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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信息罪及其刑法保护综述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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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罪及其刑法保护综述

论文关键词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犯罪论文内容摘要本文从学理解释的角度,对个人信息犯罪构成的有关刑法规定进行了解释,以有利于司法实践对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目前,在我国,非法使用个人信息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以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营利的行为十分猖獗,加强包括刑法在内的一切法律手段对个人信息进行包括是非常必要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七条规定重新规定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内容,是我国加强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体现。

因此,研讨理论上如何解释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刑法法益就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反过来说明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益就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

个人信息权利是人格权的一部分。

某种事物之所以值得刑事法律加以保护必然是其承载了重要的利益。

个人信息值得法律加以保护的原因是其承载了重要的人格利益。

人的利益或人权是现代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客体,而人格权又是人权的最为基本的组成部分。

就个人信息与人格权相联系的角度而言,个人信息是人格的外在表现形式,对人格权的侵害往往是通过对个人信息的侵害加以实现的。

人格权的内容包括其一,人格独立;其二,人格自由;其三,人格尊严。

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和控制是人格独立的必然要求。

个人信息不受他人非法干涉、支配和控制为人格自由及其自由发展提供了空间,如果个人信息被随意侵害,人格的自由便无立锥之地。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是出售、非法提供以及非法获取个人信息。

信息控制人只要实施了出售个人信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这里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无需进行解释。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 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 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 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 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 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 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关健词: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政府部门真实含义数据保护电子商务词汇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用词显示网络国内 中图分类号:A849.1 正文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Privacy”,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Data”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加细分,在日常生活中更是这样,因而信息一词经常被滥用。 1.隐私(privacy) 隐私的观念虽然在人类将自己的私密部位用树叶等遮挡起来的时候就产生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变化,隐私的概念在不断发展。在现代,隐私的概念有了较严格的界定。按照法律的解释,隐私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它由个人数据、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所组成,涉及有关个人的数据资料、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其中:(1)个人数据,指有关个人的资料。如肖像、身高、体重、指纹、声音、经历、个人爱好、医疗记录、财务资料、一般人事资料、家庭电话号码等。(2)个人活动,指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通讯、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性生活、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论文摘要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我国加大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步伐,也同样加大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力度。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是用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所完成的,而发达国家用了近二百年的时间,这至少表明了,我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虽然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设,但内在的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建设上还有许多不足。鉴于此,本文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了相关探讨。文章 关键词: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目录 前言 (1)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体法方面 (1) (二)程序法方面 (2) 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3) (一)刑法保护范围狭窄 (3) (二)执法机构管理混乱 (3) (三)定罪标准不明确 (4) (四)刑事程序追诉乏力 (4) (五)刑罚结构稍欠合理 (4)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措施 (5) (一)扩大假冒商标犯罪的范围 (5) (二)建立各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体制 (5) (三)明确定罪标准 (6) (四)完善诉讼程序 (6) (五)调整刑罚体系 (7)

结论 (7) 参考文献 (7)

论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前言 世界早已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技和文化已经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与此相应,法律也通过设置权利义务的模型,为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提供强有力的保护,促进知识产品的大量生产,从而带动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在随着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民法保护、行政保护等组成一个有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最后的、也是最严厉的救济手段,也就显得越发突出和重要,这既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需要,也是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现状 (一)实体法方面 我国不仅在《刑法》中针对知识产权犯罪制定了专门的条款,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文件中也有相关的针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条款有:对商标权的保护,《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规定了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专利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6条规定了假冒专利罪,第398、第432条规定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7条规定了侵犯著作权罪,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1 知识产权立法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规定的条款有:《著作权法》第47条规定了对于侵犯著作权性质严重并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 1肖中华:《论我国驰名商标刑法保护制度的完善》,载《犯罪研究》2011年第3期,第99页.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引言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不为人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我国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个新的产业。公民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国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反映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定决心。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

等单独或结合后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按照民法学者梁彗星的观点,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客观方面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在主观方面特定的个人对其内容具有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愿望。在公民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部分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相对于个人隐私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低于个人隐私,有些公民个人信息或许谈不上隐私,然而一旦泄露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给整个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法伤害。有学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公民并不介意这些个人信息被外界所知悉,即使泄露也不会给公民造成精神上的实质性伤害,并以此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一个理由。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公民的这些个人信息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晓,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公布于众或被不相关的人员获取,同样会给公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甚至会影响整个社会正常秩序。因此,以公民个人信息并非隐秘信息不能作为否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的理由。 二、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现状

《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常识

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本知识 2005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该决定将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以及妇女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数十年妇女运动经验的结晶。其核心在于全面体现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确认和保障妇女所享有的六大权益,即: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和婚姻家庭权益。 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背景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制定后跨越了13个年头,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要求,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十分必要。 (1)、时代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3)、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可操作性不够强,有些规定已经过时。 (4)、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 三、《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原则 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对立法的要求,结合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的实际,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坚持遵循了以下三项原则: 1、以宪法为依据,注重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衔接,维护法律的和谐统一。 2、立足国情,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符合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要求。 3、保持基本框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妇女权益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进步修改完善。 四、《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修改共对32个条文做出了修改。一至九章都有新修改内容,条文总数也由原来的54条增加到61条。修改的重点内容有: 1、总则部分 (1)、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履行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因此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2条第2款)(2)、进一步明确执法主体,强化政府责任。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不够明确,影响该法实施。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强化责任,做出了相应规定。 (3)、规范了妇联的职能和作用。 2、妇女权益领域 (1)、政治权利方面。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程度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国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妇女代表的比例。”(第11条第2款)“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毕业论文选题】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 时间把我们带入了信息时代,而我们的个人信息也被越来越广泛的传播在各种渠道当中,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是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社会的发展而日益凸显的问题。由于社会观念、信息产业、科学技术以及立法规划等方面的原因,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下面学术堂为研究这方面的学生们准备了200个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欢迎各位借鉴。 个人信息保护的毕业论文题目一: 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相关问题研究 2、大数据时代图书馆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

3、欧盟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被遗忘权的研究 4、论政府对个人信息的利用与保护 5、论我国快递服务中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6、宪法视角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7、论行政权对公民私域的介入 8、物联网环境下个人数据信息保护研究 9、快递服务合同中收件人权益保护研究 10、电话营销中的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研究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法完善研究 1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认定研究 13、在线隐私政策对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意愿的影响机制研究 14、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完善问题研究 15、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泄露原因及防护对策研究 16、论消费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17、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研究 18、个人信息权侵权责任研究 2

19、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研究 20、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21、电子数据取证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问题研究 22、互联网背景下的个人信息权利 23、互联网征信法律问题研究 24、网络购物中消费者隐私权法律保护 25、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研究 26、患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研究 27、民法视角下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8、论我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之消费者权益保护 29、个人信息跨境流动的法律问题研究 30、数字内容在线交易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31、互联网征信中金融隐私权的保护 32、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中信用权保护的研究 33、大数据时代我国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研究 34、云计算背景下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 3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摘要: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科技不断地发展,尤其是高新技术在经济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新技术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直接关系着高新技术产业的生存和发展。然而,我国高新技术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还不够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和不足,从而影响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本文结合国内外的高新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对我国的保护现状进行分析,并进一步研究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法律保护在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利于高新技术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键词: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创新、制度、经济

目录 摘要 (1)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及范围 (3) (一)高新技术的含义和特征 (3) (二)高新技术的范围 (4) 二、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4) (一)我国高新技术发展的现状 (4) (二)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 (5) (三)国外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况与启示 (6) 三、我国高新技术中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6)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急需的保护 (7)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7) (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健全 (7) 四、我国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7) (一)法律保护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的保障 (7) (二)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 (8) 五、应采取的对应措施 (9) (一)健全知识产权制度 (9)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 (10) (三)完善立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 结语 (12) 参考文献 (13)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

公民个人信息刑法的保护 引言 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一个不为人所关注的问题,相关立法和理论研究都远远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随着计算机的普及,我国信息化的步伐逐步加快,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日益凸显。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调查发现,社会上出现了大量兜售房主信息、股民信息、车主信息、患者信息的现象,并形成了一 个新的产业。公民个人信息频繁遭受侵犯,给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留下隐患。 国家以先刑后民的方式介入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反映了国家打击此类犯罪、保护人民的坚定决心。 为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能够准确、顺利实施,保证立法目的的实现, 有必要对第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刑法的准确、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民事制度的支持,而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逐步完善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保护制度,以期实现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面保护。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相关概念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未对“公民个人信息”定义,导致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难以认定。笔者认为,所谓“公民个人信息”,是指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 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上登录账号和密码,以及个人私生活等单独或结合后 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二)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 按照民法学者梁彗星的观点,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或个人领域。其基本特征表现为在客观方面隐私的内容从根本上属于特定个 人单方面即可作为的事务、单方面即可操纵的信息或单方面即可控制的领域;在主观方面特定的个人对其内容具有秘而不宣,不希望社会或他人知晓的愿望。在公民个人信息中,有一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但也有一部分信息不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因此,公民个人信息与隐私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相对于个人隐私而言,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相对的公开性,其范围要远远大于隐私,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影响在大多数情况下要低于个人隐私,有些公民个人信息或许谈不上隐

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我国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男女平等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标志之一,但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男性、女性在所有权利、义务上五条件地绝对相等、等同。女性自身生理和心理结构特点,以及她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她们在社会劳动和生活中的特殊性,也使她们的某些权益特别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宪法和法律确认了男女平等原则并对妇女的合法权益予以特殊保护。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集中反映在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上,在《婚姻法》、《继承法》、《母婴保健法》等法律中也有所体现。那么,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处理呢?以上法律并没有告诉我们答案。现实中,我们对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一般视侵害程度而定,较轻程度的通常予以民事赔偿,而对于情节恶劣、侵害程度严重者,则以犯罪论处,这就涉及到刑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保护。 一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所谓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是指专门或主要以妇女为侵害对象、严重危害妇女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行为。关于这类行为,我国刑法并没有专章规定,它们主要分布在第四章、第六章和第七章中。在罪名设置上,根据新刑法的有关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可分为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和危害妇女权益的其它犯罪。 (—)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 以女性为特定犯罪对象的犯罪即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典型的有以下几种: 1.强奸妇女罪 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强奸行为侵犯了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权,这种权利不仅仅是妇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更关系到妇女的人格与名誉。其次,强奸行为造成恶劣的

保护个人隐私 教案高品质版

保护个人隐私教案 [教学目标]: 1、了解个人隐私权的含义及其存在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性,掌握我国法律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有关规定,掌握保护个人隐私的技巧和法律方式,明白为何尊重他人的隐私,侵害他人隐私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通过学习,使中学生明白个人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懂得在现代社会中维护隐私权的重要意义,它不仅保护公民的人格权利,而且是衡量一个国家个人地位和尊严的重要标志;懂得我国在保护公民隐私权方面的法律规定,懂得未成年人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隐私权,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做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 [教学重点]:理解隐私权在现代生活中的意义,未成年人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教学重点]:如何把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如何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去尊重他人的隐私。 [课时安排]:2课时 第一课时:隐私与隐私权 第二课时:保护与尊重隐私权 第一课时:隐私与隐私权 一:教材分析: 第一课时意在帮助学生知道什么是隐私,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引导学生了解隐私权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帮助学生体会理解在中学受教育阶段隐私权和父母、老师、长辈对其教育指导之间矛盾,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到法律特殊保护,懂得依法维护隐私权。 教学重点:了解隐私权的内容具体范围,理解隐私权在现代生活中的意义。 教学难点:如何把握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成年人的教育之间的矛盾。 二:学生分析 针对的问题: ①长久以来,由于封建观念等因素影响,整体社会环境缺乏个人隐私意识,中学生对隐私权的认识相当不够。由于隐私意识淡薄,学生对哪些属于个人隐私并受法律保护不是很清楚;加上未成年学生处于被教育者地位,个别家长和老师为了解学生,经常采用看学生日记、翻学生抽屉等手段,严重侵犯了学生的隐私。 ②学生把一切生活、学习上的事情都看作是隐私,常常拒绝与长辈交流沟通,自我封闭。学生的需要: ①了解保护隐私权与父母对子女成长的知情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沟通与长辈之间的交流会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隐私权,更有利于自己的成长。 ②学生有必要了解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种种表现,尤其在经济发达的今天,增强隐私意识和法律意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三、教学设计思路和教学过程: (一)、名画欣赏[导入]: 在上新课之前先请同学们欣赏漫画 问:他(她)在干什么? 生:在偷看、偷窥。 师:那你们觉得他(她)有可能在偷看什么呢?(发挥你的想象;) 生:(日记,信件、密码、生活活动----) 师:你觉得你生活中的这些东西可以与人分享吗,为什么? 生:-(不可以,这些都是个人秘密。)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_梅绍祖

2005年3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Mar.2005 第2期Academic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 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No.2 法学前沿问题探讨 个人信息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专论(一组)本专题特约主持人:齐爱民教授 主持人语:在信息社会,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作为一个崭新的、全球性的法律问题,日渐受到关注。在我国学界,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收集者的权利,乃至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等基本理论问题尚缺乏一致的认识。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已经于全球普遍开展,我国政府已经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立法日程的今天,阐释个人信息的基本法理和主要问题,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已成为相关法学界士子的紧迫责任。幸得梅绍祖教授和张素华博士的宏文,加之拙文,从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微观应用和宏观架构等角度对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作了深入探讨。应该说,这组专论对于我们认识个人信息的基本法律原理以及围绕个人信息保护产生的主要社会问题是有帮助的,并且对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也是有参考价值的。然庙堂之材,非一树之木,希望更多的学者关注信息社会产生的新问题,并慷以良策,以利国利民。 主持人简历:齐爱民,男,1970年生,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知识产权法。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专家顾问出席联合国贸法会电子商务工作组第40届大会(维也纳)。主持相关专题研究丛书3套,出版相关著作近10部,发表学术论文近30篇。 中图分类号:A84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05)02-0025-15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问题研究 梅绍祖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83) 一、隐私权保护、个人数据保护与 个人信息保护 近年来,由网络和电子商务引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已成为国内外政府部门、学术界、司法界、企业界关注的热门话题。当探讨有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时,人们频繁使用的三个词汇是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实际上,使用的词汇虽然不同,可谈论的是同一个话题;但在谈论同一个问题时,由于用词的不同,又显示了侧重点的差别。毕竟隐私、个人数据和个人信息这三者之间不论在字面和真实含义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一)隐私、个人数据与个人信息 隐私是近几年来频繁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词语。私:指个人的、秘密的、不公开的;隐:是藏匿、不显露、藏在深处的意思;那么,隐私就是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情,或者说,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方面的事宜。在英文中,隐私为 Privacy ,是独处而不受干扰,相对公开而言是秘密,或者说是隐蔽和不受干扰的意思。 在信息论中,数据是一组表示数量行动和目标的非随机的可鉴别的信号,数据的中文解释,是进行各种统计、计算、科学研究或技术设计等所依据的数值。英文中, Data 表示为数据,事实或资料(facts,things certainly known),或者说是计算机处理的数据或符号。 而信息在信息论中,指用符号传送的报道,报道的内容是接收者预先不知道的,通过数据加工处理后得到。从以上定义来看,信息对接收者而言即为知识。英文中信息(infor-mation),是指经过加工后的数据(data of data),它对接收者的行为能产生影响,对接收者的决策具有价值,亦即知识或消息(something told;knowledge;news)。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数据和信息经常因界线模糊而不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提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笔者只能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浅见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思考。一、引言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1)。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力人可采取私力救济办法来保护权利。但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其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也很普遍,也难以遏制。笔者根据我国现有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方法,试通过自己所学的理论和审判实践,对隐私权这一人格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浅见不成熟的思考。二、隐私权的含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内含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2)。根据我国具体情况,结合国外有关的理论科研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住宅电话、身体肌肤形态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可以刺探、公开或传播。(2)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窥视、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者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4)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干预、窥视、调查或公开。(5)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者除外。(6)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他私人文件不受刺探或非法公开,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公开。(8)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9)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公民过去的或现在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强奸等,不得进行搜集或公开。(10)公民的任何其他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可非法搜集、传输、处理利用(3)。上述内容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与私人生活有关,与安宁有关,与形象有关,与姓名有关。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的私的权利,并不包括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实际上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不具有隐私所具有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本质属性;(2)隐私权的客体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3)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毫无限制。应当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依公共利益的要求进行调整。根据隐私权的特征,就目前国内外学者的通说,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不仅享有消极的隐瞒权,还享有积极的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害时可以公力与私力救济,来维护隐私的不可侵犯性。(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有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准许他人利用自己隐私的实质,是对自己享有的隐私利用权所作的转让行为,未经权利人承诺而利用者,为严重侵权行为(4)。[!--empirenews.page--] (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具有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研究 1引言 1.1个人信息 对于个人信息的具体内涵,现今国内尚无一个确切的定义。但是我们一般来讲,可以将个人信息划分为个人一般信息和个人敏感信息。对于个人一般信息的处理可以建立在默许同意的基础上,只要用户没有明确表示反对,便可以收集和使用。而对于个人敏感信息,则需要建立在明示同意的基础上,在收集和利用之前,必须首先获得用户的明确的授权。 1.2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 2电子商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往往得不到保障,第三方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但是同时,第三方平台自身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是万无一失的,其安全性还有待商榷,而一旦消费者在支付平台的个人信息发生泄漏,那么消费者的个人安全包括财产安全在内都会受到威胁。现在的电子商务中所涉及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主要有两大类:由于网络安全缺陷造成的个人数据丢失以及网站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2.1由于网络安全缺陷所造成的个人数据的丢失 由网络安全缺陷所造成的个人数据的丢失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安全上的漏洞,进行网络犯罪活动。再者就是黑客入侵网站,致使个人信息被窃取。2013年3月,由于黑客的入侵,云计算笔记应用evernote向将近5000万用户发出重置密码的通知。这种方式造成的个人信息泄露归根结底还是技术上的问题。早在2000年,国际市场上就出现了一种管理数据隐私的工具身份和访问管理系统,它的核心包括了身份管理、访问控制、身份开通、身份和策略库四个部分。而国内对于身份和访问管理系统的建设则起步较晚,主要是因为国内应用系统的建设相对滞后,总体水平并不高,是以目前并没有相对成熟的应对由于网络安全缺陷所造成的个人信息的丢失。 2.2网站经营者对个人信息的侵犯 在信息处理的四个环节中,收集、加工、转移和删除信息都很容易发生个人信息的泄露。商家对个人信息的侵犯这要表现为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个人信息二次开发利用、个人信息交易三个方面。 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这一非法行为是发生在信息收集环节。通常商家对用户信息的获取使用以下两类方法:一类是通过人机交互模式获取用户的信息。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人们浏览、咨询或是购物时,通常都会要求填写一系列的表单,如:在网站注册时、或者网站购物时都会被要求填写姓名、性别、年龄、邮箱、手机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这些表单中涉及了很多的个人隐私。虽然多数网站对此都会有相应的隐私声明,但是用户无法得知网站收集信息的真实目的,更加不能够对自己的信息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商家为了拓展其业务而进行个人数据收集固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所收集的个人数据的安全并不能完全的得到保障。而另一类个人信息收集的方法是通过对用户访问记录的挖掘,获取用户的需求、兴趣和爱好等。由于现在的浏览器能够让用户限制或禁用cookies,所以商家开始使用其他的方法来跟踪用户的活动,收集个人信息。并且,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移动设备进行网络活动,而大多数的移动设备通常是不允许应用程序利用cookies。所以,商家开始以人性化服务、私人定制为噱头,使得用户主动提供个人信息,以换取更人性化的服务,这样一来,商家在不同的终端都可以跟踪用户的活动,用户再也无法匿名浏览了。 个人信息二次开发利用,通常发生在信息加工环节。个人信息二次开发利用是指商家将自己所收集到的个人数据经过分析整理或数据挖掘后得到的深层次的数据,把它用之于商业或者其它目的。当人们在网页上查询并购买一本研究生考试相关书籍,那么在这之后的很长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浅议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成为促进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有力杠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中重要的一环,是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文章旨在通过探讨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明晰其功能定位并确定合理保护水平,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和司法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刑法保护 一、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价值取向 法律的目的在于“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的结合,从而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伙伴关系”。[1]知识产权刑事立法的完善,不仅仅是一个立法技术层面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当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价值取向层面的一些问题做一考量。[2]知识产权保护理论认为,对知识产权进行刑法保护,不外乎保护私人财产权和维护竞争秩序两种目的,而从各国的立法实践看,对两者的保护总是有所侧重。我国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纳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范畴,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实质上也是对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侵犯,[3]这种立法布局彰显了立法者更加强调从市场经济管理制度的层面认识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问题的本意。 对此,有反对者认为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应立足于权利本位的立场,在倡扬私权的同时,兼顾秩序。理由如下:首先,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决定了刑事保护的个人权利本位。TRIPS协议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以私权的名义强调了知识财产私有法律形式。其次,市场交易的本质要求知识产权刑法以保护私权为本位。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商品交换本质上是不同商品所有者的劳动的交换。在商品交换之前,商品所有者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 [4]所以,商品经济归根结底是一种交换经济,而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互相让渡。[5]只有明确了市场交易的本质及其运行规律,才能合理调整对财产权的保护和对竞争秩序的维护。最后,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公益价值应当还原为私权利益来实现。妨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的不良行为,如果作为刑罚法规的对象,就当以国民的欲求为基础,而不是以国家或社会欲求为基础。只要认为刑罚是为了保护国民的利益而存在,就应当考虑把公共利益还原为个人的利益,否则处罚的范围就有扩大的趋势。国家法益也应当尽可能为个人法益,[6]没有私权保护内核的秩序是无价值的。[7] 笔者认为以上观点有一定可取之处。我国知识产权国家权利本位的价值取向来源于计划经济条件下讲求牺牲个人利益,保护国家、集体利益的国家本位主义价值观,重思想控制轻知识成果产权化、重社会和谐轻私权保护的历史文化传统导致民众权利意识的匮乏。[8]我国对知识产权犯罪历来是严厉打击,但惩罚犯罪与保护产权私有不能简单划等号,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犯罪被害人日益被边缘化、权益被漠视的现状,也是不能回避的现实问题。今后应更加关注被害人的诉求,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保护产权私有,如此,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才能在一个合理的边界内运行。 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定位 目前,我国基本建立起了一套民事、行政、刑事三者层级递进衔接的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其中,民事救济是一种私法救济,以补偿侵权行为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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