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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市城镇职工购买自住房屋,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明确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人和受托银行三方职责,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发放用于购买自住或自建住房、翻建大修自用住房时,因资金不足而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是指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购房人为借款人。

第四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受托人根据贷款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内容具体办理。

第五条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房屋抵押担保或保证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由贷款人按照资金需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支取前提下,每年编制下年度贷款计划,报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贷款的对象。为贷款人管辖范围内,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在职职工。

第八条贷款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内合法有效的常住户口;

二、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连续每月、及时、足额缴存满一年以上的;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提交在本辖区内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五、具有购买、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屋总价款30%以上的自有资金;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物,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限额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一、当年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中对贷款额度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70%;

三、申请人今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多少,以及每月还款额(含利息)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 第十条贷款期限的确定。贷款期限最长为10年,且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剩余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应填写《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

二、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及配偶的职业、职务及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房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屋估价证明,有关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其他抵押估价证明;

五、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六、借款人用于购建(建造、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七、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贷款的可行性进行调查、审查、评估。并在借款人提交上述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审核不合格的,应向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准予贷款的,贷款人和受托银行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依据有关金融法规与借款人签订《汉中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第十五条签订《借款合同》后,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并办理公证、保险。

第十六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划转,一般采用转帐方式。

第五章贷款担保

第十七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可实行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办法。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具体情况,要求提供上述一种或同时几种贷款担保方式。在贷款期间,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贷款担保方式。

第十八条抵押

抵押贷款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提供的,经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产或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而向贷款人申请的贷款。

一、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贷款人认可的、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房屋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

二、抵押物价值按照抵押物的市场成交价确定。需要评估的抵押物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三、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值的70%;若以贷款人认可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价值的60%。

四、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负担。

五、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均应由贷款人保管。并应向抵押人出具保管证明。

六、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不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

七、对设定的抵押物,在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

八、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

按合同的约定,由贷款人或受托银行出具本息已结清的证明,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解除抵押权。

第十九条质押

质押贷款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贷款人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权利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用1999年以后(含1999年)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

二、借款人以符合条件的有价证券作质押,其贷款度最高不得超过质押权利凭证票面价值的90%。

三、贷款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有价证券进行查询和认证,并将有价证券质押的事实书面通知出具有价证券的金融机构。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权利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

四、贷款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的同时,出质人应将确认后的质押权利凭证(单据等)交付贷款人。质押担保期间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五、贷款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权利凭证的责任。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保证

保证贷款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提供的、本人愿意担保的、贷款人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或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作为债务保证人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为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贷款本息的能力,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保证人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应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为借款人的贷款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为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应与贷款人签订担保书,封存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保证人为借款人的贷款担保为全部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十一条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指贷款人以借款人提供的所购住房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人是借款人所购住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并与贷款人签订《商品房销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书》。

二、在借款人所抵押的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后,将《房屋他项权利证》交于贷款人,根据合同约定,保证人不再履行保证责任。

第六章公证和保险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后,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办理公证、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用房产作抵押的,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借款人可到贷款人认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在保险单中注明贷款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保险期不得短于借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保险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抵押期间,保险单正本由贷款人保管。第二十四条保险期间,抵押财产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借款人应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并办理保险手续。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可采用以下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受托扣款方式,即借款人事先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受托扣款协议,由受托银行逐期逐额划扣贷款本息。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借款人直接以现金到受托银行逐期逐额还款。

第二十七条还款方法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借款人可经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法,但一笔借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法,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1+月利率)还款期数-1)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偿还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方法还款,在第一期和最后一期还款时,按照借款人的借款余额和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利率按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借款利息。

第二十九条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可提前部分还本或提前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提前清偿的部分在以后期限不再计息,此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也不再调整。

一、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的,根据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照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二、提前部份还款包括使用住房公积金还款的,借款人可以向贷款人调整还款计划。

第三十条借款人在原合同履行期间,如不能按照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贷款,可向贷款人提出延长借款期限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担保人在延期还款协议上签字,担保期限随之顺延。

第三十一条受托银行在收到借款人归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的当天,应将资金全部收入贷款人专户,不得拖延压票。

第八章借款合同的变更终止及抵押物、质押物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后,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办理变更。

第三十三条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借款人无法定继承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三十四条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三十五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各种担保责任解除,《借款合同》终止。第三十六条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三十七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汉中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权益转让、拆迁、出售、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的,质押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押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的保证或新的抵押、质押的。

第三十九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人或受托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解除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二、借款人出现本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约情形之一的;

三、借款人有其他重大违约事项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贷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具体事项。

第四十一条借款人应保证公积金贷款的专款专用,不得用于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房装饰。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县(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部),由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汉中市房改委发(2002)1号印发的《汉中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长金管发…2010?12号 关于印发《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严格执行。 附件1: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履约还贷承诺书 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流程图 附件3: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领证申请确认表 附件4: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提前还贷申请审批表 附件5: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信用信息查询登记表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 1 -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统一业务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长沙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贷款种类和条件、申请资料、信息查询、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抵押物设定与评估、贷款程序、贷款偿还、贷后管理、合同变更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和程序。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由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信贷业务处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铁路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承办,受委托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担保公司协办。 第二章贷款种类和条件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包括以下六个种类: 一、期房按揭贷款; - 2 -

二、现房贷款; 三、建造自住住房贷款; 四、大修、扩建自住住房贷款; 五、二手房贷款;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期以上(包括连续3年签订1年期以上)长期劳动合同,且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企业单位的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 二、信用良好,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四、购买、建造住房三年以内(以签订购房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之日起计算。其中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本套住房设定抵押的,须在商业住房贷款结清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具有管理中心、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设定抵押,同意选择管理中心规定的偿还和担保方式。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 二、利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且被担保人的贷款尚未结清的; 三、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住房产 - 3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 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

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附2: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支持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向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低息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偿还,承担公积金贷款的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且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个月及以上; (三)能提供本人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 (四)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符合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已经办理过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以及房屋其他共有权人,在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共有权人及其配偶均为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其中在参与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的借款人中应指定一人作为主借款人。如所购房屋为按份共有,则主借款人须拥有50%以上的房屋所有权。 第八条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九条贷款额度不超过管委会确定的最高额度,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实际应付价款的一定比例; (二)借款人中仅一人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额度的60%; (三)贷款额度不超过主借款人及符合贷款条件的共同借款人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10倍;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无提取公积金记录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可放宽至公积金存储余额之和的20倍; 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借款人实际还贷能力。贷款月还款额一般不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0%,借款人月收入参照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根据借款人单位提供的收入证明确定。 公积金中心定期向社会公布管委会确定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比例等。 第十条在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对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且从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下列人员,可适当放宽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要求和贷款额度限制: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 -------------------------------------------------------------------------------- 一、贷款咨询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通过服务前台、现场咨询、业务宣传手册等渠道和方式负责向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提供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贷款咨询的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3、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程序。 4、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情况。 5、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的地址及联系电话。 6、提供《邯郸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受理申请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专人或受委托银行专人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资料传递给中心信贷员进行初审。 申请资料审查不合格的,经办人员提出明确意见并退还申请资料,待符合贷款条件或资料完善后,借款申请人可重新提出申请。 完整的贷款资料应包括:申请表2份、购房合同复印件3份、预付款发票复印件3份、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复印件3份、结婚证复印件2份。 三、审查、审批 1、初审 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审查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是否有还贷能力。 (3)抵押物的真实性。 (4)申请人缴交公积金情况。 2、复审 信贷处审查复核资料的完整性和初审意见的合理性,签署审查意见。 3、审批 中心主任、主管主任分别根据信贷处报送资料,对借款申请进行终审。 三、签订合同

委办银行通知借款人到银行签订《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借款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能够抵押或用他处现房抵押的签订《抵押合同》一式四份。 所购住房不能抵押又找不到他处现房做抵押的此时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质押”或担保公司做阶段性担保。 四、办理抵押 借款人本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购房合同》、预付款发票、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房产交易中心抵押登记窗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落实后,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房屋他项权证》原件、复印件1份到银行放款。 五、银行放款 贷款银行见到中心的《放款通知书》后,将借款划转到售房单位帐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前款规定中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无合法产权的自住住房、商业用房、办公用房、

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等。 第二条职工发生第一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职工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四)项及第二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第四条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或其他婚姻证明材料。 第五条委托配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 (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操作流程 1、借款人到直属局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所需资料一次性告知。 2、借款人向直属局提交资料。 3、直属局审批。 4、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担保合同。 5、办理抵(质)押手续。 6、由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7、贷后管理。 贷款条件 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购买自住住房(商品房、单位集资建房及二手房)的,须出具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县级以上土地、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有房屋质量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鉴定书。 4、购买商品房和单位集资建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首付款;购买二手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40%以上的首付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筹资金不得低于建造、大修住房所需费用50%。 5、同意按照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借款人没有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前,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贷款受理 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到直属局服务窗口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2份; 2、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2份;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2份。 4、借款人已支付不低于所购商品房或单位集资建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发票复印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实施细则 第一,放宽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即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均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政策,此前借款申请人是否进行商品房买卖记录不再考虑,且最低 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高额度为120万元。 第二,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北京公积金贷款原来有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 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6月起 取消首套房面积标准的认定,通俗的说,就是只要是首付套房,不 管买多大面积的房子,贷款比例最低为二成。 第三,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含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执行第二套住房贷款政策,首付款最低比例为三成,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 第四,放宽二套房贷的现有住房面积认定,不审现有住房面积。原来政策购买第二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1.31平方米(不含)的 家庭,才能申请公积金二套房贷,6月起不再限于人均住房建筑面 积低于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职工家庭,有改善型住宅需求的职工都 可以使用公积金。 1、租房提取过公积金按首套房贷款计算 公积金贷款的审核中,一户家庭此前以租房名义提取过公积金,购房按首套房计算。 2、外地房不影响北京首套房认定 王女士有北京户口,只是一直没有买房。最近听闻新政实施,因此有了申请公积金的念头。不过在此之前父母曾经在外地以她的名 义购买过住房,她名下的异地住房会影响首套房的认定吗?

新政已经放宽了对于首套房认定的标准。只要是在北京市住建委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的借款申请人,即便名下有 尚未还完的商贷,也不影响其在北京以首套房名义贷款公积金。可 以执行首套自住住房贷款政策,其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最 高额度为120万元。 3、公积金新政“认房不认贷” 林先生近日想要换房,他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曾经进行过公积金贷款,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这是否会影响到他的首套房买房认定? 按照新政规定,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只认名下在京是否有住宅,而对于此前是否曾支取过公积金并无要求。 4、商房组合贷首付比例“二者取其高” 杨先生想要在北京买房,他最为关心的是,如果使用组合贷的话,首付比例应该如何认定? 由于不同类型的贷款要通过不同渠道审批,因此首付的比例需要同时符合多条贷款渠道对于购房首付的认定。这就意味着,目前公 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虽然是20%,但商业银行贷款的首付比例为30%, 如果购房人通过组合贷来买房,按照“二者取其高”的原则,首付 应为30%。 5、房屋面积不影响公积金申请 王小姐家近日看上了一套110平方米左右的大三居住宅,但是又觉得房屋面积过大,不能够使用公积金贷有些不划算,所以一直在 犹豫着要不要出手。公积金新政实施后,房屋面积还会影响首付比 例的认定标准吗? 北京住房公积金新政取消了首套房贷中对房屋面积的限定,无论所购买的房屋是否超过90平方米,首付都执行2成的标准。具体到 北京市场来讲,由于房子的总价较高,所以总价超过150万的房子,一般都需要加上商业贷款,做组合贷,因此很多房子在首付认定上 仍然会达到30%。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办法制定了集团为在册职员(在册职员是指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 同并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开展职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管 理原则、方法、实施标准。 1.2集团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2引用标准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 2.2《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京政发[1992]35号) 2.3《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9)京房资中心分字 第017号) 3管理职责 3.1管理机构 3.1.1集团对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 制。 3.1.2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是负责指导、实施、检查考核职员住房公积金 工作的主管部门。 3.2执行岗位 3.2.1人力资源中心是开展各项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执行部门。人力 资源中心设薪酬福利岗位,负责集团职员住房公积金工作。 3.2.2集团下属各子公司相关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职员住房 公积金工作。 4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 4.1管理内容 4.1.1由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负责职员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和报表 工作。 4.1.2由人力资源中心负责对子公司相关业务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2工作方法 4.2.1人力资源中心于每月10日前,将当月在册职员基本情况进行汇

总制表,核算人数并按照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缴纳数额,填写《住 房公积金汇交书》,领取支票,15日前报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4.2.2如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填报《住房公积金汇 交变更清册》。 4.2.3人力资源中心薪酬绩效部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收到报销单据后, 填写报销单,并附缴纳清单,列出个人缴纳金额和单位缴纳金额, 经人力资源中心总监审核签字后,报计划财务中心入帐。 4.2.4人力资源中心依据缴纳清单在职员工资中扣减集团代为缴纳的 职员个人缴纳金额,并记入职员薪酬清单。 4.2.5人力资源中心对集团新进职员所建相关住房公积金档案进行审 核、登记,并办理转移手续。 5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5.1基本原则 5.1.1集团为与集团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并将个人档案转入集团的工作 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住房公积 金。 5.1.2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员按比例共同负担。 5.2缴纳比例 5.2.1集团按照相关规定,以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作为按 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标准。 5.2.2集团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8%缴纳住房公积 金,该款项由集团按月缴纳至职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 5.2.3职员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人均月工资收入额的8%缴纳住房公积 金,该款项由企业在发放月薪时代为扣缴。 5.2.4所有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费用在税前列支。 5.3其它事项 5.3.1集团和职员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自解除劳动合 同之日起,集团停止为职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5.3.2与集团解除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其人事档案需 存放在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仍需保留在企业户头上的,该人员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公积金贷款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第三条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借款人在办理组合贷款时,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二者必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公积金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父母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公积金贷款;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公积金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收入稳定。借款人如单身,本人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借款人如已婚,夫妻双方无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浏览次数:字号:[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 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户口不在本市的; (八)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一)、(五)、(六)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以同时提取 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第(六)项中的房租按实际租住的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算。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连续失业两年以上,未再就业,并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男职工年满周岁、女职工年满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重大疾病按照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认定,即当年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累计为患者支付的医药费已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 额,进入大病医疗救助范畴。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 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六条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建房和修房支出。 职工及其配偶在被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 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七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贷款本息。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细节: 第一步贷款咨询 借款申请人向所购房屋公积金贷款银行进行贷款咨询,领取《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第二步提交申请 1、《一手房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夹》; 2、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提供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3、经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首付款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银行要求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三步签订合同 贷款银行受理借款申请人资料,由银行报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借款人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相关贷款文件。 第四步办理抵押 由贷款银行或借款人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第五步贷款发放 由公积金中心委托贷款银行将借款人的贷款资金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账户。 第六步按月还款 自贷款发放的次月,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每月20日前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直至全部贷款结清。借款人最后一次还清剩余贷款时,应亲自前往贷款银行并在银行柜面办理还贷结清手续。 第七步注销抵押 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和撤销房屋抵押证明到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公积金贷款5招活用窍门 要领一:精于算计巧用公积金贷款额度 张女士和她的先生都是一家大型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在结婚买房时设计出一个绝妙公积金使用计划:在和丈夫领结婚证前,两人先以各自的名义购买了4楼与5楼上下相邻的一室一厅的房子,这样算来可节省一大笔钱。 根据公积金管理规定,如果夫妇双方都缴公积金,只能用其中的一个,不能双方同时使用。 张女士是这样设计的:两个人如果共买一套房子,只能用夫妇一个人的公积金贷款额度10万元,而两个人分开买房子就可以各自申请10万元的公积金,可以多获得公积金贷款10万元。当两套房子全部装修好以后,他们把其中的一套以每月1600元的价格租出去,这样既可以做到“以租养贷”,又减轻了还款的压力。等孩子将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样表)

申请人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 性别男年龄30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职务或职称工程师月收入4000 月缴公积金960.00余额51876.96配偶李四年龄28 单位填写单位规范全称 职务或职称主管护士月收入4000月缴公积金960.00余额48924.14 购房性质商品住房地址填写规范地址栋号单元号 楼层门牌号 建筑 面积 100平方 米 总房价填大写金额首付款Xxx元占总房 价比例% XX% 借款金额贷审后填大写金额期限 贷审后 填大写年 月还款贷审后填 借款/房价贷审后填借款/年 收入 贷审后填 月供/月 收入 贷审后填 抵押抵押物名称一般为他项权证 抵押物保管 地点或方式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抵押物价值评估后填写大写金额有无估价文件有 质押质物名称一般为工资卡质物价值一般为工资 保证保证人姓名联系电话 保险 保险物名称投保金额 保险受益人保单号 申请人声明: 1、上述各项填报材料属实,且按规定报送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2、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本人及共同借款人贷款条件的审查; 3、保证将此笔贷款专项用于购建自住房,不挪作他用; 4、承认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单位签章:公章位置,法人签字申请人签名:带指模 配偶签名:带指模 年月日

经办人初审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个贷科负责人复审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审贷会终审意见: 同意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写)万元整,期限年,担保方式。 本人不填写贷审会成员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经办人调查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部门负责人审查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受托银行法人代表审批意见: 本人不填写签名: 年月日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不含别墅,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具体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依据公积金贷款工作规操作,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职工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职工顺利进行公积金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围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个人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住房住 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或以住房按揭贷款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在威海市潍坊市住 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正 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用于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内自用普通住房(不包括酒店业用房和别墅)的消费贷款。 拥有潍坊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老干部,在我市行政 区域内购买自暂住住房的,可以按照《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异地贷 款暂行规定》,向住房备案地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美国联邦政府申请公 积金贷款(简称异地贷款)。 第三条贷款中心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 责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委托放款、档案管理、监督管理等业务 组织工作。 代理第四条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地方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咨询、受理,合同的签署,抵押、质押、保证 的办理以及公积金贷款后处理的发放与回收。 公积金中心与等受培训中心委托银行签订《潍坊市住房公积金金 融业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受委托银行应 当依据委托协议和公积金中心制定须的工作规范为职工办理公积金贷 款金融业务,并接受公积金中心评议。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是已按规定缴存住 房公积金,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 然人。 第六条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 个月以上。 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房 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长期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 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直接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房屋租 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所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房 屋租赁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同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贷款额度,不能视为廉租房连 续缴存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将住房公积金不能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授信日之前12个月中才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径的,应在申请住房签署公积金贷款时提 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载明的社保缴纳证明、 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住房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 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服 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 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且《人力资源产品与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 中应有“应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时间公积金补缴住房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 单位时间(为依据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贷款申请的 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 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2014年试行)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如有人员变动,需提供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二)补缴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一条:职工因下列情形未缴、少缴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及时按规定补缴:1、单位未按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的;2、新增或调入职工,未按时缴存的;3、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形。 单位年初变更基数按月正常汇缴后,未缴足部分可以在当年年末一次性补缴。职工当年正常汇缴和年末补缴之和,不能超过本市当年的缴交上限要求。 应提交的资料: 1、字迹清晰、印章齐全的有效缴存票据(支票、进帐单或汇票等); 2、加盖单位有效印章的《职工公积金补缴清册》。 三、变更 (一)新增人员 泸市府办发[2007]21号第十五条单位新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区县管理部办理缴存登记。需填写《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新增个人账户。单位应提供正确的个人信息、缴存基数,确保数据录入正确。

(二)封存和启封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在办妥相关手续后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1、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2、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3、其他需要封存的情形。 应提交的资料: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增减变更清册》。 (三)转移 川建发[2007]72号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单位,应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1、职工调入、调出本单位的;2、单位合并、分立的;3、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情形。转移包括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异地转移。 转移后经办人应同时合并账户,保证职工公积金账户的唯一性。 市本级及各区县内部转移应提交的资料: 1、单位调动文件或解聘通知; 2、加盖有效印章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一式四份。 异地转移 转出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及填表说明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资料及填表注意事项 1、《个人银行信用报告》:此报告由银行统一打印,若不良还款记录超过6次,报告中出现“关注”、“禁入”的不允许办理贷款。 2、《购房合同》 3、首付款:不低于30% 4、《个人资信证明》(含配偶):(见附件1)(供电公司职工由公司统一办理,担保人或共同还款人非本单位职工由个人自行办理) 5、《担保书》或《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如果借款人单身、离异、丧偶或共同还款人无收入来源时,必须在所购房屋当地城市找一名有还款能力的担保人。(见附件2、附件3) 6、《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谈话笔录》:(见附件4) 7、《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8、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含配偶):身份证必须为新版的, 若不是则需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口本复印时应注意户主页、索引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款人及配偶)复印在一张纸上。 9、未婚证明或离婚证明:需要民政部门和单位都出具证明。(未婚证明有时间限制,暂不开) 10、《个人公积金余额对账单》:由公司社保办集中打印。若

配偶为外单位的,需要出具公积金对账单,若配偶无公积金的,需要配偶所在单位提供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证明。11、审批表填表注意事项: (1)审批表一式两份,正反面打印,内容可机打也可手写。打印时注意调整页面。主申请人第一页;配偶、共同还款人、被委托人、借款及购房资料第二页;担保人资料(一)(二)第三页;其余第四页。 (2)“受教育程度”栏中,高等教育是指大专及以上教育程度,中等是指中专及中学教育程度,初等是指小学及以下教育程度。 (3)“单位性质”、“借款用途”及“担保方式”所涉及的内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4)“被委托人”是指受借款人委托与受托行保持联系的人员。(无特殊情况无需填写) (5)现住址应填写完整(例:莱芜市莱城区胜利南路57号1号楼1单元101室);现住房性质:填选项3或4 (6)借款及购房资料项、公积金相关信息项、借款人声明项暂不填写。 (7)审批表封面填制。借款用途:公积金贷款;申报行:工商银行莱芜分行 12、其他资料不确定项目暂不填列。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版

编号: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报资料申请人:张三 贷款金额: 20W 贷款期限: 经办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填报须知 欢迎您申请本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抵(质)押担保贷款,帮助您解决住房问题是本中心的宗旨。为使您的申请能顺利批准,请您在填写本表之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及其所属县(市)分支机构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托银行。 2、用黑色或蓝黑墨水钢笔清楚并完整填写申请表,不得涂改已填报内容,不得漏填。 3、请用正楷简化字填写,属于选项的请打“√”。 4、填写之前请认真阅读《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 5、联系电话必须是能随时找到本人的电话、手机等号码。 6、有补充资料可粘在其他资料粘贴处(有价证券复印件、其他收入证明等)。 7、公积金中心有权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如有需要可要求申请人补充除该申报资料未注明的其它资料,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规定或申请人不愿提供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拒绝发放贷款。 8、请根据表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随填写完整的申请表一并交本中心。本申报资料一式一份,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注:用第七条所购现房作抵押时,第八条无须填写。 九、借款人资料附件 注:借款人婚姻状况为未婚或离异则②处为空白,身份证需为有效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注:借款人为未婚则粘贴未婚证明原件,已婚则粘贴结婚证复印件(或户口),离异则需粘贴离婚证明复印件和未再婚证明原件,婚姻状况证明上姓名、出生日期需与身份证一致。 (三)抵押人、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与抵押人为同一人时,此处无需再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资料,但产权证上有除借款人及配偶之外的第三人时,需提供第三人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概要

廊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解决住房的能力,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住房贷款”),是指廊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中心”)委托,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自住住房,是指廊坊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 第三条住房贷款遵循存贷结合,先存后贷、先担保后放款、整借均还的原则。 第四条缴存人申请住房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可以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自营

性个人住房贷款,以组合贷款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组合贷款可结合各地情况而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申请住房贷款的缴存人(以下称借款人),应当连续足额缴存规定时间的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在异地就业的,持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夫妻双方均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已还清本项贷款。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人家庭发放住房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应当是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独立产权人,并且拥有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申请组合贷款,首付款比例同时符合“中心”和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 (五)具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证明材料。 (六)能够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贷款担保。

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缴存单位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件),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省上缴存住房公租金单位职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或已正式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支付自住房屋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以上的部分的; (七)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在职去世,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领取的; (十二)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提取额度和办理时限 (一)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一)、(五)项提取情形的,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二)、(三)、(四)、(十)、(十一)、(十二)项提取情形的,公积金本息一次结清,同时注销职工个人账户;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六)项提取情形的,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在账面留存最近三个月缴存额前提下,提取额为(月租金一家庭月工资收人× 15%)×12提取至百元位整数;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七)项提取情形的,在职职工每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提取时做销户处理; 属于上述提取条件中第(八)、(九)项提取情形的,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超出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提账面缴存余额取至百元位整数.职工家庭应负担费用小于家庭成员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应负担费用,取至百元位整数。属于第八项提取情形的,一年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属于第九项提取情形的,同一事项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 (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无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办理时限为自合同签定之日起或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仍不足的,在自愿资助的前提下,还可提取其子女或父母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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