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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流转模式研究_刘永利

第1期第52卷第1期2013年1月

湖北农业科学H ubei A gricultural S ciences

Vol.52No.1Jan .,2013

收稿日期:2011-12-12

基金项目:河北省科技厅项目(114572104);保定市社科联项目(201102130)

作者简介:刘永利(1987-),女,河北邢台人,硕士,主要从事土地经济方面的研究,(电话)138********(电子信箱)hbliuyongli@126.com 。

目前学术界关于农用地流转内涵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农用地流转包括农用地所有权流转和农用地使用权流转[1]。第二种观点认为,农用地流转仅指农用地使用权流转[2]。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农用地流转指的是在不改变农用地用途前提下的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展农用地流转必然以一定的模式为依托,科学合理的农用地流转模式有利于农用地流转的顺利进行。目前常见的农用地流转模式有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土地银行模式、土地市场模式、反租倒包模式。本研究将分别就这4种模式进行分析评价。

1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农户以其拥有的土地承

包经营权入股,联合经营,组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经营机构,实行“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和民主化的企业管理,以入股的股权确定股东持股比例,作为

股东分红的依据[3,4]。土地股份合作制代表模式有“广东南海模式”[5]、以“户户合股、村户合股、村村合股”为特点的“浙江省武义县模式”、以“大户开发,农民种地,井地分营,农民受益”为特点的“河北省青县模式”、“苏州模式”[6]等。

1.1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分析评价

土地股份合作制实施使得农用地的产权界定

更加的明晰,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利;同时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收益分红,不再亲自参与农业生产,促进了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有利于土地连片规模经营。土地股份合作制中也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1)土地股份合作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是一种

“人和+资和”的土地流转模式,在合作组织的管理

上要求实行“一人一票”制,导致了合作组织的决策效率低、决策成本高。

2)单个农民作为集体股权拥有者的一员,其个

农用地流转模式研究

刘永利a ,许月明b ,胡

建b

(河北农业大学,a.国土资源学院;b.商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摘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用地流转规模也相对扩大,农用地流转的顺利开展必然以一定的模式为依托。通过对常见的4种农用地流转模式(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土地银行模式、土地市场模式和反租倒包模式)进行分析评价,提出了完善这些流转模式的建议。关键词:农用地流转模式;评价;完善思考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0439-8114(2013)01-0247-03

Study on the Mode of the Agricultural Land Circulation

LIU Yong-li a ,XU Yue-ming b ,HU Jian b

(a.College of Land Resources ;b.College of Business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of Hebei ,Baoding 071000,Hebei ,China )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ral economy ,the scale of agricultural land circulation was also relatively distensible in recent years.The transfer of agricultural land which want ed to run smoothly was bound to a certain mode to rely on.Through analy zing and evaluat ing the four common agricultural land circulation mode s of land shareholding cooperative system mode ,land bank mode ,land market mode and land leasebacks ,the countermeasures to improve these mode s of land circu-lation were put forward .

Key words :mode of agricultural land circulation ;evaluation ;complete thinking

湖北农业科学2013年

体在合作组织中所占比重相对较小,因此在合作组织进行集体决策时,单个农户重视自身的利益,“搭便车”的心理较强,容易导致集体决策失效。而这种现象又通常被具有道德风险偏好的经营管理者利用,他们并非农民利益的真正代表[7],而是通常凭借集体名义膨胀自己的决策权,从事风险更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导致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

3)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经营管理者与农民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一方面经营管理者利用这一不对称信息在缔结合约的谈判中取得优势地位与保障,并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选择不努力和偷懒,即采取机会主义的对策行为;另一方面农民也存在可利用的信息优势,在不为经营管理者所发现并有固定合约保障的前提下,同样存在欺骗经营管理者的机会主义动机。这两方面都会导致该模式的内生交易费用增加。

4)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农业生产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一旦农用地的经营状况不佳或亏损时,土地所有者所获收益就会降低甚至为零。如果没有发达的非农经济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提供充分就业的机会,农民是难以脱离土地实物形态而生存的。

1.2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的完善思考

针对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本身的一些问题,为了使这一模式更好地适应农用地流转,可对土地股份合作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将原来单纯的将收益按股份进行分配的方式改为将收益中的一部分首先作为基本地租按土地数量进行分配,剩余部分再按股份进行分配。这种方式一方面使单个农户首先获得基本地租的基础上还得到了红利的分配,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提高农户参与决策的积极性,进而提高集体的决策效率,减少经营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另一方面这种方式要求合作组织至少获得单个农户所要求的基本地租,这对经营管理者形成一定的压力,有效避免经营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偷懒和不努力行为,有利于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减少大量决策成本和内部交易成本,提高合作组织的收益。

2土地银行模式

《土地科学词典》将土地银行定义为“以土地为抵押的办理长期放款业务的银行”[8]。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发达的现状,现阶段我国的土地银行是一个承担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9],农民将不想耕种的土地通过土地银行转让给土地需求者或依据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获取银行贷款作为发展农业或在城市创业的资金。2008年12月成都彭州市建立了首家土地银行[10]。

2.1土地银行模式的分析评价

土地银行作为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为土地流转供需双方搭建了一座有效的桥梁,有利于土地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土地银行将分散在各个农户手中的土地集中起来,再在市场上进行流转,相对于拥有单个小块土地的农户,土地银行在市场上更具有竞争力,容易分享更多的土地流转市场上的外部收益。土地银行作为政策性组织形式,通过国家信用的形式为土地流转提供保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不改变的情况下,重新回乡的农民可以从土地银行中提取土地,进行耕作,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来源,解决了农民流转土地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土地流转。土地银行在运作过程中也应注意一些问题:1)土地银行贷出的土地很难确保“农地农用”,土地需求者是以获得最大利益为目的的,因此种植大户获得土地后很少再用于种植粮食而是转作种植蔬菜、水果等获利较高的经济作物,造成非粮化种植,在当前国际粮食吃紧的情况下,必然影响我国的粮食安全。

2)土地银行缺乏完善的土地存入和贷出的分等定级的价格评估机制。土地银行往往按照同一区域的区片价收取租金,并没有将每一块土地按照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质量、升值潜力等情况进行分类、评估并制定相应合理的级差存储租金,价格评估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3)土地银行的租金收入难以保障。农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经营不善、自然灾害等原因,贷出土地的种植者很可能一无所获,难以保证向土地银行缴纳租种土地的租金。同时农业生产的自然灾害在同一区域具有同质性,土地银行作为区域性组织,因此一旦发生大规模的自然灾害,土地银行基本上没有租金收入,将面临资金链条断裂的危机。

2.2土地银行模式的完善思考

土地银行可以建立类似于银行的准备金制度,将存入的土地按一定比例留作储备土地,这部分土地在政府的统筹安排下,种植当年吃紧的农作物,保证粮食安全。还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价格评估机制,将地理位置、土地质量、升值潜力等纳入贷出和存入土地的价格评估指标体系。同时应建立风险防范意识,一方面建立风险储备基金,另一方面为将要贷出的土地购买农业保险,并约定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按一定比例分享保险赔偿金抵作贷出土地的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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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市场模式

土地市场模式是指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流转,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配置。

3.1土地市场模式的分析评价

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流转机制有利于土地的集约化经营,有利于真正落实农民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农地的合理流动与适当集中,可以使经常发生的劳地比例失调及时调整,从而使农业生产力在总体上始终保持一个动态的优化组合,有利于将决策权分散到生产经营者,从制度上抑制了以权谋私的行为。土地市场模式在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单个农户在土地流转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市场谈判能力较弱,在存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很难分享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全部外部收益。

2)农业龙头企业及专业大户由于拥有雄厚的资金、技术支持,其在土地流转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谈判能力较强,分享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的绝大部分收益。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农业龙头企业及专业大户的数量是有限的,甚至是惟一的,极易形成农业龙头企业和几个专业大户联合起来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上的垄断与投机。

3)土地市场模式以一定交易规则、合同等形式将交易双方联系起来。但由于农民群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往往只看到短期利益,一旦农民发现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追求更高的收益,就会出现普遍违约动机,因此为了减少违约成本的支付,农民往往倾向于签订短期合约,不利于土地集约经营。

4)土地市场模式下土地需求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当其通过土地流转市场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后,一般会种植产生更高收益的经济作物而非粮食作物,这种非粮化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的粮食安全。

3.2土地市场模式的完善思考

在土地市场模式中,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综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出本地各类土地流转的一个基准地价,这一基准地价是基于本地区该类土地最低的土地使用权求偿权价格,在这一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交易双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制定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期内的价格动态变化机制。交易双方在交易价格的基础上,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按一定比例调整农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

4反租倒包模式

反租倒包模式指集体经济组织在征得农户同意的前提下,将农户的部分或全部承包地再承租过来,重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接包方只交纳土地承包费,不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形式适合于大面积成块连片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种养小区和规模经营。

4.1反租倒包模式的分析评价

反租倒包模式有利于将农民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流转,在市场机制下租给农业经营公司和经营大户,有利于资金、技术的引进,促进农业集约经营,提高农业收益。反租倒包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1)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双方力量的不对等,使得农民在这一模式流转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农民能多大程度上分享土地流转带来的收益取决于村委会领导的个人素质。

2)一些地方存在着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的问题。

4.2反租倒包模式的完善思考

建立针对反租倒包的整个过程的信息公开机制,使农民充分了解相关信息,在此基础上作出决策。规范流转行为,村集体、农户、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应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的形式确立起来。

参考文献:

[1]刘琦,左金睿,包喜利.我国农用地流转问题与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5):28-29.

[2]潘科.农用地使用权流转模式设计[D].西南大学,2006.

[3]刘福海,朱启臻.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6.

[4]缪玉林.对农业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探讨[J].农业经济,1999(1):19-20.

[5]隋文香,王竞佼.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特征和模式研究[J].集体经济,2010(6):5-9.

[6]于朝印.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农地股权完善[J].山东经济,2011(1):74-79.

[7]高雅.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委托代理问题的思考[J].农村经济,2010(9):48-50.

[8]周晓林,罗文斌.国外土地银行运作模式对我国农村改革的启示[J].农村经济,2009(6):127-129.

[9]刘洪芹.发展土地银行促进农地流转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0(22):39-40.

[10]陈家泽,周灵.成都探索“土地银行”[J].决策,2009(9):44-45.

(责任编辑刘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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