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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用于不当得利案件)

代理词(用于不当得利案件)
代理词(用于不当得利案件)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诉人xx与被上诉人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律师xx担任本案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人针对本案事实、证据,结合案件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委托书》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最终的决算依据

1、上诉人应被上诉人的要求,传真《委托书》给被上诉人作为双方的决算依据。被上诉人在欠款多月后,对收到的《委托书》未提出任何异议,并根据《委托书》主动履行了付款义务,从常理上讲,被上诉人不可能多付款。

2、在《委托书》中,上诉人列明了应收货款的项目、货款总额、欠款金额、应收利息,被上诉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按上诉人指示付款的行为意味着对该《委托书》作为双方决算凭证的认可,这从被上诉人依指示支付利息的行为也可以得到佐证,因为利息是依据欠款总额计算出来的。

3、再说,被上诉人有专业的会计和出纳一直在经手此事,从专业审查的角度讲,被上诉人是在核对清楚账目后才履行付款义务的。

4、根据作为双方决算凭证的《委托书》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证明一个客观事实,那就是上诉人在决算前只收到被上诉人xx万元,并非一审判决中所指的xx万,多出的xx万不是事实。

二、《费用报销单》与作为决算凭证的《委托书》是矛盾的,仅凭《费用报销单》上有上诉人的签字就认定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领取

xx万元的一审裁判是错误的。

1、《费用报销单》的形成过程

《费用报销单》系上诉人应被上诉人的出纳要求而填写,目的是便于被上诉人的财务人员记账。在这张记账凭证后边附具了原始的报账凭证。

2、《费用报销单》作为证据本身存在严重瑕疵

①从形式上看,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费用报销单》拥有所有权,该单据上既无被上诉人签名,也无xx签名,更无经办人xx签名。

②从交易习惯和财务手续而言,该单据应是被上诉人内部人员使用,上诉人并非其内部工作人员。

③该单据与上诉人一贯的收款习惯相矛盾(详见上述状)。

④众所周知,费用报销单据只是记账凭证,应当附具的原始记账凭证,缺乏原始记账凭证是不能单独入账的,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将xx万元入账的会计资料。

⑤本案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收取所谓xx万元货款的陈述是虚假的。

首先,xx从其账户上取款xx万,并不能证明就给付了上诉人。

其次,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在本案二审庭审中对收款地点的陈述与一审证据(《律师调查笔录》中xx的陈述)自相矛盾,由此足以证明被上诉人所称给付上诉人xx万元是虚假的。

再次,被上诉人对《费用报销单》上所谓会计的签名经过两审后

居然无法确认是谁,由此也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陈述不是事实。

3、《费用报销单》与作为决算凭证的《委托书》是矛盾的(详见《上述状》)

4、被上诉人在《答辩状》第二页中所称:“双方交易数额并未理清,在具体数字多退少补的情况下善意给付”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首先,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按《委托书》的指示付款时附带了“多退少补”的声明。

其次,在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货款的情况下,即使是时至年关,最多也就是先付一部分或大部分,余额年后再结清,不可能在账目不清的情况下超额支付给上诉人xx万元。

综上,仅凭《费用报销单》认定上诉人多领xx万元证据不充分,也不符合事实。由于《委托书》真实地反映了双方的货款决算金额,足以证明上诉人并未在被诉人处取得不当得利。

以上代理意见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希望予以采纳。

代理人:

律师

年月日

民法案例分类集锦(不当得利)

案例1.农民某甲与某肉联厂约定:由肉联厂将其所有的两头黄牛宰杀后,净得的牛肉按每千克7元的价格进行结算;牛头、牛皮、牛下水归肉联厂,再由某甲付宰杀费4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其中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每克40元,共得2800元。某甲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当归其所有,遂向肉联厂索取卖牛黄所得的2800元价款。肉联厂认为牛黄在牛下水中,而牛下水按约定是归肉联厂的,因此拒绝给某甲该款。双方发生纠纷。 [问题] 1.两头牛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给了肉联厂? 2.牛黄应归谁所有? 3、某甲能否要回此2800元?法律上的依据是什么? 分析:孳息的归属 1.两头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由于某甲与肉联厂之间只存在牛肉加工承揽合同,并将牛头、牛皮、牛下水及屠宰费40元作为肉联厂将牛宰杀并加工成牛肉这一行为的报酬,并无约定牛整体转让的意思表示,因此两头牛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牛黄归某甲所有。牛黄是牛的孳息,而不是牛下水的孽息,根据孳息归属的原则,孽息的归属应当与其主物相一致,自然牛黄应当归牛的所有人某甲所有。 3.某甲有权要回2800元。因为牛黄是归某甲所有,肉联厂所得的28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案例2.刘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此牛。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去村委会开出证明,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王某。一天,此牛被失主李某发现,便要求王某返还。王某称牛是从刘某处买的,并有证明为据,拒不交牛。于是李某便找到刘某,要求其返还卖牛所得的1200元。刘某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刘某返还卖牛所得1200元。 [问题] 1.刘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法院是否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不当得利及其效力 1.刘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行为。本案中,刘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故意占为已有,没有合法根据,并以非法手段骗得卖牛证明卖掉此牛,取得不当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2.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案中,刘某卖牛所得的1200元属于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人李某。考察法条:《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7365711.html, 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 非债清偿就是说在法律上没有任何的债务而进行清偿的行为。很多非债清偿的行为都会构成不当得利。那么,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的条件是什么?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有哪些构成条件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明知没有债务而为清偿: 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如给付人明知无清偿义务时,则不得请求返还。此在各国法典中均有明文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814条规定:“以清偿债务为目的而履行的给付,如果给付人明知其无给付义务,不得要求返还”。 《瑞士债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不存在债务而自愿支付的,只要能证明,就该债务发生了错误,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就该规定,作反面解释,即只要没有错误(包括明知)不存在债务而自愿交付的,则不可以请求返还已进行的支付。《日本民法典》第705条规定:“作为债务清偿而为给付者,如当时已知不存在该债务。则不得请

求返还”。《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109条第4项规定:“为履行不存在的债而交付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请求返还财产的人知道债的 不存在,则该财产不应作为不当得利返还”。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80条第3项规定:“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不得请求返还”。 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仍为任意之给付,则因自己不合理之行为 而产生的损失,法律自无保护之必要。因此非债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成立,给付人应消极地不知给付义务存在,亦即须基于错误而给付,其给付义务不存在之知与否,应以给付时为标准。在罗马法上错误之给付以非出于过失为要件。关于错误罗马法上区分事实上错误与法律上错误。按原则,仅以事实上的错误为限,至于法律上的错误, 如继承人因错误而未向受遗赠人扣足特留份,就不得作为无债清偿的根据。但对未满 25岁的未成年人、妇女和士兵则特予优待,可以因法律上的错误而构成无债清偿。史尚宽先生则认为错误基于过失与否,其为事实上之错误抑或为法律上之错误, 在所不问。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给付,从而不得请求返还,该给付须为自愿。《瑞士债务法》第63条规定须自愿支付。《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 2165条亦规定为自愿清偿。虽然明知无给付义务,但非自愿而为给付,则可得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143条第2款规定,除无行为能力人或因受胁迫为支付者外,付款方明知其无付款义务而为付款行为者,不得请求返还。对上述立法进行反面解释,即若给付人虽明知

民事代理词范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皋城市玩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杭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本案后,我查阅了案卷,向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刚才听取了法庭调查情况,对本案有了较全面的了解。现我就案件事实,对本案理出以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1、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的被告主体资格适格。 被告皋城市长阔出租车公司确为1996年8月1日与付建启签订劳动合同。付建启受雇于该出租车公司至今。 2、2005年8月21日晚凌晨1点左右,原告在东环广场搭被告雇员付建启的出租车去双井姐姐家里。在开到东便门桥北50米被被告付建启赶下车,当时原告浑身哆嗦、口吐白沫、满头大汗,原有的癫痫病复发,付建启未尽司机的合理的救助义务,把原告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原、被告双方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我国《合同法》专门在第301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发生患疾病、分娩、避险等紧急情况时,承运人有应当尽自己的能力帮助旅客脱离危险、减少损害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救助措施的义务。而被告违背了这一法律规定,也违背了作为出租车司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因此被告方司机的行为是承运人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表现,应对此承担责任。 3、客运合同即旅客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在一定期间内将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在短途旅客运输及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中则往往是先上车、后购票的方式,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允许旅客登上车时成立,承运人就应对乘客的人身安全承担责任。原告先乘车后付款,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被告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安全义务。与被告方合同自旅客乘上出租车时成立。承运人应按照原告的要求送至目的地,但被告方司机在看到原告癫痫病发作时不仅没有救助他,且将车停下将其遗弃在桥东100米处得马圈处,使其不能再危险时刻到达其姐姐家中得到救助,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恳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方的违约责任。且我方当事人认为自己被像物品一样扔下了出租车,使自己的精神遭受很大的刺激,遭受精神和心灵创伤,

民事诉讼状代理词文本

民事诉讼状代理词文本 尊敬的审判员: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受原告X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现根据 本案事实、对方辩驳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在该地下商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被告的主要义务是交付合格的 商铺给原告并按规定办理好权属证书,原告的义务是交款。现在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 被告足额交付了购房款,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在XXXX年XX 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地下商铺的所有权证书,这是被告的主要义务,但被告至今仍 然没有为原告办理。由于原告无法取得地下商铺的所有权证书,导致商铺的权利无法得到 有效的保障,原告的合法财产权无法获得法律保证,原告也无法行使出租、转让等增值投 资行为。故代理人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这点请法 庭确认。 二、被告声称是因为政府办证部门的政策发生调整,使他无法办理如期办理出房屋权 属证书。对这点,首先,代理人认为,被告作为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在开发和出售 相应的房地产项目时,理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政策有清楚的了解和掌握,这是他的法 定义务。其次,代理人假设被告声称是政策临时性调整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成立,那么, 被告应对自己的开发产品存在缺陷承担法律责任,即被告负有举证义务,被告理应当提交 行政部门不受理的书面材料,但遗憾的是被告没有提交,也就是说无法提交。 因为据我所知,国家在2001年和2020年期间,没有出台新的办理房屋权属法法律和 规章,最新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也是建设部在2001年8月15日修订后公布 实施的。而根据《杭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19条和第29条规定;具有依法独立使用的地 下空间,相关权利人应依法申报,由政府代表登记发证。代理人从该地方性法规可以看出,地下商铺权属证书的办理是不存在政策上的障碍的。根据合同法规定第118条规定,如果 确实存在不可抗拒的政策调整,那么,被告理应当将无法办理权属证书的情况及时通知原告,让原告可以及时根据该通知来决定是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利益。但 被告在长达近1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向原告尽到告知义务,人为地扩大了原 告的损失,使得原告的巨额投资无法及时抽回,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断定,被告所称谓的因国家政策调整是不存在的,被告的该辩驳理 由不成立,请法庭依法确认。 三、对于被告的第二个答辩理由,代理人回答如下: 原告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依据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签订并合法生效的商品房买 卖合同,原告以较高利率的商业贷款形式向银行贷款,是因为她没有足够的钱来一次性支 付巨额购房款,而且她所获得的贷款全部已经由银行直接划给了被告。如果原告不向被告 购买该地下商铺,那么原告根本就不会去和银行签订按揭贷款合同,原告也就无须向银行

不当得利案例

【案例】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1.本合同所生之债为选择之债。所谓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可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甲、乙两厂约定,乙厂可以筹集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是属于选择之债。 2.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选择之债的债务人有权选择任何一种标的履行义务。 1、张某以放牧为生 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 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 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 用卖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 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 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 也不是捡的 是牛自己跑来的 合理合法 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 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问 1 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 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 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参考答案 1 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 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 替为放养 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 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款 以及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 他将返还所得利益 是替牛主人代管失物的无因管理行为。 2 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 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 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 构成侵权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占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 张某应将麦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甲被车撞伤,昏迷于路旁,肇事司机驾车逃逸。乙路过此地,打了一辆出租车将甲送往医院,支出医疗费若干元。在救助过程中,乙的名贵衣服被血渍染脏,已不堪使用。则乙可以向甲主张哪些权利?( ABCE ) A.出租车费用返还请求权B.医疗费返还请求权 C.衣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D.报酬请求权 E.误工费请求权 【例题】甲、乙是邻居,一天,甲起床后发现天气很好,便将新收的谷子在院子里晾晒,后进城购物。午后下雨,乙怕甲家谷子被淋湿,便找人帮忙将谷子收起来并用塑料布盖好。雨后天又放晴。甲进城后当晚住在亲戚家,忘记了谷子晾晒一事。第二天甲回家打开塑料布发现谷子已经发霉,就找到乙,要求乙赔偿,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双方发生争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乙的行为是无因管理,甲不能要求乙赔偿 B.甲应当支付乙帮助其收谷子的费用,无权要求乙赔偿损失 C.乙可以要求甲支付收谷子的费用,但乙也应赔偿甲的损失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论文

本文结合中外法律,阐述不当得利制度:先对不当得利的历史渊源及定义进行概述,并且对“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性的原则列举了各个学说对比并且阐述了笔者的观点;对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结合日本学者的理论进行了分析;对不当得利的性质及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后产生其他请求权时,究竟采辅助说还是竞合说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分析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将四个要件分别阐述大意后举例说明;为了更加清晰的剖析不当得利制度,笔者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区别;分析了不当得利的主要类型及各种学术观点,并且列举实例阐述法律观点;最后阐明了我国法律对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关键词:民法法的价值不当得利

一.概述 (1)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价值 (2) 三.不当得利的性质 (3) 四.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4) (一)必须一方获得利益 (4) (二)必须他方收到损失 (4) (三)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5) (四)受益必须没有合法根据 (6) 五.不当得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区别 (7) (一)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的区别 (7) (二)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 六.不当得利的类型 (9) (一)给付不当得利 (9) (二)非给付不当得利 (10) 七.我国法律中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规定 (12) 主要参考文献: (14)

试论不当得利制度 一.概述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这应当被理解为我国2000多年以前不当得利制度思想的雏形表现,只是当时我国还处于奴隶社会阶段,施行民刑不分的司法制度,还不具备完整的成文法律更没有现在我们所称谓的不当得利制度罢了,可见不当得利制度的理念在我国有着较早的社会根源。 民法上很少有一个制度,像不当得利那样,源远流长,历经二千余年的演变,仍然对现行法律的解释适用具有重大的影响。罗马法中,在处理取财不当和保证财产状态公平的过程中,一方面可以基于所有权,另一方面(当没有所有权时)需要非凡的请求权救济,于是产生了请求给付之诉这一补偿请求权。罗马法系依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仅承认个别的诉权,即请求返还诉,如非债清偿、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盗窃、不法原因等。之后,萨维尼是第一个深入探索了源于罗马法的各项传统的“请求返还诉”。这引发了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核心基础“无法律上的原因”是否具有统一的原则的争论,学者提出了统一说和非统一说。1 统一说中以公平说为代表,此说认为不当得利就是违反公平正义而获得利益,违反公平正义即无法律上的原因。不当得利制度在于调整违反公平正义的财产变动,这种财产的变动即使在形式上正当,但实质上若有相对的不正当情形,亦得依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返还。非统一说认为各种不当得利各有其基础,不能求其统一解释,对无法律上原因,应就各种受益情形分别解释。但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不当得利已发展成为一项独立制度,并已成型化,在此背景下,仍将公平观念向不当得利制度无故渗透,极易造成法律手段的滥用。笔者更倾向于非统一学说。 所谓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此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 对于那些没有法律和合同上的依据所取得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对之明1王泽鉴著:《不当得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民事诉讼被告代理词怎么写呢 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参考资料:免费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就到法帮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7365711.html,/ask/browser.php?tid2=13

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案件的处理

案例08/2011 文/周全林任子飞茹华丽 【案情】 原告:蔡某。被告:高某。 2008年8月25日和8月26 日,原告蔡某向被告高某的银行账户内分别存入20万元和10万元。 2008年11月4日,蔡某就该30万 元款项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高某立即归还30万元借款。该案经一审后,被告高某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蔡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9年5月6日,蔡某以不当 得利为由再次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高某虽否认借款关系,但并未否认收取30万元的事 实,高某在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约 定的情况下收取蔡某30万元,系不当得利,且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高某返还人民币30万元。 被告高某辩称,自己取得30万元有合法依据,该30万元是案外人李某让蔡某代为归还李某对高某的借款,故被告取得该30万元还款有合法依据。案外人李某归还高某的借款,并非不当利益,蔡某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且原告就打入被告账户的 30万元款项的事实已经以民间借 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现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请求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审判】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 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将钱款存入被告账户是明知且主动实施的,原告给付该款有一定原因,只不过原告在以借贷的给付原因起诉后,遭被告否认,又未获法院裁判支持,遂就同一事实,变为以不当得利起诉,以转移举证风险。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从事融资、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士,理应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和证据意识,现原告主动给付被告较大金额的财产,却在缺乏其他证据的情形下仅以存款这一事实主张被告为不当得利,于常理有不符之处。原告提交的证据虽然真实有效,但仅能证明存款的事实,不足以证明被告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被告为证明该30万元系还款所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亦不足以证明诉争款项为原告代李某归还被告的借款之事实。 ■案号一审:(2009)杭萧民初字第2687号二审:(2009)浙杭民终字第1711号 【裁判要旨】 因难以证明真实法律关系而败诉,后改以不 当得利再次起诉的案件,应由原告承担不当得利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要件的举证责任。两次起诉虽均由同一争议事实而起,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以不当得利为由二次起诉案件的处理 案例 研究 083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问题: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答案: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1)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有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相关阅读】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我取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资料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必须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我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职责,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用心增加。财产的用心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必须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必须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用心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要求不当得利返还律师函

律师函 致:XXX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先生(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XXX律师为其代理人,处理委托人与您之间关于返还房屋租赁预付款的事宜。我们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委托人陈述,仔细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现就您拒绝返还委托人房屋租赁预付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函告于您: 一、根据委托人的陈述及我们对相关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2014年1月份,委托人与贵司为租赁房屋进行磋商,商定委托人先行支付5000.00元预付款,待过完年上班(2014年2月7日)后,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 2、委托人于2014年1月22日向贵司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紫荆支行的账户转账人民币5000.00元。 3、至今双方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的必要。 二、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委托人基于同贵公司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原因向贵司支付5000.00元预付款,至今双方未予签订租赁合同,也无继续签订合同之必要,委托人支付5000.00元预付款的行为丧失了法律上的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规定,贵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预付款。 2、根据《民通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

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的规定,贵司应当将5000.00元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一并返还。 三、本着和平、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经当事人授权提出以下要求: 1、希望贵司在收到律师函之后,立即与我们取得联系,在十日内将预付款5000.00元返还给XXX先生。 2、如贵司拒绝返还款项,我们将依法提起诉讼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要求返还利息的权利,且本案的诉讼费也应当由贵司承担。 鉴于贵我双方所争议事项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我们认为应本着以和为贵的精神,以解决纠纷为目的。为避免诉累,减少成本,维护贵司的良好形象,我们希望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能以大局为重,将相应款项立即返还。 顺颂商祺! 特此函告! 河南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2014年5月6日 附: 1、工商银行5000.00元的转账凭证。 2、联系方式:XXX先生 138XXXXXXXX XXX律师 139XXXXXXXX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词

民事诉讼原告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段某某的委托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欠原告工程款58446.92元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 自2010年起被告业之峰公司及其扬州分公司曾在花样年华等小区承接多起房屋装修工程,并将之转包给原告施工,但工程款一直拖欠,截至目前尚欠原告装修款58446.92元,由原告提供的原告与业之峰公司工程结算表、业之峰公司扬州分公司的结算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因此被告业之峰公司负有清偿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 二、被告李某某、李某女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事实成立,严重损害了原告(债权人)的利益,二人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业之峰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依法取得独立的法人人格,由原告提供的业之峰公司工商登记查询表可以证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业之峰公司理应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而从原告方提供的现金会计沈阳的证言、业之峰扬州分公司建行和农行账户对账单、原告本人和强贵明等人的结算单等证据可以证明业之峰公司有营业收入,这些理应独属于公司的收入(财产)却被公司股东李某女、李某某采用收不入账的方法据为他们个人所有或转入关联公司(李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的江苏远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账户,导致业之峰公司成了个空壳公司。空壳化的公司实际上受到股东李某某、李某女的控制,此时,公司就无法做出自己的意思表示,股东便会代替公司作出表示,往往强迫公司实施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从中谋取私人利益。由原告提供的业之峰扬州分公司建行帐户和农行账户的对账单,显示业之峰公司分公司在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基本无营业收入,以及业之峰代理人张木洋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为业之峰账册在李某女处可以证明,李某女、李某某掏空公司,混同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滥用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最后,从业之峰公司的各个运行机关来看,公司的营业收入由于股东的原因不入公司账户,公司各个机构部门肯定也就无法正常运行,不能履行好各自的职能了,整个公司三大机关运行秩序混乱,公司自然也就不能对债权人承担义务,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公司股东李某某、李某女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地位和有限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

鄂尔多斯市 A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 B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代理词(含本诉、反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鄂尔多斯市 A 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本诉为原告、 反诉为被反诉人, 由于本案证据较多, 且兼有本诉和反诉, 故法庭要求原、 被告双方的代理人递交详 尽的代理意见, 以 再次阐明诉 讼请求、厘清案件事实、论证证据材料, 并作为法庭笔录之补 充。 在此,原告代理人特将关于本案的代理意见呈上,以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 一、关于对民事起诉状中相关内容的再次明确 1 、关于诉讼请求 原告在立案时向贵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中,共提出了 9 项诉讼请求,其中第 6 项诉 讼请求为:请求 被告支付涉案工 程的设计变更、现场鉴证及 200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施工的项 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 程造价 1, 125, 384.00 元。 以下统称原告) 与鄂尔多斯市 B 房 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诉为被告、 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 反诉为反诉人,以下统称被告)建 2011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鄂尔多 年 3 月1 日上午开庭审理完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具体为:请求被告支付涉案工程 自2008 年1 月1 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1,125,384.00 元,最终的工程造价以鉴定结论为准。同时,原告在宣读该项诉讼请求时明确提出进行相关 工程造价鉴定的申请(见附件1 )。 2、关于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第2页倒数第6行有一处笔误,即需将该行中的“被告”修改为“原告”。原告对此在庭审中也 予以了澄清。 二、关于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 根据原、被告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法庭总结了如下争议焦占: 八、、八、?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 (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是否有效; 2、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欠款及利息的依据; 3、能否适用《内蒙古关于调整定额人工费和材料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建工 :2008 :319号)对涉案工程自2008年1月1日以后施工的项目涉及人工及材料调整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4、原告是否应对逾期施工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原告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三、针对焦点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2. (3)中的将甩项条款所涉 及的价款从合同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无效 1、事实依据:被告发布的《招标文件》未将甩项工程纳入招标范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

不当得利案件总结

不当得利案件 案件一: 刘某红的银行卡里莫名多了35万元,这是“天上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别人的东西终究是别人的。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红不当得利须返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网上转账: 误将钱转入他人账户 原告马某英与被告刘某红曾有过账户往来,原告在其电脑存有被告的账户信息,今年3月22日,原告委托他人通过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转账,因原告的委托人一时疏忽,误将人民币35万元打入被告刘某红账户,原告发现失误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返还遭拒,后来还玩起了“躲猫猫”,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递到其原籍所在地兴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人民币35万元及其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院提供了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该回单证实在2011年3月22日,原告马某英将人民币35万元转账到刘某红账户内。法院经向刘某红的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证实其一向在外、地址不详、无法联系。法院向刘某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庭参加诉讼、主张其权利。 法院判决: 被告返还35万元 梅州兴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马某英在2011年3月22日将人民币35万元通过电子银行转账方式将该笔款项误转入被告刘某红账户这一事实,有原告方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电子银行实时转账交易(个人)回单(付款方)证实,法院予以认可。被告刘某红经合法传唤未

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利。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刘某红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不当得利款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马某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兴宁市人民法院研究室刘映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刘某红没有合法依据获取原告误转账的人民币35万元,被告是因原告财产受到损失而获得利益,其所得利益为不当得利,故被告刘某红应将不当得利的人民币35万元及利息返还给原告。 案件二: 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2010年6月在网上购买机票被骗40万余元。案发后,东莞公安及法院联合行动,跨四省八市最终成功追回逾九成被骗款项。 网上搜索打折机票被骗 2010年6月11日,东莞市某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负责人购买机票。公司工作人员在互联网上搜索“打折机票”时,搜索到一家优惠网站,并拨打了该网站的订票热线电话,按对方要求将机票款1258元转入对方王某德的个人帐户。转帐成功后,对方以输入验证帐户为由,骗取该工作人员按其要求操作,结果工作人员又将帐户余额401818元转入被告王某德的个人帐户。后工作人员发觉账户金额被转走,马上报警求助。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展开调查,发现该工作人员转入王某德帐户的款项已被分解转入被告曹某等9人的帐户。公安机关按案款的流向冻结了相应帐户,但操作电话诈骗的王某德却不见踪影。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公安机关不能将款项直接划扣归还给受害人,遂告知该受骗公司向法院起诉。

不当得利案例

【案情简介】 雷某男与陶某女系朋友关系。1996年12月3日至1997年9月30日,雷某男分5次将资金共计38万元打入陶某女在某证券公司开设的保证金账户内。2004年8月24日,雷某男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借款38万元。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雷某男的诉讼请求。2005年4月21日,雷某男又以另一纸诉状将陶某女告上法庭,请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8万元。在不当得利纠纷中,陶某女委托我所律师为其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本案焦点】 1.雷某男打入陶某女账户中的38万元对于陶某女来说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雷某男两次起诉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3.雷某男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相关法律知识】 一、不当得利的概念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依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既可以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占有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后因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该财产则成为不当得利;也可以基于自然事实而发生,如邻家池塘的鱼因好动跳进己家的池塘或者邻居的宠物狗因迷路跑进己家,则该鱼和狗也成为不当得利。因此,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事件,不以受益人有行为能力或识别能力为前提。 二、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个:1、一方取得财产利益;2、一方受到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三、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 不当得利依据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可分为给付不当得利与非给付不当得利二种。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自始欠缺给付目的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三种;非给付不当得利又可分为基于受益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受损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基于事件发生的不当得利五种。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 不当得利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不当得利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内容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受益人的返还义务根据其是善意还是恶意而有所不同,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非现有利益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担较善意受益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无论原因如何,受益人均不能免除返还义务。此外,恶意受益人返还的利益不足以弥补受损人的损失时,还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律师代理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陶某女的委托后,从事实与法律两方面认真地研究和分析了案情,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雷某男就同一事实提起两次诉讼,属重复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二、雷某男向陶某女账户转款是基于其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向陶某女履行还款义务,故陶某女不存在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问题,不成

民事案件代理词制作指引

民事案件代理词制作指引 为了发挥代理词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最大效能,使法庭更有效率的了解已方观点并予以采信,我们特制定本代理词制作指引以供团队部参照使用。 1.总则 1.1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是对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所持观点的系统化论证,以期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代理词的主要目标是说服法庭接受已方观点,最终使委托人获得有利的判决。 1.2代理词在形式上必须能够引起法庭的关注,并给阅读者以美感,从而使代理词的容获得被阅读的机会,最终使代理词中的观点被法庭接受。 2.代理词的分类 2.1代理词可分为一审代理词和非一审代理词。 2.2一审案件代理词应当对法庭归纳的焦点问题以及与诉讼请求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化论证。 2.3非一审代理词是对上诉(再审)主、抗辩主的补充,可不必在代理词中就全案涉及的问题进行全面阐述和论证(因为通常在上诉状、再审申请书中已进行了充分论述)。 3.代理词的制作要求: 3.1版面简洁清晰,给阅读者以严谨、清爽的感觉; 3.2文字精炼流畅,阅读起来琅琅上口; 3.3逻辑通顺,条理清楚; 3.4能够被判决书直接援引;

3.5能够与民事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举证意见)、质证意见、辩论意见形成一套完善的论证体系,避免逻辑不清、观点冲突; 3.6代理词在论证上应当做到严谨、有据可依。就事实问题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法律上有明确的成文法、司法解释、有影响力的判例、学说的支持。 4.代理词的主要容: 4.1标题; 4.2案件信息; 4.3首部; 4.4各争议焦点的标题; 4.5对相应争议焦点的观点; 4.6对争议焦点的事实论证; 4.7对争议焦点的法律论证; 4.8对全案的系统性观点; 4.9尾部; 4.10签署; 4.11页眉与页脚; 4.12页码。 5.代理词的设置与编排 5.1页面布局: 5.1.1首页应当使用律师事务所的函头纸,提交法院的纸质代理词中,如果使用了彩色LOGO或彩色图片等,相应的页面必须使用彩色打印。

不当得利相关规定

不当得利之诉 一、诉讼时效(2年)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二、概念及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取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基于此项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便产生了以利益返还为容的债权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得利人为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受损人为债权人,享有请求得力人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三)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四)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包括法定和意定之债) 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是指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可见没有法律的依据,是对于获得利益而言的,并不要求取得权力或财产也无合法依据。如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是合法依据的,但他取得的该项利益却无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应按不当得利制度返还该项利益。如果取得利益有法律上的依据,即使相对人受有损失,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如赠与。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即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依据,也包括利益取得时有依据,尔后该依据消灭。如果买卖被撤销,一方从对方获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三:举证责任 关于不当得利案件的举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一直缺位,法律目前并未对不当得利作出特备规定。构成要件中的前三项证明责任应由权利主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点毫无争议,关键在于对第四点,关于有无法律上的依据的证明,争议较大。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2日法(办)发〔1988〕6号)

代理词范文

刑事代理词制作 一、文书的制作要点: 1.引言。写明代理律师代理该项诉讼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审级。 2.正文。第一,叙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运用充分、确实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在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并运用犯罪构成理论、相关知识论证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第三,从行为知识背景、心理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向法官、陪审员阐述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与社会危害性。 3.结论和诉讼请求。 二、格式: 刑事代理词 前言 (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理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出代理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明代理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代理意见 (是刑事代理词的核心内容。刑事代理人为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侵害行为构成了犯罪,并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要对被告人侵犯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为进行叙述,并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重的法定条件以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的个人情况等问题上展开论述,以配合和支持公诉。) 结束语 (是对上述代理意见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观点,即:一是表明代理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与公诉词基本一致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民事诉讼代理词格式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称呼语,即审理本案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3)前言: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诉讼的合法性、代理权限范围、出庭前准备工作概况。 2.正文。 (1)案件性质和具体案情。 (2)被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3)诉讼程序。 (4)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5)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或对本案争议标的态度。 3.尾部。 (1)代理律师署名;(2)代理词发表日期。 二、格式: 民事诉讼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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