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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分析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分析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分析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5.香港银行收到融资性保函后,为香港公司发放美元贷款,同时锁死一年期NDF,确定到期还贷成本。9.

香港银行叙做信用证项下押汇,向香港企业放款,同时配套NDF到期日,境内银行付人民币到香港银行,香港银行购汇还贷,NDF交割,兑现收益。

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内保外贷具体操作步骤:

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融资性保函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保函融资额度。

3.向香港的银行申请配套保函融资额度的NDF额度。

4.双方额度均通过审批后,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单笔保函业务,提供单笔需要的申

请资料,并存入全额人民币保证金质押,定期一年。

5.香港银行收到融资性保函后,为香港公司发放美元贷款,同时锁死一年期NDF,确定到期还贷成本。

6.香港公司用收到的美元贷款进行真实付汇。

7.一年到期后,购汇偿还美元贷款,交割NDF,收益兑现。

人民币信用证具体操作步骤:

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开证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贴现额度。

3.境内企业提供开证资料以全额人民币质押申请开立人民币贸易信用证。

4.境内银行向香港银行开出一年期信用证。

5.香港公司向香港银行交单。

6.香港银行在系统登记交单议付,并向境内银行寄单。

7.境内银行承兑信用证,承兑期限一年。

8.香港公司申请押汇。

9.香港银行叙做信用证项下押汇,向香港企业放款,同时配套NDF到期日,境内银行付人民币到香港银行,香港银行购汇还贷,NDF交割,兑现收益。

NDF及套利操作案例

融资保函的定义:融资保函又称“融资性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该保函主要

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NDF(Non-Deliverable Forward),意即“无本金交割远期人民币交易”。是企业与银行约定远期人民币汇率及交易金额,并于未来指定日期,就先前约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结算差额,而无须交割本金。它是境外企业针对有我国的外汇管制,为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所衍生出来的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由境外银行承做。

DF:国内远期结售汇(DF,Deliverable Forward)。

NDF与国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区别在于:1、没有本金的交付,只要把到期日的市场汇率与合约议定价格的差价进行交割清算,不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2、叙做NDF业务,不需要真实的贸易背景;三、交割货币为美元或其它流动性好的国际货币,如欧元、日元;四、NDF在期限上更为灵活,最长可做15年,而远期结售汇最长为1年。

目前海外NDF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强于境内市场,NDF贴水大于DF贴水,即NDF 市场与DF市场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存在价差,从而产生套利空间。

进口贸易汇率解决方案

公司进口贸易中主要需求是如何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锁定乃至降低付汇成本。目前汇率风险主要体现在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风险以及美元对其他货币(如欧元、英镑等)的汇率风险。

预计未来一年内,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升值趋势不变,且升值速度会逐步加快,波动幅度逐步加大。目前企业为降低付汇成本而通常使用的做法:现汇支付(不产生结售汇成本和汇率风险)、现汇结汇+远期购汇(可以通过现汇结汇价和远期购汇价之间的价差套利)等。

方案:境内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购汇+境外NDF方案

★方案优点:更有效地使公司享受人民币升值好处,增加企业财务收益,降低付汇成本。按目前报价水平测算,公司可以获取付汇金额1%以上的无风险收益。

★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付汇的情况。

★方案说明:

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购汇:公司将拟购汇或拟对外支付的现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我行,以该定期存款质押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对外支付,贷款到期后以该定期存款购汇还贷。

境外NDF: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与我行签订NDF合约,简要条款如下:

NDF合约-公司买美元卖人民币

本金额:1000万美元

交易日:2013 年 6 月 12日

起息日:2013 年 6 月 14日

定价日:2014 年 6 月 12日

到期日:2014 年 6 月 14日

远期合约汇价:6.2990

最终定价:USD/CNY在定价日北京时间上午约9:15路透信息终端显示的美元兑人民币汇价

美元买家:公司

美元卖家:银行

到期收取/支付:如最终定价<6.2990,则公司支付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6.2990/最终定价]-1]

如最终定价>6.2990,则外贸公司收取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1-(6.2990/最终定价)]

如最终定价=6.2990,则无需交收

★举例说明:公司日前拟用现汇1000万美元对外支付,按上述方案操作,

1)即期将美元结汇(7.6295),折合人民币76,295,000.00

2)办理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06%;

3)贷款美元1000万,利率?%,对外支付;

4)境外子公司办理一年期NDF业务,交易汇率为7.2990

★方案优点:更有效地使公司享受人民币升值好处,增加企业财务收益,降低付汇成本。按目前报价水平测算,公司可以获取付汇金额1%以上的无风险收益。

★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付汇的情况。

★方案说明:

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购汇:公司将拟购汇或拟对外支付的现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我行,以该定期存款质押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对外支付,贷款到期后以该定期存款购汇还贷。

境外NDF: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与我行签订NDF合约,简要条款如下:

NDF合约-公司买美元卖人民币

本金额:1000万美元

交易日:2013 年 6 月 12日

起息日:2013 年 6 月 14日

定价日:2014 年 6 月 12日

到期日:2014 年 6 月 14日

远期合约汇价:6.2990

最终定价:USD/CNY在定价日北京时间上午约9:15路透信息终端显示的美元兑人民币汇价

美元买家:公司

美元卖家:银行

到期收取/支付:如最终定价<6.2990,则公司支付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6.2990/最终定价]-1]

如最终定价>6.2990,则外贸公司收取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1-(6.2990/最终定价)]

如最终定价=6.2990,则无需交收

★举例说明:公司日前拟用现汇1000万美元对外支付,按上述方案操作,

1)即期将美元结汇(7.6295),折合人民币76,295,000.00

2)办理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06%;

3)贷款美元1000万,利率?%,对外支付;

4)境外子公司办理一年期NDF业务,交易汇率为7.2990

一年后....

1)公司获取人民币本息78,629,627.00;

2)在国内办理购汇:

ⅰ到期中间汇率为7.4000,银行售汇价为7.4150,

则公司可购美元10,604,130.41

即公司在我行美元一年期贷款利率不高于7.20%,就有套利机会。

ⅱ到期中间汇率为7.2990,银行售汇价为7.3140,

则公司可购美元10,750,564.26

NDF获得0美元,

合计:10,750,564.26

即公司美元一年期贷款利率不高于7.50%,就有套利机会。

ⅲ到期中间汇率为7.1500,银行售汇价为7.1650,

则公司可购美元10,974,127.98

NDF支付208,391.60美元,

合计:10,765,736.38

即公司美元一年期贷款利率不高于7.65%,就有套利机会。

(本例仅为参考,不构成实际成交依据)

目前我行美元贷款基准利率为6.1%左右,如公司按上述方案操作,无风险套利空间为1%以上。公司每付汇1亿美元计,可获利100万美元以上。

出口贸易汇率解决方案

公司出口贸易中主要需求是如何有效规避人民币汇率升值风险,锁定乃至提高结汇价格。

方案:境内远期结汇+境外NDF方案

★方案优点:通过NDF市场与境内DF市场价格的差异获取无风险套利,间接达到提高结汇价格的目的。

★适用范围:该方案主要适用于公司出口收汇的情况。

★方案说明:

远期结汇:公司根据出口计划及收汇时间表,与我行签订远期结汇协议,约定好未来结汇时间、结汇金额,结汇价格。

NDF:签订好远期结汇协议后,境外关联公司与我境外分行签订期限、金额相同,方向相反的NDF协议。

NDF合约-公司买美元卖人民币

本金额:1000万美元

交易日:2007 年 6 月 12日

起息日:2007 年 6 月 14日

定价日:2008 年 6 月 12日

到期日:2008 年 6 月 14日

远期合约汇价:7.2990

最终定价:USD/CNY在定价日北京时间上午约9:15路透信息终端显示的美元兑人民币汇价

美元买家:公司

美元卖家:银行

到期收取/支付:如最终定价<7.2990,则公司支付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7.2990/最终定价]-1]

如最终定价>7.2990,则外贸公司收取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1-(7.2990/最终定价)]

如最终定价=7.2990,则无需交收

★举例说明:

如公司预计12个月后收到1000万美元货款,与我行签订一年期远期结汇协议,一年期远期结汇价格为7.3626;同时公司境外子公司与我香港分行签订一年期NDF协议,买入10 00万美圆,价格为7.2990。

一年后…

1)人民币中间价7.4000,银行即期结汇价格7.3850

则公司机会损失:

(7.3850-7.3626)X1000万美元=224,000人民币

公司NDF收益:

(7.4000-7.2990)X1000万美元/7.4=136,486.48美元

折人民币:1,007,952.65

公司套利收益:1,007,952.65-224,000.00=783,952.65人民币

2)人民币中间价7.2460,即期结汇价格7.2310

公司机会收益:

(7.3626-7.2310)X1000万美元=1,316,000人民币

公司NDF支付:

(7.2990-7.2460)X1000万美元/7.2460=73,143.80美元

折人民币:528,902.81

公司套利收益:1,316,000.00-528,902.81=787,097.19人民币

(本例仅为参考,不构成成交依据)

过去几年中,由于海外市场对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总是大于国内预期,所以NDF市场与境内DF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价格存在差异,为企业提供了无风险套利的空间。在人民币充分升值之前,这种空间始终存在。如公司出口收汇均采用上述方法,以1亿美元计,可套利7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信用证案例分析 含答案

二十三、信用证开证行的付款责任 一、我某公司向外国某商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该行议付货款,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作了偿付。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开证行拒绝。 问:开证行拒绝是否有道理? 答:1、开证行拒绝是有道理的。 2、分析提要: 在本案中,开证行是按信用证支付原则,还是按买方要求,这是本案分析的焦点,根据“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信用证支付原则,开证行依信用证规定的支付原则行事是合法、合理的,这也是分析本案开证行拒绝买方要求的关键。 3、理由:本案货物买卖的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不经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加以修改或撤销信用证,即银行见票即付。因为信用证开出以后就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交易关系,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件下,银行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为此,开证行拒绝我某公司提出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交易所拒绝付款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因为开证行只依信用证,而不看重双方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 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不做押汇,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在本案中,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其成交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相符合,处理本案争执的关键是依合同还是依据信用证。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信用证“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支付原则,卖方上海A公司依据信用证行事是合法、合理的,应给予支持。因为在给付时,开证行和受益人只依据信用证行事,而不看重合同的规定,而对买方香港B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因为本案处理是依据信用而不依据合同。

背对背信用证具体操作流程实战整理版

流程详解: 1、与出口商洽谈业务并签订合同 2、在与出口商确定合同之后,计算差价及利润,然后与进口商签订合同 3、与出口商协商确定LC Format,以便信用证得开出能达到双方的认可. 4、确定了LC Format 之后,将其交予进口商,让其以此样本格式申请开立母证 5、进口商根据LC Format申请开立母证 6、在母证开出之前,一定要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并严格遵照LC Format相关条款,确定好母子证之间的时间关系;如必须要修改的,需跟出口商进行 沟通确认,以保证开出信用证后不会存在不符和不符合双方要求 7、母证开证行开出第一信用证(母证) 8、通知中间商母证已开出 9、中间商根据母证及Format,充分计算好时间差后申请开立背对背信用证(子证) 10、子证银行开出背对背信用证给出口商通知行 11、通知行2通知出口商中间商信用证已经开出,可以发货 12、出口商根据合同条款及信用证条款按时发货 13、出口商向通知行2提交信用证项下的所需文件(例如:全套正本清洁提单、原产地证明,质量证明,数量证明,商业发票,或者LOI及相关单据) 14、通知行2根据信用证条款及要求审核单据无误后将相关文件传递至子证开证行(通知行1) 15、子证开证行接到通知行2传递的单据并审核无误之后,通知中间商 16、中间商在接到子证开证行的到单通知后,根据与进口商的合同及信用证条款向议付行递交相关单据、银行汇票及付款指示 17、通知行1(议付行)将收到的单据审核无误后,传递给母证开证行 18、母证开证行在接到通知行1传递的单据后,根据信用证项下的条款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通知进口商到期付款 19、进口商确认单据后,向母证开证行递交承兑回复 20、母证开证行向子证开证行开出承兑回复 21、子证银行对母证贴现后向出口商通知行付款即可

有关信用证的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因受益人拒绝接受信用证修改引发的纠纷 1997年1月10日,芝加哥F银行向A银行开立了一笔金额为15783美元的即期信用证。该证装船期分别为2月25日和3月8日,受益人为B市某外贸公司,货物名称为铁钉。 2月12日,A银行收到该信用证项下第一次修改,要求将装船期分别提前至2月15日和2月24日,并修改货物描述等内容。A银行立即与受益人联系,请求答复。受益人于2月19日向A银行发出书面确认,拒绝修改,A银行即向F行发出同样内容的电报。3月3日受益人交单,A银行经审核无误后议付单据,并按开证行要求寄单索汇。A银行编号为BP95I1327/97。3月13日,A银行收到F银行电报,称该单据迟装并超过有效期,以此拒付并准备退单。 经查,此笔单据的装船日为2月25日,交单日为3月3日,完全符合修改前信用证的要求。据此,A银行据理力争,反驳F银行提出的不符点。 此后,F银行又多次来电坚持上述不符点,并两次将单据退回A银行,但A银行毫不退让,又两次将单据重寄开证行。由于A银行有理有力的反驳,F银行最终于4月25日付款。 评析 本案争议的产生原因在于:开证行与议付行对已经开证行修改过,但未经受益人同意的信用证条款约束力的认识不同。开证行认为按照其修改过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因此拒付;议付行则认为信用证条款虽经开证行修改,但因未获得受益人同意,因此修改过的信用证不能对受益人构成约束,仍只能依照修改前的信用证条款来审核单据。 那么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单方面修改信用证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呢回答是否定的。一方面从信用证的开立与基础交易的基本关系看,信用证的开立是服务于基础交易的,信用证作为一种支付条件,它应当符合基础交易合同中所反映的进出口商的一致意见,除非进出口商就修改基础交易合同的支付条件达成协议,否则不能修改信用证条款。单方面的修改信用证条款即同于违反了基础交易中约定的支付条件,对另一方来说是没有约束力的;另一方面,正是基于对正常交易秩序与规则的认识,UCO500第九条规定:“……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在受益人向通知修改的银行表示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

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信用证的一般运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进出口贸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2)买方向银行申请开证,并向银行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 (3)开证行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寄交卖方所在地通知行。 (4)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卖方。 (5)卖方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6)议付行议付后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要求索偿。 (7)指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银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借:应收票据-信用证贷:应收账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信用证 若是支付给供应商国内信用证,则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贷:应付票据-信用证 通过银行归还信用证款项时: 借:应付票据-信用证 贷:银行存款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名词解释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由银行(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即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可见,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 600号出版物(《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信用证三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抽象原则; 二、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1. 2. 如果受3. 4. (1) 银行。 (2) 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1.通知行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信用证不是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而是通过其在受益人国家或地区的代理行,即通知行进行转递的。通知行通知受益人的最大优点就是安全。通知行的责任是应合理谨慎地审核它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2.信用证的传递方式 信用证可以通过空邮、电报或电传进行传递。设在布鲁塞尔的SWIFT运用出租的线路在许多个国家的银行间传

递信息。大多数银行,包括中国的银行加入了这一组织。 3.有效信用证的指示 当开证行用任何有效的电讯传递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的修改,该电讯将被认为是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修改书,并且不需要再发出邮寄证实书。 受益人的审证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以后,应立即作如下的检查: 1. 买卖双方公司的名号和地址写法是不是和发票上打印的公司名号和地址写法完全一样? 2. 信用证提到的付款保证是否符合受益人的要求? 3. 信用证的款项对吗?信用证的金额总数应与合同相吻合并包括该合同的全部应付费用。 4. 付款的条件是否符合要求?除非对某些特定的国家或某些特定的进口商,出口商通常要求即期付款。在远 期信用证条件下,汇票的期限应与合同中所规定的一致。有一种信用证要求开立远期汇票,但却可即期支付,这种信用证被称为"假远期信用证",其对受益人所起的作用与即期信用证是一样的。 5. 6. 7. 8. 9. 1. 2. (1 (2 (3 "以后"一词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上半月"、"下半月"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五日和十六日至该月的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月初"、"月中"或"月末"理解为该月一日至十日、十一日至二十日、二十一日至该月最后一日,首尾两天均包括在内。 3. 交单地点的限制 所有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付款、承兑的交单地点,或在议付信用证的情况下须规定一个交单议付的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 银行审核单据 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后,银行有义务认真审核单据,以确保单据表面上显示出符合信用证要求和各单据之间的一致性。 1. 审单准则

信用证完整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1.定义 银行(开证行)根据买房(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指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2.性质特点 (1)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2)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贸易合同,不受合同条款约束; (3)信用证业务的处理是以单据为准而不是以货物为准。 3.信用证当事人 开证行(Issuing Bank):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商帐户银行。 受益人(Beneficiary): 享有信用证利益的对象,也就是出口商。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一般为进口商。 通知行(Advising Bank) : 根据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来说通知行也就是开证行或受益人帐户银行。 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这个有点复杂涉及到贴现。 寄单行(Remitting Bank): 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的银行。 付款行(Paying Bank):你懂的。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双重银行信用。一般来说在开证行资信度不好的时候,要求一保兑行会保险。 偿付还(Reimbursing Bank): 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向指定银行执行偿付的银行,一般来说即为开证行的帐户银行。 4.操作流程 (1)签订贸易合同 贸易合同包括:名称条款,总则,商品条款,品质条款,数量条款,价格条款, 包装条款,保险条款,交货条款,产权和专利条款,付款条款,检验条款,培 训条款,保密条款,保证条款,索赔条款,违约/毁约条款,仲裁条款,不可抗 力条款,其他条款。 (2)申请开证(欧美国家一般5-10个工作日,国内快的话当天即可出证,一般5个工作日以内) 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贸易合同签订后,进口方(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TPM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TPMK5AB- TPMK08- TPMK2C- TPMK18】

信用证的再转让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 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让的义务。倘若A行同意将该证转

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WORKING PROCEDURE 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I. VIA SWIFT PRE-ADVICE MT799/ MT760 SBLC PROCEDURE FACE VALUE ( Max 30,000,000.00 Usd/ Euro). 三千万美元、欧元以下的备用信用证操作流程。 1.The provider will send the Issuing account coordinate to allow receiving bank check the interbank credit availability. 开证方提供开证银行坐标给接证方查询同业额度是否有。 2.Client Provide CIS including: Company Registration, Signatory Passport Copy, Latest Bank Statement copy, Full Bank Account Coordinates, Bank Approved Verbiage and Bank letter if available. 接证方提供资料包括:商业登记证,法人护照复印件,银行坐标,接证银行760版本(银行盖上章),有可能的话额度函。 3.Provider within 24 hours issue DOA Draft and complete, 开证方在24个银行小时内提供已经填好的合同包括开证方基本资料:商业登记证,法人护照,开证银行坐标。 4.Buyer in 24 hours complete DOA, sign, stamp and send to Provider, 接证方(买方)在24个银行小时内填好合同并且签字,盖章返回给开证方. 5.Provider in 48 hours Sign, stamp and send back the signed DOA for Buyer filling. 开证方在48小时内签字盖章再返回给接证方(买家)做备案6.Receiver will Deposit 1% of the first value in to lawyer firm escrow account. The lawyer firm will prepare and sign 3 parties escrow service agreement. 接证方,开证方,与指定律师事务所(可由接证方指定律所)签署三方托管账户协议。接证方和开证方同时打票面额1%至律师事务所的托管账户作为开证保证金。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 一、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受益人:B公司 寄单行:N银行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案情经过 2008年6月10日,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并将此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B公司。信用证显示出口商品为“NYLON COAT”。 11月24日,B公司来N银行交单,单据包含全套海运提单,经N银行审核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当日N银行获得B公司书面不符点确认授权后单寄I银行索汇。 12月5日,N银行在收到I银行的拒付电文及时通知了B公司。而12月10日,B公司却告知N银行此套单据项下货物已被A公司凭开证行I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提走,此时B公司仍未收到货款,当天N银行向I银行发出查询。 12月11日,I银行回复不符点未被接受。当日,受益

人B公司立即指示N银行发报要求I银行退单。 其后经N银行多次发报催促的情况下,于1月4日N 银行最终才收到退回的全套单据,并在核对无误后交还给B 公司。 案情分析: 二、案情背景 业务类型:信用证结算 开证行:I银行 开证申请人:A公司 通知行:A银行 议付行:N银行 受益人:B公司 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 案情经过 国内B公司与日本A公司成交一笔香菇出口贸易,A公司于2008年2月份委托日本I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通过A银行通知B公司。由于B公司大部分业务在N 银行办理,因此2008年3月14日持信用证及相关单据到N银行交单议付。信用证部分条款规定如下:1300公斤香菇,从上海装运至日本大阪,最迟装运期2008年3月10日。不许分

批装运和转运等。N银行审核单据无误后,按信用证要求邮寄单据索汇。 2008年3月21日,N银行收到日本I银行拒付通知,提出以下不符点:1、信用证规定总数量1500公斤不许分批装运,但所提交提单只装1300公斤,不符合信用证规定。2.信用证规定不许转运,但你方所提交的提单上记载有将转运的字样,故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N银行了解得知,B公司于3月10日接到A银行通知收到该信用证修改书,内容为货物数量增加200公斤,装运期延展至4月10日,其他条款未修改。B公司当时已安排好1300公斤货物出运事宜,认为200公斤货物可以另行装运,所以仍照原计划安排装运,同时通知A银行接受该修改。而在提交单据时,B公司认为该修改对于本次交单无实际影响,未及时到A银行提取信用证修改书在第一次交单时一并提交给N银行。通过对留底档案的再次审查发现,虽然提单有将转运的字样,但提单上明确显示为集装箱运输。 根据以上情况,N银行向I银行提出反驳:1.原信用证数量规定1300公斤货物不许分批装运,我方已经按照信用证规定,将1300公斤货物不分批原数装出。至于你行3月10日又修改信用证增加数量200公斤,仍然要按照该修改的要求于4月10日前将200公斤原数亦不分批装出。2.根据UCP600第二十条c款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

LC信用证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田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 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 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1).docx

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释义和缩写 (3) 4 职责与权限 (3) 5 政策 (5) 6 操作及控制要求 (5) 6.1 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流程 (6) 6.2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要求 (7) 6.3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流程 (11) 6.4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要求 (12) 7 相关文件 (18) 8 附件 (19)

1 目的 本流程规定了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各经办行办理信用证业务的流程,突出了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风险点,并给出了相应的控制对策,以确保业务处理及时、正确、高效。 2 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客户以信用证作为资金结算方式的进口信用证的开立、证下单据的审核以及对外承兑或付款或拒付和出口信用证的通知、单据审核以及到期收汇解付业务。 3 释义和缩写 本流程采用《中国建设银行内部控制体系――框架和要求》和《内控手册》的定义和缩写,除此之外,还采用以下释义和缩写: 3.1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具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3.2出口信用证 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是国外开来信用证的审核、信用证的通知、审单、单据议付、寄单索汇和收汇考核。 3.3进口信用证 进口信用证业务主要是信用证的开立、信用证的修改、国外银行来单的审核、付款。 4 职责与权限

5 政策 岗位制约性:信用证业务经办和业务复核不能同时兼岗。

处理及时性:下午4点之前收到的信用证业务应在业务受理日处理完毕,4点之后收到的业务在第二个工作日处理完毕。 处理正确率:信用证业务应保证差错率低于万分之三。 6 操作及控制要求 出口信用证业务控制活动主要分为来证通知、受理单据、传送单据、审核单据、邮寄单据及查询查复、解付款项、国际收支申报、关闭档案八个阶段。其主要风险环节是交单申请书内容与信用证和实际提交的单据不符、地址和面函打印错误、没有及时解付款项或解付金额不正确,针对上述风险的关键控制环节为复核人员的业务复核。 进口信用证业务控制活动主要分为业务受理、信贷审批、对外开证、受理到单、传送单据、审核单据、提示单据、拒付(或承兑或付款)、国际收支申报、后续处理工作十个阶段。其主要风险环节是资格审查有误、公司业务经办人员疏忽大意未尽职落实担保情况、没有在收到单据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拒付或承兑或付款,针对上述风险的关键控制环节为复核人员的业务复核。 信用证业务流程、控制要求见下面的流程图及操作和控制要求。 6.1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和控制流程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 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托 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 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T/R),进口商在承况汇票后可以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果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拒付,则与银行无关,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风险。 3.我某贸易发展进出口公司向非洲地区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冻野味食品。合同规定3月份装船,付款条件为D/A见票后30付款。卖方3月5日装船完毕,3月8日向托收行办理D/A30天托收。3月17日买方在汇票上履行了承兑手续。货抵目的港后,买方提取货物并售出,但亏损严重。4月16日汇票到期时,买方因此借故提出拒付。我方只好委托我驻外机构直接与买方谈判,最终该批货物折价25%,货款在第二年分四次偿还而结案,我公司损失严重。请问: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什么教训? 本案的问题主要在于D/A托收方式。其特点是买方只要在汇票上签字承兑,银行即可在买方不付款的情况下交单给买方,买方就可持有单据提货,等汇票到期时再付款。D/A方式对卖方而言,无疑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买方资信不好,卖好能否收回货款就受制于买方,甚至可能“货、款两空”。可见,采有D/A方式付款,一定要调查买方的资信,在不了解买方资信的情况下不要轻易接受D/A方式结算。 4某公司与外商就某商品按CI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数量较大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10月中旬起多次电催开证,终于使该商在11月16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该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了困难,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外商拒不同意,并以我方不能按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请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处理不恰当。吸取的教训有:

信用证案例分析含答案

信用证的再转让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消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分析 A行在认识上存有误区。将未使用过的转证再次转让给另一新的第二受益人不能被视作为二次转让。《UCP600》第38条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该信用证不能按第二受益人要求转让给随后的第三受益人。根据此条文意,由第一受益人作出的再次转让并不构成二次转让,而视为一次同时转让给多个受益人的情形。所以此等转让并非为《UCP600》所禁止。在此案中,既然第二受益人X并未接受转证,第一受益人M当然可以自动地将该证转让。

当然A行也并未义务接受M再次转让的指示。《UCP600》第38条又规定:除非转让范围和方式已为转让行明确同意,转让行并无办理该转X,比较谨慎的做法是:它从A行同意将该证转让给Y让的义务。倘若处获取一份书面指示同意撤销未用的转证,同时退回转证通知。开证行对议付行的偿付责任 1992年10月,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于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撒销的信用证支付,1992年12月马赛港交货。1992年11月15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 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1992年12月20日,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结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离开马赛港10天后,由干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都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都灭失的悄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忖行巳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 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2开证行能否由于这批货物全郁灭失而免除其所承担的付款义务? 3买方的损失加何得到补偿? 分析: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备用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澳大利亚悉尼S银行(下称S银行)。 被告:香港B银行(下称B银行)。 S银行拟凭B银行开立的以S银行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向D客户提供100万美元的信贷。S银行因缺少B银行的印鉴本,便去B银行悉尼分行核对。尽管在核对过程中双方还有争议,但毕竟在信用证签注了“印鉴相符,B银行”的字样,落款是B银行分行的两位职员的签字。然后,S银行凭持有的B银行悉尼分行的印鉴本核对了该两位职员的签字,完全相符。就此,D客户从S银行取得了100万美元。不久,S银行为信用证的一些小修改和B银行联系时,B银行否认曾经开立过此证,并表示对该信用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因而,S银行要求凭信用证支取100万美元遭到B银行的拒付。B银行声称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且信用证上某些内容也足以引起S银行的警觉。S银行反驳称,印鉴经核对相符,说明信用证是真实的,为此B银行应对该证负责。 【审理结果】 法庭鉴定原告提示的信用证确属伪造。 原告S银行以其对汇入汇款业务中印鉴核对的处理引作证明,是按当地银行惯例行事的,因而也是确定信用证真伪的有效方法,并且如果通过具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对印鉴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那么通过开证行的分行核对印鉴当然可以确认信用证的真伪。 被告声称信用证若干内容应引起S银行的警觉,因此被告可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本法庭认为只有原告对于该伪证真正知情,被告不受“禁止翻供”的约束。对于原告来说,因不知道该信用证是伪造的而把被告的信用证当成是真实的,是合情合理的。

本法院裁决被告对该信用证承担完全责任。 【案情评析】 本案涉及的信用证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在此凭证中,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银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银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美国商业银行创立备用信用证,用以代替保函,逃避法规的管制。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几乎与银行保函相同,既可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和租金支付,又可用于一般进出口贸易、国际投标、国际融资、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是一种介入商业信用中的银行信用,当申请人违约时,受益人有权根据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索偿。本案的备用信用证是用于资金融通担保。 尽管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但备用信用证在遵循的规则、所要求的单据、及付款的依据方面都与银行保函有所不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开始将备用信用证纳入它的适用范围,并与跟单信用证一起作出同样的界定(见上述UCP400第1条)。因此,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征,在业务处理上都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凭有关单据而不是货物进行付款。当然,具体来说,还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1)付款责任不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的付款责任是第一性的,只要受益人提示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立即付款,而不管此时申请人是否或能否付款。备用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函,开证行一般处于次债务人的地位,其付款责任是第二性的,即只有在申请人违约或不能付款时才承担付款责任。(2)单据作用不同。跟单信用证一般都要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权的单据付款,

信用证、单证制作与流转

第五讲落实信用证 落实信用证通常包括催证、审证、改证三项内容。 5.1信用证的内容与格式 信用证是进口方所在地银行,根据进口方的申请和担保,对出口方开出的一种信函式的凭证。信用证的付款性质属于银行信用。 5.1.1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凭证 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业务 5.1.2信用证的当事人及其交易流程 1、信用证的当事人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偿付行等) 信用证主要当事人的立场

2、信用证的交易流程 5.1.3信用证的基本内容与基本格式 1、信用证的基本内容 关于信用证本身的说明以及关于汇票、单据、货物、运输的要求及其他须特别提示的问题。 2、信用证条款的表现形式 (1)、开证行名称、地址(2)、信用证的类型(3)、信用证号码(4)、开证日期…… 5.2出口商催证 所谓催证,是指卖方通知或催促国外买方按合同规定迅速通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以便卖方能按时交货。

5..2.1卖方在什么情况下催证 1.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买房未及时开证这一事实已构成违约。如果卖方不希望中断交易,可在保留索赔权的前提下,催促对方开证。 2.签约日期和履约日期相隔较远,应在合同规定开证日之前,去信表示对该笔交易的重视。并提醒对方及时开证。 3.卖方货已备妥,并打算提前装运,可去信征求对方同意提前开证。 4..买方资信欠佳,提前去信提示,有利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5.2.2如何催证 5.3进口商申请开证 5.3.1信用证的开证时间 5.3.2申请开立信用证的程序 5.3.3填制开证申请书 1、开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2、开证申请书(证明)的填制要求 (1)、信用证的性质 (2)、申请开证日期 (3)、受益人 (4)、信用证号码 (5)、合同号码 (6)、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7)、分批装运或转船 (8)、装运条件 (9)、信用证金额 (10)、货物的描述(11)、申请书的传递方式(12)、贸易条件 (13)、兑现方式 (14)、汇票金额 (15)、付款期限 (16)、付款人 (17)、所需的单据 (18)、附加条款 (19)、与开证申请人有关的事项

信用证操作流程

信用证操作流程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信用证操作流程 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 1.开证的申请 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 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 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另一方面,银行也有权要求申请人交出一定数额的资金或以其财产的其他形式作为银行执行其指示的保证。按现行规定,中国地方、部门及企业所拥有的外汇通常必须存入中国的银行。如果某些单位需要跟单信用证进口货物或技术,中国的银行将冻结其帐户中相当于信用证金额的资金作为开证保证金。如果申请人在开证行没有帐号,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很可能要求申请人在其银行存入一笔相当于全部信用证金额的资金。这种担保可以通过抵押或典押实现(例如股票),但银行也有可能通过用于交易的货物作为担保提供融资。开证行首先要对该笔货物的适销性进行调查,如果货物易销,银行凭信用证给客户提供的融资额度比滞销商品要高得多。 4.申请人与开证行的义务和责任 申请人对开证行承担三项主要义务: (1)申请人必须偿付开证行为取得单据代表代向受益人支付的贷款。在他付款前,作为物权凭证的单据仍属于银行。 (2)如果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而申请人拒绝"赎单",则其作为担保的存款或帐户上已被冻结的资金将归银行所有。 (3)申请人有向开证行提供开证所需的全部费用的责任。 开证行对申请人所承担的责任: 首先,开证行一旦收到开证的详尽指示,有责任尽快开证。 其次,开证行一旦接受开证申请,就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人的指示行事。 信用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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