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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长政发〔2007〕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市功能和承载能力不断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建立健全更加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政服务体系,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长沙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批复》(湘价费〔2007〕5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凡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商业、住宅和工业类等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征收方式和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征收环节

凡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但未办理报建缴费手续的建设项目,由市联合收费办在办理报建手续时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

三、征收方式及标准

征收方式由原按住宅、非住宅两类标准征收改为按土地级别和用途分类征收。土地用途分类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规定〉的通知》(长政发〔20 06〕19号)文件执行。征收标准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执行。

四、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局要根据批准后的规划容积率,认真核算建筑面积,准确计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数额,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征收情况反馈给市物价局和市非税收入局。

(二)市规划管理局要加强规划容积率的管理,原则上容积率一经批准,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经依法批准调整容积率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到市国土资源局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规划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市建委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情况,对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单位,应在督促其交清有关费用后,依法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市非税收入局和市联合收费办要加大收费资金的稽查力度,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

时,认真核对报建面积与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地时计算的建筑面积,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足额征收。

(五)市房产局在核发房屋产权证时,对建筑工程实际建筑面积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应通知建设单位到市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再核发房屋产权证。

(六)市物价局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严格监管,对擅自以各种名义收取配套费的乱收费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对涉及垄断行业,如供水、供电、供气以及通信、有线电视等后续配套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物价局另行发文执行。

(七)市监察局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纪律,对违规擅自发放建设项目权证的单位和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和严肃查处。

五、相关规定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缴费后发证的原则,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要在本部门环节严格把关,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到位。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收入由市财政分年度按5∶3∶2的比例分解,其中土地成本占50%,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占30%,土地出让金占20%。

(三)市各开发区以及工业园按新标准征收的工业类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返还给开发区和园区统筹安排。

(四)各区及乡、镇、街道以各种名义自行收取的拆迁配套费、综合开发建设配套费及管理费等,必须立即停止和取消,否则一律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五)2007年5月7日以前没有取得市物价局价格审批文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配套费征收标准为:按住宅地段类别减半征收,原包干报建费由51.6元/m2下调为30元/m2进行结算。

(六)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在2007年5月7日以后办理报建手续的,按湘价费〔200 7〕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对在2007年5月7日以前已办理《长沙市基本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核费手续的,其缴费有效时间可至2007年5月31日。

(七)本文规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方式和标准按湘价费〔2007〕51号文件规定,自2007年5月8日起执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长政发〔2003〕10号)文件中配套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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