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案例知识产权

案例知识产权

案例知识产权
案例知识产权

一、课本66页思考题第一题

某画家创作了一幅美术作品,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了某甲。请回答下列问题:

1这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回家还是属于某甲?

2该美术作品出版后,原件不慎毁坏,画家是否还享有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3如果画家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经济权利)转让给了某画院,是否需要将原件一并移交给画院?如果不移交,是否意味着著作权(经济权利)未转让?

答:1。画家,这是因为画家将美术作品原件出售给甲某时,并不是将著作权一并转移,只是将美术作品原件转移并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2享有,这是因为该美术作品的灭失,不等于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丧失,也就是说,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著作权的存在不以作品原件物质载体的存在为前提。

3这是因为,著作权的转移不意味着作品原件物权的转移,如同画家将美术原件出售给某甲后,其物权的转移不等于其著作权的转移一样,所以其美术作品原件不移交,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未转让。

二、 2006年10月7日,甲报社从《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警察》画册里复制了林某的摄影作品,用于去其编辑出版的杂志的封面用图,并在照片画面中显著位置配写了“一名缉毒警察的腐败之路”、“更年期危机”、“娱乐园秘史”等标题,之

后将该作品用于其杂志的

广告宣传品广为散发。问:

请结合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分析本案如何处理。

答:专有性定义法条,我国

《著作权》第12条规定,

“著

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本案中,林某

作为《缉毒先锋》摄影作品

的作者享有该作品的著作

权,著作权作为一种知识产

权,是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为

排他性利用的专有权利。具

体而言著作权人有权控制

他人对作品的复制、表演、

广播、翻译等行为。另外由

于作品被视为权利人人格

的延伸,著作权尚具有人身

性的权利,但甲报社未经林

某许可,在其编辑出版的刊

物封面上擅自使用林某的

摄影作品,并多次在其刊物

广告页上使用该作品,侵犯

了林某对作品享有的复制

权和出版权;其次甲报社在

作品画面中配印与作品主

题相反的图案和文字,歪曲

了林某的作品内容,侵犯了

林某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最

后,甲报社未在摄影作品上

标明作者姓名,侵犯了林某

对作品的署名权。因此甲报

社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

任。

三、(时间性考题)课本67

页思考题第二题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一般

文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

有生之年和去世后50年,

德国的《版权法》对一般文

字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有

生之年和去世后70年。请

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某德国作者已去世

60年,我国一出版社拟在我

国翻译出版该作品,是否需

要征得德国作者的继承人

的许可,方可在我国出版发

行?

2如果我国出版社将该翻

译作品,未征得德国作者继

承人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是

否构成侵权?

3某中国作者已去世60年,

一德国出版社拟在德国翻

译出版其作品,是否需要征

得中国作者的继承人的许

可,方可在德国出版发行?

答:1不需要。只是因为,

按《伯尼尔公约》的规定,

一个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

作品的版权保护期,应按照

该成员国版权法的规定,该

德国作者的作品已经超过

法定版权保护期,不再受到

版权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

要征得德国作者继承人的

许可,即可以在我国出版发

行该德国作者的作品。

2是侵权,这是因为德国的

版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保

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和去

世后70年,作者去世60年,

作品的保护期尚未超过,所

以,我国出版社若将改翻译

作品未经德国作者继承人

的许可销售到德国,构成了

侵权。

3不需要,这是因为按照

《伯尔尼公约》,规定一成

员国给予其他成员国作品

的保护期,因该按照该成员

过版权法的规定。该中国作

家的作品已经超过法定版

权的保护期,不在受到版权

的保护,因此出版社不需要

征得中国作者继承人的许

可,既可以在德国出版发行

中国作者的作品。

四、(地域性考题)2005年

8月24日,深圳海关根据美

国A公司的申请,扣留了浙

江金星制衣厂报关出口的

NOYA商标男士上衣。A公司

认为,NOYA商标男士上衣,

A公司认为NOYA商标,B公

司和浙江金星制衣厂的行

为侵犯了其涉案商标专用

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B

公司辨称,该公司的NOYA

商标已经在西班牙进行了

注册时合法有效的注册商

标。A公司虽然同样使用

NOYA商标,但并未在西班牙

本土进行相关商品的销售。

因此无权禁止B公司在中国

生产印制有NOYA商标的商

品,而在西班牙进行销售的

行为。问:本案中的地域性

应当通过哪些方法来克

服?

答:本案被告B公司虽然在

西班牙注册相应商标,但未

在中国注册相应的商标,因

此该商标在中国不能作为

注册商标和搜到保护,而A

公司先于被告在中国注册

了NOYA商标,因此受到中

国法律的保护。由于被告不

了解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因

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告

应在该商标产品的生产地、

销售第等相关地域均进行

注册。

五、(时间性考题)1990年

11月5日,李某向中国专利

局申请了名称为旗帜吹飘

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1991

年8月21日,国家专利机

关授予李某实用新型专利

权。2003年5月,A公司应

某市国庆庆典委员会委托,

完成了安装主会场国旗旗

杆和吹飘装置的任务。李某

认为A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起诉至法院。问:为什么要

对知识产权设定权利保护

期?本案中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知识产品理应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但其创造者往往为了追求个人私利,隐私其创新成果。只供个人使用,这不便于社会整体的进步,而知识产权创设的初衷在于是国家与知识产品所有人签订契约,国家以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一定期限的垄断利益为代价换取其向公众公开知识产品,几乎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受到保护期限的限制。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21条,《专利法》第4条均规定了期限。

2 本案中李某向法院主张的是自己所有的对吹飘装置的使用新型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李某的申请时间为1990年11月5日,其权利的保护期应当至2000年11月6日止。而A 公司使用装置的时间为2003年5月,此时李某的专利保护期早已届满,该实用新型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

六、(可复制性)2001年9月,A省B市某市民郭某向市政府呈文提出应该在中山公园打造全国第一尊孙中山与宋庆龄的双人铜像。送材料后没有人过问。2009年2月郭某从媒体上知道孙宋双人铜像开始在10年前进入中山公园。设计方案有A市园林局雕塑院实施。郭某认为雕塑院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问:郭某构思能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答:我国《著作权法》在立

法时借鉴了西方著作权法

法律制度及立法理念,在著

作权客体的理解上,亦采用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则,即

著作权法律制度只保护表

达而不应当保护思想,本案

中原告郭某称,被告照搬了

其创意。所谓创意属于思想

观念的范畴不属于思想的

表达形式即使被告真的照

搬了原告的创意也不构成

著作权意义上的侵权。

七、书67页3题

某日本公司与中国某企业

谈技术合作,合同约定使用

1件日本专利(已获得比准

并在有效期内),该项技术

未在中国和其他国家申请

专利,请回答下列问题:

1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

在中国销售,中国企业是否

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

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2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

如果在日本,中国企业是否

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这件

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费?

3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

如果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

地区销售,中国企业是否向

日本公司支付这件日本专

利的许可使用费?

4该专利有效期满后,该项

技术是否还有使用价值?

答:1不需要,这是因为该

日本公司未在中国申请专

利,不受中国专利法律保

护,因此依照该项专利生产

的产品在中国销售,中国企

业不需要向日本公司支付

这件日本专利的许可使用

费用。

2 需要,这是因为该专利已

在日本获得批准,因而受到

日本专利法保护,中国企业

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要

在日本销售需要向日本公

司支付许可使用费。

3 不需要,这是因为日本公

司未在日本以外的国家和

地区申请专利生产的产品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销售,得

不到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专

利保护。

4 有使用价值,这是因为专

利权的失效意味着权利失

去了法律保护和该项技术

进入了公有领域,并不意味

着该技术本身的失效,依照

其技术生产产品,只要有市

场需要该项技术仍然有使

用价值,只是不需要支付许

可使用费。

八、书67页四题

某甲觅到一跟天然树根,

就其原形制成一根雕作品,

拟申请外观设计,能否得到

外观设计权?

答:不能,因为根雕作品不

具有工业再现性,即不能以

工业方式重复生产,不具有

外观设计的权利,因此不符

合外观设计的基本条件。

九、问如何判定商标是否具

有显著性?(饮料瓶子有棱

角具有独特性)

答:我国《商标法》第9条

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

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取得的

合法权利相冲突”这是我国

商标法对于商标注册的显

著性的积极规定。另外,《商

标法》第11条第一款第3

项也规定,缺乏显著性的标

志不得注册,这是显著性要

求的消极规定。我国《商标

法》第6条规定,任何能够

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

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

文字、图形、字母、数字、

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均可

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本案中饮料公司欲注

册的“芬特”饮料瓶体可以

看成一种三维标志,应当属

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立

体商标。《商标法》第12条

为防止不适当的注册,对用

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

有进行了一些限制.1仅由

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

状不得注册,2为获得技术

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

得注册,3使商品具有实质

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本

案中,饮料公司欲以“芬特”

饮料瓶体作为三维标志申

请注册立体商标,但该瓶体

在形状或者外观上缺失辨

识度,在实际上无法使一般

消费者将“芬特”商品与其

他同类商品区分开来,且该

瓶体在与其他饮料瓶体相

比,在设计上缺乏商标应具

备的显著性。

十、注册商标

某果汁生产厂,虽然刚刚起

步但产品已经在当地颇受

欢迎,当时企业尚处于草创

阶段,有人建议该厂长早日

将果汁商标注册,但厂长认

为该厂的产品尚名不经转,

其商标暂时没有注册必要,

等到企业发展壮大后在考

虑进行此项工作也不迟,若

干年后,该厂在办理商标注

册时,突然发现该厂使用的

商标早已由某食品公司注

册为果汁饮料的商标,商标

被抢注让果汁厂不得不更

改商标,这一行为产生大量

外包装及宣传费用成本,使

该厂损失惨重,更由于改头

换面导致消费者不认同,使

得果汁销量锐减,吸取教训

的果汁厂在更改商标后及时向商标局申请了商标注册,当厂长发现注册商标费用不过区区数千元时,非常懊悔。

问:未注册商标是否完全不受法律保护?若该商标注册人明知果汁厂已经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请求撤销该商标?

答:1我国《商标法》第4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对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该条进行反面解释,则可知未注册商标不具有商标专用权。但在本条锁体现的原则之外,我国基于多种考虑,尚通过《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做出了多个例外规定,因此全面地看,商标即使未注册,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仍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但强度要弱于注册商标。2未注册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先注册的考虑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故无法基于《商标法》31条的规定予以保护。

问:若该商标注册人明智果汁厂早已使用该商标,果汁厂是否可以要求撤销注册商标?

答:未注册的商标能否阻止他人抢注册的考虑要素,是该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本案中的果汁厂所使用的商标由于使用时间较短、广告宣传不够,尚未形成一定影响,难以构成驰名商标,所以即使他人明知果汁厂

使用在先,由于商标不属于

驰名商标,任然无法受到法

律的保护。

十一、案例:问:本案中苹

果图形属于哪一类型的商

标,改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

权?

答:商标法是用于标示商品

服务的经营标志,按其外在

特征的不同。一般分为文字

商标、图形商标、文字和图

形组合商标等,本案中的苹

果图案即属于图形商标。本

案中,苹果图形为美国苹果

电脑有限公司在第九类商

品上注册的商标,且具有该

商标的专用权。某公司未经

注册商标专用人的许可在

类似商品即MP3播放器上使

用与其近似的图形商标的

行为构成《商标法》第52

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了商

标专用权的行为。

十二、商标申请案例

A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材

料,在特定低温环境下呈现

出电阻为零的“超导态”。A

公司随后向商标局提出“超

导”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

局发给申请人《注册申请受

理的通知书》,申请人以为

万无一失,随即花费大量成

本,完成了商品包装及宣传

材料的设计工作。不料之后

申请人收到商标局发出的

《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理

由是“改商标用于本商品上

表示了本商品的功能用途

等特征,不具有显著性”?

问:本案中商标局的理由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超导”一词本意是指

某物质能在特定低温环境

下呈现电阻为零的“超导

态”。本案中,商标注册申

请人所生产的商品正是具

备该特定特性的特殊材料。

一方面,由于该词反应了产

品的功能和用途,其他同类

产品免不了也需要以“超

导”自称。若允许A公司注

册为商标,那么其他竞争者

就再也不能称自己的产品

具有“超导”特性了,这与

公共利益相悖;另一方

面,”超导”一词难以使相

关公众将产品与特定经营

者联系起来,消费者看到

“超导”商标,只知道这是

具备“超导”特性材料,但

绝不会得到是A公司生产

的,因此这一名词在该商品

上使用,是缺乏显著性的,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特定,

商标局驳回此商标的注册

申请是妥当的。

十三、案例:广西某公司在

第三类牙膏、洗发液等商品

上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田

七”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

标局以改文字仅仅直接表

示洗发液等商品的原材料

特点为由,对申请商标除牙

膏外的其他商品的注册申

请予以部分驳回。问:为何

商标评委会允许该公司在

牙膏类商品上注册表示商

品原料特征的“田七”商

标?

答:田七原为中草药名称,

使用在牙膏上也仅可表示

该商品的原料中含有田七

成分,按我国《商标法》第

11条禁止注册“直接表示商

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

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

点的标记,应当依法驳回其

注册申请”,但本案中的商

标与一般的描述性标记又

有不同,申请商标“田七”

采用具有一定独创性的书

法字体,从而增强了申请商

标的显著性,申请人又提交

了相关使用、宣传证据,可

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

用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

度,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作

用,因此在某种标记已经在

实际上发挥商标作用的情

形下,若继续拒绝给予其注

册商标的保护,可能是相关

公众的利益受损,正因为如

此,各国均认为,经过经营

者的使用行为,可以使该商

标除了原有含义之外,在消

费者心中出现“第二定义”,

即该标记能够起到商标应

有的功能,因此商标评审文

员会准予其初步审定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权利人

的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注册商标专业用权人无权

禁止他人将之作为商品质

量的说明性文字加以正当

的使用。

十四,问:原告是否能就MP3

音乐光盘主张著作权侵

权?被告“我国法律法规尚

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

方面的禁止性规定”主张能

否对抗著作权侵权?作品

与载体有何关系?

答: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

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

所创作的的作品享有的权

利。作品与载体的关系问

题,即是作品本身的财产权

利(著作权)与作品载体的

财产权的区分问题。MP3光

盘上存在至少两种权利,一

种是光盘占有人对光盘所

有的所有权,另一种权利是

著作权人对光盘汇中收录

的作品的权利,作品可以不

依赖有形介质而存在,随着

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发明

不断出现,不断为作品带来

新型的再现形式,作品的再现形式不影响作者著作权的享有。而作品载体的所有权人在获得载体所有权时,不能自动获得享有作品内容的权利。在两者发生冲突时,著作权是优先于所有权的并且对所有权的行使进行限制。被告以载体的变化做为对著作权侵权的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十五、著作权受保护与不受保护的案例

1、5岁的顽童甲用极为初始、扑拙的手法画了一幅水彩画,张贴在自己的房间里,后乙用该水彩画,用于水彩笔的包装封面,甲父要求乙支付著作权使用费。乙则认为甲仅5岁,没有受过任何美术训练,所作水彩画仅是随意涂鸦,偶然巧合,并不能保持创作的连续性,因此该水彩画根本就不构成作品。问:甲是否具有著作权?

答:该5岁顽童的水彩画构成作品,根据作品的构成三要素进行简析,该水彩画属于文学艺术领域,表现了顽童作画时的思想感情,就独创性而言,其是独立创作,并未抄袭他人,因此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虽然顽童甲由于没有受过专业训练且年龄很小,画风较为简单幼稚,但独创性并部要求作品的质量一定很高,只要是独立创作未抄袭他人既符合要求。

十六、我国著名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摹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令人匪夷所思。问:张大千赝品有没有著作权?

答:张大千的临摹画不构成作品,精确临摹的成果无法

做为著作权的作品进行保

护。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以

线条色彩等方式表现的,精

确临摹是对原作品线条色

彩的复制,追求的是与原作

一模一样,从而以假乱真,

但这样的创作没有独创性,

虽然这样的复制需要较高

程度的技巧和判断。

十七、一名政治家到某大学

去演讲,记者甲速记准确记

录了政治家的所有演讲的

内容,记者乙未经记者甲的

许可就将该篇演讲稿刊登

在报纸上,记者甲认为记者

乙侵犯了自己该演讲稿享

有的著作权,起诉到法院。

答:记者甲记录的演讲稿不

构成作品,因为其是对演讲

内容的完成者几乎相同的

复制,结果并没有产生与原

演讲者内容有可以客观识

别的细微的差别,因此不符

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构

成作品的侵权。

十八、甲将朱自清的散文

《背影》翻译成英文,发表

在英语杂志上,乙未经甲许

可将该英文版《背影》刊登

在自己的英语文摘报上,甲

认为乙侵犯了自己英文版

《背影》的著作权,乙则称

翻译的《背影》抄自朱自清

的作品,本身不构成作品。

答:英文版《背影》构成作

品,英文版《背影》并非中

文一对一翻译的结果,在英

文译文的单词选择,组词以

及文章语句的排列上,翻译

者无不以自己英文水平为

基础,投入了大量智力创造

行劳动,这样的智力成果带

给读者的是相对较于中文

版《背影》完全不同的艺术

感受。

十九、甲又将朱自清《背影》

译成盲文,一家盲文出版社

丙未经许可出版,甲认为丙

侵犯了盲文版《背影》的著

作权,诉至法院。

答:盲文版《背影》不构成

作品,从中文到盲文,两个

语种之间是一一对应的关

系,例如“这儿的景色很美”

转化成盲文只对应一种盲

文结果,因此两种语言的转

换之间是不包含独创性的

智力劳动的。

二十、原告龚某根据歌曲

《死了都要爱》的曲调重新

填写了《死了都不卖》歌词,

在互联网上发表,署名“凯

哥”,后原告请被告王某唱

该歌,原告将被告王某用

QQ 传输的录音文件挂在其

个人主页上,随后该歌曲在

网上广为流传,王某把署名

改成自己的。问:《死了都

不卖》有没有著作权?

答:该案中龚某《死了都不

卖》是在《死了都要爱》的

基础上改编而来的,能否获

得著作权保护,要依据是否

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一类特

殊作品(演绎)作品来认定,

演绎作品包括:改编作品,

翻译作品,注释作品,整理

作品。要构成演绎作品,在

独创作性上必须与原始作

品相比具有客观可以识别

的实质性差别,本案中龚某

《死了都不卖》与《死了都

要爱》歌词虽然总字数均为

189个,其中83个字相同,

且两者每句的字数相同,但

是两个歌词的内容分别为

炒股和爱情,《死了都不卖》

对原歌词进行了很大的变

动,可以认为是对原作实质

性改变,是任何一个阅读者

都能感受到的明显不同,所

以改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

保护。

二十一、作家樊某创作小说

《上海人在东京》A电台取

得制作权,电视剧拍摄后,

樊某发现A电台将作品的主

体思想进行了篡改,原作的

主体思想主人公客居他乡,

一页悲情情,一本血泪作,

而被改编成电视剧的主题

思想改为日本孩子,一个曲

折的故事、一段连绵的恋

情、一页拼搏的历史剧中竭

力美化日本人,丑化中国

人,严重损害了原作的声

誉,故原作者起诉A电视台

侵犯了其保护作品的完整

权。

答: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

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

利,修改区即修改或者授权

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这两

项权利本身并不冲突,在文

学作品改编为影视剧的过

程中,有些需要做出改变,

但是出版社或制片人严重

违背作者原意,把严肃作品

改为诙谐的会损害作品的

完整性,所以改编和篡改是

高度主观性的判断,要结合

作者创作动机、原作所表达

的思想感情,以及许可改编

的范围。根据以上分析认定

本案中电视台对作者的基

本内容和主题思想都做了

大量的改动,甚至颠覆性改

动,确定侵犯了作者的保护

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二十二案例:1989年红学

爱好者霍某姐弟合作撰写

了学术论文《红楼梦中隐去

了何人何事》,文中提出了

一个新观点:《红楼梦》的

隐晦的内容揭示了雍正皇

帝的真实死因。作者同时刊

出“启示”:任何个人或单位想将该作品翻译或者改编成电影、电视、录像、戏剧、小说等表现形式的与作者联系。红学爱好者富某就该论文的核心观点展开故事叙述,撰写了一部25万字的得章回体小说《红楼梦春秋》并由某出版社发行。霍家姐弟因此对富某与该出版社提出侵犯版权的起诉。问:富某是否侵犯了霍某姐弟的著作权?

答:小说与论文之间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是围绕一个核心思想创作的,其中这个核心思想是首先在论文中出现的,对比该小说和论文,一个是25万字,一个是几千字,不存在小说抄袭论文情况,两者都是属于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焦点就在于小说是否自由免费的使用论文的核心观点,这就引起出著作权法德一个基本原理,著作权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小说与论文虽然就核心观点为基础展开创作,但是无论在情节设计还是词句组织上都明显的不同,因此没有侵犯著作权。

汇编作品案例

二十三案例:A电话公司出版了包含其服务所覆盖区域的电话号码薄,后来B出版公司出版了全国的电话号码薄,A公司不愿与B公司合作,故B公司在未获得A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剔除了自己不需要的毫米厚,聘请工作人员对愈小号码(4935个)进行核实,并增加了号码用户所在街道的信息。故A公司诉B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答:本案A电话公司的号码

薄不构成汇编作品。本案中

A公司号码薄的电话号码挑

选,调整和编排不能满足版

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号码排

列方式不属于任何创新性

而是一种古老的方法,有着

牢固的基础而且非常普遍,

以至于被视为一种理所当

然的方法,因此B公司并未

侵犯A公司的著作权。

专利法案例

一先用权

甲厂1996年研制一种N型

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

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1998年5月获得使用新型专

利权,乙工厂也于1996年7

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开

关。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

售,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

台N型开关。98年初,甲厂

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

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

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上

述材料分析乙是否侵犯了

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答:1 乙没有侵犯甲的专利

权。

2 根据专利法规定,“甲在

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

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

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

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

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

侵犯专利权。(先用权)

3 在甲的专利申请日以前

乙厂已生产N开关依法享有

先用权。在甲获得专利权

后,乙享有先用权。生产数

量在法律规定内(每年生产

不大于80台)生产N开关

并不侵犯甲的专利权。

二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06年10月18日,张某完成

了一项自行车锁具的发明,

10月30日以“一种放到自

行车锁”为主题向专利局提

出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07

年24日,李某也以“一种

防盗自行车锁”为主题。向

专利局提出了实用型专利

申请。07.5.3张某对原来的

设计进行了改造,再次李某

也以“一种防盗自行车锁”

为题向专利局提出了实用

新型专利申请,经查张某改

进后的技术方案与李某的

方案基本相同。

问:中国专利局应该将该项

专利权授予谁?

答:1 专利权应授予张某。

2 我国《专利法》规定,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

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

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

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就

项目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可以享有优先权。

3 本案中,1 张某就

“一种防盗自行车锁”为主

题提出申请;2 申请日是06

年10月30日。根据优先日

即申请日来判定,张某要优

先于李某,因此专利权应授

予张某。

三专利地域性特点

某年(中国)公司2000年

一项产品发明向专利局提

出专利申请,2004年获得专

利发明权,因为产品暂要内

销,所以没有向其他国家提

出专利申请,2005年该厂离

职人员赵某移民A国,随即

在当地注册成立乙公司,并

开始生产销售甲公司的专

利产品,2006年赵某回国

时,甲公司在当地法院起诉

赵某乙公司侵权,要求赔偿

其损失。问:赵某及乙公司

是否侵犯了甲公司专利

权?

答:1 赵某和乙公司并没有

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2 根据《巴黎公约》规定专

利独立原则,专利权是有地

域性特点,即一个国家依照

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

权,仅在该国管辖范围内有

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

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

保护的义务,如果一项发明

创造只在本国取得专利权,

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本国享

有专利权或独占权,如果有

人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生产,

征用或销售该发明创造,则

不属于侵权行为。

3 本案中,甲公司在中国申

请了专利权,其独占实施

权,即自己实施同时禁止别

人实施的权利,仅在中国范

围内收到保护,赵某虽原为

甲公司职工,但其生产销售

专利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A

国,而甲公司在A国并没有

申请专利,因而在A国没有

专利权,因此赵某和乙公司

的行为并不侵犯甲公司的

专利权。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度打击专利侵权假冒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于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15年2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329219.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上海某公司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涉案产品侵犯了其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遂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处理结果】 案件处理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查明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某杂志刊登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广告,该广告分别从摩托车的左侧面和右侧面展示了该车外形,页面上标注了被请求人的文字商标、图形商标标识和企业名称。请求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广州公证处提出保全证据申请,公证购买了“HL100T-5A”型号摩托车一辆,并当场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三联、该店铺销售人员名片一张。广州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被请求人对上述查明

事实均予以承认,但辩称该摩托车涉及外观的配件均是向其他公司采购的产品,其仅是组装后再销售,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及杂志广告中标明的内容均清晰明了地指向被请求人,无论该产品的配件是自行生产或向第三方采购,均应当认定被请求人是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商。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所有设计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体现,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不存在差异,应当认定两者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本案涉案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侵权行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依法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对外国专利权人提起的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依法进行勘验,主动调查涉案产品的配件来源,便利权利人维权,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知识产权执法部门对国内外专利权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积极树立了我国严格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9656057.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 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 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

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附详细解析)

最高法院发布2015年10大知产案件和50件典型知产案例(附详细解析) 4月21日上午,最高法对外公布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据了解,最高法还以通知的形式,将这些典型案件印发给全国各级法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通知》中指出,在过去一年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改革,着力加强审判监督指导,深化司法公开,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了新进展。 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成就,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并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情况,最高法选定了2015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确认不侵犯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 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2.“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高仪股份公司与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3.电子商务平台承担专利侵权连带责任案 威海嘉易烤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与永康市金仕德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浙知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 4.“星河湾”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广州星河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宏富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江苏炜赋集团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 5.“启航考研”在先使用不侵权案 北京中创东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海淀区启航考试培训学校、北京市启航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终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 6.“毕加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案 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案件:蕃茄家园与系列微软案 ?商标案件:解百纳案、米其林轮胎案与可口可乐并购案 ?专利案件: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争议与“走出去”应诉 一、知识产权典型案例评析概述 ?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 ?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 ?知识产权案件对企业影响明显 ?反不正当竞争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反垄断中的知识产权案件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1) 表现: ?市海淀区法院是我国最早设立知识产权庭的基层法院。2008年,审理了近1500件知识产权案件,与2007年相比,增长了近一倍。 ?省市2008年度全市共受理522宗案件。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4427件,同比上升41.8%,占全国总数的17.3%,连续五年居全国首位;2009年第一季度,已经受理该类一审案件1445件,同比上升51.63%。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2) ?市法院2008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757件,审结1634件,同比分別上升43.1%和33.2%。受理涉外和涉港、澳、臺的知识产权案件231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5.2%。?省法院2008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436件,其中新收一审案件1839件,同比增长25%。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3) ?省法院2008年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634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94件。?全国各级法院2008年审结知识产权案件27876件,同比上升32.58%。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4) ?省法院2008年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51件,同比增长16%。

?2003年至2007年,法院共受理一审涉外(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250余件,仅占受案总数的5%。2003年为22件,2007年为119件,翻了五番。2008年受理一审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7件,比2007年增加了74% 1.知识产权案件急遽上升(5) 原因 ?在WTO框架,知识产权已取代关税堡垒,成为跨国公司争夺世界市场,谋求更大利润的主要工具。目前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大都为跨国公司掌握。这一基本格局在短时期无法有较大改变,未来我国企业面临的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将会成倍增长。 ?侵权者的成本低,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待提高。 ?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一个普遍现象是,一些企业前期投入了大量人财物研发新技术、新产品,却不舍得在后期知产保护上投入,导致产品被大量仿冒后才进行维权,这时市场份额已经失去。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1) ?2008年11月奚晓明:“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原因:科技的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加之知识产权司法能力的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日益拓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2)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知识产权案件以技术合同案件为主; ?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至2002年期间专利案件最多; ?2002年以来著作权案件上升到第一位。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3) ?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三大类知识产权纠纷均呈剧增态势。2008年省法院受理专利纠纷案件1115件,同比上升12.4%;受理商标民事纠纷1615件,同比上升166.5%;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1404件,同比上升10.46%。工商部门查处商标案件4414件,其中侵犯商标权案件3964件,涉案金额5768.92万元。 2.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泛(4) ?传统知识产权案件与新形知识产权案件齐头并进。 ?在著作权、专利、商标案件始终保持快速增长态势的同时,知识产权案件进一步扩展到了网络著作权、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特殊标志、企业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案件审理 【发布部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 (2015年) 案例1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

并已有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原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205.15万元。 二、处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纵横中文网上传播《永生》作品以及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永生》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体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案例2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及解析

中外十大知识产权纠纷案例 东进与英特尔:杠杆的威力 一度备受业界关注的英特尔公司诉深圳东进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历经两年多的对臷后,在5月14日以一种戏剧性的方式告终。双方以和解协议的方式握手言和,让曾经火上浇油的一些媒体备感无趣无味。 英特尔起诉东进公司头文件侵权,曾被称为?中国2005年知识产权第一案?,完全符合英特尔宣扬?维护知识产权?理念的目标,但无情的事实是,英特尔在一个正确的地方打了一场不算正确的战争。 2004年12月,英特尔公司美国总部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称东进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要求赔偿796万美元,折合6578万人民币。 2005年1月21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东进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但是,这个在任何国家都应当属于正常法律手续的行为,却被披上了一层象征饱受?欺凌迫害?的外衣,随之导致极端的民族情绪以及全国性一边倒舆论。 由此上溯,1993年,清华无线电专业硕士李如江携?清华三剑客?创立了后来被称为东进技术的深圳市东进通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这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CTI核心部件的研发企业,注册资金4000万人民币,曾设计出国内第一个CTI硬件产品——TC-08A电话语音处理卡,专门开发语音板卡产品,并获得了第一张同类产品的全国入网许可证。 1998年以前,东进一直是CTI行业国内厂商的老大,在国际上同行业所有厂商中排第三位。而自2000年英特尔以8亿美金收购行业排名第一的Dialogic 之后,东进就和这位IT业界老大直接对垒。 当英特尔注意到东进公司在争夺市场的行为中存在侵犯英特尔所有的知识产权时,对于手中的证据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信心满满的英特尔,按照国际惯例作出了?采取法律行动?的决定,并期望在中国打第一场知识产权官司以警醒其他侵权企业。 但是,从后来的事态发展看,媒体大规模介入导致舆论倾向急转而下。媒体赋予东进公司?以小博大?的?民族高科技企业?的光环,事件本身也呈现出?强烈的悲剧性和典型的象征性?。 2005年3月23日,东进北京分公司在北京反诉英特尔?技术垄断?,指控英特尔在明知中国没有《反垄断法》的情况下搞技术垄断,企图封杀竞争对手。由此,媒体将此案炒作成为?中国企业2006年反垄断第一案?,把东进塑造成?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民族英雄。 此后,媒体的舆论倾向日益极端化,一些领头媒体甚至打出?坚决捍卫自主创新成果?的旗臶,掀起了一片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彻底淹没了英特尔,任何正常的法律行为也随之被娱乐化。?东进事件?成为?发展中国家新兴高科技产业自主创新努力遭遇发达国家技术垄断打击?的典型表现。 在媒体口诛笔伐中,语言暴力无处不在:英特尔此举意在?杀鸡儆猴?;英特尔采取的已被中国法律所认可的?陷阱取证?被称为?法律陷阱?;向东进索赔796万美金,被媒体指为?以大欺小?、?欲将东进臵于死地?。对此,媒体以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百事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百事可乐侵犯小企业商标权被告倒 播放背景音乐也要付费 保护知识产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今天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自2001年4月26日被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已经是第10个年头,保护知识产权在中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记者特别邀请相关专业律师,讲述了几个经典案例。 一场险些让整个行业洗牌的专利侵权案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卫东(工科学士,法学硕士,高级律师) 一场专利诉讼可能会使一家企业退出市场,甚至可能会导致行业的洗牌,这绝非危言耸听。 杭州华诚机械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华诚”)是浙江省一家知名企业,一天,“华诚”突然收到从广州发来的一份图文并茂的律师函,说他们公司生产的“塔吊”(机械产品)侵犯了广州一公司的专利权,“华诚”纳闷了,自己生产多年的主打产品怎么侵犯他人专利权了? 不久,“华诚”被告专利法侵权,一同成为被告的还有省内其他几家生产相同产品的企业,真是“山雨欲来风满楼了”,案子开庭,同为被告的另几家企业特地从外地赶来杭州,业内的专家也都来旁听。 广州公司来势之猛并非虚张声势,他们手持两张王牌:1、一张含金量很高的发明专利,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程序,及北京一中院和北京高院的两审行政审程序,成功地维持该专利的有效性。2、数十份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的专利侵权的裁定书和广东省高院的判决书,认定数十家企业的侵权行为。 这意味着这家企业已经在广东省内成功完成专利清剿,现挥师江南,欲整肃浙江市场,这阵式很快吓坏了一些企业,他们马上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协议》。 面对来势汹汹的原告,“华诚”决定出庭应诉,企业存亡在此一搏。 代理律师顶着压力,翻阅大量材料,结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通过双方技术特种相比对后发现,两者并非“使用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对比技术与专利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华诚公司根本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经过两审辩论苦战、据理力争,“华诚”终于艰难完胜。 名牌包装遭模仿万向愤然起诉 承办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童松青 (首届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的万向集团公司生产的“钱潮”牌万向节(十字轴总成,汽车的一种零配件)名扬天下,可是,若干年前,这个产品外包装被越来越多地仿冒。万向产品的外包装以“蓝、白、蓝”基本色彩为主,各种仿冒产品都照样画葫芦,不细看还以为都是万向的产品。仿冒品价格低廉,质量也低劣。 万向决定维权,把“仿冒者”之一萧山伟刚厂告上法院,称其仿冒包装是不正当竞争。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典型案例汇总:2017年中国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 1.案情摘要 2012年7月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一审法院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遂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同时驳回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加多宝公司不服两案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

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相互指控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2.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王老吉与加多宝包装装潢纠纷两案,新闻媒体、社会公众高度关注。两案宣判后,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社等主流媒体均在第一时间进行了报道。社会舆论高度赞赏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用法治收获双赢”,凸显“司法智慧”。境内外媒体高度肯定本案判决对类似案件审判起到的指导作用,认为本案具有重大标杆意义。与此同时,判决释放出“平等保护不同产权”的积极信号,推动行业不断向前发展,受到社会各界认可。此外,两案的判决结果也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尊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榆林局”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案 西峡龙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与榆林市知识产权局、陕西煤业化工集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篇一: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5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十大创新性案例,琼瑶诉于正案、《红色娘子军》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等榜上有名。 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及十大创新性案例均是2015年度终审生效的案件。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琼瑶诉于正侵害著作权案、“中国饮料第一罐”虚假宣传案、“一种聊天机器人系统”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案、“滴滴打车”商标权侵权案、“清样”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红色娘子军》著作权侵权案、“超级mt”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旅游卫视台标著作权侵权案、“雅培米粉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和销售计算机软件加密锁侵犯著作权罪案。十大创新性案例分别是:搜狗诉奇虎阻碍浏览器安装设置不正当竞争案、“极路由”屏蔽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案、积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莫言”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优衣库”侵害商标权案、“启航”商标先用权案、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案、小米公司诉奇虎公司管辖异议案、“歼十”战机模型著作权案和《贾志刚说春秋》著作权权属案。(光明日报记者王逸吟通讯员薄艺) 【篇二: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辽宁子站讯 4月2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2014沈阳市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和案件特点,并公布了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沈阳市两级法院全年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78件,其中著作权类纠纷150件,专利类纠纷66件,商标类纠纷97件,不正当竞争类纠纷17件,技术合同类纠纷15件,其他知识产权纠纷33件。案件呈现出侵权诉讼案件量大、案件新类型不断增加和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等特点。 2014年度沈阳市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分别是,李克忠、梅河口市汇阳防水有限公司与盘锦禹王防水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案;陈斐与沈阳桃仙国际空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孙巍、宁波苏博科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颖键侵害商业秘密案;崔美英与刘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美盛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辽宁美盛国际化肥有限公司侵害商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篇一: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一)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1.张晶廷和衡水子牙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提审 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 125号民事判决书〕 2.范俊杰和亿辰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 3.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和杨建忠、卢炳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 4.洛阳晨诺电气有限公司和天津威科真空开关有限公司、张春江、天 津市智合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 专利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93号民事判 决书〕 5. 欧瑞康纺织有限及两合公司和北京中丽制机化纤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丽制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翔盛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 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331号民 事判决书〕 6. 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湖北 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民三终字 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7. 蔡绍基和温瀚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7 号民事判决书〕 8. 法国seb公司和广东旗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 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9. 惠州强宏达塑胶用品有限公司和泛爵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13号民事判决书〕 (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10.张晓燕和雷献和、赵琪、山东爱书人音像图书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 (2013)民申字第1049号民事裁定书〕 11.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和哈尔滨正林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 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 12.王巨贤和绍兴市水利局、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13.苹果公司和麦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2619号民 事判决书〕 14.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和北京世纪鹤图软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

知识产权保护经典案例

?“公牛”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双方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市龙湾区天河镇工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 住所地: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古窑村 委托代理人: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亚洲、陆蕾 原审被告:曦,市崇文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D2-33号业主 二、案件背景 慈溪公牛为国知名的生产“插座、开关器”的企业,1997年慈溪公牛注册了“公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由于慈溪公牛的迅速发展,“公牛电器”品牌家喻户晓。公牛登记成立于2001年9月,2002年3月公牛注册“会牛”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插座”等。2004年10月,公牛生产的“会牛”插座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查中被认定为质量不合格产品,随后《中国质量报》对该事件进行了报道,其他各地媒体纷纷。但在报道时,各媒体均使用“公牛电器”不合格等字样,从而致使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和经销商对慈溪公牛的产品产生了怀疑,进而给慈溪公牛商誉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慈溪公牛就公牛上述侵权行为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公牛侵犯了慈溪公牛“公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公牛登记并使用“公牛”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公牛赔偿慈溪公牛20万元。 市公牛电器(简称公牛公司)不服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05550号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审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三、原审法院判决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和第(二)项、第五十六条,《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十条,《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七)项之规定,判决:1、公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经营活动中停止使用含有“公牛”字样的企业名称;2、曦于判决生效之日

小度写范文专利侵权典型案例_专利侵权风险评估要素解析模板

专利侵权典型案例_专利侵权风险评估要素解析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企业已经快速登上世界经济的舞台,并大有渐唱主角之势,很多分析者称,二三十年后世界经济将是中国的经济世界,的确,中国制造改变了世界很多,加速促进了经济和产业的发展,刺激消费力的快速增长,让发达国家和落后地区同时享受到更加经济的产品和服务,增强了世界顶级大厂的竞争力,也让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的机会,同时促使更多企业寻找在产业价值链上的新定位,中国制造改写了世界经济的版图,而中国企业在全球经济的浪潮中也愈冲愈勇。然而,在经济一体化全球同业的激烈竞争中,中国企业虽高歌猛进,却也屡进屡痛,伤痕累累,付出了惨重的代价。中国制造的产品性价比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中国企业因此可以同世界顶级公司竞争市场或分享利润,但中国企业普遍知识产权意识薄弱,虽然在产业的链条上取得了定位,但很多时候没有进可攻退可守的自由,在很多产品领域,国际大厂手持海量专利虎视眈眈,中国企业却如头悬达摩克利斯之剑下,时刻面临专利绞杀之危,在过去的几年间,中国企业遭遇难以抚平之创。在美国,中国企业遇到的专利诉讼和337调查非常多,且结果多不利;在欧洲,中国的企业屡屡遭到海关扣押和禁展:中国DVD产业遭遇3C/6C联盟的全球围剿,产业活力消失殆尽,2007年深圳一个区在两个月内就有30家以上的DVD厂因高额权利金的压力相继倒闭,高端电视,网络交换机,游戏机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甚至在国际电子产品展上,一些具有高端技术创新的产品因尚来定性的专利侵权之嫌被查扣;诸多企业在海外遭到专利狙击后要赔付天价权利金,利润被盘剥到底。这是本土企业寻找海外生机遭遇的尴尬窘境,而在国内的专利就如同深埋地下的雷,专利大户窥视产业发展的动态,择机引爆,同时也有单件赔偿额高达千万人民币之巨的专利诉讼判决。不言而喻,对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