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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鲁木齐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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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加强乌鲁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本规定。

第1.0.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0.5条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建房按照《乌鲁木齐市个人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1.0.6条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经规划批准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第 2.1.3条建设用地范围内存在多种规划用地性质,且规划要求单独占地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分类划定,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中明确各类用地面积;不需要单独占地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置规模及位置。

2.2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2.2.1条城市用地按规划区位、交通条件、绿化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分为主城区、城北新区、乌鲁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园)、米东区和头屯河区、小城镇组成。

第2.2.2条主城区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城市建设用地组成。主城区划定三个控制区(详见附图一):

第一控制区:北至新医路、东至金银大道、南至团结路、西至阿勒泰路。

第二控制区:北至苏州路、东至七道湾路、水磨沟路、中环路,南至珠江路,西至104团、九家湾。

第三控制区:北至北站至石化铁路线,东至东过境路,南至城市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西至乌奎公路。

第2.2.2.1条主城第一控制区内采取从严控制新建项目,对重要区段实行“只拆不建”。禁止新建住宅类项目,现有建筑不得加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城市绿化空间,发展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办公等项目,打造城市中央商务区。

第2.2.2.2条主城第二控制区内采取“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调整功能”的原则,适度开发建设,合理控制建设总量。用地性质以金融、生产性服务业、商务办公、商贸、居住为主,严格控制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和以批发为主的市场建设,不得再新建、扩建工厂、仓库。

第2.2.2.3条主城第三控制区内应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进行控制。对于用地规模未达到本规定的经营性用地,应按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范围进行土地资源整合,实施拆迁,达到用地规模要求后,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用地出让手续。

1.建设项目应当以规划道路宽15米或15米以上道路围合的街坊进行开发建设;

2.对无法成街坊整体改造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其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主要商业街区非住宅项目除外;

3.用地规模小于10000平方米的,不宜进行商品住宅项目开发,用于环境绿化、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

4.临规划道路两侧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道路红线外用地进深不得小于60米。

第2.2.3条城北新区由古牧地、安宁渠、五一三个片区组成。安排商务金融、文化教育、行政办公、国际交流、体育休闲、生活居住等建设用地。

1.古牧地片区:东至吐乌大高等级公路,南至北联络线,西至长春路北延段,北至新规划道路;

2.安宁渠片区:东至长春路北延段,南至规划道路,西至乌五公路,北至规划道路;

3.五一片区:东至规划道路,南至乌昌一级公路,西至头屯河,北至规划道路,结合五一农场小城镇东西部合作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二师分区建设用地。

第2.2.4条乌鲁木齐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甘泉堡工业区):利用“500”水库地区水、土地和交通的优势,依托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进行开发建设。

第2.2.5条米东区包括米东区的建设用地、正在建设的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区。依托米东区现有公共设施,安排生活居住设施。

第2.2.6条头屯河区包括头屯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十二师分区的建设用地。在乌昌一级公路以南,结合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发展生态农业观光旅游。

第2.2.7条小城镇建设应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环境优美、宜于人居的小城镇。

1.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南郊的板房沟、水西沟、托里、甘沟等乡镇,作为城市生态涵养区和适度发展区,重点发展都市农业和休闲度假旅游业;

2.农十二师的团场、乌鲁木齐县北郊和米东区的乡镇发展以蔬菜副食品供应为主的都市近郊农业和休闲度假旅游区;

3.重点建设乌鲁木齐县新城及水西沟镇、安宁渠镇、达坂城镇、铁厂沟镇等中心城镇。

第2.2.8条工业用地规划中应调整、优化产业布局,促进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不得安排新的工业园区,对有污染的企业停止批建新的项目,逐步搬迁。

2.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2.3.1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的面积大于(含)2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规划及附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2.3.1.1、2.3.1.2《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表2.3.1.1 第一控制区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 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 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参照表2.3.1.1和2.3.1.2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 未列入表的学校、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绿地、工业建筑和仓储设施,可按专业规范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5.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

第2.3.2条第三控制区内的建筑基地在核定指标并满足消防、卫生、交通、日照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为社会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2的规定奖励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应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的室外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沿城市道路、广场建设;

2. 在一方面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3. 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广场,须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

4. 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

表2.3.2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第2.3.3条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2.3.3《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得单独建设。

表2.3.3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批准后实施。

1. 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 临接土地已完成规划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调整、合并的;

3.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4. 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后重建。

第2.3.4条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

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筑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

2.若相邻地块采取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接建筑立面必须整体设计与实施;

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

第2.3.5条基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技术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建设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因城市建设需要设置供电配电柜(箱)和电信分支柜(箱)的,可以就近设置在单位用地范围内。

第2.3.6条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项目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配建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物管用房、市政设施、公厕、垃圾收集点、中水设施、雨污水分流、雨雪水收集设施等。

第2.3.7条危旧房屋的维修不得基础移位、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第二、第三控制区(含)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市规定要求的,除特定必须的公共配套设施外,不应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第2.3.8条因公共交通需要,建筑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廊道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但不宜小于1.5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城市支路上穿越跨度小于16.0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应

小于4.0米;

2.廊道内严禁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第2.3.9条新建居住小区及10层(含10层)以上高层建筑,应按以下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

1.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4%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2.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按总建筑面积0.3%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3.总建筑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上,按总建筑面积0.2%配置,且建筑面积不小于900平方米;

4.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

第2.3.10条新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规定建设社区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含社区医疗服务站)。属经济适用房的,应按照总建筑面积1%的比例,无偿提供社区办公用房;属商品房的,总建筑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提供2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应提供40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办公用房。

第2.3.11条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不小于1.2米。

第2.3.12条在规划的公共绿地上配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时,建筑形式为园林建筑小品,建筑高度不大于8米且满足以下控制要求:

1.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500平方米时,不能配建任何设施;

2.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不大于50平方米的公厕;

3.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且小于2000平方米时,只能配建公厕及管理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5%;

4. 公共绿地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00平方米时,可配建公厕、管理用房及服务设施用房,且建筑密度小于6%,且建筑总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

第2.3.13条对建设用地内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涉及保密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应书面征求保密单位的意见。

第2.3.14条新建居住建筑(不含宿舍)阳台总长度不得超过建筑总长度的2/3。

第2.3.15条建设用地内应按表2.3.15的规定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表2.3.15 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

应超过总泊位的20%。

第2.3.16条幼儿园、中小学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执行。

表2.3.16 幼儿园、中小学最小建筑规模表

第三章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3. 1 建筑间距

第3.1.1条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道路建筑线、用地界线等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第3.1.2条建筑间距除必须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3—3.1.9条的规定。第3.1.3条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属于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公寓)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室、活动室及生活用房,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等建筑冬至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

4.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5.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办公管理、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日照标准按照累计时间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7.应减少如“品”、“工”字形等建筑对自身的遮挡。

第3.1.4条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在满足第3.1.3条要求的前提下,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4.1控制;

表3.1.4.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H(高):高层建筑高度;

3.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含阳台)超过16米,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

4. 高层居住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宽度(含阳台)超过20米,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

5. 高层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6. 主要朝向宽度不超过40米的点式高层居住建筑,当建筑高度超过60.0 米时,按6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7. 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2.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

3.1.

4.2控制;

表3.1.4.2 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3.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

4.3控制。

表3.1.4.3 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第3.1.5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高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4.1控制;

2.高层建筑与多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

3.1.6.1控制。

第3.1.6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6.1控制;

表3.1.6.1 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

3. 多、低层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含阳台)超过16米,按建筑长边计算间距。

4. 高层居住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宽度(含阳台)超过20米,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

5.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

6.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

3.1.6.2控制;

表3.1.6.2 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2.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6.3控制。

表3.1.6.3 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

注: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互距离,参见附图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3.1.7条高层建筑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居住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

2.中高层住宅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高层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

执行。

3.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并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和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有关文件的要求。

第3.1.8条低层辅助用房不宜单独建设,应纳入主体建筑。若必须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

第3.1.9条多、低层建筑分为长边、山墙(短边)。高层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山墙(含阳台)水平投影宽度超过16米的,按照长边控制建筑间距。高层建筑次要朝向(含阳台)水平投影宽度超过20米的,按照主要朝向控制建筑间距。新建不规则平面的高层、多(低)层建筑的主要朝向或长边、次要朝向或山墙,根据建筑水平投影的宽度,以最突出部分(含阳台)的长度、宽度分别确定。

3.2 建筑退让

第3.2.1条沿用地边界、城市绿线、城市道路、电力线、铁路、公路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满足第3.1.3—3.1.9条规定外,退界距离应同时满足第3.2.2—3.2.10 条的规定。

第3.2.2条若拟建建筑对界外空地(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l0.0米。

第3.2.3条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3及下列规定控制:

1.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

2.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物埋置深度

(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距离)的1.0倍;

3.高层建筑裙房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多层非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4.中高层住宅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按高层居住建筑的后退规定执行。

表3.2.3 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

2. 高层居住建筑长边为主要朝向,短边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宽度(含阳台)超过20米,按高层建筑主要朝向计算间距。 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照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3. 多层、低层的山墙>16

米的,按照长边的要求退距。

第3.2.5条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2.5 及下列规定控制:

表3.2.5 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最小距离

合市场等;

2.本表中的大型公共建筑特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用地性质为(C3)上修建的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各类建设项目,如:影剧院、艺术中心、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等;

3.建筑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规划道路退线距离要求控制;

4.建筑后退规划的绿线、蓝线、紫线、黄线等色线的距离还须符合相关规定。

1.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起坡点后退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沿路地下建(构)筑物退让小于主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室外地面以下;

2.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其最小后退距离为25.0米;

3.雨蓬(含有柱雨蓬)、檐口、踏步、阳台(不落地的阳台)等可在后退距离内凸出,凸出外缘至规划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

第3.2.6条 锅炉房、变电所、加油(气)站、库房等特殊功能的建(构)筑物在退让其用地边界时,除应退让规定间距外,还必须承担由其产生的规定间距。

第3.2.7条 除门卫用房外,低层辅助用房不应临规划道路设置。建筑高度不大于3.0米的市政、环卫设施用房可临围墙设置。门卫用房后退规划道路建筑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其它类型低层辅助用房按表3.2.3的规定执行。

当建设用地四面临路时,设置围墙的,低层辅助用房可临围墙设置,并结合

围墙设计美化处理;规定不设置围墙的,应纳入主体建筑设置。

第3.2.8条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应满足电力设施保护有关规定,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在电力线保护区(高压走廊)范围内严禁新建建筑;

2.建筑距各级电压架空线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宜小于表

3.2.12规定:

表3.2.12 建筑后退电力线的距离

第3.2.9条在村镇、城镇范围以外的公路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从公路边沟外缘(无边沟的以3.5米)起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从隔离栅起算,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1.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不宜小于50米;

2.一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25米;

3.二级公路以下等级公路两侧各不宜小于15米;

4.公路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应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但可耕种或绿化。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开挖沟渠、埋设管线、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5.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后退公路隔离带的距离应不小于5米。

第四章建筑高度、面宽管理

第4.0.1条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城市景观设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方面的要求和本章的规定。

第4.0.2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规定。

第4.0.3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周围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4.0.4条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建筑线宽度(W)加两倍建筑后退道路建筑线距离(S)之和,即H=W+2S

2.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控制(H),还应当满足所列下式的控制要求:

A≤L(W+2S)

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即45度)的角度在地面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建筑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具体要求详见附图二)

第4.0.5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宜按照以下规定执行,超出下列规定的应进行技术论证:

1.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80米;

2.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3.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见下图):

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值

第五章城市建筑与园林景观管理

5.1 城市建筑总体景观

第5.1.1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对重要的街区、地段进行城市设计,在建筑布局、风格、体量、材质和立面色彩方面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和指导意见。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

第5.1.2条建筑的总体布局和建筑设计应充分体现本地区地理、气候的特点;尽可能地发掘区位的文脉和遗存,通过建筑形式和色彩的设计,彰显文化特色;充分利用地形和地貌特征,山地建筑应依山就势,因地制宜布置建筑,创造丰富的个性空间,减少对山体的开挖和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5.1.3条建筑景观设计应综合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注重体现乌鲁木齐市地域性、多民族性、时代性的特点。

第5.1.4条多民族聚居的城市片区,在建筑空间、形式、色彩方面既要体现

多元化,又要体现人文风俗共性特色。具体建筑特色应遵循以下原则:

1.“米东区、新市区”应注重创新,以时代特色为主调,配合区域的识别特征;

2.“乌鲁木齐县、水磨沟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注重居住建筑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各种风格和谐共存,提高居住建筑的环境品质;

3.“天山区、沙依巴克区”以新疆多民族建筑的特色为主,共同反映新西域风格的创新。

第5.1.5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历史文物建筑,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如必须修复,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进行修复。

第5.1.6条历史文物建筑保护规划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必须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建(构)筑物的造型、体量、色彩应当与保护单位和其周围景观风貌相协调。

第5.1.7条新建居住建筑应以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为组织形式,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必须插建时,应按照城市地段或街区的整体详细规划要求进行设计,涉及保护单位或个人财产问题,规划设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第5.1.8条同一居住区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造型、色彩、细部、材质、小品等方面处理,增强居住建筑的可识别性。对居住区内的建筑外观进行改造,必须以整幢楼为单位,整体设计。

第5.1.9条城市重点地段、城市出入口周边实施严格的规划控制,建筑整齐美观,并按规定退够红线、留足绿线。沿路无残墙断壁,无破旧建筑,无违章搭建的棚户建筑或设施。

5.2 沿街建筑景观

第5.2.1条沿街连续建筑要形成丰富变化的天际线,体现街道的韵律感和景观的丰富性。沿街新建建筑或现状建筑立面的改造,建(构)筑物造型、高度、风格及色彩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考虑城市景观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临建筑协调。重点街区的建筑改造应先做街景详细规划。

第5.2.2条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进行住宅开发建设。确需建设的,应当处理好沿街建筑景观,立面设计、装饰、材料等应与整体环境相协调,沿人行道不得设置突出的开敞式阳台。

第5.2.3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垃圾道、污水池等有碍景观、市容的附属设施。沿街必须设置的配变电室、泵房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街区内部确需独立设置的,应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进出管线应埋入地下。

第5.2.4条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

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建筑后退距离的0.5倍(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l.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第5.2.5条沿街建(构)筑物在屋面设置设备间、附属设施等,应有遮挡设施,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沿街现状建筑不得加层、增建橱窗、门斗、电梯等设施。凡因改造、装修需要改变或遮挡建筑立面的,必须重新办理立面审批,外立面形式、色彩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5.2.6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和城市中心区域的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文体设施、路景游园等城市重要节点,应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和攀援植物等形式分界,高度2.2米以下,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或高围墙(特殊情况除外)。

第5.2.7条城市主次干道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建筑外墙装饰材料应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建筑工程技术要求,采用安全、环保,并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及标准的饰面外装饰材料,提高建筑景观质量。

5.3 建筑屋顶景观美化

第5.3.1条新建、改(扩)建的住宅建设工程在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城市景观规划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应对建筑屋顶采取坡屋顶设计。

1.“四山三塔”、“三山改造”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重要城市景观视线通廊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2.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高架、立交桥)等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和机场、火车站、公园、广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周围等城市重点地段、重要区域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3.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内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4.其他重点改造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5.3.2条建筑屋顶美化处理宜结合太阳能板等生态节能装置和屋顶绿化的方式。

第5.3.3条屋顶的形式应结合建筑的功能要求和外立面美化要求设计。

1.多层居住建筑应做坡屋顶处理。对于顶层利用坡屋顶作跃层的居住建筑,高度计入建筑总高度。

A—砖混结构的建筑,跃层面积不大于标准层面积的30%;

B—框架结构的建筑,跃层面积不大于标准层面积的50%。

2.高层居住建筑应采用坡屋顶或通过对电梯间、遮阳棚架、疏散通道、管道井、构架等屋顶美化处理,形成丰富美观的天际线。

3.坡屋顶坡度宜在30°-45°之间。所有坡屋顶应做有组织的排水,排水不能

直接排向室外地面。

5.4 建筑外墙立面

第5.4.1条建筑外墙立面的设计应满足本规定要求,结合城市景观特色、建筑物性质与功能、建筑物造型及特色等因素,力求优美创新,体现城市景观风貌。

第5.4.2条高层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重要地段、旅游景点的建设项目,外立面设计报审方案不得少于三个,并包括实景效果图,特殊地段还应根据需要做出建筑模型。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翻建的建(构)筑物,报审方案不少于两个,并根据需要制作实景效果图。

第5.4.3条建筑立面装修原则不得突出已批准的原建筑红线,不得增设突出原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室外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高层建筑室外消防楼梯或其墙面上,不得悬挑装修物。

第5.4.4条建筑立面上需要安装空调机、广告牌的规定:

1.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街建筑、市级公共建筑立面上不得随意安装窗式、分离体空调机和广告牌等。确需设置的,必须在保证建筑立面整洁美观的前提下,对各住户空调机的安放位置,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施工;

2.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由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5.4.5条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色彩选用《中国建筑色卡GSB16—1517.1—2002》色卡。建筑立面色彩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功能、材料、体量和周边环境进行选取和运用。

第5.4.6条城市建筑色彩分为主色调、辅色调、点缀色三类,建筑色彩运用、建筑色彩搭配方案应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的原则。

第5.4.7条乌鲁木齐地区的建筑色彩主色调应以高明度、低彩度的中间色为主。应控制大面积采用深暗或艳丽的色彩。

第5.4.8条建筑色彩设计

1. 居住建筑应具有温暖、轻松、愉悦、安全的建筑色彩环境,对于大体量的高层居住建筑要求具有稳重、和谐、明朗的色调;

2.公共建筑的色彩设计应以人性化、公众性、时尚性为核心,杜绝杂乱无序、色调刺激的建筑色彩;

3.历史性建筑或街区改造,建筑立面色彩运用应以复原原貌和场景为标准,修复建筑的色彩应选择比原建筑色彩纯度高、明度低的颜色进行,建筑的配色方案应参照周边保留的标志建筑进行;

4.文化教育建筑是城市居民学习、求知的场所,应根据学校的性质、学生不同的年龄阶段进行选择;

5.工业园区建筑应体现现代高科技成果,用色应简洁明快。

5.5 建筑景观照明

第5.5.1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繁华商业区和景观区域的建(构)筑物,大中型

建(构)筑物,标志性建(构)筑物,公园广场及其它城市重要节点等,应根据城市夜景规划要求设置灯光照明装饰。

第5.5.2条各种景观灯光设施应造型新颖美观、色彩搭配合理、安装牢固安全、符合交通和消防安全等要求,无光污染,不得影响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周围居民的日常生活。

第5.5.3条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的室外景观照明工程,应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设计、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

第5.5.4条建筑景观照明设计应充分考虑节能灯具设施的使用,鼓励采用太阳能照明设施。

5.6 城市园林景观

第5.6.1条以《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指导,加强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面的规划编制,将绿地系统规划逐层落实到城市规划管理的各个层面,保证规划的实施。园林绿化建设与建筑、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

第5.6.2条建立“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控制范围线,严格按照绿线管理规定执行。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公园与绿地规划设计规范与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5.6.3条城市在规划建成区内绿地率应不小于35%,人均公共绿地指标应不低于8平方米。

第5.6.4条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居住区人均绿地不小于1.5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绿地不小于1平方米,组团人均绿地不小于0.5平方米;

2.城市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行道树林带宽度不小于2米;

3.城市河、湖等水体的单侧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快速路及铁路两旁单侧防护绿带宽度不少于15米;城市外围防护林宽度不小于50米;

4.工业区、交通枢纽、专业性市场和仓储单位等绿地率不低于20%;

5.学校、医疗卫生、部队、机关团体、饭店、文化娱乐、体育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6.凡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属于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40%,并应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可对照上述规定指标适当降低5个百分点。

第5.6.5条主要道路两侧应采用透景栅栏、绿篱或花坛、草坪等分界,透景

栅栏内应绿化,提高绿视率,并保持整洁、美观(安全、保密等特殊要求的除外)。

第5.6.6条停车场用地为草坪砖的,可按10%计入绿化用地。

第5.6.7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5.6.8条园林绿地保持原有设计风格,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绿地、草坪,不得在绿篱、花坛上搭盖各种违法建设,不得设置各类形式的商业性广告。

第5.6.9条百年以上的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开发建设项目原则应避让,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章市政道路、交通工程管理

6.1 城市道路

第6.1.1条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快速路宽度一般为50~60m,主干路宽度一般为45~55m,次干路宽度一般为40~50m,支路宽度一般为15~30m。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宜大于15~20%,规划城市人口人均占有道路用地面积宜为7.0~15m2。规划建成区道路网密度宜为5~7km/km2。

城市道路的红线宽度、计算行车速度、机动车车道、非机动车车道、分隔带宽度等技术指标应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确定。

当旧城道路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需要的情况下,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在道路及管线建设中,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经文物部门鉴定只能原址保护的,应及时调整原规划或设计方案。

第6.1.2条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限制出入口数量。行人横过高速公路必须采用人行立交。

第6.1.3条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封闭式。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通过周边路网和辅道进出快速路。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的进出口。快速路与高速公路、主干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体交叉。

第6.1.4条非机动车道可以和人行道合建,应有明显的分隔标志,设置时靠路缘带部分为非机动车道。

第6.1.5条人行道

1.人行交通需成为一个连续的、有层次的系统,相交的城市道路人行道间必须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年至2020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 第三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第二节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三节市域城乡人口预测 第四节市域城镇体系结构规划 第五节市域重点城镇发展规划 第六节市域综合交通规划 第七节市域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节市域旅游发展规划 第九节市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第十节市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节市域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节市域重火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第十三节市域综合防火规划 第四章中心城区总体规划 第一节城市职能、性质与规模 第二节中心城区空间布局 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第四节中心城区绿地系统规划 第五节中心城区综合交通规划 第六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规划 第七节中心城区旧城更新规划 第八节中心城区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九节中心城区综合防灾规划 第十节中心城区环境保护规划 第十一节中心城区空间发展时序规划 第五章规划实施措施 第六章附录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目的 为了促进乌鲁木齐市跨越式发展、保障城市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指导城乡各项建设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2、相关文件与规划 (国发【200713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1) 号) (2)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全国对门支援新疆工作会议和中发【2010】9号文件精神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2000-2020年)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纲要》 (6)《乌鲁木齐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第3条本规划在空间地域上分为市域和中心城区两个规划层次:规划区范围同市域。 1、市域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即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和乌鲁木齐县。 2、中心城区总面积1435平方公里,其范围西至萨尔达坂乡、西山农场、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边界,北至五一农场、芦草沟乡边界,东至规划绕城高速公路、铁厂沟镇边界,南至沙依巴克区、天山区边界。 第4条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30年。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相关技术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德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建德市域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建德市域总体规划》规划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 90)进行分类。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五《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五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五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八条新建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视觉卫生、管线埋设、土地合理利用等要求,还必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九条低、多层建筑(不含高度5m以下的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下同)之间的间距 (一)居住建筑正面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 )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南侧(东、西)侧遮挡建筑高度1.2倍 3、两幢建筑非平行布置,当夹角小于等于30 时,按平行关系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资源,保障城乡规划 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为直接依据,城乡规划 尚未批准的或城乡规划未明确有关内容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 事项未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 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条 城市用地分类执行住建部公布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 标准》,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 式进行规划管理。针对创新、创业型等新业态用地性质的确定, 规划部门可以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进行适当创新性探索。 第五条 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与建筑容量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控 制性详细规划未经审批的,应参考其规划成果。尚未编制控制性 详细规划的,应参照总体规划和编制研究成果合理确定。 第六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成片开发建设的原则,应尽量与周边用地 进行整合,统一规划实施,不宜零星插建。 原则上,老城区10亩以下新腾空地块用于“增绿增益”工程,不再用于开发项目。 第二节建筑容量 第七条建筑容量包括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3—

建筑容量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区位、用地性质、用地规模、建 筑高度等因素进行控制。 第八条 居住用地建筑容量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进行控制,旧 城区可适当降低。 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用地建筑容量控制,按有 关专业技术规范执行。 核心商务区、行政中心、城市标志性地段等特定功能区块或 单独编制详细规划地段的建筑容量根据其特殊的规划建设要求控制。 工业用地建筑容量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 土资发〔2008〕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控制。工业项目内仓储物流用地参照工业用地进行管理。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 目可根据其工艺需求按照建筑系数进行控制。 第三节地下空间管理 第九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积极利用、合 理保护、公共设施优先的原则,鼓励合理利用地下空间。 —4—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1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国务院批准的<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 区域。 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乌鲁木齐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发展计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市政市容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2

,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城市建设、发展和规划管理必须符合<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认可书制度。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重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行竞选、专家评审和公众参与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办理程序和时限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和维护城市规划的义务,有对城市规划编制提出建议和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城市规划和在城市规划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 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行业主管部 3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京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地区建设行为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农村建设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农村地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南京市规划局是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高淳县和溧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地区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地区规划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项建设活动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其中,工业企业应进入规划批准的工业园区统一建设;新建村民住宅应在规划布点村庄集中建设。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农村地区规划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划管理机构,保障规划管理经费的落实。 第六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与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城乡规划的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规划意见: (一)涉及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 (二)现状集体建设用地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规划意见的。 第八条申请办理规划意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报告、村(社区)委员会意见、拟选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和其他指定图件,并填写申请表。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上级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出具初审意见。 规划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同意的,核发规划意见。规划意见的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地址、初步用地范围、用地规模、有效期和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意见后,方可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规划意见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取得国土部门的用地规划审查意见。逾期未取得的,该规划意见自行失效。 第十条乡镇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集中新建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规划条件(办理规划意见时已领取规划条件的除外),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后办理。其中,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镇人民政府应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规划条件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复文件; (二)使用集体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现势地形图(或地籍图)。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规划条件之后方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方案设计。 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为12个月,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有效期内申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审查。逾期未申报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第三章 建筑管理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第五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 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 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 建筑间距 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 L=i:H 式中:L=建筑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 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乌鲁木齐城市简介及道路交通规划

概述 乌鲁木齐市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首府,是全疆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的中心。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部,天山中段北麓、准噶尔盆地南缘,西北部和东北部与昌吉回族自治州接壤,南部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相邻,东南部与吐鲁番地区交界。总面积10900.77平方千米。常住人口233.2万人(2005年底)。邮编:830000 代码:650100 区号:0991 拼音:Wulumuqi Shi 英文:Urumqi 乌鲁木齐城市介绍: 新疆拥有中国六分之一的国土,乌鲁木齐是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首府,是新疆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国西部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是新欧亚大陆桥中国西段的桥头堡,地处亚洲大陆地理中心。行政区总面积1.2万平方公里,其中城市建成区235.9平方公里。全市总人口235万,其中城市人口就占90%以上。现辖七区一县,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一个出口加工区。2006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654亿元,增长14%,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147.1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62.54亿元,增长12.24%;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8.36亿元,增长9.63%;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72.67亿元,增长16.9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万元,增长8.61%;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651元,比上年增加402元。乌鲁木齐市在全新疆地区生产总值及其它各项经济指标中占在四分之一以上的比重,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在中国西部12个首府、省会城市中,综合竞争实力位居前列,被誉为“中国西部明珠”。 文化独具特色。新疆古称西域,历史上乌鲁木齐就是古丝绸之路新北道上的重镇,东西方经济文化的交流中心,是西方文化和中国文化的荟萃之地,呈现出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13) 第四章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15) 第五章建筑间距 (24) 第六章建筑退让 (25) 第七章建筑高度及空域保护 (30) 第八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31) 第九章地下空间利用 (32) 第十章停车场 (33) 第十一章建设引导措施 (35) 第十二章附则 (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西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见《表1》)。 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依据《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表2》)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分区:西安城市各类建设用地依据建设用地所处区位分为城市更新改造区、城市新区、新城及县城、乡镇四个层级控制。(具体分区见附图1)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人口规模在3000人以上的居住项目及用地规模1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3《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3》)及表4《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4》)的规定执行。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以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为准。 表3 西安市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注:①住宅建筑类的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净密度。

乌鲁木齐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

规划层次图 一、规划期限和范围 (一)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1-2015年,远期为2016-2020年。规划远景至2030年。 (二)规划范围 规划区范围即市域范围,总面积13787.6平方公里,下辖七区一县。其中,中心城区总面积1507平方公里,包括安宁渠镇、古牧地镇、铁厂沟镇、芦草沟乡、头屯河农场、三坪农场、五一农场、西山农场、104农场和乌昌路街道办事处。乌市城市总体规划公示:2020年城市人口500万(2) 2011-03-29 10:25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秩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一)城市发展目标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 二、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一)城市发展目标 为实现跨越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将乌鲁木齐市建成:我国西部中心城市、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多民族和谐宜居城市、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和区域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 (二)城市发展战略 (1)促进乌昌与兵地协调发展战略 强化乌昌之间、兵地之间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能源开发、城镇用地布局、产业分工定位、基础设施共建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之间、兵团和地方之间共同协调发展。 (2)绿洲可持续发展战略 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推行低碳理念,走生态、循环型的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依据绿洲生态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 (3)培育国际商贸中心战略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慈溪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附件1 名词解释 1.容积率:一般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详细计算方法见附件2容积率计算规则。 2.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建筑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如建筑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0.2米作为室外地面标高。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建筑高度用作计算建筑间距时,可从被遮挡建筑室内地坪开始计。 4.绿地率:一般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5.用地兼容: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6.带征用地: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7.公共开放空间: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建筑间距:指建筑外墙面之间的正向最小垂直距离除去 —1 —

遮挡建筑挑檐宽度。具体计算规则详见附件2第3条。 9.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10.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米,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以上(含四层),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 11.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 12.塔式高层建筑:指面宽小于36米的高层建筑或各面长高比均小于0.45的高层建筑。 13.板式高层建筑:指非塔式高层建筑的其他高层建筑。 14.遮挡建筑: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5.老年人居住建筑: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6.双拼式村民住宅:指两户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7.联排式村民住宅:指三户或三户以上相互拼接建设的村民住宅。 18.成片改造村民住宅区:对旧村原有居住用地进行结构调整、优化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村庄风貌等活动,改造涉及村民住宅超过50户的地区。 19.新选址村民住宅区:在旧村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集中新建村民住宅的地区。 —2 —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来源:规划局发表日期:2015-02-18 第一编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坐标系应当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和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高程系应当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和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 第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城市设计导则,城市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的要求。 第二编规划编制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规划编制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实施性,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 第六条本规定的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用地分类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九条规划成果文件应当包括纸质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具体的格式规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十条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第十一条总体规划是指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县城乡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特定功能区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一般由辖区规划和城区或者镇区规划组成。 编制总体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方案阶段。 第十二条编制总体规划前,应当首先进行下列专题研究: (一)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即总结现行城市总体规划各项调控内容,包括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等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发展定位,即根据城市区位、资源环境状况、现状发展水平以及国家的政策要求,科学分析研究城市发展方向、途径和功、 (三)人口规模及空间分布,即根据现状人口规模以及城市化发展水平,分析影响人口规模的因素,结合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采用多种方法综合预测未来的人口规模以及构成;

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技术规定与控规的关系)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 第四条 (用地分类)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相容性原则)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 第六条 (允许最小地块)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 (小地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 (块控制原则)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第九条 (专业用地控制原则)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成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 用地和建筑分册 成都市规划管理局 2017年

目录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2) 2.2 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 (2) 2.3 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0)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13) 3.1 建筑间距 (13) 3.2 建筑退界 (18) 3.3 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2) 3.4 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建筑规划管理 (25) 3.5 建筑形态及其他管理要求 (26) 第四章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 (30) 第五章附则 (34) 附录一名词解释 (35) 附录二计算规则 (39) 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41) 附录四综合技术经济指标表 (42) 附录五成都市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总平面图编制规定 (44) 附录六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46) 附图一:成都市中心城区形态分区图 (50) 附图二:成都市天府广场中央商务区、春熙路片区及天府广场范围示意图 (51) 附图三:成都市天府中心中央商务区范围示意图 (52) 附图四:成都市中心城区“四边”控制要素示意图 (50)

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加快建设国家中心城市,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成都市(以下简称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1.0.2 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本分册为用地和建筑规划管理部分。 第 1.0.3 条根据中心城区不同区域特点划定不同城市形态分区,在城市形态分区内制定、实施城市规划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符合所在城市形态分区的规划控制要求。 第 1.0.4 条城市建设应以城市设计为重要手段,提升城市品质,强化精细化管理。在城市重点地区强调以城市设计为规划管理的核心和原则。 第 1.0.5 条已编制片区城市设计且已将容积率指标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片区(环城生态区除外),应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片区实际优化完善片区城市设计,并将主要规划指标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规划管理。环城生态区按原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 1.0.6 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控制指标及要求与本规定不一致时,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二节建设用地 第三节建筑容量 第四节绿地 第三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节建筑退让 第三节建筑高度 第四节建筑基地出入口及停车 第五节城市景观与环境 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第一节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二节管线综合 第五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证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提高人居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镇规划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义乌市市域总体规划》、《义乌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可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在规划编制、管理中,涉及消防、人防、环保、交通等其他专业的,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其他专业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用地管理 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本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本市城市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功能定位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提要] 本文选取2000~2014年乌鲁木齐市历年统计数据,通过运用Eviews计量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并计算主要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分析结果表明:第三产业在乌鲁木齐市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也是需要做大做强的优势产业。以乌鲁木齐区位条件为基础,对服务业内主要行业进行区位熵分析。指出乌鲁木齐市主要城市功能定位为:区域性商贸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城市。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城市功能;乌鲁木齐;服务业;商贸中心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产业西移与中国(新疆)对周边国家优势产业培育研究”(项目编号:14BGJ040)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6年4月13日 一、引言 城市功能,亦称城市职能,是指城市在一个国家或一个区域

内所承担的任务和所起的作用。城市一般具备三种功能:政治中心功能、经济中心功能和文化中心功能。由于城市的性质是由城市的基础产业决定的,城市功能是由城市的特殊性质而决定的,因此通常以分析城市主要行业为出发点,并确定城市性质为基础,对城市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功能定位。确定城市功能定位时,不仅要考虑城市各行业自身的发展潜力和条件,而且也要考虑城市所属区域的内外环境以及现代城市发展的基本趋势。全面探讨城市性质及其功能定位问题,是切实发挥城市的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需要。 二、乌鲁木齐市区位条件分析 良好的区位条件是促进乌鲁木齐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充分发挥乌鲁木齐城市功能和经济辐射作用的前提条件。从地缘优势来看,乌鲁木齐市经济商业圈可以辐射好几个国家,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节点城市,在一定程度上对西部地区乃至中西南亚地区都会产生影响。中亚地区是世界第三大资源和矿产资源富集区,且多数为我国紧缺矿种。但是,由于中亚的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工业基础薄弱,所以大宗工业品和农副产品都是稀缺的。所有这些,相对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而言,双方在经济,文化和能源资源等各个方面具有极大互补共赢的机遇。为扩大丝绸之路经济带区域经济合作、乌鲁木齐适时承接全疆的“五大中心”功能方面提供了无限发展空间。乌鲁木齐作为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城市,目前在疆内的经济辐射面积也很大。从疆内城市的空间布局来看,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5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2) 第一节城乡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2) 第二节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 第三节城市绿地 (14) 第三章建筑控制 (15) 第一节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16) 第二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18) 第三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20) 第四节地下空间利用 (21) 第五节奖励与补偿 (22) 第四章城市特色保护 (23) 第一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24) 第二节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25) 第三节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27) 第五章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28) 第一节城市道路交通 (29) 第二节城市供水工程 (31) 第三节城市排水工程 (31) 第四节城市供电工程 (32) 第五节城市通信工程 (33) 第六节城市燃气工程 (33) 第七节城市环境卫生 (34) 第八节城市管线综合 (34) 第六章城市防灾 (37) 第一节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37) 第二节城市消防规划 (38) 第三节人民防空规划 (39) 第四节防洪排涝规划 (40) 第五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42) 附录A:用词说明 (43) 附录B:名词术语解释 (4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惠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惠城、惠阳—大亚湾和仲恺三大组团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三大组团以外的县城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1.1条为了加强乌木齐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乌木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1.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围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1.3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 技术规和本规定。 第1.1.4条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围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尚未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1.1.5条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按照《乌木齐市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第1.1.6条乌木齐市城市规划区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在本市围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1 建设用地性质及兼容 第2.1.1条在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控制性 详细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2.1.2条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容的,按控制 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表2.1.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的规定执行。 凡表2.1.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 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1.2规定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 表2.1.2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 Word专业资料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 理) (2003年10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发布,自2003 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和停车 第八章特定区域 第九章附则 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三建筑容积率折减率表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计算规则 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郊区村民建房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中心城分区规划、新城总体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 (三)工业用地; (四)仓储用地;

(五)市政设施用地; (六)绿地。 第五条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一)第一类居住用地(R1),指以低层住宅为主、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二)第二类居住用地(R2),指以多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第三类居住用地(R3),指以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第六条公共设施用地(C),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一)行政办公用地(C1),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二)商业金融业用地(C2),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三)文化娱乐用地(C3),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四)体育用地(C4),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五)医疗卫生用地(C5),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六)教育科研设计用地(C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 行)〗的通知? 呼政发〔2003〕8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三章建筑间距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 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 第九章附则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 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 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

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 (一)居住用地(R) 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2、二类居住用地(R2) 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3、三类居住用地(R3) 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4、四类居住用地(R4) 以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 (二)公共设施用地(C) 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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