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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预〔201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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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预…2010?24号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

预算管理的通知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精神,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不含教育收费,以下简称预算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自2011年1月1日起,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的教育收费(包括目前在财政专户管理的幼儿园保育费、代管费,义务教育住宿费,成人教育收费,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党校收费,教育考试考务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以下简称教育收费)作为本部门的事业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收缴比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执行。

各部门预算外收入(含以前年度欠缴、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全部上缴同级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根据各项收入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具体方式如下:

(一)交通部门的货物港务费、旅客港务费、“四自”航道通行费(限于政府投资)、引航移泊费、交通船闸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等专款专用性质的收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二)水利部门的占用水域补偿费、滩涂围垦资源使用费、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水利船舶过闸费(限于政府投资的船闸),海洋渔业部门的渔港费收、渔业资源赔偿费,文化部门的文物考古、勘探发掘费,建设部门的风景名胜区维护管理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城市“四自”工程车辆通行费,国土部门的采矿权拍卖所得、探矿权出让所得等资源补偿性收入或有专门用途的收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三)各部门收取的主管部门集中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及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广告收入、捐赠收入、回收资金、国库利息收入等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分别纳入一般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收入预算级次保持不变。市县上缴省级的分成收入,先上缴省级财政结算账户,再由该账户缴入省级国库。省级直接征收的需要与市县结算的政府非税收入,先缴入省级财政结算账户,清算后通过该账户结算返还至市县财政结算账户,再由各市县财政分别缴入当地国库。需要与中央结算的政府非税收入通过省级财政结算账户上缴中央。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部门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教育收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的资金拨付,由财政部门根据部门预算和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从财政专户中拨付清算。

三、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

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相应修订《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除下列收入科目

(1)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所有项级科目下的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XX行政事业性收费”和1030444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2)11006款“预算外转移收入”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收入”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收入”。

(3)1100804项“预算外上年结余收入”。

(4)1101003项“调入预算外资金”。

2.增设有关收入科目

(1)增设1030170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科目说明为“中央收入科目。反映交通运输部集中的航道维护收入”。

(2)在1030299项“其他专项收入”下增设01目“广告收入”、99目“其他专项收入”,科目说明统一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3)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除教育、党校外的其他项级科目下新增71目“教育收费”,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4)在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我省增设以下政府非税收入科目:

3.修改部分科目的说明,将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全部调整为一般预算科目。

(1)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一般预算和预算外专户收入科目,根据具体文件确定”的内容:

1030705项“利息收入”下的02目“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收入”、03目“有价证券利息收入”、99目“其他利息收入”,1030706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1030707项“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收入”,10307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1039901项“捐赠收入”及其下的03目“汶川地震捐赠收入”,1039999项“其他收入”。

(2)删除以下科目说明中“预算外专户收入”的内容:1039904项“主管部门集中收入”、1039905项“国际赠款有偿使用费收入”、1039906项“乡镇统筹和自筹收入”。

(3)将1039910项“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事业收入科

目。反映缴入财政专户的彩票发行机构和彩票销售机构上缴财政的业务费用。”

(4)将103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科目说明调整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将11010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资金”的科目说明调整为“反映因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调入一般预算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

(二)支出分类

1.删除下列支出科目

(1)23006款“预算外转移支出”及其下的01项“预算外补助支出”和02项“预算外上解支出”。

(2)2300904项“预算外年终结余”。

2.增设2140191项“长江口航道维护支出”,科目说明为“反映用交通运输部集中的长江口航道维护收入安排的支出”。

3.修改22102款“住房改革支出”的科目说明,删除“预算外资金”的内容。

四、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应抓紧清理目前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收入。201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收入,按修订后的科目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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