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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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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票据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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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票据基础知识:票据、票据性质、票据特征、票据关系当事人、票据种类、票据的权利。

第二部分:票据的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第三部分: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取得的规定、票据上签章的规定、据记载事项的规定、票据背书转让的规定、票据保证的规定、票据付款的规定、票据追索权的规定、票据挂失的规定、票据付款地的规定、其他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第四部分:票据清算系统:人民币清算系统,国际清算系统。

第五部分:涉外票据

第六部分:在票据管理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应注意的三方面问题: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第七部分: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不予付款的票据、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据。

第一部分票据基础知识

一、票据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以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性质

(1)依法发行的一种金钱债权证券。(2)能够流通、担保和融资的支付工具。(3)存款式货币的一种使用形式。

三、票据特征

(一)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一般而言,具有一定票面金额,表示财产所有权或债权的证券,即为有价证券。按照权利和证券的结合方式,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有价证券和不完全有价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的权利发生、移转和行使均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具有权利与证券不可分关系。

票据是载明一定金额的支付证券,其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票据;权利的移转,必须交付票据;权利的行使,必须提示票据,票据和权利完全融合为一,所以,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与这不同的是,不完全有价证券的权利发生并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仅仅在权利移转和行使时,才以证券的存在为前提条件。如提单、仓单、股票、公司债券等。

(二)票据是设权证券

所谓设权证券,是指票据权利的发生,必须作成证券。一般的证券如提单、仓单等,其权利在证券作成之前就已经存在,证券仅起证明的作用。

票据则不同,票据设立与票据原因相分离,设立并非为了证明已经存在的原因,而是创设票据权利。

没有票据或离开了票据,就无所谓票据权利,所以票据是设权证券。

(三)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条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票据一旦签发,且符合法定要式,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不论原因如何,都应依票据上的文义负有担保票据债务的责任,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与票据原因无关,不论原因关系如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

(四)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票面记载为准,除法律规定的以外,持票人不得行使票据所载文义以外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负文义以外的责任。

也就是说,一方面凡在票据上签章的人,都应依票据上所载文义负责,而不能以票据以外的事由和书面记载,变更其责任,也就是票据不论是对间接当事人,还是对直接当事人,都发生文义证券的效力。

另一方面凡是未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不负票据责任,即使签名是被伪造的,被伪造者仍不负票据责任。

例如,持票人A将一票据作记名背书后转让给B,B向该票据主债务人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遭拒绝后,便可向其任一前手行使追索权,此时,A如被追索,就不能以主债务人未付款为事由对抗B,因为A已在票据上签名,须负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再如A的票据是被C偷走后假冒A的名义作背书后转让给B,此时的A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名,可不负责任。

(五)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的要式性是指票据的作成,必须严格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款式,缺少绝对记载的事项,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汇票必须记载的七个事项,汇票上未记载七个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票据除了绝对记载事项外,还有任意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等。

(六)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的流通性是指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方式自由转让流通。民法上债务的转让,必须事先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而作为票据法上的票据,则可以经过背书或单纯交付票据的简易程序而自由转让与流通。

转让人无需事先通知债务人,债务人不能以未曾接到转让通知为事由,而拒绝承担义务或仍向原债权人清偿。票据持有人在取得票据后,便有权对票据上所有当事人起诉。

(七)票据是返还证券

票据的债权人因持有票据而行使票据权利,在持票人领取票面金额后,必须将票据交还给付款人,付款人为主债务人时,票据关系即告消灭;付款人为次债务人时,付款后应向其前手追索,如债权人不将票据交出,债务人便可拒绝付款。这就是票据的返还性特征。

(八)票据是提示证券

票据的提示性是指票据持有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时,必须向债务人出示票据。

因票据关系附于票据之上,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就必须作承兑或付款提示,债务人方能知道票据具体内容而履行义务。

四、票据关系当事人

●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五、票据种类(三种)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既可由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又可由收款人给付款人签发。汇票用于异地清算。

(二)本票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为两个月。由于本票是付款人给收款人签发的,票据签发日即是承兑日,因而本票不需要承兑,本票用于同城清算,但是我国银行基本上不签发银行本票。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出票人的支票账户所在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可用于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等。

支票必须由付款人签发给收款人,因而不需要承兑,支票同样用于同城清算。支票结算业务是银行应客户要求为其通过支票所引起的货币收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六、票据的权利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持票人依法取得票据的,享有票据权利,并受法律保护。

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而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票据由两大权利,一是请求付款权;二是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银行行使票据权利要注意三种情况:

第一种:

银行要依法行使追索权。对于银行受理贴现的商业汇票到期后,贴现银行作为票据权利人,要按其法定的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在行使付款请求遭到拒绝后,应取得拒绝证明,并及时通知前手,行使追索权。

以免未在票据时效期内行使票据权利或未及时采取保全票据权利的措施,而导致票据权利的灭失。

第二种:

银行应方便客户行使追索权。银行作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对因某种合法原因不能付款的,应及时办理拒付手续,并按要求为持票人提供拒绝付款证明或退票理由书,以便持票人依法行使追索权,不能因银行的原因影响持票人票据权利的行使。否则,按支付结算办法中纪律与责任的有关规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种:

当银行作为票据的债务人被请求付款时,若对持票人存在合法的抗辩事由,应依法行使抗辩。

第二部分票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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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依出票行为而创设,银行作为出票人时,必须依照票据法所规定的要式,制作票据,经过交付,完成出票行为。

银行作为出票人的票据有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我国不使用银行本票。

在签发票据时,银行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必须保证票据要式正确、完整,如果银行不严格按照票据法规定的要式填写或欠缺绝对记载事项之一,那么所签发的票据就是不规范票据或无效票据,一旦流通到社会,必然造成结算纠纷,其后果一方面使合法持票人的权利不能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对出票银行的信誉也带来损害,甚至因此而承担经济责任。

银行在出票时,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事项规范记载。

● 按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在出票时必须依据申请人填写的“银行汇票申请书”

中的内容填写;

● 对申请书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申请书要退回申请人,不能因申请人的某些要求而填写要式不全或不规范票据。

银行在出票时应注意以下五点事项:

1.出票银行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审查其内容填写是否准确、要素是否齐全、书写是否清晰;

● 申请人在第二联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 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都为个人,申请书“申请金额”栏大写金额前是否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

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要按支付结算办法的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中有关要求填写,特别是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

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 例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若未按要求规范填写造成损失的,要由出票行自行承担。所以,如果填写错误应将票据作废。

3.签发转帐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若银行汇票申请书中载明代理付款人,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填写。

4.申请书的备注栏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出票行应当在银行汇票的备注栏内注明。

5.签发银行汇票出票行签章处应加盖汇票专用章并加盖授权经办人名章。

二、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票据由银行进行背书的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

银行在受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后或受理转贴现或再贴现到期后,向承兑银行收款时,要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第二种:

银行在转贴现或再贴现时,应当做成转让背书。已受理贴现的银行再转(再)贴现时应做成转让背书,在汇票背面的背书栏加盖银行批准使用的银行汇票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签章。

三、承兑

承兑是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仅限于商业汇票。

第一种:

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第二种: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出票人在出票后也可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第三种:

付款人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应办理承兑或拒绝承兑。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第四种:

付款人承兑的,应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承兑不得附有条件,否则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

票据的债务可以由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以外的他人承担保证责任。除了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之外的其他人可以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以下五点事项:

1.表明“保证”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例如一张票据背面上写着:“我公司愿意为北京市××商场保证,本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街××号),但汇票不得再转让。”这家担保公司是北京市××,它是保证人,而北京市××商场是被保证人。在这张汇票的后面的保证中就附有条件,但是北京市××公司仍承担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部分票据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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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取得的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二、票据上签章的规定(3小点)

1.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有权签发银行汇票的经办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签发本票的经办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使用且统一刻制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票

据无效;

(1)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三、关于票据记载事项的规定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

票据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2.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3.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领馆根据实际需要,金额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记载。

4.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5.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当事人真实签章的效力。

四、票据背书转让的规定

1.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2.票据背书转让时,应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在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3.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4.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背书连续,是指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5.依法背书转让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冻结票据款项。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票据保证的规定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和银行本票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而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3.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以下五个方面的事项:

(1)表明“保证”的字样;

(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3)被保证人的名称;

(4)保证日期;

(5)保证人签章。

其中第一项和最后一项是保证的绝对必须记载事项,欠缺二者之一的,保证无效。未记载被保证人的,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六、票据付款的规定(6小点)

1.持票人应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十日,银行本票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两个月,支票自出票日起十日,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支票的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2.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3.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

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

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4.票据债务人对以下7种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5.票据债务人对下面2种情况不得拒绝付款:

(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否定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拒绝履行票据债务。

6.银行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七、票据追索权的规定

1.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

(1)“拒绝证明” 应当包括下面4条事项:

①被拒绝承兑、付款的票据种类及其他主要记载事项;

②拒绝承兑、付款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③拒绝承兑、付款的时间;

④拒绝承兑人、拒绝付款人的签章。

(2)“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4条事项:

①所退票据的种类;

②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③退票时间;

④退票人签章。

(3)其他证明是指:

①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证明;

②司法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的证明;

③公证机关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

2.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

权。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4.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2)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5.被追索人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

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权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票据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八、票据挂失的规定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2.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记载以下3方面的事项:

(1)票据丧失的时间、地点、原因;

(2)票据的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3)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式。

欠缺上述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九、票据付款地的规定

票据的付款地就是付款人所在地。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或出票人所在地,银行本票的付款地为出票人所在地,商业汇票的付款地为承兑人所在地,支票的付款地为付款人所在地。

十、其他规定

1.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出票人向本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银行本票和支票仅限于出票人向其票据交换区域内的收款人出票。

2.区域性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出票人向规定区域外的收款人出票的,背书人向规定区域以外的被背书人转让票据的,区域外的银行不予受理,但出票人、背书人仍应承担票据责任。

十一、票据和结算凭证填写的规定

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支付结算办法》中作出关于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银行、单位和个人填写的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支付结算的准确、及时和安全。因此,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第一,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如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不得用一、二、三、但是如果金额数字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第二,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角分后可以不写“整”

第三,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再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第四部分票据清算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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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清算系统

银行在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所使用的系统。按地域划分,清算系统分为国内联行清算和国际清算系统。

常见的清算模式有实时全额清算、净额批量清算、大额资金转账系统及小额定时清算四种模式。

(一)国内联行清算系统

国内联行清算根据交易行是否属于同一银行分为系统内联行清算和跨系统联行往来。同一家银行的总、分、支行间彼此互称联行往来。系统内联行清算包括全国联行往来、分行辖内往来和支行辖内往来。

跨系统联行往来是指结算业务发生在两家不同的银行间的清算业务。跨系统往来的资金清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办理。

(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了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包括:(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其中同城票据交换,人民币同城票据交换每天2场,上午一场,下午一场。每年的12月31日这一天,人民币票据交换增加到三场。

外币同城票据交换一天一场,每年的12月31日这一天,外币票据交换增加到二场。

二、国际清算系统

国际清算业务是国际银行间办理结算和支付中用以清讫双边或多边债权债务的过程和方法。国际清算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综合性、服务性、国际性的基础业务,随着国际支付业务的日益发展,它对国际银行业务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国际清算的类型主要分为内部转账型和交换型两类。

比如:以美元的清算系统:FEDWIRE、 CHIPS 、 SWIFT

(一)FEDWIRE

FEDWIRE是由联邦储备系统开发与维护的电子转账系统,是一个贷记支付系统。FEDWIRE 提供电子化的联储资金和债券转账服务,是一个实时大额清算系统,在美国的支付机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CHIPS

CHIPS: Clearing House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纽约清算所银行同业支付系统)美国银行间清算系统(Chips)创建于1970年。该系统将国内外各大银行的转账编入该系统,主要处理大额转账。

Chips的转账效率相当高,早已实现同日清算。

(三)SWIFT环球银行金融清算系统

SWIFT 是 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TOMMUNICATION 的缩写,全称“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Swift系统的特点是内容标准化,处理电脑化,服务安全,可靠,迅速。

该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专门从事传递各国之间的非公开性的国际金融电讯业务,其中包括外汇买卖、证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及托收等同时还承担国际间账务清算及银行间的资金调拨等业务。

SWIFT 提供的服务除快速、标准、安全、可靠外,其运转和管理效率也很高,当前在银行间的业务往来已经广泛使用SWIFT。

环球金融电讯网是在全球范围内帮助实现结算的电讯系统环境。

SWIFT清算系统的业务范围按照电讯内容可分为9大类:

1.客户汇款

2.头寸调拨

3.外汇买卖和存贷款业务

4.托收

5.证券和债券交易

6.信用证

7.特种汇款,如信用卡

8.借贷记账凭证及寄送对账单

9.文件资料。

客户在填写银行信息的时候要填写到银行的 SWIFT 号码。该号码是国际编号,每个地区的每个银行都不同。客户可以到当地银行查询。

第五部分涉外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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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票据法》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1)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但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例如在中国18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他要转让票据到日本,但在日本18岁没有民事能力行为。这种情况发生应该适用行为地——中国的法律。

(2)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支票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如出票地在美国,票据到中国后在中国进行背书,那么背书适用中国法律。

(3)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以及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例如在德国出票,票据上记载中国为付款地,那么提示付款期限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部分票据管理的实际操作中,银行

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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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

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

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一、银行要依法办理或受理挂失止付

票据持有人丧失票据后,要通过法律程序来保全其票据权利,银行发生的票据丢失进行挂失止付或受理失票人的挂失止付,如何有效地为持票人保全票据权利,同时又能合法保全,使银行不承担其不应承担的责任,银行应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1.明确哪些票据可以挂失止付

票据挂失止付要以银行有能力且可以止付为前提,支付结算办法明确规定:

● 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的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 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的,不得挂失止付。

2.挂失止付的票据要依一定的程序办理

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填明必须记载的事项并由失票人签章,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记载下面三列事项:

● 票据丧失时间、地点、原因;

● 票据种类、号码、金额、出票日期、付款日期、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 挂失止付人的姓名、营业场所或者住所以及联系方法。

欠缺上述三点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3.失票人必须完成法律程序,否则超过一定的时限,银行不予承担责任。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的,应立即暂停支付。

●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起12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不能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否则银行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失票人认为付款人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当提供确实的证据予以证明。

4.银行要依法受理挂失止付

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之日12日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13日起,应依法进行止付。

5.银行在付款时,要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办理。

公示催告开始后,已到期的票据,申请人可以提供担保,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不能提供担保的,可以请求法院将票款依法提存。

二、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行使票据权利时,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形式,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银行作为票据关系中的当事人或代理付款人承担票据责任或处理票据业务时,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无因性。

票据法上,票据权利的发生、转移和行使与票据原因无关,无论原因关系如何,都不影响票据的效力,所以,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征。

票据一旦签发,且符合法定要式,凡在票据上签名的人,不论原因如何,都应依票据上的文义,负有担保票据债务的责任,不能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所存在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

这就要求银行做到以下三点:

第一,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一经出票并签章就要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不能因与票据的其他当事人的任何纠纷,而拒绝付款(持票人取得票据系出于恶意或欺诈除外),不能因自身的利益偏袒任何一方,要使银行处在支付结算的中介地位,严格按票据法行事;

第二,作为承兑人,不能随意承兑商业汇票,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资信进行严格的审查,避免随意承兑、撤销和拒付现象;

第三,银行作为付款人对于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提示付款的票据,不应因与真正票据权利人的前手之间票据当事人存在抗辩事由,而不予付款。

三、银行对于见票即付票据的办理

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进行提示付款,请求他们按照票据上记载的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付款人或承兑人作为主债务人,对持票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票据”中最具代表性的。

按照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压票、拖延和部分支付,否则,应承担迟延责任,相关责任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都有规定。

从以下三方面理解:

1.在付款人或承兑人付款的时间上,必须履行即时付款的原则。

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在持票人请求付款之日履行其付款义务,而不允许其延期支付。

2.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足额付款。

即付款人或承兑人必须按照票据上的票据金额全部付款,而不允许只作部分金额的付款。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只作部分付款,应该认为属于拒绝付款。

这时,持票人可以在请求作成拒绝证明后,付款或承兑银行也有义务为其按必须的记载事项作成拒绝证明,以便持票人自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3.对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即时付款的,按票据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必须承担迟延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否则,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压票、拖延支付期间内每日票据金额0.7‰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第七部分银行不予受理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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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予付款的票据

二、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据

为了更好的理解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付款时的注意事项,有必要从另一方面来理解,即不予付款的票据。

一、不予付款的票据

票据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持票人依照前条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足额付款。但是,如果票据在形式上出现某些欠缺,付款人当然可以不予付款”。

汇票必须记载事项7条:

(1)表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支票必须记载的6个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图中红曲线标注内容为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

票据法并没有专门条款规定付款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向持票人付款。根据票据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1.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

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票据上的背书不连续的,就不能证明持票人是真正权利人。特别是,票据法规定,只允许记名背书,如果背书不连续,当然就难以从形式上证明持票人的权利。付款人有理由不向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付款。

背书必须是记名背书。背书人应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并签章。背书的形式有:(1)转让背书;

(2)委托背书;

(3)质押背书。

2.票据上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

票据是要式证券,各种票据的记载事项必须按票据法规定的方式或形式予以记载,如票据金额,须同时以中文大写和小写记载,且大小写金额要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图为无效票据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对于票据的记载事项中有的可以更改,有的不可更改;

为了维护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保障票据使用的安全,防止票据的伪造、变造,特别规定了一些关键事项不得更改,这就是: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票据无效)因为这些事项一经更改,就无法准确确定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到期日、债权人等,从而可能侵害票据当事人的票据权利,或加大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

如果确属记载错误或需要重新记载,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票据。

图为无效票据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2)票据的其他记载事项可以更改,但需要有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签章证明是更改后的记载事项产生效力的唯一生效条件,如果缺少签章,不产生更改效力,并应推定为票据变造。

票据法中规定了票据上必须记载的各种事项,票据上只有完整记载了法定的事项,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图中更改付款人名称票据仍然有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3)如果票据上欠缺法定的记载事项,该票据即属无效的票据,付款人对于无效的票据,当然可不予付款。

3.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票据权利已过时效

(1)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但需注意的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2)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而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3)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4)票据上的权利有一定的消灭时效,超过了票据权利的时效期间,票据权利即归于消灭。

如果票据上的权利已因时效届满而消灭,而持票人仍持票请求付款,那么,付款人就可以拒绝付款。

需要注意的是,持票人因票据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而不获付款的,仍然享有民事权利,可以按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即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他们获得的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4.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

(1)对于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转让的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可以不予付款;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就不应转让,但是其后手仍然转让的,则出票人、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依靠背书方式等取得该票据的持票人,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5.明知持票人并非真正权利人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从另一方面来说,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如果明知持票人并非真正权利人仍然付款,即属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即当票据的真正权利人请求付款时,付款人还应当付款。

在现实票据活动中,有的付款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可能会有意借故拖延付款,甚至不予付款,所以,付款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付款人如果发现持票人不是真正权利人,应当有切实的证据。

对所有票据都是适用的,银行作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受理票据的付款时都应认真审核,如属上述情况,银行不应受理。此外,对于各种不同的票据,还应依据其各自的不同特点、内容进行不同的审核。

二、其他不予受理的票据

1.银行不予受理的银行汇票:

(1)持票人为个人的,其身份证件与票据记载不符的;

(2)单位持票人不是在本行开户的客户;

全国范围的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须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3)非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银行汇票;

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制,由人民银行规定。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的;

银行汇票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

申请人在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的签章与其预留银行印鉴是否相符。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汇票,第三联解讫通知;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

(5)已挂失止付的银行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 汇票专用章不清楚的汇票;

● 压数机压印金额模糊不清的汇票;

● 密押有误或漏押的汇票。

以上三种无法辨认的

2.银行不予受理的商业汇票:

(1)付款期限超过六个月的不予承兑;

票据法明确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期前要求付款的;

(3)贴现、质押业务中,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

(4)委托银行收款的汇票,没有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

● 银行在受理商业汇票贴现到期后;

● 受理转贴现到期后;

● 受再贴现到期后。

向承兑银行收款时,要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即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及授权经办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

(5)持票人不是在本行开户的。

3.银行不予受理的银行本票:

(1)持票人不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委托收款”背书的;

(2)持票人为个人的,其出示的身份证件与票据记载不符;

(3)银行本票申请书的签章和预留银行印鉴不相符。

4.银行不予受理的支票:

(1)签章和预留印鉴不相符或支付密码不正确的;

(2)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账户的实有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支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未记载以上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支票上未记载金额和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图为该支票付款时,出票人账户金额为15,000元,该支票为空头支票。

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账户的实有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3)委托收款没有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

委托背书的,应在票据上记载“委托收款”字样。

(完整版)操作系统基础知识点详细概括

第一章: 1. 什么是操作系统?OS的基本特性是?主要功能是什么 OS是控制和管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资源,合理组织计算机工作原理以及方程用户的功能的集合。特性是:具有并发,共享,虚拟,异步的功能,其中最基本的是并发和共享。主要功能:处理机管理,存储器管理,设备管理,文件管理,提供用户接口。 2. 操作系统的目标是什么?作用是什么? 目标是:有效性、方便性、可扩充性、开放性 作用是:提供用户和计算机硬件之间的接口,提供对计算机系统资源的管理,提供扩充机器 3. 什么是单道批处理系统?什么是多道批处理系统? 系统对作业的处理是成批的进行的,且在内存中始终保持一道作业称此系统为单道批处理系统。 用户所提交的作业都先存放在外存上并排成一个队列,然后,由作业调度程序按一定的算法从后备队列中选择若干个调入作业内存,使他们共享CPU和系统中的各种资源。 4 ?多道批处理系统的优缺点各是什么? 优点:资源利用率高,系统吞吐量大。缺点:平均周转时间长,无交互能力。 引入多道程序技术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系统具有终端功能,只有有中断功能才能并发。 5. 什么是分时系统?特征是什么? 分时系统是指,在一台主机上连接了多个带有显示器和键盘的终端,同时允许多个用户通过自己的终端,以交互的方式使用计算机,共享主机中的资源。 特征:多路性、独立性、及时性、交互性 *有交互性的一般是分时操作系用,成批处理无交互性是批处理操作系统,用于实时控制或实时信息服务的是实时操作系统,对于分布式操作系统与网络操作系统,如计算机之间无主次之分就是分布式操作系统,因为网络一般有客户-服务器之分。 6. 什么是实时操作系统? 实时系统:系统能及时响应外部事件的请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按照截止时间可以分为1硬实时任务(必须在截止时间内完成)2软实时任务(不太严格要求截止时间) 7用户与操作系统的接口有哪三种? 分为两大类:分别是用户接口、程序接口。 用户接口又分为:联机用户接口、脱机用户接口、图形用户接口。 8. 理解并发和并行?并行(同一时刻)并发(同一时间间隔) 9. 操作系统的结构设计 1 ?无结构操作系统,又称为整体系统结构,结构混乱难以一节,调试困难,难以维护 2?模块化os结构,将os按功能划分为一定独立性和大小的模块。是os容易设计,维护, 增强os的可适应性,加速开发工程 3?分层式os结构,分层次实现,每层都仅使用它的底层所提供的功能 4. 微内核os结构,所有非基本部分从内核中移走,将它们当做系统程序或用户程序来实现,剩下的部分是实现os核心功能的小内核,便于扩张操作系统,拥有很好的可移植性。 第二章: 1 ?什么叫程序?程序顺序执行时的特点是什么? 程序:为实现特殊目标或解决问题而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命令序列的集合特点:顺序性、封闭性、可再现性 2. 什么是前趋图?(要求会画前趋图)P35图2-2 前趋图是一个有向无循环图,记为DAG ,用于描述进程之间执行的前后关系。 3?程序并发执行时的特征是什么? 特征:间断性、失去封闭性、不可再现性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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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基础知识概述

计算机基础知识概述 一、概述 1.计算机的发展 (1)1946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成功研制了世界上第一台电子数学积分计算机。(计算机简称:ENIAC) (2)ENIAC的特点 a.采用二进制 b.储存程序控制 2.计算机的特点、用途和分类 (1)特点 a.高速、精确的运算能力 b.准确的逻辑判断能力 c.强大的存储能力 d.自动功能 e.网络与通讯功能 (2)用途 a.科学计算 b.信息处理 c.过程控制 d.辅助功能 e.网络通信 f.人工智能

g.多媒体应用 h.嵌入式系统 (3)分类 a.按处理数据的类型分类 数字计算机、模拟计算机、数字和模拟计算机(混合计算机) b.按用途分类 专用计算机、通用计算机 c.按性能、规模和处理能力分类 巨型机、大型计算机、微型计算机、工作站和服务器 二、信息的表示和储存 1.计算机中的单位及换算 (1)单位 位(bit)是计算机中数据的最小单位,代码只有0和1,采用多个数码表示一个数,其中每一个数码称为1位。 字节(Byte)是存储容量的基本单位,一个字节由8位二进制位组成。 1KB=1024B=210B 1MB=1024KB=220B 1GB=1024MB=230B 1TB=1024GB=240B 2.进位计数制及其转换(见笔记)

3.字符的编码 (1)字符包括西文字符和中文字符。ASCII码是常用的字符编码,被指定为国际标准。国际通用ASCII码是7位,即用7位二进制数来表示一个字符的编码,共有27=128个不同的编码值。 (2)特殊字符的编码 a字符的编码为1100001,十进制为97;b为98 A字符的编码为1000001,十进制为65;B为66 0字符的编码为0110000,十进制为48;1为49 空格(SP)编码为0100000 回车(CR)编码为0001101 删除(DEL)编码为1111111 退格(BS)编码为0001000 小写比大写字母的码值大32 计算机内一个字节存放一个7位ASCII码,最高位置为0 (3)汉字输入码分类 音码、音形码、形码数字码 三、计算机硬件系统 1.组成 a.运算器(加法器+寄存器+累加器) b.控制器(指令寄存器+指令译码器+操作控制器+程序计数器) c.存储器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考题 1.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错) 2.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对) 3.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错) 4.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对) 5.银行汇票因为其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故其为远期票据。(错) 6.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对) 7.单位出票人于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错) 8.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错) 9.背书的背书日期必须记载,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不得流通转让。(错) 10.票据小额金额¥,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错) 11.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错) 12.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错) 13.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B )。 A、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银行 B、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C、付款人 D、收款人 14.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是(A )。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人民银行及各银行类金融机构 C、各商业银行 D、所有金融机构 15.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是(B)。 A、业务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B、单位财务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C、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D、单位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16.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不低于(C)元的罚款。 17.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防伪特征包括(C )项。 A、5 B、6 C、7 D、8 18.以下不能于票据大写金额栏书写的中文数字为(A )。 A、弍 B、陆 C、万 D、圆 19.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C )个月。 A、1 B、2 C、6 D、12 20.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C )不垫款。 21.银行汇票的()不得更改,更改(B )的银行汇票无效。 A、多余金额 B、实际结算金额 C、汇票申请人 D、背书人 22.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其金额(B )。 A、可以部分转让 B、必须全额转让 C、可以超过面额转让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练习题库:票据业务基础知识随机显示题型:判断单选多选打印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4634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 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JH-n ??丁????I*?? W???SI:???ail???WHTU????TH??ITT? 解析:签发支票应使用炭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也就是讲必须是黑色的钢笔或水笔填写。 题号:Qhx014635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2. 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票据小额金额Y,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零肆分 题号:Qhx014628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3. 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七条,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题号:Qhx014633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4. 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析: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为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题号:Qhx014630所属课程: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5.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题号:Qhx014623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6. 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 A 、 对 B 、 错 ?wr 正确答案:B 解析:我国未允许签发商业本票 题号:Qhx014627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7. 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 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B 解析:应于“背书人”栏记载有关事项 题号:Qhx014626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8. 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 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 A 、 对 B 、 错 nw■ VS W ■ ■■■ ■ ■ vr■ ■■■ ■ wr■ ■■■ ■ 9"r ?■ ■ TB ■ ■■ S3 I .■ ■ ■ ■ w■ ■■ ?■?」■ ■ ■ ■■ BW ?■ ■ ■ 正确答案:A 解析:为了保证印章不变形,人民银行于1997年发文要求不得使用原子印章作 为银行预留印鉴。 题号:Qhx014629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9.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 A 、 对 B 、 错 nn■ ■?H ■ ■■■ ■ ■ tn:■ ■■■ ■ n■ ■■■ ■ m■ ■■ ■ 正确答案:B 解析:支票应当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 题号: Qhx014625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0. 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A 、 对 B 、 错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票据出票日期必须使用 大 写。 题号:Qhx014632所属课程: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11. 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 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不能使用原子 ~"1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的涵义 关于什么是票据,我国《票据法》并没有作法律上的定义。从外延来看,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指各种表彰财产权的书面凭证,包括钞票、发票、仓单、车票、船票、机票、债券、股票、借据、汇票、本票、支票等。狭义上的票据,仅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三种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2 条对票据的狭义规定外延作了明确规定。银行业务中我们提及票据,一般都是指狭义上的票据。 二.票据法律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贯穿票据法的一根主线,正确理解票据法律关系和票据原因关系的关系,是掌握票据法律知识的基础和关键。 (一)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基于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五中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和付款。基于这五中票据行为而产生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构成了我国票据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 (二)票据的原因关系 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指票据签发、票据流通的起因。 例如:A 公司之所以要签发一张汇票给B 公司,是因为A 公司和B 公司之间存在一份货物买卖合同,A 公司要向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于此,A、B 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就是A 公司签发给B 公司汇票的原因,其中蕴涵的法律关系,称之为原因关系。 《票据法》要求票据的原因关系应当真实、合法,《票据法》第10 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三. 票据行为的涵义票据行为一般由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就我国《票据法》而言,不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而且包括付款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指以发生或承担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行为,不包括付款行为,付款行为并非导致票据债务的发生,而是导致票据债务的解除,法理上称之为准票据行为。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框架 1:票据的分类(★) 1.分类一 2.分类二 【例题1·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出票人为银行的有()。(2018年) A.银行汇票 B.现金支票 C.商业汇票

D.银行本票 【答案】AD 【解析】(1)选项B:支票由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单位或个人签发;(2)选项C: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例题2·判断题】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银行签发。()(2018年) 【答案】× 【解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承兑银行是承兑人而非出票人,不承担签发票据的职能。 【例题3·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付款期限记载形式的表述中,正确的有()。(2018年) A.见票后定期付款 B.定日付款 C.出票后定期付款 D.见票即付 【答案】ABC 【解析】(1)选项D: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无须记载付款期限;(2)选项ABC:远期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有3种记载形式,分别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以及见票后定期付款。 2:票据当事人(★) 1.票据的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 2.票据的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3. 3: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1)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融为一体、不可分离;票据权利的产生、行使、转让和消灭都离不开票据。 (2)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

电工基础知识概述

第一章电工基本基础 第一节直流电路和分析方法 本节主要讨论电路的基本物理量、电路的基本定律,以及应用它们来分析与计算各种直流电路的方法,包括分析电路的工作状态和计算电路中的电位等。这些问题虽然在本节直流电路中提出,但也同样适用于后文介绍的线性交流电路与电子电路中,是分析计算电路的重要基础。 一、电路及基本物理量 1.电路和电路图 电路是由电工设备和元器件按一定方式连接起来的总体,它提供了电流通过的路径。如居室的照明灯电路、收音机电子电路、机床控制电气电路等。随着电流的流动,在电路中进行能量的传输和转换,通常把电能转换成光、热、声、机械等形式的能量。 电路可以是简单的,也可能是复杂的。实际的电路由元件、电气设备和连接导线连接构成。为了便于对电路进行分析和计算,通常把实际的元件加以理想化,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电路图形符号表示;用这些简单明了的图形符号来表示电路连接情况的图形称为电路图。 例如,图1—1(a)所示的符号代表干电池(电源),长线端代表正极,短线端代表负极。图1—1(b)所示的符号代表小灯泡(负载)。图1—l(c)所示的符号代表开关。用直线表示连接导线将它们连接起来,就构成了一个电路,如图1—2所示。 一般电路都是由电源、负载、开关和连接导线四个基本部分组成的。电源是把非电能能量转换成电能,向负载提供电能的设备,如干电池、蓄电池和发电机等。负载即用电器,是将电能转变成其他形式能量的元器件。如电灯可将电能转变为光能,电炉可将电能转变为热能,扬声器可将电能转变为声能,而电动机可将电能转变为机械能等。开关是控制电路接通或断开的器件。连接导线的作用是输送与分配电路中的电能。 2.电路的基本物理量 (1)电流电荷有规则的运动就形成电流。通常在金属导体内部的电流是自由电子在 电场力作用下运动而形成的。而在电解液中(如蓄电池中),电流是由正、负离子在电场力作用下,沿着相反方向的运动而形成的。 电流的大小用电流强度即电荷的流动率来表示。设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导体横截面的电荷量为dq如,则 电流强度 dq i dt (1—l) 其中i是电流强度的符号,电流强度习惯上常被称为电流。 如果任意一时刻通过导体横截面的电荷量都是相等的,而且方向也不随时间变化,

家具基础知识概述

一:世界家具行业发展简史 世界家具风格的演变。 1、歌特式家具(古典式) 2、意大利家具(米兰国际展在全世界最具影响力,在15世纪文化复兴以后,建筑影响了家具的风格) 3、德国家具(15——20世纪) A、北日耳曼风格家具(以雕刻和镶嵌来装饰) B、北欧风格家具(以原木为材料,在丹麦、瑞典等北欧是一种潮流) C、德国的包豪斯家具(20世纪依赖机器,设计师将工艺、工业融于一起) 4、英国家具 A、都铎式家具:15世纪,虽具皇家色彩但有些苯拙,简单粗糙,橡木时期; B、雅可宾式家具:16世纪,特点是球/圆形脚、家具直线多,这种样式也叫弗兰德式; C、胡桃木时期:17世纪初,曲线代替雅可宾的直线;

D、安娜女王式家具:17世纪中叶,曲线椅子、弯脚和琴式高椅背,东方风格、刺绣; E、奇彭代尔.赫普怀特家具风行:融合了中国元素的回纹、窗格造型。 同时期其它风行的家具还有 A)、亚当式家具:六角八角形,椭圆形,古典精神 B )、新个人风格:19世纪 5、法国家具 A、巴洛克式(路易十四式)风格,17世纪,豪华奔放型(深圳金凤凰同其风格); B、洛可可风格,17世纪下半页,是为巴洛克风格的延续,很粗放,不够细腻; C、帝国式家具:粗线条、古典题材、深绿、红褐,红木、檀木、花梨等为材料 D、新古典主义风格:法国、英国、美国等流行于19世纪(是对巴洛克、洛可可风格的延续简单线条,透明型) 以下国家的流行风格都是由其发展而来: 法国的帝欧式 英国的摄政式 美国的邓肯法夫式 现代的迪卡、天一、金凤凰、也源于此风格。 6、美国家具:1 7、18世纪,简单造型,形式多样,美式新

古典家具由英法起源。 7、中国:可以说发展于明清时期(红木家具时期) A、明代家具:14——18世纪,结构沿用中国早期建筑的梁柱结构,简洁、比例适中,对称均匀,线条挺秀,舒展。现在的“友联)具有明式风格。 B、清代家具:设计简单,继承了明代家具的整体结构,以不施过多装饰的特点见长;显得华丽、厚重。现代的“美联“具有清式风格。 明式家具巧妙而合理使用各种榫卯结构,造型蕴涵着对比美,对称和均衡的美。 清代家具漆冷红工艺,弯腿造型,雕刻屏风。 C、红木家具的特色和流派。 明式家具没有流派,到清朝才出现各地特色的家具。具体有:苏式、广式、宁式、京式。 (a)、苏式。明式家具是苏式的代表作,由于广式、京式家具的涌现,进入宫廷的苏式家具就越来越少。生产出来的家具就逐渐转向市场。为了能迎合各消费层次的不同需求,必须改进苏式家具的工艺和用料,表面用料整齐、文理漂亮、而在背板、顶底板、抽斗侧板及底板用其它杂木代替,雕花采用不规则的图案,如灵芝、云头,图案的随意性大,无标准,做工要求低。在接缝区采用贴布补救涨缩毛病,保持典雅的民族装饰风格及精湛的传统工艺。

2016会计继续教育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业务基础知识 第1部分判断题 1.背书的背书日期必须记载,未记载背书日期的票据不得流通转让。B、错 2.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或以票据质押的,除按上款规定记载背书外,还应被背书人栏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B、错 3.单位出票人于支票上的签章,可以是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支票专用章。B、错 4.票据出票日期不可以使用小写填写的,否则银行不予受理。A、对 5.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A、对 6.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未支付对价而取得的票据不能享受票据权利。B、错 7.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A、对 8.票据小额金额¥324.04,大写金额应写为人民币叁佰贰拾肆元肆分。B、错 9.签发支票可以使用黑色或蓝色或蓝黑色水笔填写,但不得使用圆珠笔填写。B、错 10.填明“现金”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A、对 11.我国所称票据,是指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本票和支票。B、错 12.银行、单位和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使用红色印泥。不能使用原子印章(万次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签章。A、对 13.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B、错 14.银行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A、对 15.银行汇票因为其提示付款期限为1个月,故其为远期票据。B、错 16.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两种。B、错

第2部分单选题 1.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是否连续()。A、前一手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手的背书人 2.不属于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是()。C、收款人账号 3.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的原则是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入谁的账,()不垫款。C、银行 4.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是()。B、单位财务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5.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签章不符的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不低于()元的罚款。C、 1000 6.商业汇票的出票人是()。B、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7.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个月。C、 6 8.使用商业汇票的前提条件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C、法人及其他组织 9.我国的票据管理部门是()。A、中国人民银行 10.以下不能于票据大写金额栏书写的中文数字为()。A、弍 11.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的,其金额()。B、必须全额转让 12.银行承兑汇票的基本防伪特征包括()项。C、 7 13.银行汇票的()不得更改,更改()的银行汇票无效。B、实际结算金额 14.银行汇票是()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A、出票银行 15.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依次是()。A、自出票日起10日;自出票日起1个月;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第3部分多选题 票据( ACD)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A、日期C、收款人名称D、金额 票据辨伪的文字暗迹包括(ABC )。A、承B、角C、额 票据行为包括(ABCDEF )。A、出票B、背书C、承兑D、保证E、付款F、追索 票据基本特征有几项( ABCD)。A、流通性B、无因性C、文义性D、要式性 下列关于背书粘单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AB )。 A、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 B、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下列属于票据当事人的是( ABCDE)。A、出票人B、保证人C、背书人D、付款人E、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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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业务基础知识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 行出售票据。 票据贴现的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 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 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 票。 票据贴现的种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

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 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 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 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 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 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知识考试试题

票据业务测试题 一、填空题 1、按照规定《票据法》,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2、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票据是是指具有一定书面格式且可以转让流通债务凭证。 4、银行承兑汇票的应收取的手续费费率万分之五。 5、贴现业务分为直贴和转贴、再贴。 6、再贴现业务是指我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 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7、现行规定:票据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基础上加点形成,目 前现行的再贴现率为 2.25 %。 8、商业承兑汇票由双人进行实地查询,查询人员至少有一 名应为会计人员。 9、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向自收到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10、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二、单选题 1、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最长期限为 D A、10天 B、30天 C、6个月 D、一年。 2、下列票据中,信用等级较高的票据为 D A、现金支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转账支票 D、银行承兑汇

票 3、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向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称之为 A A、再贴现 B、转贴现回购 C、转贴现买断 D、贴现、 4、将持有的票据质押金融同业,融入资金的票据业务是 C A、买断 B、逆回购 C、正回购 D、在贴现 5、银行承兑汇票应属于 D A、支票 B、银行汇票 C、本票 D、商业汇票 6、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 事项的, B A.票据的伪造 B.票据的变 造 C.票据的涂销 D.票据的更改 7、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B A.在条件成就时有票据上的效力 B.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C.不管条件是否成就,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D.在承兑前有法律效力,在承兑后无法律效力 8、汇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 D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到期日 9、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 B

票据相关知识点汇总

票据知识点汇总 一、信用工具的特点和分类 1、信用工具的含义 信用工具又称金融工具,是以书面形式发行和流通、借以保证债权人或投资人权利的凭证,它是资本的载体,是重要的金融资产,也是金融市场交易的对象。 2、信用工具的特点 (1)返还性。债权人或投资人可按时收回债权金额。 (2)流动性。债权人或投资人可把信用工具变现,收回投资。 (3)收益性。债权人或投资人可凭信用工具获得定期或不定期的收益。 (4)风险性。债权人或投资人对持有的信用工具要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 3、信用工具的分类 (1)按信用工具发行者地位划分,分为:直接信用工具和间接信用工具。 (2)按信用工具融资期限长短划分,分为:长期信用工具和短期信用工具。 (3)按是否拥有所投资产的所有权划分,分为:债务凭证和所有权凭证。 (4)按发行信用工具的地理范围划分,分为:地方性信用工具、全国性信用工具、世界性信用工具。 二、支票 1、支票的含义 支票是活期存款的存款人统治银行从其账户上以一定金额付给票面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书。 2、支票的分类 (1)按是否记载受款人姓名分为:记名支票(抬头支票)和无记名支票(来人支票)。 (2)按支付方式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划线支票、平行线支票、横线支票)和保付支票。 3、支票的性质

支票被存款人从银行提取现款时,只是一种普通的信用凭证,当支票被存款人用来向第三者支付款项时,它已经信用货币化了。支票的流通节约了现金流通。 三、商业票据 1、商业票据的含义 商业票据是商业信用的工具,是记载商业信用债权或债务的一种凭证。 2、商业票据的特点 (1)商业票据是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产生的。 (2)商业票据的票面必须载明特点的内容。 (3)商业票据具有不可争议性。 (4)商业票据具有流动性。 3、商业票据的分类 (1)期票,也称本票,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发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无条件支付款项的债务证明书。期票的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2)汇票,是债权人发给债务人,命令他支付一定金额给持票人或第三者的无条件支付命令书。汇票须经承兑后方能生效,承兑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4、商业汇票的流通和转让 (1)背书转让。商业票据在一定限度内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因转让票据于他人而进行背书的人称为背书人,接受票据的人称为被背书人。背书人也称为“第二债务人”。 (2)贴现转让。贴现就是持票人把未到期的票据提交给银行,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的行为。 四、债券 1、债券的含义 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凭证,它是债券持有者有权向债券发行者定期取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到期收回本金的一种融资工具。债券未到期之前可以出售。 2、债券的分类(见下页)。 公债券: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由政府承担还款责任的中长期债务凭证。 政府债券国库券:与公债券无本质差别,期限低于一年,属短期债券。

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知识考试试题

票据业务测试题 填空题 1、按照规定《票据法》,票据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2、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3、票据是是指具有一定书面格式且可以转让流通债务凭证。 4、银行承兑汇票的应收取的手续费费率万分之五。 5、贴现业务分为直贝占禾口转贴、再贴。 6、再贴现业务是指我行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 再以贴现方式向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 7、现行规定:票据利率在人民银行再贴现基础上加点形成,目前现 行的再贴现率为 2.25 %。 &商业承兑汇票由双人进行实地查询,查询人员至少有一名应 为会计人员。 9、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向自收到汇票之日起二—日 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10、商业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单选题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承兑汇票签发的最长期限为_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10天 B、30天 C、6个月 D、一年。 2、下列票据中,信用等级较高的票据为 D A、现金支票 B、商业承兑汇票 C、转账支票 D、银行承兑汇票

3、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以贴现方式

A、再贴现 B、转贴现回购 C、转贴现买断 D、贴现、 4、将持有的票据质押金融同业,融入资金的票据业务是 C A、买断 B、逆回购 C、正回购 D、在贴现 5、银行承兑汇票应属于 D A、支票 B、银行汇票 C、本票 D、商业汇票 6、没有更改的权利而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__B A.票据的伪造 B.票据的变造 C.票据的涂销 D.票据的更改 7、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 B A. 在条件成就时有票据上的效力 B. 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C. 不管条件是否成就,均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D. 在承兑前有法律效力,在承兑后无法律效力 &汇票出票行为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D_ A.出票日期 B.收款人名称 C.付款人名称 D.到期日 9、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审查 B A. 出票人与持票人之间有无真实的交易关系 B. 背书是否连续 C. 持票人与其前手之间有无原因关系

票据基础知识

票据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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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Bill ofExchange,Draft)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从以上定义可知,汇票是一种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有三个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受款人。 出票人(Drawer):是开立票据并将其交付给他人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个人。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当持票人承担票据在提示付款或承兑时必须付款或者承兑的保证责任。一般是供货方,真正的债权人。 受票人(Drawee/Payer):就是“付款人”,即接受支付命令的人。进出口业务中,通常为进口人或银行。在托收支付方式下,付款人一般为买方或债务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一般为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 受款人(Payee);又叫“汇票的抬头人",是指受领汇票所规定的金额的人。进出口业务中,一般填写出票人提交单据的银行。

按出票人分类 按出票人不同,可分成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Bank's Draft),出票人是银行,付款人也是银行。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出票人是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企业、个人或银行。 按有无包括运输单据 按是否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光票(Clean Draft),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汇票。银行汇票多是光票。跟单汇票(Documentary Draft),指附有包括运输单据在内的商业单据的汇票。跟单汇票多是商业汇票。 按付款日期分类 按付款日期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汇票上付款日期有四种记载方式:见票即付(atsigh t或 ondemand);见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after sight);出票日后定期付款(at a determinable date after the date of drawing a draft);定日付款(at a fixed day)。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则视作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其他三种记载方式为远期汇票。 按有无信用分类 按有无信用,汇票可以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是指由付款人或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由承兑人承兑,并于到期日向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支付款项的一种票据。 而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成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企业或个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远期的商业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后成为该汇票的主债务人,所以银行承兑汇票是一种银行信用

英语语言基础知识概述

英语语言基础知识概述 了解到了英语的衍变、英语词汇、英语语法、英语语音等基础知识;通过了解和掌握与英语学习有关的语言基础知识,为英语学习奠定一定的基础。 一、英语的衍变 英语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发展和衍变过程主要经历过以下几个阶段: (1)罗马帝国 公元前55年,罗马统帅恺撒,正率兵征战高卢,率军跨过英吉利海峡,罗马人的到来,让这个没有文字只有语言的,史前时代的土著民族进入了拉丁文字时代。这是在因英语成型之前的第一次引进拉丁文字,拉丁语成了官方语言。 (2)西日尔曼民族 在公元五世纪西日尔曼民族来到英伦三岛,成为了统治者。来到岛上的主要是Anglo-Saxon 人。这一时期,几乎所有的英语都是日尔曼语固有的词汇,这些词汇奠定了古英语的基础。日尔曼语中的前缀,后缀派生构词法,在这一时期也传入了英语,使英语成为了一门繁殖能力很强的语言。所以英语,尤其是古英语跟德语的语法几乎一样,词汇十分相似。 (3)诺曼征服 诺曼人是法国北部的人,打败了法国北部的高卢人,又逐渐被法国的文化所同化。法国统治的400多年里,为英国带来了丰富的法语词汇。当时的法国社会是三种语言并行的社会,法语是贵族使用的语言,拉丁语是宗教语言,英语是市井阶层使用的语言。所以从法语中引入了学多与国家政治有关,与艺术生活有关的词汇。 (4)文艺复兴 文艺复兴的目的是摆脱中世纪宗教思想的束缚,因此大量借鉴古希腊罗马的语言,在英语中引入了大量拉丁词汇。例如以o结尾的单词,大部分都是艺术词汇,还有许多医学词汇都借鉴了拉丁词根。 二、英语词的构成 英语词除拟声词外,绝大多数是由词根或根词加词缀或不加词缀,或者再通过合成、缩略等构成的。换句话说,英语词大多数是来源于下列构词方法:派生法、合成法、转化法、缩略法、逆法、拟声法。 (1)派生法: 英语词中的派生词有两大类型:一是以根词为主,附加前缀后缀构成;另一类是以词根为主,附加前缀或后缀构成。 第一类型包括以下几种:前缀十根词、根词十后缀、前缀十根词+后缀、组合形式十根词,这一类型的派生词大多出现在术语中 第二类型则包括以下几种:前缀+词根、词根十后缀、前缀+词根十后缀,有时几个前缀后缀在连在一起用、组合形式+组合形式,组合形式的结合不限于两个,科技术语中三个组合而成的词比比皆是。组合形式结合成词后还可以加上后缀,以改变其词性。由此可见,组合形式具有构词能力强,结合灵活的特点。 (2)合成法 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词结合在一起构成新词的方法叫合成法,用合成法构成的词叫 合成词。英语词有许多词是按合成法构成的。复合词的意义一般可从词面上一目了然,但也有少数词义比较曲折,不易看出。合成词按词类可分为四种:1、合成词;2、合成形容词;3、合

票据的基础知识

票据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一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可自由流通的有价证券。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包括所有的商业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仓单、提单、股票、债券、国库券等一切有价证券。狭义票据仅指票据法上规定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从这个意义上讲,票据是具有法定要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有价凭证,是世界各国主要的结算和信用工具。 2.票据的分类 票据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也有不同的分类: (1)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同,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 (2)按出票人的不同,票据可分为银行票据和商业票据。签发人和最终付款人均为企业的票据称为商业票据;由银行签发或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是银行票据。 (3)按付款期限的不同,票据可分为即期票据和远期票据。前者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后者是在票面上载明付款日期的票据。 (4)按票据产生的原因不同,票据可分为有贸易背景票据和融资性票据。前者根据一定的商品购销活动签发的,是因商品交易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记录;后是则是脱离了物资运动的单纯融资融资活动引起的债权债务记录。 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也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两种,由企业签发的是商业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是银行本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但专门印制的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专门印制的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商业汇票、商业票据 商业汇票是基于合法的商品交易而产生的票据,它是购销人之间根据约期付款的购销合同和商品交易,开具的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并约期清偿的票据。商业汇票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也可由付款人签发。依据付款日期的不同,商业汇票可以分为即期商业汇票和远期商业汇票,前者是见票即付的票据,后者是约定一定支付期限的票据。按承兑人的不同,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票据是一种短期的无担保证券,是由发行人——一般为信誉高、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为了筹集短期资金或弥补短期资金缺口在货币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并承诺在将来一定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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