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

----------沉默权制度和人权保障

09法本1 0911******* 洪佳丽

随着人类文明的演进,人们日益认识到人权并非西方国家所独有,而是人类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各国法律及联合国有关法律文件都非常重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为确保刑事被追诉人能与其他公民一样且实现享有最基本的人权,国际人权法还专门规定了刑事被追诉人所享有的一些诉讼权利。人权保障日益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

沉默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英国在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最早以成文法的形式予以明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第7条、世界刑法学会第15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问题的决议》第17条,都有关于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或沉默权的规定。这充分表明,沉默权规则已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共识。

沉默权的含义: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询问有权保持沉默,予以拒绝,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在各国司法实践中,沉默权有“默示沉默权”与“明示沉默权”之分。所谓“默示沉默权”,是指法律并未使用“你有权保持沉默”之类的字样,但默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保持沉默的拒绝回答提问的权利,通常的立法用语是:“对任何人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而“明示沉默权”,则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执法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讯问之前,必须明确告知他有保持沉默而不必回答提问的权利。

应当说明的是,直到进入20世纪中期以后,英美法律才将沉默权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警察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中,将原来的“审判沉默权”扩展成了“审讯沉默权”。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否应采用明示的审讯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的诉讼价值:

1、对人格尊严、自由意志的尊重。沉默权的理论依据是“反对自我归罪”

的原则,它植根于这样一种观念:个人尊严是一项与人性共存的自然权

利,是个人作为人而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刑事诉讼是被追诉人

的个人同作为控诉方的国家之间的抗争,由于国家机关拥有强大的权利,当事人显然处于弱势。因此沉默权是维持政府与个人之间利益平衡二点

的客观需要。

2、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体现程序正义。沉默权的确立使受到刑事追究的

个人不再负有协助侦查、起诉机关的义务,使其人身、言论自由等个人

权利不会无节制的受到处于强势地位的公权的限制或剥夺,最终实现公

正裁判。

3、能有效地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沉默权的确立必然要求首先从立法上否

定公诉义务的存在,以法律的形式约束司法人员的非法行为,可以促使

刑事诉讼程序由“口供中心主义”向“证据裁判主义”转变。

4、有利于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协调。

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必要性

1、确立沉默权制度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我国政府签署的《公民权利与

政治权利国家公约》第14条第3项规定,任何受到刑事指控的人有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或供认罪行”,这一规定意味着不论是在法官面前,还是在侦查、起诉官员面前,受到刑事追究的人都没有供述自己罪行的义务,而享有自由决定是否供述的权利,所谓“自由决定是否供述”包括沉默权在内。

2、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程序保障,促进我国刑事诉

讼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首先,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一项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其次,沉默权的确立使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使宪法所保障的“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得到进一步落实。再次,确立沉默权制度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根本保证,从而在刑事诉讼中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

3、确立沉默权制度是维护控辩式庭审模式和功能的需要,有利于实现司法公

正。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建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模式主要体现为法官、公诉人、被告人的角色转变。为此,法律规定赋予追诉者享有无罪推定权、不

被强迫自证其罪权、辩护权、辩论权、上诉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以实现

诉讼权利的平等。赋予辩方享有沉默权时实现控、辩平等的需要。反观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沉默权制度,显然与控辩式庭审式的功能和需要背道而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一直是量刑的重要酌定情节。由于刑

事诉讼法并未赋予被告人在庭审中对公诉人的指控、讯问以及法官的讯问不予回答的权利,一旦被告人沉默不语,法官常先入为主认为被告人认罪

态度不好,往往破坏了控辩双方平衡的对抗,有悖于控辩式庭审模式的内在要求。

中国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所面临的难题

1、侦察资源的紧缺与高犯罪率的矛盾。如果在此现状基础上赋予并保障犯

罪嫌疑人沉默权,过去那种通过一定的心理较量包括心理压力来获取破案线索的审讯在一些案件中就难以维持必要的力度。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一下两个方面考虑面对。

(1)确定必要的限制。由法律明确规定在某些特定场合下,虽然被追诉者仍可保持沉默,但司法人员可以做出对其不利的推断(2)对于涉及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以及国际性的犯罪,可以借鉴国际社会对付组织犯罪的经验,富裕部分从犯“作证豁免

权”。“作证豁免权”包括“证据使用豁免”和“罪行豁免”两种形

态。作证豁免权的使用,有利于对保持沉默的主犯和首犯绳之以法。

确保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

2、传统的人证调查制度与对抗审判程序的矛盾。我国长期以来的取证制度

中证人责任非常松弛,对于法庭,民众普遍有一种畏证心理且缺乏法律义

务感,沉默权制度使审判程序进一步趋向对抗化。改革这种作证传统做到:(1)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建立相应的证人保护制度。

(2)承认一定范围的证人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如奸淫幼女案中的受害人,以保护必要的诉讼外利益。除具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外,所有

人都有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

3、沉默权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之间的矛盾。在几千年的历史文化沉淀

中,中国文化形成了三种与沉默权相矛盾的观念:

(1)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因果报应的实体正义观。历史上有著名的“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为内容的约法三章。

(2)求平,求稳的重视安全性的生活质量观念。任凭不法分子逍遥法外,是中国人特别不能忍受的。

(3)坏人坏到底的单调形象观

因此在我国建立刑事沉默权制度必须转变人们心里的“坏人就坏到底”的单纯形象观念。当人们普遍形成了应善待罪犯的合法权利的观念时,沉默权定会被普遍接受。

简述中国沉默制度的构建

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得以实行的理论基础和保障。

2、明确规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和沉默权。

3、建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和自由任意性规则,是证据法规的重要内容,也

是沉默权的制度保障。

4、建立包括作证豁免制度在内的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供述的制度,使

“坦白从宽”政策落到实处。

5、建立权利告知机制和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会见、通信权。

这是沉默权能够贯彻实行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措施。

6、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7、建立沉默权例外性规定,即在例外的情况下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

文献摘自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制度》主编柯葛壮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