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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新财税[2016]140号文件

最新财税[2016]140 号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
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有关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
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
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1 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
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
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
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
征收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明确了贷款服务中“利息(保本收益、报
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所称“保本收益、报
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
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与之后的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
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
税。”一同理解为,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
保底利润,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
收益的,按照贷款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
而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
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培训中学员们问的最多的就是,第一,以货币资金投资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是否缴纳增值
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 号规定,非保本的上述收益,
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以
货币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
是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 号规定,是指合
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按照贷款
服务中“利息收入”项目全额交纳增值税。第三,以货币
资金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非保本固定收益型产品是
否缴纳增值税?答:依据财税[2016]140 号规定,非保本的
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
税。
需要注意,贷款服务中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全
额交纳增值税,不能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息支
出。
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
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
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
的金融商品转让。 苏强学习解读:财税[2016]140 号文件

首次明确规定,纳税
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
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
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
品转让。
要理解上述规定,请先看看 36 号文件:
4.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
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
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
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那么大家发现没有:原规定的“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
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
品的转让。”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在到期前转让其他金融商
品还是持有到到期转让。因为两种金融商品转让虽然都属
于贷款服务这个大税目,但是适用的子税目不同,如果属
于“贷款利息收入”要按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
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
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
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
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
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
缴纳增值税。”,即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如果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则差额纳税(买入价减去卖出价),
负差还可以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结转。
财税[2016]140 号文件首次明确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
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第一条第(五)项第 4 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那就
是按照“贷款利息收入”除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外,需要
全额按照取得利息收入纳税,而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
让”差额纳税。
吉林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所长、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著名
财税专家李晓红老师提出,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财税
[2016]140 号文件第一条中规定的,“利息(保本收益、报
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中所称“保本收益、
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
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
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
不征收增值税。
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
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
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
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
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苏强学习解读:文件规定,自结息日起 90 天后发生的应收
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这又是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调整:
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
法》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
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
当天。
也就是分两种情况:第一,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
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 90 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
规定缴纳增值税,即按照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纳税义务时
间。
第二,将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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