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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贵州省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3

贵州省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

统计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单位负责人(签名):复核人(签名):填表人(签名):

注:1.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外出本县辖区务工三个月以上,留在户籍所在地生活的学龄前(0-5岁)和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6-15岁)。

2.留守儿童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2015年12月30日;选择项目在( )中划“√”。

3.患病:指患有重特大疾病。

4.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父母一方死亡的,在相应填报内容中划“—”。

5.监护情况评估:①较好:委托监护人较好履行监护职责,留守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较好保障;②一般:委托监护人能基本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生活、教育、身心发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产生行为偏差、心理失当等情况的潜在风险。③差:无人监护或委托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缺乏良好的引导和关怀,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身心发展得不到有效保障,容易出现行为偏差、心理失当、辍学、外出流浪乞讨等非正常情况。

6.辍学:指6至15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中的辍学人员。

7.救助帮扶情况:享受低保、医疗救助、住房救助须为留守儿童本人享受的相应救助,临时救助指留守儿童自身及受委托监护期间受委托方家庭享受的,其他救助指慈善捐助、助学款、民政代缴合作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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