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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剂量监测操作细则

个人剂量监测操作细则
个人剂量监测操作细则

个人剂量监测操作细则

为规范实施个人剂量监测,参照国标《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16),结合我单位检测设备,制定《个人剂量监测操作细则》。

1. 元件退火

接通退火炉电源,开机,设定温度240℃(按设定/选择键锁定温度,按计时/修改将温度调至240℃),预热退火炉温度到达指示温度,同时设定退火时间10min(按设定/选择键锁定时间,按计时/修改将时间调至10min)。将剂量元件平铺于扁型铝盘上,剂量元件之间不得有重叠,然后将铝盘放置在退火炉中央,待温度到达指示温度开始记时。退火结束后,取出剂量元件,用风扇迅速冷却,尽可能保持冷却速度一致。

2. 剂量计准备

用专用镊子将已退火的LiF(Mg,Cu,P)剂量元件放入剂量计塑料盒的方形凹槽中,记录放置位置,小心关闭盒盖。注意不要碰动剂量元件,以防位置变化。

3. 剂量计发放

按照用户需要发放剂量计。记录发放时间。剂量计发放后应尽快佩戴,佩戴期间不要打开盒盖,注意防水。

4. 元件测读

整理委托单位邮寄的个人剂量计,按照编号顺序摆放整齐。打开读出器,拉出加热盘,用夹子夹酒精棉将加热盘擦拭干净,在待机状态下预热30min,查看仪器的高压是否在830v 左右后进行测量。

提示行根据读出器的工作过程,依次显示:正在预热;正在读出;完成,请拉出抽屉;等待降温等。并记录监测结果,关机、关断电源,用无水酒精棉擦试镊子和加热盘,至光亮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3.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

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如有侵权请联系告知删除,感谢你们的配合!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1梁头镇卫生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 关资料。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 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

关规定执行。 5: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 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 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6: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 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 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 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年 月 2011 1 5 梁头镇卫生院 日

个人剂量监测合同书

个人剂量监测合同书 编号:为了保证个人剂量计佩戴和监测的连续性,确保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以保证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服务内容、工作条件、费用支付、验收标准、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和法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签约方 甲方(委托方): 甲方详细地址: 联系人:电话:邮编: 乙方(受托方): 第二条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条签约时间和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20 年___月在签订。 第四条项目名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乙方为甲方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X,γ)监测。 第五条服务内容 5.1 服务的要求和方式 乙方按规定,向甲方提供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一次定期对甲方的放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进行监测,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甲方调查,提供放射工作人员年累计受照剂量监测报告。 5.2 技术指标和参数(或考核指标): 依据《电离辐射放射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进行操作和技术评价,保证技术服务质量。 5.3 服务项目:H p(10)个人剂量监测。 5.4 质量保障:

严格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监测评价,按时参加卫生部组织的个人剂量盲样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甲方须在每次测量周期三个月到期前(个人剂量计佩戴后80至90天之间进行更换,不得超过90天)到乙方更换个人剂量计元件,个人剂量计的换发设在每季度末29号至下一季度初的8号,其它时间乙方不安排换发个人剂量计业务。乙方在接到上一次的个人剂量计元件后把新的个人剂量计元件交付甲方,在下一次进行个人剂量元件更换时向甲方出具监测评价结果,因甲方原因未按时送达或丢失个人剂量计,造成数据误差偏大和数据缺失的乙方不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条计划安排 6.1 乙方提供服务的地点: 6.2 乙方提供服务的期限: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年__月__日 6.3 乙方提供服务的进度:放射工作人员的γ受照剂量设90天测量一次,全年共测4次。 甲方应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放防止人为因素造成虚假剂量。甲方每次收到监测评价结果后如发现有超过本周期调查水平的人员应核实其结果真实性。甲方应提供核实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七条工作条件 7.1 甲方为乙方提供如下条件:保证放射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经常督促检查,防止剂量计丢失或人为因素造成假剂量,确保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质量。 7.2 提供上述工作条件时间:甲方应按时更换个人剂量计,认真做好佩戴起始日期、编号、记录,及时回收并送到乙方。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8.1 本合同费用总额为300元×人(元整)。 8.2 服务合同甲方费用一次性总付。 第九条违约责任 甲方每丢失一枚个人剂量计元件须赔偿乙方人民币200元整,由甲方指定认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1985年10月14日,卫生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对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的人员,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同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放射卫生评价。 第十一条在对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外照射的防护评价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可近似地作为个人受照的剂量当量;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时,则需进行较精确的剂量评价,此时要根据电离辐射类型,电离辐射场能谱和照射方向等有关资料进行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的估算。 第十二条内外照射并存时,若两类照射都分别达到或超过了相应年限值的十分之三,则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中的叠加原则处理。 第十三条外照射(Xr线)个人剂量监测结果接近年剂量当量上限时,其总的不确定度不

个人剂量仪宣传资料

个人剂量监测 何谓个人监测? ——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1、为什么要进行个人监测? ——首先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但最终是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照射,保护工作人员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个人监测的其他作用诸如: ——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的信息和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意的控制; ——估计工作人员实际受到的剂量以证明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和制定操作规程; ——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受照情况,并促使他们减少自己受到的照射; ——为评价事故受照剂量提供信息; ——监测数据还可用于危害利益分析、受监测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法律诉讼以及补充医学记录等。 2、开展个人监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01;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200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55号令,2007;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等。 3、谁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监测负主要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是为其放射工作人员实施个人监测承担主要责任的责任方; ——他们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计划,进行个人监测与评价;--应将监测与评价的结果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随时报告。 4、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通常监测哪些射线? ——通常监测χ、γ、β和中子等辐射。 5、外照射个人剂量计有哪些种类? (1)按监测的辐射类型分: ——光子(χ、γ)辐射剂量计(照相胶片、热释光、光释光-如OSL*、电子剂量计和袖珍剂量计--剂量笔); ——光子(χ、γ)-β辐射剂量计(照相胶片、热释光、光释光-如OSL); ——中子剂量计(核径迹乳胶、固体核径迹、裂变径迹、反冲径迹-如CR-39、基于n、α反应的径迹、TLD反照率、气泡探测器、个人报警中子剂量计); (2)按佩戴部位分: ——有胸章剂量计(多部位剂量计); ——指环剂量计; ——腕部剂量计; ——头箍剂量计; (3)(光子-β胸章剂量计)按其功能分: ——有普通式剂量计;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放射科放射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放射科工作场所及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CT工作场所的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佩戴好个人剂量监测计。 二、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佩戴在工作衣左胸口,如穿铅防护服时可佩戴在左衣领上。 三、CT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当量每年不大于20MSV。四、个人剂量监测计必须按照实际接受剂量,不得随意放在CT机房内。 五、CT工作人员下班,不得将戴有剂量监测计的工作服放在CT机房内。 六、个人剂量检测按委托检测部门的要求定期(90天/次)进行个人剂量计的检测。 七、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放射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检测(一年一次)。 八、发现工作人员有超剂量照射时,应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整改。 九、放射科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将个人剂量档案资料转入所调入单位的放射防护部门,并向有关部门备案。 放射科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放射科放射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制度:

一、科主任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科室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科室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本科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科室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院主管科室和院领导。二、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室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科室的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三、医院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四、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五、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六、医院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

医院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医院个人剂量监测制度 一、医院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委托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工作承诺书 为保证我单位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检测数据的合法和可靠,就个人剂量监测工作相关事宜,我单位郑重承诺: 一、保证提供的全部材料真实、完整、准确;保证完成相关手续(签订承诺书、委托书、缴齐检测费和取得个人剂量检测受理单)后方能开展个人剂量计的领取佩戴工作; 二、保证按照放射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更换个人剂量计,因本单位原因造成佩戴时间超过90天,该元件自动作废,不出具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如一年内两次未按要求更换,次年检测方有权不续签该工作; 三、因我单位佩戴人造成原件损坏及丢失的,该佩戴人的个人剂量检测服务同时终止,如该同志需继续佩戴,必须重新缴费办理相关手续方可佩戴; 四、《个人剂量佩戴编号表》需严格按照检测方提供的格式进行打印,若因我单位填写有误或缺项,检测方可拒绝换发个人剂量计; 五、我单位指派专人负责个人剂量计换发业务,如指定他人代办,出现任何问题,后果本单位自负。我单位严格遵守检测方规定的每星期二全天、星期四下午(上午10:00~13:00,下午15:30~18:00)为个人剂量计换发、新办及报告领取工作日,其它时间恕不办理的规定。 六、因剂量超标,领取大剂量调查表后,我单位保证如实进行调查,并及时返回调查表;未及时返回,检测方可不予发放本次监测报告; 七、保证严格遵守检测方的换发个人剂量元件的要求,检测方按照每人两片剂量计元件发给我单位换发人,换发人按照检测方要求自行装入元件盒内,更换时,由我单位换发人携带元件至检测方处进行更换;本单位交回元件时,换发人负责按人员名单顺序排放元件;我单位换发人将旧元件交回后,方可领取新元件; 八、本单位将按要求填写人员信息表,保证信息完整,人员姓名与身份证姓名相符; 九、报告领取后,因我方原因造成报告丢失,检测方不予补发。 十、我单位非常清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要求并保证能严格遵守,如因违反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要求造成检测方无法出具报告,责任我单位自负。 我们将严格遵守本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个人剂量监测

辐射防护与环境保护 个人剂量监测 辐射监测与评价研究室 1监测项目和方法 2006年个人剂量监测按照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个人剂量常规监测计划进行,监测项目包括外照射个人监测和内照射个人监测。外照射个人监测主要监测γ射线、X射线和中子,对手部可能受到较高水平β射线照射的工作人员进行了手部监测。内照射个人监测项目包括工作人员尿中3H、239Pu和238Pu放射性核素的测定,体内γ放射性核素活度的体外直接测量和甲状腺中125I、131I活度的监测。所有仪器的探测下限和常规监测周期列于表1和2。除常规监测外,对特殊任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特殊监测。 表1内照射个人监测仪器及最小可探测下限 仪器监测核素最小可探测下限监测周期/月 全身计数器137Cs 55 Bq 12 甲状腺中125I测仪125I 1 Bq 1 甲状腺中131I测仪131I 6 Bq 1 液体闪烁计数器尿中3H 3.7×102 Bq/L 6 低本底α计数器尿中241Am 4.0×10-4 Bq/500 mL 6 低本底α计器低本底α计器 尿中239Pu 尿中210Po 2.5×10-4 Bq/24 h尿 6.7×10-3 Bq/24 h尿 6 6 表2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及监测范围 剂量计种类监测范围/mSv 刻度源佩戴部位监测周期/月TLD-469 γ热释光剂量计10-1~106137Cs 前胸 3 UD-802 β、γ热释光剂量计10-1~104137Cs 前胸 3 UD-809中子热释光剂量计10-1~104Am~Be 前胸 3 β热释光剂量计10-1~106 mGy 90Sr~90Y 手中指 2 2监测结果与评价 2.1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原子高科第一季度采用UD-802 β、γ热释光剂量计和UD-809中子热释光剂量计进行监测,第2~4季度采用TLD-469 γ热释光剂量计进行监测,其他单位采用TLD-469 γ热释光剂量计进行监测,2006年全院各单位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列于表3。由表3可看出,2006年全院接受外照射个人监测的工作人数为1 145人,年集体有效剂量为1.45人·Sv,比2005年降低了14.7%,人均年有效剂量为 1.26 mSv,比2005年降低20.2%。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细则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状况提供剂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一切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贵州省放射卫生防护所(以下简称防护所)是我省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的监测、监督和管理机构,各放射工作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测、监督和指导,并积极配合。各地、州、市防疫站,协助进行个人剂量的监测、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监测制度 第四条我省规定的个人剂量计为热释光剂量计,凡我省放射工作人员应按下列情况佩带热释光剂量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一)定期监测:凡接受χ、γ射线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在每三年内佩带一个周期(每周期为三个月,每月更换一次)热释光剂量计,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采取防护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二)强制监测:经定期监测发现放射工作人员接受的年剂量当量接近或超过5mSv(即0.5rem)时,必须连续佩带热释光剂量计,直到采取了有效防护措施,使所接受的剂量当量值低于5mSv时,才免于强制监测。 (三)预约监测:不属于上列两种监测范围,放射工作单位或个人提出监测要求,可随时向防护所联系办理。 (四)应急监测: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应及时进行模拟测量以尽快计算其所接受剂量。 (五)特殊照射监测:当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如换装放射源,处理放射事故或其它可能接受较大剂量的工作等),应进行特殊照射个人剂量监测,以确保一次所受照射不超过国家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上列五种监测,是否需要配合场所剂量监测,由防护所视情况决定。 第五条凡具备个人剂量监测条件的单位,应向省防护所申请办理“自我监测”手续,经审查同意后,可按照上列监测规定开展本单位的人剂量监测工作。但拟进行“应急监测”和“特殊照射监测”时,应及时告知防护所。 各放射工作单位,每年2月底前应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向省防护所报告上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关于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新华网 2004-4-28 10:23: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

放射科辐射监测方案

放射科辐射监测方案 为加强对放射源管理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控制放射性物质的照射,规范放射工作防护管理,保障相关员工健康和环境安全,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个人剂量监测 1、我院辐射环境监测工作由放射防护领导小组组织,放射科、核医学科具体实施,医院预防保健科负责联系有剂量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司参与放射源管理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 2、个人剂量监测期内,个人剂量计每三个月检测一次。佩戴周期第三个月份的月底各有关部门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收齐本部门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仪后交至预防保健科更换佩戴个人剂量计,预防感染科统一将个人剂量计送至有资质机构检测并领取新的个人剂量计。 3、剂量监测结果一般每季度由预防保健科向各有关部门通报一次;当次剂量监测结果如有异常,预防感染科通知具体放射工作人员及部门分管领导。 4、预防保健科和放射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建立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 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我院预防保健科科联系有放射人员体检资质的医院,组织相关放射工

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从事放射性工作。 三、工作场所监测 后勤设备管理科负责联系有放射设备性能、工作场所防护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设备进行每年一次的设备性能与防护监测。 1、外部监测:根据需要联系有监测资质的机构对我院放射工作设备性能与场所辐射防护进行监测或环境评价。 2、内部监测:由核医学科每季度初指定专人对我院存放放射物质场所进行监测,并记录档案。 3、应急监测:应急情况下,为查明放射性污染情况和辐射水平进行必要的内部或外部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委托协议书

个人剂量监测委托书 委托方:承检方: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邮箱:邮箱: 根据卫生部第46号令《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的要求。承检方受委托方委托,承担委托方共计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监测周期壹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规范监测工作,确保监测质量,维护放射工作人员安全,双方特约定如下: 1、监测开始前委托方应按照附件要求,向承检方提供放射工作人员信息。监测过程中如果出现被监测人员工作岗位变动,委托方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承检方。 2、监测类型:本监测为常规Hp(10)个人剂量当量监测。 3、佩带要求:受检者应将剂量计佩带在左胸前,并确保个人剂量计的完好无损。 4、送检方式:全年共分四个监测周期,每个周期为3个月,一年为一评价周期。由受检单位自行送检,逾期未能送检者我单位将不予以出具该周期的监测报告。 5、报告方式:每一监测周期结束后,我单位将出具《职业外照射个人监测结果通知单》,全年监测结束后,我单位将根据每一周期监测结果编制年度监测报告。通知单及年度监测报告由受检单位自行领取,并由受检单位及时将受检者的剂量监测情况告知受检者本人。 6、检测费用:200元/年·人。 7、委托方只对委托项目中所检测样本的检测结果负责,并保证检测结果的真实性。 8、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方:(盖章)承检方:(盖章) 委托方代表:承检方代表: 日期:日期:

附表:(参照用表) 放射工作人员信息表单位:(盖章) 职业照射种类代码: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办法

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办法 一、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个人计量监测方案

个人剂量监测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和防护状况提供剂量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放射工作人 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制度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及辐 射环境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 (即 0.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省 (市)、白治 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六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他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 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

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七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 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本单位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联系,剂量计的领换,有关手续的办理,个人剂量档案的建立和管理。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九条应配合防护所认真做好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做好监测数据的 总结及评价,当接受剂量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应协助 防护所查明原因。 第十条根据〈〈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损伤和放射职业病的诊断,必须持有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第十一条个人剂量的“监测原则”和“评价的基本原则”,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每年二月底,我单位应将上年度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报告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 第四章档案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知识解答教学提纲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相关问题解答 (供放射工作人员参考) 一、一般概念 1、何谓放射? ——放射即辐射(例如:放射防护即辐射防护;放射损伤即辐射损伤;放射事故即辐射事故,等)、即电离辐射,“在辐射防护领域,指能在生物物质中产生离子对的辐射”。 2、何谓放射工作单位? ——卫生部55号令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物处理;(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3、何谓放射工作人员? ——卫生部55号令所称的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4、何谓职业照射? ——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5、何谓实践? ——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源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 6、何谓干预? ——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活动。 二、个人剂量监测 7、何谓个人监测? ——利用工作人员个人佩戴的剂量计进行的测量,或对其体内或排泄物中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活度进行的测量,以及对测量结果的解释。 8、为什么要进行个人监测? ——首先是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但最终是为了有效地控制职业照射,保护工作人员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 个人监测的其他作用诸如: ——提供有关工作条件的信息和这些条件是否得到满意的控制; ——估计工作人员实际受到的剂量以证明符合监管要求; ——根据监测数据的分析,评价和制定操作规程; ——使工作人员了解自己的受照情况,并促使他们减少自己受到的照射; ——为评价事故受照剂量提供信息; ——监测数据还可用于危害利益分析、受监测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法律诉讼以及补充医学记录等。 9、开展个人监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

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

辐射环境及个人剂量监测方案 为了加强辐射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辐射污染事故危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性同位素与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1、成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小组成品由全科医疗部主任、院办公室主任、医务科科长,DR室负责人组成,负责院内的辐射安全,定期对DR室进行督导检查,制定医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协调处理医院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负责督促DR室做好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2、做好DR室工作人员的个人防护工作 本院从事放射工作的医务人员在从事放射诊断操作时必须佩戴放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服、防护手套、带铅防护眼镜等)及人个计量仪,个人计量仪定期送省级单位进行个人计量监测,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定期对DR室放射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安全使用。 3、做好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辐射监测中心组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班及由钦州市疾病控制中心举办的放射卫生法规及防治知识培训,确保全体放射人员持证上岗。 4、做好放射工作环境辐射监测 放射工作环境辐射监测工作由辐射事做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组织,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具体实施。每2年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监测单位对放射装备,周围环境辐射剂量进行监测;放射装置进行维修前后,应分别进行一次监测;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处理前后对周围环境分别进行一次监测。放射装置退役时,应进行一次退役监测,确保空气吸收剂量率等指标达到(医院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要求。 5、配合上级部门做好辐射环境监测 自觉接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我院进行的辐射监测。当防护装置发生变化时,主动邀请卫生、环保部门对新装置进行监测。

个人剂量监测计划

个人剂量监测计划 1: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2: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3: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4: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5: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6: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 7: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xx博爱医院 xx年1月1日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制度》2011-6-22 一、按照《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院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1) 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 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2) 医院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 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二、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1) 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2) 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三、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2) 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 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 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3) 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 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四、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五、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工作,参加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 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应当在每个监测周期结束后1个月内送达放射工作单位,同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六、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时间和格式,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数据逐级上报到卫生部。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拟定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全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个人剂量监测数据。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管理规定(GB5294—85)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测原则 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个人剂量档案 第五章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水平,对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和防护评价提供剂量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二章监测原则 第三条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以下简称个人剂量监测)的基本内容: (1)个人剂量监测:主要指内照射和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皮肤和衣服的污染监测。 (2)工作场所的监测:主要指工作场所的放射水平,空气污染和表面污染监测; (3)异常照射剂量监测:主要包括事故和一般应急受照的剂量监测。 第四条当放射工作人员一年受照的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5mSv(o(5rem)时,必须接受常规的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对接受的年剂量当量低于5mSv的放射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进行个人剂量或工作场所的监测。并作记录。 第五条凡操作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其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可能超过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应当根据需要接受常规的工作场所空气污染监测,表面污染监测或内

照射剂量监测(包括生物样品检测,呼出气测量和用全身计算器进行体外测量等);对年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低于年限值的十分之一者,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监测。 第六条应当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各省(市)、自治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所规定的个人剂量计,或接受内照射剂量监测。 第七条当放射工作人员受到事故或其它意外照射时,需要采取不同于常规个人剂量监测的特殊监测,应尽快地估算其剂量,以利确定受照的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对事故剂量(包括器官剂量当量,待积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等)进行较精确的估算(包括重建辐射场,进行模拟性的测量等)。 第八条对于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应当采取必要的个人剂量监测手段,以保证一次所接受的照射不超过国家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的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 第三章评价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当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全身受照剂量低于年剂量当量(或年摄入量)限值的十分之三时,只需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对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十分之三的人员,应记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同时要查明原因,作出相应的放射卫生评价。 第十一条在对低于年剂量当量限值外照射的防护评价中,个人剂量监测的结果可近似地作为个人受照的剂量当量;当受照剂量高于年剂量当量限值时,则需进行较精确的剂量评价,此时要根据电离辐射类型,电离辐射场能谱和照射方向等有关资料进行器官(或组织)的剂量当量及有效剂量当量的估算。 第十二条内外照射并存时,若两类照射都分别达到或超过了相应年限值的十分之三,则应按照《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方法》中的叠加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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