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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技术规范

附件

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

评估技术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行为,统一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和方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715号)和《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交通部运输行业标准JT/T795-2011)、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等制定本技术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执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业务。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含车辆贬值)、车载物、乘车人携带物品、道路设施、公共设施与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的其他财物损失。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证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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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定业务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评估业务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和价格评估报告统称为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第二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的分类

及价格鉴证评估原则

第五条根据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分为四类:

1. 车辆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辆自身的损失(包括贬值);

2. 货物损失,指由于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车载货物的损失;

3. 道路设施损失,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道路设施造成的损坏;

4. 第三者损失, 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肇事车辆对第三人财物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1. 以修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车辆的维修损失是指恢复车辆原有功能所需要的全部费用,价格鉴证评估过程中,在不影响安全和使用性能的前提下,应以修复为主,对于符合更换条件的应更换。

2. 质量对等原则。经鉴定需要更换的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原来使用的进口配件应按进口配件的价格评估损失,原来使用的国产配件应按国产配件的价格评估损失。

3. 相关性原则。事故车辆因修理过程中维修工艺的需要,需对—4 —

未损坏零配件进行拆装,在评估过程中要考虑此项因素对价格鉴证评估结论的影响。

4. 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辆能确保安全正常使用。

第三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程序第七条基本程序:

1. 取得委托人出具的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

2. 明确价格鉴证评估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

3. 指派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

4. 确定价格鉴证评估作业方案;

5. 实物勘验;

6. 收集与整理价格鉴证评估资料;

7. 市场调查;

8. 选定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9. 测算、分析、确定价格鉴证评估结论;

10. 撰写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1. 审核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2. 提交(送达)价格鉴证评估报告;

13. 价格鉴证评估报告归档。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可以根据鉴证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及重要性原则,合理确定各基本程序的繁简程度,但不得随意删减价格鉴证评估基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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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委托受理

1.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进行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时,须委托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委托书》,签订委托合同;

2. 对于委托人无法提供实物或损坏的车辆已修复,委托人应提供损坏车辆的外观及拆解照片、维修明细及相关证明资料;

3. 对于单方委托的,委托人需在委托书中明确标注、说明原因;

4. 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及时指定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对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进行评估。

第九条确定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一般应以事故发生日期为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情况可根据委托人要求,将现场勘查时间(或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作为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

第十条实物勘验

1. 价格鉴证评估专业人员对事故车辆及财物进行实物勘验应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进行;

2. 凡不能直接观察到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车辆应进行拆解检验,拆解检验应在具有一定技术条件和车辆的特约维修店进行;

3. 现场勘验时价格鉴证评估人员应对损坏车辆及财物进行详细查勘、拍照、摄录取证,填写《现场勘查登记表》,相关当事人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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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勘查登记表上签字;

4. 对技术含量高的车辆及财物损失,委托人应提供有专业资质的鉴定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书;

5. 对缺少资料或与委托内容不符的,应通知委托人补充相关资料或变更委托。

第四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方法第十一条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其价格鉴证评估方法主要有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和市场法。除有专门规定或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外,应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进行价格鉴证评估。如果只能采用一种方法,须说明理由。

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车辆及财物部分损失的价格鉴证评估,即车辆损失是可补偿的,在技术上是可修复的,在经济上是合理的。

成本法和市场法适用于车辆及财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价格鉴证评估。

推定全损指事故车辆虽未整体损毁,但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或修复费用达到和超过车辆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第十二条修复费用加和法

修复费用加和法:是指以恢复车辆及财物原有功能和外观所需支出的全部费用为依据来确定车辆及财物损失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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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评估值=∑修复费用-残值

=∑(材料费用+ 工时费用+ 其他费用)-残值

=∑(配件价格+ 配件管理费+ 工时费用+ 其他费

用)- 残值

其中:材料费用=配件价格×(1+管理费率),如果配件价格是以当地零售价格计算,则计算材料费用时不再加管理费用。

工时费用参照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如无标准按当地维修行业客观价格计算。

其他费用指在修复过程中,正常对未损坏部件的拆装工时费用及在拆装过程中引起的其他损失。

残值指更换下来的零配件的残余价值。

第十三条成本法

成本法:是指通过按照事故车辆及财物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的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车辆及财物损失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价格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残值=(重置成本-残值)×成新率

一、车辆重置成本的计算。

1. 国产车辆重置成本的计算

国产车辆重置成本=同种车型现行市价+机动车购置税+其他费用

机动车购置税=[机动车现行市价÷(1+增值税率)]×购置税率—8 —

增值税率、机动车购置税率、其他费用均根据现行管理规定确定。

2. 进口车辆重置成本计算

进口车辆重置成本=报关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其他费用

(1)报关价(到岸价即CIF价格)

CIF价格=FOB(离岸价格)+途中保险费+国外运杂费

(2)关税=报关价×关税税率

(3)消费税=(报关价+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4)增值税=(报关价+关税+消费税)×增值税税率

(5)其他费用包括通关费用、商检费用、国内运输费用、银行费用、选装件价格、经销商费用、进口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造成的费用,按各地管理情况确定。

二、车辆残值的确定,残值指车辆使用期满时预计可回收的残余价值,按各地管理情况或可回收价值确定。

三、车辆成新率的确定。

1. 使用年限法

成新率=1-(机动车实际已使用年限÷机动车总使用年限)

机动车使用年限参考《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各种车型的报废年限,结合经济使用寿命综合确定。

2. 行驶里程法

成新率=1-(机动车实际累计行驶里程÷机动车规定行驶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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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行驶里程是指按照《汽车报废标准》规定的行驶里程和机动车设计行驶里程遵循孰低原则计算。

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可参考《附录1: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3. 部件鉴定法

部件鉴定法是对机动车按其组成部分对整体的重要性和价值量的大小来加权评分,确定成新率的一种方法。

4. 整体观察法

整体观察法主要采用人工观察的方法,辅之以简单的仪器检测,对机动车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分级确定成新率的方法。

第十四条市场法

市场法:是指通过选择价格鉴证评估基准日市场上三个或三个以上与评估标的相同或相近的交易实例,对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比较来确定车辆财物损失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

价格评估值=交通事故前市场价格-残值

一、市场价格的确定

1. 用直接法求取市场价格:即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被评估车辆财物相同的交易价格,一般用三个以上交易实例价格的简单算术平均值计算评估标的的市场价格。

2. 用类比法求取市场价格:即在公开市场无法找到相同车辆及财物的交易价格,只能找到相类似车辆及财物的交易价格,用类比法求取市场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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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二、残值的确定,残值指车辆及财物使用期满时预计可回收的残余价值,按各地管理情况或可回收价值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刑事案件的价格鉴定,车辆配件损坏须更换的,鉴定价格为更换配件折旧后的余额与修复费用合计。

第十六条交通事故车辆贬值的价格鉴证评估方法

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贬值,是指交通事故前后车辆市场交易价格之差,一般用贬值系数来确定车辆的贬值损失,计算公式为:价格评估值=交通事故前车辆市场交易价格×贬值系数

一、交通事故前车辆市场交易价格可用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评估,方法同前。

二、贬值系数一般选用车辆修理项目分析法确定,评估步骤为:

1. 收集资料:包括事故现场照片、修理方案、更换配件目录、修理厂资质、维修明细及总费用;

2. 现场勘查:包括性能检测、取证、试验等;

3. 技术分析:包括维修方案的合理性、维修工艺、配件质量、维修作业质量水平;对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舒适性、使用寿命的影响;综合性能检测结果、对市场交易价格的影响;

4. 确定贬值系数:根据受损总成或部件的重要程度确定受损系统或部件在整车的权重,对受损系统或部件修复后与事故前的技术状况对照比较,分别确定贬值系数,并将各分项贬值系数加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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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贬值系数时可参考《附录2:事故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更换条件参考标准》;

5. 贬值系数一般不超过交通事故前整车价值的30%。

第五章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价格鉴证评估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肇事车辆对道路设施造成的损坏、肇事车辆对第三人财物造成的损失,对于车载货物、道路设施、第三人财物的重置成本按照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评估,即已有相关标准或规定的从其规定,损失的评估值一般为重置成本扣除各种贬值,再扣除可回收的残值。

第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应关注产权证件的查验,如查验机动车登记证、营运车的营运证、其他财物对应的权属证明,在价格鉴证评估报告中应对评估对象的概况进行描述。

第十九条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时应注意修复方法的选择,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零配件的损坏,要想恢复车辆的原有功能,须根据零配件的损坏程度采用不同的修复方法,包括修理和更换,车辆的损失价值会因选择修复方法不同而发生变化,应按照经济、可行、实用、安全、美观的总体原则选择。

第二十条采用成本法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时应注意重置成本的构成要素,了解事故车辆及财物的实体性贬值、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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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以及引起贬值的各种因素,采用科学的方法,估算各种贬值。

第二十一条采用市场法评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时,应注意活跃的市场是采用市场法的前提条件,应考虑市场是否能够提供足够数量的可比交易数据、以及数据的可靠性;应注意参照物与价格评估对象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是采用市场法的基础,应对参照物与价格评估对象的差异进行调整;应对不同交易市场的差异进行调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由中国价格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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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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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事故车辆总成及零配件更换条件参考标准

一、总成部分更换条件

1.车身总成(轿车车身外壳、客车车厢、货车驾驶室壳体)

(1)纵梁(轿车、SUV越野车1×4)、前围板、车顶、侧围、立柱(轿车、SUV越野车1×6、MPV旅行车1×8)、后围板、底板(驾驶室底板、后舱底板)等有4处以上严重损坏无法修复需要更换的;其中纵梁2根以上需要更换、轿车及越野车立柱3根以上需要更换、旅行车立柱4根以上需要更换、侧围一侧或两侧后侧围需要更换,驾驶室底板或后舱底需要更换的各算一处。

(2)车身有严重扭曲(超过30°角)、折弯、撕裂、变形,无法修复或无零配件更换造成车身无法修复的;

(3)对车身起基础作用的车身骨架2/3以上扭曲、折叠、变形的。

2. 货车驾驶室总成

以符合更换驾驶室条件,并且驾驶室的主要附件严重损坏的,如仪表台、仪表、仪表线路及座椅和内饰大部需要更换,或应换附件及驾驶室壳体的损失价值已超过驾驶室总成损坏前实际价值的80%的。

3. 车架(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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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车车架损坏直梁在2米以内变形45度以上或变形弯曲超出整体长度2/4的,又在承受复合部位无法冷校的;

(2)车架断裂在承受负荷部位5厘米或以上,目测有明显较大弯曲变形的;

(3)车架严重弯曲需要拆散开片校正的;

(4)越野车、轿车车架严重变形伴有折曲、撕裂的或变形弯曲超整体2/4的。

4. 发动机、变速箱、前桥、中桥、后桥总成

总成基础件已损坏(发动机气缸体、变速箱变速器壳、前中后桥壳),同时又有2个以上主要零件损坏的(如发动机气缸盖、曲轴、活塞,变速箱输入轴、差速器、离合器、齿轮、阀体等)。

二、零配件更换条件

1. 基础件。有开裂、断裂,且在受力部位的。如气缸体、变速器壳、差速器壳、后桥壳有裂缝,断裂在固定螺栓孔位置。

2. 安全件。已变形,如横拉杆、直拉杆、转向机、转向柱、转向节、方向盘、前悬上下托架、减震器、半轴、发动机副梁(元宝梁)、车门防撞梁、稳定杆、制动泵、转向助力泵、ABS泵、副梁等。

3. 塑料、铝合金、玻璃钢件。有粉碎性断裂,固定锁紧或受理位置撞檫后经修复不能达到原有外观形状的,如灯罩、饰条、中网、保险杠、轮辋等。

4. 附件总成。水泵、门泵、中控锁、助力泵、暖风机、蒸发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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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油泵、空调泵、发电机等经撞击变形或转动不灵活的,有零件换零件,无零件换总成。

5. 气囊弹出与之对应的气囊传感器(气囊电脑)需一并更换(无法保证二次启动)。

6. 主线束(发动机及车身)折断或超过1/3折断、插头破裂无插头更换,且维修单位无法外修的。

7. 蓄电池破损、划伤(深度2mm)、明显变形。

8. 三元催化器断裂、明显变形、内部陶瓷物质受损。

9. 气囊弹出导致仪表天破损,或造成皮质表台划伤超过5cm。(轻微划伤可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

10. 前杠骨架撕裂3cm以上、变形扭曲范围超过配件整体20%、折曲度达到20°。

11. 纵梁变形弯曲10°、断裂2cm以上、有折叠、死褶或溃缩达10cm、开焊长度10cm。

12. 覆盖件。

(1)车门、发动机盖、后备箱盖(四门两盖)

①骨架扭曲变形,经修复很难恢复原有几何尺寸的;

②蒙皮、盖皮撕裂在5厘米上或折曲及撕裂在2处以上,有色金属材质(铝合金、钛合金)碳纤维蒙皮、盖皮有折曲、折叠、撕裂的;

③蒙皮、盖皮无撕裂、折叠、折曲但变形较重,需要平整钣金、打磨添补及喷涂面积在50%以上的。有色金属(铝合金、钛合金)—18 —

材质蒙皮、盖皮无撕裂、折叠、折曲但变形较重面积在20%以上,或变形部位在加强筋(双层钣金)处的;

④蒙皮、盖皮变形面积较小,但有缺损性洞穿、凹陷较深、侧面或边缘处损坏较重,经维修影响密封性或难以恢复原状的。

(2)叶子板、车顶、侧围、后围板、底板

①损坏明显,折曲、折叠、撕裂,维修后无法恢复原状;车顶损坏较重在加强筋处,变形面积较大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后侧围有死褶、撕裂、损坏在加强筋处、钣金变形面积较大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底槛撕裂5cm以上、或钣金件有缺损。

②玻璃钢有粉碎性损坏或撕裂,维修后无法恢复原状;

③有缺损性洞穿或凹陷较深、面积较大,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

(3)保险杠

①保险杠杠皮洞穿、撕裂较重或伴有缺损,损坏较重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非漆面材质保险杠划伤、破损(损坏轻微的可给予损失费)。

②撕裂在保险杠边缘固定住卡扣连接处;

③预覆盖件(含保险杠)连接卡口、塑料件焊钉连接点等折断1/2以上或主卡口折断、缺损或以上损坏项目无零配件供应、经维修无法恢复原有功能;

④有缺损性洞穿或凹陷较深、面积较大,经维修很难恢复原状。

13. 灯光电器

(1)各种灯的灯具损坏无零配件更换;前大灯、后尾灯外壳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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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大灯总成固定脚4个断裂2个以上(包括3个固定脚的)或有缺失、灯罩刮伤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刮花深度达1mm,轻微划伤给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损失费不得超过配件价格的30%。

(2)线束起火烧损,与线束相关的电器损坏无法修复(保险丝盒与线束的一体件,无单独配件供应可换总成)。

(3)仪表损坏无元件更换;

(4)其他电器损坏有零件换零件,无零件更换总成。

14. 下列零件损坏达到相应程度的应予更换

(1)水箱、冷凝器的水道管、冷凝管有2处以上破裂;

(2)水箱、冷凝器上下或左右水室破裂,卡座断裂,无水室更换;

(3)水箱、冷凝器散热器散热片损坏严重,经维修无法恢复功能及原状;

(4)内饰损坏变形无法恢复原状,或内饰有油迹、污垢清洁后仍无法恢复原状;

(5)座椅变形,无骨架更换,或调节系统无法修复又无配件供应,座椅面皮损坏,骨架又变形;

(6)大灯玻璃、挡风玻璃、保险杠、装饰件、电镀护杠、电视中网、电镀饰条、不可喷涂的轮辋等有损伤、划痕,经维修无法恢复原状(损失轻微的可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损失费不能超过损坏配件损坏前价值的30%);

(7)轮胎有深度划痕、凸包、撕裂、胎线折断、气嘴与轮胎胎—20 —

面连接部位破裂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有安全隐患(轮胎花纹深度低于轮胎磨损标识的为报废轮胎,事故损坏价值为轮胎损坏前的报废价值)。轮胎钢圈变形或圈口处有明显严重缺口深度超过3mm,影响轮胎密封性能及安全使用的。不可喷涂的钢圈(如拉丝、电镀)损伤面积超过钢圈面积的20%,无法恢复原状的(损失轻微的可按损失费鉴定损失价格,损失费不能超过配件损坏前价格的30%)。

(8)油箱有开裂、变形较大、接口有渗漏及箱体有洞穿或划痕较深,构成安全使用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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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特殊情况的价格鉴证评估

1. 挡风玻璃事故发生前有沙眼,经交通事故破裂,鉴定损失价格时应扣除不低于重置成本20%的残值;挡风玻璃事故发生前有沙眼并伴有裂痕的,经交通事故破裂,按残损玻璃鉴定损失价格且不应超过重置成本的20%;挡风玻璃事故发生前损坏严重应当更换的,或经鉴定后为报废的车辆,挡风玻璃鉴定值为零。

2. 车损鉴定在拆检、维修过程中,因探明车辆损坏隐形损坏配件,需对未损坏的相关零配件进行拆装的,应考虑此项因素对鉴定价格的影响。

3. 事故损坏老旧、特殊车型的损坏配件具备更换条件无原厂件供应的,应参照类似车型的配件价格出具价格鉴证评估结论;无原厂件又无类似配件的车型如果通过维修、加工、校正可以安全使用但无法恢复原状的,可按维修加相应的损失费鉴定其损失价格。

4.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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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下载】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2005-11-01 06:39:18) 第一条为了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值,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 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车物损失程 度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价格认证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均依照本规程,可由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保险公司、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人民 法院等个人或机构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评估鉴定。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经确认后,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诉讼机构调解、裁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合同关系人之间协商的依据。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保险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 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交通运输)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检验鉴定的基本要求 (2) 5检验鉴定分类、项目及流程 (2) 5.1检验鉴定分类和检验鉴定项目 (2) 5.2检验鉴定流程 (3) 6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项目、方法和手段 (3) 7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项目、方法和手段 (4) 8原始记录表 (6) 附录A(资料性附录)制动系项目原始记录表(液压制动) (7) 附录B(资料性附录)制动系项目原始记录表(气压制动) (9) 附录C(资料性附录)转向系项目原始记录表 (11) 附录D(资料性附录)行驶系项目原始记录表 (12) 附录E(资料性附录)电源、照明信号装置及电控系统项目原始记录表.......................................1 4 附录F(资料性附录)传动系项目原始记录表 (15) 附录G(资料性附录)发动机项目原始记录表 (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车身及附件项目原始记录表 (17) 附录I(资料性附录)专用装置项目原始记录表 (18)

附录J(资料性附录)事故摩托车安全项目原始记录表 (19) 参考文献 (21)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J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清华大学汽车研究所、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龚标、丁正林、赵智康、朱万嘉、王永清、梅冰松、张金换、高岩、张爱红。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reevaluation of traffic accidents 编订:JinTai College

交通事故重新鉴定申请书 前言:申请书是个人或集体向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表述愿望、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申请书的使用范围广泛,也是一种专用书信,表情达意的工具。本文档根据申请书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yb,男,生于1991年10月5日,汉族,住南充市,系xxx中学生。 请求目的: 因不服南充鼎正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南鼎司鉴所〔XX〕法临鉴字第14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特申请对yb的伤残等级评定进行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一、《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本鉴定书作出机构是南充市营山县鉴定机构,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是南充市鉴定机构“通正司法鉴定中心”,因此本鉴定书严重违背程序,应当无效。并且该鉴定书

并没有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被申请人进行鉴定,存在严重程序违法行为:做出鉴定时并无两个在场人员见证,明显违法。 二、病情摘要部分避重就轻,任意片面理解。 如:修正诊断4“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病历上是“挫裂伤”。法医临床检查部分说:“步态正常……右膝关节外观正常,内侧有轻压痛,右膝关节活动正常”。被鉴定人 yb目前还是跛行,只是比第一次鉴定时稍轻,如果病情不好转,就不会是十级的最轻伤残等级了。 分析说明部分(一)“确诊为头皮裂伤……右膝挫伤, 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伤。”,明显违背依法客观公正中立鉴定原则,因为病历是“确诊为脑外伤、头皮裂伤……右膝骨挫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 故意遗漏重要病情:中心医院mr报告单诊断意见“右膝 关节创伤性关节炎伴内、外侧半月板、前后交叉韧带挫裂伤。”该鉴定书遗漏的“右膝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才是评残最主要的。经查,《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12.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索引号: AAB26B-0209-2007-00149 主题分类: 政府规章文件---工商市场物价附加码: 000125874/2007-00151 发布机构: 天津市物价局发文日期: 2007-12-04 名称: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文号: 津价认[2007]269号主题词: 内容概述 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3号)的规定,制定本规程。该《规程》共七章四十一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全文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津价认〔2007〕269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3号)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四日 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一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程序、方法和标准,规范价格鉴定行为,客观、公正地确定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物损失,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以下简称“价格鉴定机构”)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的过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包括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管理法规,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行为。同时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行为。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是指车辆在行驶和停放过程中由于人为和非人为因素造成的车辆、车载物品,以及道路、设施等除人身伤害以外的与事故相关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本规程所称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由价格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分析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12411.html,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分析研究 作者:梁薛杰 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8年第01期 关键词:交通车辆; GA/T642;事故;检验;鉴定;行业标准;公共安全 【中图分类号】U4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236-1879(2018)01-0307-01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阻碍。及时、正确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是解决社会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法制水平、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如何保证交通事故鉴定工作 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是目前值得深入探讨和研究的课题。 一、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依据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痕迹物证、法医毒物、车辆技术、交通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辆安全性能的检验鉴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事故中 车辆运动及形态的鉴定(行驶速度和碰撞速度测算)、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再现、法医毒物(酒精含量、精神麻醉品)、法医病理及法医解剖、伤残等级鉴定、车辆及财产损失评 估、交通环境及道路交通通行条件的鉴定、驾驶员身体素质及驾驶技术鉴定等。其中,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检验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检验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工 程和汽车工程相关的专业知识。 目前,许多检验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的检验鉴定工作主要包括:一是对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多进行动态检验,且主要是进行安全检测线检测或路试检测,这是因为检验项目及方法和安全运行技术条件都以相关标准作为依据,检验鉴定工作如何进行和检验结果如何判 定都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便于开展鉴定工作。二是对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鉴定则较多地采用静态检验的方式,且一般是根据经验对关键零部件进行解体检验,比较多的是对制动器部件及转向器等关键部件进行解体观察和分析。除此之外, GA/T642 标准中所阐述的现场模拟试验和零部件专用仪器检验等方面,对于一般检验鉴定机构而言,在实际鉴定工作中则较少开展。 二、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若干问题 虽然 GA/T642 标准对于事故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工作给出了总体的要求和一般的流程,鉴定机构在该标准的指导下开展了大量的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工作。但是,2006年开始实施的 GA/T642 标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对实际检验鉴定工作的指导性有待完善。特别是随着车辆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交通法规的不断完善, GA/T642标准的部分内容也需做出相应的修订。

交通出租车营运损失(司法鉴定)评估方案报告

目录 声明......................................................................................................... 1摘要......................................................................................................... 2 一、资产评估委托方、当事人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4) 二、评估目的 (4)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范围 (4)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5) 五、评估基准日 (5) 六、评估依据 (5) 七、评估方法 (6)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7) 九、评估假设 (9) 十、评估结论 (10) 十一、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 (10)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11) 十三、评估报告日 (12) 十四、注册资产评估师签字、评估机构盖章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12) 十五、附件: (13)

声明 1、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没有个人利益关系,以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下成立。 4、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或其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8、遵守相关法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费 交通事故中会有车辆损失鉴定以及扣留车辆的情况发生,那车辆鉴定收费吗?收费的标准又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还不知道,没关系,下面律伴小编已经给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大家浏览! 2012年1月1日起,《行政强制法》开始实施。该法所称的“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期间,行政机关有权对当事人的物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可见,在此期间,交警部门为了查明事故起因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但是由此发生的鉴定费、车辆保管费用应当由交警部门承担。 交警部门是知法犯法!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大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保护自己的权益!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12411.html,/

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规范研究分析

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规范研究分析 随着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汽车的普及度也越来越高。道路上的车多了,路况也更为复杂,这个情况下,就容易导致各种交通问题的产生。交通事故重的性能技术鉴定是当前较为紧急的问题。本文通过对当前交通事故的定义和现状进行分析,对交通事故重的相关鉴定技术进行分析。交通事故处理中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鉴定规范,可以促进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的行驶安全稳定性。这个鉴定的过程,也就是信息的处理过程。通过对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安全性能鉴定规范,能够更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从而大大减少经济损失。同时在车辆技术更新的过程中,对相关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规范也必须同时给予更新。 标签: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 一、绪论 (一)引言 人类进入了机器大工业时代以后,整个生活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也包括人们的出行方式。人们的出行随着汽车的发明更加便捷,但是页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当前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极高,严重的甚至会造成死亡事故。这些事故引起的主要因素有汽车速度过快、车况不符合标准等。所以增加安全新装置,对交通事故车发生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是非常必要的。这种问题的处理,应该通过相关技术对发生车祸的车辆进行检测。科学的对待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这是非常关键的。这些根据相关客观证据,而作出的鉴定,对于整个交通事故处理过程,是非常关键的。通过国家相关部门,对鉴定的规范进行文字的整理,并用政策和命令的形式传达下去能够让交通事故处理中车辆安全性能技术鉴定的实施过程更为标准,同时提升鉴定工作的工作效率。 (二)道路交通事故概述 随着人们的出行的增多,道路的压力也越来越大。这种汽车过量的情况也是各种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的原因。当前的这些交通事故带来的危害,都是随着汽车的发明而发生的。虽然这种生活方式带来了便捷,但是也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当前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极高,对于交通事故的界定,包括对车辆在道路上,因为各种过错和意外的情况,因此而发生的各种损伤或者伤亡的情况,这样的交通事故情况提出,就是车辆驾驶在道路上发生的。违反的相关法律和法规责任,也是这个事故发生的重点。 (三)道路交通安全现状 交通道路的养护是非常重要的,这对保持汽车的安全驾驶,是非常重要的。通过对公路交通的相关特性进行调查,可以看到当前的不同情况。根据交通的安全可以分为交通事故的多发或者少发的情况。发达国家对相关的情况进行改进,

交通事故的检验以及鉴定

遇到交通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612411.html, 交通事故的检验以及鉴定 导读:交通事故的检验以及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本文通过相关法律知识,为你解读了交通事故的检验以及鉴定相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

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的评估,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 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由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对未知名尸体,由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材、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理办法.doc

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及时巩固保全证据,准确评定交通事故车物的损失价值,保证事故调解或诉讼的客观、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湖北省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管理办法》、《湖北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财物损失(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设施、农作物等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是指根据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采用相应的标准和计价办法,对事故损失车物进行勘验、鉴定,并确定损失价值的过程。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需要进行价格鉴定的,均依照本办法,由事故当事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 第五条价格主管部门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价格认证中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指定的机构。 第六条省成立由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协调小组,其办公室设在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车损日常工作。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第七条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采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的原则。 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承办全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的最终复核裁定;直接受理全省范围内特大交通事故及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或委托有关市、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_T 642-2020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检验鉴定设备及工具 (3) 6 检验鉴定项目及流程 (3) 7 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4) 8 失去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6) 9 原始记录表 (7) 10 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 (7) 附录A(资料性)检验项目及原始记录表 (8) 参考文献 (22)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的要求、设备、项目、流程、方法、原始记录表、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 本文件适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鉴定。道路以外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安全技术状况的检验鉴定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 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 GB 12676 商用车辆和挂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 13594 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 GB/T 15746 汽车修理质量检查评定方法 GB 17675 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 GB/T 18274 汽车制动系统修理竣工技术规范 GB/T 18344 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 18564.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1670 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3254 货车及挂车车身反光标识 GB 24545 车辆车速限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GB 2590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 26511 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 GB 34655 客车灭火装备配置要求 GB 38900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technical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for safety performance of vehicles involved in road traffic accidents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交通事故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是为了帮助交通管理部门推断、判断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状况,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下文将从车辆痕迹鉴定的含义。用作等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是根据车辆的车体痕迹、车轮痕迹、车辆附属部件痕迹以及分离物痕迹所反映的特征,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认定或否定嫌疑车辆的过程。 (1)车辆痕迹鉴定的程序和方法,与足迹、工具及其它痕迹基本相同。首先确定种类特征是否相同,确定种类特征同一后,再根据痕迹反映的个别特征(如轮胎上的磨损、切口、孔洞、补丁等特征出现的部位、大小、形状及相互关系。)进行比较检验。如果个别特征总合反映一致,即可作出认定同一的结论。 (2)车辆痕迹除利用形象特征检验外,还应对车辆痕迹中发现的其它附着物、油漆等以及微量物质进行理化检验,确定这些物证与车辆的关系。 (3)车辆痕迹鉴定前,要注意了解嫌疑车辆在发案或肇事后,是否修理或更换过轮胎及其它部件。以防止鉴定结论的错误。 二、车辆痕迹鉴定的作用 在刑事案件侦破和交通事故案件处理中,车辆痕迹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判断车辆来去现场的方向和路线,布置追缉或堵截,为侦查工作指明方向。 (2)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分析推断车辆的种类,为侦查提供线索,缩小侦查工作的范围。 (3)根据车辆痕迹,可以对嫌疑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确定现场车辆痕迹是否嫌疑车辆所留。为查明事实,追究责任,提供依据。 三、依据痕迹鉴定做出的推断 1、推断车辆种类 利用车辆痕迹推断车辆的种类,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根据车轴、车轮的数量分析、推断车辆种类。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流程 法院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受损车辆修理清单复印件、车辆受损照片--- 提供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告知车辆减值损失的鉴定方法---同意鉴定的,进行 车辆现场勘查---出具鉴定结论。 车辆减值损失的法律依据问题 交通事故是一种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所造成的包括车辆毁损在内的诸多财 产损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司法 实践中对这一主张争议颇多,索赔难度较大。虽然,在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 法通则》以及专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 对车辆减值损失没有明文规定,但并非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从民法理论上讲,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 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 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中规定的侵权损害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而且 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上损失的 构成条件,能够作为一种民法上损失进行认定,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 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 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以及第40 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 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如前所述车辆减值 损失作为一种民法上的直接损失,那么应该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 36条规定的财产直接损失范畴。而该办法的第 40条只是对车辆的修复进行规定,这与车辆减值损失并不冲突,该条也没有否定车辆减值损失。因此,在道 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就自己的车辆减值损失进行主张赔偿,法院的审理裁判应该有法可依。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

交通事故定损流程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赵跃 法律咨询:QQ 1626472426 一、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的工作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受理交通事故后,需对受损车物损失价格进行评估鉴定的,应及时委托价格主管部门进行车物损失价格鉴定。 2、对车物勘估时,价格主管部门应派出二以上经鉴定中心审核批准的评估人员。评估人员根据勘估后确认的车物受损情况,按实施细则的修理、更换或重置的价格费用评估准则,计算损失金额,作出一个鉴定结论,出具《价格鉴定书》,并加盖鉴定单位印章。原则上鉴定结论应在交通事故发生后7天内作出,如情况特殊,经交警大队批准可延期7天。 3、价格鉴定书经交警大队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并由事故处理经办民警发给当事人。 4、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住处更改。当事人如对经确认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结论5天内向交警支队申请重新鉴定。交警支队受理后应及时转交同级价格主管部门重新评估鉴定,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有10天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重新鉴定书经交警支队事故处理科确认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后生效。 二、车辆损失的评估准则 (一)车辆损失的评估鉴定 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进行损失评估,在保证使用寿命、主要性能和外观恢复或接近事故前状况的前提下节约费用。 1、评估中确定更换的零部件和维修工时费,一律按事故发行时当地市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计算。 2、由于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完全毁坏(指修复价格超过该车现行市场价格50%以上的)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水平及该车的成新率计算损失价格。 3、事故受损车辆权严格按照先鉴定、后维修的原则。事故车辆经评估后,车主有权在损失鉴定金额范围内自行选择合乎质要求的修理厂进行修复。在修复过程中发现车辆存在当次事故造成的,但鉴结论书中未有载明的隐损部位廛,由修理厂及车主及时写现书面报告(附照片)通知鉴定机构,待鉴定机构作出补充鉴定后方可继续进行修复工作;离开当地地区维修的车辆不作补充鉴定。 4、凡机动车辆转向、制动、行驶、传动系统损坏的,修复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检测,凭检验合格证到交通事枚处理机关办理手续后方准上路行驶。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财物损失的评估鉴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损失金额。 2、已使用过的物品,按事故发生时发生地市场同类物品平均价格及该物品的成新率折合计算其损失金额。 3、可修复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费计算其损失金额。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设施、建筑物损坏的评估鉴定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 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如果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都需要进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但是鉴定之前都要写一份鉴定申请书,下面我们来看看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书,欢迎阅读借鉴。 申请人:XXX,男,XX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XXXX村。手机号码:XXXXX。 被申请人:XXXX,男,1XX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XXX村吴公巷X号。手机号码:XXXX。 申请事项: 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XXX在医院治疗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被申请人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到医院治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治疗自身疾病非事故引起,所产生的费用不属申请人就本事故的理赔范围,理由如下: 1、本次事故导致被申请人脚部受皮外伤,并没有造成原告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 2、事故事发时间为20xx年8月12日,急诊时明确现病史为三轮车压致左下肢麻木,无人事不醒、无大汗淋漓、无头晕头痛、无恶

心呕吐、无胸闷气促、无腹胀腹痛、无二便失禁,左下肢活动受限并未记载有其他症状。体格检查时也发现老年性脑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而癫痫记载是在20xx年12月份,相差多达4个月之久,完全可以推断被申请人伤情与原告无关,上述的其他疾病也与原告无关。被申请人只是借着本次交通事故一并进行治疗和检查。 综上,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案被申请人的老年性脑 改变、急性肠炎、低钠低钾血症、高尿酸血症、高甘油三脂血症、慢性鼻窦炎、右侧硬化型乳突并少许炎症、癫痫等疾病与本次交通事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AAA,女,汉族,生于XX年XX月XX日,住址:XXX 路XXX号XX室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医院或相关机构确定申请人的营养费、护理费和后续医疗费。 事实和理由: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 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

交通事故几种痕迹鉴定的要点分析

交通事故几种痕迹鉴定的要点分析 摘要:道路交通痕迹鉴定主要看是否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的鉴定,或者是碰撞 形态的鉴定这两种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可以从车与客体物、车与车的关 系自行判断,通过对将近2000例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的案例进行研究应用痕迹,检测方法对其车辆的痕迹进行检验比对,总结出交通事故的痕迹鉴定要点。 关键词:交通事故;痕迹鉴定;鉴定 1 引言 随着社会的发展车辆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不断成上升趋势,处理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就是交通事故本身的重现只有搞清事故发生的过程才可以给当事人 公正的评判,从而预防道路安全,维护社会安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逾期时候,现场环境的诸多限制现场的真长,往往受到局限。为了保证道路的通畅排查,总是快速完成。这难免发生牛肉给交通事故的认定带来了阻碍,所以对车辆及现 场的搜查试试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由于事故现场环境的诸多限制现场的限制, 往往受到局限。为了保证道路的通畅排查而总是快速完成。这难免发生遗漏给交 通事故的认定带来了阻碍,所以对车辆及现场的搜查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当我 交通事故的技术建议定,尤其是痕迹鉴定,为事故做出还原,为道路交通事故的 认定及法庭的宣判提供了证据。 2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2.1 涵义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是根据现场的事故,对于相关的车辆伤亡人员进行检查。 根据检查材料综合分析,并分析出涉嫌车辆与其他客体物的关系,进行书面判断 的过程。道路交通痕迹鉴定是对现场的还原痕迹鉴定,也是对其发生过程的重现,法庭会根据痕迹鉴定报告而作出相关评判。相关衍生的案件可以通过痕迹鉴定, 在车速检定上判断涉嫌事故人员是否具有违规行为。 2.2 一般步骤 2.2.1 在认真阅读委托书后,与委托方进行详细沟通,明确其委托要求。 2.2.2 从委托方处获取事故的相关信息制定痕迹鉴定计划,并确定痕迹监测重点。 2.2.3 在事故车辆停放点的前后左右方向对车辆进行物体痕迹监测,并在监测 记录表上进行记录;同时,附上照片细节照片等在拍摄照片时,需摆放比例尺, 根据相关要求对有价值的微量元素进行提取,并与涉嫌车辆进行检测分析对比。 2.2.4 根据检测结果,需要到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坚定,要积极获得委托方的信任,订阅委托方取得联系,及时到事故现场进行监测。 2.2.5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其他技术人员进行共同鉴定。 2.2.6 根据鉴定结果,结合鉴定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制定出鉴定报告书。 3 几种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的鉴定要点 3.1 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痕迹的鉴定。 碰撞痕迹鉴定是对发生碰撞的涉嫌车辆与其他课体物的痕迹进行分析后,从 而对涉嫌车辆与其他课体物的关系进行鉴定。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的痕迹鉴定,主要鉴定的是车与车的关系、车与人的关系、以及车与其他客体物的关系。 3.2汽车与汽车是否发生过碰撞鉴定的具体要求 a)根据有前及后、由左至右的顺序,对于车顶进行检验,对距地痕迹的高度 进行固定同时记录。需要拍照时,要拍照采集证据,并拍摄细节照片。

论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按照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进行价格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活动。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 3.1委托 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车辆痕迹鉴定

车辆痕迹鉴定 篇一:车体痕迹的鉴定与利用 车体痕迹的鉴定与利用 一、车体痕迹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与车辆几其他物体相接触,而造成的碰撞、刮擦痕迹,称之为车体痕迹。 车体痕迹可分为:静态痕迹和动态痕迹。一般性将碰撞痕迹是静态痕迹,刮擦痕迹都是动态痕迹。常见的痕迹有:撞击痕、刮擦痕、撞折痕、分离痕、刺沟痕等。 车体痕迹的形成及损伤程度取决于撞击方式、撞击力大小、方向、角度。从痕迹表露的形式大体可分为以下5种: 1、凹陷状立体痕迹 客体受到撞击后,在冲力的作用下,受力部位被挤压而凹陷。它一般能够准确的反映车辆凹陷部位的大小、形状、弧度和表面其他细节特征。

2、塌陷与孔洞状立体痕迹 较薄而中空的物体和塑性小而结构松散的物体,受到冲击后,形成塌陷或空洞状态。如撞击在翼子板、前围等部位。因其变形不规则,只能大体反映出车辆接触部位的形状大小等特征。 3、粉碎性痕迹 脆性强、硬度大的客体,受到撞击后即行破裂或粉碎,这种痕迹很难反映出接触部位的特性。如大灯、玻璃、反光镜等。但是这类痕迹经细心考证可以判断撞击方向、部位,为事故分析提供资料。 4、刮擦痕迹 车辆刮擦时会形成线条状、带状、片状的平面痕迹或大面积的凹陷立体痕迹。这些痕迹的形成与车辆的质量、行驶速度、接触形式、接触部位、方向,车身附着物,接触部位的材料属性(硬度、塑性、弹性、韧性、脆性)等因素有关。机动车与机动车的刮擦痕迹一般在车的前部或一侧,面积一般较大,位

子一般在翼子板外侧、脚踏板、后视镜、挡泥板、轿车的前后车门、铰接棚、车裙、保险杠的两端等突出的部位。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刮擦痕迹为条状锐痕。 5、整体分离痕迹 车辆痕迹的另一种形式是车辆构件的断裂或爆裂而形成的整体分离痕迹。在交通事故中常见的有转向传力构件、转向节、悬挂钢板、制动软管的折断、爆裂等,以及玻璃、塑料、木材碎片等。 二、车体痕迹的提取与测量 1、车体痕迹的提取 勘查车体痕迹时,应测量车体上各种痕迹的长度、宽度、凹陷的程度、痕迹上下边缘距离地面的高度和痕迹左右两端与车体相关一侧的距离。对于较小的痕迹,可以测量其中心距离地面的高度和与车体相关一侧的中距。自行车车身痕迹还需应注意测量零部件的歪斜、弯曲、变形、断裂等尺寸。 测量时,应注意记录痕迹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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