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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时间:2009-10-13生效时间: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四章保安员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三)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保安服务公司申请增设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无需再次提交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凭保安服务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取得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三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保安员,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

娱乐场所应当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员,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

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第十五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四章保安员

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第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招用符合保安员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并与被招用的保安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安从业单位及其保安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二十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二十一条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保安服务业服务标准提供规范的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的保安员应当遵守客户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客户单位应当为保安员从事保安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第二十六条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第二十七条保安员上岗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服装和保安服务标志应当与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和人民警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服饰有明显区别。

保安员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保安服务标志式样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确定。

第二十八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保安服务岗位装备配备标准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三十二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

(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应当由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负责。承担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五条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审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

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建立保安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提取、留存的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督促其整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如实记录,并由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和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公布投诉方式,受理社会公众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的投诉。接到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查处结果。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保安从业单位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的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七)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员违反规定使用枪支的,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第四十七条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以及保安员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第一章总则 【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

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要站在这个基础之上,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同时,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不能脱离这个基础对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提出现阶段无法逾越的目标,无限放大公路保护责任。第五部分,即第七条和第八条,确立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基本制度。考虑到条文数量较少,同时其重要性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三合一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 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 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 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5.定期开展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 技能培训。 二、保安员 1.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 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2.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 后,持证上岗; 3.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 保障的权利;

三、

四、工作要求 1.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 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接到消控指令或是围墙报警,第一时间奔赴报 警现场查看并即时回复记录; 4.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 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 万无一失; 5.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养成遇事记录并报告 的工作习惯。

保安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安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促进保安工作的建康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安员的职责和任务是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保安服务,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公安消防机关维护一方平安。 第三条保安员不能行使国家行政、司法部门的职权,不能在公司所属单位以外的范围执勤。 第四条保安员应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对保安员负有日常管理教育的责任。 第二章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保安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保安员按照合同依法维护学校治安秩序和保护员工生命、学校财产的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2、执行任务的保安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有权利制止、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在遇有暴力反抗并危及保安人员安全时,保安员依法有权使用规定的防卫器械进行自卫,但应以制服对方为限。 3、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保安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维护学校的治安秩序,保护学校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 2、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严格履行保安职责。 3、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作风正派、文明执勤,严格依法办事,不得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包庇纵容坏人,不得滥用职权。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及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人登记的管理。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参照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见附件)的基础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子保安部及保安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工作标准与岗位职责 第三条保安部工作标准: (一)贯彻安全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助公司各部门把安全工作的要求,列人各项工作的岗位责任制中。 (二)落实“宾客至上、安全第一”的方针,有效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公司,切实做好公司安全工作。 (三)维护好公司内部治安秩序,避免财产损失,确保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消结合”的原则,做到五防“防盗、防火、防爆、防破坏、防意外事故”,通过有效的监控和巡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妥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制定好各种应急行动预案,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确保各种抢险、抢救、消防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条保安形象与态度: (一)值勤期间应按统一着装,穿戴整齐,挂好厂牌;应急及防身器

具等应佩带或储备齐全,以应不时之需。 (二)不得留长胡子、长指甲,保持仪容整洁、精神状态上佳、态度谦和、认真负责。 (三)恪尽职守、文明执勤、礼貌待客。严禁离岗、睡岗或酗酒、闲聊等,因事离开或巡察厂区、宿舍时,岗位应有人代班。 (四)注意本身礼貌与涵养,对来宾、来访人员要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 (五)礼貌接听电话,对上级的吩咐和通知事项,应及时传达;严禁接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占用公话。 (六)值勤保安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对待客户,尤其是对夜间送货到公司的客户或司机更要热情间候,以礼相待并负责通知相关部门人员到厂验收货物。有态度粗暴、故意刁难员工或外来人员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应绝对服从上级命令,切实执行任务,以身作则,不得偏袒徇私,严禁监守自盗, (八)遇有重大事件或可疑人物,应临危不乱,不卑不亢,果断做适当的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九)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公司事先告知来访的重要来宾及政府官员进出公司时,应行注目礼,以示敬重。 第五条保安岗位职责: (一)直接向副总经理负责,全面负责保安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公司正常的运作秩序。

中国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铁路总公司《质量安全红线管理规定》解读 1、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偷工减料:隧道超挖后故意遮挡形成空洞;地基处理桩长度不足、换填深度不够;土工格栅铺设层数不满足设计。 以次充好:型钢、钢筋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使用不合格的水泥、减 水剂;砂石料含泥量超标,级配不符合要求;防水板质量不合格。 2、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转包和违法分包认定标准,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分包试点工作的通知》(铁总建设[2017]246号)。3、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内业资料弄虚作假:人为修改拌合站数据;监控量测、沉降观 测数据作假;混凝土试块强度检验出具假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作假。 建设项目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工作应与工程进度同步进行,并做到系统、完整、真实、准确,保证其具有有效的查考利用价值和完备 的质量责任追溯功能。 监理单位应负责对其形成、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监理单位应对其编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施工单位、检测机构等提供的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确认后予以签署。 4、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隧道初支、衬砌厚度要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强度不得低于设计强度。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超前支护大管棚、小导管、锚杆施作位置、数量、搭接长度应符合

要求,大管棚、小导管注浆浆液必须充满钢管及其周围空隙。 ②初期支护必须紧跟开挖及时施作。 ③喷混凝土应采用湿喷工艺,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锚杆必须设置垫板,密贴岩面,数量、间距、角度应符合要求;钢架应及时架设,钢架型号、间距、垂直度和钢筋网片搭接 长度应符合要求。 ④双线Ⅳ、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必须设置锁脚锚杆(管)等控制拱(墙)脚位移的措施;双线Ⅴ级围岩隧道采用台阶法施工时 应设置横向临时支撑或临时仰拱。 墙脚以上1m范围内和整个拱部的超挖部分应采用同级混凝土回填。 ⑤隧道衬砌的厚度严禁小于设计厚度;初期支护与二次衬砌应密贴。 ⑥钢筋安装位置、排距、间距、数量、连接方式应符合要求。 ⑦施工缝要凿除混凝土表面的水泥浮浆,按要求设置接茬钢筋。 ⑧衬砌混凝土的厚度、强度、耐久性、耐腐蚀性、抗渗性及抗冻性应 符合设计要求。电缆滑(槽)道、避车洞等位置应预留准确。 5、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及安全步距超标。 ①开挖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施工单位应进行钻爆设计,并根据现场围岩地质情况和爆破效果及时调整爆破方案或参数。 ③开挖进尺应根据围岩情况进行控制(Ⅴ、Ⅵ级围岩上台阶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应大于1榀钢架间距,Ⅳ级围岩不得大于2榀钢架间距;边墙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2榀;仰拱开挖前必须完成钢架锁脚锚杆,每循环开挖进尺不得大于3m)。 ④施工步距应符合要求(初期支护Ⅳ级以上围岩封闭位置距离掌子面 不得大于35m;二次衬砌距离掌子面位置:Ⅳ级围岩不得大于90m,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解读 备受各界关注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首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目前,有关部门已在着手制定配套细则,从而使这部新条例更快、更好地在实施。保安的身份如何界定?他们的权责底线是什么?针对公众关心的诸多问题,结合新出台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对此进行解读。 一是小区保安身份首次明确 条例摘要:保安服务业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展开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现状调查:有关物业招用的门卫、巡逻人员等,究竟是否属于保安范畴,是一个争议不断的话题。此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曾发文,建议各物业服务企业将“保安员”改称“秩序维护员”,因为物业招用的“保安”,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保安,其职责仅是维护小区秩序。据悉,目前,全国九成以上物业都是自行招聘、管理的“小区保安”,极少聘请保安公司的专业人员。由于缺乏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直接导致保安流动性大,黑保安数量日益增多。 政策解读:物业协会有关人士称,“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不仅是名称不同,所担负的责任也不一样。举例说,如果在小区内遇到小偷,前者没有义务实施制止行为,而后者则必须制止犯罪并报警。按照新规,今后小区内的门卫、巡逻等人员都纳入保安管理,无论是物业,还是保安个人,都要担负更大责任,新规中对此明确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

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事保护好现场。另一方面,物业保安身份明确后,物业公司的成本将增加。目前,大部分物业保安的工资在800-1200元之间,而保安公司的保安人员,月薪基本在1600元以上,而且缴有三金,这两者的工资差价,必将由物业公司承担。 二是当保安要留下指纹防止有前科人员混入 条例摘要: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现状调查:保安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并不鲜见,而事件发生后,很多保安都“拍屁股走人”,因是临时聘用,物业也无从找人,带来了不少麻烦。比如一小区业主颜先生,因为发现保安渎职,向物业举报,该保安被开除后,对颜先生多次实施报复,却由于无从得知其“底细”,给警方调查工作带来麻烦。 政策解读:目前保安公司对于招聘的保安都有登记在册,不仅留有保安指纹,还经过政审程序。但据调查,社会上一些单位自行招聘的保安员,就无法完全做到这一点,有的连身份证都未提供,甚至有犯罪记录的人员也进入保安行业。新规执行后,严格界定了保安员“准入门槛”,不仅便于管理,对于保安员自身,也是一个有效的约束手段。 三是推行市场化百万元可办保安公司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

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版》对应重点法条解读

精心整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大纲(2017年 版)-对应重点法条解读 第一部分?考试说明 一、考试命题 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试卷中,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 、刑 20 1 中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判断题、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组成。其中,判断题10题,每题1分;单项选择题25题,每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案例分析题3题,每题15分。

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时间为150分钟。试卷分值为100分,由单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组成。其中,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不定项选择题20题,每题1分;案例分析题2题,每题15分;论述题2题,每题20分。 第二部分?考试内容 一、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义? 7.执法、司法、守法的含义? 8.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三)宪法 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2.我国国家的根本性质(我国的国体)?

第1条 3.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57条 4.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第33条 5.人民法院、 (四)人民警察法 1.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第6条 2.继续盘问的适用条件、时限? 第9条

优先通行权和优先使用权的适用条件 第13条? 交通管制权的适用条件和审批机关? 第15条 现场管制权的相关规定? 第17条 第32条 拒绝执行指令的适用条件? 第33条 7.公民、组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协助义务第34、35条

8.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的管理规定? 第36条 9.对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 第42-47条 10.违反人民警察法的法律责任形式 第48-50条 第56条 现场指挥员的确定 第56条、第58条 恐怖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 第57条、第61条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

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规定 1. 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2. 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 开展保安服务活动时做到文明、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 遵守国家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或撤销备案手续服从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保安员制度 1. 所有保安人员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保安员。 2. 保安员一律按规定申领保安员证,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3. 依法享有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的权利 4. 要求精通保安服务业务,熟悉法律政策,积极参加

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保安服务 1. 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 2. 安装监控设备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3. 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4. 保安人员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5. 保安员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6. 保安员应依法履行保安服务职责: 1、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2、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3、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4、不得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5 . 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单位的违法指令。 四、工作要求 1. 当班保安员必须穿戴统一服装与装备,仪表整洁,遇人遇事先敬礼,处理问题有礼有节。 2. 自觉遵守各项规定,严肃工作纪律。 3. 执勤过程中,要有敏锐的洞察力,警惕各种可疑情况,预防案件及事故发生,力争做到万无一失。

安全管理模式内容及释义

一、公司本质安全教育管理“54321”模式内容 公司本质安全教育和管理“54321”模式,即:“五观”、“四反”、“三基”、“两重”、“一学”。 “五观”:即“安全统领观”、“安全责任观”、“群众安全观”、“本质安全观”、“人本安全观” 安全统领观:“安全决定成败” 释义:“安全决定成败”是公司党政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出发,结合企业实际,着眼于推进公司安全发展,立足于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提出的一项全新的安全管理理念。这一理念,突出了安全的主导地位,诠释了安全生产与领导责任、员工利益、企业利益、企业管理、企业发展等各方面的辩证关系,指明了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前提,一切生产和经济建设活动必须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做到不安全的煤一吨不出;不安全的尺一米不进;不安全的效益一分不要。这一理念,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在谋划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在安排工作时首先要强调安全,在推进工作时首先要检查安全,在考核工作时首先要评价安全,在履行职责时首先要突出安全。 安全责任观:“抓安全是本职,不抓安全是失职,抓不好安

全就是不称职” 释义:安全生产是煤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能抓安全、会抓安全、抓好安全是对领导人员最根本的要求,也是对各级各类管技人员懂不懂政治、顾不顾大局、会不会履职的一种评价、考验和考核。秉承这一理念,要求各级管理者,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员工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牢记安全责任,履行安全职责,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都要坚持“安全第一”不松懈、不动摇、不折腾,全面提升抓安全、管安全、保安全的能力,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抓好安全生产。 群众安全观:“群众安全群众做,我的安全我负责” 释义:员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实践者和受益者。煤矿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员工自主管理、自主保安的重要性。实践证明,在生产过程中,安全管理网络再严密、管理机制再健全,目前,也无法做到每时每刻都盯着每名员工的每个动作,对每一名员工实施全过程监控。要确保安全生产,还要靠每一名员工都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来,增强安全生产的主动性、自觉性、自律性,人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把搞好安全生产作为每名员工的天职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在自己岗位范围内认真遵

物业条例解读

新《条例》解读 9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这是《条例》施行16年来首次“大修”。修订过程八易其稿,历经三审。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95条,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强化了基层政府责任 长期以来,部门职责界限不清是制约物业管理发展的瓶颈。如何规范好各相关部门职责、促进物业管理良性发展,是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条例》时的重要考量。新《条例》较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形成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等职责。 《条例》第七十三条对十个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详细的划分: (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监督检

查房屋装饰装修活动; (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用房、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规划,负责对违法建筑的认定; (三)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筑、毁坏绿地等行为;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无照经营活动; (五)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价格公示、违规收费活动; (六)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治安、消防、技防、保安服务等活动; (七)质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和计量监管; (八)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九)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污染环境行为; (十)人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业主发现违法行为时,如何投诉?对此,《条例》第七十五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公安、环保、城市、工商、人防、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和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臵公布联系单位、举报电话,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物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知识竞赛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0.5分,共25分。在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起施行。 A 2010年1月1日;2010年6月1日 B 2009年9月28日;2010年1月1日 C 2009年10月13日;2010年1月1日 D 2009年9月28日;2010年6月1日 2、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 A 《劳动合同法》 B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C 《物业管理条例》 D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安保卫条例》 3、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A 中国保安协会 B 国务院公安部门 C 国资委 D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4、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本地报考人数和保安服务市场需要,合理规划设置考点,提前公布考试方式(机考或者卷考)和时间,每年考试不得少于。 A 1次 B 2次 C 3次 D 4次

5、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 A 行政管理工作 B 经营活动 C 自律活动 D 监管工作 6、保安从业单位是指。 A 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公司 B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C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和保安服务企业 D 保安服务公司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7、自辖市公安机关除行使省级公安机关的保安服务监督管理职能外,还可以。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 受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 核发保安员证 ④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保安服务的备案 A B ④ C ④ D ④ 8、参加保安员考试,由本人或者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组织到县级公安机关报名,填报报名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 A 户口所在地 B 籍贯所在地 C 现住地 D 曾住地 9、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

保安管理制度范本

公司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保安队伍的管理工作,保障本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搞好人员接待和车辆、物品出入登记的管理,保安人员值勤执行任务有所依据,当好企业卫士,确保公司人员、财产、治安、消防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认真做好保安管理工作,自觉服从上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主动提供配合,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三条保安人员代表本公司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公司其它部门员工应配合保安人员工作。第四条公司保安勤务应每日24小时执行不间断,其各班各岗值勤时间,由后勤主管进行合理安排。 第五条维持公司办公场所内外区域的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消除隐患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对来访客人热情、有礼、耐心文明问询和主动引导,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第七条保安应除负责门卫室日常清洁卫生工作外,还应按《办公楼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情况。 第八条工作态度 1. 对工作具有责任心、热情、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 2. 对自身的责任心:钻研业务、工作认真、上进心 3. 同事之间的协作力、包容、配合、团结 4. 对本职工作负责:不拖沓、不积压、不抱怨、不挑拣 5. 对待来访人员的态度:谦和、礼貌、诚恳、友善、不卑不亢 第九条日常行为规范 1. 爱护公司公共财产、不随意破坏、挪为私用; 2. 及时清理、整理个人工作用具,保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 3. 办公桌上不放与工作无关的用品; 4. 未经同意不得翻看他人文件、资料或他人个人物品。 第十条工作纪律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对公司及员工人身财产安全负责的原则,保安员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1.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2. 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3. 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4.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5.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6.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仪容不整, 言语行为轻浮、粗暴无礼。 8.值班时间聚众赌博、下棋、喝酒、看小说报纸、看电视录像,打瞌睡等。 9.对群众、来宾故意刁难或挟怨报复。对员工、来宾或送货人员索取好处及贪小便宜。 10.脱岗、漏岗、睡岗,迟到、早退。夜班值班人员睡觉被发现每次罚款50元。 11.未经许可擅自调班 12. 暴行犯上,不服从指挥。 第十一条访客人员及车辆的管理规则对于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拒绝进入公司。 1.携带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人员及车辆。 2.不明身份,衣冠不整及明显带有恶意的人员。 3.推销产品、商品及收购废品的人员及车辆。 4.非洽公人员及车辆且拒绝登记和检查者。 5.来访人员报不清受访部门及受访人者。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学习要点 1、《条例》是何年何月经国务院研究通过?何年何月何日起施行?(见《国务院令第564号》) 2、《条例》共设第多少章多少条?(见《条例》全文) 3、《条例》中所列称的保安服务是指哪些内容?(见《条例》第二条) 4、负责对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哪个部门?(见《条例》第三条) 5、负责城市区域或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是指哪个部门?(见《条例》第三条) 6、保安服务业协会是在哪个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何种活动?(见《条例》第三条) 7、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哪几种制度?加强哪方面的管理、培训?提高什么水平、素质和什么意识?(见《条例》第四条) 8、保安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哪几个方面的合法权益?(见《条例》第五条) 9、保安服务活动应当做到什么?不得损害哪些利益或者侵犯何人合法权益?(见《条例》第六条) 10、保安员依法从事的保安服务活动,受什么保护?(见《条例》第六条)

11、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保安员表彰、奖励主要指哪些事项?(见《条例》第七条) 12、开办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哪五个方面的条件?(见《条例》第八条) 13、从事武装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哪种部门的规划及要求?(见《条例》第十条) 14、从事武装押运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条例》第几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哪四个条件?(见《条例》第十条) 15、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何地何部门备案?备案应当提供哪几个方面的基本情况?(见《条例》第十二条)16、自行招用保安服员的单位应当具有哪方面的资格?有符合哪些条件?有健全哪几个方面的管理制度?(见《条例》第十三条) 17、娱乐场所使用保安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见《条例》第十三条) 18、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在多少日内向何地何部门备案?(见《条例》第十四条) 19、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供哪四个方面的材料?(见《条例》第十四条) 20、保安员必须具备哪些方面的基本条件?(见《条例》第十六条) 21、不得担任保安员的情形有哪些?(见《条例》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时间:2009-10-13生效时间: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 (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四章保安员 第五章保安服务 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完整版)保安服务管理制度-(模板)

厦门**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管理制度 2016年03月28日

目录 1.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3) 2. 保安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5) 3. 门卫岗位执勤、交接班及登记制度 (6) 4. 保安巡逻岗位操作规范 (9) 5. 保安守护操作规范 (10) 6. 随身护卫操作规范 (12) 7. 保安员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14) 8. 安全风险评估服务制度 (16) 9. 保安员区域秩序维护操作规范 (18)

1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1.1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由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安全防范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一般按照合同规定,采取门卫、守护、巡逻、随身护卫等形式,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和信息等安全,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1.1.1门卫服务 保安员按照服务合同要求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值守、验证、检查登记的服务业务。 1.1.2守护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1.1.3巡逻服务

保安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巡视检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1.1.4随身护卫服务 保安员维护自然人身及其合法财产的安全服务业务。 1.1.5安全检查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安全需求,组织安全技术防范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为客户提供安全设施及安全方案方面的检查指导。 1.1.6区域秩序维护 保安员维护特定地点、场所、部位等人群聚集地治安秩序的服务业务。 1.1.7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1.1.7.1保安服务操作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进行,并遵守主管行政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依法交有关部门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物业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 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释义】本条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 物业管理,通常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物业管理是一种与房地产综合开发的现代化生产方式相配套的综合性管理,是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而出现的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的统一管理,是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经营型的管理。按照社会产业部门划分的标准,这种高度统一的管理、全方位多层次的服务、市场化经营为一体、寓经营与管理于服务之中的物业管理是一种服务性行业,属于第三产业。实行物业管理是为了发挥物业的最大使用功能,使其保值增值,并为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创造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和同步增长。 关于物业管理的基本内涵可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分析: (一)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既是业主个体自治法律关系的基本主体,又是业主团体自治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的经营人主要是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成立,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企业设立的一般标准,又要满足针对物业管理的所设定的特殊条件。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能是遵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运用现代管理科学和先进维修养护技术管理物业,妥善处理业主投诉,有效地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业主和使用人创造一个优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二)物业管理关系产生的依据: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是广大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进行综合管理的法律文件。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草并与物业管理企业共同签署,所以该文件的制定要尽量完善、全面,充分表达全体业主的要求。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确定所管理的物业,阐明管理物业座落何处,产权归谁所有。 (2)委托管理决议及管理企业,阐明业主委员会经过讨论研究,最后做出决议。 (3)委托管理工作范围。如保安、绿化、卫生、清洁、维修保养、财务管理、管理费及维修基金的安排使用,有关健身、娱乐及商业设施等。 (4)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联合会议制度,由物业企业定期向业主委员会 感谢您的阅读!

2019-最新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word版本 (1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最新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 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 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 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 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五条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安服务活动应当文明、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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