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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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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基本特征怎样?
答: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作为正
当、合理的刑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刑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2、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刑法以刑罚为制裁犯罪的手段。
3、保护客体的广泛性
刑法保护广泛之社会关系中的最为重要的合法利益。
4、法律适用的最后性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规范体系有效性的最后强制保障而
存在。
二、论述:罪刑法定原则
答: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
定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
规定不处罚”。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积极的罪
刑法定和消极的罪刑法定两个基本方面。
(二)历史沿革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
的产物,作为法律原则,它最早发端于1215 年英国自
由大宪章。现在已经成为得到世界各国家广泛承认的保
障人权、维护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联合国的刑事司法
准则。
(三)派生原则
1、禁止类推;2、禁止事后法;3、禁止习惯法;
4、禁止不定刑;5、明确性原则;6、正当程序原则。
(四)理论渊源
从思想渊源上看,近代启蒙思想家对于罪刑法定原
则理论的阐述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三权分立的政治理
论、自然法的思想和心理强制学说成为罪刑法定原则为
的思想渊源。目前,西方国家多用自由、民主、人权理
论来阐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五)价值目标和功能
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既具有保障无辜者不受惩罚
和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的人权保障功能,又
具有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保护功
能。这是我国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及其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联系与区

答:罪刑相适应原则,又可以称为罪刑相当原则、罪刑
均衡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
重相适应。我国刑法第5 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
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分子所受到的刑罚惩罚应
当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
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于任何人来说,无
罪不罚,有罪必罚,轻罪轻罚,重罪重罚,一罪一罚,
数罪并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与适用应当与犯
罪者的个人情况相适应。罪刑相当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
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方面,罪刑相当原则

是调整犯罪与刑罚,即罪刑
关系的基础性原则,为刑罚个别化的运用划定范围与疆
界;
另一方面,刑罚个别化原则是调整刑罚与犯罪人之
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刑罚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
特点有针对性地加以规定、裁量与适用,从而构成对罪
刑原则的制约与校正。
四、我国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于什么
人有效。它解决的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我国刑法的地域效力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我国领域由领土、
领水、领空及其底土构成。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是军用还是民用的,不论是在航
行状态还是在停泊状态,不论是在我国领域内还是在公
海或者他国领水,也适用我国刑法。
3.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5、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适用内地刑法。
(二)我国刑法对我国公民的效力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当然适用我国刑
法。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
罪的,则都要适用我国刑法。
(三)我国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
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自然人。外国
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但是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
决,而不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
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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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
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
用我国刑法。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通常称为国际犯
罪,例如劫持航空器罪、灭绝种族罪、战争罪等,这些
犯罪侵害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各国依照本国参加的
国际公约的规定行使管辖权。
(四)我国刑法对单位的效力
1、单位国籍的特殊性;
2、我国刑法对单位效力的双重性。(各自分别确定)
(五)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凡在我国领域外犯
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
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

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
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怎样?
答: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一
个新制定的刑事法律适用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
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如果新制定的刑事法律不能适用
于它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那么
该刑事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在溯及力问题上,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四种原
则: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4、
从旧兼从轻。我国刑法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12 条规定,从1949 年10 月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至1997 年9 月30 日刑法生效前
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的,应按照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行为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
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
犯罪的,应适用刑法,不以犯罪论,即刑法有溯及力;
3、行为当时法律认为是犯罪,且依法应当追诉的,
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刑法无溯及力。但是如
果刑法处刑较轻,适用刑法,刑法就有溯及力。
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
决,继续有效。
六、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答: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的行
为。犯罪概念是对各种具体犯罪的抽象概括,是区分罪
与非罪的总的抽象标准。从我国《刑法》第13 条规定
的内容出发,犯罪概念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
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给国家、社会或者个人利
益造成实际损害或者有造成实际损害的危险的属性。
2、犯罪是依法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依
法应受刑罚惩罚性。依法应受刑罚惩罚,表明行为违反
刑事禁令或者刑事命令,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犯罪的上述两个特征,紧密联系,密不可分,缺一
不可。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立法者不会将其规定为犯
罪;行为没有触犯刑法而不具有惩罚性,无论其社会危
害性有多大,司法机关都不能将其作为犯罪对待。
七、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类型,要件
答: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确定某一具体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达到犯罪程度所必需的一系
列主客观要件的整体。犯罪的成立须同时具备四个要
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
方面。犯罪构成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法定性
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规格,犯罪构成是由刑法所

规定的。
2、整体性
各个构成要件以一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共同形成
犯罪构成这一有机整体,表现犯罪构成的整体属性,即
社会危害性和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的有机统一。
3、主客观统一性
主客观相统一,是指行为同时具备犯罪构成的客观
要件与主观要件,主客观内容同时发生且内容一致。
八、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答:犯罪概念是犯罪的高度抽象,犯罪构成则是犯罪概
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之间形成抽象与具体
的关系。
1、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包含的内容是同一的。
2、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把握犯罪内容的角度不同。犯
罪概念着重概括犯罪的实体内容,揭示出犯罪的根本属
性或突出特征;犯罪构成则根据一定的逻辑概念合理划
分犯罪概念界定的犯罪内容,以便具体且有体系地把握
这些内容。
3、犯罪构成对犯罪概念界定的内涵通过一定的模式、
结构表达出来。
九、犯罪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其分类
答: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
利益。犯罪客体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基本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是社会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所侵犯的或者能够为犯罪所侵犯的
利益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三个
基本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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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
犯的利益;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
人、物或信息。
二者的联系表现为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但在犯罪
构成中所处的层次、地位和意义不同。
其区别主要在:
1、犯罪对象是犯罪所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
信息,是可以为人的感觉所直接感知的;而犯罪客体是
抽象的,必须通过人的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而行
为对象只是部分犯罪必不可少的要件,在某些犯罪中不
存在犯罪对象。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客体使其受到损害,但不
一定都使行为对象受到损害。
十一、不作为的概念与特征怎样
答: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能够履行应尽的义务而消极地
不实施法律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侵犯了刑法所保
护的客体,具有社会危害性。
十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答:单位犯罪,是指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


行为。单位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单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
2、单位犯罪行为是由我国刑法规定的
3、单位犯罪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而实施的
4、单位犯罪行为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而实施的
十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是什么
答: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
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
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
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
果的心理态度。
两者都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而且都不希望结果的发生。但又有很大的不同。
1、认识因素上程度不同。(间接故意是明知会造成危
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仅仅是预见到可能)
2、行为人的意志因素根本不同(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
十四、对象认识错误的处理规则是什么
答:对象认识错误是事实认识错误的一种,它是指行为
人对自己的行为对象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对象错
误又可分为同类对象错误、异类对象错误。
1、对于同类对象错误,因其未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因
而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2、对于异类对象错误,阻却了行为人对因认识错误而
发生的危害结果成立故意。若此一行为触犯了数罪名,
则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十五、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关系
(一)联系:1、在范畴属性上,都是故意的表现形式,
都属于犯罪故意;2、在认识因素上,都对结果的发生
明知;3、在意志因素上,希望和放任都是不拒绝、不
排斥。
(二)区别:1、认识的程度不同;2、意志因素不同;
3、结果发生与否所起的作用不同。对直接故意,结果
是否发生不影响犯罪成立,对间接故意,结果的发生才
成立犯罪。
十六、正当防卫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
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
行为。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侵害而实行
防卫。
2.防卫起因——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3.防卫时间——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行防
卫。
4.防卫对象——必须是针对进行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防卫。不法侵害者,包括共同进行不法侵害的人。
5.防卫限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

重大损害。
十七、紧急避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答: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
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
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
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避险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
危险而采取。
2.避险起因――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
3.避险客体――损害的客体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避险时间――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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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险可行性――必须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
6.避险限度――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既不能大于也不能
等于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可能受到的损害。
7.主体条件――刑法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
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十八、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答: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制造条件,
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
停止形态。其基本特征是:
1、已经实施了犯罪的预备行为。指行为人已经开
始实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2、主观目的是为了实行犯罪。
3、尚未着手实行犯罪。
4、尚未着手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
十九、犯罪未遂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预备、中止、既遂
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是:着手、没得逞、意外因。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区别于预备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
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区别于既遂
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分子的行为没有完成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没
有得逞,是区别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主要标志。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
的主客观原因。区别于中止
二十、犯罪中止的概念与特征怎样
答: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
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犯罪中止的基本特征是:
1.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2.中止的自动性
必须是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的防止犯罪结果的
发生。自动

放弃犯罪,是指自动停止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包括自动停止犯罪实行行为和犯罪预备行为。自动有效
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自动有效地防止法定犯罪结
果的发生。
3.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犯罪必须是彻底的而不是暂时的,即犯罪分子
决心不再继续进行已经放弃的犯罪。
二十一、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的异同是什

答: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不能一律从宽,力度三个层次)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较预备少了一个免除)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
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损害所指的是中间结果)
二十二、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特征怎样
答: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人数上必须是二人以上;
2、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
二十三、犯罪集团的概念与特征怎样
答: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
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特征:
1、主体上,由三人以上组成;
2、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
3、形成了犯罪组织;
4、组织结构较为固定。
二十四、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怎样
答:我国刑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教唆犯四类。
(一)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
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两
种类型: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
分子;2、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的处罚: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
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
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
用的犯罪分子。从犯可分为两种类型:1、在共同犯罪
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2、在共同犯
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
从犯的处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
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的处罚: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被动地位,
罪行也比较轻。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
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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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条件:1、必须有被教唆者;2、必须有教唆行为;
3、必须有教唆的故意。
教唆犯的处罚有三种情况:
(1)教唆他人犯罪

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
的作用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十五、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法定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基于多个罪过,实施了多
个危害行为,侵犯多种法益,立法者本来可以将其规定
为数个犯罪构成或者已经将其规定为数个犯罪构成,因
为某种特定的理由,法律上将其对规定为一罪的情况,
包括结合犯、惯犯。
处断的一罪,是指原本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而构成数
罪,但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虑,司法机关处理时习惯作
为一罪认定的情形,包括连续犯、吸收犯、牵连犯。
二十六、持续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是什么
答:持续犯,又称继续犯,是指行为人出于同一罪过,
针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从着手实施犯罪到犯罪终
了的一段时间内,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
态。构成特征:
1、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不间断地持续存在,犯罪行
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2、犯罪行为出于一个故意;
3、犯罪行为侵犯了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法益。
二十七、牵连犯的概念、特征与处罚原则是什么
答:牵连犯,是指是指以某种犯罪为目的实施的实行行
为,与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
罪形态。牵连犯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原因
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构成特征:
1、出于一个犯罪目的;
2、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
3、数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牵连关系。
二十八、管制的内容与特点
答:管制,是我国特有的一种轻刑,指对罪犯不予关押,
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
刑罚方法。特点:
1、不予关押,即不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
2、限制犯罪人的一定自由,故其不同于免予刑事处罚;
3、具有一定期限,不得对犯罪人进行无限期的管制;
4、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
二十九、我国死刑政策以及刑法规定怎样
答: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
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在我国保留死刑是国家的一贯政策,但保留死刑决
不意味着可以多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
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
1、死刑适用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
分则条文明确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
2、在适用范围上,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
犯罪分子;
3、在犯罪主体上,不得对犯罪

时不满十八周岁的
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
4、在程序上,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首先,
基层人们法院不得判处死刑;其次,死刑除依法由最高
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院核准;
5、保留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以控制死刑立即执行
的实际范围。
三十、我国罚金制度的特点怎样
答:罚金,属于财产刑的一种,是人们法院判处犯罪分
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1、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有四种情况,即选处罚
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以及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罚金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可以
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十一、我国量刑原则是什么
答:我国的量刑原则是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
为准绳。这一原则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1、认真查清犯罪事实;
2、准确认定犯罪性质;
3、全面掌握犯罪情节;
3、综合评价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1、依照刑法典总则规定的有关原则和制度量刑;
2、依照刑法典分则的规定量刑。
三十二、一般累犯的概念与特征怎样
答:一般累犯,又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被判处有期
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被赦免以后,在5 年
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
子。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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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种条件---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
罚均是有期徒刑以上;
3、时间条件---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
后的5 年以内。
三十三、自首的概念与特征怎样
答: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
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
a、犯罪以后自动投案;b、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殊自首,亦称准自首,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
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其成立条件为
a、主体必须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b、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其他罪行;
c、所供述的罪刑必须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
三十四、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原则的规定怎样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三种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
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
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
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
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数刑中,最高刑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决定执行死
刑或者无期徒刑。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
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
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前述第一种情况),
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
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
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
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前述第一种
情况,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十五、缓刑的适用条件
答: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适用缓刑的条件:
1.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
刑的犯罪分子。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
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3.必须不是累犯。累犯不论判处何种刑罚,均不
得适用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
刑仍须执行。
三十六、假释的适用条件
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
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的
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适用假释的条件:
1、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2、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执行原判刑
期1/2 以上,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 年以上。
3、实质条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
会的犯罪分子。
4、禁止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
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
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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