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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1]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1]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1]15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8477465.html, 2011-9-13 0:00:00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

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桩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桩基施工单位进行试桩并按规定进行检测,试桩施工、检测成果应满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需的相关参数和工艺要求。桩基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等省地方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禁止擅自简化检测程序、降低检测标准。此外,对人工挖孔桩的承载力检验不应采用高应变法,当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检测桩端阻力、采用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检测人工挖孔墩持力层承载力时,试验方法、压板及试坑尺寸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对桩底支承于基岩的端承型人工挖孔桩可采用岩基载荷试验替代静载荷试验,对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对甲级设计等级工程中直径不小于800mm的钻(冲)孔灌注桩,还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采用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预埋声测管应达到桩底。高层建筑的大直径端承型桩及嵌岩桩,尚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工程桩的桩底沉渣情况、持力层状况及桩身混凝土强度,抽检数量每栋建筑物不少于3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1%。当桩长较长时,应预埋钻芯导向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桩基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桩基施工、检测过程的监督抽查。对违反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的,一律责令停工;已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管桩的工程,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相关责任主体依法进行处罚。同时,要加强对桩基工程验收的监督,对不符合验收程序或达不到质量验收标准的,责令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

二、加强高层建筑设置地下室的管理

为加强高层建筑的嵌固作用,减轻地震灾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及《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均规定“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10层及10层以上或房屋高度大于28m的住宅建筑和房屋高度大于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当建筑物高度小于50m,基础埋深通常不足2.8m(采用桩基时)和3.4m(采用天然地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地下室。

对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建筑,为从严执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是新设计的工程均应设置地下室。当其桩基承台下存在淤泥及淤泥质土时,应对淤泥及淤泥质土进行加固处理,加固厚度不应小于2m。地下室周边的回填土必须按规范规定分层夯实,并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密实度检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严格审查,凡未执行本通知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三、加强钢筋质量管理

近期,部分钢筋加工企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工、使用“瘦身”钢筋或劣质再生钢筋,导致钢筋截面积和屈服强度、冷弯等力学性能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钢筋脆性增加、配筋率及延性降低,给工程结构安全和抗震性能埋下严重隐患。各地应严格执行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和省厅《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钢筋进场、加工、使用、检测、检验批与分项工程验收等环节的质量监管。

根据局部修订实施的《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1年版)要求,2011年8月1日起所有钢筋进场时和钢筋加工调直后,不仅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力学性能试验,还应进行重量偏差检验。同时,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屈服强度实测值及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等指标必须符合新规定。检测单位应尽快补充相应检测参数,完善检验报告内容。检验不合格的钢筋禁止使用。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的监管,加强对钢筋加工企业的监管,严格市场准入,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合格钢筋或对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各地在检查中应注意收集和掌握市场上不良钢筋加工、销售企业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多部门密切配合,坚决取缔非法加工、销售的行为。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巡查时,要加强钢筋质量的监督检查,除查看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和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还要用游标卡尺现场抽查钢筋直径,对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钢筋,禁止在工程中使用并应责令全数退场。各地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不合格钢筋用于建设工程,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现浇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控制

近年来,现浇楼板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超正、负允许偏差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板厚问题的质量投诉屡见不鲜。各地应督促各责任主体将保证现浇楼板厚度作为结构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内容之一。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下达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中,应将现浇楼板厚度允许偏差“超标”列为防治项目之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中应有保证现浇楼板厚度的具体施工和质量控制措施,并认真执行。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实行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现浇楼板厚度的监督抽查、抽测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将现浇楼板厚度作为实体检验内容,对楼板厚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混凝土结构验收。

五、加强墙体材料质量管理

目前,墙体材料发展迅猛,品种繁多,因其质量良莠不齐,加之监管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方相继出现了一些严重的墙体材料质量事故。为此,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

在市场准入上,墙体材料要严格执行认定制度,并按《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鄂墙办[2010]12号)、《关于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55号)等规定申请产品认定。在生产环节,墙体材料企业必须按照产品标准、规范进行生产,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制定严格的生产工艺,强化产品全过程的监控、检测工作。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选定墙体材料,不得选用易燃、有毒以及明令淘汰、限制的墙体材料,并应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墙体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抗震和防裂构造措施及技术要求等。墙体材料进入现场后,施工、监理单位要查验墙体材料的认定证书、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并按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强度等指标的见证取样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和其它相对应的技术规程、标准。对要求使用专用砂浆的砌筑工程,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专用砌筑砂浆和抹面砂浆。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把好墙体材料进场复检关。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不得使用。对使用不合格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一经发现立即下达停工整改通知,并督促整改到位。

六、切实加大工程质量突出问题的监管力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大日常监督抽查、巡查力度,强化对工程重要部位及竣工验收的监督,定期开展各类专项检查。要重点检查各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情况,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质量情况以及工程质量通病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查处、纠正,并予以通报。对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应严格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对影响恶劣的,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后采取限制招投标、清出建筑市场等强制措施。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部令)要求,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强化市场与现场联动监管,加强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推动监管信息化建设,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工作考核、约谈范围。

同时,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队伍建设,切实保证监督检查、抽测等专项工作经费,为确保工程质量监管提供有力支撑。对至今尚未落实监督经费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要求,全力争取地方财政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保障,同时积极与当地人事、编制部门联系,抓住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契机,进一步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确保监督队伍不动摇、监督工作不削弱、工程质量不滑坡。

附件:人工挖孔桩(墩)的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

一、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

1、淤泥和淤泥质土等软弱土层厚度超过2m的场地。

2、未经压实的填土厚度超过3m的场地,以及压实填土厚度超过5m的场地。

3、填土及其直接下卧的淤泥和淤泥质等软弱土层叠加厚度超过3m的场地。

4、饱和的粉土及砂类土场地。

5、桩(墩)身范围内分布有厚度超过1m的水稳性较差的残积土或软塑或流塑状态的红粘土。

6、赋存有承压水,且对人工挖孔桩(墩)成孔有影响的场地。

7、地下水丰富的构造破碎带场地。

8、岩溶发育、岩溶水丰富的场地。

9、含有易燃、易爆等有害气体的场地。

二、人工挖孔桩(墩)使用的主要技术要求

1、桩(墩)端入土深度不宜超过15m,当桩(墩)周各岩土层承载力特征值大于120kPa且无地下水时不宜超过20m。

2、桩(墩)直径不应小于1000mm。

3、桩(墩)身横截面不应采用椭圆、方形等截面形式。对大型抗滑桩需要采用矩形截面时应进行专项论证。

4、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护壁, 护壁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

5、不得在填土、残积土、粉土、砂类土及承载力特征值小于120kPa的土层中扩孔。

6、桩(墩)底直径不应大于桩(墩)身直径加1.6m。

7、对有深基坑的工程,应先施工工程桩(墩),再开挖基坑土方。

8、在压实填土场地施工挖孔桩(墩)时,应对压实填土的压实度进行检测,且其压实度不应小于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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