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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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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发改高技〔2011〕503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我市自主创新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我市高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市发展改革委将在若干高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为规范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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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现将《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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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及政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发改高技〔2007〕91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发改高技〔2010〕2455号)和《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鲁发改高技〔2007〕55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确定的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认定、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本市从建设创新型城市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出发,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及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法人实体。工程中心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本市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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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并能不断地推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进行工程化的辐射和推广,并为其提供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指导工程中心的审核、认定、评价等工作。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机构或—4—

企业,且研究领域或所属行业应与拟组建的工程中心领域一致。

(二)在所属领域具有雄厚的科研实力,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水平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实施队伍;具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有资金匹配能力。

第八条工程中心组建要求:

(一)有明确的技术发展方向,属于本市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确定的重点领域。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目标和任务定位明确、合理。

(三)科研仪器、试验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新增投资需达到600万元以上(在批复申请报告前1年内各股东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可视为新增投资)。高校、科研机构作为组建单位必须有资金、资产、技术、人才等实质性的投入。

(四)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由两家及以上单位联合组建工程中心,必须附有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一个主要组建单位,以及各个组建单位在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五)应采取独立建制的管理体制,注册为独立法人实体,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在特殊行业领域,经市发展改革委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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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可采取其它灵活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工程中心实行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申报单位须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组建方案(一式四份,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驻青高校、国家或省属驻青科研机构、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

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的申报单位,由市发展改革委履行主管部门有关职责。

第十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相关政策,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要求等事项。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和批复工作。评审过程中可要求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组建方案经批准后,申报单位组建工程中心,以“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工程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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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工程中心建设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应当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正式授予“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十七条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中心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十八条对逾期不能达到预定目标的工程中心,申报单位可以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申报单位只能提出一次延期申请。

第十九条主管部门对延期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同意延期。

对于同意延期的,主管单位应当督促申报单位按计划尽快完成组建任务。

第二十条对于逾期无法完成预定目标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找出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资金、摘牌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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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第二十三条工程中心应当严格执行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组建方案。对于内容调整,尤其是影响工程中心功能和任务的调整,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将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对部分特色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和行业影响明显的工程中心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申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时,须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二十七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臵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臵、购臵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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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国家创新平台建设领域,从工程中心中择优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或国家地方共建工程研究中心。

第四章评价

第二十九条工程中心投入运行后,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将委托咨询机构每2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工程中心应当于评价当年3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委。

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四)、《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附件五)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对工程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按照《青岛市工程研究中心评价指标》(附件六)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考核优秀的,在工作中优先给与政策扶持;对管理不善的,给与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追回补助资金,对工程中心予以摘牌。

第三十三条评价结果将作为工程中心管理的重要依据,并由市发展改革委予以公布。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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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第三十五条青岛市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审核、认定、评价等管理工作,将根据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程序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工程研究中心△通知

抄送:驻青高校,驻青科研院所。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9月2日印发—10—

附件一:

《青岛市XX工程研究中心申请报告》

编制提纲

一、摘要(2500字以内)

二、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本领域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2、国内外技术和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3、本领域当前急待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

4、本领域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5、建设工程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申报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1、申报单位及主要发起单位概况

2、拟工程化、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及其水平

3、与工程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任务与目标

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的预备期和中长期目标

五、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的机构设臵与职责

2、创新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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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经济和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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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青岛市XX工程中心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3000字以内)

1、项目名称

2、项目法人概况

3、资金申请报告编制依据

4、项目提出的主要理由

5、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

6、建设内容、规模、方案和地点

7、主要建设条件

8、项目总投资、投资构成及资金筹措方案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0、目前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1、结论

二、项目建设的依据、背景与意义

三、技术与市场分析

1、技术的主要发展状况与趋势预测、项目的优势与问题

2、国内外市场状况与发展趋势预测、项目的目标市场与市场占有率分析

3、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分析(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技术与市场的竞争力优势和劣势)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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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2、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3、工程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4、工程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研成果

5、工程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1、工程中心法人单位概况

2、工程中心的机构设臵与职责

3、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4、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1、建设内容、规模、地点与环境

2、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及其合理性

3、总图布臵与公用辅助工程

4、原材料、动力、供水等配套及外部协作条件

5、科研开发的主要技术、工艺设计方案

6、内部设施的功能及合理性分析

七、土地利用、能源消耗及环境影响

1、土地利用

2、能源消耗及节能分析

3、环境影响

八、劳动安全、卫生与消防

九、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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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期

2、项目实施进度安排与进度表

3、预备期的项目管理

4、项目招标方案

十、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1、项目总投资估算表

2、建设投资估算(包括土建、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科研开发、预备费、建设期利息、资料、技术援助、培训等)

3、流动资金估算

4、分年投资计划表

5、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其落实情况

6、申请补助资金的理由和补助资金的具体使用方案

十一、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1、初步经济效益分析

2、社会效益分析

十二、项目风险分析

1、技术风险

2、市场风险

3、管理和运营风险

4、其它风险

十三、其它需说明的问题

十四、相关附件、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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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青岛市XX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总结报告》

编制提纲

一、项目摘要

二、建设工作概述

三、主要建设内容和质量评定

1、建安工程。主体工程完成情况,配套设施的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文档资料。

2、实验室仪器设备配臵。完整性、合理性,仪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以及验收情况,运行状况纪录,文档资料。

3、工程化验证单项工程。主要技术、工艺路线及形成的能力,配臵的合理性与完整性,单调、联调、负荷联机运转情况,工艺文件(工艺及技术规范)。

4、配套条件。水、电、气等支撑条件,其他配套条件。

四、财务决算

1、资金到位情况;

2、工程决算;

3、科研经费;

4、流动资金;

5、投资效果评价;

6、其他。

五、运行机制

1、组织机构;

2、规章制度;

3、管理与激励机制;

4、主要负责人和骨干队伍。

六、建设期的工作业绩

1、科研开发;

2、工程化;

3、合作关系;

4、技术转移与扩散;

5、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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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近中期任务、目标与经营决策

1、近三年的主要任务与目标;

2、近期经营战略;

3、中远期发展安排。

八、初步验收意见

九、其它需说明的事项

十、相关附件

1、工程中心法人营业执照

2、工程中心章程

3、前期科技成果证明文件

4、其它配套证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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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XX工程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报告》

编制提纲

一、发展规划和目标的实现

1、发展规划、年度研究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2、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情况

1、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状况和投资情况

2、创新机制建设和技术队伍建设

三、工程中心的工作情况

1、承担的科研任务和完成情况

2、关键技术研发的重大进展

3、研究成果、专利、获奖以及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情况

4、国内外技术交流及人员培训情况

5、对行业的贡献

四、工程中心运行管理机制

1、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机制

2、创新合作、开放交流、人才吸引和激励机制

3、成果转化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工程中心的经营和效益

1、资金投入和支出情况

2、总收入、技术收入、产品收入以及其它收入情况和利税情况

3、经营风险和困难

六、其它情况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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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XX工程研究中心数据填报表

一、填报数据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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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年月日—20—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可行性报告)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可行性论证报告 拟组建名称:水产品健康养殖与精深加工研究开发中心申请单位(盖章): 编写日期:2016年 12 月 8日 二零一七年一月制

目录 一、组建中心的必要性及目的和意义???????????? (3) 1、组建中心的必要性???????????????????..3 2、组建中心的目的和意义???????????????..?? 4 二、国内外发展现状及趋势????????????????? 4 1、国外发展现状及趋势?????????????????? (4) 2、国内发展现状及趋势??????????????????..5 三、依托单位技术优势和现有的基础条件??????????? 6 1、技术优势 ???????????????????? .??? .6 2、现有基础条件????????????????????...?7 四、“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9 1、主要目标??????????????????????..?9 2、主要任务??????????????????????..?11 五、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2 六、计划进度安排???????????????????..?14 七、项目的总体设计、布局及运行机制??????????? ...15 1、项目的总体设计、布局????????????????? 15 2、运行机制???????????????????????16 八、设备购置经费预算?????????????????..?17 九、组建中心领导小组??????????????????..18 十、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18 十一、中心建成后的预期成果及对行业的带动作用??????? 19 十二支撑条件和后勤保障????????????????..?20 1、支撑条件???????????????????????20 2、后勤保障??????????????????????? 20 十三、依托单位意见?????????????????? .. ?21 - 2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工作事项办理指引(建设工程类)

一、交易申请受理与公告发布 1.招标人(含发包人、招标代理,下同)申请进场交易项目,按规定需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应先到相应招投标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2.招标人凭IC卡号或CA证书登录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认真填写申请交易项目基本信息以及招标活动日程安排计划。 3.招标人按照《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申请提交资料清单》(以下简称《资料清单》)中明确的类别和格式上传经备案的招标资料电子文件。 4.招标人按《资料清单》要求提交纸质招标资料至交易中心业务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应确保纸质招标文件与监管部门盖章的招标文件备案表上的信息一致。 5.窗口人员按照《资料清单》要求接收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并对如下情况进行核实: (1)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与监管部门盖章的招标文件备案表上的信息是否一致; (2)招标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基本信息中的关键信息点是否填写准确:项目名称、招标单位、项目监督部门、招标方式、资审方式、工程类别、项目类别、是否资审电子化、是否电子评标项目、是否网上报名、是否对项目负责人加锁、是否远程评标。

6.经核实三项内容均符合相关要求,窗口人员即在系统 中签收,点击生成回执(招标人可自行打印),进入日程安排环节。如不符合要求,窗口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修改的信息和补传的资料,并在系统意见栏中备注,将流程回退至招标人修改环节。 7.窗口人员进行日程安排时,须确保时间安排不违反法 定要求,并统筹考虑招标人日程安排计划、工作实际及场地情况,与招标人现场协商后完成。 8.窗口人员将商定的日程安排填入公告后在中心网站发布,并在系统中将该项目转交相应的业务部门部长跟进办理。 二、补充公告发布 1.窗口人员收取补充公告(是否需备案按监管部门规定 执行),系统签收并生成回执(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打印)。 2.窗口人员核实确认补充公告发布时间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如符合,窗口人员立即发布。如不符合,需与招标人协商调整日程安排后再行发布。 三、招标答疑接收 1.窗口人员收取答疑文件(是否需备案按监管部门规定执行),系统签收并生成回执(招标人可自行选择打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事业单位个人发言

事业单位个人小结 以上是我的岗位描述,下面我想就个人工作体会、单位建设和对今后工作的打算谈谈我想法,一些不成熟的建议,还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今年是我参加工作的第五个年头,在此期间调整过四次岗位,服务过三位领导,行走过两个单位,可我现在始终没有取得令领导认同,同事赞许,自我认可的工作成绩!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于本人工作岗位的频繁迁换,每次刚刚熟悉了一个岗位的工作,正准备大展拳脚就因为种种原因又调剂到新的岗位重新开始。我自认为最好最长最完整的工作经历还是在纪委,无论是监督工作流程还是协调应急工作方式我都基本熟练掌握;二是工种繁杂,我从事过办公室、纪检监察、开评标、业务咨询、合同备案等,上述工作虽有关联却因为接触时间短而难求深解,没法把一项工作做到专精;三是频繁的岗位轮换使我思想上起了变化,万金油式的工作方式,使我不愿面对岗位现实,没做到脚踏实地。而这一切直到主任上任之后,才有了根本性的变化。 众所周知,中心领导历来重视窗口建设,成立之初各科室就将精兵强将放在窗口。我很荣幸成为他们当中的一员。经过三个月的磨合,同事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默契,配合的相得益彰。作为窗口业务总咨询,我始终秉持电话三声有应答,随到随办有指引的工作原则,以解答好每一次咨询,直到群众满意为止为工作标准,做到将心比心,用热心换开心,用耐心换称心,用细心换放心,用实际行动诠释了中心人崭新的精神面貌。窗口财务工作由于其特殊性和专业性,日常工

作非常繁重。其他岗位工作分配合理,有些在窗口工作过的同志,对自己工作量具体有多少更应该很清楚。大中心的成立开启了,管办分离的时代,伴随着部分工作的移交和分离,诚信库信息的日渐完善,且建筑企业办理CA电子签章已有两年,高峰期已经过去,现阶段都是修改增补为主,我本人也从事过企业资料审核的工作,我认为就目前而言工作量是减少的。窗口岗位的工作虽各有侧重,但总体来说工作任务的分配是经过了领导的调研和部署,责任和能力相对是平均的。也许偶尔会看到在某一窗口办事有群众等待的情况,但那也是工作人员临时有事造成的。日常工作需要未雨绸缪的准备和细水长流的耐心,突击式的去完成平时积压的工作,不仅会让习惯了散漫的自身难以应对,而且工作的质量也可能大打折扣。 因此我针对中心建设提以下几个建议,一是将各专业流程打通,建立统一的窗口业务流程;二是根据岗位描述将岗位职责重新整合,形成岗位集成;三是推进各部门管理的信息化电子化,从更高的角度和整体的层面对待各种信息资源要素,提高各种管理要素的交融度,以利于优化和增强管理对象的有序性,最终推动一个高技术与高效率电子交易中心的建立;四是深入开展群众路线的教育实践活动,要发挥党员先锋带头做作用,不能只顾自己少担责任多享清闲,不能遇到困难就退缩,不能遇到工作就嫌烦,不关自己业务的就不清楚,有联系单位的业务就不知道!五是要重视顶层设计,更要重视群众是否满意,要重视干部职工意愿的表达,更要注重具体工作表现!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交通部水运司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水运基建函[2008]187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我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现将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部水运司(章)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 会议纪要 为加强水运工程设计咨询审查的管理,保证港口工程设计质量,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交通运输部水运司于2008年4月11日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工作座谈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名单附后)。各院交流了有关水运工程设计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经验和体会,并对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委托审查咨询以及码头改造方案复核的使用范围、管理程序、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内容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如下: 一、会议一致认为,水运工程设计审批和码头改造方案核准采用委托审查咨询和复核的形式能够适应当前水运工程设计审批管理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工程设计水平,有利于加强设计单位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有利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有关规定,水运工程设计委托审查咨询和码头改造方案复核应包括下列范围: (一)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水运工程和投资额在300万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水运工程,其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不低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设计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咨询。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管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认定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和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5个设计单位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单位。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javascript:void(0)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

建筑工程交易中心

建设交易中心与招投标 摘要:工程建设交易中心是隶属于省或市的事业单位,主要工作是依法组织并管理该省、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的总承包、专业分包,及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谈判)交易活动。中央的工程招标投标由各部委直接管。劳务分包的招标投标由地方建委的市场站管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开标评标的平台,为招标开评标提供政府认可的专业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中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金额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除符合要求外,必须采用招标的形式确定中标单位. 关键词:南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 南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位于金鱼岭324号。服务范围:依法组织南充市区范围内的建筑、市政和专业工程(含省属及中央托管工程)的总承包、专业和劳务分包、设计、监理、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项目为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供设备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收集和发布招标信息。包括综合部、信息开发 管理部、总承包及分包交易服务部、专业工程交易服务部、评标专家服务部、设备材料交易服务部、设计监理交易服务部、党委办公室。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收费标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对房屋市政类工程按中标额的2.8‰收取;房屋市政类工程外的水利、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工程项目按中标额的1.5‰收取。上述标准中,招标方交纳30%,中标方交纳70%合同约定的金额。 服务内容: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接受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咨询和交易登记、发布交易信息、安排专家抽取、记录交易过程、管理场内秩序、保管交易档案、统计交易数据;协助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和评标专家的考核管理;协助建立企业诚信体系等。 本通知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试行期一年,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 年12月31日止。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应按附表要求将交易情况每季度报我局(南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作为核定正式收费标准的依据。 南充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南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

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 中水协字[2011] 15号 关于印发《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的通知》(厅监察字[2010]15号)文件精神,原交通运输部优秀咨询成果奖已更名为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由我会负责主办。现将《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评奖办法组织申报。 附件: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评选办法 二0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抄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附件 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是经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并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保留,由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主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第二条为提高我国水运建设行业工程咨询成果水平,奖励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在水运工程咨询业务中做出的突出贡献,更好地为水运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是对水运建设行业工程咨询、设计单位完成的在国内同类成果中具有先进水平的工程咨询成果授予的奖励,是全国水运工程咨询行业的最高奖励,每二年公布一次评选结果。 第四条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设置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第五条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以及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水运建设行业协会在交通运输部领导下,负责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七条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的申报项目应属于为水运建设工程项目提供决策与实施服务的优秀咨询成果,包括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咨询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报告、项目后评价报告等。 第八条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的申报单位应具有水运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或水运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申报水运工程优秀咨询奖的项目原则上是申报年度前三年内完成的项目。 第十条同一个咨询项目只能申报一次。除上届评审时明确缓评的项目可再次申报外,其它申报过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一条凡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境外工程及涉及保密的工程,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评奖标准 第十三条水运工程优秀咨询成果奖的评审,应对申报项目的以下申报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一、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申报项目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情况、创新情况、技术难度、需求调查分析、多方案比选、经济分析、风险分析、环境影响论证等8个方面进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施工招标文件完整版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 开招标施工招标文件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范本 (适用于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 GZZB2010-002-2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

重要提示 1.参加投标之前,投标人应查询企业IC卡、拟报项目负责人的使用状态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以免出现企业IC卡以及拟报项目负责人不能被使用以及预存报名费账户中的存款额度不足的情况。 上述情况有可能导致投标信息无法录入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服务系统。如出现上述情况,投标人有可能失去投标机会,因其可能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大部分信息直接取自投标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登记的信息,请投标人及时维护、更新企业库的信息,确保其有效性。因投标人未及时维护、更新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企业库的信息,造成其资格审查通不过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3.电子评标的项目,投标文件一律不接受纸质文件,投标人将被要求递交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投标文件。为此,投标人应当具备使用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GDCA))发放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电子签名的能力。投标人可以到广东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设立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代办点办理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4.为规范电子评标项目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填报,请各招、投标人在编制与填报工程量清单时认真阅读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站“电子资审、评标”栏目的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 2007-11-27 来源:本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组建与运行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使其成为建立和健全佛山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组建省级中心作好储备工作,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或区域性支柱产业经济实体,有稳定的研究开发经费来源,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经过市科技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组织的专家论证通过后,由该三个部门联合审查同意,即成为佛山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业务范围 根据市场需要,在技术转移和自主研究的基础上将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行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发挥对同行业技术辐射的作用。 参与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提供技术依托; 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或科研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提供良好的培训。 第二章立项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经济结构调整中的产业导向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中心的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五条工程中心的组建采取“成熟一个,论证一个,审批一个”的办法。 第六条申请建立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是行业内的优势企业。企业上年度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制度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评标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完善交易中心的场所服务和管理功能,保证进场项目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交易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评标区是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的专用评标工作场所。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任何通讯、录音或录像设备应在评标区外自觉办理保存手续,与外界的联系必须通过评标区内的专用设备进行。食品、危险品等不得带入评标区。评标结束前,专家不得要求从门禁传递任何物品进入评标区,特殊情况需要带入的衣物等需由使用人书面申请,经过开评标区管理部检查并同意后方可放行。 第三条评标过程中,专家突发疾病,不能继续评标的,可以通过评标室的IP对讲系统呼叫数字见证室,数字见证室应及时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予以处理。过夜评标的专家在休息时间突发疾病,应使用评标区内录音电话及时与客房服务员联系。 第四条进入评标区进行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评标区出入管理

第五条外借项目评标专家出入评标区管理按照《借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条前往外派交易部(以下简称外派部)的评标专家应由外派部经办人员到评标专家等候区召集专家,经办人员应提前十分钟到达评标专家等候区。 第七条专家库专家使用指纹验证方式进入评标区或专家等候区;非专家库评委应提前办理临时CA卡,在指定的通道使用CA卡验证身份后进入评标区或评标专家等候区。 第三章评标过程管理 第八条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随意走出封闭评标区,如离开评标区的,不得再返回评标区。 第九条评标预备会结束后,除评标委员会成员外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离开评标区,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后,要主动服从见证人员的安排,保持评标区的秩序,评标期间不得进入其他有评标工作的评标室,不得在评标区内随意走动和大声喧哗,评标工作结束后不得无故逗留。 第十一条正常评标时间为9:00-18:00时,如需加班,当日评标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2时。需要加班和加班超过22:00的项目,由交易部经办人员提前申请,经开评标管理部、见证服务部、科发公司共同会签后方可实行。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浅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的认定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支付工程款是发包人的主要义务,即发包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然而,我们作为项目工程承包方进行部分工程分包时,我们又处于部分工程发包方的地位,因此无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作为乙方,还是在工程分包合同中作为甲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焦点多集中在对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支付等环节。 一、有效合同工程价款的认定 在合同有效情况下,应严格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工程款。一般来说,对于工程款有两种约定方式:一是约定固定价,俗称“闭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确定固定价格,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若发生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情况时,仅对增加或减少的部分作相应调整或按实结算。约定闭口价,一般是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即以经审查后的施工图总概算或者综合预算为准,有的采用固定总价格包干方式,有的采用面积包干方式。二是约定工程价款按实结算或通过审计确定,俗称“开口价”,即对于合同中约定范围的工程量不约定固定价格,或者仅约定暂定价,最终须通过审计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闭口价合同,应当以当事人间约定的固定价格作为认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即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则按该价格结算;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是单位面积包干、单价固定,则按此约定进行计算,无须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价鉴定。此时,若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总造价进行鉴定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工程量有增加或减少时,可以对增加或减少部分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和结算标准进行造价鉴定。在认定闭口价合同的工程价款时应注意两个问

题:第一,必须是在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不变价格或不作调整等内容,方可认定为闭口价;若在价格面前有“暂定”字样或者按实结算等内容,应认定为开口价。第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订立合同时重大变化的情况,如果仍然按照合同约定的闭口价结算,可能会产生不公平的结果,此时若按实结算或者调整工程价款,是否可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之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据此,问题在于⑴施工材料的价格上涨的因素即市场调节属于不属于不可抗力?⑵价格上 对于开口价合同,原则上应按照约定进行核实结算。结算的方式既可以由双方协商委托审价单位进行审价,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委托法院委托审价单位审价。审价的依据是工程承包合同、国家定额、市场价格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主要包括工程量变化资料、技术变更、核定资料和施工图纸等资料。 在结算工程款时,经常发生对合同范围内和合同范围外的工程存在争议,或者对施工过程中往来文件的效力产生争议的情况。第一,关于合同范围内外工程量的认定问题,我认为如果合同和施工图纸中约定了此项工程内容,且已实际竣工验收完毕,应认定施工完成,并据以计算工程价款;若发包人主张该工程系其自行完成或者委托他人施工完成,则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与他人订立的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资料。如果在合同和施工图中未约定

工程建设交易工作流程

工程建设交易工作流程 一、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业主单位从“中介超市”采取公开竞争或公开摇号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业主单位通过集体研究从“中介超市”采取择优等方式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二、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中选中介机构持《公开选取中选通知书》或《择优选取结果公示》与业主单位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中介服务费由业主单位直接支付。 三、招标项目进场登记。中介机构进入中心网上办公系统自行办理进场登记,并按要求上传有关资料。 四、编制招标控制价。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五、申请交易日程。中介机构在中心网上办公系统申请交易日程。 六、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介机构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报监督部门审核。 七、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介机构负责发布至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在宁都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交易公告时中介机构还应将中介服务合同原件随同招标文件(简易版)一并提交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部,同时中介机构通过中心网站后台上传电子版招标文件至宁都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八、招标文件的修改、答疑、补充。中介机构提供监督机构备案盖章的书面修改答疑补充通知,同时在宁都、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九、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 1、电子化招标项目:①采用银行转账: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至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户; ②采用银行保函:投标人应提供注册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出具的本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要有编号、查询电话和详细地址),并附营业执照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非电子化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注册地基本账户所在银行一次性足额缴纳至指定账户。 十、抽取评标专家。中介机构持《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到中心综合部核实项目情况。招标控制价≥500万元的项目,开标前半天由招标人在中心网络终端从江西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招标控制价<500万元的项目,开标前半小时由招标人在中心网络终端从县本级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十一、开标。中介机构提前半天与中心联系相关事宜;中心财务在投标截止后网上提交投标保证金到帐名单;本项目中介机构人员签到登记后组织接受投标文件;招标人、监督人、中介机构和中心人员全部挂牌上岗;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主持开标会并维护好开标会场秩序。十二、评标。中介机构做好评标前的准备工作;中心工作人员组织专家等相关人员签到并统一保管通讯工具;监督人员宣布评标纪律并组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GB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 标文件G B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附件二: 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范本 (适用于非资格后审及电子评标的施工招标项目)GZZB200612-015-1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范本

[工程名称]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招标公告 根据 [立项批文]、[用地批文]、[规划批文] 批准,并且本工程具有施工图审查证明文件及资金证明, [招标单位] 现对 [工程名称] 工程施工进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一、工程名称: 二、招标单位: 联系人:联系电话: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1: 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联系电话: 招标监督机构: 投诉电话: 三、建设地点: 四、项目概况 五、标段划分及各标段招标内容、规模和预计发包价: 注:2个或以上标段的,应明确允许兼中或不兼中时,对项目负责人的数量要求。 六、资金来源: 七、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时间2: 报名开始日期(含本日):年月日

报名截止日期(含本日):年月日 报名时间:上午:———- ,下午:——-- 。 如报名参加投标的申请人数量过少不足以形成充分竞争时,招标人在确认正式投标人之前,可以发出补充公告,适当延长报名时间。 八、报名及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地点3: 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广州市天河区天润路333号) 九、投标人合格条件: 1、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意思表达清楚,投标人代表被授权有效。 2、投标人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法律经营。 3、①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②投标人均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注:只限单独进行招标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专业承包项目选择此项) 4、①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级或以上级别施工总承包资质4(注:施工总承包招标选择此项,应选择符合招标内容的一种施工总承包资质;联合体的,以资质等级低的一方为等级标准); ②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承包资质5(注:专业承包招标选择此项)6。 5、①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专业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注:大、中型项目选择此项); ②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别的注册建造师,或具备原项目经理资质,并持有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证(B类)(注:小型项目选择此项); ③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要求为相关专业或专业级或以上级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财建[2004]36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14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合同约定有期限的,从其约定)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合同的,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理由: 依据《招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即虽然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进行了招投标,就适用招投标法,受招投标法的规范和调整。 二、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人没有按照法定招投标的程序进行招投标,而是自行招标或者是议标的,视为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理由: 《招投标法》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行招标或者议标,无法保证公开、公平、公证。 三、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因串标、围标等原因导致中标无效的,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上述合同备案后,双方又签订了与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的施工合同或者补充协议的,前后两份合同均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履行的合同进行结算。 理由:因为中标无效,前合同无效。因为工程项目为必须招投标的项目,后合同没有招投标也无效。 四、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没有经过招投标就签订了施工合同,有的承包人已经进场施工,因无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制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3]21号 二00三年二月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建委(城建)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现就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行单位,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即有形建筑市场)。 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包括建设工程交易过程中向建设单位、中标人收取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场地使用费和特约服务费。 三、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其服务的主要内容是: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双方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交易洽谈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建设工程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和劳务信息;建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企业信息库供交易各方查询;为招投标过程提供组织和后勤保障服务,包括为招标投标提供场所和设备,设立工程项目评标专家库为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服务,公布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为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方便交易集中办理工程报建、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劳保统筹、施工许可及合同鉴证等手续,提供高效、优质的“一条龙”服务。 四、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包括各类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服务收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建设工程中标价分段计费,建设工程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费率为1.2‰;超过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部分,费率为1‰;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8‰。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双方各收取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50%。 五、场地、设施租赁费:大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上的)为200元/日;小会议室(90平方米以下的)为100元/日,向租用者收取。 六、为交易双方提供其他特约服务的收费标准,暂由服务双方协商议定。 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劳保,设备购置及维护、办公费,采暖费等费用的支出,组织招投标后勤保障服务的支出及用于网络建设维护等支出。要严格控制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人员编制,严禁“以费养人”,控制人员经费支出。 八、未经省物价、建设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对违规减免的,省物价、建设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新设立的按国办发[2002]21号执行)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统一的税务票据,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十、本通知自3月1日起执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期满另行核定。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咨询、勘察、设计、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等企业(以下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运工 程的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对参与本省公路水运工程的咨询等企业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四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五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 - 1 -

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由其所属的建设管理机构实施,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咨询等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对咨询等企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三)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八条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其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的信用评价有关工作; (二)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并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的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指导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咨询等企业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四)负责有关信用评价结果的汇总、审核和上报工作。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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