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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简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属

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

素构成。

3、国家干预:是指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国家机关,主要是经济司法部门和政府的经济执法

部门运用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管理、强制矫正、协调和监督。

4、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经济法的地位:是指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指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不

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其重要性如何。

6、经济法的法域:是指经济法应当纳入何种法域,公法还是私法,甚至是第三法域。

7、经济法的习惯法:是指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经济习惯。

8、经济立法: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

序制定或认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9、经济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

10、经济法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和国民经济管理活

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社会实体,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行

使专项监督权的专门机关,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以及人民群众。

11、市场监督权:是指监管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监管市场行为的权力。

12、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

产品种类上、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关市场。

13、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

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14、竞争:是指有着不同经济利益的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为争取收益最大化,以其他利害关

系人为对手,采用能够争取交易机会的商业策略,争取市场的行为。

15、强制性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排斥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16、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而应当承担

的责任,狭义的产品责任则仅指由于产品存在缺陷儿导致的损害赔偿,其性

质为侵权责任,各国都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17、广告主体:又称广告活动主体,具体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

18、广告活动:是指广告主体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19、广告代理: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

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

20、广告审查:是指在广告发布前对广告的内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的活动。

它是广告监管中的事前预防机制,目的在于通过审查,防患于未然,确保广

告的真实、合法,从而防止广告违法行为的发生。

21、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是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

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

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2、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

业务和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它是实现跨国银行有效监管的基石,是跨

国银行监管诸原则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基础原则。

23、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

的目的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这

种利益就是保险利益。

24、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收业务、

收取保险费、勘察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5、保险金制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中介结构进行监管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按照规定,

两类保险中介机构都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6、市场失灵理论:主要是有关市场调节无法解决社会产品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的问题及其

政府运用经济政策来解决这一总量失衡问题的理论。

27、政府失败理论:主要是有关政府运用经济政策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失衡问题方面出

现的调控失败及官僚主义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理论。

28、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

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

29、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

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投资管理制度:是指政府依法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综合作用对投资活动形成制约关系,

从而使投资主体的活动符合计划要求的内在调控机制。它主要由计划管理、

财政管理和金融管理组成。

31、境外投资:是指我国的企事业法人和公民个人向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直接投资。

32、产业法:是调整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产业组织法:是调整同一产业内企业的组织形态和企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4、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

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

35、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国有资产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国家是

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

36、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对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37、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经营者和管理者由于过错,违反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致使国有资产处于流失状态的行

为。

38、资产评估:是指经过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证性机构,接受

财产所有人的授权,依照法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资产的价值量进行评定

和估算的法律行为。

39、财政:是指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为满足公共欲望而取得使用和管理资产的活动的总称,

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资产。

40、预算法:是在调整对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1、预算外资金: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

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

政性资金。

42、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是

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

43、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是国

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44、政府采购:也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其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以购

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5、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它是指各级政府之间为解决财政失衡而通过一定

的形式和途径转移财政资金的活动。

46、价内税、价外税:依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税收可分为价内税和价外税。在征税对象的

价格中包含税款的为价内税。税款独立于征税对象的价格之外的税,为价外

税。

47、税法主体:是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

体。

48、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具体项目。它是征税对象在质的方面的具体化,反映了征税

的广度。

49、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比率。它是衡量税负高地的重要指标,

是税法的核心要素,反映国家征税的深度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是极为重要的

宏观调控手段。

50、价格构成:又称价格结构,是构成商品、服务的各个要素及其在价格中的组成状况,具

体的价格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与提供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利润以及

正常的流通费用等。

51、政府的定价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定价权

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与指导价的活动。

52、价格调节基金:是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用于平抑市场物价的专项基金,功能在于当价格

出现较大波动时通过调动基金来平衡价格。

53、会计:是运用货币形式,通过记账、算账、报账、用帐等手段,核算和分析各企业、各

有关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开支,反映和监督经济过程及其成果的一种活

动。

54、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

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

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55、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的以下行为: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期报送与财政、财务行为有关

的资料;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和资产;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为采取

临时强制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处罚或向主管机关提出处

理、处罚意见。

56、对外贸易:是指以一国的对外贸易经营主体为一方,同世界上其他国家与地区进行商品

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交换的一种活动。

57、配额:是指在对外贸易中,我国为了维护本国利益以及保障对外贸易秩序,对一些限制

性商品的进口或出口进行宏观调控,实行数量限额的制度。

58、许可证管理:是指国家规定某些商品进出口必须从对外贸易主管机关领取进出口许可证,

没有许可证的一律不准货物进口或出口的一种职能行为。

59、补贴:是指进出口政府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

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

60、会计关系:是指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和会议机构、会议人员在办理会计过程中所

发生的经济关系。

6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

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62、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

过颁发认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

求的活动。

63、国家投资:是相对于民间投资而言的,是指国家或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及其他方式所实施

的直接投资行为。

64、超额累计税:是指按征税对象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部分,每个等级部分分别按其相应

等级的税率计征的累进税率。

65、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是指内国反垄断法超越领土范围,适用于国外产生的但对国内有

影响的一切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二、简答题

1、简述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和形式渊源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经济法的实质渊源决定着经济法的形式渊源,形式根源则是实质根源的表现区别:1、实质渊源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

2、形式渊源包括经济法律规范的创立方式及其表现形式两个方面的问题

3、前者是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后者是经济法的形式属性

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的关系

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之间,存在着公共资源配置关系,亦即共同向市场主体提供公共产品的关系

1、社会中间层主体独立于政府主体(独立的法人)

2、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主体合理分工(合理配置公共资源)

3、社会中间层主体受政府监督(自身存在缺陷,需要监管)

4、社会中间层主体辅助政府干预(辅助的全面性,方式:建议、协助解决纠纷)

5、社会中间层主体制约政府干预(提出异议、参加听证、提起诉讼或复议)

3、简述市场监管法的价值

市场监管法的价值,是市场监管法对于人类社会的有用性,是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属性

1、市场监管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增进社会公平上的有用性,也就是市

场监督法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增进社会的公平

2、市场监管法的效率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技术进步和

增进社会整体福利等方面的有用性

3、市场监管法的秩序价值: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恢复、维护和增进市场秩序方面的有

用性。

4、简述银行业监管的基本准则

①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②独立监管原则: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监管工作人员依法独立履行监督管理职

责,受法律保护,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

③审慎监管原则: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以认真谨慎的态度对银行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机制等方面制定标准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④协调监管原则:是指在中央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保险业管理机

构之间建立协调合作、互相配合的机制。

⑤跨境合作监管原则:是为了确保所有跨境银行都能得到其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的有

效监管。

5、简述我国对保险业市场行为的监管。

我国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主要包括2个方面

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

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包括立法上特别强调的保险费率)的监管。

基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对各类保险条款,应当依据其重要程度,分别要求报批或备案。

2、对保险公司竞争行为的监管: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行为。

各类保险机构之间,应当展开公平的、正当的、有效的竞争,不得从事各类限制竞争、诋毁竞争对手商誉、虚假宣传和侵害相

关主体权益的行为。

6、保险法的合法性原则具有哪些含义?

保险法的合法性原则是指在保险活动中,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所实施的保险商行为的全部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保险行为无效。

1、保险商行为内容必须合法:如果行为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所

获得的利益,作为保险利益签订保险合同,或者以盗窃获得的赃物投保家庭

财产险;或者以违禁物品投保运输险,都属于违法行为,其投保活动不发生

法律效力。

2、保险活动的形式必须合法:若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存在必须以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协议为形式要件时,未按此形式要求缔结的保险协议在法律上可

认定为无效。

3、保险活动本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险活动本身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仅要

遵守《保险法》,而且还要遵守《民法通则》等其他各项法律法规。

7、保险代理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公司最低实收资本金为人民币50万元;

2、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3、有至少30名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

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8、简述计划法的内容

1、是作为计划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地位、职责、权限;

2、是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形式;

3、是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

4、是计划的综合平衡;

5、是计划程序;

6、是计划责任。

9、简述计划的职能

计划的职能主要是:

1、预测引导:即预测未来发展方向,引导市场主体遵从。

2、政策协调:即在实施计划目标的过程中,协调各个方面的政策,以实现计划

目标。

3、宏观调控:通过预测引导、政策协调,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进行

宏观调控

10、简述投资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和特定性:投资宏观调控的范围是全社会的各种直接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中的政府、企业法人、自然人均受到政府依法直接或间接

调控,而成为投资法律关系主体,此即主体的广泛性;从投资的主

体来看,即是中央政府或由国家计划主管部门代行中央政府职能作

为宏观调控的主体。

2、方法的综合性:投资宏观调控兼有的市场调节和计划调节的二元体系特点决

定了投资法律关系的内容呈现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不

平等主体间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双重性特点,这进而决定了有关

投资法的调整方法的综合性。

3、行为的规范性:投资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基本内容是投资宏观调控行为及其相

关的投资行为。第一,各种投资行为的合理和规范是投资取得效益

的关键;第二,依法规范投资活动中的经济和行政调节手段,提高

投资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和确保投资活动在科学合理基础上的效益性

是一条重要的投资经济规律。

11、简述产业法的法律调整目标及主要内容

产业法体系由产业结构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构成。

1、产业结构法是产业结构政策的法律化

法律调整目标:使产业结构的优化

内容:产业结构的长期构想,对战略产业的保护和扶植,对衰

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等有关政策规范

2、产业组织法师同一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化

法律调整目标:促进企业的合理竞争,实现规模经济和专业化协作

内容:有关市场秩序、产业合理化、产业保护的政策规范

3、产业技术法是产业技术政策的法律化

法律调整目标:促进应用技术的开发,鼓励科研和生产相结合,努力提

高我国产业的技术水平

4、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法是产业布局政策的主要法律形式

法律调整目标:产业布局的合理化

12、简述产业技术政策的内容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是产业技术结构的选择和开发政策,主要涉及具体的技术标准,规定各产业

的技术发展方向,鼓励采用先进技术等方面。

2、是促进资源向技术开发领域投入的政策,主要包括技术引进政策,促进技术

开发政策和基础技术研究的资助与组织政策。

13、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规则。

主要是遵循两项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这项原则是指任何所有权的主体都必须通

过投资取得产权,国家投资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方式。在有其他

所有权投资的情况下,在界定各自产权时,应按照原始投资的份额

来确定它们各自拥有的产权比例,通过产权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

产不受侵犯和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

的合法权益。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就是改变原来计划体制下行政划拨的做法,通过

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部门授权经营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资产

的经营权、管理权、持股权和使用权转移到有关单位,并按照划转

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

14、简述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内容

为了保证现代企业制度的健康发展,切实保障国家利益,防止企业在实行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必须坚持以下原则来加强国有股权的管理:

1、要坚持国有资产的增值和高额回报的原则

2、要坚持与其他种类的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既要维护公司和其

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要防止各种损害国有股权的行为发生。

3、要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在国民经济的重要领域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部

门,要保证国有股权的控股地位。

做好公司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

1、要做好公司设立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协助公司创建人制定好公司

设立的总体方案,审定进入股份制改造的国有资产范围等等

2、要做好公司设立后的国有股权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建立国家股档案,监

督国有股的持股单位和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等等

15、简述国债的特征和基本职能。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它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特征:1、国债作为一种国家债务,其举借具有自愿性和偿还性,需遵守一般的城市信用原则,因此不同于税收和罚没收入

2、国债作为国家信用的最主要、最典型的形式,与商业信用、银行信用、消

费信用不同,它反映的是以国家或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借贷关系,以

政府信用做担保,同时,它以信用形式获取收入和进行支出,在重视宏观

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微观经济效益

3、国债同金融债、企业债相比,其信用度最高,流动性最好,实现力担保力

更强

职能:1、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由于用发行国债来弥补财政赤字比采取增加税收、

增发货币等方式更好,是各国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方式

2、宏观调控的职能:由于国债是财政分配的组成部分,国债收入的取得和

使用、偿还等在客观上均具有经济调节的功能,因而运用国债

手段可以进行宏观调控,特别可以调节生产、消费和投资方向,

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化和经济总量的平衡。

16、简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

价格法具体调整以下几种价格关系:

1、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经营者之间,在制定和执行价格方

针、政策和法律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关系。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间在确定作价原则,

制定、调整和执行商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3、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经营者和公民之间在价格监督和检

查过程中发生的价格关系。

4、各种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在相互之间以及他们在消费者之间因相互提

供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价格关系。

17、简述审计机关的权限

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有:

1、检查权和调查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期报送与财政、财务行为有关的资

料;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资料和资产;就审计事项向有

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2、处理权和处罚权: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行

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对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予以处

理、处罚或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

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18、简述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原则。

1、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维护外贸秩序

2、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3、平等互利

4、互惠对等和最惠国、国民待遇

19、简述国家保障对外贸易秩序的主要措施。

1、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

到严重损害时,国家可采取必要保障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

2、发生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倾销、补贴产品使国内工业受损,国务院规定

的部门或机构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

3、加强对外贸易的法制建设,完善对外贸易的行政管理,海关商检管理,外

汇及税收管理,建设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的良好秩序。

20、简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与区别

21、简述构成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条件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22、简述我国国有资产形成的主要方式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形成:

1、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经形成的资产,包括国家投入形成的资本及其收益

2、国家依法或依权力取得和认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包括依法没收的财

产、罚金等和依法宣布为国有的城镇土地、矿藏、海洋、水流等

3、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拨入经费形成的资产

4、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财产:包括公民、团体、企业、公司或外国友人、

团体、政府赠与我国的财产。

23、简述我国反垄断政策法与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主要表现在两者都规制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

区别:主要表现在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往往要鼓励企业的兼并,而反垄断法则认为,企业的兼并可能产生一些垄断弊端,因此要对企业的兼并和联合行为

实施严格的控制。

三、论述题

1、论述经济法制定与经济法实施的关系

1、经济法的制定是经济法实施的前提。(在我们强调经济法实施的时候,必须同

时强调提高立法质量。)

2、制定经济法是为了实施经济法(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的实施更为重要。只

有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保证经济法的实施,发

挥经济法的作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

完善,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3、今后,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立法上的工作,把经济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提高立法

质量,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另一方面,在制定法律后,

如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已经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关键环节。随着人们

对于法律实施重要性的认识逐步提高,随着法律实施的力度逐步加大,经

济法实施的状况必将日趋改善。

2、论述广告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准则

广告的基本准则,是指反映广告本质及内容的指导原则,也是广告法律制度进行监管的基本准则。

1、广告必须真实

2、广告必须合法

3、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4、广告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5、广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6、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3、论述广告监管的模式

广告监管,是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行为的总称。

1、自律主导型:是指以行业自律为主,国家监管、社会监管为辅的广告监管模式

2、国家主导型:是指政府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为辅的广告监管模式4、论述保险的特征

1、保险的自愿性:订立保险合同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

2、保险的有偿性:保险人提供保险,以投资人支付或承诺支付保险费为前提

3、保险行为的双向性:是指双方在法律上互为权利义务关系

4、保险的损益性:损益,是指利润与亏损并存。投保人以较少的支出换取较大的

经济上的保障,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并出现约定的情形,投保人获得

的保险金往往和支付的保险费大相径庭

5、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保险金的支付具有或然性,即它是不确定

和偶然的。

6、保险功能的互助性:众多投保人的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是单个的因发

生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的受益人获得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和基础。

5、论述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是指宏观调控法所规范的宏观调控行为应遵循的根本准则。

1、调控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是: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

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

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

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基本要求是:在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

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努力实现宏观调控

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6、论述计划法的立法形式

1、分散立法:不进行专门的计划立法,只是在相关的立法中规定一些有关计划法

的条款

2、集中立法:1、法典形式的《计划法》2、《经济稳定增长法》

3、《宏观经济协调

法》

7、论述投资主体制度

1、投资主体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

现阶段的投资主体主要有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及外商。

2、投资主体资格制度是投资主体制度的核心内容。能够成为投资主体的条件:

①、在社会和经济发展过程中能够相对独立地做出投资决策的法人或自然人

②、有足够的资金来源进行投资

③、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或经营管理权

④、能够承担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法人和自然人的主体资格条件由政府认定,不仅要依有关经济法享有投资活动

中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而且还有依法成为投资宏观调控的受控主体。

8、论述财政有哪些职能

1、分配收入的职能:是财政的最基本、最原始的职能。具体表现为对分配关系的

调节,即财政能够调节国家、企业、居民等各分配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

2、配置资源的职能:就是通过资源的分配,引导人力和物力的流向,以形成一定

的资产结构和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3、保障稳定的职能:这一职能建立在上述两项职能的基础之上,且是这两项职能

实现的结果,在经济层面和社会层面上保障稳定。

4、财政的这三项基本职能是层层递进的,第一个是基础,第二个建立在第一个基

础上,第三个建立在前两个的基础上。

9、论述我国的会计监管制度

1、会计监督属于动态监督,寓于全部会计工作之中。

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

审核。

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

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③、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账簿与实务、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符的,按照国家

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或立即向单位负责

人报告。

2、我国对会计监督工作的要求是:

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

3、根据会计法,会计监督的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制约机制,明确会

计人员、单位负责人、社会中介组织、政府等有关部门在会计监督中的责

任。

4、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者结合,将形成强有力的会计工作监督机制。

10、论述《票据法》规定的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

11、论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概念: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凭借其这种地位,在一定的

交易领域实质性地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明显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

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2、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①、是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包括低价竞

销、独家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②、是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包括价格歧

视等差别待遇、拒绝交易、强制交易和垄断性高价等)

3、行为危害及法律的态度:对竞争者、竞争秩序、消费者都构成侵害,一般受到各

国反垄断法的严格控制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亚盛集团分校马永久 [内容提要]从法理学角度讲,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要是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一直存在着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经济法的产生以及调整对象的转化和细化评析,认为“国家调制论”的观点比较适宜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经济法产生上探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得出这种社会关系由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调整的必然性,概括出经济法的具体调整对象。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是一个年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一门新兴的经济科学,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广泛的一类社会关系,这一重要的社会关系,自有法之日起,便是各个社会、历史类型的法律规定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经济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形成、并存在与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经济环节和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在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对经济关系不同的调整模式,即同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并存于一个法律部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是综合一体的调整模式,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主要是民主调整模式,民法一直是这个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一个大法。历史上行政法也调整一定的经济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国家旧体制改革前,行政法在事实上取代了民法,几乎调整着所有的经济关系,从而形成了特有的行政法调整模式,人类社会发展到近代时期,生产更加社会化,经济关系更加复杂化,利益实体更加多元化,客观上越来越需要在保持并发挥各个社会个体独立自主性的基础上,从整体和宏观上加强对它们的经济行为的调节和经济利益的协调。这样,就必然有相当范围、相当数量的原有的经济关系以及新生的经济关系重新整合,重新划分法律调整范围,从而形成了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共同调整经济关系。各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但它们并不完全封闭。不能认为一个法律部门只能调节一种社会关系;也不能绝对的说一种社会关系只能有一个法律部门去调整。一个法律部门综合调整几种相互关联、相互转化的社会关系,一种社会关系由几个关联的法律部门从不同方面、不同层次上运用不同手段进行多方位的调整,这正是当今社会法律调整模式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 二、资本主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转变与分工细化 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后,为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一方面对资本主义经济采取自由放任政策;另一方面对阻碍资本主义经济的行为,用法律手段进行制裁。后一部分内容是资产阶级干预经济的行为,由这一行为产生的经济关系是新出现的经济关系,也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在资产阶级国家里不是唯一的经济成分,除了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外,还有少量的国有经济和为数不小的个体经济。资本主义国家面对不同的经济成分,采

经济法期末考试知识点总结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3、经济法律事实 (1)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的总称。(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调整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物、经济行为、智力成果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经济职权、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债权、知识产权)、经济义务(履行经济职责的义务、依法从事经营的义务、接受合法监督的义务、依 法纳税的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4)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经济法律事实是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现象。经济法律事实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直接原因。这种现象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特征:营利性、法人性、法定性。 5、公司的种类 主要有三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其中公司制企业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有限性是指股东都以其出资的多少对公司负责,而没有对公司的债务清偿的无限连带责任。 6、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责任的有限性、封闭性、设立程序较为简便、组织机构的设置比较灵活、人资两合性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1)股东人数50人以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②缴纳出资的期限,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③出资方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物资作价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出资。④货币出资额的要求,全体股东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3)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8、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9、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是指其全部资本划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股东人数的限制性、资本的股份化和形式的证券化、责任的有限性、信用基础的资合性、经营状况的公开性。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的过程,谈谈对经济法的认识。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提出一个极其重要的命题:“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一门学科我们都要考察其历史和根源,只有把握了经济法的成长道路,才能放眼学科的未来发展,才能避免“朝菌而不知晦朔”的局限。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是在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近代社会。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出现有深刻的法律文化、政治、经济原因和理论背景。 一、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文化因素 钱穆曾谓:“文化异,其学术亦异。”经济法学理论的诸流竞起,与经济法的法律多元性息息相关。 人类进入二十世纪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是两次世界大战和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危机,经济法学界把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一、战时经济法;二、经济危机对策法;三、复兴经济法,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刺激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世界大战是资本主义矛盾的总爆发,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危机、政治危机,也是一场法律危机,经济法是资本主义矛盾的必然产物。从文化心理来

说,战争有加强国家为中心的凝聚力的天然倾向,国家在战争期间以经济法规作为社会动员的利器是为时事所趋,顺理成章。 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有深刻的文化背景,这是法学界公认无异辞的定论。金泽良雄说:“经济法之所以在德国产生,这是适合了德国的学术土壤,这些新的法律现象对于德国法学中所表现的的追求概念结构的缜密性和理论上的精辟性来说,的确是个理想的研究对象。”二、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政治、经济因素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然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法亦是如此。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带动了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的不断深化和国名经济部门的不断增多,尤其是市场经济法的发展要求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顺应市场经济法发展的同时克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消极因素。这就从客观上为以国家干预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出现提供了条件。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法的发展,国家干预经济生活成为了一种必然,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关于经济运行是国家管理经济的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具有诸多缺陷的情况下,国家干预成为了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有效保障。 三、经济法产生过程中的理论背景 任何一种法律现象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理论背景,关于经济法的学说和法学观点是经济法产生的理论背景。经济法首先在德国产生,德国的经济法学说经历了“工业法”时期、经济法学初创时期的理论

(完整版)经济法试题库及答案

经济法试题库(一)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是世界上唯一的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 2、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期。 A、蒲鲁东 B、德萨米 C、摩莱里 D、鲁姆夫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是() A、股东大会 B、总经理 C、监事会 D、董事会

3、下列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地位的表述中,正确的表述是() A、依法成立即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B、企业债券由合作各方承担连带责任,是合伙型企业 C、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D、依法成立即取得外国法人资格 7、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 B、大坝 C、冰毒 D、电力 8、某热水器厂将一批“阳光”牌热水器交给某商场销售,孙某从商场购得一台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到两天,由于热水器内部线路问题引起短路,发生

火灾,致孙某财产损失8万元。孙某遂向该生产厂家要求赔偿,但热水器厂能够证明引起短路的缺陷于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此时()。 A、热水器厂无权拒绝赔偿 B、热水器厂有权拒绝赔偿 C、孙某只能要求该商店赔偿 D、孙某只能要求热水器厂赔偿 9、()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 B 侵权 C 当竞争 D、两种商品装潢虽外观近似,但常喝“太岁康”的人仔细辨认可以加以区别,故乙厂的行为不受法律禁止 11、我国明确规定“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的法律是()。 A、产品质量法 B、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C、反不正当竞争法 D、广告法 12、某商场的店堂告示声明“商品离柜,概不负责”,该行为违反了经营者的什么义?() A、接受监督义务 B、提供信息义务 C、承担责任义务 D、实现公平、合理交易义务 A B C D A、《产品质量法》 B、《农业法》 C、《标准化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7、甲与乙是好朋友。一日,甲对乙表示,愿以300元的价格将自己一辆八成新的自行车出卖给乙。因为乙不需要,遂将这一消息告知丙,丙向甲表示愿以300元买下甲的自行车。丙的行为属于()。

(完整版)第一章经济法概述习题及答案

一、填空题[参考答案] 1、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 )和( )。 2、我国民法将法人分为法人和( )法人两大类。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和( )。 4、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包括( )和( )。 5、作为法律事实中的行为,包括市场经营行为、( )、( )和经济违法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 )、货币与有价证券、( )和管理对象。 7、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和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 8.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对市场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和调控过程中,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具有( )内容的经济关系。 9、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中的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有综合经济管理机关、部门经济管理机关、( )、( )和经国家特别授权的经济组织。 10、经济法律事实按其与经济法主体自觉意志的联系可分为( )和( )两大类。 [参考答案] 1、内容客体 2、企业非企业 3、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 4、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 5、经济管理行为经济仲裁、司法行为 6、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行为 7、国家 8、监督权利与义务 9、职能经济管理机关经济监督机关 10、事件行为 二、单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1、下列关于法人的论述,第()项是错误的。 A、法人必须依法设立 B、法人必须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C、法人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 D、法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2、下列第()项经济法主体具有法人资格。 A、个体工商户 B、公司 C、农村承包经营户 D、个人合伙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A、所有经济法律关系 B、各种经济关系 C、一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 D、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总是由一定的()所引发的。 A、当事人的要求 B、事件 C、行为 D、法律事实 5、自然灾害属于()时,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A、事件 B、行为 C、不可抗力 D、非故意行为 6、经济法律关系是()对特定经济关系调整的结果。 A、道德伦理 B、风俗习惯 C、经济法 D、党的纪律 7、经济法律关系的实体内容是()。 A、主体 B、客体 C、内容 D、权利义务 8、()是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A、国家机关 B、企业法人 C、企业内部组织 D、公民个人 9、经济权利是由()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 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

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经济法试卷及答案

经济法试卷二 一、不定项选择(每题2分,共计20分,少选或多选都不得分) 1、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BCD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6、关于产品缺陷责任,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 A.基于产品缺陷的更换、退货等义务属于合同责任,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赔偿义务属于侵权责任 B.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应当与受害者有合同关系 C.产品缺陷责任一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D.产品质量缺陷责任一律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7、在经营者有下列哪些行为的情况下,消费者可对经营者请求“退一赔一”?(D) A.进口的眼镜及说明书没有标注生产厂名和厂址 B.出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 C.速食品及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D.中国大陆制造的皮鞋标明为意大利原产进口 8、对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B.应当履行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责 C.可以授权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D.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应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10、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D A、反倾销具有选择性 B、反倾销可以进行配额限制 C、保障措施可以采用配额限制 D、保障措施是一种安全阀措施 二、案例题(每题20分,共计20分)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 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

经济法重点整理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

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经济法大纲(会计学专业)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码:12120203k109 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学分:3 课时:54 开课学期:第二学期 适用专业:会计学 一、课程简介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必修课程,会计学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本课程主要阐述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金融法律制度、经济仲裁和诉讼法等。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领会国家规范经济活动中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掌握我国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运用所学知识,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并处理有关的经济法实务问题。 二、教学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应实现以下目标: 1、使学生了解法学的基础知识;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和基本原则以及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构成要素和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2、使学生掌握市场主体法、市场行为法、市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知识;熟练掌握常用的重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3、使学生掌握对相关经济纠纷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知识。从了解、理解、掌握、运用等层次阐明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在知识、能力、素质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特别是所能掌握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教学内容 (一)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主要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要求:了解经济法的地位、作用;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渊源;掌握经济法法律关系及经济法的原则。 重点、难点: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律关系。 教学方法:多媒体课堂教学;理论讲授与案例分析;课后作业。 (二)第二章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主要内容: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适用范围。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浅析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论文摘要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必须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在当前的形势下,必须把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管理与规制关系、社会公用关系以及可持续发展关系纳入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畴中来,成为其具体内容,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稳定、可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具体内容 一、确立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原因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障经济法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必然要求,也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更重要的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健全的重要步骤。同时,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下面具体说明: 首先,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明确经济法定义的前提与基础。我们都知道,一部法律要想在现实社会中起到预想的作用,达到预设的目的,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也就是说有明确的

内涵和外延,如果达不到此标准,该法律就不成法律,更不用说其效力大小了。调整对象,顾名思义就是某一法律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当然在经济法中也不例外,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而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要想有一个全面而具体、正确的经济法定义,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这也是民法等其他法律给我们的启示。只因为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因此学术界对其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但结果是每一个研究都有自己的观点,调整对象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各有说辞,这种现象一方面反映出该问题的重要,以及我国学术界的活跃程度,但另一方面也不免造成了研究的混乱与模糊不清,甚至对初学者有误导作用。 其次,确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我们应该明确一点,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为了解决法律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如何进行调整的问题,那么,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能够明确被调整者自身内在的规律对法律的要求,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市场规律对法律的要求,尤其是对经济法的需求,这样一方面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经济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

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重整:是指当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不立即进行破产清算,而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债务人重整计划,债务人继续营业,并在一定期限内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 表见代理: 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商标概述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向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 发起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的一种公司设立方式。这种设立方式使公司能以较快速度成立。发起设立适用于任何公司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常采用此种形式。 竞争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表现为市场上多个主体为同一目标所进行的争斗。 竞争是竞争法永恒的、共同的保护对象,也是竞争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的集中体现。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商标:是商品和商业服务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服务提供者为了使自己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合同的主要内容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当明确具体。物、行为、智力产品、货币3)数量——必须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4)质量——包括标的的品种、规格、型号、标准、技术要求等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期限是衡量履行是否如期或延迟的标准;地点关系到司法管辖;方式包括交货、结算、运输的方式7)违约责任——(违约以后该如何处理)包括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以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要约使受要约人具有承诺资格,只有受要约人有权作出承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考研经济法学专业就业方向及前景分析 一、专业介绍 1、学科简介 经济法学是一级学科法学下设的二级学科。此学科在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新中国的经济法学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与国外同类学科相比,我国经济法学的研究,无论是在发展速度还是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从总体上来说,都是处于领先的地位,因此举世瞩目。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立法、经济守法和经济执法起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未来的法制和法治发展中,经济法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2、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能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和较深厚的经济法理论知识,能胜任经济法学教学研究、经济行政司法工作和企、事业法律实务,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品学兼优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且能较好地掌握马列主义理论,有较扎实的经济法、商法理论基础;重视理论与社会实践结合;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和从事经济法律实务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 3、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20 1 英语一或203 日语 ③607 经济法学 ④802 法学综合 4、研究方向 01 经济法 02 商法 03 金融法 (注:以上以华东政法大学为例,各院校在考试科目、研究方向上均有中也有所不同) 二、经济法学就业前景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经济法学就业方向 在法学类专业中就业率最高的是经济法学。主要到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学生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 与经济法学有关的职业证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内容提要】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存在着两个主要问题:一是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即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是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即经济法具体调整哪些对象。解答好上述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长期论争。【关键词】调整对象/独立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调整对象……一、引言自从法学界提出“经济法”这一命题后,论争与质疑就一直伴随着经济法的整个发展历程。这些论争最为根本的分歧集中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上,笔者将之归结为两个主要问题:其一,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其二,经济法有哪些具体的调整对象。从逻辑上看,第一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外部独立性问题,第二个命题解决经济法的内部结构性问题。两个问题密切联系,缺一不可。可以说如果能够很好地解答这两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关于经济法理论的长期论争。然而我们又深信,这一定是两个十分难以澄清的“理论死结”,否则也不会令如此之多睿智的学者们感到困惑。以下文字是我们对上述两个问题予以解答的尝试。二、经济法是否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一)两种截然相反的回答根据对经济法独立调整对象的基本看法,我们可以将以往观点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否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否定说”);另一类是承认经济法具备独立的调整对象(下称“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人们熟悉的较为典型的否定说有以下几种: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注:王家福:《综合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3页。);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注:佟柔:《学科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21~227页。);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分支,即“经济行政法”。(注:梁慧星等:《经济行政法论》,《中国经济法诸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9~194页。)作为对否定说的回应,我国部分经济法学者对独立调整对象问题作了肯定性的回答,其中又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80年代,主要有: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8页。);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注: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第二个时期是1992年以后,主要有:1.经济协调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注: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注: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3.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注:刘文华主编:《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4.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7页。) 5.社会公共性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注:王保树主编:《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26~27页。)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独立性问题多持肯定态度,但80年代的观点有“大经济法”之嫌,而且对“独立性”的关键问题,比如与行政法的分野,基本上不作回答,故难以令人信服。92年以后的观点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在这些论著中基本上都有经济法与行政法、民商法等部门

经济法(简答题)教学文稿

经济法简答题 1、简述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8 答:我国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①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这里主要指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经济管理关系。②经营协调关系,即专指经济法所调整的那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它包含着经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经济竞争关系。③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是指在企业等组织内部各组织之间所发生的一些重要的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④涉外经济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⑤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 2、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P16 答: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有重合,但有基本区别。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经济法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与一定范围的横向的经济关系,还调整经济组织内部一些重要经济关系;民法则不调整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也不调整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经济法也不调整民法中的平等的人身关系。②主体构成不同。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③主旨思想不同。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P25 答: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经济法律关系也须由此三个要素构成。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首先有参加者,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务,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4、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和广义特点?P35 答: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因企业违法或不当行为而招致国家干预和制裁所发生的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意志结合。它们虽与企业本来的意愿不相一致,但最终仍需两相结合,才能终结。 广义特点:①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多为组织,个人只有在法定情况下,在参加生产经营性质的经济关系时,才能进入经济法律关系,成为经济法主体。②经济法律关系的一般应采用较为严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这些一般特征与上述本质相连,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了经济法的若干特性,但它们并非是经济法律关系独有的特征。 5、简述企业合并与兼并的区别?p50 答:合并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法人自愿申请并经政府批准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直接由政府决定合并为一个企业法人。它实际上是法人消失和产生的统一过程,无变更。兼并可称归并,是指一个或几个企业法人归并到另一个企业法人中去。它是法人消失和变更的统一过程,属变更。它是一种有偿合并形式。 6、简述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本特征?P74 答:①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所有。即生产资料举办、投资该企业的全体劳动群众或集体组织所有。因此它不同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②企业是独立的商品经济组织,它不同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它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③企业实行的是共同劳动。④企业的分配方式主要采用按劳分配的方式。集体所有制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纳(四)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归 纳(四) 导语:笔者对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的主要知识点按课本章节顺序进行了归纳总结,希望能对准备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小伙伴起到一点作用。由于知识点较多,所以分成了多篇文章,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看系列文章。最后祝大家顺利通过。 买卖合同 一、交付的法律效力 (1)所有权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孳息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3)风险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4)先占有后订立买卖合同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相关链接】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二、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011年案例分析题、2017年案例分析题)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出卖人将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会计专业教学大纲 经济法

《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代码:040132006 课程英文名称:Economic Law 课程总学时:40 讲课:40 实验:0 上机:0 适用专业: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 大纲编写(修订)时间:2017.10 一、大纲使用说明 (一)课程的地位及教学目标 经济法是经济管理学院学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本课程教学目标:使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并使其在毕业后能认真贯彻执行依法治国方针,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相关经济纠纷问题,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进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知识、能力及技能方面的基本要求 1.基本知识:通过本课程教与学,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法律规范,提高经济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2.基本能力和技能:掌握运用经济法律规范正确分析案例,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处理和解决经济管理中经济纠纷问题的能力。 (三)实施说明 1.教学方法:课堂讲授中要重点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讲解;采用启发式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和鼓励学生通过实践和自学获取知识,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增加讨论课,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注意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2.教学手段:本课程属于专业基础课,在教学中采用电子教案、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先进教学手段,以确保在有限的学时内,全面、高质量地完成课程教学任务。鉴于我国经济法律正处于修改、完善阶段,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根据经济法律修改变动情况,以及新形势需要,本着实际需求、与时俱进精神,教学内容基本符合本教学大纲要求即可,不必完全一致。 (四)对先修课的要求 无 (五)对习题课、实践环节的要求 1.对重点、难点章节(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应安排案例讨论课,以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运用;对消费者法的学习可适当安排习题,例题的选择以培养学生巩固所学知识,用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 2.课后作业要少而精,内容要多样化,作业内容应包括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方面的内容,作业要能起到巩固理论,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作用。学生必须独立、按时完成课外作业,作业的完成情况应作为评定课程成绩的一部分。 (六) 课程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经济学专业为考查课(选修)。 2.考核目标:基本理论的掌握和利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成绩构成:考查课成绩由出勤情况、作业情况和平时测验构成。 (七)参考书目 《经济法原理与实务》,景冬梅、初振波编,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7 《经济法基础》,张虹编,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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