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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差额纳税一览表

营业税差额纳税一览表
营业税差额纳税一览表

营业税差额纳税一览表

注:纳税人取得的凭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方可差额计税:

其中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是指:(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说明

附件2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填写说明 本表中“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主表。 一、各列填写说明 (一)“应税项目代码及名称”:根据《营改增试点应税项目明细表》所列项目代码及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项目的,应分项目填写。 (二)“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根据各项目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填写。 (三)“营业税税率”:根据各项目在原营业税税制下适用的原营业税税率填写。 (四)第1列“不含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含即征即退项目),包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纳税人所填项目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本列应填写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五)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根据当期对应项目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出的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简易征收)。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六)第3列“价税合计”:反映纳税人当期对应项目的价税合计数。 本列各行次=第1列对应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4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当期实际差额扣除的金额。不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填“0”。 (八)第5列“含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应填写对应项目差额扣除后的含税销售额。 本列各行次=第3列对应各行次-第4列对应各行次。 (九)第6列“销项(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规定,分项目的增值税销项(应纳)税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1.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本列各行次=第5列对应各行次÷(100%+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对应行次增值税税率。 2.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各地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汇总分析 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扩大到11个省市,各地陆续出台关于差额征收增值税如何申报的具体规定,各省之间的规定是否相同,有什么特别的规定,本文将各地政策进行整理汇总,以期给纳税人提供帮助。 一、中央文件关于营改增差额征收增值税政策基本规定: (一)差额征税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

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二)关于扣除凭证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文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规定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规 定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

附件一: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2.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3.试点物流企业从事运输、仓储业务,应以取得的全部运输业务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取得的全部仓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建筑业 4.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5.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值。 三、邮电通信业 6.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可以扣除其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8.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9.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的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0.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1.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地区通信业务,可按其取得的本地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其他地区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其他地区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对电信单位发生的跨网通信业务,可按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2.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3.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

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四

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解读四:建筑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左的税率il?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为了避免营业税在实际征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不合理因素。条例、细则及后来的规范性文件中陆续规定了一些可以按差额征税的内容,下而对建筑业加以归纳整理: 1. 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英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苴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解读: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所谓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英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 修订前的《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左,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 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009版的条例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左进行了修改,删去了“转包”的内容。 在总、分包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取得的营业收入仅限于自行完成的建设项目的部分,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的部分属于分包方的收入,但由于工程建设合同由总包方岀而与建设单位签订,故发票也应由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具;同时分包人与总包人签订合同,并向总包方开具发票,总包单位按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即其应开给建设单位的发票

数额扣除应向分包单位取得的发票数额的差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例题:祥华建筑公司属于大型综合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承揽一项建筑施工工程,以16000万元的总承包额中标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一幢写字楼,总承包额中包括自产建材价值1000万元,祥华将该写字楼的装饰工程以6000万元分包给小星建筑公司:施工期间由于建材涨价,房地产公司支付给祥华建筑公司300万元材料价差款,后又支付给祥华建筑公司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祥华建筑公司将其中的50万元支付给小星建筑公司,计算祥华建筑公司应纳的营业税。 解析:《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左,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按上述汁税依据征收营业税时, 有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的:三是建设方(甲方)提供设备的,设备金额不作为计税依拯。上题涉及到第一、第二两种情况,即涉及提供建筑业中装饰劳务以及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问题。 对于自产货物的企业来说,一般是以缴纳增值税为主,但有的企业在销售货物同时也会提供建筑业劳务,如销售电梯并提供安装、销售装饰材料同时提供装饰业务、销售防水材料同时提供防水工程业务等。这部分企业在建筑业劳务中是乙方自己提供自产货物,不属于建设方提供设备,如按照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左,应就包含自产货物的全部收入缴纳营业税。这就会形成企业自产货物一方面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还要缴纳营业税的重复纳税问题。因此,税法对此给予特别规定,货物部分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部分缴纳营业税,这就是营业税《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

差额征税税率

差额征税税率 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如下:(一)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因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同时,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相关科目应按经营业务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试点期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扣除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的,按规定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应直接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

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应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个税免征额_税率与拉弗曲线经济学家……2011.10个税免征额、税率与拉弗曲线□周伟武康平(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4)一、背景及问题的提出《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至今,我国已经历了六次修订,而关于个人工薪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的费用减除标准(即个税免征额)的调整以及税率结构的设计更是受到了政府、学术界和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此次讨论的中心议题主要放在如何贯彻中央加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以便更有曾铮最近总结了韩国政府通过税收政策的调整,调整初次分配格局以效地达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的上。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一)

一般纳税人差额征税发票开具和申报指引(一)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等,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目前仅“转让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可使用该功能开具发票。 一、金融商品转让 (一)注释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二)销售额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按照卖出价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金额、税额填报第5行第三列“销售额”、第四列“销项税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5行第十二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在《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按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填入第4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将金融商品买入价填入第3列“本期发生额”栏次。 二、经纪代理服务 (一)注释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装卸、仓储和船舶进出港口、引航、靠泊等相关手续的业务活动。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销售额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发票开具方式一: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支付的费用依6%的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方式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正常开票功能,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6%的税率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申报要求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按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下同)开具金额、税额填入第5行第1和第2列、第3和第4列的“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将代为支付的费用填入第5行第12列“服务、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 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7.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8.本表“建筑业”行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填报本期在本市缴纳营业税税款所应申报的事项。以下除特别指明外,本表“建筑业”行各栏目数据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中“合计”行各相应栏数据。 9.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10.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因在本市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11.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2.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应税营业额计算错误、应税项目适用错误等而多缴的税款,通过退税申请受理解决,不在本表填列;如属于纳税人因未申报而补充申报的事项,仍利用此表,其所属时期应为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当期。 13.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 14.本表第2栏“小计”填写“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项下“营业额冲减”、“事后审批减免”、“其他”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3栏“营业额冲减”填写纳税人本期由于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而冲减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额冲减” 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事后审批减免”栏的“合计”数。 17.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其他”栏的“合计”数。 18.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减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减除项目的扣除应实行与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凡应按差额征税的,除各税目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以取得发票或合法有效原始凭证作为填列的依据,本栏各行次数据填写时不得大于同行次的“应税收入”。本栏各行次数据等于《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中各相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货物运输“营改增”差额征税分析 日前,某水运公司来电咨询,作为“营改增”的试点企业,公司于今年3月与当地企业签订了200万元的货物运输合同,运输过程先由本公司的船舶通过水路运输,经水运后改为陆路运输。由于公司只有船舶没有车辆,该公司便与其他公司签订了50万元的陆路分包联运协议。公司财务人员咨询,对联运支出可否差额征税。对此,笔者对“营改增”货物运输差额征税的规定作以下归纳。 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对差额征税进行了明确,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过对于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 差额征税申报资料须规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3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应根据取得的扣除项目合法有效凭证票面信息逐一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作为附列资料报送,其他一般纳税人不予填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营改增”的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也应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附列资料》,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填报。 差额征税应关注的税收风险 一要关注不得扣除的具体情形。对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其支付价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不得扣除;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不得扣除。 二要关注扣税的政策衔接。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差额征税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如纳税人在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有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日期后的纳税人的销售额中抵减。 三要关注价内税与价外税的换算。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两者核算不同,“营改增”后企业由营业税的纳税人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一般合同金额是含税价,收到非试点营业税发票金额也是含税价,因此,纳税人应注意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 例如,甲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3月取得全部收入200万元(含税),其中,国内货运收入185万元,支付给非试点联运企业运费50万元并取得交通运输业普通发票,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2万元,运送该批货物取得运输收入3万元。假设该企业本月无进项税额,期初无留抵税额。请计算甲公司的应纳税款及账务处理。例中联运业务符合差额征税的要求,货运收入为“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适用11%增值税率,销售货物属于应税货物,税率17%。因此,甲公司的销项税额为(185+3)÷(1+11%)×11%+12÷(1+17%)×17%=

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 法》 (宣传资料) 为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规范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本市近期推出《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沪地税货【2010】28号),对符合《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条件营业税企业,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本办法涉及8大类60个项目,其中按照市政府精神新增10个项目,比照、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增10个项目:1、产权交易所2、出入境服务机构3、航空货运公司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5、代理技术进出口业务机构6、劳务公司7、设计单位8、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9、专利、商标代理机构。[产权交易 所两个项目(办法中第49 条、第50条)并为一个项 目]。 具体操作办法: 对涉及上述新增10个 项目差额征税的企业,应 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同时, 对办法中第3条、第39条、 第47条,涉及沪府办发 [2008]38号规定按差额征 税的,仍按原规定办理备 案手续。 1、对符合条件即将 开展业务发生前,应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各行业行政主管部 门依法批准成立的批文及 相关资料.到区局窗口办 理,申请备案。 2、各主管税务所收到 企业备案申请后,对相关 申请及附报的有关资料进 行审核(合同、开具给协 作方的支付凭证、协作方 开具的发票等)上报区局 审批。 3、在营业税申报时, 按照新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的要求,如实填列营业税 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 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 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 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 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 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 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 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 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 下简称“纳税人”)。按差 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 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 “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 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 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 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 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 (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 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2016]47号文实务解读: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后的政策(老会计人的经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劳务派遣服务政策规定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4.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服务营改增政策实务解读 1.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1)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适用的税率为6%,

国税地税税种一览表

国税一览表 一、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3%,应交税额=销售额*增值税征收率3% 二、消费税: 征收范围:烟、酒、珠宝、首饰、护肤品、鞭炮、汽油、柴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等11种商品。 征收率:分14个档次,最低3%,最高45%。 地方税费一览表 一、营业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种税目税率计税方法 营业税交通运输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建筑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金融保险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邮电通信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文化体育业3% 营业额×适用税率娱乐业5-10% 营业额×适用税率服务业5% 营业额×适用税率转让无形资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销售不动产5% 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资源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关于调整煤炭资源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05〕102号) 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种税目税额标准计税方法 资源税原油8~30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煤炭0.3~5元/吨(永兴 为2.5元/吨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0.5~20元/吨或立方 米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黑色金属矿原矿2~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有色金属矿原矿0.4~3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盐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1.固体盐10~6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2.液体盐2~10元/吨应税产品课税数量×适用税额标 准 三、企业所得税 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2、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 3、税率25% 4、计税方法应纳税所得额×25% 除法定税率以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中,地税部门对不具备查账征收的企业实行1%-5%比率附征。 四、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修订郴州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郴地税发〔2008〕1号) 项目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3500元费用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税率表如下: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后如何理解差额征税全额开票(老会计人的经验) 大家好,今天跟大家讲营改增之后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问题。营改增之后我们遇到很多这种情况,但是如何开票大家不清楚时通常会问税务局,税务局的回复说是全额就按全额开票,说是差额也就按差额开了,其中的原理是什么呢?今天主要就是跟大家讲这个问题。 首先,大家要弄清楚什么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举个例子,本月有一笔生意,按照销售额收取对方100万,完了之后交税的时候是按照差额,即扣掉分包成本60万后剩下的40万,按照这40 万选择适用税率缴税,这就叫做差额征税。什么是全额开票?接上例,既然按照40万缴税,那应该按多少开票给下家呢?应该按100万全额开给下家,这样下家就可以按照100万的进项来抵税,这就是差额征税全额开票。 其次,我们必须要掌握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因为在营改增之后遇到这种情况会特别多。到底该如何开票?有时税务局跟我们自己理解不一样。如果我们掌握了原理,那么当专管员告诉你这个不应该这样开时,你就可以告诉他为什么要这么开。这样有利于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另外也有利于对文件本身的理解。众所周知,要理解文件,首先要理解原理,尤其是对文件的适用方面,必须掌握整个征税原理并作更深入透彻的理解。这也是今天跟大家讲差额征税全额开票内在原理的一个更深层面的原因。 差额征税全额开票的原理究竟是什么呢? 大家都知道,增值税是有个抵扣链的。比方说,张三卖100万的货给李四,然后李四按150万卖给王五。张三就按照100万交增值税,李四是按照150万卖给王五的,中间有个进项100万是张三给开给他的,这时候卖出去是150万,李四只要按照差额50万(也就150-100=50)交税,这就是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按照这个原理,王五取得的是李四开给它的150万的发票,王五能够抵扣的是150万。这是按照张三交了增值税的100万,再加上李四按照50万交的增值税合计的,最后全都移转到王五了。假设王五按300又卖出去,那么上家交的全部增值税就是它所能抵扣的。简而言之,对于下家来说,他能够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实际上是上家,上上家乃至上上上家,总之就是上游所有交的增值税之和,这就是增值税最基本的原理。

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办法

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税管理,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服务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并据以征收营业税(以下简称差额征税)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差额方式计征营业税的具体项目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可扣除的支付款项(以下简称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根据税法规定可按差额征税的,凭合法有效凭证,在计算营业额时扣除相关支付的款项后,按差额征税。 第五条第四条所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按以下情况确定:(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对纳税人由于破产、债务、资金等原因,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

对其不动产或土地进行强制裁定抵偿或法院委托拍卖行拍卖,且无法开具发票的,不动产购入方可将法院裁定书、法院调解书、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视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四)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外汇支付凭证、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以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二)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三)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建立并如实登记《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二),按纳税归属期分类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扣除: (一)扣除凭证内容与实际发生情况不符或虚开的;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 纳税人识别号: 电脑代码: 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签章)本表为A3横式一式三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7.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8.本表“建筑业”行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填报本期在本市缴纳营业税税款所应申报的事项。以下除特别指明外,本表“建筑业”行各栏目数据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中“合计”行各相应栏数据。 9.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10.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因在本市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11.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的相关数据。 12.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应税营业额计算错误、应税项目适用错误等而多缴的税款,通过退税申请受理解决,不在本表填列;如属于纳税人因未申报而补充申报的事项,仍利用此表,其所属时期应为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当期。 13.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 14.本表第2栏“小计”填写“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项下“营业额冲减”、“事后审批减免”、“其他”栏的合计数。 15.本表第3栏“营业额冲减”填写纳税人本期由于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而冲减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额冲减” 栏的“合计”数。 16.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事后审批减免”栏的“合计”数。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转让:营业税5%,契税3%,城建税0.25%,教育费附加0.15%。共8.4%。 出租: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租非住房(包括门面、写字楼等)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照13.7%的综合征收率计征税费(不含企业所得税)。其中,房产税8%,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地方教育附加0.1%,印花税0.1%。城建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法定比例缴纳,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基础按照3%缴纳 甘肃省契税征收管理办法 经2001年9月11日省政府第1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和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征收。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或代扣代缴契税。 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契税。 财政部门可按契税征收额的5%提取征收手续费,代征手续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3%。 第六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五)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部门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七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以及用于非营利性的食堂、学生宿舍、实验室、档案资料室、库房、会议室、接待室、图书馆、住院部、体育场所的;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标准面积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或补偿面积没有超出规定补偿标准的; (五)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生产的;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的项目。 第九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第十条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第十一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以及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纳税人因改变用途应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部门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财政部门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符合减征或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办理减征或免征契税手续。 第十三条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财政部门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持契税完税免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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