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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

一、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区(县)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

(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设5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房地产及其相关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金融和投资纠纷案件;

民四庭:负责审理普通经济纠纷和破产案件;

民五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部分法院民事审判庭分工

(1)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内设4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特别程序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破产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

民四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

(2)卢湾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

(3)徐汇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等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经济、商事等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的案件。

(4)长宁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装修装潢纠纷案件。

(5)闵行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一般商事、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诉讼案件。

(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法院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内设5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房地产及其相关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金融和投资纠纷案件;

民四庭:负责审理普通经济纠纷和破产案件;

民五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部分法院民事审判庭分工

(1)杨浦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一般经济纠纷、商事纠纷及涉及房地产案件。

(2)虹口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电信、婚姻、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相邻关系、个人与单位(公司)之间的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公司商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3)黄浦区人民法院

内设4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医疗、交通、侵权等传统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一般商事经济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民四庭:负责审理涉及房产、劳动争议案件。

(4)静安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房产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医疗纠纷等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公司商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

老年庭:负责审理60岁以上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案件。

(5)闸北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分家析产、劳动争议、损害赔偿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公司商事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6)普陀区人民法院

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

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

民二庭:负责审理商事、经济纠纷案件;

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

三、关于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

(一)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水域的一审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执行以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二)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下辖上海、南京、蚌埠、杭州等铁路运输法院,主要审理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由它管辖的案件等。

(三)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主要审理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普通刑事案件、一般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最高院民一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一 目录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4、善意买受人应该返还给出卖人房屋使用费的标准问题 5、对交通事故形成原因的举证责任应由谁来承担问题 6、生效裁判的事实证明效力问题 7、责任保险人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问题 8、由亲属参与民事纠纷的调解代当事人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问题 9、第三人介入侵权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问题 10、夫妻一方所在企业发放的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1、被告作为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是否构成反诉问题 12、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问题 13、农民自建住房是否适用《建筑法》问题 14、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15、他人能否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问题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7、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 18、亲子鉴定能否强制问题 缪晓军整理 1、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问题 理论界或实务界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确定的价格购得房屋。第二种观点:法院只能判决撤销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第三种观点:当事人提出无效合同确认之诉,人民法院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判决,也可以根据形成权的理论,依法支持当事人直接购买房屋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后,形成两种观点:多数人认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承租人对出租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一种准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有物权效力的表象,应当依法保护。将优先购买权理解为形成权,法律依据不足。它只是优先缔约的权利,而不是保证买到的权利。对准物权的保护必须要和所有权的保护有所区别。所有权是绝对的权利,所有人出卖自己的所有物,应当尊重其缔约自由的权利,不能过多干涉,因此,承租人不能直接主张依据第三人购买房屋的条件取得房屋,只能请求确认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通过无效之诉,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等原则,承租人的利益照常可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对于“同等条件”应作宽泛理解,不仅是价格条件,还包括付款条件,以及出卖人(所有人)提出的其他条件等。少数意见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就是对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的限制性权利,优先权不能理解为优先缔约权,考察其内容,应当包含可以优先买到的权利,否则优先权没有实际意义,实质上体现不了对承租人权利的保护。另外,承租人主张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在判决时不需要判决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而是变更所有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的主体,这种裁判方法和判决的执行都不会有法律上的障碍。因此,承租人可以请求依据所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条件取得房屋,法院可以据此请求判决。 2、交房、办证与诉讼时效问题

县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研(评估后修改版)

司法局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修改版)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1)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2) 四、项目单位情况 (6) 第二章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 一、项目建设基本思路 (7)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 第三章场地选择与建设条件 (11) 一、项目选址 (11) 二、场址建设条件 (12) 三、建设场址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14) 四、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14) 第四章建筑工程方案 (16) 一、平面方案 (16) 二、立面设计方案构思 (18) 三、建筑工程 (19) 第五章公用工程 (22) 一、土方工程 (22) 二、道路工程 (22) 三、给排水工程 (22)

四、电力通讯工程 (25) 五、地质灾害防治 (27) 第六章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及消防 (29) 一、环境保护 (29) 二、劳动卫生安全 (32) 三、消防 (34) 第七章节能 (36) 一、节能标准和节能规范 (36) 二、能耗状况和能耗指标分析 (36) 三、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37) 四、项目能耗种类分析 (37) 五、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 (37)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0) 一、组织机构 (40) 二、人力资源配置 (40) 三、人员培训 (41) 第九章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42) 一、建设工期 (42)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2) 三、实施进度表 (43) 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4) 一、投资估算 (44) 二、资金筹措 (49)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业务用房可行性研究报告

目录 第一章总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及范围 (2)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 (3) 四、项目单位情况 (6)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设内容 (7) 一、项目建设基本思路 (7) 二、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7) 第三章项目选择及建设条件 (10) 一、场址选择 (10) 二、建设条件 (11) 三、建设场址与总体规划的衔接 (13) 四、土地利用合理性分析 (13) 第四章建筑工程 (14) 一、平面方案 (14) 二、竖向设置 (15) 三、立面设计 (16) 四、建筑工程 (16) 第五章公用工程 (19) 一、给排水设计方案 (19) 二、电气设计方案 (22)

第六章环境保护、职业卫生安全及消防 (26) 一、环境保护 (26) 二、职业卫生安全 (29) 三、消防 (30) 第七章节能方案 (33) 一、节能概况 (33) 二、能耗指标分析 (34) 三、节能措施 (35) 四、节能效果 (38) 第八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40) 一、组织机构 (40) 二、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培训 (42) 三、项目组织管理 (42) 第九章项目建设进度安排 (43) 一、建设工期 (43) 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43) 三、实施进度表 (44) 第十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45) 一、投资估算 (45) 二、资金筹措 (49) 三、资金使用管理 (49) 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 (50)

一、招投标范围 (50) 二、招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50) 三、招标基本情况表 (51) 第十二章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52) 一、经济效益评价说明 (52) 二、运行费用效益分析 (52) 三、社会效益分析 (53) 四、税收 (53) 第十三章社会评价与风险分析 (54) 一、社会评价 (54) 二、风险分析 (57) 三、结论 (58)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法院法官谈民商事审判的一些疑难问题 一、关于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范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范,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范,违反其规定,出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格式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1)一审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格式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司法局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1章总论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xxx市xxx司法局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1.2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名称:xxx市xxx国有资产管理局 1.1.3可行性研究报告研究内容及编制依据 1、研究的内容 研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背景及必要性、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建设条件、建设方案、项目建设总投资、筹资方案、效益分析、社会评价和风险对策等。 2、编制的依据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 2250号);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 国家关于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技术经济规范;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的有关法律、

民用建筑设计有关规范、规程; xxx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 xxx市xxx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四川英杰投资咨询公司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委托函。 1.2项目概况 1.2.1建设地点 项目拟选址于xxx市xxx文化路与茨齐路交汇处。 1.2.2建设内容及规模 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基础,本项目推荐建设规模方案为:总占地面积10384m2,新建司法业务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1210m2,建设内容由司法业务用房和办公用房两部分组成,其中业务用房760m2,办公用房450m2。为四层框架结构建筑。 1.2.3建设期限 项目自2012年8月开工至2014年8月竣工,建设期为2年。 1.2.4建设投资及资金筹措 项目总投资338万元。 资金来源:申请国债资金169万元,xxx市xxx政府自筹169万元。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经验总结及建议 xx年以来,xx法院在xx的正确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目标,紧紧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大局,努力落实各项司法为民措施,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xx法院通过妥善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依法平等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多元化主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各种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经验总结 采取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 在经过了大循环轮案制和法官助理等一系列审判模式改革之后,xx年我院最终确定了最符合我院院情的一审一书制的审判运行模式,即由一个审判员带一个书记员,由审判员负责庭前调解、庭前证据交换、开庭审理、撰写法律文书等工作,而书记员则负责程序性的事务,如送达、庭审记录及装订案卷等。此模式分工明确且程序简洁,效果很好。此模式运行以来,xx年xx的法官每年人均结案均在100件以上。 一方面,明确的分工与简洁的程序带来了审判效率的

显著提高。另一方面,由于法官对所承办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须全程负责,将责任落实到法官个人,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一旦出现错案、瑕疵案件,将追究到底。法官为了提高案件质量不断加强自我学习,钻研业务,使我院的当庭宣判率大幅提高,涉诉上访的人数也明显下降,较好地做到了息诉服判。 创新机制提高调解率 从xx年开始,在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院全面推行了约束机制与激励机制并举的司法绩效考核体系。一方面,制定约束机制,即给民商业务庭室下达硬性指标,要求其调解率必须达到xx以上,每月进行司法绩效考核,将未达标的庭室及法官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惩罚。另一方面,创建激励机制,首先物质上案件质量奖将对以调解结案的案件予以倾斜,每件调解结案的案件比其他案件要多出20元每件,以一定的物质激励来提高一线审判员的调解积极性。其次,对于调解率较高的法官将在我院大厅公布出来进行表扬,并在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在这一机制的有效调节下,一线审判员的调解责任心和积极性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从以往调解在诉讼程序中只是走过场,容易调的就调,难调的就判,到现在法官以调解为重要手段,将调解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不辞辛苦,不怕麻烦,多做当事人的工作,耐心解说,为彻底化解当事人

二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上诉人×××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的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1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建标129-201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确定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司法业务用房完善功能、可持续发展,保证司法行政机关全面依法履行业务职能,结合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特点和专业技术要求,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司法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的标准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司法业务用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应纳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建设等级、面积指标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本标准规定的建筑面积指标为控制指标。 第五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水平,应满足开展司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简洁庄重。 第六条司法业务用房应与司法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办公用房建设应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550号)执行。当司法业务用房和司法办公用房统一建设时,应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司法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同时应符合国家相关建筑安全、放火、抗震、节能和环保等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第八条司法业务用房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单位合并建设或进行购置。建设规模可参照本建设标准第四章所规定的面积指标进行控制。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司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司法业务用房的房屋建筑由业务功能用房和附属用房组成。 第十一条市(地、州)司法局业务功能用房的建设内容依据其所担负的业务职能来设置,可包括以下十九类业务功能用房: 一、法律事务接待用房:具有群众等候、接待分流、宣传展览等业务功能。 二、监狱劳教业务用房:具有警务督察、狱所务公开监督等业务功能。 三、法律援助业务用房:具有申请受理、审查指派、协商调解、当事人个别谈话等业务功能。 四、人民调解业务用房:具有案件登记受理、纠纷调解、人民陪审员指导等业务功能。 五、社区矫正业务用房:具有矫正情势分析、训诫谈话、心理矫治等业务功能。 六、安置帮教业务用房:具有社会帮教、安置议事等业务功能。 七、律师业务用房:具有法律咨询、案件办理等业务功能。 八、公证业务用房:具有公证咨询、公证办理、文印制证、水印纸保管等业务功能。 九、普法依法治理业务用房:具有网络宣传、音像采编制作等业务功能。 十、国家司法考试用房:具有报名审核、试卷保密存放、考试信息管理等业务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汇编

最高院发布第一批指导性案例, 为什么强调大家一定要好好研读这几个案例,因为指导性案例所确定的裁判要点,对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做出裁判具有指导作用,即在根据法律、有关司法解释做出裁判的同时,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并可以作为裁判文书的说理依据加以引用。其他任何形式的案例均无此明确、权威的裁判指导作用,更不能在裁判文书中加以引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改革举措,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初步确立。社会各界对此高度关注,并给予大力支持。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要求,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报送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加强并协调有关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研究。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将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等4个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予以公布。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 (一)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陶德华居间合同纠纷案,旨在解决二手房买卖活动中买方与中介公司因“跳单”引发的纠纷。该案例确认:居间合同中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即买方不得“跳单”违约;但是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从而既保护中介公司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市场交易诚信,又促进房屋买卖中介公司之间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正确处理诉讼外和解协议与判决的效力关系。该案例确认: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从而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三)潘玉梅、陈宁受贿案旨在解决新形式、新手段受贿罪的认定问题。该案例确认:国家工作人员以“合办”公司的名义或以

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办公室个人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办公室个人工作计划正式 版

办公室个人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XX年,我局的司法行政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强化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各项职能的作用,继续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现将有关工作计划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xx普法的验收工作 “xx”普法活动已接近尾声,但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xx”普法规划,推

进“法律七进”活动,提高全民法素质。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七进”活动,是“xx”普法的重大创新,是深化普法教育的有效载体,要创造性地推进“法律七进”活动,贴近基层、贴近群众,把法律知识送到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满足不同普法对象的学法需求,使“法律七进”成为惠及人民群众的“民心工程”,争取做好xx普法活动的验收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工作,努力做到人员编制到位 目前,部分司法所由于人员的临时性、不确定性导致有些工作无法顺利开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

判决书格式样式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样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民初字第××号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x x x x年x x月x 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x x x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女士诉称被告在自己交还其钱包后拒付其已在报纸上声称支付的15000元(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x x x辩称钱财本该是自己的,据民法通则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该归还原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一方面原告负有将物品还给原主之义务,且原告并未因此而损失(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刊登了支付原告15000元的声明.虽然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是为了维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表一人皆无权主张行为无效或撤销因此来抵消为故意不真实表示者对其相对人可能带来的损失该即该法律行为有效(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被告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守信这一原则。……(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基于上述本院认为,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79条……(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违背了民法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是原告受到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而原告负有法律上的将所拣

司法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司法局办公用房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我局办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的规 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公用房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管理使用、安全 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办公用房的使用科室及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应增强大局意识、文明意 识,共同爱惜办公用房设施、维护办公环境及秩序,努力构建和谐、文明、安全、舒适的办公环境。 第四条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管理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办公用房的供水、供电、卫生间等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修等工 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办公用房的调整分配以机构编制人员面积分配标准和集中办公为原 则,综合考虑各科室使用人数等实际情况,由局办公室统一核定各科室办公用房 使用面积和具体使用房间。 第七条严格执行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标准规定,正处级不得超过24平方米、副处级不得超过18平方米、科级及以下不得超过9平方米。其中,正处级和副处级办公用房内不得单设卫生间。 第八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如确有需要使用闲置办公用房,应由相关科 室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调配。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擅自更换已核定调配的办公用房。 第九条办公用房的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要确保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美化。

第十条各科室要做好室内环境卫生,做到墙面、地面干净整洁,办公用品摆 放有序。室内不得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使用科室要提高安全意识,切实落实安全责任。要围绕“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强化安全工作责任,经常对重点部位存在消防隐患做必要的检查和维护,严禁电器长期通电、超负荷运转,发现线路老化或负荷过大时要及时上报维修,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局直属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新版)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 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 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房屋建筑建设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九类功能用房: 一、立案用房,包括立案登记室、当事人等候大厅、立案听证室、证据交换室、立案调解室、诉讼收费室、当事人诉讼服务室、法警值班室等。 二、审判用房,包括大法庭、中法庭、小法庭、独任法庭、庭审合议室、法官更衣室、审委会评案室、诉讼调解室、听证室、远程庭审观摩/案件讨论室、远程提讯/质证室等。 三、执行用房,包括执行材料接转室、执行听证/和解室、对外委托工作室、执行指挥中心、执行物保管室等。海事法院设执行拍卖室。 四、信访接待用房,包括来访登记大厅(室)、候谈厅(室)、接谈室、来访听证室、来访调解室、来信阅处室、院(庭)长接待室、法警值班室、公安民警值班室、特殊情况处置室、安全监控室等。 五、审判配套用房,包括当事人候审室、旁听群众休息大厅、陪审员室、公诉人室、律师室、证人室、鉴定人室、翻译室、刑事被告人候审室、法警值庭室、羁押室、法庭设备控制室等。 六、审判信息管理用房,包括审判信息中心机房、涉密信息机房、密码设备及机要信息管理室、审判信息综合管理控制室、通信信息设备及管理室、灾备室、UPS电源室、线路接入及管理室、数字电视信息设备及管理室、中控信息管理控制室、设备维护及备件室等。 七、诉讼档案用房,包括纸质档案库、数字档案库、实物档案库、特殊档案珍藏库、查阅登记室、目录室、纸质档案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最高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文)发布!快来学学怎么写判决书~ 活着的法律 2016年7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本次发布的一共568个,其中包括法院用的文书样式463个,当事人所用的文书样式105个,其中亮点众多。据悉,这两份文件将2016年8月1 日正式施行。本期推文为大家呈现《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的部分。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XX开发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XX开发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你可任意修改编辑)

第一章总论 1.1 项目背景 1.1.1项目名称 XX开发区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项目 1.1.2项目性质 新建 1.1.3项目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开发区司法所 法人代表:XXX 1.1.4编制依据 (1)《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19号);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 (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 (4)《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业务基础建设有关问题的调研报告》; (5)《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建标129-20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9)《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中国电力出版社; (10)《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11)《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中国计划出版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 (14)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1.1.5项目提出的理由与过程 **开发区司法所在开发区和**县司法局的领导下,负责全区司法工作。肩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任。 目前,**开发区司法所无固定的业务用房,只能靠租借房进行办公,办公用房面积严重不足,仅能满足最简单、最基本的办公需求。业务用房紧缺,靠挤占有限的办公用房开展业务,没有独立的、能满足实际需要的业务用房,致使司法工作开展严重受限。法律援助、社区矫正、人民调解业务、法律咨询等无接待场所、无办案室、无当事人谈话室、无调解室、无矫正宣传室等,接待、咨询和办案等混为一室,严重滞后的办公、业务用房日益成为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了司法行政各项业务的开展。 另外,**开发区司法所业务用房的面积达不到上级司法机关提出的“二级司法机关的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35-38平方米的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公司法(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X勇健法官X雪楳 编者按: 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民商事审判中出现了很多类型新、争议大的疑难问题。为加强对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的监督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近年来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梳理,主要涉及公司法、企业改制、破产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票据法、保险法、电子商务法、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本版陆续将这些问题和所涉及的不同观点介绍给广大读者,以期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研讨争鸣,从而促进我国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 一、出资问题 1.出资方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扩大了出资物的X围,规定凡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作价出资。由此可见,股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财产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但同时,其也以但书的方式对出资财产进行了限制,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修改并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XX、

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该条例系行政法规,且公布于新公司法之后,能否据此认定上述禁止出资财产不能出资,现存争议。此外,借款、债权是否属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可出资财产,也存纷争。 关于劳务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劳务出资符合公司出资多样化的国际趋势,劳务拥有为实践所需的价值性,实务中存在劳务出资情况。我国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劳务可以作为出资方式。否定观点认为,公司成立之初,劳务既不具有现实存在的价值性,又不易准确量化,且在公司解散或破产时难以变现,这将削弱公司资本的担保机能。 关于设定担保的财产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尽管财产设定担保,其权利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可以通过条件限制和加重出资人责任的手段解决其存在的出资瑕疵问题,且对担保物本身的价值超出担保的债权的价值部分,出资人的出资并不存在瑕疵。否定观点认为,用担保物出资,会使公司的财产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存在权利瑕疵,将影响公司资本的稳定,损害其他出资人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关于借款可否出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能否据此认定借款出资的效力,存在不同观点:(1)该规定系倡导性法律规X,且《贷款通则》系行政规章,即使可以作为裁判规X,在司法实务中也仅参照适用。(2)在金融领域,行政规章具有相当于行政法规的地位。该规定系管理性禁止性法律规X,违反并不绝对无效。(3)该规定系效力禁止性法律规X,违反其规定,出资行为绝对无效。 关于债权可否出资,肯定观点认为,债权系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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