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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复习 简答题

婚姻法 复习 简答题
婚姻法 复习 简答题

1、1980年《婚姻法》对1950年《婚姻法》有那些发展?

答:(1)对基本原则的重要补充和修改。(2)对结婚条件作了必要的修改。(3)增加了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可以互相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4)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家庭成员的调整。(5)改进了我国离婚制度。(6)附则中,增加了关于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2、继承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答:(1)定义:调整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2)特征:与身份关系相互联系的财产法;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强行法。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婚姻自由是怎样提出来的?为什么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能真正实现婚姻自由,而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如何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实现?

答:(1)婚姻自由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2)婚姻自由的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3)现代意义上婚姻自由是在资产阶级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4)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它从本质上反映了商品交换的自由。另外,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往往导致对自由的滥用。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和两性社会地位的深刻变化,为男女实行真正的婚姻自由开辟了广阔的道路。(5)具体手段为: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借助婚姻索取财物

4、《婚姻法》为什么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当做是一项基本原则?《婚姻法》在离婚一章中,是如何体现妇女权益原则的?

(1)从历史上,妇女的地位是最低,受的压迫是最深,所有需要特别保护。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妇女的经济、政治地位有了显著提高,成为了四化建设的生力军;旧的封建残余并没有完全消除,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再次,从生理情况上,妇女有其特殊性,应该加以特殊保护。是否保护妇女,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文明的天然尺度。(2)具体如下: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2)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3)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应当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与适当帮助。

5、什么是买卖婚姻?它同借婚姻索取财物有何区别?

答:(1)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作为包办婚姻的一种,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2)接住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是一方(主要是女方或者女方父母)向另一方面所要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关键区别点,在于是否双方自愿。

6、什么是重婚?法律政策对重婚行为有哪些制裁措施?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事实重婚有哪些联系和区别?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违法行为。重婚将导致以下的法律后果: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另外,当事人构成重婚的,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制裁。(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的规定,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公开居住。事实上的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事实上已经构成重婚。关键的区别点,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相同点,都是异性之间的公开居住。

7、是否应当提倡“夫妻互相忠实”?如果配偶一方违背“忠实原则“,法律上对无过错一方有哪些救济手段?

答:(1)应当提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即是要求夫妻互守“贞操”,不能有婚外性行为,保持性关系的转移、忠诚,它不仅仅是我国传统彰扬之美德,而且也是婚姻排他性的必然要求。其对于维护一夫一妻制原则,保护婚姻家庭和受害一方的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当因为夫妻一方因为不忠实导致感情确以破裂,提出离婚的同时,受害的无错方可以获得法律上的救济,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8、怎样实现家庭成员间的敬老爱幼、互相帮助?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子女对于祖父母有附条件的赡养义务。

(2)《刑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除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不仅仅有配偶,还有父母。另外,对于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取得适当的遗产。另一方面,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

10、继承法是如何体现“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的?

(1)把继承人的范围现定在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互负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之内;在继承顺序上,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一定条件下,对被继承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列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不仅仅有配偶,还有父母和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2)在遗产分配上,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予以照顾;对于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理来源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3)鼓励扶养老人、爱护儿童。对于丧偶儿媳对于公婆、丧偶女婿对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取得适当的遗产。另一方面,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4)公民可以与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抚养人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当抚养方不认真履行义务时,受扶养的公民可以解除协议。

11、什么是亲等?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怎样计算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亲等?

(1)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标准单位。(2)直系血亲计算法,从己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以一世代为一亲邓,世代数之和,即直系血亲的亲等数,但是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旁系血亲计算法:首先,从己身上数至同源接近的长辈直系血亲,再从该同源人下数至要计算的旁系血亲。其世代数相加之和,即己身与该旁系血亲间的亲等数。但是,应当排除己身的世代,而要包含旁系血亲的世代。

12、我国婚姻法是如何计算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范围的?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1953年司行字317号文件的解释,笔者归纳。计算时,首先从己身和该旁系血亲分别上数至同源最近的直系血亲。如果两边均为三代以内,则断定该亲属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果其中一边超出三代,则予以否定。

13、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法、民法上的法律效力主要有哪些?

答:(1)婚姻法: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定范围内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的共同财产;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禁止结婚;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2)民法:亲属可以作特定法律关系的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一定范围的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特定的监护人代被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亲属享有对是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34、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历史类型?答: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35、为什么社会主义仍需要保留继承制度?

答:(1)在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继承制度具有客观必然性。1)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并存,并且生活资料属于公民个人所有。2)社会主义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公民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相应的物质利益。继承制度能够能够使公民积累更多的个人财富,从而多为社会作贡献。3)一部分家庭还是生产经营单位,已然担负着重要的生产职能,一部分公民还要依靠亲属的财产满足生活的需要。(2)社会主义社会的集成制度与私有制社会的继承制度在性质上有明显的区别。1)经济基础不同2)继承权的主体不同3)客体不同4)继承制度的作用和意义不同。

试述虐待、遗弃的概念及其危害性。

答:(1)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又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抚养的另外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2)危害性:会导致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受到摧残和损害,甚至危害生命安全。

10,什么是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制订了哪些制裁家庭暴力的措施?

答:(1)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指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2)措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1、简述我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夫妻各有独立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抚养和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简述婚姻自由原则

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2)特点有两个:第一,婚姻自由是一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强制或者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8、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1、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3、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4、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11.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1)家务补偿的概念:“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5分)

(2)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1分)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1分)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1分)

12、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答: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应当是未成年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必须有一定的间隔;收养必须经过有关当事人同意。

13.简述收养人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答:根据《收养法》第6、8、10、1l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2分)第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1分)第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1分)第四,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2分)第五,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1分)第六,收养人须自愿收养。(1分)

14.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答: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3分)根据婚姻法规定,其范围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1分)(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1分)(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1分)(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1分)(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1分)

15.简述离婚的概念及特征

答:离婚是配偶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2分)

(1)离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无论是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无论是离婚的原告—方或被告一方,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任何—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2分)

(2)离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离婚是解除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由当事人本人表达。(1分)

(3)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后,夫妻间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终止。(2分)

(4)离婚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1分)

20、转继承与代位继承有哪些区别?

(1)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2)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发生; (3)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4)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24、事实婚和同居有什么不同?我国法律对事实婚的态度如何?

(1)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2)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

针对我国事实婚姻的状况,一律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使我国《婚姻法》有关结婚登记制度的规定变成了一纸空文,会影响国家的法治进程。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但面对大量未经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如何认定其法律地位,要不要给予保护,在多大的范Χ内予以保护,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3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19、比较遗嘱与赠与。

答: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称为遗嘱人,接受遗嘱指定继承遗产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

(1)二者的受让主体不同。遗赠的受让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而遗嘱继承中的受让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体范围不同。遗赠的客体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但执行遗嘱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而继承的客体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权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间(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而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无权参与遗产分配,这也不同遗嘱继承人。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而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

答: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答: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

11、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的人身关系有哪几个方面的内容?

答:(1)夫妻姓名权。姓名权在夫妻关系中,是夫妻各方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地位的重要标志。夫妻的姓氏问题,被认为是婚姻效力的内容之一。《婚姻法》第14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未成年子女的姓氏,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父母协商确定子女姓名,并不妨碍子女成年后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

(2)夫妻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们正常生活、劳动、学习和从事各种社会活动的先决条件。夫妻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是双方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体现。《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

(3)夫妻住所选定权。住所选定权是指选择确定夫妻婚后共同居住场所的权利。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同居的地点,可以男到女家居住,也可以女到男家居住,或双方另择居所居住。双方有平等的权利,其中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接受自己的住所选择意愿。我国《婚姻法》第9条规定:“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据此规定,夫妻有权选择婚后的住所。

(4)夫妻双方的计划生育义务。计划生育是载入我国宪法的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国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生育不仅是夫妻人身关系中的重要内容,也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社会的发展。《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义务的主体是夫妻双方,而非仅仅是女方。

(5)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和独立。《婚姻法》第2条第3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也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中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互不隶属与支配。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6)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婚姻法》第3条第3款、第4条所规定的夫妻双方所负的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保守贞操的义务、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不为婚外性行为。其具体有:不重婚;不与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一般包括通奸与姘居;不从事性交易等。法律对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未做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权利的行使与义务履行以正当、合理为限,并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而不能被强制执行。违反忠实义务不仅伤害夫妻感情,还不利于一夫一妻制度的维护。法律对忠实义务的规定为追究各种侵犯婚姻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7)禁止行为。禁止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禁止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对方的身体或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禁止构成虐待的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禁止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尽扶养义务的违法行为。

11.简述我国夫妻特有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答:(1)夫妻特有财产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

(2)范围: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婚前个人劳动所得财产、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指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由于这些财产与生命健康关系密切,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于个人所有,而不能成为共同财产。我国婚姻法将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③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为了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保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如果遗嘱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出,该财产只遗赠或赠给夫妻一方,另一方无权享用,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夫妻特有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这样规定的另一个意义在于,防止夫妻另一方滥用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如个人的衣服、鞋帽等,应当属于夫妻特有财产。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也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仍应当归个人所有,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该物时的意愿。况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多数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

⑤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3、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答:我国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

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按上述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有以下两个方面:(一)对当事人的后果是,不具有基于婚姻效力而发生的夫妻的权利义务,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的当事人与其所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受父母的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的。

一,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面议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三,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礼这种自然属性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版面的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

四,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

十二题,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趁着决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

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

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

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

第十三题: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答: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

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

2、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

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十四,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

答: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

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第十五,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施包办强迫

不同之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由此可见,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

第十六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

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于买卖婚姻,它是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法行为。两者虽然都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又有以下区别

1、买卖婚姻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自愿的。

2、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包办婚事的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人一方索要的。

第十八题: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它与其他各规章的关系

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地位、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了这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依据。婚姻法总则以下的各章领土规定,都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十九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征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1980年婚姻法在修正前仅有禁止重婚的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克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在重婚关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发生后以婚姻相称的结合是违法的,在民事法上,重婚是结婚的法定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刑法上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同居生活,对教材中的有关说明,应当注意以下峡谷个问题,

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其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如果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

第二,应当结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后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

第二十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

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致离婚手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题,简述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和要求。

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我国婚姻家庭法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是为了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第二十三题,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达各类亲属的概念

答,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

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

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

第二十四: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答,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

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生,出生的时间,则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

2、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

第二十五道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

答,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为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以使婚姻关系终止。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

二十六,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

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有无关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宜父母,外宜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友一定条件下有扶养和风头的义务;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等等。

第二十七,什么是亲属: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

答,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家长主要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而家属是家长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

家属也不同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

第二十八什么是亲等?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如何计算亲等

答:1、亲等的概念: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2、依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从已身分别向上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与子女为一亲等,宜父母,外祖父线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

3、依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再从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数,如同胞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伯,叔,姑舅,姨为三亲等,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为四亲等。

三十,简述婚姻成立要件几种分类

答: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

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十八,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前医学检查做出要求,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已实行多年,实践证明,这是防止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者结婚,保护人民健康的有效措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1994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该法的实施办法第16条指出,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检查,两者是名异而实同

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该条例删去了有关婚前检查的原规定,就法理而言,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今后仍应按照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使之更加完善。

四十一,简述特别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别

答: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产制的限制和补充。

第四十二,简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

答,婚姻法第二址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当注意

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这是接受扶养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作梗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第二,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

五、案件分析题P25_p

(一)钱X与吴X是大学同学,吴X喜欢钱X的善良、端庄,在毕业前向钱X表示了爱慕之情。钱X对吴X的印象…向很好,认为他勤奋好学,待人真诚可靠,愿意与之发展恋爱关系.二人情投意合,感情发展很快。毕业时,相约各自先回家征求家长的意见,然后吴X到钱X家商定婚事。不料此事遭到了双方家长的坚决反对,吴X到钱X家时,钱的父亲将他拒之门外,并表示如果他们定要结婚的话,就以武力加以干涉。吴X与钱X百思不得其解,就来到法院6,求法院依法保护他们的婚姻自由。

法院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终从钱父钱毅口中得知了事情真相:三十多年前,钱毅的父亲病故,钱毅年仅十九岁,与继母和同父异母的十二岁的妹妹钱娟共同生活。后由于钱毅与其继母从妹妹相处不好,其继母便携钱娟回娘家另过。不久继母嫁给刘X,钱娟也因此改姓。钱毅与钱娟两兄妹从此没打来往。孰知三十年过去,他们的子女长大成人,并在上学期间建立了恋爱关系,现又捉出要婚,钱X家不能同意。

试分析:钱X与吴X能否结婚,理由是什么?

答:钱X与吴X不能结婚,因为他们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4分)钱X的父亲与吴X的母亲同源于一个父亲,钱X的祖父也就是吴X的外祖父.由钱X和吴X自身往上数,同源之人即是钱X的祖父。吴X的外祖父。祖父母为一代,父母为二代,自己为三代。所以,钱X与吴X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5分)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从血缘关系看,存在三种情况:①同父同母的全血缘亲属,②同父异母的半血缘亲属,③同母异父的半血缘亲属。不论何种情况,他们之间都存在血缘关系,因此,他们之间都不能结婚。钱父与吴母,虽不同母,但同父,血缘上有联系,他们的子女当然不能结婚。由此可见,根据婚姻法第6条之规定,钱X与吴X不能结婚。(5分)

(二)林某(男)的母亲与陈某的祖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林与陈的父亲是姨表兄弟,林与陈是表叔与表侄女关系。双方父母都认为是不同辈分不能够结婚。

试分析:请你想他们能否结婚?是否属于婚姻法中三代以内的亲属?

答:(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到双方的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是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的数目不同,则以大数为其代数。

案件中林某往上数的同源的血亲是林某的外祖父母,为三代。陈某往上数的同源血亲,则是陈某的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林某与陈某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林某与陈某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辈分不同,不影响他们的婚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就不干预。

答:(1)、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计算旁系血亲的方法是从两个旁系亲属分别往上数到双方的同源血亲,其本身为一代。如果两边数目相等,则任何一边的数目即是他们的代数。如果两边的数目不同,则以大数为其代数。案件中严某往上数的同源的血亲是林某的外祖父母,为三代。陈某往上数的同源血亲,则是陈某的曾祖父母,为四代。所以严某与陈某是同源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严某与陈某不属于婚姻法所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因而可以结婚。

(3)辈分不同,不影响他们的婚姻。只要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就不干预。

(三)甲(男)和乙(女)自由恋爱并准备结婚,婚礼临近,乙却因误食农药而住院。为不改变婚期,甲家决定让邻居丙代替乙,于是甲和丙去婚姻登记机关登了记,并由丙代替乙举行了婚礼。乙病愈后就与甲共同生活,没料到一次偶然的机会乙发现丙投身甲的怀抱,便与丙争吵,

丙声称自已是和甲登了记、拜了天地的夫妻,虽然结婚证上的名字是乙,但实际上自己是甲的妻子,乙愤怒之下向婚姻登记机关投诉,要求维护她和甲的婚姻关系。

试分析: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是否有效?合法的夫妻应该是谁?

答:1.冒名顶替领取结婚证,应属无效。依据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双方亲自去登记才是婚姻关系确立的必备条件之—。乙未去登记,丙的代替应视为无效,收回结婚证。(6分)

2.丙与甲的通奸行为是违法的,其登记和婚礼均不符合法律要求,丙与甲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4分)

3.甲与乙若要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双方亲自去登记,否则他们的关系法律也不予保护。(4分)

(四)赵(女)与叶(男)于一九八六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后感情不好。一九八八年,赵生了一个男孩后,叶不精心照料她,致使夫妻感情进—步恶化。赵在分娩后六个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叶同意离婚,但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争执不下。赵提出,孩子尚需哺乳,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应由母亲抚养,叶每月付给抚养费三十元。叶则提出,根据法律,孩子应归母亲抚养,但是他响应国家号召,已做了绝育手术,今后不可能再有孩子了,而女方年纪还轻,将来也可以再生育,因此孩子应归他抚养。

试分析:孩子到底应归谁抚养?为什么?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孩子应有赵某抚养。(5分)叶提出他响应国家号召做厂绝育手术,今后不能再生育,应对它进行照顾,将孩子归他抚养的请求也有道理。(4分)但孩子归谁抚养的最根本原则;是要以子女利益为重,本案中的孩子年仅六个月,尚需哺乳,跟随母亲生活对其有利,故应判决归赵抚养。(5分)

(五)王某与吴某于1996年结婚,2000年王某因为生病从部队专业,带回转业费60000元,医疗费50000元。2001年8月吴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1年12月王某与吴某离婚。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为什么?

转业费60000元、1000000是夫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有财产。医疗费50000是王某的个人财产。因此,夫妻共有财产是160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0元不是共同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参与分配。

(六)李某(男)系独生子与赵某于1996年结婚,结婚后李某的父母赠给李某个人一套房屋由李某与赵某共同居住。2000年赵某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2001年8月李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100000元,2004年12月李某与赵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李某主张要孩子,赵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1、李某的房屋是个人特有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参与财产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5分)2、赵某继承的房屋及李某继承的100000元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包括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5分)3、孩子归赵某抚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财产分配时可以适当考虑对赵某多分。(5分)

(七)宫某与谢某在一次朋友聚会时相识,后来准备结婚。但是,谢某只有19岁,不到法定婚姻。宫某后伪造证件,骗取了结婚证书。后发生矛盾不断。2年后,宫某以谢某在结婚时候不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提出婚姻无效申请。问“法院如何处理?为什么?

虽然宫某当时的婚姻是无效婚姻。但是宫某申请婚姻无效时,谢某的年龄已经符合要求。所以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事由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

(八)张某(男,1977年12月出生)与李某(女,1982年5月出生)是自由恋爱,于2001年11月通过虚假手段骗取婚姻登记机关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2002年8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宣告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于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问:

(1)法院为什么对于张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2)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效力如何?

答:因为该婚姻在宣告婚姻无效的时候,已经是达到婚姻有效的年龄。所以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答:有效。只能够申请离婚。

(九)王先生10年前收养了一个5岁的男孩,后来他自己生了一个男孩子,不想在收养这个已经15岁的孩子。问王先生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十)张某与刘某在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和睦,一直与刘某的父母居住在一起。1997年3月,刘某考虑到自己从事的运输业务危险比较大,而且自己的兄弟一直都很蛮横,于是刘某留下了一个遗嘱,约定自己死亡后所有的财产由张某与刘某自己的父母各自继承一半,并且将遗嘱进行了公证。1998年5月,刘某出事身亡。张某仍然与刘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后来刘某的父母双双因为丧子而瘫痪在床,作为张某对于他们二老非常照顾。相反,刘某的兄弟则是不闻不问。1999年2月,刘某父母双双过世。后来刘某的兄弟强行将刘某父母以及张某的家产給独占。作为张某不服,诉到法院。

刘的兄弟称(1)张某对于其弟刘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2)其父母的财产,作为媳妇的张某是没有继承权的。问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十一)刘甲(男)23岁和刘乙(女)21岁即同村又同学,但当两人公开恋爱关系准备结婚时,却遭到了村民的反对,大家认为,刘乙的祖父和刘甲的祖父是同胞兄弟,应是兄妹关系,如果他们结婚即破坏了祖宗规矩,又违反了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禁止结婚的决定,这种认为对吗?、

(十二)王辉(男)与李瑛(女)于1986年6月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举行了隆重的结婚仪式。当时王辉为22周岁,李瑛为19周岁。第二年生育一女孩,取名为王琳。王辉及其父母嫌弃李瑛生了女孩,对李瑛母女不闻不问,王辉拒绝抚养女儿并建议将其送人抚养。为此,夫妻感情迅速恶化。1990年5月,李瑛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王辉负担女儿生活费以及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间2间,存款3000元。

问:对李瑛的要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述理由。

(十三)李峰(男)19周岁,在某中等专业学校读书,无独立经济来源,靠父母供养生活费和学习费。李峰因骑自行车违章,撞倒行人陆丽,致使其受伤并给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考虑到李峰没有独立经济来源,陆丽便向其父母提出赔偿要求。理由是: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现李峰尚未独立生活,其父母既然有抚养义务就应赔偿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李峰的父母不同意赔偿,陆丽诉至人民法院。问:李峰的父母是否有义务赔偿李峰给陆丽造成的经济损失?理由是什么?

(十四)刘强(男28岁)与肖玲(女27岁)原是同一企业职工。双方于1988年自由恋爱,199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1992年1月,刘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刘服刑其间,肖曾去看望,并写信鼓励他好好改造。1992年3月,肖的父母来看望肖,劝说肖与刘离婚,并给肖介绍男朋友。恰在这时候,肖发现自己已怀上刘的孩子,便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刘得知此时后责怪肖未与自己商量,为此两人发生争吵。肖思前想后,认为还是应听从父母的劝告,与刘离婚。1993年1月,肖以婚后经常吵架,刘犯罪被判刑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刘坚决不同意离婚。问:对肖的离婚请求应如何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述理由。

(十五)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二人于1990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搁置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摩托车一箱供丁使用。婚后,双方生育一子王元丰,一直由王子父母抚养。1994年,丁父去世,丁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20万元。1996年,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婚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基本由王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等收入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由1997年至1998年,王平写书一部已出版,得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1997年,丁与人通奸被发现,夫妻关系恶化。1998年底,丁因犯同样错误经教育不改被公司解聘。1999年1月,王平向法院诉请离婚。经法院调解,丁兰同意离婚;双方协议王元丰由王平抚养,丁兰每年支付抚养教育费3000元。但在财产处理上双方发生争执,调解不成。丁兰以一居室住房系自己借款购买,也由自已偿还债务为由,主张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认为家具及家用电器均系婚前财产,应分别归各自所有;摩托车属对方赠与,自己无返还义务;继承的遗产带有纪念意义,也应归本人所有,否则不负担子女的抚育费;王平写书的收入应列人共同财产分割。王平认为房屋、家具、家用电器、摩托车。双方所继承的遗产,丁兰婚后储蓄及利息均应按共有财产分割;自已负责抚养子女,应分得住房,为购房所欠10万元,自己负责偿还7万元,丁兰负责偿还3万元;自己写的书属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故一切收入(包括用此类收入购买的书籍)均应归本人所有。

请分析本案争执内容,提出各项有关财产的处理意见及理由。

(十六)甲(男)是一名军人与乙(女)于2000年4月登记结婚,乙父母在女儿结婚时送价值约2万元的首饰给女儿。婚后,甲转业有转业费5000元、高原补助费4000元。2000年10月两人以7.2万元买了一套房,约定为乙的个人财产并立有房产约定书。2001年4月在乙生下一女儿后两人发生矛盾导致离婚。

问:(1)两人所购房为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2)2万元首饰可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转业费和高原补助费如何界定?

(十七)章于1991年到海南打工,1993年底,章所打工的企业因一起经济纠纷,一年多没给工人发工资,章便辞工回家。1994年2月,章与丽结婚,1995年,章又跑到海南与他人合资办了一个公司,因流动资金吃紧,章见挣钱无望,便把公司交给合伙人,回到家分文没给妻子带回来,1997年7月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来,丽得知章有两笔款,一是1994年6月企业给章补发的2万元工资;二是1997年10月合伙人把海南公司卖掉,章分得10万元,她认为,自己有权分割这两笔钱,便起诉到法院,而章坚决不让分割。

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十八)小田3岁时父母就离婚了,小田一直随母亲生活。有一天,小田在幼儿园和小朋友非非两人因争玩具手枪打起来,小田一气之下将玩具手枪向非非的脸上砸去,不小心戳到非非的眼睛,造成非非眼睛大出血,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左右,医疗费花去了近一万元。非非的父母找到小田的母亲和幼儿园,要求赔偿。小田的母亲认为,应该由幼儿园负责。后来非非的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小田的母亲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支付部分医疗费,幼儿园作为责任人之一也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小田的妈妈无力支付这笔医疗费,找小田的爸爸,爸爸却不肯承担责任,小田的母亲只好起诉到法院,

法院应该如何处理?

(十九)2000年12月的某一天,安然的丈夫小方在去上海出差的路上,出车祸死亡。小方是个生意人,除一笔赔偿金外,还留下了一笔可观的遗产,可就在安然处理丈夫后事时,有个女人带着孩子找上门来,声称孩子是小方和她的私生子,要求从小方的遗产里分割一份给孩子做抚养费。安然差点昏过去,一直以为自己是丈夫的最爱,没想到丈夫背着自己在外包“二奶”,而且还生了个孩子,如今,竟公然上门争遗产,安然怎么也想不通,这些财产都浸透了她和丈夫的心血,要分给“二奶”的孩子,她死也不肯。女人以私生子的名义告到法庭,法庭应该如何处理?

(二十)陈某与李某是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某早年去世。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1995年陈某因为癌症,经过手术治疗后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顾。1996年陈某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且作了公证。1998年6月12日陈某去世,料理完丧失后,三个女儿为了遗产纠纷发生纠纷。经查,陈某的遗产包括:一套三居住房,银行存款以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

问:

(1)陈某的遗嘱是否有效?

(2)陈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答:陈某的遗产中三套房屋按照遗嘱的要求,归小女儿陈丙。作为银行存款、现金和家具、衣物由于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要求,由三位女儿共同继承。

(二十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补发工资18000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

〔2〕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

(二十二) 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

(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 二十三 )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

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二十四)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

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王某(男)是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和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并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的房产,应当归于王某个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朱某的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的房屋,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的法律依据,同上。

(2)孩子归女方抚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浦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浦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问:

(1)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刘某患有重度精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该婚姻无效。

(2)依据我国《婚姻法》,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如何?

答: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1)无效婚姻,自始无效;2)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5)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李某与张某系自由恋爱于2002年3月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由A法院于2006年11月判决离婚。法院查明:(1)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住户补贴4万元;(2)李某与张某在婚前共购商品房一套,李某父母出资5万元,但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以上财产应当如何分割?

答:(1)住户补贴4万元属共同财产;婚前赠予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归李某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经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陈某与李某是夫妻,生有三个女儿:陈甲、陈乙、陈丙,李某早年去世。1990年陈甲、陈乙先后结婚离开陈家,只有小女儿随父生活,陈甲、陈乙在节假日也常来看望父亲。1995年陈某因为癌症,经过手术治疗后出院后,一直由小女儿陈丙照顾。1996年陈某自书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套三居室住房由陈丙继承并且作了公证。1998年6月12日陈某去世,料理完丧失后,三个女儿为了遗产纠纷发生纠纷。经查,陈某的遗产包括:一套三居住房,银行存款以及现金和家具、衣物等物品价值30000元。

问:

(1)陈某的遗嘱是否有效?P277

答:有效。根据法律规定的订立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人必须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来看,显然陈某的遗嘱都符合要求,因此,其遗嘱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2)陈某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

答:陈某的遗产中三套房屋按照遗嘱的要求,归小女儿陈丙。作为银行存款、现金和家具、衣物由于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的要求,由三位女儿共同继承。另外,由于陈丙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陈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

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5.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乙婚后与妻子共建房屋12间,并于1998年生一子丙。1999年乙死亡。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长子甲同住,直至2001年才病逝。2002年,乙妻车祸身亡。此时,甲与丙就上述遗房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丙的外祖父也即丙的监护人认为,12间房屋系丙的父母建造,甲无权继承。经查实,上述各被继承人均无遗嘱。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①乙死后,遗房怎样继承?

②乙母死后,遗房又怎样继承?

③丙是否应继承12间遗房?

答:

① 12间房屋系乙与乙妻婚后所建,属乙与乙妻的夫妻共同财产。乙死后,遗房只有6间,应由乙的第一序继承人即乙妻、丙、乙母继承,各得2间。②乙母死后,遗房2间,由甲乙继承。但由于乙先于乙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对乙母的2间遗房,由甲继承1间,由丙代位继承1间。

③丙不能全部继承12间遗房。乙妻死后,遗房有8间,由丙继承。丙应继承的遗房为除去甲继承的1间外的11间。

6.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现问:

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

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

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

答:

(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

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7.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问:

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

②法院应作何判决?

答:

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此种遗赠是附义

务的遗赠或叫附条件的遗赠。

②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根据该规定,陈强没有履行照顾胡波生活的义务,法院应判决驳回陈强的诉讼请求,取消陈强接受遗产的权利。

8.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

国死亡。村委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问

①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

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

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

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

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

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请问

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

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

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

处理。(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02年5月发生两性

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03

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2003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

姻关系无效。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意抚养女儿。人民法院随即判决

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其女儿由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孙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

第一,赵某之祖父无权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请;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中未进行调解即宣告婚姻

无效,违反法定程序;第三,为了保护女方权益,即使婚姻无效,双方所生女儿也应由男方抚养。

请问,二审人民法院应否支持孙某的主张?

参考答案:二审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孙某的主张。理由如下:(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有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是当事人

的近亲属。赵某的祖父属于赵某的近亲属,因此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赵、孙婚姻无效的申请。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

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院对婚

姻效力问题不作调解是有充分根据的。(3)由于当事双方均不愿意作为他们女儿的直接抚养方,

一审法院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

判决归孙某抚养,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用,于法有据,也有利于其女儿的成长。

1.张某(男)和李某(女)1990年结婚,并于1992年生育一子。1994年,张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景气,由3月份开始发不出职工工资,全家依靠李某一个人的收入维持生活。同年8月,双方协议离婚。按照协议,孩子归李某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也归李某所有。1995年3月,张某辞去原来工作,得到单位补发的一年基本工资12000元,以此为本钱与他人合伙经营水果,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张某已经存款20万元并经营了一家果品商店。1997年5月,张某和李某协商复婚。1997年7月,张某用10万元从赵某处购买了小货车一辆,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此事遭到李某强烈反对,认为由1994年3月开始全家就依靠自己一个人的收入生活,离婚后孩子也归自己抚养,以后张某使用本属于夫妻共有的补发工资经营,才能够有所发展,现在双方已经复婚,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因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这一汽车交易行为应该无效。张某则坚持自己对复婚前的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不仅购买汽车是正当行为,而且汽车也属于自己所有,今后使用汽车经营的收益也应算作个人财产。请回答:(1)哪些财产属于张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2)张某购买汽车的行为是否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有效?(3)张某购买的汽车所有权归谁?以后使用这辆汽车经营的收益归谁所有?

参考答案:(1)由1994年3月到8月张某所得补发工资6000元,以及复婚后双方所得,属于夫妻共有财产。(2)张某离婚后、复婚前个人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他使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汽车不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买卖行为合法有效。(3)张某用个人所有财产购买的汽车属于其个人所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经营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有。

2.刘某是一名孤儿,经营一家饭馆,其妻李某为某学校教师。双方于2003年结婚,住在刘某婚前购买的一套价值50万元的房屋中。结婚时双方书面约定,刘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归双方共有,双方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约定中特别写明,刘某经营的饭馆无论盈亏均由其个人负责,与李某无关。婚后不久刘某即在游泳时溺水死亡。其经营的饭馆负债15万元。请问:(1)双方的财产约定是否有效?(2)刘某死后,他和李某共有房屋应如何处理?刘某的哪些财产可由李某继承?(3)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当如何偿还?

参考答案:(1)双方的财产约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和程序要件,是有效约定,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2)该所房屋已经约定为刘某和李某的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属于李某所有,另一半属于刘某的遗产,由李某继承。对刘某的其他遗产,李某也享有继承权。(3)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刘某经营中的15万元债务,应由其继承人负责偿还。李某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刘某遗产价值显然高于其债务,因此应由李某负责偿还。

1.甲(男)和乙(女)于1998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结婚时甲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乙娘家给了乙一套家用电器作为嫁妆。二人婚后第二年生一男孩,现年6周岁。2003年开始,甲与丙通奸,被乙发现斥责后,甲索性在外租房和丙同居,很少回家。甲的工资本来不高,为维持和丙在一起的开支,向人借外债近2万元。乙独自抚养儿子,生活困难,也借外债5000元。 2005年3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甲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甲不同意离婚。提出如果离婚,孩子是他家的后代,必须由他抚养,否则不支付任何抚养费。经法院多次调解,二人达不成协议。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本案应当以什么方式结案?(2)本案应否判决离婚?(3)如果准许离婚,应当如何确定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4)如何确定房屋和电器的归属?二人所借外债应如何处理?(5)假设法院准许离婚,离婚时乙生活困难,可否要求甲给予生活帮助?(6)假设法院准许离婚,根据本案的情况,乙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应否获得支持?

参考答案:(1)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因为二人就离婚及其后果达不成协议。(2)应当判决离婚。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认定的过错条款,甲有通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3)考虑子女感情和父母的品质,子女应当由母亲抚养为宜。父亲应支付抚养费的全部或者一部。(4)房屋归甲,因为甲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给双方。电器归乙,是婚前财产。甲

《婚姻法》、《继承法》测精彩试题(带问题详解)

婚姻法与继承法随堂测试 一、判断题 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法律规定自己决定自己的婚姻、父母和任何人不得干涉。(√ ) 2.有配偶者但感情不合又与他人结婚的也是重婚。(√ ) 3.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是旁系血亲关系。(√ ) 4.婚约已经订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5.法律所规定男女双方的最低结婚年龄称为法定婚龄。(√) 6.我国婚姻法规定,患轻度麻风病和已经治愈的人均可结婚。(×) 7.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祖父母关系。(× ) 8.夫妻双方如离婚,孩子归哪一方,由哪一方抚养,另一方从离婚之日起不再负担。(×)9.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10.现役军人的配偶不能首先提出离婚。(√) 11.无效婚姻与同居在法律上是同一概念。(×) 12.无效婚姻的当事人所生子女,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13.在继承遗产中,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既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还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 ) 14.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相等。(√ ) 15.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可以让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16.遗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对被继承人的债务、税务,也负有清偿的责任。(√ ) 17.丧偶儿媳带着年迈公婆改嫁,虽仍照顾公婆生活,但不能再做第一顺序继承人了。(×)18.甲和乙的外祖母是表姐妹,故甲和乙不能结婚。(×) 19.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其父母的遗产。(×) 20.某自小被父母遗弃,所以父母去世后,他不能继承遗产。(×) 2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就有权赡养养父母而不再赡养生身父母,所以有权继承养父母遗产,而无权继承生身父母遗产。(√ ) 22.继子女和继父母、生父母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

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及答案

2016年10月自考《婚姻家庭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1.关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表述正确的是【B】 A.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B.婚姻家庭是满足人类自然需求所必需的社会组织形式,这是婚姻 家庭自然属性的体现 C.在个体婚姻和个体家庭形成后,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的作用就不 明显了 D.在涉及婚姻家庭自然属性的问题上,立法者可以选择遵循自然规律,也可以顺应自己的立法需要 自行规定 2.下列关于行辈的说法错误的是【D】 A.行辈也叫辈行 B.直系亲不可能 行辈相同 C.配偶间无行辈之分 D.姻亲间无 法按行辈排列 3.下列情形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D】 岁男子张明和19岁女子李梅结婚B.男子张明婚前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具有攻击危害行为,婚后尚未治愈 C.男子张明与女子李梅是表兄妹而结婚 D.女子李梅因受家庭强迫与男子张明结婚 4.下列关于我国《婚姻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表述,正确的是【B】A.约定应该在婚前作出B.以此来 逃避债务的约定无效 C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应由第三 人自己举证 D.约定财产制仅具有对内效力 5.下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B】 A.夫妻一方婚前承包果园,婚后果树上结的果实 B.夫妻一方用婚前10万元婚后投 资股市,得利5万元 C.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升值了7万元 D.夫妻一方婚前收藏的玉石升值了10万元 6一张某被宣告死亡后,其妻李某 改嫁于刘某,1年后刘某死亡。2 年后张某出现,遂向人民法院申 请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我国 法律,该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张 某与李某原有的婚姻关系【B】 A.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经李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D.经张 某同意后自行恢复 7.亲权人原则上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D】 A.管理权 B.使用收益权 C.代理权 D.处分权 8.我国《收养法》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应具备的条件是【B】A.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生活困难B. 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C.继父或继母无子女 D.继父母必 须年满30周岁 9.下列关于扶养的说法错误的是 【B】 A.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 B. 父母子女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 的 C.祖孙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性的 D.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补充 性的 10.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 法》的规定,关于涉外监护法律 适用表述正确的是【D】 A.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共同居所 地法律 B.适用与监护人有最密切联系的法 律 C.适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协议选择 的法律 D.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 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11.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的 机关是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地的【C】 A.街道办事处 B.人民法院 C.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 人民政府D.公证处 12.以下有关我国《婚姻法》规定 的探望权,说法错误的是【B】 A.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 子女的父或母 B.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不仅包括不直 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还包括其 他近亲属 C.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 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 探望权 D.探望权中止后可以恢复 1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 法解释,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 如果离婚后夫妻均可承租,则其 婚姻关系应持续【C】 年以上年以上 年以上年以上 14.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A】 A.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B.保 障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C.满足无子女夫妻的愿望 D.保障 计划生育原则的实现 15.早期资本主义国家立法中仍然 对非婚生子女加以歧视,1804年 《法国民法典》规定,即使经过 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如与婚生子 女同时继承,其应继分只为婚生 子女的【A】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 一D.五分之一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 每小题2分,共20分) 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包括 【ABCD】 A.宪法 B.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 部门制定的规章 C.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D.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 17.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包括【ABCD】 A.夫妻姓名权 B.夫妻人身自由权 C.婚姻住所决定权 D.夫妻计划生 育义务 18.下列关于早期型婚约表述正确 的有【AB】 A.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 B.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 C.订立婚约须由父母作主 D.不得反悔,无故悔约要受到法律 制裁 19.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 件,以下说法正确的有【BD】 A.对所涉及的子女问题不适用调解 B.人民法院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 人 C.关于婚姻有无效力应以判决的方 式结案 D.人民法院如果就同一婚姻关系还 受理了离婚案件,对于离婚案件 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20.能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人包 括【BD】 A.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B.依法 取得结婚登记的夫妻双方 C.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 D.已经诉 讼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的夫 妻双方 21.按照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的 规定,内地居民在办理离婚登记 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包 括【ACD】 A.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证 B.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 的婚姻状况证明 C.本人的结婚证 D.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 书 22.甲在5周岁时父母离婚,其母 乙与丙再婚,甲随乙与丙共同生 活。20年后,乙因病去世。下列 说法正确的有【AC】 A.甲与丙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B.甲 与丙之间是姻亲关系 C.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 乙去世而消除 D一甲与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 乙去世而自然消除 23.下列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 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 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选项中, 表述正确的有【BC】 A.不受被收养人应不满14周岁的 限制 B.不受收养人仅可收养1名的限制 C.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D一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 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 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4.引起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包括 【ABC】 A.离婚 B.夫妻一方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被宣告死亡 D.夫妻因 感情不和分居 25.下列民族自治区将《婚姻法》 中的法定婚龄降低至男20周岁女 18周岁的有【ABCD】 A.西藏自治区C.新疆维吾尔 B.宁夏回族自治区D.内蒙古自治 区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S小题, 每小题3分,共巧分) 26.可撤销婚姻: 是欠缺婚姻成立 要件的违法婚姻,经撤销请求 人请求,依法撤销后不具有婚 姻的法律效力。 27.夫妻财产制: 又称婚姻财产 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28.法定婚龄: 指法律规定的最 低的结婚年龄,“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 于20周岁。晚婚(男25、女 23)晚育(女24)应予鼓励”。 29.限制离婚主义: 指夫妻双方 均享有离婚请求权,但法律对 离婚条件加以限制的立法主张。 即法律明确规定离婚的理由。 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 才准许离婚。 30.收养的拟制效力: 是指收养 产生新的由法律确认的亲子关 系及其他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效力。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 小题6分,共12分) 31.简述婚姻家庭法的特征。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 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 现。婚姻法的特征:(1)普遍性。 婚姻家庭法的适用范围特别广, 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而 不是只适用部分人的特别法。(2) 伦理性。婚姻家庭法是道德化的 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3)强制性。 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大部分是强制 性规范。 32.简述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离婚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 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别居,又称分居,是指通过司 法裁判或当事人协议的方式解 除夫妻双方的同居义务,因婚 姻所生的其他夫妻权利义务亦 有所变更,但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的法律制度。 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第一,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不同。 别居者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故 双方均不得再婚;离婚者已经 解除了婚姻关系,双方都可以 再婚。并且,夫妻在别居之后 如果愿意恢复夫妻生活,只要 双方开始同居共同生活即可, 不必办理复婚手续;而离婚之 后双方如要恢复夫妻关系,必 须依法办理复婚手续。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是否继续 存在不同。别居期间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除同居义务被免除及 有的权利义务被变更外,其他 权利义务如扶养、继承等方面 的权利和义务仍然存在。离婚 后夫妻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 利义务均全部消除。 五、论述题(14分) 33.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 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答:《婚姻法》第39条确立了分割 财产的基本原则,离婚时,夫妻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理

婚姻家庭法简答论述整 理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2] 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的概念 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3+1] 婚姻法五项基本原则的内容;为贯彻五项原则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即六项禁止性规定。 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是什么 (1)结婚自由:①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欺骗、乘人之危或者第三者加以包办及非法干涉。②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2)离婚自由:①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诉讼权利。②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一夫一妻制的含义有哪些 ①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 ②已婚者即有夫之妇、有妇之夫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③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都是非法的,受到法律的禁止和取缔。两性关系只能存在于合法婚姻的夫妻之间。 ④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要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责任。 3、如何保障一夫一妻制的实现 ①禁止重婚 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③夫妻应相互忠实 4、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①在婚姻问题上的平等 ②在家庭地位上的平等 ③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的平等 5、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有哪些 ①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③禁止重婚 ④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⑤禁止家庭暴力 ⑥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论述题: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 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2018新婚姻法规定离婚新婚姻法规定,这几类情况不能随便离婚,选择需谨慎 随着人们思想意识的改变,对婚姻的看法和态度也在发生着变化,从原来的从一而终到现在的能过就就过,不能过就散,中国式婚姻正经历前所未有的严峻考验。尤其是工作忙、应酬多、压力大、外界诱惑多的80、90后两代人,对婚姻的态度不再保守,这也是中国离婚率持续走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而2018新的《婚姻法》的出台,对离婚的限制条件明显增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增大离婚难度,会让人们有足够的时间去反思这段婚姻是否可以继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挽回一些面临破碎的家庭。那么具体来说新的《婚姻法》中,哪几类情况是不能随便就结束婚姻关系的呢? 1、女性怀孕期间 处于对女性身心的保护,新法规中明确规定,在女性怀孕期间,男性是不能提出离婚要求的。这是因为这个阶段女性的身心都比较脆弱,为了孕妈和宝宝的身心健康,男方无权提出结束婚姻关系的要求,即便提出,法院也不会受理。但是,如果相关机构确认男方提出的请求有必要受理时,不在这个限制范围内。而如果女性在此期间坚决要求结束婚姻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起诉讼。 2、女性分娩后一年 女性生完宝宝的一年之内,男方是不能向相关部门递交离婚诉求的。这个阶段由于孩子还小,宝妈一般处于停职在家状态,无论精神上还是经济上都无法承担离婚带来的后果,所以新法规充分考虑女性的权益,规定这个阶段女性在婚姻中是受到保护的。当然如果女性想要离婚的则可另当别论,离婚诉讼机构会根据需求进行受理。另外,若在婚姻中过错方是女性,或者男方有充足的理由提出申请的,法院一般会受理。 3、终止妊娠后六个月 无论是主动终止妊娠或者意外终止,在半年内,男方也不能向法院递交离婚诉求。即便这个阶段男女双方确认关系破裂,只要女方坚持不离婚,男方的诉求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当然若相关机构认为有必要受理的案件,不在这个范畴。

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婚姻法试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 A.血缘群婚B.对偶婚 C.乱婚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D.互相敬重 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宪法? A.法国B.德国 C.日本D.瑞士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B.一年 C.六个月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A.男女平等原则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完整word版)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 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 ① 没有。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② 有。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 答: ① 法院应不予受理。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② 不正确。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书时起。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又未作任何约定,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王彬所欠5000元债务应分开处理。其中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为夫妻共同债务;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且李兰不知情,应视为个人债务。 1、秦某的妻子去世时留下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女儿已工作,儿子上初中。两年后秦某与苏某认识,交往半年后结婚,婚后共同将儿子抚养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11月秦某因病去世,苏某因生活困难便要求秦某的女儿和儿子每月分别负担其赡养费300元,遭到拒绝后,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女儿没有赡养义务,儿子应负担赡养费。 2、王某与张某于1990的结婚,1993年五某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2000元,医疗费5000元,1994年8月张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1994年12月王某与张某离婚. 1.转业费2000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2.医疗费5000元是王某个人的财产; 3.张某5000元遗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是夫妻共有财产;4\夫妻共有财产共计7000元,平均分配,医疗费5000元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王某个人所有. 3.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国外,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2002年,甲乙因性格不合,双方都同意离婚。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双方争执不下,不知怎么办?现已查实,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产约定。请你根据案情,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依婚姻法规定,双方自愿意离婚,但对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乙女婚前接受赠与,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并未指定只归乙女,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产;在甲乙未作财产约定的情况下,应作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甲男有权要求分割。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且对婚前财产未作约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张某,男,39岁,公务员;梁某,女,37岁,工人。双方于1991年登记结婚,生有一女,现年10岁。从2000年起,男方与社会女青年沙某非法同居,夫妻关系开始紧张。同年12月,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从2001年1月起,男方住到单位,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贴补家用,女方只靠少量收入维持母女生活。2002年2月,张某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梁某认为,夫妻纠纷系第三者介入所造成,只要无外来干扰,双方有可能和好,因此,仍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双方各执己见。试就本案情节,回答下列问题: ①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 ②您认为本案在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 ③女儿由哪一方抚养为宜? 答: ①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非法同居,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义务的法律规定,也是道德败坏的行为;变卖家具,不支付妻女生活费,不履行家庭义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男方两次提起离婚诉讼,经多次调解无效,应视为婚姻关系确已破裂,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 ② 本案财产分割中应考虑:坚持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男方属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导致离婚的最主要原因,女方属无过错方,依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权向男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③ 父方在夫妻分居期间不顾家庭及女儿生活,不尽父亲对女儿的抚养义务;且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作风与道德品质败坏堕落,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女儿以随母方生活为宜。但女儿属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应适当考虑女儿的意见。

2017年春季《婚姻家庭法》期末考核答案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8分,共32分) 1、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什么?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它具体表现在: (1)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它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社会生产关系。 (2)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 (3)婚姻家庭关系受到上层建筑诸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2、简述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3、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对婚约的态度和处理原则包括以下三点:(1)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 (2)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4、简述我国离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准予办理离婚登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双方当事人不得违反《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对于子女问题的处理,包括离婚后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对于财产问题的处理,包括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登记离婚时,要求双方当事人已就上述问题根据自愿原则达成合法的协议。 二、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 1、试论婚姻的成立及其要件。

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结婚是公民一生中重要的事情,我国很早就颁布了婚姻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了结婚、离婚等方面的注意事项。在婚姻法实施之后,最高法又陆续公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被成为新婚姻法。任何法律法规都有适用范围,那么,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下面我们看看小编给出的说法。 一、新婚姻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新婚姻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因此,对于实质要件,要依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共同国籍国法和婚姻缔结地法;而对形式要件,则在婚姻缔结地法、一方的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任选其一。 此外,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我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但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二、新婚姻法中有哪些条款做了修订? 1、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家庭法复习题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 《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复习题 一、单选题 1. 我国古代最常见的一种离婚方式是( B ) A和离; B出妻; C呈诉离婚; D义绝 2.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是(B ) A自然属性; B社会属性; C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有机结合; D人口的再生产 3.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 B ) A不予受理; B应当受理; C责成婚姻登记机关处理; D责成公安机关处理4.按照我国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D ) A从举行结婚仪式时起算; B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时起算; C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起算;D 从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5.下列各种亲属关系中,属于两代以内直系拟制血亲的是( B ) A兄弟与姐妹 B养父母与养子女 C祖父母与孙子女 D继父母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子女 6.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哪个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B )A户籍机关 B民政机关 C人民法院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7.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A )进行调解。这在我国婚姻法有明文规定 A应当 B应该 C必须 D可以 8. 下列关于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说法正确的是(D) A约定财产制不能排除法定财产制 B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只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C约定的内容只能有利于女方 D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9. 有权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采取强制手段予以制止的是(C) A人民法院 B当事人所在单位 C公安机关 D检察机关 10. 李军于1990年与孙静结婚,1991年李军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1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李军与孙静离婚。李军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D ) A主要由李军偿还 B全部由李军偿还 C由孙静偿还 D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11.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 D )A女方怀孕的除外 B双方感情破裂的除外 C离婚原因在军人一方的除外 D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只能是(A)A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B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 C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所在单位 D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 13.我国现行《婚姻法》对禁止结婚的疾病做了下列哪种表述?

婚姻法与继承法知识问答

婚姻法知识问答 1法定结婚年龄是多少? 答: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3无效婚姻具体指哪些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多少? 答: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答: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谁所有?具体包括哪些财产? 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包括以下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权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七)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八)其他应该归夫妻共同所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7婚姻法规定的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什么?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在夫妻关系中,存在很多利益之间的问题。婚姻中的财产及其他权利的使用,会在一些矛盾中爆发出来。在遇到这方面的问题时,您是否能让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面对婚姻中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国家对于《婚姻法》也在不断完善。那么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是怎样的呢?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我国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依然是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夫妻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 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此规定即是这一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瑞士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凡无证据证明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物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 1.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 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得妨害和侵犯。 (2)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 (3)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不享有亲权。 (4)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 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 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2)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 (3)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 (4)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 (5)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 3.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

(1)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 (2)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 4.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 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2)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 (3)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 (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复习 1 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 2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 3 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4 私有制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 5 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 6 简述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 7 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 8 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 9 什么是婚姻家庭制度它与婚姻家庭(婚姻家庭关系)在概念上有何区别 10简述罗马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 11简述法律、道德、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 12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根源是什么 13 1950 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14简述1950年婚姻法的任务和作用。 15简述我国封建社会早婚制度的社会原因。 16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主要特征 17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 18私有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些本质区别 参考答案 1 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为 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关系的婚姻家庭而言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 2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等。 3 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等。如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无效婚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是这次婚姻法修改增加的济南婚姻律师规定。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婚姻律师男女两性的结合。 一、为什么要确立无效婚姻制度 济南遗嘱继承律师婚姻法规定,结婚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济南遗嘱继承律师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得结婚等。 但济南遗产继承律师现实生活中,由于当事人弄虚作假、欺骗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使某些不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当事人也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成为济南夫妻。对这些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是否承认其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济南遗产继承律师效力,对弄虚作假登记结婚,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员违法登记的,是否予以处罚,在1980年婚姻法中没有具

体规定。1999年,国务济南婚姻咨询院颁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自愿的;(3)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法律济南婚姻咨询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 结婚的疾病的。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或者组织为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虚假证件和虚假证明的,婚姻登记济南婚姻咨询管理机关应当予以没收,并建议该单位或者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办理结婚登记的工作人员,违反婚姻法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撤销其婚姻登记管理员的资格;并对仍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登记,收回婚姻登记证书。这些规定,虽然只是简单地规定了对无效婚姻的处理意见,但对防止和制止违法婚姻,还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不是法律规定,有的时候对无效婚姻的处理还是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从完备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特别是完备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角度出发,在此次婚姻法修改中应当对无效婚姻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无效婚姻的情形 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l)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1.重婚。 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因此,一夫一妻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一个男人只能娶一个妻子,一个妇女只能嫁一个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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