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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挖掘占用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
城市道路挖掘占用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行政许可案件卷宗

宁公许字()第()号

宁公许决字[ ] 号

___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现决定准予你(单位)实施被许可事项。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宁公许不决字[ ] 号

___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建设厅或者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市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宁公许可送字[ ] 号

南京市城市道路挖掘、占用申请表

编号:申请日期:2010年3月23日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制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宁公许受字[ ] 号

你(单位)关于

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宁公许不予受字[ ] 号

:

年月日,你向我机关提出的

申请事项,经审查,属于以下第种情形:

1、该事项依法不需取得行政许可;

2、该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请向

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

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申请人(或代理人):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收取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凭证

宁公许收字[ ] 号

你(单位)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已收悉,特此为证。

收到材料:

1.

2.

3.

4.

5.

6.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你(单位)将在五日内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你(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如逾期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的,自收到本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日期:

(本凭证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宁公许补字[ ] 号

经审查,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请你(单位)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4、

5、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申请人(或代理人):日期: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受理单位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审查表

延期行政许可审批表

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宁公许延字[ ] 号

: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申请,因

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或代理人):日期: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延续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延续行政许可审批表

宁公许准延字[ ] 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

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准予延续。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宁公许不延字[ ] 号

_____________:

经审查,你(单位)于___年___月___日向本行政机关提出延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____条第____款第____项的规定,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延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建设厅或者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南京市____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监督电话:

(印章)

年月日(本决定书一式两份,申请人、本机关各执一份)

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变更行政许可审批表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制度 一、道路挖掘计划管理 1.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当年3月1日前,向建设局申报年度道路挖掘计划,没有申报计划的一般不予挖掘审批。 2.城市道路挖掘施工计划安排在每年的3月中旬至10月中旬实施。 3.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 二、道路挖掘审批管理 1.需要挖掘城市道路须到建设局办理审批,影响车辆通行的须经公安交管部门核准。 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单位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申请表(原因、地点、范围、工期、平面图); (2)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规划批复; (3)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设计文件; 3.政务大厅窗口审查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后核发受理通知。 4.建设局(业务科室)会同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现场勘察并提出勘察意见。 按照职责实行分类审批: (1) A类:幅宽12米以上快速路主干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

方米以上的重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及其它对道路交通和市政管理影响重大的事项,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5个工作日批准。(不具备会议条件可分别签审) (2) B类:幅宽12米以下的次干道、人行道及挖掘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对道路交通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性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分管领导3个工作日批准。 (3) C类:幅宽在3米以下的支路、巷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代征道路用地及挖掘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常规性设施维修挖掘许可审批事项,由建设局业务科室1个工作日批准。 5.经勘察审核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道路开挖申请事项,由分管领导签发《行政许可审批决定书》,市政管理处按审批决定到现场核定开挖面积,并按规定核算缴费金额。申请人依照缴费核算表缴纳修复费,并签署《道路开挖回复质量承诺书》。分管领导签发《道路挖掘许可证》,由市政管理处负责挖掘施工现场监督管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城市道路挖掘。 (1)春节、五一、国庆等法定假期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 (2)一年内同一项目在同一地点重复开挖的; (3)在不利于修复的季节开挖。 7.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须经建设局会议研究后批准。 8.埋设于城市道路地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的,可先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规范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因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广园快速路上分别位于科韵路立交东北、东南、西北、西南的四个地点以及广园快速路珠吉路口,实施广州市广园东路沿线水浸点改造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作业交通组织规范》(GA/T900-2010)、《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试行办法》(穗府〔2012〕5号)等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减少对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畅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并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围蔽区内不设置办公场地、宿舍、停车场等非必要区域或设施,不出现围而不施工的现象。 二、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许可证件,公示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工程性质、占道时间、占道规模、负责人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按规定做好信息预告和宣传引导工作。 三、施工现场符合环保规定,按规定做好处置施工余泥及施工污水,防止扬尘和噪音污染。 四、不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占用防火间距,不

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实施,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五、严格执行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影响大的,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现场交通疏导人员。机动车、行人便道保持平整、畅通,符合交通安全防护措施设置要求,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 六、按照城市道路车行道占道施工视频监管工作要求,规范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并加强维护,确保正常运作。 七、施工完毕后,按照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掘路修复技术规范》(DBJ440100/T 15-2008)的要求,做好挖掘基坑的回填工作。 八、因施工作业防护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以上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交通管理部门、路政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予以整改外,并承诺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处理。 建设(施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吉首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013年2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36-2006)》和《吉首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城市道路是指吉首市建成区内的道路、桥涵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街头空地、管线走廊、安全通道、路肩、护栏、街路标牌、道路建设用地、桥梁、隧道、涵洞、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 (二)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城市道路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许可工作。各部门管辖的城市道路按市政府明确的属地管理权限实施,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城市道路挖掘许可。 (三)城市道路挖掘工程行政许可后的监管按照设施、维护、管理分工,实行市、区两级监管。市市政工程养护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级监管单位)负责市管城市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各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市政)部门、广场和风景区管理部

门(以下简称区级监管单位)负责各自分管的城市道路和广场、风景区道路上的挖掘工程现场监管,并接受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本办法中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挖掘施工单位、修复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城市道路敷设管线鼓励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顶管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二、审批程序 (一)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挖掘人应根据管线类型、管径、埋深等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开挖面积,并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规定,持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填写挖掘道路申请表及相关申请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公用窗口提出申请。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一般7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法定节假日或市内举办重大活动,可停止办理审批工作。 (二)经市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挖掘人应协助道路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召开道路挖掘协调会。在会上要做到六个明确:明确施工方案、明确回填材料、明确回填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明确交接方法、明确现场施工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应同步实施各种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全施工方案

安庆幼儿园(平顺部)退商还教用房修缮工程 临 时 占 用 城 市 道 路 专 项 方 案 上海建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9年 6 月 16日

目录 第一章编写说明 (1) 第二章工程概述 (1) 第三章人员及安全设施配置 (1) 一、建立安全组织机构 (1) 二、安全设施 (1) 第四章安全施工方案 (2) 一、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 (2) 二、交通组织方案 (2) 三、施工安全标志标牌设置 (3) 四、安全检查 (3) 第五章安全管理制度 (4)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 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4) 三、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4) 第六章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5) 一、编制说明 (5) 二、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5) 三、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5) 四、交通事故的急响应措施 (6) 第七章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现场平面图 (7)

第一章编写说明 安庆幼儿园(平顺部)退商还教用房修缮工程为处于静安区平顺路71号,现因退商还教用房西侧毗邻平顺路,在搭设外墙脚手架过程中无法正常施工,需要占用平顺路东侧的人行道(人行道宽度约6米),占道长度约为35米,占到宽度约3.5米。因该路段人流较多,交通流量相对较大,为确保行人通行安全、通畅,过往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及施工安全,故编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专项方案》。 本工程安全目标:无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章工程概述 本工程为房屋修缮工程,修缮面积为2093平方米,退商还教用房建筑的外墙涂料、门窗、内墙涂料、地面、顶面、厕所、屋面防水、水电系统、消防系统及室外场地总体等修缮内容。总工期为60日历天。 第三章人员及安全设施配置 一、建立安全组织机构 项目经理部及时建立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班组长任组员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指导各班组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本工程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史求庚 副组长:汪光友 小组成员:陈文江、董聪、李晶、王美丽、强云云、蔡明海 二、安全设施 1、人员安全防护用品 安全帽20顶、反光背心衣5件、防护手套20双,各类物品随施工人员增加而相应增加。同时做好损耗后,及时补足。 2、施工、交通安全设施 施工告示牌2块、道路施工安全标志标牌10块、交通锥10个、警示灯2只、安全防护板、等等,各类物品随施工需要适应增加,同时做好损耗后,及时补足。 a、施工告示牌:设置在本工程的两端,标明工程的各项内容。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 (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书

XX市XX区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空地)申请表 编号: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或个人( 盖章 ) 名称 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占用事由 占用位置 平 面 位 置 示 意 图 道路占用费 占用时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业务科室 意见现场勘查:业务科室: 年月日年月日 局领导 审批意见审批人: 年月日

XX市XX区城市道路占用协议 甲方:XX市XX区城市管理与房产局 乙方: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城市道路占用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于年月日至月日在 进行宣传活动,并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二、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宣传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活动范围内及周边5米范围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并保证宣传活动时道路的畅通与完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按照规定交纳道路修复费。 三、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占用位置、面积、期限进行宣传活动,并在宣传活动期间不得使用音响、喇叭进行宣传活动,避免产生噪音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否则,甲方将终止乙方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权,所收取的城市道路占用费不予退还。 四、乙方在宣传活动期间没有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宣传活动及在宣传活动完毕后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内整改,逾期不改的甲方将委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予以追究和处罚。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自签字即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 办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建城[1993]410号)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2〕第9号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 2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 管理办法〉等1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交通畅通,维护市容环境,根据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过街地下通道、内街以及桥梁、隧道等城市道路的, 适用本办法。 东南西环、北环、华南快速干线等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的城市快速路的道路挖掘管理,适用《广州市城市快速路路政管理条例》。 未移交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住宅小区道路和大型企业建设的道路的挖掘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分工范围负责城市道路的挖掘管理。 公安、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 第五条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线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管线敷设计划 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同时抄送市规划管理部门。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管线单位的管线敷设计划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作安排,制定 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对全市挖掘城市道路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与管线敷设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并应当根据不同类 型管线的技术规范同步建设公共管线走廊。 市市政管理部门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前,应当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征求有关管线单位的意见。 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年度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道路建 设计划之日起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 将管线敷设的计划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市政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下实施。 第七条各区市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市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挖掘城市道路年度工作计划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管线敷设年度计划组织安排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挖掘工作。 第八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到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并依法交纳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费、挖掘修复费,领取《挖掘道路许可证》后,方可挖掘。挖掘城市道路 的申请、审批表格以及《挖掘道路许可证》等,由市市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申请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市政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 (二)市或者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三)挖掘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施工方案;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流程

1、办理依据:(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2)《南京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向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领取城市道路占用执照;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要路段和规定面积的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应当报市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路段城市道路设施的临时占用报区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办理条件:无违章记录。 3、办理数量:无限制 4、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Ⅰ办理城市道路占用(临时)需提交的资料(1)基建占用: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建筑规划许可证③建设规划红线图④施工单位经营许可证⑤占用申请表⑥占用范围图示(2)装修占用:①占用申请表(3)经营占用:①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申请表或市政府相关批文②经营性占用申请表③道路挖掘申请表Ⅱ办理城市道路挖掘需提交的资料(1)立项工程:①建设项目立项批文②规划许可证③规划管线图④施工方案⑤挖掘申请表(2)建设工程:①规划许可证②规划管线图③施工方案④挖掘申请表(3)其他工程:①挖掘申请表②管线示意图(抄表出户工程免)备注:如工程影响交通安全,办理人需提供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交通组织方案;如工程牵涉行道树等园林设施的迁移需先经园林部门批准;如涉及夜间施工等问题还需征得环保部门同意。 5、办理程序或流程:Ⅰ占用:(1)申请者向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占用审批表,缴纳占用费;(3)发放占用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Ⅱ挖掘:(1)申请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市政公用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2)影响交通安全的,需征求交管部门意见。填写挖掘审批表,缴纳挖掘修复费;(3)发放挖掘执照、下达监管通知单。 6.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7.办理部门及性质:南京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机关 8.受理窗口: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223、224窗口 9.受理地址: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建邺区政府旁),奥体中心东面。 10.办理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30——17:30 11.交通到达:地铁2号线奥体东站下(4号出口);57路、92路、134路、160路公交车奥体大街——新城大厦站下;129路、170路、186路公交车新城大厦站下;85路、161路公交车奥体中心东大门站下;7路、浦集线公交车奥体中心北门站下;雨乌线公交车青石村站下。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

附件一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编制方案 (试行) 一、编制背景 为保障城市道路交通顺畅,确保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有效实施,计划编制管理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市直各委办局、区城市道路管理部门、主要管线建设单位的统筹协调,编制了《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编制方案》(试行),现予印发。 二、编制原则 编制计划坚持“总量控制”、“时间控制”、“区域控制”和“集中研究、科学统筹”四个原则,对占道项目宗数、占道面积进行总量控制;严格控制施工占道时间;对同一路段有开挖需求的各类占道项目予以整合,统筹实施,科学安排,减少城市道路反复开挖,避免“拉链路”的出现。 三、编制范围 (一)区域范围 对广州市荔湾区、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白云区、黄埔区(除部分偏远地区),在如图1所示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项目,编制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

划。 图1 计划控制范围区域图 (二)所有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 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均纳入计划管理,包括省、市重点工程、管线用户接驳工程等占道施工项目。 (三)设施日常养护类工程须申领临时占道证 为保障市政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安全生产,加强对室外施工养护工作的危险防范工作。在广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因道路桥梁隧道(含交通设施、路灯等)日常养护、环卫清扫作业、排水清淤疏通、绿化养护修剪等各市政专业养护工作,需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车行道上临时停靠或以低速行驶进行养护、维修等流动作业的,须

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申领城市道路临时占道许可证,但无需申报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 四、编制方法及要求 (一)实行统一电子平台申报 为加强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应用,通过应用“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申报系统”),构建统一的电子申报平台。各建设单位统一在申报系统上录入拟实施占道挖掘项目信息,绘制各施工点占道区域,对条件成熟的项目执行“上报”操作。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借助电子地图的直观展示,对上报项目进行统筹,进一步提高占用挖掘计划的科学性。 各建设单位应对申报项目负责,对新、改、扩建工程,按照“无规划不入计划”的原则申报,落实申报项目的资金到位、规划报建、措施妥当等前期条件完善,保障纳入计划的项目如期实施。 (二)建立年度动态项目库 广州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计划以每年4月至次年3月为计划编制周期,在4月1日前(2016年为8月1日),由建设单位对拟建设的项目,于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形成年度动态项目库。4月1日后,该年度内,系统将不再允许建设单位提交新的建设项目。 (三)季度计划调整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 建城[1993]410号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办理对象,包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及影响城市道路的完好和交通安全、畅通的各类建设、养护、维修、管理等固定或流动作业和单纯临时占用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包括需借道车行道作为行人专用通道、堆放施工物料等; (二)跨越城市道路上空、下穿城市道路但不直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 (五)在城市道路一侧养护、维修绿化及绿化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包括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围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养护、维修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流动作业等; (六)在城市道路安装、设置交通设施、公交设施; (七)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占道挖掘行为。 二、办理条件 (一)具有项目实施的合法依据,并取得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不涉及规划报建的除外); (二)占道挖掘的组织实施方案(包括管线保护方案)、交通疏导方案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并取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意见; (三)已在全市统一的管线信息化平台征得各管线(含地下

轨道等)权属单位同意意见; (四)占用、挖掘中心城区城市道路的,已纳入挖掘计划(市政设施养护作业除外)。 (五)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建立“土地资源和技术控制指标清单制”和用地红线范围内实行“豁免制”实施细则》(穗国土规划字〔2018〕479号),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条件和用地清单意见,按规定开展工程施工,豁免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挖掘审批、市政设施移动改建审批。 三、所需材料

(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备注: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公章。(二)仅占用城市道路不涉及挖掘审批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82205 【发布文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发布日期】1997-10-27 【生效日期】1997-10-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27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 (二)施工设计方案; (三)施工组织方案;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第七条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 市道路挖掘申请。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 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第九条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 部门申报计划: (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 (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 (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第十条第十条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组织施工。 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三章道路挖掘施工的管理与监察

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

挖掘城市道路承诺书 因需要,我单位需要挖掘路作业,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郑重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施工期间减少对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单位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在施工前必须查清施工区域的地下管线情况,与有关管线单位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地下管网。 二、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如因作业需要,需临时堆放物料的,同时申请临时占用许可手续,经许可后方可堆放,并一律禁止直接在道路上搅拌水泥。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期限、面积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时段进行施工。 四、按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取围蔽作业,施工材料、机具等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 五、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志、标线,夜间设置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做好交通疏导措施,并应专人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保证道路通行和行人安全。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应安排在晚上10时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施工产生的淤泥、废料等要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泥浆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道,不得向路面直接排放。

八、严格按照鹿城区城-管与执法局的道路修复标准,及时修复挖掘路面。挖掘砼路面的,需整块面积修复,挖掘其他材料的路面,按挖掘实际面积修复。实施道路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第一时间予以整改,并将修复和整改情况作为下次许可申请的重要参考内容。 九、挖掘期间发生任何形式的纠纷和损害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并协调解决。 如有违反上述内容的,除迅速改正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违反第一条和第八条的,视情况暂停建设单位今后挖掘申请。 建设单位(盖章):负责人:联系人: 年月日 (本承诺书在领取申请表时发放,在提交申请表时送交审批窗口)城市道路挖掘文明施工管理承诺书 为确保城市环境面貌整洁优美,挖掘城市道路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根据城市管理有关法规要求承诺如下: 1、挖掘现场悬挂《挖掘道路许可证》; 2、开工前挖掘现场用高度不低于1.8米的蓝色硬质围栏全封闭。做到施工现场先支撑围栏后施工。围栏安装牢固,对围栏上的乱贴乱画等组织人员及时清除,保持围栏整洁、美观,并设置明显标记(如白天挂红旗,夜间雾天挂红灯),杜绝伤人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3、挖掘道路需中断交通施工的工程,应在起点两端设置不低于1.8米高的封闭围挡;道路口处要在显著位置设置标牌,指示车辆和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发挥城市道路设施功能,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根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以及按照城市道路管理的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地,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是指: (一)售货亭、经营棚亭、自动售货机、自助银行等经营类棚亭占路; (二)从事群众日常生活服务的维修类棚亭占路; (三)春节等特定期间占路摆放的烟花炮竹摊点、糕点摊点、 水果摊点等经营摊点类占路; (四)为满足特殊需要而设置于路边的自行车、摩托车打气、 维修等维修摊点类占路; (五)邮政报刊亭、报刊亭、书刊亭、奶亭、IC卡电话亭、公用电话亭等邮亭报亭奶亭类占路; (六)副食、食品、饮食等门前售货类占路; (七)占用城市道路堆物、堆料、放置空调室外机(低于2 米)以及设置台阶、风挡、旗杆、促销展台、电气设施等堆物堆料类占路; (八)建设工程、维修工程等工程占路; (九)机动车存车场类占路; (十)公共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一)单位自行车存车处类占路; (十二)广告牌、指示牌、标志牌以及其他发布有广告的阅报栏、宣传栏、公告栏、围挡、站牌等占路广告牌类占路。 第四条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严格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正常使用和城市道路规划的实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本市城市道路。 第五条本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沿路建设施工和设置市政公用设施等特殊情形外, 下列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申请不予批准: (一)市级国家机关、市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门前两侧各100米范围内的路段; (二)医院、学校、消防队门前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路段;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制定了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并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常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控制和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常州市控制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规定》(常政规〔2014〕9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乡建设局管养范围内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的监督管理。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处)受市城乡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城市道路管养和挖掘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发展的需求,统一制订下一年度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将此计划公布。市管处每年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和市管处网站公布(更新)市级管养的城市道路名录,并在每年年初制订重点道路维修计划。 第五条新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和自来水、排水、燃气、照明、供电、信息等专业管线单位(以下统称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按照地下管线建设需求,依据工程建设规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充分考虑对相交道路、地块的支管预留的容量和密度,且尽可

能将该预留支管的接口设置在道路红线外侧。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七条各专业管线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重点道路维修计划,结合本单位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的需求,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当年度道路挖掘计划,并尽可能使道路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道路的,应经市城乡建设局批准。 同一道路或同一区域范围内,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应同步实施相应管线改造,避免重复开挖。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因地下管线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和重点道路维修计划,每年年初向市城乡建设局申报道路挖掘计划,尽可能使挖掘与道路建设、维修同步实施。确需挖掘年度建设、维修计划以外的城市道路的,同一项目应一次性申报接管挖掘方案,(并同步实施至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九条需要对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挖掘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依法办理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并应向常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建设局窗口(以下简称建设局窗口)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规划部门的`相关审批材料; (二)申请人与挖掘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 (三)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四)挖掘位置、范围的平面图(示意图);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城市道路临时占用和挖掘文明施工承诺书因煤气管网安全运行建设,我单位需要临时占用、挖掘海珠区江燕路、江南大道南,实施煤气管道工程。为确保城市道路挖掘(施工)文明施工和交通安全畅通,我单位承诺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市政工程文明施工围蔽设施的通知》(穗建筑[2001]218号)、《关于加强市政园林和管线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通知》(市政园林[2001]1273号)的要求,保证在施工期间减少城市市容市貌和交通带来负面影响。施工过程中保证按照下列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亮证施工。在施工现场悬挂《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或《城市道路临时占用许可证》。 二.围蔽施工。按照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施工范围采用标准的围蔽设施进行围蔽作业。 三.按时施工。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方案和交通组织方案实施。合理配置人力机具,避免在交通高峰和繁忙期间进行施工。 四.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交通导向标志,夜晚设置警示灯具。对车辆和行人影响较大的工程施工,除做好交通疏导措施外,并设置专人协助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疏导交通。及时对施工范围的道路进行检修,确保施工范围的交通安全和畅通。 五.施工材料、机具摆放不得超出施工围蔽范围,临时占道施工现场不得设置与施工无关的生活配套设施。大型施工现场确需设置仓库、临时办公室等临时设施,应在不影响交通和行人的前提下,按照批准的位置设置,但不得设置竹、木结构等影响城市景观的临时设施。 六.大型机械施工作业尽量安排在晚上10时30分前完成,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和施工产生的粉尘。 七.施工产生的余泥要及时清运,余泥堆放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重点路段要立即清运。运载散件物料、施工垃圾的车辆必须经过资质审查合格,持有准运证件,不得向路面排放。避免影响城市市容和交通安全。施工期间和施工范围内损坏的其他设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承担原状修复或赔偿责任。 八.以上各条施工措施,承诺做到每天自检,并自觉接受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违反,除迅速纠正外,应接受执法部门按有关法规规章的处罚。因施工作业措施不当或管理责任不到位致使通行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 法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颁布日期: 2016年03月09日 实施日期: 2016年03月09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市容市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挖掘人,是指因管线敷设、调整道路功能等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挖掘施工单位,是指从事道路挖掘及回填等施工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路面恢复单位,是指对城市道路挖掘管沟进行路面恢复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第四条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坚持统一计划、科学控制、协调运作、规范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特殊时期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 第五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全市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的行政审批。道路挖掘施工的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区城(建)管局负责区级审批工作及道路挖掘监管工作,同时接受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住宅小区内的道路挖掘管理工作由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市、区两级计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同时各挖掘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项目,形成当年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区级管理挖掘计划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特殊情况论证后调整挖掘计划,调整后不得超出原计划的10%。 各类建设项目在同一条路段上涉及配套设施的各类管线施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一次性申报,并同步组织一次性实施城市道路挖掘工程。 道路挖掘工程涉及重点区域、窗口区域、跨行政区域的,道路挖掘行政主管部门要召开多部门的协调会,确保挖掘工程有序实施。 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 (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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