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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论红军长征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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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少数民族大多信仰宗教,有的甚至是全民信教,宗教意识浓厚。长征时期,为了摆脱国民党反动派的围追堵截,党和红军选择了从国民党统治薄弱的西南地区北上,而这些地区正好是少数民族聚居区。如何处理好民族宗教问题,己经不能只在原则上或理论上进行探讨,必须适时制定出具体的且能产生直接效果的政策和措施。历史表明,党和红军经受住了考验并取得成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正是在这样一个严峻而艰难的形势下逐步形成的。

党对宗教问题的早期探索为长征途中制定正确的民族宗教政策奠定了基础

宗教是人们在自然压迫和社会压迫下寻找心灵慰藉的重要手段,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基础,在民众中有广泛的影响力。党从成立之时起,就按照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坚持用辩证的观点分析国内宗教问题。

党充分认识到宗教社会影响的两面性,表示不反对民众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必要时还可以与教会合作。

一方面,中共二大《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决案》指出,工人加入工会“不论信仰”,即是说,信教与不信教一律平等;为了团结各种爱国反帝力量,革命活动不分派别、宗教,并随时可以与他们进行合作。另一方面,党又特别强调在原则和宗旨上的差别。中共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指出:“教育应与宗教绝对分离”,这里就强调了宗教教义与唯物主义的根本对立性,在教育和观念上必须划清界限。可见,在策略上,党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合作又斗争,原则问题绝不让步,具体问题灵活处理。

党在这一时期对于宗教作为一种存在及其发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的认识也在逐步加深。这突出表现在毛泽东的《湖南农民运动考查报告》中,他己经比较深刻地意识到宗教存在的条件和发展规律了,迷信观念的破除,是革命斗争胜利以后“自然而然的结果”,党在目前的宣传应该是“引而不发”,让农民自己去觉悟;最后,农民自己会去丢弃菩萨,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他人过早的行动和代替行为都是错误的。

苏维埃时期,党的宗教政策进一步充实,主要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者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对宗教不提供保护,公民有反对宗教宣传的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不能干涉政务;没收宗

教土地和财产分配给农民使用,宗教职业者视其成分决定是否分配土地;外国教会必须服从苏维埃法律,等等。上述规定,分别在《中华苏维埃的十大政纲》(1930年5月)、《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的宣言》

(1931(1930年8月)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年11月通过、1934年1月修改)等文件中表述出来。

大革命失败后,党发动工农武装起义并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在宗教问题上开始涉及到“政教”关系及土地财产等问题。这一时期,革命斗争呈星火燎原之势迅猛发展,民众的革命热情高涨,反对世俗地主和宗教压迫的愿望十分强烈。党的宗教政策适应斗争的需要和形势的发展,满足了民众的要求,推进了轰轰烈烈的土地革命向纵深发展。当然,由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未免有些过激和不当之处。

党在长征时期对民族宗教问题的探索与实践

红军长征期间,党召开了遵义会议,纠正了“左”倾冒险主义错误,在思想上抛弃了教条主义,党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回到正确的路线上来。在民族宗教问题上,党和红军正视现实,实事求是,尊重宗教存在的现实合理性,根据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用科学辩证的态度进行客观分析,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民族宗教政策,产生了积极效果,取得了明显成效。

保护宗教场所,尊重宗教习俗。宗教场所(如寺庙、清真寺等)在信教民众中是一个神圣的地方,是开展宗教活动中心。红军严令不得损坏宗教场所,从张贴布告到派哨兵保护,采取一切措施确保宗教场所及其物品的安全。据杨成武在其《忆长征》中回忆,对有些寺庙里己经毁坏的“泥塑”红军战士也不能动用,甚至在激烈的战斗中,红军都注意保护宗教场所,尽量不使用宗教场所作为据点。

宗教习俗是宗教信仰的具体体现,是民族特质的重要标志,也是少数民族民众心灵守护的一条重要防线。作为主要由汉族战士组成的工农红军,特别注重对民族宗教习俗的尊重。红军进入西川藏区后,先后发布《藏区十要十不要》、《对番人的主张》等,要求尊重教门风俗。在回民聚居区,鉴于伊斯兰教对猪的忌讳和卫生习惯的特别嗜好,红军先后发布《回民区域政治工作要点》、《三大禁令四项注意》、《回区十要十不要》等。对于参加红军的回族战士,党中央特别要求照顾他们的生活习惯,可以单独组队,自办伙食。红军上述“小心翼翼地尊重伊斯兰教风俗习惯的政策即使在最多疑的农民和阿訇中间,也留下了印象”。

尊重宗教上层,顺应民众意愿。针对少数民族宗教上层,党和红军打破教条主义,制定了争取和团结

少数民族宗教上层的政策和策略。其理由在于:首先,当一个民族的宗教意识、宗族意识远远高于阶级意识的时候,宣传消除宗教压迫、民众翻身等,结果只能是吓倒一直对汉族军队怀有戒心的少数民族群众。其次,由于宗教上层人士在少数民族群众心中的特殊地位,团结和争取宗教上层人士,是获得这一民族理解和支持的重要条件;再次,宗教上层在反抗民族压迫过程中带有一定的革命性,具有团结的可能性。最后,红军在长征时期极其有限的时间里,不可能改变少数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宗教等级观念,排斥宗教上层的做法是难以让民众接受的。

长征中,中央在《关于瑶苗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为抗日救国告全体同胞书》、《对内蒙古人民宣言》等文件中,均表示对民族宗教上层(除少数分子外)还有建立民族统一战线的可能;不打少数民族土豪,不没收宗教上层的土地财产;号召包括王公贵族在内的一切不愿做亡国奴的人们团结起来,共同抗日。党对宗教上层的政策,不仅扩展了统一战线范围,减少了长征阻力,壮大了抗战阵营,同时顺应了少数民族民众意愿,维护了少数民族宗教感情,打消了少数民族群众思想顾虑,对于发动和号召少数民族下层民众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实行政教分离,信仰真正自由。政教合一是封建集权的一种极端形式,政权利用神权进行精神控制,神权利用政权强制人民接受宗教束缚。在政教合一的体制下,人民不但没有信教和不信教的自由,甚至连选择信什么教的权利都是被严厉禁止的。因此,打破政教合一,实行政教分离,是实现真正的信仰自由的基础和前提。红军长征时期战事频繁,在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是匆匆路过,倡导宗教信仰自由还仅仅停留在宣传口号上,但在一些地区,红军曾帮助建立起了革命政权,为推行政教分离,实现宗教信仰真正自由创造了条件。

长征期间,红军帮助建立的少数民族的政权,包括藏族苏维埃(1935年夏),豫海县回民自治区政府(1936年3月),中华苏维埃博巴政府(1936年夏)等等。这些政权把政府所在地与宗教场所彻底分开,严格禁止宗教干涉政治。宗教人士虽然也有平等参加政权的权利,进步宗教上层人士甚至还被吸收担任重要职务,但他们都只能以个人的身份出现,不能代表宗教机构。革命政府宣布废除宗教特权和压迫,一切权力归革命政府,实现政教分离;明确规定保障民众的信教自由,特别强调信教群众有还俗的自由,禁止强迫信教。这些措施,有力地保证了民众信仰自由权

利的不受干涉,真正实现了信仰自由。

长征时期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重要意义

党在长征中制定和实施的民族宗教政策,不仅对于红军顺利完成战略大转移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我党进一步完善民族宗教政策打下了基础,提供了借鉴。

首先,长征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的正确实施,有效地化解了民族隔阂,使少数民族对党和红军有了全新的认识,得到了他们的帮助和支持,保证了红军顺利完成战略大转移。其次,长征途中党的宗教政策的实施,党的主张和纲领的宣传,使各少数民族受到了一次思想的洗礼,先进的思想和文化促进了少数民族革命意识的觉醒,产生了极大影响,对于激发少数民族先进分子及广大民众投身抗日救亡运动以及民族解放运动具有重要意义。最后,长征途中党对宗教问题的探索和实践,丰富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为后来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制定正确的政策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对新中国成立后的宗教政策的制定乃至拨乱反正、改革开放后宗教政策的完善,都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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