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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

和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升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自治区本级财政设立专利实施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实施资金(以下简称“实施资金”),是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资助我区专利技术实施及其产业化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转化专利技术、促进专利产业化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第四条实施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审查、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州市、县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建立专利实施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本地专利项目实施。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实施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知识产权局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提出实施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办理预算拨款。

第八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实施项目管理,审核实施资金申请材料,提出资助资金安排建议,负责项目验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第九条实施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经济效益好、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并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专利技术实施转化的资金补助。

(二)利用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专利实施项目的贷款利息补贴。

(三)其他经批准用于专利实施的费用补贴。

第十条列入国家、自治区级有关重大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国家、自治区确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园区、企事业单位的专利项目,知识产权对口援疆项目的实施,可优先安排实施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实施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可靠。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持有者或合法使用者;服务机构具备促进新疆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服务条件。

(三)具备实施专利项目的基础物资条件(包括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四)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

(五)无专利权属争议或其他纠纷的项目。

(六)各级财政部门已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过的项目。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每年5月底前,各地州市财政局会同知识产权局根据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提出实施资金申请报告(相关附件详见申报指南)。资金申请报告须附以下内容:

(一)地州市级财政局、知识产权局资金申请文件。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

(三)专利有效证明。

(四)专利实施计划或方案。

(五)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提交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及利息支付清单。

第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专家对各地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出具专家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年度预算规模,确定专利实施项目和专利实施资金分配方案,并

在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一周。

第十五条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对拟支持的专利实施项目予以立项,按照合同管理的方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自治区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每年6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预算拨款文件,按预算级次将实施资金拨付各地州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各地州市财政局应及时将实施资金按国库集中付的规定拨付至专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章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专利实施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自治区专利实施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的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实施资金用途使用资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确保项目实施成功。

第十八条承担专利实施资金项目的单位,因政策、技术、市场等因素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财政厅调查核实后,做出变更、终止实施并收回专项资金的决定。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将分别给予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专利实施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申请验收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三)实施资金决算表。

(四)实施资金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每年12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当年实施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实施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各地州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及项目承担单位自觉接受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03]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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