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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制度

中信实业银行出纳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现金出纳工作,提高现金出纳工作质量,确保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出纳工作是办理本、外币现金和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整点、调运和保管等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出纳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实施柜面监督,维护财经纪律。
(二)根据业务需要调剂票币的比例,做好本外币的供应和调运工作。
(三)办理现金收付、兑换、整点工作,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及其他贵重物品,做好现金库房管理工作。
(五)做好本外币的防假、反假工作。
(六)宣传爱护人民币。
第四条 出纳工作应在行长领导下由会计部门组织实施和管理。上级行会计部门对下级行出纳工作负有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行的领导应重视和关心出纳工作,加强出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出纳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
第六条 加强出纳工作的电子化和机具化建设,改善出纳业务处理手段。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办理本外币现金收付应严格遵守“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的记账规则。
第八条 出纳工作应坚持“双人管库、双人解款”的原则。
第九条 收付现金应认真审查凭证是否符合规定,数字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并做到当面点清,一笔一清。
第十条 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日清日结,及时核对库存,确保账款、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每日营业终了,尾箱现金必须换人复点。
第十二条 各分行必须根据现金收付情况,核定本外币库存及尾箱限额,合理压缩库存,对于超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入库或上缴。
第十三条 同城营业机构的现金库房应集中管辖分行管理,特大城市可按区域设置库房。
第十四条 现金库房的钥匙和密码必须指定专人严密保管和使用。
钥匙换人使用和保管时必须直线交接。
密码必须定期更换,换人保管时应更换密码。
第十五条 现金库房的备用钥匙及密码,应分别封存。
第十六条 坚持查库制度,严禁挪用库存现金,严禁白条抵库,确保账款相符。

第三章 出纳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各级行的会计部门履行出纳工作的管理职能。分行会计部门应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经办出纳业务的营业机构根据业务量合理配备出纳人员。
出纳人员包括办理现金收付的储蓄和对

公出纳人员、库管人员及票币的清分清点人员。
第十九条 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应配备库管人员和预备库管人员管理库房。
库管人员应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应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制度,维护本行信誉和权益。
第二十二条 出纳人员工作调动时,对其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库房和保险柜钥匙、重要业务印章等,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现金收付、兑换与整点

第二十三条 收入现金
收入现金应将缴款凭证和现金一并收下,审核现金缴款凭证要素齐全,填写正确。收款应先点大数,卡准总数,与凭证所填金额相符后,再点细数。现金收妥后,现金入尾箱保管。经办人员根据缴款凭证记账,并在存款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和个人名章后,将回单联退还客户。
收款清点中发现差错,应当即通知客户,并当面复点,由客户按凭证金额多退少补,或按实际金额重新填写缴款凭证。
第二十四条 付出现金
付出现金应在审查付款凭证合法有效、要素齐全、验印无误后办理记账,并按凭证金额配付款项。付款时,应向客户确认取款金额,并当面将现金点交清楚后,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及个人名章。
大额现金支付,应经有权人审批签章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收付款业务均应一笔一清,不得将若干笔款项混收、混付。一笔款项未办理完成时,柜员不得离岗,亦不得与其他款项调换券别。
第二十六条 现金兑换
不同面额票币兑换,应问清所兑面额,清点兑入现金无误后,按兑入金额配付现金。
残缺人民币兑换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规定,判断残损券的兑换比例,兑换时,在残损券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按全额或半额兑换完整券,达不到兑换标准的残损人民币不予兑换。
办理兑换时应坚持先收款后兑付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营业终了柜员应打印“现金收付明细表”,随当日传票装订。
第二十八条 现金整点
整点现金应做到点准、识伪、挑残、理齐、捆紧、盖章清楚。
每捆、把未点清前,须保留原封签和扎把条。
经整点的纸币现金,应按佰张为把,拾把为捆,成捆纸币须双十字形捆扎、封装并加贴封签,封签上加盖日期戳记和经办人员名章。
硬币应按佰枚或伍拾枚为卷,拾卷为捆。
第二十九条 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除执行本章有关条款外,还应执行外币现钞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大额和可疑现金交易应按反洗

钱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尾箱管理

第三十一条 尾箱指由分行统一定制,用于存放营业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和重要会计业务印章的金属钱箱。各级行应根据业务需要为出纳人员配备尾箱,尾箱应统一编号,专人专箱,不得混用。
第三十二条 出纳人员应配备专用锁,用于对尾箱的加锁,锁与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交接混用。
第三十三条 尾箱应随启随闭。柜员离开岗位时,必须锁好尾箱。营业终了应结计并轧准尾箱款项,经换人复点无误,加锁后入库保管。
第三十四条 尾箱出入库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尾箱交接时,交接双方应核验尾箱是否完整无损,对异常情况须及时查明。
第三十五条 分行应核定尾箱本外币限额,超过限额必须及时办理入库。

第六章 库房管理

第三十六条 现金库房按分行(含异地分支行)设立,实行集中管理,同城支行向管辖分行办理出入库,特大城市的分行可分区域集中设置现金库房。
现金及尾箱也可采取向其他商业银行寄库的方式办理存放。
第三十七条 现金库房应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要求设置,硬件设施应达到公安部门标准并经过公安部门验收。
第三十八条 现金库房用于存放现金、尾箱、有价单证和代保管贵重物品。
库房内各类物品须分类摆放,标识清楚。现金应分币别、面额码放整齐。
现金库房内应保持整洁,做到防火、防潮、防霉、防虫、防鼠咬,严禁吸烟,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品、私人财物和其他与出纳无关物品。
第三十九条 现金库房实行双人管库。两名库管人员必须做到“同开、同进、同在、同出、同锁”。出入库的现金、尾箱、有价单证和代保管贵重物品须经两名库管人员相互复核。
第四十条 凡入库保管的现金、有价单证和代保管贵重物品都必须设账记载,并确保账款、账实相符。
第四十一条 现金库房应设置两套不同钥匙或密码。钥匙或密码由两名库管人员分别掌管和使用。
备用钥匙或密码,由两名库管人员分别会同库房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密封,并在封口处签章后,分别交由分管行长和库房管理部门负责人入保险柜保管。
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启封动用备用钥匙和密码。必须动用时,应经行长批准,由分管行长、库房管理部门负责人会同库管人员当面共同启封,并做好交接登记。
第四十二条 库管人员保管和使用的库房钥匙不得带出行外,应在守库间或可监控处设置双锁保险柜存放。保险柜的钥匙由两名库管人员分别掌管。
第四十三条 现金库房的钥匙必须在库管人员与备用库管人员间直线交接。交接应办理严格

的交接登记手续,并由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现金库房的密码应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密码必须定期更换,每季度不少于1次。换人保管时应更换密码。
第四十四条 库房钥匙及保险柜钥匙丢失不得自行修配,应及时向分管行长和上级行书面报告,并更换新锁。
第四十五条 现金、有价单证、代保管贵重物品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的基本要求:
(一)现金、有价单证、代保管贵重物品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两名库管人员应同进同出,双人会同办理,相互复核,共同负责。两名库管人员必须同时开启和锁闭库房,不得将钥匙或密码交由对方独立开、锁库房,不得独自一人进出库房和在库房内工作。
(二)现金、有价单证、代保管物品和重要空白凭证出入库,均应填制“出、入库单”,与办理出入库的相关人员办理交接并签章。
(三)每日营业终了办妥全部物品入库后,库管人员应盘点现金、有价单证和代保管物品账实相符。
第四十六条 尾箱出入库应登记“交接登记簿”,并由办理出入库的相关人员签章。
第四十七条 除值班库管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需要进入库房,应经分管行长批准,并登记“出入库人员登记簿”。
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进入现金库房。
第四十八条 采取寄库方式的机构,应与代理行签订寄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查 库

第四十九条 设置现金库房和未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均必须坚持定期查库制度。
第五十条 未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储蓄出纳柜员尾箱和库管员尾箱,进行账款核对。
会计经理每周至少抽查1次。
分管行长每月至少检查1次。
行长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分行会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查库。
除单独抽查柜员尾箱外,所有检查均应加计全部尾箱的现金数与会计报表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一条 设置现金库房的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柜员尾箱和现金库房。检查内容包括现金是否账款相符、各类实物是否账实相符及库房安全、管理规范、库管人员的履职情况等。
库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每周至少抽查柜员尾箱或库房1次。
分管行长每月至少检查柜员尾箱及库房1次。
行长每半年至少检查柜员尾箱及库房1次。
分行会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查库。
除单独抽查柜员尾箱或库房外,所有检查均应加计全部柜员的尾箱现金数和库房现金数与会计报表的“现金”余额核对相符。
第五十二条 上级行或其他需要查库的,必须持有分行签发的查库令和查库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五十三条 查库应有记录,参加查库人员应在查库

记录上签章。
查库中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及上级行报告。

第八章 现金调缴

第五十四条 现金调缴须依据经有权人签章的会计凭证办理。
第五十五条 必须使用专用运钞车运送现金和尾箱。运钞途中不得无故停车、另办他事或搭乘他人。运送时间、地点、路线等均须严格保密。
第五十六条 需要调入现金的机构,应在管辖行预留印鉴,凭以办理现金调入。也可采用在支款凭证加编密押方式或系统内电子汇划加押公文形式向管辖行申请调入现金。
第五十七条 辖内调入现金
调入行的库管人员应事先联系管辖行,并由会计人员填制现金支款凭证,经有权人批准加盖预留印鉴后,交解款人员前往管辖行办理调款。
管辖行库管人员根据会计记账后的支款凭证,填制出库单办理现金出库,经复点无误后将现金交解款人员。经解款人员清点现金准确,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现金运达调入行后,解款人员与库管人员当面清点并登记交接登记簿。
第五十八条 辖内上缴现金
缴款行库管人员整点缴库现金并填制缴款凭证,经复点无误后将缴款凭证与现金交解款人员,双方在“交接登记簿”上签章。
管辖行接到解款人员交来现金或封包,经清点并与缴款凭证核对无误,登记“交接登记簿”,填制现金入库单将款项入库保管,并在解款凭证上加盖“现讫章”和库管人员名章后交解款人员带回。
解款人员将缴款回单带回缴款行记会计账。
第五十九条 委托押运公司或同业负责现金及尾箱运送和保管的,应与押运公司或同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现金及尾箱运出时,应经解款人员确认款箱件数无误后,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
现金及尾箱运入时,运入行应检查款箱完好,件数核对无误后,与解款人员办妥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库管人员双人向人民银行或同业缴存现金。库管人员根据经有权人审批签章的现金出库单,填制缴款凭证,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办理现金缴存。
库管人员取得人民银行或同业的缴款回单,交会计记账。
第六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取现金。由库管人员提出申请,会计人员根据申请金额签发支票,经有权人在支票上审批签章,经账务处理后交库管人员凭以领取现金。
库管人员双人持支票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取现金后,填制现金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章 反假币工作和票样管理

第六十二条 各级行应重视反假币工作,充分认识假币的危害性和反假币工作的重要性,应及时组织柜员学习和培训,提高出纳人员的反假意识和反假技能。
第六十三条 办理现金收款时发现假币,由两名

以上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出纳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第六十四条 收缴假币时,须加盖有统一编号和“假币”字样的戳记,向持有人出具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第六十五条 各分行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枚(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第六十六条 各分行对收缴的假币应入库或保险柜保管,并纳入备查科目核算。
第六十七条 假币应按上级行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上缴。
第六十八条 票样是鉴别现金、有价证券真伪的重要资料,应指定专人严格管理,完善领取、分发、保管及上缴手续,做到无错乱、无丢失、无泄密。
第六十九条 票样、样币、假票币鉴别手册及其他重要资料的回收工作,由发放行通知辖属机构逐级回收。
第七十条 凡发现流入市场的票样,应予收回,并追查票样来源。

第十章 出纳差错

第七十一条 发生错款必须立即报告,并出纳主管人员及时组织查找。
当天难以查清的,可经有权人批准暂列“其他应付款”或“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并登记《差错登记簿》。
自助设备长短款纳入出纳差错管理。
第七十二条 发生错款确实无法挽回,应填制《出纳错款审批报告表》,根据错款金额的审批处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后,据以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十三条 对错款原因应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对错款当事人应根据错款性质区别处理。
第七十四条 银行间调拨款项发生错款,双方行均应认真查找,查清责任后,错款由责任行处理;无法查清责任时,由调入行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做损益处理。
第七十五条 原封票币发生错款,如非本行责任,应开具证明、写明情况,经有权人审批后,连同原捆封签、原把纸条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处理。发现原封新券中的残次币,应连同原封签、纸条划转当地人民银行。
第七十六条 对无法查清并在“其他应收款”列账的出纳短款和在“其他应付款”列账的出纳长款,应于年终决算前按规定权限审批后结转当年损益。
单笔出纳长、短款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支行长审批;
单笔出纳长、短款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报分行审批;
单笔

出纳长、短款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的,报总行审批。
第七十七条 严禁长款隐匿,短款自补不报,或以长补短。

第十一章 出纳机具

第七十八条 办理出纳业务所需的机具、设备均为出纳专用机具。
第七十九条 出纳机具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由总、分行按照“先进、可靠、实用、经济”的原则选定。
第八十条 出纳机具应登记造册,建立使用保管制度,对较精密、贵重的机具设备,应建立使用、保养责任制,实行定机、定位、定人、定责任,严禁无关人员使用。
第八十一条 上级行在配发出纳机具时,应同时组织技术培训,让使用人员掌握机具的性能、操作程序。
使用人员应爱护机具,做到定期保养,精心维护,保证机件完好。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八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或个人,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实现出纳工作全年无错款、无事故、无案件的;
(二)工作表现突出,为本行赢得荣誉的;
(三)堵住大额错款、经济案件,维护客户和银行资金安全的;
(四)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应给予处罚:
(一)工作不负责任、有章不循,造成重大错款、事故、案件,使银行资金和信誉遭受严重损失的,应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对用人不当、管理混乱、检查不严、监督不力、违章不究,造成事故、案件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管理人员及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1997年颁发的《中信实业银行出纳制度》同时废止,其他出纳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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