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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印发2008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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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

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20081103访问次数:5518文号:渝劳社发〔2008〕54号发文单位: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印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

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规定,现将《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实施意见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8﹞9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企业职工(含企业退休人员,下同)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或养老金。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将死者死亡有效证明提交企业。死者生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及相关待遇支付由所在企业统一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办理。按规定发给的死亡待遇,由企业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二、《通知》第五条规定的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或养老保险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人养老人员)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待遇。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将死者死亡有效证明提交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三、因亲属或利益相关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死亡证明,导致企业职工及个人养老人员非因工死亡后工资或养老金超期支付的,多支付的工资或养老金在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中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按规定予以追回。

四、企业职工及个人养老人员遇下列情形,发生非因工死亡的,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二)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借调双方有约定的,由约定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借调双方对此未作约定的,由原企业按规定发给。

(三)与企业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的,由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四)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不得重复享受。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由各用人单位

分担。

(五)企业职工及个人养老人员下落不明后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失而复归者,已领取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予以追回。

(六)与企业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被判处刑罚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执行刑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

(七)企业退休(职)人员及个人养老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最后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标准确定。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企业退休(职)人员,由退休时所在单位支付。

五、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工伤退休的人员非因工死亡及1~4级伤残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且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人员)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金(不再执行《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按照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或伤残津贴的15个月标准计发。所需资金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救济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或工伤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企业主体资格已不存在的,一次性救济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或养老待遇的人员,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

金、一次性救济金由所在企业支付。

六、《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货币性收入)按死者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死者生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高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确定。

《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是指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应领取的养老金。养老金或养老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养老金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金额计算。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新社会组织、新经济组织的职工及退休(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编制内人员非因工死亡后,比照《通知》及本实施意见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八、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四川重点森工特困企业”离退休人员不执行《通知》规定,其死亡待遇另行研究处理。

九、《通知》及本实施意见所称非因工死亡包括因病死亡和非因工意外死亡等。

十、用人单位与死者亲属就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或支付主体产生争议时,可按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十一、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计发办法及标准仍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8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重庆市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发〔1997〕90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及渝劳社办发〔2001〕8号文件关于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的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市财政局领导班子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

仅供参考市财政局领导班子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市财政局领导班子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财政局把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理财摆在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成立了以局长郑洪义为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王占龙、王恕愚、贾立新、周波为成员的涿州市财政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体现了局领导对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视。在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上为财政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各科室长各负其责,为本科室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责任。在全局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科室专门抓的财政法制建设组织网络。 二、建章立制,提高效率。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财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根本措施。近年来,我局十分重视制度建设,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一方面,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内容包括法制的宣传教育、岗位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另一方面,针对我市财政执法及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涿州市财政局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涿州市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教育部分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涿州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可操作性较强的财政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将相关法规制度汇编成《工作制度汇编》,做到人手一册,方便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抓好财政法制学习,提高财政队伍的法律素质是实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采取多种形式, 第2页共5页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1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 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

2019年度市财政局党组班子述责述廉报告

2019年度市财政局党组班子述责述廉报告 一、班子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是统筹谋划部署。今年,局党组班子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落实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局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局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监督责任,且根据我局班子实际细化了责任分工,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推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我局建立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组长、副组长及工作人员。另外,还建立健全了责任整改与考核检查机制,定期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考核问责,对该管不管、管而无效的要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与该同志的年终干部考核挂钩。 三是突出一把手牵头。坚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的理念自觉体现到局党组的实际行动上,并严格按照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四个亲自的规定要求,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确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到实处。 二、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是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班子成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以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成都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相关规定,确保遵守纪律不越位、坚定政治立场不缺位,为全局职工起好了带头作用。

二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局党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履行好分管领域的业务职责,更切实抓好该领域内的党风廉政职责,切实保证了业务工作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 三是带头奉行廉洁自律。班子成员按照相关规定,自觉做到不收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和个人的礼品、红包,认真落实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为全局做好表率。 四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通过重视学习、抓好落实、强化监管等方式搞好自身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用作风转变的实际成效赢得干部群众的尊重与信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情况 一是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扎实开展。我们通过会上宣讲、发放教育书籍、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全局职工树立廉洁从政的思想观念。 二是推进反腐倡廉舆论宣传。通过宣传展板、墙挂、海报等方式在系统内进行反腐倡廉舆论宣传,不断增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引导,推动形成不想腐、不愿腐、不敢腐的思想自觉。 三是积极营造崇廉尚洁的廉政氛围。在系统内树立廉洁自律典型,通过表扬先进促后进等方式营造崇廉尚洁的氛围;还建立崇廉尚洁考核机制,将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表现纳入年终干部考评体系,用刚性的机制约束干部行为。 四、深化作风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以及深化正风肃纪要求。党组班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成都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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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标 签】关于印发,预算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财库﹝2007﹞22号 【发文日期】2007-05-21 【实施时间】2007-05-2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相关预算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5〕59号)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2007年上半年对市级部分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试点。 公务卡结算是指预算单位在职在编职工在日常公务支出中先使用银行信用卡刷卡消费,于规定的期限内按现行财务制度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直接将报销费用转入个人银行信用卡上还款的结算方式。实行公务卡结算,有利于减少现金流通,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简化单位财务流程,减少财务工作量,降低财务风险,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拟选择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工商局等33个市级预算单位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方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使用公务卡单位。现将《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及时反馈试点情况,保证公务卡结算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2、2007年公务卡试点单位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监察局 重庆市审计局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资质水平,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及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操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以独立身份受聘财政部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其条件和资格要求如下: 1、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身体

健康无重大疾病,年龄65岁以下,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专业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以及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自律为个人的行为准则;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3、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满8年,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必须满1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对只有大专文化程度,但精通本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视评审业务急需,可聘为评审专家。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投标法规等不良纪录。 5、能够在周一至周五调剂时间,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6、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 二、复审范围和资料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参加本次复审,由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已有四年,许多评审专家的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变化较大,因此,请各专家再次将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和本人填写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一同报送。2009年已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如资料不齐,应补齐资料。 三、报送时间和地址 请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所需资料邮寄至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张钢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邮编:401121,联系电话:67575351\67575209 逾期未报送复审表及资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审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 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18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9.11.20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卫生局印发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1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委员会、民政局、卫生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卫生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 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7〕113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自愿参保、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的筹资标准,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 重庆市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 三、筹资办法

财政局班子成员2019年度述职报告汇编

2019年12月,在组织的信任和领导的关心下,我被任命为xx区财政局党委书记兼局长。今年以来,本人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工作中心,带领全局干部职工凝心聚力,以服务全区“产业强区、两化兴区”战略为抓手,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科学组织收入,确保重点支出,规范财政管理,强化财政监督,狠抓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财政形象,通过真抓实干,超常规、高效能确保了各项工作抓落实,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xx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下面,我把本人思想作风、廉洁自律、工作绩效等方面情况向组织汇报。 一、求真务实,不断提高统揽全局能力 调入财政局以来,在工作实践中深感自己所担负的责任重大,总是怀着一种多学本领、多干实事的积极心态,从严要求自己,并以务实的行动,影响和促进一班人提高思想修养和执政能力,推进全区财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抵御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在抓好个人学习的同时,把加强班子思想建设作为工作侧重点,认真指导制订学习计划,选择学习内容,组织学习

考核,使局党委一班人通过学习,自觉坚定理想信念。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班子凝聚力。珍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带头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在牵涉全局重大问题决策上,做到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发挥集体智慧优势,做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对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鼓励他们在其位,谋其政,负其责。在班子内部组织生活中,坚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善于听取不同意见和建议,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班子中形成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良好氛围,增强了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树立民本思想,改进工作作风。本人注重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生活作风,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经常深入工作一线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向弱势群体传送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在工作上,积极引导全局上下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倡导注重品行、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选人用人导向。坚持一切从财政工作实际出发,不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把“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作为人生信条,一心一意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 二、恪尽职守,扎实做好财政各项工作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重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3]149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3.06.18 【实施日期】201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3年度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 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4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人事(干部)处,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渝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职改办〔2011〕216号),经研究,现对2013年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我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重庆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务和评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试 (一)报名条件 1.本科以上学历; 2.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二)报名办法 1.报名方式:申请参加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重庆会计之家”网站(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4057500.html,)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章后,连同身份证、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重庆市会计人员服务大厅进行资格审核; 2.报名时间:2013年8月1-9日(节假日除外); 3.资格审核地点:重庆市会计人员服务大厅(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湖霞街6号,联系电话:63216181、63216182、63216190、63216191)。 (三)考试科目及时间 1.考试范围:参考2012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大纲》等; 2.考试科目:会计实务; 3.考试题型: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4.考试方式:开卷笔答; 5.考试时间:2013年10月13日上午8:30-12:00; 6.考试地点:重庆市财政学校(重庆市渝北区金渝大道湖霞街6号)。 三、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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