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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人身保险合同判决

人身保险合同判决

【篇一:民事起诉状(保险合同纠纷)】

民事起诉状

原告:xxx(系xxx之父),男,汉族,1962年5月4日出生,湖

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联系电话:

原告:xxx(系xxx之母),女,汉族,1964年8月11日出生,

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联系电话:

原告:xxx(系xxx之妻),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出生,

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为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家住湘

潭市雨湖区南岭路63号1栋1单元1号。联系电话:

原告:xxx(系xxx之子),男,汉族,2009年12月26日出生,

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为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家住湘

潭市雨湖区南岭路63号1栋1单元1号。

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母),女,汉族,1985年10月8日

出生,湖南省攸县人,户籍地为攸县鸭塘铺乡邱家垅村上屋场组,

家住湘潭市雨湖区南岭路63号1栋1单元1号。联系电话:

被告:xxx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东路xxx 电话:9558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xx的身故保险金102.736018万元(其中:安享太平通用身故险27360.18元,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意外

身故险100万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因此次保险事故而造成原告的损失计2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11日、5月14日、7月9日,xxx在被告处先后三次

为其本人购买太平安享太平两全保险及太平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

保险,每次都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号码分别为:xxx、xxx、xxx)并支付了保险费。签订的三份保险合同(含附加合同)

约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则按已交保险费的110%给付(通用)身

保险金,同时按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分别为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014年11月2日上午10时左右,xxx在家不慎摔倒在地,神志不

清,呼之不应,颜面发绀。原告xxx立即打120请求急救,随后将xxx送往湘潭市中心医院抢救,但是仍然无法挽救xxx的生命。湘

潭市中心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认定xxx

系呼吸心跳骤停而死亡。

事故发生之后,原告xxx及时向被告报案,被告接到消息后,派人

进行了相关的调查。2014年月日,原告xxx作为法定受益人(之一)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支付通用身故险和意外伤害意外身

故保险金。2014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理赔结果通知书》,处理结果为:赔付三次安享太平通用身故保险金(共计27360.18元),以xxx死亡不符合保险合同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为理由,拒绝支付附加安享太平意外伤害意外身故险保险金。

综上所述,原告(法定受益人)认为xxx生前和被告签订了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但被告在

不具体说明拒赔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做出拒绝理赔附加安享太平

意外伤害意外身故险保险金的决定,其行为实属违约。为此,原告

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特向贵院起

诉,请求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4年月日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本报北京6月7日讯

(记者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7日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同时公布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

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

同纠纷案(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

保险合同纠纷案(“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等三起典型案

例,以案说法,帮助审判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准确理解适用《解释

(二)》,以公平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发

展。

案例1:

王某诉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代签名的法律后果

【要点提示】

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亲自签章。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字,但

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三条第一款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

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

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

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简要案情】

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张某与投保人王某是同学关系。在张某向王某推

销保险产品时,王某在外地出差,于是王某让张某到自己家中找自

己的妻子收取保险费。张某遂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

险费,并代替王某在投保书上签字。投保书所记载的投保人与被保

险人均为王某,投保的险种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限为终生,交

纳保险费期限为20年,每年应交纳保险费金额为2000元。王某出

差回到北京以后,张某将保险合同及保险费发票交给了王某。此后,王某每年正常交纳保险费,累计交费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张某关系恶化,王某遂起诉保险公司,以投保书不是自己亲笔签字

为由要求退还全部

保险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在张某代其签署投保书后,取得了张某转交的保险

合同文本及保险费发票,应视为其对张某所实施的代签约行为已经

明知。在此后长达五年的时间里,王某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

额交纳各年度保险费的行为,即属于以积极参与合同履行的方式表

达了其对于张某代其签约行为的追认。据此,法院认定王某追认了

张某代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2:

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

【要点提示】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

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

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2007年6月21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

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

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

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

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

公司缴纳了2007年至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2009年11

月23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

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

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

另查明,小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2007年6月19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

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

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

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2009年12月25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

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

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

司承担保险责任。

案例3:

吴某诉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

【要点提示】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率条款、比例赔付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当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九条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简要案情】

2004年11月17日,吴某就其所有的汽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合同载明:1.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其中第十二条第(八)项中载明,保险车辆用于营运收费性商业行

为期间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2.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载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约定的免赔率免赔。其中,保险车辆同一保险年度内发生多次赔款,其免赔率从第二次开始每次增加5%,非营运车辆从事营业运输活动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按本保险保费与相应的营业车辆保费的比例计算赔偿。3.附加险条款及解释。其中载明,车上人员责任险系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在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三)项载明,每次赔偿均实行20%绝对免赔率。2005年5月31日,吴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拖拉机相碰,致车辆受损及吴某和同乘人员于某、吕某受伤。交警大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胡某负事故同等责任。经法院判决,于某各项损失为28887元,吕某各项损失为955.30元,并胡某与吴某连带赔偿上述损失。吴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将其车用于营业收费,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对于于某、吕某的损失,同意根据保险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赔偿。吴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未向其交付保险条款,亦未就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公司不予理赔和按比例理赔所依据的免责条款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吴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的

免赔事由及免赔率是否属于免责条款,以及该约定是否生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约定,应当

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就这些

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篇三: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分

析】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分析

——析李某诉卢某等人身保险合同案

【本案聚焦】

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解除保险

合同的权利是否不受任何限制?被保险人是否有权提出恢复合同效

力的主张?

【案情介绍1】

原告:李某

被告:卢某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

本案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原系夫妻关系。1997年7月15日,被告

卢某与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签订递增型养老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

为原告,受益人为被告卢某、李某某(李某与卢某之子)。合同约

定缴费方式为年缴,保险期限为终身,缴费期限为10年,被保险人60周岁时,即2022年7月16日开始可领取养老金。保险合同第

18条约定,投保人在保单生效满两年并缴满两年的保费后,可提出

退保申请,保险人按保单经过的整年数给付退保金,保单效力即行

终止。保险合同签订后,被告卢某支付了当年保费。后被告保险公

司从被告卢某名下的工商银行帐户划扣了1998年至2003年的保费。 2003年7月2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财

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离婚后,原告向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办理了变更

转帐帐户手续,将转帐帐户变更至其名下帐户,但原告并未告知被

告保险公司自身婚姻状况变化情况,也未提出投保人变更申请。被

告保险公司从原告帐户划扣了2004年、2005年的保费。2005年

12月21日,被告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即被告卢某的申请,对系争保单挂失后予以补发。2006年3月6日,被告卢某持保单原件、身份

证原件递交退保申请书,被告保险公司与被告卢某解除保险合同,

被告保险公司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卢某支付退保金31,348.90元。

原告知悉相关情况后,提起诉讼称,系争保险合同一直为其本人所有,且自2004年以来,其已连续缴纳了两年的保险费用,故其应当

为该人身保险合同的1 案例改编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

投保人,被告保险公司不应接受被告卢某的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请求法院判决恢复该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卢某作为系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受益人之一

向被告人寿保险某分公司申请退保,被告保险公司核对投保人身份后,按约办理了退保手续并支付了退保金,并无不当。原告认为该

保险合同已归其所有,其支付了两年的保费可以直接变为投保人的

主张无法律依据支持,且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间并不存在任何保险

合同,亦无恢复合同效力之说。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

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保

险合同的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法律和本案系争保险合同均未赋予

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卢某虽与原告已办理离婚手续,但

系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仍为卢某,根据系争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

退保权利的是投保人,故人寿保险上海分公司按照卢某的申请解除

系争保险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与行业惯例,不存在恶意与过错。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理分析】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分析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

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的生与死,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作为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参加者,包

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关系人与辅助人。保险合同辅助人是

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充当中介人或者提供服务,

并收取中介费用的人,主要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

证人。由于本案并未涉及保险合同辅助人,因此本文仅分析保险合

同当事人和保险合同关系人。

所谓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缔约人,即保险人与投

保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3由于商业保险较强的专业性要求,经营保险业务需要精通保险专业知识的经营人才、严密的企业

组织形式、严格的管理制度,雄厚的资本基础,因此投保人多以公

司形式出现,但是,保险法为给一些依法设立的政策性保险公司、

保险合作社、相互保险组织留有余地,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其他保险组织也可以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因此,保险人的组织形式

并不以公司为限。4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投保人为自然

人时,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投保人为法人时,应当具有权利能力。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寿命与身体为保险标的,为了避

免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法要求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

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5同时,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

期限较长并具有储蓄的性质,因此,保险法仅强调投保人在保险合

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要求其在保险金给付时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所谓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虽非保险合同缔约人,却享有保险合同

权利或者承担保险合同义务的人,主要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

求权的人,其是保险事故后果的直接承担者,也就是保险人提供的

保险标的的直接承受者。被保险人是保险法律关系中不可或缺的当

事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前所述,缴

纳保险费是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而应当负担的主要义务,但

这并不是说,只要缴纳了保险费用,就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2

32 顾功耘主编:《商法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8页。《保险法》第10条。

4 《保险法》第6条。

5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

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于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

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故受益人是存在于

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当事人。6其可以因被保险

人的指定而产生,当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不是同一人时,投保人亦可

以指定受益人,但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其中,投保人变更受益

人的,也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同时,被保险人本人及投保人

本人也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综上所述,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作为在保险法律关系中与保

险人对立的一方当事人中的三种独立主体身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

意志而形成不同的排列组合。最简单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

人三种主体身份集于一人;或者是投保人为一人,而被保险人和受

益人合于一人;或者反之,被保险人为一人,投保人和受益人合于

一人;而最典型的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是三个独立的人。7

本案中,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原告李某与被告卢某间系夫妻关系,

卢某对李某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其有权以李某为被保险人投保人身

保险,即使事后两人离婚,原保险利益已不复存在,也不影响该人

身保险合同的效力,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承担保险责任。另外,依据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对价的规定,保

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

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投

保人支付或者承诺支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支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9原告李某以其在和被告卢某

解除婚姻关系以后,一直占有保险合同并且连续两年缴纳保险费为由,主张其为该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我们认为,在保险公司并不知道李某婚姻状况变更的情况下,李某缴纳保险费

用的行为事实上构成了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的后果依然应当由被

代理人卢某承担,故而,李某无法以此为由主张自身为该人身保险

合同的投保人。

二、投保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与被保险人权利保障 6

78 贾林青著:《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贾林青著:《保险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

78页。

8 《保险法》第31条第4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

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这是2009年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之一,原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

同无效。” 9 人身保险中,由于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所以如果保险合同约定分期

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单一般都明确规定首期保险费足额支付后,人

身保险合同才生效。

合同解除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所享有的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相应的,

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是指在当法律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合同解

除条件成就时,投保人所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其依据权利来源

的不同,也可以分为法定解除权,协议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三种。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合同,是投保人为了保障自身的保险

利益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其行为依然遵从合同自由原则,除

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保险合同成立以后,投保人随

时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依据现行保险法律制度,在不考虑经济损失

的前提下,投保人享有极为广泛的法定解除权。事实上,在保险合

同成立以后,投保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在不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解除

保险合同。10

就本案而言,虽然原告与被告卢某离婚,卢某丧失了对原告的保险

利益,但这并不影响卢某继续担任该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因此,作为该保险合同投保人的卢某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自行与投

保人解除以原告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合同,而被告保险公司在核

对相关证件以后接受卢某申请,办理退保手续并返还卢某该保险合

同现金价值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11同时,出于对保险自

愿原则的遵从,原告所主张的保险公司在明知其只要再缴纳两期保

险费就可以得到该保险合同约定利益的情况下退保,是未尽到诚实

信用、谨慎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的抗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保险法在对保险合同解除权设置上采取“向投保人倾斜” 的立法原则,其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合同是附议合同,保险人设定了普遍适用的标准合同条款,投保人只在极为有限

的范围内与可与保险人进行商议。因此,相对而言,其处于保险合

同的弱势地位。而立法者似乎认为投保人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一形成

权并不会损害合同相对人,也就是保险人的利益,或者即使投保人解

除保险合同会对保险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但对于保险人而言,这一

损1012《保险法》第50条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

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11《保险法》第47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

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2 所谓保险自愿原则,既是指保险合同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许

可的范围内和自愿的基础上自主订立,也就是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

的意志来决定是否建立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市场上,投保人是否

投保和向谁投保,保险人是否接受投保都应当出于各自的真实意愿,由其自主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也是合同自由原则在保险法

中的具体体现。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 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 ?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 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投保方(甲方):供电公司公司保险方(乙方):

投保方:供电公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保险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方(单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章合同标的及构成 第一条合同标的为甲方向乙方投保其年度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共计职工人。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员工人身意外保险期间为12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甲方如提前申请退保或保单保险金额为零时,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第二章合同的内容 第三条甲方就其公司在职员工人身意外保险,委托给乙方进行运作管理,乙方收取元服务费用,对被保险人发生的人身意外费用,按甲方的报销规定在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金中给付。 第四条乙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绿洲团体定

期寿险条款》等相关条款进行承保,承诺对委托的人身意外保险资金按合同约定进行保值增值,乙方承担人身意外费用理赔相关服务。 第三章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甲方于年月日前向乙方缴纳年度的保险费圆。保险金额为元/人,共计圆(¥元),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甲方在付清保险费后,乙方开始履行保险责任。 第六条保险费按年度计算。甲方应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甲方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乙方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甲方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甲方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足以影响乙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并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仅按约定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应在订立合同时或按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理赔协议书范本

保险理赔协议书范本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下面是保险理赔协议书范本,欢迎阅读。 【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乙方: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支公司甲方诉乙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和解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乙方确定甲方的机动车辆保险定损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因甲方无法提供病历,加扣医疗费用的X%,同时因甲方投保车辆系第二次出险,也须加扣相应金额的X%。最后确定实际赔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在收到甲方符合理赔条件的有关票证之日(全套理赔票证原件已交付乙方)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二条 甲方在收到上述第一条所述赔款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后,2个工作日内,向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诉讼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三条 有关甲方出险车辆的全部残值由乙方收回,甲方保证不得短少,否则扣减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相应的赔付金额。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履行后,甲乙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公司______支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书样本精编

人身保险合同协议书样 本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协议书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合同协议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第一章保险对象 ?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 第二章保险期限 ?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 第三章保险金额 ?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 第四章保险责任

?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 第五章除外责任 ?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范本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意外伤害烧伤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_,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烧伤、残疾、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

合同范本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 【篇一:人身保险案例及分析】 1.1最大诚信原则 案例1.1.1 故意隐瞒病情遭拒赔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8日,刘某为丈夫李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终身寿险, 保险金额5万元。1999年10月28日,李某因“帕金森氏综合症”死亡,刘某携带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保险公司提 出索赔申请,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5万元。 保险公司对李某的死亡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被保险人李某早在1994年7月至投保日前曾5次因帕金森氏综合症和脑动脉硬化症等 多种疾病住院治疗,但在投保时却未告知其身体病况,在投保单关 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内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的询问栏内全部 填“否”,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李某投保前患病住院的事实。 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做出了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决定。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刘某诉称,在保险营销员甲登门承揽义务时,其已经向该营销员如 实告知了被保险人以前患过“脑动脉硬化症”的情况,但保险营销员 甲城“没事,不影响承保”,并积极帮刘某填好投保单后,交由刘某签字。对这种只能用对号在相应的方格内填写的格式合同,外星人就 是认真核实,也未必能看出对错。如果有错,那只能是保险营销员 甲的错,而不应是投保人的错。由于营销员的行为是代理行为,后 果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投保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并如约交纳 了保险费,在承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同时,按照《保险法》 第31条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在投保单上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情,没有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该项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否则要对 告知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刘某现年35岁,系某公司职员,是一个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她在看了营销员为她代填的投保单后, 亲自签名,这一行为就是投保人对投保单上告知事项的肯定。由此 而引发的一切后果,毫无疑问应由投保人自己承担,而不管其告知

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凭证

保险法人身保险合同保险凭证 篇一:保险法与合同 篇二: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保险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关于保险的判断正确的是 A.保险就是要消灭危险 B.保险就是保证不发生危险 C.保险就是保证发生危险 D.保险就是要分散危险带来的损失 2.”保险是一种损失补偿合同,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商定的金额,对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或发生的危险予以补偿的合同。”这种说法属 A.损失说 B.非损失说 C.财产共同准备说 D.二元说

3.关于保险与保证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证关系中,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才负有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保险关系中,有过错的第三者不履行赔偿义务时,保险人才负履行义务 B.保险与保证一样,都是从属于主契约的从契约 C.保险与保证一样,保险人或保证人代偿债务后,在所有情况下都享有求偿权 D.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偿债务是为他人履行义务;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4.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买到的只是一个将来可能获得补偿的机会,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 A.附合性 B.议商性 C.要式性 D.射幸性 5.给付性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

同的区别在于 A.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有偿的,补偿性保险合同有一些是无偿的 B.给付性保险合同都是强制的,补偿性保险合同都是自愿的 C.给付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人身保险中,补偿性保险合同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D.给付性保险合同不以补偿为目的,而补偿性保险合同则以补偿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目的 6.中国第一部带有保险内容的法律是 A.《钦定大清商律》 B.《保险业章程草案》 C.《大清商律草案》 D.《海商法草案》 7.关于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只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B.只要发生约定的危险,保险人就

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长期性 篇一: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A....投保人 3.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 灭。 A.2 b.3 c.4 D.5年 4.

A. b. c.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5. A.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6. A. b. c. D.受益人 7 A. b. c. D.保险经纪人 A. b.投保人交付末期保险费 c.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合同D.人身保险合同经保险公司批准 A.一般财产保险b.海上货物运输保险c.个人人寿保险 D.一切险种 10.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A.30日B.60日C.90日D.18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1.分,共6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 A、有量的规定性 b、没有量的规定性 c、只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D、只是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 e、既是订立合同也是维持合同的前提条件 2.人身保险合同() A、是普通民事合同 b、属于实践合同 c、大多是定额给付性合同 D、是补偿性合同 e、都是为订约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3.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包括() A、自然终止 b、破产终止 c、解约终止 D、履约终止 4. A.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5356-24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人寿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 同(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16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不足16周岁或66周岁以上者,本公司将根据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死亡或残疾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1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

人身保险合同1 ()________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_______保险公司______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代理合同范本 第二条代理范围 (一)业务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索赔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索赔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索赔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索赔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 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 O a. 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 c.射彳幸合同 d.议商合同 2.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a)。 a. 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3.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 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5.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6.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 7.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 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悻合同 d.附和合同 9. 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 a.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 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 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 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金额 d.保险金额12.根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6618-55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完 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保险对象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第二章保险期限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第三章保险金额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第四章保险责任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第五章除外责任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3.战争或军事行动;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Model contract of personal accidental injury insurance [profess ional version]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范本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4. 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人身保险合同格式

人身保险合同格式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49678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人身保险合同范本(2020版)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

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保险费的利息。 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生效日每半年对应日所在月的1号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险费的交付期限为每月的1号至月底。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方式。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分为趸交、xx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为本合同的保险费交付期间。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1.每年在生效对应日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5%增加保险金额。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3周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本合同即行终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后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后的保险金额给付,

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索赔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a.有偿合同 b.附合合同 c. 射倖合同 d.议商合同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人 d.投保人 3.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 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 b.被保险人 c.受益人 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5.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 b.保险代理人 c.保险人 d.保险经纪人 6.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 b.被保险人 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 d.变更的受益人 7.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 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 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 b.双务合同 c.射悻合同 d.附和合同 9.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 a被保险人 b.投保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d) a.保险价值 b.实际损失 c.赔偿金额 d.保险金额1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又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b) a.保险人 b.受益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3.李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终身保险,此时李女士已有身孕并指定胎儿为受益人。胎儿出生半年后,该女士在一次车祸中遇难。此时保险公司应该将保险金支付给(b) a.李女士的法定继承人 b.小孩的监护人 c.李女士的单位 d.李女士的代理人 14.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这说明(a) a.保险合同已经成立 b.保险合同已经生效 c.保险合同已经有效 d.保险合同已经无法变更 15.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律行为属于(c) a.法定解除 b.自然解除 c.协议解除 d.履约解除 16.保险合同当事人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对保险条款进行解释,这说明保险合同当事人遵循的解释原则是(b)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通用模板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第一章保险对象 第一条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保险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个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最低为壹仟元,最高为壹万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1.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 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 险金额半数。 4.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 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度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六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2.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3.战争或军事行动; 4.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或残废。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保险费率 第八条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保险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保险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保险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保险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 2.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残废程度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4776-2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完 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投保范围 第二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在职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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