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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直是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类案件的二审被改判率连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出台后,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保协、法院、当事人对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为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鉴于此,民一庭继2005年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后,再次将该类问题作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向全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广泛征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就现阶段审判情况走访部分基层法院,经提炼总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再于2008年4月23日在富阳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讨论。经过充分研讨和论证,对审判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已形成了较为一致的认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问题

(一)诉讼主体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

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并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公司与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一方,故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例外情形。实践中,特别是外地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中,交警事故认定书上的保险公司信息仅为保险单号,法院无法查明保险公司的具体信息,从诉讼成本和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此种情况下,法院可仅审查侵权法律关系,并且《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可由保险公司对肇事者进行赔付,故法院可以不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

(3)起诉时,原告仅起诉保险公司的,因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要根据肇事方的责任而确定,且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范围与肇事方也有利害关系,故应由法院向原告释明追加肇事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由肇事方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如果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且肇事方也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肇事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受害人若经交通事故造成智力中度障碍的,诉讼时是否需要法定代理人?诉讼程序上如何操作,是否需经特别程序宣告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受害人若经交通事故造成智力中度障碍的,应先对受害人进行智力鉴定,若原告家属及被告对该智力鉴定结论无异议,且涉案相关证据材料争议不大的,无须以特别宣告程序为道交案件裁判的前提。

(二)责任主体问题

1、原告已单独起诉实际车主承担责任并获支持,原告可否再另行起诉挂靠单位,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从程序上而言,因两次诉讼的被告不同、诉求不同、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不同,故原告享有程序上另行起诉挂靠单位的诉权。

2、二手车辆交易已交付但未过户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登记车主与实际车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实际车主和名义车主应承担连带责任。二手车辆交易中,名义车主在车辆未过户就交付买受方的情形下,应当预见到车辆交付后所可能发生的风险或事故,并就该预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但其没有预见或者放任风险的发生,故其对车辆发生的事故具有过错,应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31日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中也仅仅是针对连环购车的情形,不能扩大应用于一般的二手车辆交易。此外,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连带责任的确定为受害人的救济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避免以假交易逃避事故责任情形的发生。

(一)误工费的认定:是否仅凭单位证明?

对误工费的认定,应个案审查,鉴于现在实践中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较随意,故对误工费的认定应同时结合浙江省行业工资标准认定,并可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受害人的误工费。

(二)交通费的认定:连号票据的情形下,可否依照就医次数、人数酌情予以支持?

交通费的认定应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连号票据只是提供证据方提供证据的形式,故应当结合就医次数、人数等酌情确定。

(三)居住地的认定:单凭租住地居委会的居住证明或者工作单位的证明能否认定其生活在城镇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对居住地的认定应以从宽为原则。居住地的认定涉及到赔偿标准(农村标准或城镇标准)的问题,故对原、被告双方均利益攸关。在居住地的认定上,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省高院原民一庭庭长赵国勇在2007年4月18日所作的《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精神,应结合受害人的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所在地、主要消费地、生活来源等综合判断。如存在下列情形的:1、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2、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所在集体的土地均被国家

征收的;3、受害人受人身损害时为农业户口,一审起诉前因正常的原因和正当的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的;4、户口已经统一的地方,主要根据住所地判断,并适当考虑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来源、主要消费地等。从宽掌握。

(四)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有无可对抗性?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三、法律理解与适用问题

(一)同一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情况下的交强险适用问题。

对这一问题,《交强险条例》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从立法原意上看,交强险赔付额12.2万是对一次交通事故的赔付额度。交强险以机动车为投保标的,一车一险,每次出险的赔偿额度最高为12.2万。而对于一个交通事故存在多个受害人的情形,仍属于“一险”的赔偿范畴,因此对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对多个受害人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以12.2万为限。

(二)同一事故中,出现多个保险公司情况下的交强险适用问题。

对这一问题,《交强险条例》未作明确规定。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出现几个保险公司就有几份交强险赔偿限额。

对于保险公司之间的责任份额问题,我们认为考虑到保险公司之间的利益以及实际执行的可操作性,由数个保险公司均等负担较妥。

(三)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赔偿问题。

应投保交强险而未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致害人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先行赔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予以赔偿。即由致害人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先行赔付,超额部分再按份承担。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社会保障性,这是其与普通商业险的不同之处,该强制性体现在强制投保和强制承保两方面。强制投保既是为投保人或致害人分担风险,同时也是对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的保障。这就意味着若未投保交强险,不仅是对自身利益的损害,更是对受害人利益的侵害,对后者应由致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即应参照交强险“先行赔付”的原则,在法定额度内由致害人向受害人赔偿,对于超额部分,再按照过错责任分配。这样处理也有助于交强险在社会范围内的普遍推广。原告放弃主张按照交强险“先行赔付”的,系其对其实体权利的处分,且该权利处分并未侵犯被告权利,故应当支持。但是实践中,法官应向原告进行必要的诉讼引导,行使释明权。

(四)人身损害重复获赔的问题。

1、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情况下的赔偿标准问题。

若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以补差为原则计赔。实体审查时,要注意对受害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证据原件的审查,避免重复获赔情形的发生。

2、医保支付部分的扣除问题。

从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补功能角度出发,在计算肇事人及保险公司具体的赔付数额时,应将医保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

(五)受害人存在过错情形下的交强险赔付问题。

受害人存在过错的,应当在交强险份额内赔付后,再对交强险不足赔偿部分依据双方过错大小进行责任分配。交强险以保障受害人获得及时救助为宗旨,采用的是无过错赔偿原则,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均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付;不足部分,再按照侵权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责任分配。

(六)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的问题。

“抢救费”的界定在《交强险条例》中并未明确,但按照一般理解,应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且以“抢救”为前提,即以恢复生命体征及时救治为前提。故抢救费的垫付限额应参照医疗费的赔偿限额确定。

(七)对女性被抚养年限的确定标准问题。是以55岁还是60岁为准?

女性被抚养年限应以60周岁为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是以60周岁为计算标准。

(八)定残问题。

1、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该问题在全国各地区尚未统一,杭州地区以往司法实践中也不尽一致。经会议讨论后,在相关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形下,现统一为:按照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Ih)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定残后的后续治疗费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定残后的后续治疗费以确定发生的、必要的为限,对于尚不确定的后续治疗可以待实际发生后由受害人另行主张。

九)误工费问题。

1、对无固定收入的农民按照“农林牧”项目中的其他单位进行误工费计算,可能出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高于城镇居民(一般以单位证明加上税收证明认定)的情形,这是否合理?

误工费的计算以损失填补为标准,对无固定收入的农民按照“农林牧”项目中的其他单位进行误工费计算是法定计算标准,应当适用。实践中农村居民误工费高于城镇居民情形的出现是现在经济发展、农村开发所导致的,而误工费是当事人因事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故该情形的出现不应影响误工费的计算。

2、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情形,是按照行业标准还是按照全省职工标准计算误工费?若按照行业标准,需细分到什么程度?

对于“无固定收入”情形下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依照原告主张而定,若原告主张按照行业标准且该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则适用行业标准;若原告主张按照全省职工标准的,则按照全省职工标准。对方当事人对原告的主张持有异议的,负举证责任。

3、定残后的误工费问题。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是对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机会和劳动报酬的赔偿,被告若确有证据证明受害人在定残后仍从事一定工作的,可以相应折抵误工费的赔偿数额。

4、60周岁以上仍在工作的受害人的误工费问题。

60周岁以上仍在工作的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依据个案酌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60周岁以上的公民属于老年人,对于该类人群不以劳动报酬为生活来源,也不负有劳动的义务。但随经济发展、生活改善,人的劳动能力和健康状况得以有效改善,出现了一批60周岁以上仍在工作的人,该类人群若因交通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致害人应当予以误工费的赔偿,但考虑到该类人群的年龄因素,误工费的计算时间不宜过长,可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从事的具体工作等酌定。

5、对于构成伤残但伤残程度较轻、且在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可否不计至定残前一日,而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

对于构成伤残但伤残程度较轻、且在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时间,可以不计至定残前一日,而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从该规定可见,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为原则,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为例外。该例外的适用前提为:一是因伤残误工;二是持续误工。对于在伤残情况较轻,且定残前早已康复的受害人,不符合持续误工的条件,故其误工费的计算仍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十)护理费问题。

1、护理费的一般标准。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标准确定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护理费;当事人对护理人员固定收入无法举证的,可以参照护理人员从事相近行业的误工费标准计算护理费;当事人对护理人员从事的行业无法举证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确定护理费。

2、定残后的护理费问题。

护理费的计算标准应把握功能填补的原则,与残疾辅助器具的配备情况相结合,对于经残疾辅助器具配备后护理等级或护理程度减轻的受害人,应当相应折抵其护理费,具体应按照护理依赖、护理等级鉴定为准,鉴定时间为残疾器具配备后。

3、护理费的折算问题。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补的功能,护理费应当按照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等级计算。实践操作中,一般应以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准,不宜随意折算。

4、护理费计算年限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3款的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问题。

1、一般原则。

侵权案件的赔偿以损失填补为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满足被抚养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原则。对于有一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要酌情减少或者不予支持其生活费。在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时,要结合被抚养人的生活来源地和生活标准来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般以年计,但对涉及个别跨年度数月不能按年计算的,从有益于被抚养人的角度,应按月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婚姻法》中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理解与适用问题。

《婚姻法》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是个广义的感念,不仅是经济上协助(该经济上的协助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抚养人和被抚养人之间的经济依赖不同),更是精神上的扶助,强调的是婚姻家庭的稳定。因此,不能依照《婚姻法》对夫妻相互扶养义务的规定在夫或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时计算另一方的抚养费,否则不仅是对《婚姻法》条文的狭义理解,更是对“被抚养人生活费”概念的误解。若配偶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可作为人身损害赔偿中被抚养人范围。

(十二)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

经讨论决定,杭州地区住院伙食补助费现统一为15元/天。

(十三)鉴定费问题。原告起诉前自行委托鉴定,并将鉴定费计算在诉请中,庭审中被告提出重新鉴定并交纳鉴定费,重新鉴定的结论若推翻原告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的,对于被告所花费的鉴定费用如何处理?

鉴定费是为诉讼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对鉴定费的分担应参照诉讼费分担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鉴定费不属诉讼费范畴。根据谁主张谁负担原则,如果被告未就鉴定费提起反诉请求,仅是将鉴定结论作为抗辩依据,法院不能对鉴定费作出判决,原告明确表示愿意承担的除外。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1、道交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一方,可否向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为负事故主要责任一方的,可以向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上,法院应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受害人精神损失的补偿,过错仅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要素之一。在道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一方虽然对事故发生具有较大过错,但仍是受害者,且负事故次要责任一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过错,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一方可以向负事故次要责任一方主

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具体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前述规定,并从社会公平和社会效果出发,强调过错程度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确定中的作用。

2、多个事故责任主体的,若其中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他责任人是否还需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该问题,应区分情况而定:(1)对于各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各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按份赔偿责任,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也应是按份责任,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还需承担其应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份额;(2)对于各侵权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中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免除了其他责任主体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

(十五)车辆贬值损失问题。

当前涉及机动车贬值损失案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待销售车辆遇损、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具体的裁判处理中,部分法院以此类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而驳回。有的法院以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据直接予以认定。对此有必要分析具体情况进行统一。民一庭讨论后认为,对此类损失的认定应区别情况,谨慎适用。

首先,对于贬值损失,并非法律明文规定的赔损范围,对其内涵、外延缺乏统一的规定,而在诉讼案件中,多是针对车辆在事故后除维修费用外,就车辆交易价值或适用性能上所遭受的贬损,即更多的体现为车辆交换价值的损失。因此尚无法就此项费用明确列为法定的赔偿项目。

其次,侵权赔偿案件中,适用侵权法的赔偿目的主要是用于填补、回复,而不在于履行利益的实现,因此事故后,车辆所受损失的范围也仅是对其的修理、维护费用的赔偿,上述贬值损失的目的也已超出侵权赔偿的范围。

第三,就目前审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虽有评估机构的估价结论支持,但此种估价评估,多是参照二手车交易的评估方式,将车辆列为待销售的车辆与同类型未发生事故车辆的交易价格进行比对后得出的差价,即认定为贬值损失,而侵权案件是对被侵权人及其财产所受损失的赔偿,而该项财产在侵权发生是用于交通运输而并非交易商品,因此,要让侵权行为人预见到事故车辆可能进行的商品交易是缺乏依据的,同时,交易价格上的损失也不符合侵权法上的填补功能的赔偿目的。

综合上述,我们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涉及的车辆损失,应当局限于事故后因车辆受损所产生的直接损失,而不应包括上述所谓贬值损失在内的间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损失项目。但应当注意的是此类案件也有例外情形,即针对待销售车辆或明确适用于交易目的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车辆受损的,应当考虑此类车辆的特殊用途,应当对其的交易价格差额予以认定。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5)浙杭行初字第4号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 法定代表人:LinburghMartin。 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陶建蔚。 委托代理人:陈琦。 委托代理人:王钦。 原告儿童投资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征收,于2014年4月24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西湖区法院通知原告补正材料后于2014年5月6日立案。2014年12月19日,西湖区法院将本案报送本院。本院2014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坤、王美佳,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琦、王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1月12日,被告作出杭国税西通[2013]00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font>非居民企业

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698号文)的相关规定,你公司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所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取得转让所得为173228521.91美元,应按照缴纳(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并按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书要求,到我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原告起诉称:ChineseFutureCorporation(以下简称CFC公司)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其间接持有杭州国益路桥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国益路桥公司)95%的股权。原告是一家在开曼群岛设立的公司,于2005年11月分别从ChinaJoyDevelopmentLimited公司购买以及从CFC公司新发行的股票认购取得CFC公司的股份,占CFC公司总股本的26.32%。2011年9月9日原告向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转让了其所持有的CFC公司26.32%股权。基于本次交易,原告根据698号文的要求,于2011年10月9日起向被告报告了本次交易并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等资料,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补充资料。被告经审查认为,香港国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国汇公司)持有杭州国益路桥有限公司95%的股权,而香港国汇公司由CFC公司100%控股,原告作为CFC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26.32%的股权,原告将该等股权转让给MoscanDevelopmentsLimited,该次股权转让交易符合698号文所规定的“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情形。被告据此规定否定了CFC公司和香港国汇公司的存在,视为原告直接转让杭州国益路桥公司的股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 ——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 〔案情〕 浙江省平湖师范农场特种养殖场(以下简称“养殖场”)位于平湖市钟埭镇西,原属校办企业, 1991年4月,经批准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同年,该养殖场建成1万平方米的养蛙场,并申领了河道取水证,开始了该场经两年试养成功的美国青蛙的养殖与育种。至1993年春,该养殖场被中国特种经济动植物协会定为全国美国青蛙育种基地,面向全国供种,当年获养蛙净利25万元。 但是,从1993年冬季开始,该养殖场发现,取水河道被工业废水污染,而且,污染状况越来越严重。后经嘉兴市环保局监测查明:该养殖场取水河道的污染物来自位于取水河道上游的嘉兴市步云染化厂、步云染料厂、步云化工厂、向阳化工厂和高联丝绸印染厂5家企业(以下简称“5企业”),该5企业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染化废水不经处理,直排河道,特别是1993年和1994年的染化废水均比上年增加1万吨,致使下游7个乡约135平方公里的水域受到污染,水质由我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的II~III类下降为V类;其中,约53平方公里水域受到严重污染,水质远远劣于V类。因此,该重污染区域内的河道水体,已因色度和COD严重超标而丧失了工业用水、养殖用水和村民生活用水的功能,并对农田灌溉用水构成威胁。 1994年春,处于严重污染水域内的养殖场与其他受害人,开始四处上访,数十次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强烈要求5企业尽快治理,停止肆意排放。但是,由于5企业一直没有停止污染排放行为,1994年4月,养殖场存育的美国青蛙蝌蚪和正在变形的幼蛙(计270多万尾)开始出现死亡,同年7~8月间大量死亡,至同年9月,几乎全部死亡。按当时的市场价计算,养殖场因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8.3万元。事后,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在其针对本事件所作的微量物证鉴定中表明,养殖场饲养的蝌蚪死亡与步云染化厂等排放的废水造成附近水域水质污染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鉴于此,1995年4月,嘉兴市环保局对5企业的超标排污行为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试图对养殖场与5企业之间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协调。但是,最终仅就“5企业在污水排放未达标以前,应补给养殖场6万元,用于1995年生产自救用水费”达成调解,却未能解决养殖场1994年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 1995年12月,养殖场以5企业为被告,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养殖场经济损失48.3万元,并排除污染危害,停止侵权。 〔审判〕 1997年7月27日,平湖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五被告(5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严重超标,并直排或渗入河道污染水域,以及原告(养殖场)所饲养的青蛙蝌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均是事实。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青蛙、蝌蚪即死于水污染,故无法确定原告损害事实与被告污染环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养殖场)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1998年6月30日,嘉兴市人民检察院在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提请下,就本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11年11月30日鲁高法〔2011〕297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11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2011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通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差不多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的差不多民事法律,关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阻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进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爱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制造社会财宝的积极性,但经济进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定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进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阻碍,依照党和国家的经济进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不注重对物权的平等爱护,平等爱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爱护的差不多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爱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差不多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依照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不依照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刻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专门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彻落

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谭 灿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租人能否支付损害赔偿金以便提前解除合同 谭灿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7-9-12 案情: 2005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层出租给被告作为营业用房,租赁期限2年,即自2005年1月2日至2007年1月3日。每年租金250000元,第一年租金分两期给付(每半年付一次),第二年租金于2006年3月31日前付清。合同订立后,原告将房屋交付被告使用,第一年的租金被告已经付清,第二年的租金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尚未支付租金。原告向被告催告,指出其违约,并要求其付清全年租金。被告于2006年5月1日发函给原告,表示由于其已停止经营,需要解除租赁合同,并愿意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并于次日将租赁房屋腾空,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按约支付租金250000元。在诉讼中被告表示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请求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金为代价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分歧: 此案存在两种不同意见。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迟延支付租金,出资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不支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获得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选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此案是应当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由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还是判决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由被告支付一年租金?对此,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被告已经停止经营,租赁房屋对被告已不具有使用价值,被告愿意就提前解除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强制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对被告也不公平,同时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可以由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判决被告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属于违约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只有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在原告没有诉请的前提下,法院不可以主动做出解除合同的判决。本案被告主要义务为交付租金,并非不可以强制履行的债务,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需要使用房屋,导致房屋空置,为被告在订约时应当预见的正常损失。根据合同必须信守的原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允诺不得反悔,合同必须信守是合同法确立的重要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便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严格信守,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原告获得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选择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继续履行在性质上是一种救济制度,又称为特定履行、实际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继续履行的真谛在于它要求合同债务人应当实际地履行合同而不得任意地以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来代替履行合同债务。我国合同法赋予继续履行制度以一席之地。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确立了强制履行制度。当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且无正当理由时,守约方有权要求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诉讼欺诈不是三角诈骗 浅析诉讼欺诈行为的定性 亓旭岩* 【内容摘要】关于诉讼欺诈行为,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研究意见呈现多元性,既存在有罪与无罪的矛盾,也存在民事和刑事上的差异三诉讼欺诈行为侵犯了国家司法审判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应增设新的罪名予规制三同时,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对于诉讼欺诈行为的调整应当相互协调二统一三 【关键词】诉讼欺诈 罪刑法定 民事侵权责任虚假诉讼罪 诉讼欺诈行为,通常是指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以做虚假陈述二提交虚假证据或串通他人作伪证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人民法院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达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三 一二诉讼欺诈行为多元性研究概述(一)有罪与无罪的争论 1二有罪说三认为诉讼欺诈行为可以根据现行刑法分则的有关条款定罪科刑,主要有诈骗罪说和敲诈勒索罪说三 (1)诈骗罪说三该说是有罪说中的代表性学说,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着广泛的影响三诈骗罪说的重要理论基础是 三角诈骗”理论,即行为人向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处分了被害人的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三受骗人之所以能够处分被害人的财产,是因为在社会一般观念里,他应该得到了被害人的概括性授权,可以为被害人处分财产三刑法分则中的票据诈骗罪二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上包含了三角诈骗的情形三刑法在将票据诈骗二信用卡诈骗规定为独立罪名之前,司法实践一直将这些行为认定为普通诈骗罪三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向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由法院强制执行将被害人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第三者所有的诉讼诈骗行为,是三角诈骗的典型形式,应当以诈骗罪论处三① (2)敲诈勒索罪说三认为行为人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债权人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意图通过诉讼方式(一般称为恶意诉讼),利用法院判决他人败诉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同于诈骗罪,而更接近于敲诈勒索罪三恶意诉讼是要借助法院判决的强制力迫使被告交付财物,而不是骗取被告的财物三把恶意诉讼看成是敲诈勒索的一种特殊方式更为恰当三② 2二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说三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高检研发第18号‘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三”行为人伪造公司二企业二事业单 *①②亓旭岩(1965 ),男,山东莱芜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庭长三 张明楷:‘论三角诈骗“,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第93至106页三 王作富:‘恶意诉讼侵财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特征“,载‘检察日报“2003年2月10日第3版三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精编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交通运输)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 见

杭州中级法院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意见 来源:本站编辑时间:2011-05-2808:27:36浏览次数:32字体:大中小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编者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壹直是民事审判的焦点和难点所在,随着车辆的增多、道路的扩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这类案件的二审被改判率连年居高不下,特别是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出台后,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中保协、法院、当事人对交强险的具体操作问题产生意见分歧,这为审判实践带来了难题。鉴于此,民壹庭继2005年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进行调研后,再次将该类问题作为2008年的重点调研课题,通过向全市十三个基层法院广泛征集该类案件中存在的疑难问题,且就现阶段审判情况走访部分基层法院,经提炼总结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形成初步意见,再于2008年4月23日在富阳召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相关问题研讨会讨论。经过充分研讨和论证,对审判中的部分疑难问题,已形成了较为壹致的认识。现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壹、诉讼主体和责任主体问题 (壹)诉讼主体问题 1、道路交通事故涉及交强险(或第三者强制责任险)赔付的案件中,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

位问题。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X公司的,可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和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且的角度,将俩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X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X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X公司为第三人。保险X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X公司作为赔付主体,和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且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X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X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X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对于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问题,道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法律关系,保险X公司对该案件的诉讼标的(即侵权行为)且无独立请求权,而是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对受害人具有先行赔付、直接赔付的义务,且该赔付义务源于保险X公司和肇事者保险合同的订立,因此保险X公司在道交人损案件中的诉讼主张往往依附于肇事者壹方,故保险X公司的诉讼地位应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于保险X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情形前已所述,在此略。

财产法·课程资料·2015共143页

财产法 课程范围:财产法—中欧法学院必修课总学时:36(4学时/周) 授课时间:2015/09/11-11/06(周五8:00-11:20)授课地点:明法楼306教室 学分:2 授课教师:刘智慧

目录 ★课程简介 (3) “财产法”课程分数构成 (4) ★课程纲要 (5)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一)——基本参考文献 (6)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二)——各专题讨论问题 (7) 专题1:财产法概述(第1讲) (7) 专题2:占有制度(第2讲) (7) 专题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3讲) (8) 专题4:不动产物权变动(第4-6讲) (12) 专题5:动产物权的变动(第7讲) (13) 专题6:担保物权的设定及效力(第8-9讲) (14) ★本课程课前阅读材料(三)——基本法律文件 (16)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 (16)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 (37)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 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4次会议通过) (41) 4.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2007修订) (44) 5.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 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5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6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59)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6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因担保法))苦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29日最高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欢会议通过) (70) 9.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81) 10.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1月22日经建设部第1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8年7月 1日起施行。 (86) 11.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2月1 日起施行) (99) 1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108) 1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07年10月17日施行) (114) 14.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18) 1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征求意见稿,国土资源部2015.3) (121)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1日)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PK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表时间:2007-12-1 18:33:00 阅读次数:751 杭州市市民钟云龙不服浙江省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现了不同的看法。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发回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近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 虽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理由,并不一致。但法院作为裁定进行的应该是全面审查。 附: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杭行告初字第1号 起诉人钟云龙,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东宝里9-3号。 委托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人钟云龙以浙江省人民政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近日其从邻居处得到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一方案”一份。由此获悉:2005年9月1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曾经作出决定,同意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起诉人拥有所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证,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7年3月9日,起诉人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维持了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人认为,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本案所涉地块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杭州市望江地区改造建设指挥部在《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中填写成“国有土地”,系歪曲事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据此认定该块土地是国有土地,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浙江省人民政府2005年9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27.1098公顷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居住的原望江村集体所有土地在“撤村建居”后已转为国有。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浙土字[2005]第20160号同意收回该国有土地,与起诉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故起诉人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钟云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凌涛 代理审判员魏之葸 代理审判员李晓丽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杭州各级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如不能提供的,可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20% 信用: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管辖范围说明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人民法院和万州区、涪陵区两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以下。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标的在1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以财产为内容的民事案件以及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 2、中级人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2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市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争议金额为100万元(含本数)至2000万元以下;知识产权案件,争议金额为500万元以下。 3、 100万元以下;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争议金额不得低于3000万元;涉外和涉港、澳、台案件诉讼争议金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 4、涉外合同和侵权纷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查有关涉外民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承认与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 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发表日期:2009年7月23日共浏览1035次 浙高法〔2009〕247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 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09)民四他字第10号]的要求,我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自2009年9月1日起,发生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上述基层法院管辖; 2、上述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上述基层法院要设立专门的审判庭或者合议庭,配足配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力量,加强对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审判水平,规范审判程序,确保审判质量; 4、上述基层法院在今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逐级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9)民四他字第10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9]40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西湖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四个基层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2020年浙江省嘉兴市《综合知识》事业单位考试

2020年浙江省嘉兴市《综合知识》事业单位考试 (说明:本卷共100题,考试时间90分钟,满分100分) 一、单选题 1.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所讲的“中国工业化道路问题”主要是指()。 2. 注办的作用说到底是为了()。 A、备忘待查 B、检查监督 C、避免延误 D、方便工作【答案】A 3.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两年【答案】A 4.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A、高级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答案】C 5.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兵书《孙子兵法》的作者是()。 A、孙武 B、孙膑 C、孙权 D、孙策【答案】A 6. 下面属于报考公务员限制性条件的是()。 A、曾被开除公职的 B、曾受刑事处罚的 C、色盲不得录用为交通警察 D、政治面貌非党员的【答案】ABC 8. 事物的发展既是连续的又是非连续的,这种矛盾的说法属于()。 A、诡辩论的观点 B、绝对主义的观点 C、相对主义的观点 D、辩证的观点【答案】D 9. 国家教育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之间属于()。 A、平行关系 B、不相隶属的关系 C、业务指导关系 D、隶属关系【答案】C 10. 对各级机关违反公务员管理制度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是()。 A、行政监察机关 B、原处理机关的上级机关 C、原处理机关的人事部门 D、公务员主管部门【答案】D 11. 隋大业年间开凿的大运河,唐朝开元初修治的()驿道,使江西地区融入

了全国的交通网络系统之中,是江西繁荣的重要条件。 A、南风岭 B、骑田岭 C、大庾岭 D、都庞岭【答案】C 12.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A、受益人必须进行经济补偿 B、侵权人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C、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D、不需要进行经济补偿【答案】C 13.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了对有某些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职务任用上需要回避的情况,以下哪些属于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 14. 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核心是()。 A、文学、艺术和宗教 B、道德、伦理 C、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 D、哲学、历史【答案】C 15.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A、省人民政府 B、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C、县人民政府 D、国务院【答案】A 16. 现行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向()负责。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 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答案】D 17. 印度一位教授曾对一棵树算了两笔不同的账:一棵正常生长 50 年的树,按市场上的木材价格计算,最多值 300 多美元;但从它产生的氧气、减少大气污染、涵养水源、可以为鸟类与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的生态效益看,则值 20 万美元。这种算账方法强调了()。 A、事物存在的客观性 B、人类认识的主观性 C、事物联系的多样性 D、事物运动的规律性【答案】C 18. 1956 年 4 月,毛泽东提出我国发展科学、艺术的基本方针是()。 19. 下列哪一项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A、县公安局作出罚款决定前对行政案件证人吴某所作的询问笔录B、县公安局作出罚款决定前对行政案件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C、行政处罚听证笔录D、人民法院立案后行政机关自行向证人取证所作的笔录【答案】D 20. 历史上杰出人物的产生()。 A、纯粹偶然的 B、纯粹必然的 C、偶然与必然的统一 D、有的是偶然有的是必然【答案】C 二、多选题 21.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创造价值的理论有了新的内容()。

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140418)

杭州各级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规定一览 2014-04-18郑祥律师 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没有具体的标准(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风险程度决定) 信用担保: 1、不接受担保公司性质的公司担保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保全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律师费除外。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二、上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10万以下,全额;10万以上,20%。 信用担保: 1、杭州地区(大杭州范围)无关联企业,股东与原告不重复。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所有者权益、保全金额,加盖国或地税章。如不能提供的,看提供净资产现状审计报告。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提供财产线索,房产、车辆均需提供权属信息。 6、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7、担保书内容,需写明因保全错误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不能有金额限制。 8、不需要另外增加现金担保。 三、下城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加盖国或地税章。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股东名册。 5、股东会决议 6、承诺书 7、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四、西湖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民间借贷案件30%-50%。 信用担保:不接受 五、拱墅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六、江干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5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包括上年度的年检资料、股东名册)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七、滨江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3、近2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工商登记基本信息。 5、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担保函。 八、萧山区人民法院 现金担保:20%-50%,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定。 信用担保: 1、杭州市区无关联企业。 2、注册资本是保全金额2倍以上;净资产不低于保全金额。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一、一审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诉讼 (1)国内案件: 第一类: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都在东莞市或都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5000万---3亿。 第二类: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东莞市,且争议标的额为人民币4000万---2亿。 (2)标的额:人民币4000万---2亿。 : 标的额:人民币600万---2亿。(3)、争议标的金额依前款规定虽属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中级法院认为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 (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 (5)、用人单位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 注:所有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解散、清算案件由公司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a、被告为正处级以上行政机关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c、重大涉外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地区、台湾地区的案件;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刑事案件(一审由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4)、中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二审、再审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等对东莞市第一、二、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等对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的民事案件,认为有错误的,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 讨会纪要(二)》的通知 (浙高法刑二(2006)1号)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衢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金华市、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各基层人民法院刑庭: 现将《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但应避免机械套用。如与法律或司法解释冲突,应以法律或司法解释为准,遇有问题时请及时报告省法院刑二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二)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省高级法院刑二庭于2006年6月7日至8日在新昌召开了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部分中级法院、基层法院的刑庭庭长、审判长参加了研讨会。研讨会就近几年来各地法院在审判经济犯罪案件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并就其中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形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自首中“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先行实施的犯罪行为虽然已经被当地的司法机关掌握,但对现行犯罪进行侦查的司法机关,通常情况下难以了解到或发现该先行发生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司法机关尚未掌握”。 二、单位犯罪中自首的认定 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认定为自首。单位犯罪中的自首,一般根据下列原则分别认定: (1)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从宽处罚。如果有的人员拒不到案或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对该人员不予认定自首。 (2)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单位自首;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拒不到案或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则只能对自动投案的直接责任人员认定自首。 三、数量或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发票犯罪的处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折抵税款的其他发票,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份数或者票面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但非法获利数额巨大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入户盗窃构不成盗窃罪时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入户盗窃未窃得财物或窃得财物数额未达较大标准,不构成盗窃罪时,对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有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等严重情节的,可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则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五、以购物为名骗得商品后再逃离的行为定性 以购物看样为名从商店营业员处得到商品后,不顾营业员喝止、追赶,公然携带商品逃离营业员的控制范围,应以抢夺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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