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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函〔2006〕194号

民政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

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6〕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精神,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的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

(一)民发〔2006〕32号文件规定:“对可以医治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纳入民政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的主要疾病类型有:

1五官:

唇腭裂、耳廓畸形、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白斑、角膜移植、眼睑下垂、眼部肿瘤、斜视。

2先心病:

各类先天性心脏病。

3外科:

疝气、隐睾、肛瘘、直肠****瘘、肛门闭锁、尿道下裂、两性畸形、幽门梗阻、巨结肠、血管瘤、骨肿瘤、脑积水、脑瘫后遗症、四肢(关节)畸形、手足畸形、足内外翻、脊柱侧弯、脊柱裂、脑脊膜膨出、斜颈、髋关节脱位、疤痕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

4矫形康复:

假肢、矫形器、轮椅。

(二)按照“明天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实施五官科、先天性心脏病、外科及矫形康复四大类疾病手术时,仍实行统一的经费标准:五官科12万元,先天性心脏病3万元,外科22万元,矫形康复08万元。手术经费由部、省两级分担,分担比例为东部省份4∶6,中部省份5∶5,西部省份7∶3。民政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根据上述标准下拨民政部应承担的手术康复经费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不支付给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单例手术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包干经费标准

的,可用结余经费对患者本人交通、康复营养费酌情予以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按照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的规定,凡是在部级定点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先由民政部与定点医院统一进行结算,然后按照《关于印发〈“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发〔2005〕46号)确定的手术包干标准和部、省两级分担比例,计算部级资助资金数量。部级资助资金高于定点医院结算费用的,节余部分仍下拨地方;不足的由部级资金先行垫付,由省级分担资金支付。

(三)原8023部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患有上述疾病(可根据以往病例初步判断),并提出手术治疗申请的,当地民政部门要向其讲清“明天计划”实施手术康复的基本情况,以及能够减免的费用。经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各级民政部门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将病例报送相应的“明天计划”部、省手术定点医院。

(四)“明天计划”手术定点医院对报送的病例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先天性残疾子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通知其到定点医院进行体检,最终确定符合手术治疗条件的人员,并按实施“明天计划”手术矫治和康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治疗。

(五)此项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时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6月底。

二、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生活补助

按照民发〔2006〕32号文件“给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适当生活补助”的要求,各地对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农村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地方,按照当地特困户救济标准发给补助。

对已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2006年2月起发给补助,以后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残联核发《残疾人证》当月起发给补助。先天性残疾子女经手术治疗康复后,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不再发给补助。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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