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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之比较

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之比较
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之比较

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的比较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既然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权选择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责任竞合案件时,就应依当事人的权利选择而决定应适用的相关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在这方面出现了较多问题。例如有些案件当事人的诉讼理由是违约之诉,但诉讼请求却是侵权诉请;而法院在审理时并未要求当事人进行权利选择,径而在归责原则上适用违约之诉的理由,赔偿范围上却采取了侵权行为的赔偿标准,造成适用法律上的混乱与执法尺度的不一。因此,本文试之从侵权赔偿之诉与违约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与赔偿范围等角度加以说明二者的不同之处,以期对大家有所裨益。

一、二者在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上的区别

民事侵权行为多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四:一、损害事实的存在;二、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侵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者特别法上的规定应负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的侵权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法人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的侵权行为;因高度危险作业、地面施工、建筑物等物件、饲养的动物等引起的侵权行为等。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客观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主要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时,行为人若能证明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损害结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负损害赔偿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且不能依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遭受重大损害得不到赔偿且显失公平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按公平合理观念判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依照公平责任的目的来说,公平责任的适用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领域;二、损害的发生必须属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没有规定行为人没有过错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场合;三、损害须是比较严重的,即如果由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在社会公众观念上认为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四、对于损害的发生须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相对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说,简单了许多。违约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两种,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合同法》第107条将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确立为严格责任,改变了《民法通则》及原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将违约责任规定为过错责任的做法。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单一的,即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

但是,这毕竟是在《合同法》总则部分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在分则部分各个有名合同的具体规定中,对违约行为的归责原则并未完全坚持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承运人有过错的,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如在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仓储物的赔偿责任,同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二者在赔偿范围赔偿项目上的区别

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其中以赔偿损失为其最基本、最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在侵权法理论中,赔偿财产损失一直是坚持“填平”原则,即应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现有的、实际发生的损害(也当然包括发生的合理费用)为限。此类财产损失大可分为两类:一、财产应该增加的而没有增加,即积极损失;财产不应减少的而予以减少,即消极损失。人身损害赔偿相对于财产损害来说,则要复杂和完备得多。

人身损害赔偿,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的项目因造成损害后果的不同,可分为三大类:一,造成受害人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等;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除赔偿第一大类外,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需要说明的是,随着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研究的逐渐深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及标准已经基本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

年3月8日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三种形式:造成受害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以及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违约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在财产损害赔偿部分,应该说比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要大。除了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对于财产的间接损失,我国《合同法》采取了可预见性限制原则。它既大大加强了对守约方利益的保护力度,又防止这种间接损失的赔偿范围不能随意扩大,采取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损失为限。因此间接利益的损失,包括债权预期的全部数额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损失,造成其他财产利益损失等等,均有可能得到赔偿。

至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它的赔偿范围是否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一样呢?从立法的本意以及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因违约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也好,财产损害赔偿也罢,它的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因“违反约定”而赔偿,因此法律规定违约赔偿可以以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形式出现。在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项目中,精神损害赔偿是被排除在外的。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其实质是象征性的补偿、抚慰性质,既谈不上实际损失之说,更谈不上事先约定,它完全是从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演化迩来。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违约赔偿之诉与侵权赔偿之诉在归责原则、要件构成与赔偿范围上存在着诸多差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二者的适用标准,真正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商品侵权不申诉会有什么后果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f9671574.html, 商品侵权不申诉会有什么后果 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该符合质量的标准,如果质量不符合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进行申诉,要求销售者承担侵权的责任,那么商品侵权不申诉会造成什么后果?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商品侵权不申诉的后果是什么 商品造成侵权的,如果消费者不申诉的,就不能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也就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 1、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生产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杨立新先生认为:无论制造者、销售者有无过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又如庄洪胜、刘志新主编的《伤残鉴定与产品责任》一书中,认为我国具有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的严格责任原则的“社会、法律和政策基础”。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也认为我国产品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2、主张产品侵权责任是严格责任。英国学者认为,严格责任,是指一种比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应负责的一般责任标准更加严格的责任标准。严格责任是比过错推定责任要求更高注意义务的责任。这些注意义务是由法律来规定的。产品严格责任并非客观归责,在严

格责任里,仍有一些有限的对责任的抗辩理由可以援引,但当事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被告方想要抗辩成功,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才能被免责。 这两种观点有相当的区别: 1、从法律性质上讲,严格责任保持了法律责任的惩罚、教育功能,同时也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合理分配损害;而无过错责任则不具有制裁并预防不法行为发生的作用,其目的仅限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 2、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允许加害者提出特定的抗辩理由以求免责;而无过错责任则纯粹是客观归责,只要有损害事实和损害行为的发生,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责任,其享有的抗辩理由是严格法定且极其有限的。那么,《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在规定产品质量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对生产者采用的是严格质量归责原则,根据这一归责原则,如果出现了产品质量侵权损害案件,不管生产者有无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下列三项免责条件之一的,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从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来看,生产者的赔偿责任,并不以生产者具有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应是严格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合同违约责任】从民法上看,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权利产生,并使这种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现象。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种违法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在法律上导致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同时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竞合现象大量存在,因此,要正确认定民事责任,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根据竞合行为的性质与类型,从法律上确定责任竞合的条件、类别与原则。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或者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例如,《产品责任法》取消了传统的“合同相对性”规则的限制,允许因产品缺陷遭受损害的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向加害人提起侵权之诉或者提起违约之诉。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也允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其没有合同关系的产品制造人提起侵权之诉。在我们看来,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向合同的参加者提起诉讼,只能提起侵权之诉,而不能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违约的关系,更不可以按照违约之诉提出请求。对于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事先也没有明确约定的,不能任意的套用合同法、民法或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亦只能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如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则法律亦成了任意性规范,等于扩大了对法律的解释,是不足取的。关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可重点从责任后果、举证责任、时效等方面加以阐述。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后果的区别 要审查赔偿法律关系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无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侵权损害赔偿发生在前,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受害人在此之前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都是对世权,其义务人并非特定的个人。违约损害赔偿发生之前,双方当事人存在着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的权利是对人权,其债务人就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合同的义务内容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消除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在法律上,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侵权与违约举证责任的区别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实务分析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审判领域特有的一类诉讼类型,该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确认不侵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对此类目前又缺乏系统、完备的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因此,对此类诉讼涉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和厘清较有必要。 1、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概念、产生原因和性质 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下称4号批复)首次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但直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才将其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纠纷。 催生此类诉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市场巨大,受侵权主体分布的广泛性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原因的影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行为一律通过诉讼来解决对权利人而言无论在维权成本还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上都并不见得是最佳途径,因此,权利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并在最短时间内促使侵权人停止侵权,减少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权利人往往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的形式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但有些权利人为了干扰竞争对手,“恶意”发布警告信、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或以起诉相要挟。并不与被警告人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也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由于何时启动诉讼完全取决于权利人,也许权利人根本没打算起诉,从而使被控侵权人处于被动地位,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侵权不确定状态予以明确,被控侵权人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 对此类诉讼的性质认定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侵权诉讼。另一种则认为属于确认之诉。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既是确认之诉,也是侵权之诉。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属于侵

论合同法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定稿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11秋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合同法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姓名:徐忠红 学号:1112001253668 分校:西青分校 专业:法学

指导老师:许鲲 时间:2013年10月 目录 内容摘要 (3) 正文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概念及竞合理论 (4) (一)侵权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4)(二)违约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5) (三)责任竞合的概念及学说 (6)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及竞合法律制度 (7) (一)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 别 (7)

(二)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 (8) (三)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法律制度 (9) 三、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 (10)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完善 (13) 参考文献 (14) 内容摘要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不法民事行为,既违反了合同规范又违反了侵权规范,同时具备了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导致了法律上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竞合现象。当竞合现象出现后,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民事责任来行使请求权,由于选择不同,会带来截然不同的利益效果。无

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都需要加以研究和探讨,为公正司法与高效率工作服务。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现象。既体现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既独立又相渗透的现象。在现实社会活动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论合同法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责任竞合这一法律现象,简述三种理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①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的影响不同。首先,归责原则不同;其次,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再次,责任形式也不同,违约主要为违约金,双方 ①李永军《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P98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条件 雷艳珍* 论文提要: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是指特定义务人主动提请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本文从该制度在我国运行的情况出发,以域外实践为借鉴,分析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条件。作者提出,对著作权等自动取得类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受理应遵循现行法律体系中确立的条件。对专利权等赋权类知识产权,应确立更为开放的条件,允许特定义务人在未受到侵权警告时主动提起的确认不侵权诉讼。 关键词: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自动取得类知识产权;赋权类知识产权 引言: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时代。一方面,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行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潜在的侵权风险使得企业在竞争中步步为营,反复思量。以诉讼威胁竞争对手,甚至只是潜在对手退出市场或者挫败对手市场地位成为越来越多企业的战略选择。 现实环境是催生法律制度的土壤。面对上述社会乱象,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蓬勃发展起来。在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受理上,我国目前以法释(2009)21号第18条为依据,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态度。而美国则早已放弃客观化的合理担忧标准,走向了更为开放的受理条件。英国、澳大利亚的确认不侵权宣告诉讼与解除无理威胁诉讼也各自侧重,共同发挥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稳定社会关系的功能。同时,赋权类知识产权与自动取得类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特点,其受理条件也应存在差异。 本文拟以知识产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为依据,结合我国相关案例和域外实践,归纳了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一般受理条件,澄清一些基本原理并得出初步结论。 一、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制度的本体 (一)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诉讼的内涵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以内容或目的为标准可以将诉分三个基本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也称宣告式判决,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予以确认的诉讼类型。1 *雷艳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助理审判员。 1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北京: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页。转引自张广良:《确认 1

六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

六种最常见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合同 若行为人之违约行为同时具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即发生责任竞合。这种竞合在几乎任何合同关系中都可能发生,现选择最常见的六类合同加以说明,以助对竞合形态的理解: 一、买卖合同 出卖人给付的物品具有瑕疵,致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法》第111条、155条的规定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或《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主张侵权责任。 二、租赁合同 出租人因出租的租赁物有瑕疵而引起承租人之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则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反之,承租人因其过错行为毁损租赁物,也构成违约和侵权。出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112条、第233条和《民法通则》第106 条第2款的规定中;承租人的责任分别体现在《合同法》第219条、第222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第2、3款的规定中。 三、赠与合同 赠与物因具有瑕疵而致受赠人损害的情形和买卖合同颇相类似,赠与人因此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因赠与合同往往是无偿合同,所以法律减轻赠与人的注意程度;一般来说,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赠与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189条、第191条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 四、运输合同 在运输合同中,无论是客运或是货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问题经常发生。就客运而言,因承运人的过失,例如公路客运中紧急刹车或车门突然开启、关闭,或与他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旅客受伤、死亡的,构成违约同时又构成侵权。法律规定见于《合同法》第302条、《民法通则》第123条。就货运而言,承运人原则上应负严格责任,其对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除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以外,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反过来,托运人原则上负的是过错责任,如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遗漏重要情况,比如夹带危险物品或者对有些特殊物品不合包装标准且未作标志的,因此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货运合同中也出现责任竞合现象。其法律依据见于《合同法》第304条、第311条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以及《海商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条例中。

专利不侵权抗辩

专利不侵权抗辩 万波 [案情简介] 2005年初,青岛一民营企业由于专利侵权纠纷被一韩资企业诉至青岛中院,该民营企业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此案。原告于1999年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该专利的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3月。被告于2004年开始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由于生产工艺及成本控制较好,很快被市场认可并获得了较大的份额。原告由于失去了部分市场,为限制竞争对手,将被告告上了法庭,拟以司法手段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 [案情分析] 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作为被告的抗辩理由一般有两种:公知技术抗辩和不侵权抗辩。本案为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纠纷,由于原告的方法已获得专利权,因此用自由公知技术抗辩的难度太大。因此我们决定把重点放在不侵权抗辩上。而原告实际上只需提供被告利用一定的方法制成的与原告专利方法制成的同样或近似的商品即可。根据法律规定,方法发明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倒置,所以,被告有义务证明其商品的制作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不同,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尽管原告起诉时证明被告侵权的证据不充分,但被告要免责的唯一途径是将其技术方法与原告的专利方法进行比较,证明其方法与原告的方法有本质不同。在判断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定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权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为准。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原则上采用字面解释。如果权利要求书中词义有异议的,按专利技术所属领域最通常的解释同时结合专利说明书和附图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的权利要求为“一种金属标签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该制造方法包括以下次序的工艺步骤:1、在黄铜板的表面上,用雕刻器阴刻或阳刻出所希望的商标,取得雕刻板的阶段;2、把上述的雕刻板当模型,多次电铸该模型,制作出有同样商标的多个电烙板;3、把上述的电烙板紧密地附着在可作传导体的底版上,取得主板;4、以上述主板为模型,用该模型进行电铸,生产出大量的复制品。”我方要做的是证明自己的方法与原告的本质不同。 [准备及抗辩]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主要精力集中到自己的方法与原告不同上。律师多次到企业,详细了解了其生产工艺及步骤,根据对方的权利要求,与技术人员分析研究,找出双方生产方法的根本不同点。然后,请当地公证处为其生产方法全程录像,重点突出双方生产方法的不同点。按照公证的生产方法,制作实物,在法庭上向法官解释并演示。还申请当地的行业协会出具了两企业生产方法不同的证明。 我们总结双方方法主要不同是: 1、被告第一次电铸母模材料用的是金属铝,而原告的专利方法是用黄铜作雕刻版; 2、被告第一次电铸母模只用一次,用其电铸出下一个模具后,母模不再利用;而原告的雕刻版利用很多次,制作多个电烙版。 3、被告利用雕刻的母模电铸出模具后,将此模具根据成品的要求做表面处理后,再用其作模具进行电铸,再做处理,直至出来的电铸品的表面效果达到要求后再多次电铸复制出多个模具;而原告的方法是直接用雕刻版电铸出多个模具(电烙版)。 4、被告的最终模具是将电铸出的多个相同模具直接用金属焊接的方法连接在一起,不附着其他任何载体或材料;而原告的方法是将复制出的电烙版用瞬间胶粘在一导电板上。 5、被告的方法是将焊接好的多个模具的侧面及背面用绝缘材料覆盖后,再将模具放入电铸槽电铸;而原告的方法是将粘在铜板上的模具与铜板一起直接放入电铸槽电铸。 [法庭审理]

专利侵权起诉状

---------------------------------------------------------------范文最新推荐------------------------------------------------------ 专利侵权起诉状 原告: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电话 139******** 住所地:渭南市西**路**花园**号 被告:西安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大厦**号 电话:029--*******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万元人民币;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12月8日,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某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1 / 12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渭南市某某电子有限公司 就一份好的离婚起诉状来说,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写明原、被生的基本情况 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 如果有诉讼代理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代理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1)婚姻状况中应当写明何时结婚,在何地登记;怎样相识,是自由恋爱还是经人介绍,或是包办、买卖婚姻,是初婚还是再婚;婚后有无子女,子女的年龄及其他情况;现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长时间等。(2)离婚的理由中应当写明:婚姻基础怎样,是好是坏,还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经过,被告的现在态度如何;是否经过双方单位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调解,调解的效果怎样;以前是否到法庭诉讼过,法庭处理结果。如果是因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离婚案件,起诉方必须提出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总之,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离婚的充分理由。 (3)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侵权纠纷起诉书范文

如果你的权利被侵犯了起诉哦,那么关于侵权纠纷起诉书怎么写呢?下面是爱汇网给大家整理的侵权纠纷起诉书范文,供大家参阅!环境侵权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原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现住********************。 被告:*****,男,汉族,身份证号:*********,现住********************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原告住宅外墙上的排烟烟囱,恢复墙体原状,停止对原告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2、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制造噪音、排放空气污染物等侵害,将产生噪音和空气污染的厨房操作间搬离原址,排除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的妨碍;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小区业主,居住在该小区*****室。 2012年7月份,被告租赁*****临街门面开设*****餐馆,将厨房操作间设臵在*****小区*****(位于原告*****主卧室下方),在未告知原告、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在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排油烟机,在原告住宅外墙安装巨型排烟烟囱排放油烟。 餐馆试营业后,被告所开餐馆操作间排烟机产生的噪音和排烟烟囱排放的空气污染物对原告及周边邻居产生极大伤害,严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及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条、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

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原告认为,小区住宅外墙其用途和管理属于各户业主分别和共同所有,被告在未告知原告和未取得原告同意情况下私自在外墙搭建排烟烟囱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 另又按照《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章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小区住宅楼下设臵餐馆厨房操作间,安装大功率抽油烟机,制造噪音和油烟污染的行为已对原告正常居住和生活产生妨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排除妨害。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人民法院具状人:**********民事侵权起诉书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 被告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权属不明可否提出侵权之诉

权属不明可否提出侵权之诉 侵权行为是一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因此侵权行为也可以称为一种侵害行为,如果对权属不明的财产想要提起诉讼的,究竟可不可以呢? 一、权属不明可否提出侵权之诉 对于权属不明的财产进行处理的,并不会构成侵权,所以是不能提起侵权之诉的,就算提起法院也可能不立案,而是先提起确认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权属不明的财产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主要指处于以下情况中的财产: 1、继承发生后遗产尚未分割前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之后,发生继承问题。此时继承已经开始,但是遗产可能尚未分割,继承人对是否放弃继承权尚未表态,财产到底归属谁所有尚不清楚; 2、权属上存在争议的财产。 二、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赔偿提起的诉讼,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对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侵权纠纷管辖做了很多规定,重点有: 1、侵权行为地的确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产品质量纠纷的管辖。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名誉权案件管辖的确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侵犯著作权案件管辖的确定。 (1)因侵犯著作权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浅析滥诉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承担

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早已为世界各国民法所确立。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换言之,行使诉权的出发点是原先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英国法多年以来也一直承认这一概念,认为只要起诉者有恶意和缺乏合理的原因,即构成滥用诉权。所谓“缺乏合理的原因”是指对胜诉的可能性缺乏合理的信心,而且诉讼结果是原告的败诉。如果滥诉者对相对方造成损害,受害者可以由此对滥诉者提起诉讼,即对受害者授予因不合法民事诉讼所产生的诉权。承认这一诉权的前提便是存在着滥用诉权,因此,授予当事人此诉权,正是为了防御恶意滥用诉权的产生。 司法实践中,滥诉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滥用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申请再审权、期待胜诉权和申请执行权。作为程序意义的诉权是当事人要求法庭开始诉讼程序的权利,正是它的行使从而启动了诉讼程序,如果滥用必然给对方当事人带来诉累,增加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及精神痛苦,如为应诉而花钱聘请律师、造成误工损失等。 一、滥诉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 首先,行为人主观上要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在滥诉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故意;一是重大过失。对于故意行为的侵权责任认定较好掌握,而对过失的认定则应非常慎重。就此问题,美国密歇根最高法院的列维大法官有过精彩的论述。佛里德曼是一个外科医生,他在被一患者家属提起“不当死亡”之诉胜诉后,对该患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提起侵权诉讼,指控律师“过失”和“恶意”。针对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列维法官详细分析了律师是否对他方当事人负有注意义务的问题。列维法官认为,一个律师在提起一宗诉讼之前,有义务对案情作出合理的调查,但是,律师对己方当事人的这种义务,并不意味着对他方当事人也负有这种义务,否则的话,就与对抗式的诉讼制度发生冲突。一个律师提起一个诉讼的时候,必然会对他方当事人不利。如果要求一个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负担合理的注意义务,那么,律师将无法进行调查活动。因为对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调查,必然会对另外一方当事人不利。当律师决定启动诉讼程序的时候,另外一方当事人肯定会指责该律师没有对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简言之,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让律师同时对双方当事人承担注意义务,必然严重妨碍律师工作,降低工作效率,进而破坏律师和作为委托方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列维法官主张,便利诉讼是一项公共政策,如果法律设立律师对他方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必定过度限制律师提起诉讼案件,阻碍律师的创新精神。因此,原告对被告“过失”的指控不成立。有鉴于此著名案例,对过失如何进行界定,笔者认为我国更应持慎重的态度,因为我国并未实行强制代理的诉讼代理制度,对当事人的要求更不宜过严。只有适用于重大过失,且应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来认定较为公正。由于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诉讼行为的专业性要求参差不齐,作为普通民众,法律知识不可能达到专业水准,要求过严,不利于人们正当诉讼行为的进行及对自己合法利益的保护。因此,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的滥诉行为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滥诉的行为主体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比如原告、反诉原告、第三人等。 其次,必须有滥诉违法行为的存在。滥诉的行为必然违背了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权利与自由不得滥用的宪法原则,因而它首先具有违宪性;同时,滥诉的行为也是违背一般法的立法本意的,应属违法行为,法律对此当然要予以“违法”的否定评价。滥诉侵权行为从行为方式上可分为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两种。积极的滥诉行为主要是指作为行为,通过不正当行使诉讼权能来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这是滥诉的主要行为方式。但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消极不作为的滥诉行为,如被告人的躲避、隐藏或装病而不应诉行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这些都是对权利人的一种损害。 再次,必须要有特别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三种损害同样并存于滥诉所造成的损害事实中。因为滥诉行为既可能损害他人的财产,如滥用认定财产无主等程序,而使他人丧失财产权利,也可利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实务分析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实务分析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审判领域特有的一类诉讼类型,该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确认不侵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对此类目前又缺乏系统、完备的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因此,对此类诉讼涉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和厘清较有必要。 1、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概念、产生原因和性质 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下称4号批复)首次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但直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才将其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纠纷。 催生此类诉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市场巨大,受侵权主体分布的广泛性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原因的影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行为一律通过诉讼来解决对权利人而言无论在维权成本还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上都并不见得是最佳途径,因此,权利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并在最短时间内促使侵权人停止侵权,减少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权利人往往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的形式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但有些权利人为了干扰竞争对手,“恶意”发布警告信、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或以起诉相要挟。并不与被警告人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也不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由于何时启动诉讼完全取决于权利人,也许权利人根本没打算

起诉,从而使被控侵权人处于被动地位,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侵权不确定状态予以明确,被控侵权人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 对此类诉讼的性质认定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侵权诉讼。另一种则认为属于确认之诉。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既是确认之诉,也是侵权之诉。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属于侵权之诉。首先,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确认不侵权之诉,都存在先确权的问题,法官都要对权利人是否享有合法权利、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确认。而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技术步骤及法律方法与一般侵权诉讼相同,侵权成立,就会宣告侵权成立,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侵权不成立,就会宣告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侵权之诉及不侵权之诉,法院均要审查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其次,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当事人一般都会附带请求给付之诉,因为,侵权事实如果不成立,那么,权利人之前对被控侵权人采取的一些措施就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和可能造成损害,是对被控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 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的起诉主要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诉的利益。二是被控侵权人收到权利人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4号批复中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对该条件内容的理解是警告方式仅限于发“函”,通过其它方式进行侵权警告的当不属

专利产品不侵权行为承诺书

专利产品不侵权行为承诺书 不侵权是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诉讼类型,写一份承诺书来进行保证吧!下面为大家推荐了不侵权承诺书,欢迎大家前来参阅。 鉴于,乙方为甲方供应商,为确保乙方供应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同时为使采购行为符合甲方采购规章及制度,现乙方愿就供应甲方之商品,作出如下不侵权承诺: 一、商品知识产权不侵权承诺 1.1乙方保证向甲方供应商品,不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权利情形,包括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专利权及著作权(版权)以及我国法律规定的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及关邻权利,第三方包括权利人及授权许可人。 1.2乙方保证供应商品,如含有商标、专利或著作权等内容,乙方应当自己为合法的权利人或授权许可人。 1.3如涉及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商品,被第三方投诉或起诉知识产权侵权并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其他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因此承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对第三方作出的经济赔偿及应诉、应对成本(含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视为乙方违反承诺书义务,应当向甲方退还侵权商品的全部货款并支付相当于侵权商品货款总值的违约金。乙方承担上述经济责任的履行期限为甲方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生效或司法判决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

1.4涉及由甲方出面应对第三方权利人知识产权索赔的,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应当立即派员协助处理,并最终在和解、调解或者其他协商文件上签字确认。如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未派员协助处理,则视为全权委托甲方处理事务。甲方与第三方签署的和解、调解或其他协商文件中涉及甲方对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补偿)责任,均按照第1.3条约定由乙方承担。涉及司法机关判决的,则依据判决书确定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5乙方在遇到可能涉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情形,包括接受到权利人警告或调查时,应当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作出提前应对和减少损失。 二、商品产品质量不侵权承诺 2.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供应的商品符合国家、行业或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如涉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无论是否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均不影响乙方对甲方承担产品质量违约责任。 2.2如因乙方供应给甲方产品,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行业或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第三方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第三方投诉或起诉甲方要求甲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的,甲方有权要求要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对第三方作出的经济赔偿及应诉、应对成本(含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时,视为乙方违反承诺书义务以及购销合同约定,应当向甲方退还侵权商品的全部货款并支付相当于侵权商品货款总值违 约金。

侵权民事起诉状

侵权民事起诉状 在生活中,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当你的权益受到侵犯是,我们要起诉侵权者,捍卫我们的权益。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侵权的起诉状模板范文,希望对你有关心。 民事侵权起诉书范本一 原告: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被告: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数确定); 2.证据份; 3.其他材料份。 民事侵权起诉书范本二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请法院判令被告因侵权行为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元。 2、附带赔偿五岁幼儿因此喪失母爱,身心所受的巨大创伤要求赔偿人民币元。 事实与理由

公元2009年四月十五日凌晨二。 三点钟,原告的夫人刚回家,连靴子都未脱,被告按他们密谋的约定,给原告的夫人打电话。 原告的夫人当着原告的面,同被告语气暧昧,肆无忌惮地调笑,旁若无人,色胆包天。 原告的夫人把手机给原告,叫他听被告讲话。 被告在电话里讲他睡了原告的夫人,恬不知耻地侮辱原告,并以挑衅的语言激怒原告。 侮辱原告的名誉,挑衅原告的人格尊严。 原告放下电话,怒火万丈地抓起刀,要去寻被告舍命。 原告之妻舍命阻拦无果,急叫醒熟睡的父亲。 刀由原告之父夺下,原告之妻也被其父接回了娘家。 就因为被告的那个电话,当天下午四点多钟,原告夫妇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被告也如愿以偿地得到了原告的夫人。 根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咨询题的解释》的司法文件,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 被告的行为挑战了全社会公民约定俗成的道德底线、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他人的人格利益。 原告夫妇在婚姻存续期内,被告越俎代庖,对其妻行使夫权,是严峻违法的侵权行为。 就是那个蓄谋已久的,精心策划的电话,直截了当导致了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破裂,十三年的夫妻亲情竟让一个无耻的电话毁于一旦。 离婚给原告一家老小(上至80多岁的婆婆,下至5岁幼儿)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损害。 原告的父母几天就白了头,就象一下老了十岁。 更为严峻的是,使一个五岁的幼儿从此失去了母亲,失去了母爱的权利。 这小孩将在没有母亲,没有母爱的阴影中生活,显然对小孩的成长极为不利。 能够预见缺失的人格和扭曲的心灵,将毁了他的一生,毁掉了一代人。

受理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案例18/2012 文/丁文严 受理确认不侵犯著作权之诉应当具备的条件 ■案号一审:(2010)宁知民初字第130-1号二审:(2010)苏民知辖终字第0025号 再审:(2011)民提字第48号 【要点提示】 确认不侵犯除专利权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之诉是否具备法定条件, 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应以利害关系人受到警告,而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纠纷解决程序为前提。 【案情】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数字天堂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天堂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省南京烽火星空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烽火公司)。 北京天堂公司认为南京烽火公司及其下属武汉公司制作、销售的Xmap 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 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于2010 年2月8日向南京烽火公司发出侵犯著作权警告函,并于同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南京烽火公司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于当日出具立案材料收取清单, 并下发了缴费通知。2010年2月9日,北京天堂公司通过银行转账预缴了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年3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向北京天堂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南京烽火公司于2010年2月11日收到北京天堂公司的警告函,并于2010年 2月26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请求确认其不侵犯北京天堂公司的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天堂公司在答辩期内答辩称南京烽火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条件,并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审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于侵权类纠纷, 可以依照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相关人民法院管辖,但同时亦应考虑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本身的特性。法院应根据被告的相关行为和原告诉讼请求之间的关系等认定侵权行为地,进而确定案件管辖权。本案中,南京烽火公司请求确认其制作、销售的Xmap 计算机软件是否侵犯了北京天堂公司的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北京天堂公司既是被告,也是MKey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非本案诉讼标的。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南京为侵权行 为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及最 案例指引 004

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以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唐青林 案件要旨 商业秘密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在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时效、诉讼管辖等各方面的不同,当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竞合时,权利人应当结合自己所掌握的相关证据和诉讼请求,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有利于实现权利保护的诉讼途径来主张权利的保护。 基本案情 2004年8月1日至2009年8月10日,章某某在上诉人杭州HF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2005年2月24日,HF公司与章某某签订《协议》,约定:章某某应遵守HF公司保密规定,不得泄露HF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得转让HF公司的业务;HF公司支付给章某某的工资包括每月100元的保密费,即竞业禁止补偿;在离职后两年内,章某某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其它单位任职或开办业务相同的公司,否则章某某应退还保密费并赔偿给HF公司信息损失费2000 ·

元。 2008年1月31日和2009年1月21日,HF公司与章某某就完成2008年和2009年的销售指标签订《销售协议》,约定:章某某完成销售额为300万元,纯利润为41万元;章某某的个人提成为每个季度回收纯利润的1,分别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发放,在年底完成个人纯利润指标时发放等。2008年4月25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一季度个人提成款6700元。2008年8月6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二季度个人提成款4975元。2008年12月12日,章某某从HF公司处领取第三季度个人提成款7950元。 2008年9月3日,杭州FG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G公司)成立,其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何贤菊与章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11月13日至2008年12月9日,FG公司五次向HF公司购买产品。章某某代表FG公司在《销售出库单》上签字确认。 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HF公司、章某某、FG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HF公司与章某某在2004年8月19日至2009年3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于2005年2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也显示,双方存在保密和竞业禁止的约定。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 ·

关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诉讼的实务分析

确认不侵权诉讼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特有的一类诉讼类型,该制度对于制止知识产权滥用、保障和发展当事人诉权具有积极意义。但由于确认不侵权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在诸多方面存在一定的区别,对此类目前又缺乏系统、完备的规定,造成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存在不少争议。因此,对此类诉讼涉及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探讨和厘清较有必要。 1、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概念、产生原因和性质 确认不侵权诉讼一般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他字第4号批复(下称4号批复)首次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此类案件。但直到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才将其单列为一类知识产权纠纷。 催生此类诉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市场巨大,受侵权主体分布的广泛性和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原因的影响,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权益的行为一律通过诉讼来解决对权利人而言无论在维权成本还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性上都并不见得是最佳途径,因此,权利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并在最短时间内促使侵权人停止侵权,减少对自身权益的损害,权利人往往以警告函、律师声明的形式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但有些权利人为了干扰竞争对手,“恶意”发布警告信、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或以起诉相要挟。并不与被警告人协商解决侵权纠纷,也不

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纠纷,由于何时启动诉讼完全取决于权利人,也许权利人根本没打算起诉,从而使被控侵权人处于被动地位,是否侵权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侵权不确定状态予以明确,被控侵权人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 对此类诉讼的性质认定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属于侵权诉讼。另一种则认为属于确认之诉。还有一种观点则认为既是确认之诉,也是侵权之诉。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属于侵权之诉。首先,无论是侵权之诉还是确认不侵权之诉,都存在先确权的问题,法官都要对权利人是否享有合法权利、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进行确认。而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技术步骤及法律方法与一般侵权诉讼相同,侵权成立,就会宣告侵权成立,支持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如果侵权不成立,就会宣告被控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侵权之诉及不侵权之诉,法院均要审查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其次,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当事人一般都会附带请求给付之诉,因为,侵权事实如果不成立,那么,权利人之前对被控侵权人采取的一些措施就会给被控侵权人造成和可能造成损害,是对被控侵权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2、确认不侵权诉讼的起诉条件 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的起诉主要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诉的利益。二是被控侵权人收到权利人侵权警告而权利人又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启动程序请求有权机关作出处理。4号批复中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实践中不少审判人员对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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