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定

确定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计算工作年限的有关政策规

中组发[1982]11号等文件对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做了如下具体规定:

(1)在根据地、解放区我党政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公营企、事业单位的干部,其革命工作时间,除另有规定者外,从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的时间算起。机关的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凡享受供给制待遇提为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当工勤人员或当工人之日算起。

(2)1937年7月6日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党之日算起。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上述人员脱党(团)或被开除党(团)籍后又重新入党(团)的,除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已有结论者外,从其重新入党(团)或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3)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并一

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党的任务,主要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仅有某些革命活动,如为我地下党传递过信件、张贴过标语、参加过反帝反蒋游行示威等,而主要从事社会职业的,不应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4)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副乡(村)长、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民兵指导员、农会主任(主席)、妇救会主任、青救会主任,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建国以前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解放区的乡或相当于乡一级的行政村中,实际上半脱产的乡(村)长、党支部书记、文书、治安委员、财粮委员、武委会主任(民兵队长),以及当地尚未建立政权之前,由农会代行乡(村)政权职责的农会主任(主席),一直担任上述半脱产职务,在建国前或当地解放后三年内直接提拔为脱产干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担任这些半脱产职务之日算起。

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对于解放战争时期的在游击区、解放区、根据地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员,仍按“建国以前脱产,一直坚持革命工作,入党时间早于脱产时间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从入党之日算起”的规定执行。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脱离生产、服从组织调动,随军支前、剿匪或参加我区以上政府组织的筹粮(征粮、借粮)、土改等工作队(绍)帮助工作,在该项工作结束后,随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加上述工作队(组)之日算起。在当地解放前夕,为迎接解放参加我党组织和党组织领导的护厂、护矿、护路、护校以及其他群众性组织的成员,应肯定其对革命做了有益工作的这段历史,但不能计算为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5)根据地、解放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贯服从人民政府调动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在我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和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大学、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非我在

职工作人员,在当地解放后开办的革命大学和被我接收、恢复开学的高等学校,以及抗日中学、联合中学、师范、职业学校等各类中等学校和干部学校附设的中学部、预备班学习后分配工作的,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在职工作人员,由组织选送到各类学校学习,毕业后即重新工作的,其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

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参加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建国前开学的干部学校(干部训练班、大学、公学)的学员,学习结业后,没有立即分配工作,而是转入专业学习或进入正规学校学习的,或者结业后自谋职业的,以及自行脱离中断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均不能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7)起义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起义后即参加革命工作的,从起义之日算起;曾资遣回家的,从以后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8)留用人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人民政权下当干部之日算起。

(9)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0)因负伤、患病或队伍转移、组织被破坏等原因脱离革命队伍,离队期间积极寻找组织,主动为党工作,当地解放就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离队期间未积极寻找组织,也未有损害革命的言行,三年内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也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自动离职,或因思想落后脱离革命队伍,以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般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情节严重的逃亡者,如携械、携款、畏罪潜逃,后又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一律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1)被捕、被俘人员,在被捕、被俘期间没有错误,或虽有错误,但情节较轻,获释后,即积极寻找组织,自觉进行革命工作的,原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变。自首情节严重,或有叛变行为,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但过去组织上对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已有结论者,一般可不再变动。

(12)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的,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的,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

(13)对于某些地区性的问题和其他特殊问题,有关省、

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中央有关部委,可根据本规定精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组织部批准执行。

对确定山西“牺盟会”人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决死队”的军龄计算有何规定?

“牺盟会”、“决死队”和其他新军部队,都是由我党发动组建,并始终是我党领导指挥的革命组织、革命武装。所有“决死队”(包括其所属的工卫旅、政卫队、暂编一师等部队)成员的这段历史,都应从他们参加决死队之日起计算军龄。

参加“牺盟会”的,只下列人员算参加革命时间:(1)

由我党组织或我党领导下的各革命组织动员派往牺盟会工

作的,从派往工作之日算起;在牺盟会新发展的皆吊,从入党之日算起;

(2)牺盟会的各级领导人员(指特派员、协助员以及牺盟会县分会、区分会负责人以上人员),在牺盟会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在我党领导下坚持革命工作的,从参加牺盟会之日算起。参加了山西军政训练班、民众训练团和国民兵军官教导团抗日救亡活动的,从参加这些组织之日算起。

对确定党的秘密外围组织、进步团体及三联书店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1)土地革命时期的中国左翼文化团体(包括左联、计联、记联、音联、剧联、美联、教联、语联八个团体) 中国互济

会、反帝大同盟;抗战前夕及抗战初期的中华民族解放先锋队(民先);抗战后期及解放战争时期的民主青年协会(民协)、中国民主青年同盟(民青)、新民主主义青年社(新青社)、民主青年联盟(民联),是我党建立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一盲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2)救亡演剧队、抗敌演剧队、抗敌宣传队、新中国剧社、上海劳动妇女战地服务团,是抗战时期我党在国民党统清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该团体党组织负责人的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这些进步团体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的有关条款确定。

(3)生活书店、读书出版社、新知书店及其联合后的三联书店,在建国前实际上起到了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出版发行机关的作用。凡是三家书店的正式工作人员,拥护党的主张,服从组织安排(需经当时分店以上负责人证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1937年8月以前进店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8月三家书店受党直接领导时算起;1937年8月以后进店的,从进店之日算起。间断革命工作的,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条款确定。

对确定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延安中学

等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华北人民革命大学、华东人民革命大学、西北人民革命大学、江西“八一”革命大学、湖北人民革命大学,它们和华北大学、中原大学,以及各军政大学一样,都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革命大学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入校(开学)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了延安中学、晋察冀边区联合中学、太岳中学、冀南六专署简易师范等几百所中等学校。这些学校虽然也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学习文化为主,不同于“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所以其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之日算起。

建国前我党开办的各类学校,哪些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校之日算起,原属地(市)、县级单位开办的,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按中组发[1982]1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精神(参见本书第154问(6)条)审定;原属省和省以上单位开办的,由中央组织部审定。

对确定归侨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日寸间有何规定?

(1)由我党派遣出国和因组织破坏或因受到敌人通缉、追捕而被迫出国的党员、共青团员以及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党团员从入党入团之日算起;在国内已参加革命工作的非党(团)员,其出国前、后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连续计算。在国内未正式参加单命工作,由我党派遣出国,出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

务之日算起。

(2)在国外参加中国共产党在华侨中的党组织(简称侨党),回国后承认其党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侨党之日算起。

(3)在国外接受我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经中共党员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以从接受党的任务之日算起。

(4)建国前在国外参加过其他国家共产党的归侨干部,其参加工作时间,需经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的组织、干部部门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5)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马来西亚“人民抗日军”和菲律宾“华侨抗日游击支队”,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归侨干部,经有关当事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武装部队之日算起。

(6)上述人员如有中途脱离组织,中断革命工作等情况,其参

加革命工作时间参照中组发[1982]11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7)归侨中有影响的知名人士,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实事求是地充分肯定他们的革命历史和他们对祖国的贡献。他们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需经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报中央组织部审批。

对确定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部分组织、团体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1)1934年根据我党提出的《抗日救国六大纲领》在上海建立的“中国民族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卫会”),1935年《八一宣言》以后在上海、南京、西安等大城市建立的妇女界、职业界、文化界“救国会”和上海“国难教育社”,1936年成立的重庆“救国会”和上海、广州、南京、武汉“学生救国联合会”(即秘密学联),抗战前夕及初期在上海、北平建立的“东北救亡总会”和武汉、长沙等地“青年救国团”,是我党在国民党统治区直接领导的抗日救亡群众团体。凡参加这些团体、编入组织系统、过组织生活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2)抗日战争爆发后,在白区以公开合法形式进行行抗日工作的,例如“第八集团军战地服务队”,“汉口基督教女青年会战时服务团”,“保卫中国同盟”(解放战争时期名为“中国福利基金会”),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进步团体。凡参

加这些团体的正式成员,在团体活动期间和停止活动以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加入上述团体之日算起。

(3)抗日战争时期的桂林“文化供应站”、湖南“观察日报”,抗日战争至解放战争期间的“国际新闻社”、上海“时代出版社”、香港“华商报”,解放战争时期的上海“联合日报”、“联合晚报”,是我党在白区直接领导的新闻、出版机构。凡建国前参加这些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上述机构之日算起。

(4)湖北、云南、贵州“新民主主义青年联盟”(简称“新联”),湖北、广西“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简称“新青团”),云南“民主工人同盟”(简称“工盟”),广西“爱国民主青年会”,遵义“曙光社”,北京“职业青年联盟”,香港“新民主主义青年同志会”,是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白区建立的由进步青年组成的秘密外围组织。凡当地解放前参加这些组织的正式成员,解放后即分配干部工作(或从其参加这些组织的学校毕业即分配干部工作),并直接转为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团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加入这些秘密外围组织之日算起。

(5)上述各类组织、团体的成员,在组织、团体活动期间或停止活动以后,间断了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加入这些组织、团体之日算起。

对确定原杨虎城部三十八军指战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1)原三十八军指战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凡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2)“七?七”事变爆发后,凡随部队参加了对日作战并经过山西碛口“新作风整训运动”,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1937年7月15日算起;“新作风整训运动”后参加部队的,入伍后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从其参加部队之日算起。

(3)凡在1936年12月直接接受我党交给的任务,叁加我党领导的军事斗争、政治斗争,并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6年12月算起。

(4)在晋东南八路军“军政训练班”受训毕业,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38年2月算起。

(5)参加由原三十八军地下工委主办的教导队(第一期至第五期)和第四集团军学生队(第一、二期)的学员,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之日算起。

(6)受我党组织派遣到各地建立地下据点,并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接受派遣任务之日算起。

(7)抗日战争时期的原杨虎城部九十六军指战员,凡一直拥护我党的主张,坚持抗日,未间断革命工作的,经原地下党领导人证明,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对确定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享受

离休待遇有何规定?

(1)建国前民主党派成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符合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的,按11号文件办理。

(2)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各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1949年9月21日算起,并?可享受离休待遇。这一条中的“坚持革命工作”是指坚持民主党派工作或我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营企事业等单位工作。这一条的适用范围是①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八个民主党派,至今仍是其成员的;②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建国后因各种错案或受冲击而失去组织关系,以后又恢复组织关系的;⑧建国前在国外参加民主党派,回国后承认其党籍,在国外及回国后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至于1949年9月21日前参加民主党派,以后自行脱离组织关系或未子重新登记的,不能按这一条规定办理。

(3)虽与中共党组织没有直接联系,但确为革命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民主党派成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由中央统战部审定。这里讲的“做出较大贡献的”是指:

建国前参加民主党派的成员在协助我党开展对敌斗争、提供情报、营救和掩护革命干部、资助革命事业等方面有显著成效且影响较大者。

对确定建国前三十九所干部学校学员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有何规定?

(1)凡建国前入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创办的北京“外国语学校”学习的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凡建国前正式入“新中国妇女职业学校”第?期和全国妇联第一期保育干部训练班学习的学员,毕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3)凡参加“西南服务团”的成员,服从组织调动,一直担任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参加“西南服务团”之日算起。

(4)苏南公学、苏南新闻专科学校、苏北建设学校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入上述学校学习的原非我在职工作

人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对入学后因政治审查清理出校的,自行脱离的,或结业后不服从分配而自谋职业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校日算起。

(5)华北职工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晋察冀边区行政于部学校、公教人员政治学校、华北职工学校)属:厂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在该学校学习的学员,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6)“华东新闻学院”在建国前举办的“讲习班”、“专修科”的学员,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一部分随军南下的原济南新闻干校学员,要从入济南新闻干校之日算起。

(7)华东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含建国前入校、建国后分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在该校学习后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其在正规大学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华东白求恩医学院,属于部队办的军事院校。凡1949年4月以前入该校学习,入学即取得军籍的该校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

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8)1946年初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大学,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1950年4月1日该校改为正规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后,继续留校学习的学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入东北大学之日算起。原东北大学短训班学习结业转入正规大学学习的同志,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正规院校毕业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9)建国前由华北人民政府创建的中国政法大学,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凡建国前入该校经短期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之日算起。其中由“朝阳学习队”转入政法大学学习的,可从入“朝阳学习队”时算起。1950年2月转入人民大学学习的该校学员,1950年9月底以前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也可以从入政法大学之日算起:1950年10月以后陆续毕业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毕业后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10)1946年10月经东北局批准创办的东北行政学院(含东北科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该校在1949年8

月改为正规大学之前招收的四期学员,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1)1938年夏我冀中军区和北方分局创办的“冀中抗战学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该校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2)1945年9月冀东行署创办的“冀东建国学院”,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开学之日算起。

(13)河南省委1949年9月初办的“开封师范农村工作队”,属于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干部训练班。建国前入该队学习的学员,学习后直接分配干部工作的,或参加土改工作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正式入该队学习时算起。

(14)1949年7月9日至8月8日中央组织部举办的“平津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即华北各大学毕业生暑期学习团)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凡在该学习结业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入学习团时算起;结业后自谋职业或另考学

校的,从其以后实际参加工作之日算起。

(15)1949年上海解放初,参加上海“南下服务团”的干部,凡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可从其参加“南下服务团”之日起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16)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浙江干部学校第一期、浙江财经干部学校、杭州青年干部学校、杭州新闻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7)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苏中公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8)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入华中公学、华中大学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19)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华北人民政府公营企业部工作人员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厂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0)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哈尔滨外国语学校(包括其前身延安抗日军政大学俄语大队、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附设外国语学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力口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1)原北京人民政府行政干部学校是我党为培训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

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一、二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2)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江淮公学及江淮公学埠子集分校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由埠子集分校转入雪枫中学学习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以后正式分配工作之日算起。

(23)中共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1949年6月在开封创办的河南大学,1950年3月以前是我党为吸收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I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在该校转为正规大学后,未入正规院系学习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4)原中国医科大学和中国医科大学药学院(包括其前

身东北药科专科学校、东北药学院),曾属于军队建制。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上述学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8年秋在哈尔滨创办、1949年2月迁入沈阳市的原中国人民解放军东北军区军工部工业专门学校(简称“军工专”),1950年8月以前属于部队建制的军工技术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并取得军籍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校(即入伍)之日算起。

1949年2月东北行政委员会商业部在沈阳创办的东北商

业专门学校,在1950年4月迁往长春之前,属于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学习,1950年4月以前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东北青年干部学校(包括其前身哈尔滨青年干部学校)是东北局青委于1947年6月为吸收和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1至5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干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鲁迅文艺学院(其前身是延安鲁艺)从1948年11月迁入沈阳至1949年10月底,仍属于为我党培养文艺干部的、短期训练班性质的干部学校。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校第七期、第八期学习,学习后即分配于部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学之日算起。

(25)1949年3月17日至1949年10月4日中共北平市委开办的三期干部训练班,是我党为培养干部而创办的、以学习政治理论政策为主的短期训练班。原非我在职工作-人员,建国前入该训练班学习,学习后即分配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入该训练班之日算起。

(26)华中军政大学湖南分校于建国后正式开学,在该校学习的学员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不能从建国前算起。

公司上下班时间制度_上下班制度

公司上下班时间制度_上下班制度 【保证书】 上下班制度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上下班制度,供大家参考! 目的:进一步规范公司管理,严肃上下班纪律:适用:本公司所有在职人员: 第一条:本公司所有员工、管理人员上下班,悉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公司所有员工、管理人员都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上下班。 第三条:迟到、早退、旷职(工)按下列办法处理: (1)迟到

上班迟到5-15分钟,予以5元/次的处罚;15分钟至30分钟内的,予以10元/次处罚;超过30分钟后的,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2)早退的一律予以扣发当日薪资的处罚: (3)旷职(工)的予以扣发三日薪资的处罚;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3天的,均以自动离职论处。 第四条:上下班打卡及外出公差、私事,均应严守秩序,规定如下: (1)上下班同时打卡超过三人时,必须排队依次进行,如有争抢、插队等扰乱秩序的行为,经监督人员指出后,仍不改正的,视情形予以20-50元/次的处罚。 (2)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不得打了上班卡后私自外出或办理私事,如有违者,按早退论处。 (3)下班者应先打卡后外出,如有违者,即按早退论处。上下班制度

(4)下班时间到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提前下班等候打卡,如有违者,即按早退论处,所属主管人员负连带的责任。 (5)上下班打卡均由本人亲自操作,严禁代人或托人打卡,如有违者,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6)没有上班、加班而打虚假卡的,按旷职(工)一日论处。 (7)遇停电或卡机故障,未能正常打卡时,应在两天内交由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交人事部,过时不予受理,如违规签卡,责任双方均按旷职(工)半日论处。 (8)漏打补签每月不得超过三次,每超过一次按上班迟到15分钟内论处;漏打未签的,每次按上班迟到30分钟内论处。如因公事外出末打卡的需填写补卡申请条。 (9)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或提前下班的,须持有效请假单或外出放行条,保安方可放行。如有违者,按早退或旷职(工)论处。 (10)个人请事(病)假需提前申请,由部门主管和人事部审

案例说法: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案例说法:工作时间如何计算? chinahrd2013-01-14 11:110 判断加班有三个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工作时间以外;从事工作或工作相关的活动。劳动者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加班。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认定为加班。《劳动法》的规定也支持了这点。 本期案例 案例1:A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合计每周工作44小时。不少员工提出意见,认为每周工作时间应该是40小时而不是44小时。但公司却认为,《劳动法》规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案例2:B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每日6小时,周六到周日,每日5小时,合计每周工作40个小时。不少员工提出意见,认为周日的5小时应为加班时间。但公司却认为,员工的每周工作时间正好40个小时,没有违反国家的规定。 案例3:C公司因临时接到一宗大单,为了按期交货,公司单方决定,赶工期内,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12小时,公司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部分员工坚持了半个月后,提出意见,认为工作量已经超负荷,希望减少加班,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按期交货问题。但公司却认为,加班费已经按法定标准支付了,加上赶货的需要,不同意员工的意见。 本期问题:

1、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还是40个小时? 2、是不是每周工作40个小时就不算加班,加班时间应如何认定? 3、支付加班费就可以安排加班吗? 专家点评 前言:本期的本周说法是中人网资迅频道与中人网论坛的第四次合作,本期点评由论坛劳动与法版区的三位版主采用圆桌讨论的方式进行。参与点评的版主既有特邀点评嘉宾,也是某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有企业HR管理人员及员工关系主管,他们在论坛拥有很高的人气,得到广大网友的热捧。 一、劳动者每周工作44小时还是40小时? 蹲蹲(李中秋,系上海市知名HR主管):《劳动法》第36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立法法》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于新的规定。” 《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于199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应当适用新规定和特别规定。因此,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TOHEY(吕军,系苏州市知名HR主管):蹲蹲说得很好,我补充一些:《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是在每周40小时、还是在每周44小时基础上计算?答:1997年5月1日以前,

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区别

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区别 (四)引导稳定居民医保待遇预期。要稳定居民医保住院保障水平,将住院费用政策范 围内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结合分级诊疗的施行,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合理确 定门诊保障水平。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 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作制度, 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主要是指: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 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另外,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 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 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例如:企业中从事高级管理、 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 的职工,出租车驾驶员等,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鉴于每个企业的情况不同,企业可依据 上述原则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对于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 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 作时间的规定》的有关条款,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 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 一一镇村面貌彻底改观。五年来,我们坚持承接城区和矿区转移谋发展的指导思想,按 照县委、县政府要求和部署,突出特色,在霍马路沿线和五塔寺社区建立2平方公里工业集 中区和农民返乡创业园区,入驻千万元以上企业8家,其中5000万元以上企业4家,亿元企 业1家。依托快速通道规划建设,高品位、高起点规划5平方公里10万人口的石店新镇, 使之与现代农业发展相互促进。五年来共投入2200余万元,对集镇进行了规范化建设与改造,同时对霍马路沿线和五塔寺街道可视范围内进行环境整治及穿衣戴帽,镇容村貌得到根 本性改变,得到县领导的肯定与表扬,集镇的品味和档次得到进一步提升,为打造“城建美镇”战略夯实了基础。 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 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 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有效管理时间的方法.doc

陶渊明有诗: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当勉励,岁月不待人。时间,怎么珍惜都不过分,推荐有效管理时间的十八种方法。 浪费时间的十大原因:《如何管理时间》 1、缺乏明确的目标; 2、办事拖延; 3、缺乏优先顺序抓不住重点; 4、注重过程不重结果; 5、做事有头无尾; 6、缺乏条理与整洁; 7、不懂得授权; 8、不会拒绝别人的请求; 9、盲目行动;10、简单事情复杂化。 结合以上浪费时间的原因,提出了十八种时间管理的方法: 1、策略第一。 “攻心为上、攻城为下”,时间管理策略总是第一位的。 2、分清轻重缓急,抓住重点。 若干项工作,总有重点工作和非重点工作,我们就要在重点工作上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如果反之我们就会总是感觉时间不够用而工作却没有成效。如信息管理中心目前的工作重心就是信息化建设。 3、马上行动,杜绝拖延。 现在该做的事如果一拖再拖,则到完成工作的最后时限必定会手忙脚乱,要么胡乱应付要么就是牺牲自己的休息时间来加班。

4、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行动计划。 没有明确的目标,做事就会走很多弯路。确定了目标还要有行动计划,不管是心中的行动想法或是书面的行动计划总需要一个,要不这个目标的实现就是一句空话。 5、每个人的时间都是有价值的。 因为每个人的生命都是由时间组成的,生命是有价值的、故时间也是有价值的,所以才有鲁迅所说有的“浪费时间等于谋财害命”名句。 6、今日事,今日毕。 有了良好的完成工作习惯,时间自然是充分利用,就不存在浪费了。 7、第一次做好,追求零缺点工作。 工作如果不第一次做好,总是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到最后又要返工从头做起而且不知道这次能不能符合要求,时间不是就在一遍遍的重复中浪费掉了吗。 8、在要求工作时,必须要求时限。 这样就既不浪费别人的时间,也不浪费自己的时间。 9、善于授权。 善于授权,是有领导艺术的人专利,不懂得授权的人会事必躬亲,必然是忙得不可开交。 10、要有条理与整洁的方法。 文件和物品存放有条理,就不会在找东西上浪费时间。 11、养成快速的节奏感。 这样时间的利用率就自然提高,甚至带动别人提高效率。 12、结果导向,掌控过程。 完成任何工作,都有一个结果。我们要做的就是以这个结果为导向,在工作过程中不断调整方向,最终完成这项工作。

工龄计算方式

1.[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为本企业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以外,其前后工龄应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6.因工负伤或者职业病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计算为连续工龄; 7.转入企业工作前的专门从事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和革命军人的军龄,均作连续工龄计算;[1] 8.学徒在本企业学习期间,应作本企业工龄计算,临时工、试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时,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最后一次进入该企业工作之日算起。 9.原分配在国营农场,垦殖场当职工的知识青年及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城镇知识青年,在他们按政策离开农村、垦殖场或农村回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场、垦殖场或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0.归国华侨职工,从进入本企业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归侨职工在国外从事革命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回国内或受迫害回国的,如有可靠证明,报经中侨委审核属实者,其在国外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不计情况编辑 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 凡判刑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计算公式编辑 工龄计算公式 计算工龄的步骤已完成,公式如下:

法定正常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正常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最新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定工作时间是指每月工作21.75天,每天工作8小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具体参考法律:《劳动法》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条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上班时间》 1、行政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时间:两班倒白班上午8:30-下午18:00 晚班18:00-8:30(视情况而定,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3、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事情(如玩手机、开小差) 4、团结一致:公司内部一定要团结为公司的目标和所需努力工作。 5、责任:做事情要有责任心,不应相互指责和推卸责任,要做到人 人有责任心,做到做事情负责任,为公司的目标做好责任工作。三.《行为准则》

1、员工正常上下班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做影响公司形象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期间保持乐观 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2、请假时需事先说明情况。 3、要随时保持公司清洁保持好工作环境清洁,不可乱丢东西爱护公司物品重 要单据不可乱放,工具定时检查,用完放好以备下次再用时好找。4、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着想,对客户所提 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 5、各司其职做好份内事情,做好每天的工作,做好每次的工作质量。 四《处罚》 1、未在正常规定上班的按迟到计算,未正常时间下班的按早退计算,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不管任何原因扣掉当月工资的10元/次。 2、正常上下班时间内未经请假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一倍扣除(2天二倍,如此下推) 五《总结》

工龄及其计算方法

工龄及其计算方法: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反映了它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工龄可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一般工龄是指职工从事生产、工作的总的工作时间。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 本企业工龄(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一般工龄包括连续工龄,能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同时就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一般工龄不一定就是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在含义上有一些差别,即连续工龄不仅包括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而且包括前后两个工作单位可以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机关、事业单位为有别于企业用"工作年限",实际上连续工龄和工作年限的含义和作用是相同的。 计算工龄的方法: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

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 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计算连续工龄的原则规定: 职工发生以下情况,其前后工龄连续计算: 1.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动工作、安排下岗者,调动、下岗(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2.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以及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3.因企业停工歇业或者破产,职工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到其他企业工作者,调派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4.企业经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原有职工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者合并前后的工龄应连续计算; 5.职工在疾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

公司员工加班管理制度(试行)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试行) 一、总则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非提成人员及非提成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 作者,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 因处理工作时间内未完成的本职工作或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计加班。 2.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的时限,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 3.加班时间以0.5小时为单位计算,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 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4.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命令。 5.加班部门如需其它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 合工作。 三、加班申请及记录 1. 工作日加班: 需在实际加班当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2. 双休日加班: 员工需在星期五下午下班前如实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3. 节假日加班: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班前填写《加班申请单》, 经所在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计加班。 4. 公司统一安排加班者: 不需另外填写《加班申请单》,由行政部统一汇总。

为了更好地培养员工做计划的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提前递交加班申请的员工,原则上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5. 紧急任务: 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员工需在加班后实际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相关部门主管或分管领导要在加班申请单上加以说明。 6. 领导出差或公出: 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审批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通过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征得领导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把未审批的《加班申请单》待领导回来时补签。 7. 加班打卡: 无论是工作日、双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加班时间。 四、以下几种情况不算加班: 1、因业务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阅读技术材料或参加培训; 3、正常工作时间以内参加培训导致8小时以外工作的; 4、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5、员工出差期间不应申报加班; 6、其他情况。 五、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补偿的依据。 六、加班补偿 1.员工平时零星加班以及周末加班或公司项目的紧迫需要而统一强制性加班,原则上都 采取调休的方式进行补休。 2.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五一/国庆/元旦/清明/端午/中秋/春节)加班,采取发放加 班工资的方式进行补偿。 3.员工因为自身工作安排需要延迟下班,或工作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而延迟下班,延 长的时间不计加班。 4.由于公司的原因加班后在一年内不能安排员工调休的,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发放 加班补贴。 5.周末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当月加班补休或补偿公司根据工作紧张程

2020计算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2020计算法定工作时间标准 (2020年度) 2020年全年366天-全年标准双休日104天-特殊休息日7天-全年国定假日11天=全年制度工作日244天。具体为: 1月17天、2月15天、3月22天、4月21天、5月20天、6月21天、7月23天、8月21天、9月22天、10月18天、11月21天、12月23天。 ①实行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为当月制度工作日×8小时。如2020年1月份工作日17天,即17天×8小时=136小时;2月份工作日15天,即15天×8小时=120小时;3月份工作日22天,即22天×8小时=176小时;以此类推。 ②实行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按如下原则确定:计算周期为2020年1月至3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54天×8小时=432小时;计算周期为2020年2月至4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58天×8小时=464小时;计算周期为2020年3月至5月的,标准工作时间为63天×8小时=504小时;以此类推。

③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的,标准工时为实行之月起12个月制度工作日之和×8小时。如2020年全年工作日244天,即244天×8小时=1952小时。 (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所特别,2020年1月30日,这天原本和2月1日调换,2月1日原本 ___定为工作日,先休后补工,现在由于疫情 ___定为2月1日休息日,所以,1月30日这天是休息日有薪假日。那么,2月1日这天原本是双休日,所以无薪。也就是给了1月30日工资就不给2月1日工资,给了2月1日工资就不给30日工资。所以2020年1月法定工作时间为17天,2月为15天。 ◆具体如下:2020年1月法定工作时间为17天乘以8小时等于136个小时。(31天-14天) 扣除日期为:8个双休日、4个国定假、30日调休改为有薪、31日有薪。 ◆具体如下:2020年2月法定工作时间为15天乘以8小时等于120个小时。(29天-14天) 扣除日期:9个双休、5个视为有薪休息日)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

制度计薪日和制度工作日-名词解释 劳动保障部于2008年1月10日公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提出了“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两个概念。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制度计薪日-解释 制度计薪日是指计算薪酬的有效天数。 制度计薪日是用于日工资的计算的月计薪天数,在工资发放的时候与许多考勤项目相关,如扣除事假、病假工资,加班费计算,工作不足一个月时的工资计算等等,都与“制度计薪日”及日工资数相关。 年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的计算方法为: 年计薪天数:365天-104天=261天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点击放大] 制度工作日-解释 制度工作日是指应该出勤的工作天数。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一些机构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他们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制度工作日规定的工作小时数即为加班。因此,制度工作日这一概念是判断加班的一个重要依据。 制度工作日的计算扣除了国家的法定节假日,具体计算方法为:

上下班时间管理规定

公司上下班时间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上班时间》 1.上班时间:上午8:00—12:00 下午13:00—18:00(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3.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工作无关事情(如玩手机开小差)。 4.团结一致:公司内部一定要团结,为公司的目标和所需努力工作。 5.责任:做事情要有责任心,不应相互指责和推卸责任,要做到人人有责任心,做到做事情负责任,为公司的目标做好责任工作。 三.《行为准则》 1.员工正常上下班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做影响公司形象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期间保持乐观,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2.请假时需事先说明情况,提前提交请假申请书,由负责人签字同意生效。 3.要随时保持公司清洁,保持好工作环境清洁,不可乱丢东西,爱护公司物品,重要单据不可乱放,工具定时检查,用完放好以备下次再用时好找。 4.对待客户应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为客户着想,对客户所提的问题耐心解释。 5.各司其职做好份内事情,做好每天的工作,做好每次的工作质量。 四.《处罚》 1.未在正常规定上班的按迟到计算,未正常时间下班的按早退计算,凡迟到或早退超过5分钟的不管任何原因扣掉当月工资的20元/次。 (考勤机或者打卡机数据为唯一依据) 2.正常上下班时间内未请假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一倍扣除(2天二倍,如此下推)。 五.《总结》 1.为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请大家互相监督。 2.为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请大家相互要团结。 3.为了公司的形象和利益请大家努力工作。 4.为了公司的未来和前景———加油!!!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规定 为保证和促进公司正常有序的施工生产和经营活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XX公司(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中铁五人资[2008]83 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XX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工作时间、班制 (一)标准工作日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每天8小时,每周不超过40 小时为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平均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为标准,出勤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时间以全年平均不超过2000小时,每季平均不超过500小时,每月平均不超过166.7 小时为标准。 (四)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昼夜连续生产(工作)的,实行轮班( 间歇)工作制。对实行轮班(间歇)工作制的员工,应根据岗位工作量大小、实际工作时间,分别确定不同班制。规定如下: 1、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7.9小时以上,可实行三班半制; 2、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5.0-17.9小时,可实行三班制; 3、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2.5-15.0小时,可实行二班半制;

4、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0.0-12.5小时,可实行二班制; 5、每昼夜实际工作时间在10.0小时以下,可实行一班半制; (五)工作时间包括个人宽放时间(劳动者自然需要的时间);作业宽放时间(工作日准备与结束时间);技术宽放时间(组织造成的中断时间);作业(工作)时间。 (六)员工依法参加国家、社会、企业等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正常劳动(工作),计算为工作时间。 (七)为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各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实行各类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1、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党委书记、正副纪委书记、正副工会主席、正副三总师、正副团委书记。 2、公司本部、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公司本部、所属单位机关的勤杂服务人员及专职司机。 3、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保卫部门人员。 4、因工作需要在驻地外设立的办事机构 ( 项目经理部、窗口单位)中的全体人员。 5、企业中有明确任务指标的业务人员。 6、其他因工作需要须机动作业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人员。 (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和员工范围 从事建施工生产的现场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辅助生产人员。

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

---------------------------------------------------------------范文最新推荐------------------------------------------------------ 综合计算时间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习总结|与时俱进的物业管理 在美佳物业伟柏花园管理处的实习报告 今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开始,我在美佳物业伟柏花园进行了物业管理实习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依次对设施管理、事务管理、保安管理进 1 / 14

行了实习。在实习中,我在管理处指导老师的热心指导下,积极参与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注意把书本上学到的物业管理理论知识对照实际工作,用理论知识加深对实际工作的认识,用实践验证所学的物业管理理论,探求物业管理工作的本质与规律。简短的实习生活,既紧张,又新奇,收获也很多。通过实习,使我对物业管理工作有了深层次的感性与理性的认识。回顾实习生活,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实习中,我采用了看、问等方式,对伟柏花园管理处的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分析了管理处开展物业管理有关工作的特点、方式、运作规律。同时,对管理处的设施管理、事务管理、保安管理有了初步了解。竞聘写作网 一、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创学习型、创新型企业。 严把员工招聘关。美佳物业在招聘管理人员须毕业于物业管理专业;招聘维修人员须具备相关技术条件的多面手,并持有《上岗证》;招聘安保人员须属退伍军人,对其身高、体能、知识、品格、心理素质等都进行严格考核挑选。 做好员工的入职、在职培训工作。美佳物业对新招聘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相关培训工作,使员工对小区的基本情况、应开展的工作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随着市场竞争激烈,知识、技能的不断更新,对在职员工提供各类专业性的培训机会。美佳物业提倡工作就是学习,工作就是创新,每位员工都争做学习型、创新型员工,员工中形成了一种积极向上的比帮赶超的竞争氛围。从而,使员工个人素质得以提高,管理处的管理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益得以提高,树立了良好的企业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工作时间规章制度 【篇一: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德信诚培训网 工作时间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使本公司的工时和加班时间的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工人利益. 2. 范围: 本公司所有员工皆适用之 3. 职责: 3.1人事科负责此文件的具体实施. 3.2公司管理者代表负责监督此程序的执行. 3.3员工代表负责将有关此程序的执行情况与公司管理者代表沟通. 4. 作业内容: 4.1公司遵守适用法律的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星期一至星期五为正常上班时间,星 期六、星期天为法定休息时间,每日正常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4.2员工上下班及作息时间,依据员工手册的要求进行实施,并保证员工就餐时间不少于30分钟. 4.3自愿加班管理: 1) 各部门需根据生产计划预估出所需的加班数,对于需要加班的人员应提前1天知 会,对每个意愿和不愿意加班的员工进行统计,并记录于《加班申请单》,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批准员工加班,以保证所有的加班均是自愿性质. 2)员工如临时有事而不能按时加班的,则应提前4小时知会直属上级. 3)如果有必要在星期日加班,应提前安排其调休,以确保员工工作7日有一天休息. 4.4加班时间的薪资按照加班工资的支付规定执行,具体为:平时加班按照150%支付, 休息日加班按照200%支付,国家假日按照300%支付.

4.5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2小时,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小时,每月 加班时间不超过60小时. 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好好学习社区 【篇二:上下班管理制度】 上下班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强化全体职工的纪律观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是加强公司员工工作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搞好公司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全体员工要提 高认识,自觉地、认真地执行规章制度。 第三条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由各部门领导人登记,然后交由总经理总汇。 第四条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人员的考勤工作负有监督的义务。 第五条工作时间 1、本公司全体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一律以八小时为标准。 2、上下班时间: ①夏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30分,下班时间为18点30分。 ②冬季上午上班时间为8点,下班时间为12点;下午上班时间为 14点,下班时间为18点。 第六条迟到、早退 1、上班20分钟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20分钟以前离开,视 为早退。 2、迟到早退情节严重屡教不改者,将给予通报批评。 3、遇到恶劣天气、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属实的,经公司总经理批 准可不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七条请事假 1、部门以下人员请假一天的由部门领导批准,请假两天的由公司总经理助理批准,三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所有请假人员都须 在考勤上登记注明。 2、员工因公外出不能按时到班的,应及时跟公司总经理或助理说明原因,并由公司总经理助理签字确认。 第八条病假

工作日的计算方式

工作日的计算方式 【案情介绍】王某系某建筑公司工程队工人,每月工资为1 200元。今年2月,该建筑公司决定工程队开始实行日工资制。到月末发工资时,让李某感到惊讶的是,他只领到了8368元,比过去少了3632元。李某对自己的工资莫名其妙地少了这么多感到不解,于是他找到公司经理询问为何会少了这么多。公司经理说:“你每月的工资是1 200元,除以每月日历天数30天得出日工资40元。因为每月除去公休日后的平均实际工作天数为2092天,按日工资制计算,即40元乘以2092天,确实应得8368元,公司并未胡乱减少你的工资数目。”李某还是不解,为什么除的时候用30天,到乘的时候又改用2092天了?经理说:“原来的月工资是以每月30天为基础的,现在日工资制应该是以2092天为基础,这是法定的,公司不能乱改法定数字。”李某认为,虽然每月日历天数为30天,但原来和现在他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均不到30天,因此不应拿30天作为除数计算日工资。双方在这个问题上,谁也说服不了谁。最终,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 2 【学理分析及参考结论】 一、工作日及其计算方式工作时间是职工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它是人们进行劳动的时间,是劳动的自然尺度,是衡量每个职工的劳动贡献和付给报酬的计算单位。工作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它包括每日工作的小时数和每周工作的天数和小时数。工作时间由法律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突破此限制。工作日是工作时间的一种,是工作时间主要的表现形式。工作日是指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长度,是以日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包括日工作时间(即一昼夜内职工的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即一周内工作的时间数)。我国的标准工作日在1994年以前是每日8小时,每周48小时。1994年3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我国开始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每周工作5天半的标准工作时间。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该决定第3条规定了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5日工作周。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工时制度在全国是统一的,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其中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形式和矿山、工厂、建筑、交通运输、森林采伐、农场、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工时的计算方法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更改。以下是对几个基本工时计算公式的总结,可供参考。 11)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0天/年(法定休假日)=251天/年;(2)季工作日:251天/年÷4季=6275天;(3)月工作日:251天/年÷12月≈2092天。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用人单位注册类型:(经济性质)。 : 2.用人单位规模:(注册资本)。 3.经营范围:。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人,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人。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 (6)本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 二、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行业描述),部分岗位工种存在下列情形,并且基本符合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要求的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必备条件。 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季节,自然限制行业,□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工作地点远需集中休息的,□其他:(岗位职责描述)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三、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对下列敢为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2.适用工种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现有人数人。 3.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季,□月,□周。 四、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企业要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本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二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A.以年为周期,年度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季为周期,季度工作日为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

企业单位作息时间管理办法

企业单位作息时间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形成良好的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习惯,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办公时间 1、办公时间:上午8-12点 下午2-5点 2、服饰要求:着装整齐,讲究卫生 3、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4、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事 情 三、野外作业 1、进行野外作业,必须制订安全作业计划,列出野外工作任 务、具体时间安排、配备设备用具、人员数量、安全注意 事项。 2、每天保证野外作业时间总计达到六小时以上,早晨出发时 间尽早为好,一般不迟于上午8点。 3、每天出发和回来时,清点好各种野外用具,出现毁坏及时 报告,并做好登记和更换。

4、每天野外作业记录和收集资料由有关人员负责整理和保 管,保证工作质量。 5、野外工作完成后,有关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及时提交成果 报告。 四、吃饭休息 1、就餐时间:早晨7:00-7:50 中午12:00-12:30 晚上17:30-18:00 2、休息时间:中午12:30-14:00 晚上22:00-次日6:00 休息时间为公司工作时间和吃饭时间以外的时间,由个人灵活安排,以保证公司上班时间和不影响他人在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内的休息为原则。 3、中方员工离开办公室和居住地必须给主管人员或同事讲明,原则上应两人以上同行,并注意安全,擅自外出发生意外由自己负主要责。但发生意外,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人员必须给予解决。 五、考核 1、违犯公司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 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第三次以上的给予考核,按照情 节严重处理。 2、违犯公司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 并给予20-100元罚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