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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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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9﹞101号

【发文日期】2009-04-16

【实施时间】2008-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台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以下简称“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必须是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服务于企业主营业务且属于关键性或主要的设备,凡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辅助性的固定资产,不得采取加速折旧。

二、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2008年1月1日后通过购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接受捐赠、融资租赁、实物投资、债务重组等形式取得的资产。

三、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应按照《通知》第五条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外,企业所得税归属国家税务局管理的,还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9]47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归属地方税务局管理的,还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是对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企业备案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备案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地核查情况表》(格式见附件1)。实地核查后,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应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并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对其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纳税调整,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及时填写《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管理台账》(格式见附件2),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

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地核查情况表》

2、《企业固定次产加速折旧税收管理台账》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

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

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六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各种语言翻译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各种语言翻译 展开全文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为加速其资本投资回收态势,以递减状态分配其成本的一种方式。它是相对于传统上的固定资产使用期限内平均折旧而言的一种折旧观念。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下面小编简单介绍一下固定

资产加速折旧的各种语言翻译。 中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繁体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英文: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 德语:Beschleunigte Abschreibung von Anlageverm?gen 法语:Amortissement accéléré des immobilisations 俄语:ускоренная амортизация основных средств 西班牙语:Depreciación acelerada del activo fijo 日语:固定資産の減価償却加速 韩语:????????????. 葡萄牙语:Deprecia??o acelerada DOS ativos fixos 意大利语:Ammortamento accelerato delle immobilizzazioni 越南语:Kh?u hao nhanh tài s?n c???nh 希腊语:Επιτ?χυνση τη? απ?σβεση? των π?γιων στοιχε?ων ενεργητικο? 匈牙利语:Az állóeszk?z?k gyorsított értékcs?kkenése 瑞典语:Az állóeszk?z?k gyorsított értékcs?kkenése 斯洛文尼亚语:Pospe?ena amortizacija osnovnih sredstev 荷兰语:Versnelde afschrijving van vaste activa 捷克语:Urychlené odpisy dlouhodobych aktiv 罗马尼亚语:Accelera?ia deprecierii activelor fixe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范标准示范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申报示例

原值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填报示例 对于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时,建议采取税会一致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会计和税收上均采取一次性扣除的方式。这样处理不涉及以后年度的纳税调整问题,相对来说简单便捷,更方便纳税人操作。 一、政策规定 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示例 示例一: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黑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3年12月3日购入一套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设备价款48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16元,确定固定资产计税基础4800元,折旧年限5年,假设预留残值为零。 该公司2015年前两个季度均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上也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7月份决定自第3季度开始申报享受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解析:会计与税法处理一致 会计处理上在7月份将折余价值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税收处理上在2015年第3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一)会计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4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16 贷:银行存款等5616 2014年1-12月计提折旧,年折旧额=4800÷5÷12×12=960元 借:管理费用960 贷:累计折旧960 2015年1-6月计提折旧额80×6=480元 借:管理费用480 贷:累计折旧480 2015年6月末该项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为4800-960-480=3360元,于2015年7月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3360 贷:累计折旧3360 (二)纳税申报 对于会计与税法均加速折旧的,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4列、第5列、第6列、第9列、第1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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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发票管理有关事项,发票限额,调整申领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北京国税公告〔2015〕12号 【发文日期】2015-08-21 【实施时间】2015-08-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 一、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手续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的手续在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以下统称区县局)办税服务厅现场即时办理。 纳税人申领普通发票应持《税务登记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原件,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领时提供)。 二、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包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申领普通发票,应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最高持票数量50份。 (三)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初次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申领总面额不超过三万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三、纳税人调整申领普通发票的办理标准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的需要,申请变更发票种类、调整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和十万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按需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个体工商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设定为一万元。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选择申领的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组合中自行选择。选择前需将已领用发票全部开具完毕并经过验旧处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明确暂不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最高持票数量不能满足经营需要时,可向区县局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在下列组合中自行选择本单位适用的发票票种: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50份。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折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卷式):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一万元,最高持票数量1卷。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最高持票数量25份。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以及填表说明

附件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被转发文件标题: 被转发文件文号: 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种: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有关规费: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 法律救济: 公布日期:2011-03-17 结束时间: 实施日期:2011-03-18 时效性:有效 主题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 调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1年第5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巩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中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预

征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规定实行差别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5%的幅度预征率。 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3%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确认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仍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677号)中确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 (四)关于实行土地增值税幅度预征率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方案和现房销售方案中填报土地成本、建安成本和销售价格等信息,并匡算预计增值额和增值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述信息及时传递至市地税部门;主管税务机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表说明

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附表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3.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纳税调减。本表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采取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当期数据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上述(1)、(2)情形,填写第8列、13列“会计折旧额”,第10列、

15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1列、16列“纳税调整额”。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的,该类固定资产填报第9列、第14列“正常折旧额”,第10列、15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2列、17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在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的,结合会计折旧政策,分不同情况填报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本行=2行+3行+4行+5行+6行+7行。 第2行至第7行,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填报。 2.第8行“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由重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报。填写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在预缴环节进行纳税调减或者加速折旧优惠统计情况。 3.第9行“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10行+12行。

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 文号:京地税法〔2010〕113号 被转发文件文号:国税函〔2010〕218号 发布日期:2010-6-9 国家或地区:外国 分类:其他文件 执行状态:执行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补充通 知 国税函〔2010〕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协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各项待遇,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各地按通知规定,较好地开展了证明开具工作。部分税务机关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明确。现就进一步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现行证明内容中增加“为享受中国与_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一语。即修改后的证明内容为:“为享受中国与_____国税收协定待遇的目的,经中国税务主管当局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兹证明上述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意义上的居民。”修改后的表样见附件1。 二、开具证明应规范填写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中英文名称,并由局长签字后加盖公章。 三、中国居民公司境内、外分公司要求开具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由其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 四、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或其自行设计表格要给予签字盖章以证明纳税人是我国税收居民的,在完成对该居民填写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内容审核后,予以办理。 五、请各省市税务机关将本地区年度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情况进行汇总,填报《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税务总局。 附件: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2.《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情况汇总表(年度)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一、政策概述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主要政策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该公告第七条第一款已失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和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三、条件或资格 (一)2014年1月1日起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例题

(一)四大行业2015年新购进固定资产,税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例1、A企业属于日化产品制造业,2015年12月购进一台全新的生产设备并当月投入使用,价值360万元。该设备会计加速折旧后折旧年限为6年,税法规定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残值,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 分析:A企业属于轻工行业,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规定,可对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该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对该类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与会计折旧年限一致。A企业虽然因税法与会计折旧金额一致,无需进行纳税调整,但仍然需要在预缴申报的同时附报相关报表。 2015年10月1日后的预缴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的附件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此例中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当季税收正常折旧额为360÷10÷4=9万元,本期加速折旧额为360÷6÷4=15万元,当季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为6万元。 1 / 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万元)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1 / 1

(二)四大行业2015年新购进固定资产,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税收上采取。 例2:B企业属于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进一台全新的生产设备并当月投入使用,该设备价值360万元。该设备会计折旧年限为10年,暂不考虑残值,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 分析:B企业属于汽车制造企业,根据《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规定,可对2015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享受加速折旧优惠。 该企业税收上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度一季度预缴申报需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税收上加速折旧与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差额,填入“纳税调整额”一列进行纳税调减。本例中,第四季度会计上折旧额为9万元(360÷(10×12)×3=9),税收上加速折旧额为15万元(360÷(6×12)×3=15),税会处理不一致,其差额6万元应该填入“纳税调减额”。同时转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第7行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1 / 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 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75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有关汇总纳税企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做好铁道部及所属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和监管检查工作。 北京铁路局、北京铁路分局及所属各级非法人单位为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汇总到铁道部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中列举以外的铁道部所属其它企业、有应税所得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3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业2003年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铁道部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由铁道部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是指由铁道部100%投资和管理的铁路局、铁路分局、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货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具体范围由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其他非运输企业不得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应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广州铁路(集团)公司100%投资和管理的成员企业、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分别由各总(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铁道部和各总(集团)公司所属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2003年度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税办法。 四、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成员企业,因改组改制等原因变为非全资企业的,经所在地省国家税务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1.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3.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4.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5.中铁快运有限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6.广州铁路(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2003年9月9日

浅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终稿)

浅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专业:会计学 学生: 杜金华指导教师: 刘馨 摘要 由于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对生产设备的技术水平要求不同,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技术水平的差异分别制定不同的行业和区域的折旧方法。实现加速折旧能减少甚至避免无形损耗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加速资金回收,加强企业增长后劲,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增强了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 关键词: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of fixed assets Abstract Because of different industries, different business requirements of the production equipment technology level is differen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levels of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differences in the technical level of depreciation methods were developed in different industries and regions. Achieve accelerated depreciation can reduce or even avoid losses to the enterprise intangible loss, accelerate the recovery of funds, strengthen business growth potential, and to play a catalytic role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enhance the ability of enterprises to take risks. Keyword:Acceleration; fixed assets; depreciation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政办发[2009]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8 【实施日期】2009.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京政办发〔2009〕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简称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是负责本市地方税收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转变的职责。 1.加强推进本市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的职责,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强化为中央在京单位和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提供纳税服务的职责。 2.强化内部审计职责,加强对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推进廉政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方税收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本市地方税收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贯彻落实国家税收政策和措施的实施办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在本市执行中的征管和一般性问题进行解释。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收入计划指标,负责编报本市地方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开展税源调查,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地方税收收入分析情况。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以及填表说明

. 附件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总体说明 (一)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三)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加速折旧,会计未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单向纳税调减。当该固定资产的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折旧额时,不再填写本表,预缴时也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四)填报要求 1.税法折旧小于会计折旧后,本年度内预缴要保留“累计”和“原值”金额,“本期”不再填写。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在本年度内以后月(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此后月份、季度的折旧情况不再填写本表。为便于统计优惠数据,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本月折旧(扣除)金额不再填写,年度内保留累计数;按季申报的纳税人,对于季度中间月份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季度申报时本期数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例如:A汽车公司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按季度预缴所得税,2018年5月,某项固定资产税法折旧额开始小于会计折旧额(其4月税法折旧额大于会计折旧额),其2季度申报时,本期数只填写4月份数额,累计数填写到4月份数额。在3、4季度申报时,该项固定资产的当期折旧情况不再填写,但累计折旧和原值相关栏次保留2季度申报的累计数。 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一、政策出台背景及指向 近年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历程 “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扩围后的“重要行业”加速折旧新政 (一)溯源 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条例规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最初版”加速折旧政策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集层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

缩短,最短为3年(含)。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层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三)“六大行业”加速折旧新政 为贯彻落实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完善、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税[2014]75号主要内容: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须知道的7个问题解读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必须知道的7个问题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三、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国务院决定实施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地,10月20日,税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为解决具体操作管理问题,11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及其他媒体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此外,还专门对纳税申报表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下一步,税务总局还将不断进行宣传、培训,做好后续管理工作,加强各地政策落实督导,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四、问:为何选择六大行业实施完善加速折旧政策? 答:此次的加速折旧政策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考虑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到2015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将达到8%左右,这些行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另外,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此项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或调整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五、问:六大行业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产生的影响教学文案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摘要: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提质增效的经济转型期,国家提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减轻企业税负,加快企业设备更新、科技研发创新。本文对新政策进行了阐述,从两方面分析了新政策对企业的影响,企业应正确运用新政策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影响 国家统计局2015年1月20日发布数据,经初步计算,2014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为636463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7.4%,如果以美元计算,则中国成为了继美国之后又一个超10万亿美元的经济体,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然而,纵观中国的经济增长史,7.4%的经济增长率是自1990年以来的最低。经济增长率绝对数字的最低实际上体现出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结构优化时期,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快速成长,高耗能、高浪费的重工业减速发展。也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出台了新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等工作。会议具体确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概念 固定资产是大多数企业极为重要的资产,不仅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息息相关,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且与企业的所得税和利润也有着密切联系。随着时

固定资产折旧政策(2014年新)

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创业创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4 号),明确落实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 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 提问。
一、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当前,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问题是企业资金紧张。今年以来,制造业 投资增速有所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 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需要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 级, 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为此, 国务院决定, 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 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 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 性。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 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促进就业,完善我国 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4]75 号)的规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 策有如下内容: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 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 6 个行业的企业,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固 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 6 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 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 100 万 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 2014 年 1 月 1 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 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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