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之思考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之思考

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J ournal of J iamus i Education Ins titute

2010年第6期总第102期

No.6.2010Sum 102

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关系之思考

王世瑾

(同济大学图书馆上海200081)

摘 要:网格技术无疑是实现人们愿望和建立网络资源全面连通的最佳方法,但在提供高利用高效率的同时,网格环境下一些诸如知识产权、隐私性和保密性等问题随即产生。文章针对网格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保护网格资源共享知识产权的对策。

关键词:资源共享;知识产权;图书馆中图分类号:G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795(2010)06-0289-02收稿日期:3作者简介:王世瑾(6),女,上海人,从事图书馆情报方向的研究。

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信息领域两大世界性潮

流。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网络通讯技术和信息数字化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信息资源的收集、处理、存储及传送的方式,为信息交流开辟了广阔道路,使信息共享成为信息交流、公共传播、图书情报界文献资源建设的基础。然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在信息开放、扩大流通的基础上,要求信息无偿或低成本使用,限制信息专有,反对信息垄断,因此,信息资源共享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专有性信息的保密、保护和专用的问题,尤其是个人或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知识产权是基于个人或集体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所产生的权力,为权利人所独占或垄断,具有专有性、排他性。现今,在新信息技术高速发展而产生的信息产品提供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要求人们在充分享用信息资源的同时,加快加强对信息资源知识产权的保护。协调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共享之间的关系,做到既充分实现资源共享,又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是信息时代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

一、网格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宗旨在于采取特殊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的创造和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既要确认和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科学文化的广泛传播和发展,协调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知识财富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二者对立统一,相互促进。对于网格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换句话来说也就是对于资源的专有和共有。目前,在资源的合法使用限制中,我们并没有对网格资源共享的使用制定合理标准,但对传统资源的每一个使用方式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可以看出,资源的合理使用限制与资源共享之间有着一种共性关系,但是网格的跨地域、动态的共享必然也会使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出现一系列新的问题。

网格知识产权共享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矛盾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网格对知识产权的共享方式及其风险

一方面,资源共享的公共性与知识产权的私有性之间的矛盾。网格作为一个资源共享的虚拟平台,同时也是社会公共资源的服务机构,承担着收集各种资源并提供给社会公众使用的责任,具有很强的公众性;而知识产权则具有个人财产权的性质,因此在其履行社会职能时必然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另一方面,与网格相关的安全问题的潜在严重性主要取决于网格使用的程度。人们谈论网格问题时脑海里会浮现不同的场景:从安装在一个房间里的由同一个基础设施小组管理的群集、到全球电网式的基础设施,鉴于没有单一的身份管理机构的事实,这种环境中的用户访问、认证和授权是一个重大挑战。相比之下,私营公司运营的网格通常使用内部资源,并且为身份已经保存在内部目录中的用户所访问。研究型网格一般为

来自多家机构和安全域的用户提供接入,资源的来源比较复杂,我们可能无法采用单一的产权协议,致使在开放环境下产生了不同来源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的矛盾。

(二)资源提供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存在瑕疵的风险

在网格资源共享中,资源提供者会提供计算资源、数据资源、存储资源、通信资源、软件资源、信息资源、知识资源等各种知识产权成果进行共享,然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不排除资源提供方提供的知识产权存在某些瑕疵。一是资源提供者提供的资源是否享有知识产权;二是提供的知识产权成果是否隐瞒了不利于己的真实信息,例如对技术的成熟程度作虚假陈述等;三是控制了资源的某些功能不积极主动提供,控制了资源使用者的利益共享;四是提供的知识产权不仅不存在还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致使资源使用者面临承担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责任风险。

(三)资源的无国界性与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矛盾

随着网格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全球资源共享成为可能,知识产权属于国内法,由此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知识产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对资源合理使用及私人目的使用都有不同的规定,这无疑给资源的侵权行为找到了最有利的借口,资源的侵权也就因地域的模糊而难以确定。

二、网格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鉴于此,我们可以在不与现有知识产权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使用者获得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同意或不受知识产权的限制,使得使用者对资源的使用自由是有其权利依据的,于是开放环境下的资源共享就形成了既承认知识产权、尊重和保护权利人利益,又巧妙地利用知识产权使用原则,并形成了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下与知识产权相对抗的奇特格局,有利于网格技术以其强大的资源共享能力在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下开展各项研究和服务工作。因此,网格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首选对策,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网格资源共享的法律体系。

(一)技术支持

在资源共享知识产权立法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基于网格的资源共享建设应该采用新的技术手段,例如采用合适的身份验证和授权设计方案来保护资源的知识产权。在实现网格资源共享应用程序开发中设计一种身份验证和授权策略,网格的资源分布在不同的地理位置,极为分散,要对各资源进行定位和执行不同的授权策略显得极为复杂,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另外也可以采取特定的信誉度模型,在模型及协议中充分考虑安全性问题,对于冒名、诋毁以及协同欺诈防止等问题加以考虑。企业内的网格基础设施面临着人们在非网格环境中看到的同样的知识产权问题,要用技术支持解决基于网格的资源共享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可以借鉴保护网络资源的工具,对访问某一资源的用户有了一个整体控制和把握,有利于避免一些破坏知识产权的行为发生,即使一旦发生破坏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有据可寻。另外,由于网格环境使更广泛的访问成为可能,因此确保网格中传送的数据来自可信赖的来源而非冒名顶替者变

289

2010-08-0

192-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