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国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研究

国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研究

国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研究
国联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研究

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潘津乡中心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特立本制度,为打造“平安校园”提供有力保障,切实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好,处理得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顺利推进和教育大局的稳定。 二、矛盾纠纷排查方式 认真做好老师的思想建设工作,利用政治学习时间,除对国家方针政策进行集中学习外还要搜集案例对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教职工能在相互融洽的关系中团结合作,理解支持。对教职工之间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采取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谈心等方式把矛盾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我校利用家长会、学校开放日、家访等形式积极向家长宣传学校教育,争取家长及社会人士对教育的更大支持,创“家长放心,人民满意”的学校。 妥善处理校园周边关系,教育好学生不破坏周边群众设备设施,不损坏群众利益。虚心听取周边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如周边环境中存在对学校校产和师生安全极大隐患的人事,要时刻提高警惕,不能解决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 三、重点疑难纠纷报告制度 对发生多次或重大纠纷不能妥善解决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解决,报告要做到及时,真实逐级上报。每次情况的调查和协调要做好相关记载,以备上级部门参考和检查。调查情况必须有当事外的

两人以上在场。

四、领导轮流值班制度行政领导实行24小时开机,包括节假日。在上班期间,行政人员轮流值班,保证办公室有人值班,对来访者进行接待。对来访电话进行登记、答复、处理和汇报。 五、接待登记制度 学校实行关门上课,对来访者由门卫进行登记。开门登记之前对来访者要进行盘查,盘查内容为姓名、住址、身份、来意等,在盘查时要察言观色,保证不放可疑人员进入校园,盘查还要注意文明礼貌,做到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学校全体教职工对来访者要热情接待,对来访者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要做好记录,并及时报告学校行政。 六、限期处理制度 对校园内发生的师生有关人员的矛盾纠纷进行处理,坚持及时、逐级处理原则对本班内发生的学生之间、科任教师间的矛盾原则上由班主任进行协调处理。班主任不能处理的交由教导处主任和负责安全的副校长处理。校内外其它纠纷交由分管领导先进行调查处理。不能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及时报告调解主任。全体教职工必须做到不推诿责任,不把小纠纷都推向领导,不把矛盾上交,在处理中,还应兼顾学校及其它教师利益,做到以人为本。 七、督查回访制度 对校内外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后,要定期进行检查、了解现状,要找当事人谈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反馈。如果当事人在心里还有不服或不满,要进行开导与说服教育。以达到彻底化解矛盾,增强内部团结的目的。

西安交通大学16年9月课程考试《国际经济法学》作业考核试题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V 1. 依《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 重缺陷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 ) A. 实际违约 B. 预期违反合同 C. 提前违约 D. 履行不可能 满分:2 分 2. 在国际税法上,下列哪项优先的原则已经得到广泛的承认?() A. 公民税收管辖权 B. 居民税收管辖权 C. 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D. 国家领域管辖权 满分:2 分 3. 属于GATS的“一般义务和纪律”的选项是() A. 最惠国待遇 B. 国民待遇 C. 市场准入 D. 附加承诺 满分:2 分 4. 回租租赁属于() A. 经营性租赁 B. 维修租赁 C. 综合租赁 D. 融资性租赁 满分:2 分 5.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6. 依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违反该协议的措施是( ) A. 当地成份要求 B. 国民待遇要求 C. 国有化措施 D. 汇率浮动 满分:2 分 7. 在国际贸易支付中,属于汇付支付方式的是( ) A. 支票 B. 电汇 C. 信用证 D. 托收 满分:2 分 8. 根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判断技术进出口的标准是() A. 当事人的国籍 B. 合同的约定 C. 技术进出中国国境 D. 技术进出口合同的审批机构 满分:2 分 9. 在国际法上,根据特定国际组织成员责任、贡献、利害关系等标准赋予成员不同表决权的表 决制度,称之为( ) A. 集团表决制 B. 加权表决制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8001746.html, 论中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作者:马静静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 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之下发展和完善起来的,是联合国的宗旨,是伴随国际法发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并尽量采纳国际通行的解决国际争端办法,形成自己的一套解决国际争端理论及政策。 关键词国际争端国际法社会主义国家 中图分类号:D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42-02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 (一)国际争端理论 对于国际争端,学者们就想对此进行归纳和解释,以此为基础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常设国际法庭,即PCIJ认为争端就是“a dispute could be regarded as'a disagreement over a point of law or fact, a conflrict of legal views or of interests between two persons”。 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带来惨痛教训,阻碍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步伐,世界各国都意识到和平的重要性。国际红十字协会创始人亨利.杜南就认为,战争、武装冲突总是会发生、不可避免的,只有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才是各文明国家发展所追求的共同目标。 (二)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既然争端的根源往往是利益的冲突,那么权衡利益就是解决争端的出发点,因此,探究解决争端的方式就变得十分重要。现在国际社会普遍通行的做法主要是外交方法和法律方法,综合来 看有以下几点: 1.谈判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国际法期末试题

国际法练习题1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庇护权属于( ) A.请求庇护的个人 B.请求庇护人的国籍国 C.被请求庇护的国家 D.实行"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2.一般认为对国际法渊源作了权威性说明的国际文件是( ) A.《国际联盟盟约》 B.《联合国宪章》 C.《国际法院规约》 D.《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3.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源于( ) A.国际道义 B.善良原则 C.主权自限 D.条约必须遵守 4.航空器的国籍是( ) A.航空器所有人的国籍 B.航空器承租人的国籍 C.航空器登记国的国籍 D.机长的国籍 5.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国籍行使的刑事管辖原则称作( ) A.属地管辖 B.属人管辖 C.保护性管辖 D.普遍管辖 6.引申出国家司法豁免权的法律原则是( ) A.一国不得干涉他国事务 B.国家间应互相尊重 C.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 D.国家司法独立 7.《联合国宪章》规定负责条约登记的机关是( ) A.秘书处 B.安理会 C.经社理事会 D.国际法院 8.国际环境保护实行的原则是( ) A.差别待遇 B.优惠待遇 C.特殊待遇 D.公平待遇 9.《外层空间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 ) A.为全人类的福利和利益 B.为航天技术所有国的利益 C.为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D.为发展外空技术 10.根据《条约法公约》第51条的规定,使条约无效的情况有( ) A.条约未经批准 B.条约规定与缔约国国内法冲突 C.条约规定涉及第三国利益 D.条约是在对缔约代表实施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 11.采取防止陆源污染的措施者主要是( ) A.联合国 B.沿海国 C.可能被污染的受害国 D.渔业大国 12.《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内自然资源的权利性质是( ) A.管辖权 B.占有权 C.管制权 D.主权权利 13.《联合国宪章》关于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守的原则规定在其( ) A.序言 B.第1条 C.第2条 D.第7章各条 14.《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家有权确定的领海宽度是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 ) A.6海里 B.12海里 C.24海里 D.200海里 15.通航边界河流,若无边界条约规定,其界线一航应划在( ) A.河床中心线 B.航道中心线 C.对方河岸 D.本国河岸 16.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我国缔结的条约与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时,应适用( ) A.我国法律 B.该项条约 C.我国法律或该项条约,视情况而定 D.有关民事政策

国际法讲义10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争端: 1、两个主体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论点的分歧,法律上的见解或利益的矛盾对立。 2、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之间)政治利益或法律权利的冲突而产生的争端。 主体主要还是主权国家 二、分类: 1、法律性质的争端:可裁判的争端 《联合国宪章》第36条:凡具有法律性质之争端,在原则上,理应由当事国依提交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交国际法院。 2、政治性质的争端:不可裁判的争端 3、事实性质的争端 4、混合型争端 三、国际争端解决的原则 1、和平解决争端原则 2、自由选择解决争端原则 3、自力(助)救济原则 4、国际协助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的确立 1、1899年,俄国沙皇提议召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1899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避免诉诸武力。——成立常设仲裁法院 2、1907年美国总统推动召开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限制使用武力索取债务公约》 3、一战后,《国际联盟盟约》、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第2条: 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4、二战后,1945年《联合国宪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确立 五、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第二节强制性方法 一、反报(retortion): 指一国以相同或类似的行为对另一国采取的不礼貌、不友好或不公平的行为作出的反应。 二、报复(reprisal) 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以迫使对方停止其不法行为或为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赔偿。 二者对比: 对称性行为,第三国无权干涉 对抗性行为一旦停止,反报、报复即停止。 引起反报的行为及反报行为都不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引起报复和报复行为都是国际不法行为 三、平时封锁(pacific blokade) 指国家在和平时期以武力封锁他国港口或海岸,以迫使他国接受其所提出的要求或者停止某种行为。 四、干涉(intervention) 争端当事国以外的国家对争端的干预,目的是迫使当事国按照干涉国提出的方式解决争端。 现代国际法合法的方式: 反报和非武力报复 第三节政治(外交)解决方法 一、谈判(negotiation)与协商(consultation) 直接谈判、友好协商 谈判:口头、书面——首要方法 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 谈判义务源于双边或多边协定,不是习惯法。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3条交换意见的义务 1. 如果缔约国之间对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端,争端各方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 2. 如果解决这种争端的程序已经终止,而争端仍未得到解决,或如已达成解决办法,而情况要求就解决办法的实施方式进行协商时,争端各方也应迅速着手交换意见。 协商:不受谈判双方的限制 20世纪50年代开始作为外交谈判的特殊形式,在国际实践中得以适用。二、斡旋(good offices)与调停(mediation) 1899、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第三方协助,第三方:国家、国际组织、个人 促使争端双方谈判 斡旋者不参加谈判,调停者参加谈判 只具有建议和努力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 第三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 [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 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

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 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和化解机制的实施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积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清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要性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建设“平安马鞍山”、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于维护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相互交织,信访总量仍在高位徘徊,越级上访和突发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内部矛盾解决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清当前解决社会矛盾,特别是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在大趋势、新起点上严肃对待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切实提高对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认识,努力增强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真正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紧密结合我市实际,按照集中决策、分散处理的方针,通过强化领导责任,整合基层力量,健全工作网络,加强制度建设,做到人性化和规范化,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小矛盾纠纷调处不出村(社居委)、单位,一般矛盾纠纷调处不出乡镇(街道)、系统,重大矛盾纠纷调处不出县(区)”的工作目标要求,为加速改革发展步伐,加快实现“两个率先”目标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基层基础,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 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着力点放在基层,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健全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层层有人负责、有人抓、有人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网络。 (一)健全市、县(区)、大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机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综治委组织协调。市、县(区)要建立由党政领导挂帅,综治委牵头协调,信访、司法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处理、组织协调本辖区有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解决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各企事业单位、市直各部门也要确定相关工作机构或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确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机制。 (二)健全乡镇(街道)、单位、系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组织。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维稳、综治组织协调,以司法所为依托,纪检、综治、信访、土地、妇联、共青团、武装、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参加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负责受理、调处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各大单位、大系统要结合实际,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三)健全基层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队伍。村(社居委)、基层厂矿、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区、居民小区等基层单位要依托各类基层群防群治组织,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站(小组)和信息员(调解员)队伍,努力把工作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切实提高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预警和调处化解能力。 三、坚持防控并举,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2011年全国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模拟试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目中只有一个是符号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 中国甲公司传真给尼日利亚乙公司:"供应5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FOB天津3000美元,合同成立后3个月装船,电汇付款,请5日内回复。"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 B. 甲公司的传真构成要约邀请 C. 甲公司传真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 D. 乙公司收到传真后有义务给予答复 答案:A 2.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所规定的投资待遇有差异时,应作为依据的是【】 A. 待遇最高者 B. 最惠国待遇 C. 国际法上的公正、平等待遇 D. 国民待遇 答案:A 3. 下列有关备用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支付方式 B. 备用信用证是可以撤销的 C. 备用信用证不具有独立性 D. 备用信用证具有单据化的特点 答案:D 4. 在避免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选择上,拒绝提供税收饶让的国家是【】 A. 前联邦德国 B. 美国 C. 法国 D. 日本 答案:B 5. 下列关于信用证的表述正确的是【】 A. 卖方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B. 付款行、议付行只能是开证行 C.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卖方申请开立的 D. 若发现开证申请人有欺诈行为,开证行可自行撤销已开立的信用证 答案:A 6. 我国对限制进口技术的管理方式是【】 A. 许可证管理 B. 合同登记管理 C. 目录管理 D. 经营者管理 答案:A 7. 被称为"纸黄金"的国际储备是【】 A. 稀缺货币 B. 特别提款权 C. 欧元

矛盾纠纷调处机制

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以“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维护校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区域师、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口排查调处本部门主管领域的矛盾纠纷和班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调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班纪班规办事,解决问题。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统一领导,学校具体组织协调,各部室充分履行职责,

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建立领导小组——各处室组——各班级之间信息双向反馈的畅通渠道。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群体。 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

国际争端的类型和解决方法

一、国际争端有哪些类型 国际争端因其发生原因和性质的不同,一般分成四类:第一类是法律争端;第二类是政治争端;第三类是事实争端;第四类是混合型争端. 例如:北极争端存在的争端包括领土争端及海洋划界争端(包括对大陆架的划分) 航道争端 二、解决国际争端有哪些方法? 传统国际法把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分为强制的和非强制两大类 (一)强制方法,是一国为使另一国同意按其意愿解决争端而采取的单方行为,诸如反报、报复、平时封锁和干涉。早期西方一些国际法学者把战争和非战争的武力方法也列为强制方法,已被废弃。平时封锁和干涉与战争有着本质的联系,它们都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使用威胁或武力”,属于强制性的非和平方法,为现代国际法所不容,应加以废弃和禁止。反报和报复,由于其可以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的自助手段和自卫行为,对于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持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严格遵守国际法的基础上和在特定条件下,则是允许的。 (二)非强制的方法,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宪章》第33条明确规定,“任何争端之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此外,依据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又把协商方法确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新方法。上述方法可概括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法律方法以及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解决办法。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和解与调查。 谈判包括磋商和召开国际会议。谈判是和平解决争端的主要的基本的方法。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最适合国际关系的特点,使争端的解决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谈判是一种独立的方法,又为其他方法所包容。谈判应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条约法关于达成协议的规则。 调查适用于由事实不清或对事实判断分歧引起的争端,即事实争端。但许多争端都涉及对事实的判断,因而调查又是一项重要解决争端的辅助方法。调查多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江古乡中心小学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为了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及时化解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不文明的因素,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校园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学校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机制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各处室、班级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各负其责:各处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查化解各内部的矛盾纠纷。 (三)积极防范:贯彻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和立足于“抓早、抓小”的工作方针。 (四)依法调处: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办事,坚持当调则调,该判就判,调判结合,解决问题。 (五)综合治理:充分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和综合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社会组织调解的积极作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学校党统一领导,学校各处室具体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共同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不断完善、创新适应社

会转型期社会矛盾新情况新特点的工作体制和手段方式;构建覆盖全学校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网络,确保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各类校园矛盾纠纷演变为群体性事件或刑事犯罪案件,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 四、具体实施 (一)学校组织成立专门的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小组。 定期排查校园内各类矛盾纠纷,学校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在学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小组成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二)排查工作。 1、排查矛盾纠纷要遵守预防为主、发现调处为次的原则,以说服教育为主要方法,以团结、安全、稳定为出发点。 2、排查范围包括各处室,各班级各种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重点是利益关系复杂、矛盾纠纷活跃的处室和班级及群体。 3、排查分学校排查、处室排查、班级排查三类。处室排查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处室组织排查本辖区区域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学校排查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组织排查主管领域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稳定的矛盾纠纷。班级排查按“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的要求,由各班级主动排查内部存在的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学校稳定的矛盾纠纷。 4、排查方式主要有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特别防护期排查。 日常排查是各处室、学校和各班级在日常工作中,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活动。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特征 (一)概念: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二)特点: 1国际社会公认:是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本特征和要件之一 2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国家和国际法主体都具有约束力 3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对国际法的各个部门都具有指导作用 4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国际法的具体规则和规范都是从国际法基本原则中派生和引申出来的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关系 (一)强行法 强行法,亦称绝对法,是指必须绝对遵守和执行的法律规范。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构成要件:(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 (2)公认为不许损抑; (3)仅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是得更改之。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的异同 1.相同之处:

他们都是全体国家或绝大多数国家所承认和接受的,它们的法律拘束力都是优于其它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它们也都与国际公共秩序的概念联系在一起。 2.区别: (1)强行法主要适用于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社会成员的一切行为,并不限于国与国的条约关系。 (2)强行法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例来发展的,而国际法基本原则都已明确载入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 《条约法公约》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法上一系列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则和规范的总称,这类原则和规范由国际社会成员作为整体通过条约或习惯,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接受并承认为具有绝对强制性,且非同等强行性质之国际法规则不得予以更改,任何条约或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与之相抵触,归于无效。 第二节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一、17世纪~18世纪:倡导传播时期:国家主权观念盛行。 二、一战以后:逐步发展时期: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出现,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三、二战以后:深入发展时期:《联合国宪章》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影响:确立了一系列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第2条:1)会员国主权平等 2)善意履行宪章义务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4)不使用武力 5)集体协作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评析

[内容摘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主要有两大类:“实力取向”方法和“规则取向”的方法,即法律的方法。这两种方法都有一定的长处和局限性。随着常设仲裁法院和国际法院的工作的进一步完善,国际组织对法律方法的发展和改进,法律的方法将会发挥的更好的作用。我国对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方法总体上持消极态度,直到八九十年代才开始转变态度。中国应以务实的态度适当利用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法律方法;中国的态度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法律的方法国际社会的芸芸成员基于各自对外政策的立场的不同,在某些问题上产生了事实的或法律的分歧以及政治和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从而形成国际争端。国际争端伴随着国家出现、国际关系的形成和发展而产生,只要有国家存在,国家间利益的冲突就是永恒的,因而国际争端从总体上讲具有不可避免性。国际法的任务,一方面是要协调国家间的利益平衡,减少国际争端;另一方面就是要在国际争端实际产生以后,采取适当办法予以解决。国际争端的主体是平等的国家,国际组织和其他政治实体,但主要是国家,彼此是地位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国际争端通常关涉各主权国家的重大利益,有的争端甚至直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若不能及时,有效,合理地解决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寻求用国际法的特殊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1项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 《联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而且必须以和平的方法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在寻求以何种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时,争端当事各方有权自由选择和协议适合与有关争端的性质和情况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具体方法,有义务善意履行其所缔结的争端解决协定的各项义务,并有义务在其未能以任意和平方法达成解决的情况下以其商定的其他和平方法寻求争端的解决。(二)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联合国宪章》不仅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的重要地位,而且具体设计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联合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制度包括: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大会,安理会,秘书长介入争端解决等,其中谈判、斡旋、调停、调查、和解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仲裁和司法解决又称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但正如上文所言,一般国际法上并不存在以某种具体程序解决国际争端的义务。无论是法律性质的争端还是政治性质的争端,当事国都可以自由选择以何种和平方法来达成解决。[!--empirenews.page--] 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仲裁和司法解决的方法,就是利用国际法庭或国际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做出裁决来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具体来说,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一致国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人来裁判并承诺服从其裁决的解决方法,当事国可以选任仲裁员自选组成仲裁法庭,也可以常设仲裁机构体系内组织仲裁法庭。司法解决的方法则是利用国际法院与裁判庭的司法职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或国际法庭,后者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各方做出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目前,国际上存在的最重要的仲裁和司法机构分别是1920年成立的常设仲裁法院和1945年成立的国际法院。一般提及以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就是指利用这两个机构做出裁决的方法。法律方法解决国际争端有以下特点:第一,适合于解决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混合性质的争端。第二,解决争端和裁决争端依据的是法律规则,而不是一般的道德规范。第四,仲裁裁决和司法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人有义务执行实质性裁决或判决。第五,是解决争端的最后方法,争端当事国一般不再诉诸于其他任何争端解决方法。二、解决国际解决的法律方法评析(一)“实力取向”的方法抑或“规则取向”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主要可以划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 前言 德意志皇帝、普鲁士国王陛下,奥地利皇帝、波希米亚国王、匈牙利奉圣国王陛下,比利时国王陛下,中国皇帝陛下,丹麦国王陛下,西班牙国王陛下和代表国王的摄政女王陛下,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墨西哥合众国总统,法兰西共和国总统,大不列颠和爱尔兰联合王国女王、印度女皇陛下,希腊国王陛下,意大利国王陛下,日本天皇陛下,卢森堡大公和拿骚公爵殿下,门的内哥罗亲王殿下,荷兰女王陛下,波斯皇帝陛下,葡萄牙和阿尔加维国王陛下,罗马尼亚国王陛下,全俄罗斯皇帝陛下,塞尔维亚国王陛下,暹罗国王陛下,瑞典和挪威国王陛下,瑞士联邦委员会,奥斯曼皇帝陛下和保加利亚亲王殿下, 在维持普遍和平的强烈愿望的激励下; 决心竭尽全力促进国际争端的友好解决; 认识到文明国家集团各成员国的联合一致; 愿意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加强国际正义感; 深信在各独立国家之间设立一个各国均能参加的常设仲裁 法庭将对达到此目的作出有效的贡献; 考虑到仲裁程序的普遍和正常组织的优越性; 同意国际和平会议尊敬的发起人的主张,即公平和正式的原则是国家安全和各国人民福利的基础,最好载入一项国际协定中;

愿意为此目的而缔结一项公约,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各全权代表名单略。)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编普遍和平的维持 第一条在各国关系中尽可能防止诉诸武力,各缔约国同意竭尽全力以保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第二编斡旋和调停 第二条各缔约国同意,遇有严重分歧或争端,如情势允许,在诉诸武力之前应请求一个或几个友好国家进行斡旋或调停。 第三条不论有无此项请求,各缔约国认为,由一个或几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在情势许可的情况下,主动向争端当事国家提供斡旋或调停,是有益的和可取的。 与争端无关的国家,即使在敌对过程中,也有权提供斡旋或调停。 争端的任一方绝对不能将此项权利的行使视为不友好的行为。 第四条调停者的作用在于协调对立的要求并平息争端各国 之间可能发生的不满情绪。 第五条一俟争端的一方或调停者本身宣布他所建议的和解 办法未被接受时,调停者的职能即告终止。 第六条斡旋和调停,无论出自争端国的请求,或出自与争端无关的国家的主动,都只具有建议的性质,绝无拘束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街头争端的正确处 理方法和原则 街头争端的正确处理方法和原则 第一原则:远离争端仁者无敌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任何时候,绝不恃武挑衅炫耀,远离争端。 拒绝任何无谓之挑战,对无伤大雅的挑衅亦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甚至转身避开,令对方无趣而退,不战而屈人之兵。 莽夫凡事靠拳头,智者三思而后行。 大吅千吅世吅界,朗朗乾坤,惟仁者无敌。 第二原则:不充英雄三十六计走为上 三十六计,走为上计。 任何时候,是非之地,不可久留。 无需出手时,走!非出手不可时,速战速决,走! 永远不可梦想吅做“以一抵十”,“空手入白刃”的“英雄”之举! 格斗自卫决非游戏!能走便走,千万不可硬充英雄。 切记: 能让自己安全离开危险地,便达到了自卫之最高目的! 第三原则:该出手时先出手一击必杀 倘对方蓄意挑吅起争端,且绝不放手时;

倘发现自己身陷险境,除了动手,别无选择时,务必先下手为强。 首先发难,打对方措手不及! 第一击务必以最快,最狠的打击,抢在对手行动前发动毁灭性的目标定位攻击! 争取一击即解除对方战斗力。 切记: 危境下绝不能落到下风! 你必须抢占先手! 一击必杀最好,至少也可取得先机,堪能控吅制战局,并可助长取胜信心,使自身受伤的机率降至最低。 第四原则:一发三连速战速决 大多数情况下,一击不可能完全制吅服对手,因此,一旦攻击,务必一发三连,紧随第一击,发挥四肢八体立体攻杀之长,发动连续不断,迅猛密集的强攻,直至对方彻底失去攻击能力。 切记: 一旦出手,绝不放过,绝对不要给对方以任何卷土重来的机会! 以快速冲击取胜——冲乱其阵脚! 以立体压吅制猛击取胜——让对方防不胜防,无法反击,连续受创! 你完全不用担心对方反击——攻击就是最好的防御! 倘系突遭歹吅徒袭吅击,需先巩固防御,迅速收劾含胸团身。 以双手(掌),肘臂提高护住头面,颈,胸要害,提膝护住下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论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与实践(一) 内容提要]国际争端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我国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其现实问题。我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对外关系中,我国历来主张并积极实践以谈判和协商、斡旋和调停的政治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对于国际仲裁,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不接受任何仲裁条款。80年代后期,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非政治性国际条约中,开始接受仲裁条款并有实践。同时,我国也历来拒绝通过国际法院解决我国与其它国家之间的争端。80年代开始以来,除了对一些涉及我国重大国家利益的国际争端仍然坚持通过谈判和协商解决之外,对有关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一般不作保留。关键词]国际争端和平解决政治方式国际仲裁国际法院所谓国际争端,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于法律上或事实上的主张不一致,或者是政治利益和特定权利上的矛盾对立。国际争端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彼此地位平等;国际争端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国际争端的解决也受到国际关系力量对比的制约,解决不好就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发生战争。传统的国际法将国际争端分为法律性质的争端和政治性质的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提出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因此而称为“可裁判的争端”,即可以通过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的法律方法来解决的争端;政治性质的争端,是指起因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发生的争端,因其关涉到国家或民族的根本政治利益,所以,不能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而只能通过政治的方法(又称外交方法)来解决,称之为“不可裁判的争端”。但是,在国际关系和国际法实践中,由于国际争端的性质、内容以及产生的原因错综复杂,上述两种性质的争端往往相互交错,很难截然分开。据此,政治的解决方法可以适用于任何性质的争端,只要当事国同意,都可以采取政治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1)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联合国的宗旨。《联合国宪章》第1条明确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其第1项规定:“以和平方法且以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又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明文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当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其中,第3项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所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交往和合作过程中,一旦发生争执或纠纷,当事国应当通过和平的政治方法或法律方法加以解决,禁止任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方法。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是互不侵犯原则的直接引伸。(2)应当指出,《联合国宪章》特别强调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方法的重要地位,宪章第33条规定:“任何争端当事国,于争端之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时,应尽先以谈判、调查、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之利用,或各国自行选择之其它和平方法,求得解决”。二、我国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理论和原则立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政府成立以来,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并历来以和平方式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及现实问题。中国作为联合国的常任理事国,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我国政府认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的一项主要的基本原则。在我们今天这个相互联系、彼此影响的国际社会中,各国只有和睦相处,和平友好,才能求得共同的发展和繁荣。斡旋、调停、调解、谈判是国际法中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般途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从原则上讲,应当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不得违反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国际争端的解决既是和平的,又是合理的。从程序上讲,利用联合国内的斡旋、调停或调解委员会,应有利于加强大会、安理会和秘书长的配合协调,注意它们根据宪章所肩负的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分工及平衡。(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无论是政治性质的还是法律性质的,如不妥善解决,都可能引起或加剧国际冲突,甚至酿成战争,危及和平事业。国际争端的和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