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参杂着论述题)
1、简述欺骗性标示行为(假冒行为)之表现形式。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侵犯知名商品的特有权(3)名称混同(4)虚假表示
2、简述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例外情形。
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经营者(卖方);(2)主观方面——故意,目的在于排挤竞争对手 ; (3)客观方面——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4)侵犯的客体——社会正常的竞争秩序
低价倾销行为的例外情形:(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3、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主要内容。
(1)特定的部门和行业(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4)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的公益行为
4、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有哪些?
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受教育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维护尊严权、受害求偿权、依法结社权、监督批评权
5、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4)生产者的其他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
6、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之区别。
(1)瑕疵产品一般不存在安全问题,无危险;而缺陷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2)瑕疵产品经明示后可上市,可以由消费者自行决定接受与否;缺陷产品不可以上市,不可以接受;
(3)瑕疵产品通常产生违约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产品产生侵权责任,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7、简述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A、产品存在缺陷;
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C、损害与产品存在的缺陷具有因果关系。严格责任的免除: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8、税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1)纳税主体——对谁征税
(2)征税对象——对什么征税
(3)税率——征多少税
(4)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
(5)减免税。对纳税义务的减轻或免除。
(6)税务争议。指征税机关与相对人(包括纳税主体与非纳税主体)之间因确认或实施税收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7)税收法律责任。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9.商业秘密概念及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10.消费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何谓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范围
(1)商品,而不包括非商品。(2)物质产品,而不包括精神产品。
(3)人工产品,而不包括天然产品。(4)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但设工程所使用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仍纳入《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范围。5)民用产品,而不包括军工产品。军工产品有国务院、国家军委另行规定。
1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有哪些?
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三包”义务、不作虚假宣传、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权、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13、反不当竞争法:(1)市场混淆行为(2)商业贿赂(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5)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6)商业诽谤
14、我国税收流转税包括: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
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财产税:房产税,契税,城市房产税
特定行为税:喜筵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船舶吨位税
资源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
15.简述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主要内容。
(1)特定的部门和行业(2)法律特许的具有垄断性质的行为(3)反垄断法明文规定的行为(4)特定时期和情况下的垄断和联合行动(5)属于特定组织的公益行为
16.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作为性义务:A、进货检验义务B、保证产品质量义务C、产品质量标识义务
(2)不作为性义务(禁止性义务)
17、简述经济管理主体的特点。
经济管理主体的特点首先体现为其与民事主体的两个显著区别:其一,经济管理主体享有的管理权是一种以公共需要为基础的权力;而民事主体的权利主要是一种私权,包括私的管理权,一般不涉及社会或公共利益。其二,与法权的性质相联系,经济管理主体的权义一体性,意味着它如果怠于履行职责,就构成了违法的不作为;而民事主体在不影响他人、社会和国家的利益的情况下,一般可以抛弃或不行使自己的权利。
18、简述市场准入控制的方法。
市场准人是指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人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则或制度。市场准人规制的方法归结起来,主要有许可或审批和标准两大类,另外还有行业管理、国家垄断等特殊方法。
(1)许可或审批。2)标准。(3)行业管理。(4)立法特许。(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
19、简述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时效的规定。
关于产品责任请求权时效。
《产法》第33条第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侵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用期的除外。
关于产品责任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
诉讼时效是平衡生产经营者利益和用户、消费者利益从而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手段。我国《产品质量法》在借鉴各国经验的基础上,对产品责任诉公时效作出了与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基本相同的规定。
20、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质量担保义务:产品不存在缺陷、产品应当符合默示的质量保证、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明示的质量保证(2)产品质量标识义务(3)特殊产品的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要求(1分)(4)生产者的其他产品质量义务(禁止性义务)。
21、简述生产者所承担的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严格责任的构成要件:
A、产品存在缺陷;
B、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
C、损害与产品存在的缺陷具有因果关系。
严格责任的免除:
A、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B、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C、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2.市场规制法的特征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其特征有:
第一,市场规制法的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第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竞争关系和政府对市场进行协调、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市场管理关系。
第三,市场规制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秩序进行调控,这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法的本质。市场规制法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贯彻特定的经济政策,对各种交易关系和竞争关系进行有别于民法的特殊安排,以弥补民法在建立良好市场秩序方面的不足,进而实现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与和谐发展。
23..简述我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1. 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一门什么学科?
1、经济法是协调国家经济运行之法。
2、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调整全局性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哪些?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主体法)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市场秩序法)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调控法)
4、社会分配及保障关系(社会保障法)
3. 经济法的特点?
1、是法学中的新兴学科。
2、是一门边缘学科。
3、是一门应用学科。
4.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①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或者说是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归属者。它是指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义务的组织(包括政府组织和经济组织)和公民。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经济法所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须具有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
1、国家机关(权力、行政、司法)
2、各类企业(包括内部组织)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农户、个体户和公民(自然人)
要点:主体资格是法律赋予的。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有形财物2、经济行为(劳务、一定的工作、如设计)3、无形财物要点----也有资格的问题。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参加该法律关系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能够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必须作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的概念?
1、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经济学的解释
2、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法的解释
第三章利用外资法
1.外商投资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或由外方投入全资设立在中国境内的经济组织。包括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资企业特点1、涉外性2、设在中国境内
3、依照中国的法律。外商投资企业≠外资企业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1、共同投资
2、共同经营
3、共负盈亏
4、有限责任
5、独立企业
6、股权式的合作方式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是什么?
1、合作的性质是契约式的
2、企业的组织形式:单一与多样化
3、经营管理方式的不同
4、出资方式问题:需要计算股权的与否,出资比例规定的有无。
5、收益分配:以股权或以契约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1.破产的含义?;债务人无力偿还债权人债务的一种状态。
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注意掌握几个要点; 1、是到期的债务2、是全部偿还(资不抵债) 3、毫无任何办法还债 4、存在2个以上债权人,要求公平 5、由法院执行(债务人
所在地)事实状况:指债务人处于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倒闭清算)
法律程序:指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破产清算程序)
2.破产的程序,由谁受理?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企业破产法的作用?
1、有利于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
2、有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有利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
4、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5、有利于推进市场经济的进程
第五章市场秩序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特点有哪些?
1、专门立法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法群的形式;有关的规定散见于《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中。
2、以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主要对象,也涉及限制竞争的行为。
3、集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的规范为一体。
立法目的: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11种)
1、假冒混淆行为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相同或相似
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
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d、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的
e、伪造产地的
2、商业贿赂行为
注意与正当的折扣、佣金区别(合法、明示、入账)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意大利进口家具(聚酯漆油漆的)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
5、倾销行为。注意有四种行为不属于倾销
6、搭售或其他附加不合理条件销售商品的行为
7、违规的有奖销售行为
8、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的行为
9、不正当的招标、投标行为
10、公用企业和其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3、简要回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消费的主体---消费者;狭义指---个人
2、消费的客体---商品与服务。
3、消费的类型---生活消费品,但是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生产消费品---受《产品质量法》等法规的保护。
4.消费者的权力。
1、保障安全权(人身与财产安全)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
A、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B、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C、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D、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4、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a、质量保障、b、价格合理、c、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取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8、维护尊严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5. 经营者的义务。
1、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3、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4、提供真实信息,不做虚假宣传
5、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6、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7、进行公平合理的交易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8、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
6. 争议的解决途径。
a、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b、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d、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倾销:低于成本价出售。(长期积压、鲜活商品即将到期的商品不限)
8、产品质量法的对象。
a、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b、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用户、消费者及其受害人之间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第六章工业产权法
1.工业产权的含义:1.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2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2.在工商等经济活动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对工业产权应作最广义的理解,不仅应适用于工业和商业本身,而且也应同样适用于农业和采掘业,适用于一切制成品或天然产品,例如:酒类、谷物、烟叶、水果、牲畜、矿产品、矿泉水、啤酒、花卉和谷类的粉。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大体上可归纳为: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
2.工业产权的特点(法律特征):
1、独占性(垄断性、专有性):a、在法定期限内,只有权力人独享,他人若要使用这种权力,必须得到权力人的同意,与权力人否则就是侵权。 b、一项权利只能授予一次。
2、地域性:在一定的地域(申请权利的范围)范围之内受保护。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只有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如果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确认和保护,则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经申请批准后方能实现。
3、时间性:法律对该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在保护期限内,这种权力归权力人所有,任何人不能侵犯。法定期限届满,这种权力成为全世界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3.专利制度:有利于鼓励、保护、推广发明创造的法律制度。
4.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不同于发现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俗称小发明)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5. 专利权怎么取得?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未公知与未公用。相对标准:全国范围内未公知未公用;绝对标准,全球范围内未公知未公用;混合标准,全球范围内未公知、全国范围内未公用(我国采用)。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a、能够实施产业制造b、产生效果(经济与社会)
专利的申请: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专利的审批:发明专利的审查——早期公开、延期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专利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
日起计算。
6.商标:1.商品商标2.服务商标3.团体商标4.证明商标。
7.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试论经济法具体调整对象的范围。
经济法是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利益出发,调整在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具体而言,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宏观调控关系。2、试论经济法的地位。
(1)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宗旨具有独特性
(2)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与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及宗旨上都有不同;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及宗旨上都有不同。1.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为适应我国的经济改革的需要而产生的。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需要国家以社会代表者的身份,对整个社会经济进行直接的干预和宏观调控,以达到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实现高效与公平; 2.经济法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协调和管理关系,是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的法律手段。3经济法的法域属性-----公法,4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3.试述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广泛而深化(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协同并用((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的形成
4. 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3)社会本位原则(4)经济民主原则(5)经济公平原则(6)经济效益原则。
5 、试论近代私法的局限性与经济法的形成
近代私法的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近代私法所宣扬的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 (2)近代私法的财产权是一种绝对的所有权。 (3)近代私法的契约自由被绝对化。 (4)过错责任原则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 (5)近代私法的个人本位日益蜕化为法律达尔文主义。这决定了私法终究不能背叛自己的理念,失去本身固有的内涵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而最终仍贯彻强化个人主义淡化社会观念的原则。
只有经济法,才能走出个人主义的立场,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他律”而不是“自律”的手段,打破私权神圣的禁锢,把自由和平等放在社会整体利益中考察,创造出体现自己独有特征的基本原则,如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等,以成为盲目和垄断的克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这样,经济法就站在社会整体的角度,超越了国家不干预私人经济生活的私传统,超越了私法对社会关系来取的自由放任态度,在私法强调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兼顾了结果公平。并通过国家干预完成了私法无力解决的社会经济整体运行和总体结构问题,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经济法同私法相互补充,从不同视角实现了对个体与整体利益的保护,体现了对现代市场经济进行法律调解的“二元价值观”。
6、试述经济法的特征
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具有以下主要特征,正是这些特征使其与其他法学领城相区别,并表现出自身的独特魅力。(一)经济法具有经济性或专业性的特征(二)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其目标,以社会本位和实质正义为其价值定位(三)经济法具有政府主导性,
在调整手段方面具有政策性和综合性(四)经济法具有综合性的特点。
7、试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可以作如下概括:
(1)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时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①指令性调整方法。②指导性调整方法。
(2)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8、试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调整对象具有独特性;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宗旨具有独特性(5分)
(2)与相关部门法的区别:与民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及宗旨上都有不同;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手段及宗旨上都有不同
9、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内在质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特殊产品的包装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
1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销售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1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12、消费者权利的内容: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获取知识权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经营者的义务及内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经营者真实身份的义务。
13、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调整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4、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平等、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8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欺骗性商业行为包括:(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名称或特有的包装装潢,盗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2)商业贿赂(3)虚假宣传(4)侵犯(5)商业秘密(6)低价倾销(7)不正当有奖销售(8)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9)诋毁商誉(10)串通招标投标(11)强迫交易。
不正当竞争行为(1)欺骗性商业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名称或特有的包装装潢滥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2)商业贿赂(3)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89.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
答:1、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2、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3、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4、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5、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6、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7、承担今后责任的义务8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9、尊重消费者的义务
90.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答: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我国经济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利于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按照“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通过法律调整,使各种经济成分都充满活力,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2.有利于经济建设的持续、稳定、快速、协调发展3,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主要依靠完备经济法制来规范和保障。4.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
案例分析
1、甲、乙、丙三位自然人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初步拟定的章程部分内容为:公司注册资本8万元,其中甲以货币出资1万元,乙以存货协议作价出资3万元,丙以专利技术作价出资4万元;股东分期缴纳出资,公司成立时,甲、丙2人交付出资,公司成立的第1年末乙交付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丙为公司执行董事,甲为总经理法人代表,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发生以下事项:
(1)A公司拟作为唯一股东出资9万元设立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专门经营A公司的上游产品,拟定的设立方案是:注册资本分2期到位,B公司成立时到位5万元,6个月后再交付剩余4万元。再以B公司为唯一股东出资设立C有限责任公司,经营A公司的下游产品。
B.C两个公司均不设股东会,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通过电话下达。由于这两家公司都只有A公司一个股东,故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A公司经营2年后,乙股东决定对外转让持有A公司的股份,于3月6日向甲、丙两位股东发出书面通知;两位股东均在10日内回复,拒绝乙的要求;乙要求甲、丙收购乙持有的股份,甲、丙也不同意。4月10日,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
(3)公司通过6年经营,每年盈利,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甲在股东会上提出分配股利,但股东会决议当年不分配利润。甲要求A公司收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在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问题:
(1)A公司设立时,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B、C两公司的设立方案哪些方面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3)乙将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丁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甲股份要求公司收购自己持有的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收购价格上无法达成一致,甲应如何行使权利?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1)首先,货币资金出资数额不合法。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即不得低于2.4万元,实际货币出资只有1万元,低于法定标准。其次,乙出资的作价方式不正确,股东的非货币出资应评估作价,不能协议作价。
(2)①B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总额及缴纳期限不合法。B公司的注册资本只有9万元,且分期到位。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且不允许分期缴付出资。②B.C两公司应由股东会作出的重大决议均由A公司通过电话下达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职权由股东行使,当股东行使相应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③B.C两公司年度会计报告无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不合法。根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乙将股份转让给丁合法。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乙将股份转让
给丁程序合法,乙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既不同意乙转让,又不购买乙持有的股份,视为同意转让。
(4)甲的要求合法。根据规定,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公司连续5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而不分配利润的,甲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自己持有的股份。根据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投资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甲以货币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丙以劳务作价出资6万元;(2)约定了分配利润和承担债务的比例;(3)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对外签订2万元以上的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利。
(2)合伙人丁撤资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合伙企业又接纳戊入伙,并修改了合伙协议。(3)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戊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4)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张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5)合伙人乙在其个人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C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C公司要求代位行使乙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用于清偿债务。请回答: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丁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
(3)戊拒绝承担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C公司的要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2)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全部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
(3)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聘任张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C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公司可以用乙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2011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50万元;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1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01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1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1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2011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1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金额、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答案】
(1)①股东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②货币出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为250万元,超过了注册资本的30%。
③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首次股东会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本题中,甲是出资最多的股东,首次股东会由甲召集和主持符合法律规定。
(3)公司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4)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
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11年9月15日,距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超过了60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因此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为筹集货款,以自有的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2011年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遭到甲公司拒绝。乙公司决定行使不安抗辩权,通知甲公司暂停发货。问题:
(1)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2)(2)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2)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时,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本题中,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丙银行不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的保证责任。根据《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债务人甲公司自己以房产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房产的担保实现债权。
(4)乙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合法。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本题中,乙公司仅仅是听信了甲公司竞争对手的片面之词,乙公司的行为并不构成不安抗辩权。
5、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6、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畜牧站遂诉至法院。请问: (1) 马某要求畜牧站支付运费,该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2)针对畜牧站要求付款的请求,马某以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马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合同中规定的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为什么? 答:(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交付
动产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本合同的履行地应为畜牧站。因此将乳牛从畜牧站运到马某养牛场的义务应当由马某承担。同时如果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应当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因此马某应当承担履行费用。
(2)不成立。对于金钱债务来说,由于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它不属于合同的标的,只是一种支付手段,因此不存在不可抗力的问题。合同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不能同时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而不能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责任。
7、天元商场从日本进口一批高档数码相机出售,售货员在为商品贴价格标签时,误将一款价值5300元的相机,贴上3500元的价签。顾客胡某看见此款照相机,觉得很便宜,便买了一台。后胡某的朋友朱某看见胡的照相机,也觉得便宜,朱某也想买一台。胡某便领着朱某到天元商场指定要买胡某已买的那款照相机。这时候售货员才发现照相机贴错了标签,重新换上了5300元的标签。朱某觉得价格不低,决定不买。这时候售货员要求胡某补足照相机的差价款1800元,或者胡某将相机退回商场,商场返还胡3500元。胡认为买卖相机时,双方都知道商品的情况,不存在欺骗行为,因而不同意商场的主张。问题:(1)买卖相机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胡某拒不补足差价,也不将相机退回商场,商场该怎么办?
答:(1)商店与张某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在订立时显失公
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商店将相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已经构成了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2)商店的诉讼请求可以成立。合同法规定,对于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商店可以提出请求,如果是撤销合同的话,双方就应该返还原物和价款,也就是退货;如果是变更的话,就是按照正常价格购买,要补足应付的价款。
8、2009年7月2日,广厦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金峰水泥厂订立买卖合同一份。
合同约定,水泥厂应在 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但在 7月20日,水泥厂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建筑公司未置可否。 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厂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同日水泥厂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 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要求追究水泥厂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水泥厂答辩称其事先已经告知其将不能履行合同,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更不能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请问:
①建筑公司向水泥厂主张的是何种违约形态的责任?②水泥厂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水泥厂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答:(1)预期违约。
(2)应当承担。因为水泥厂和建筑公司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水泥厂因自身的原因不能交货,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否。因为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建筑公司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因此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9、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
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请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乙的主张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3)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4)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5)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6)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退伙人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7)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8)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答:(1)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
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7)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0、.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
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 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 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 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 月 8 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 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 8月 26 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 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 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答:(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 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甲公司于 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
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 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供应机床,要甲公司于 6月15日来人签定合同文本。甲公司即对机床使用场地、配套设备及购置资金等做了准备,并于 6月15日派人员前往签约,但乙公司提出要加价,未获甲公司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造成了其为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及未及时获得机床等损失。请问:(1)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3)甲公司可要求乙公司赔偿哪些损失?
答:(1)不成立,因为甲与乙之间是处在邀约阶段,而乙并没有做出承诺,不
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
(2)不可以。因为甲乙处于合同订立的之前(或者过程中),只能适用缔约过失责任。(3)甲公司可以要求其与乙公司签约谈判花费的差旅劳务费、为准备工作支出的费用。约定了违约责任的还可以根据合同要求支付违约金。
11、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一台价值1千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该公司董事长与乙公
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 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第一,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第二,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 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付保管费,如果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
答:(1)有效。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68条行使不安抗辩权。
(3)可以,依据是合同法69条,合同法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4)不可以。甲公司已将机床提走,丙公司无法再行使留置权。
12、某年11月,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通过电话联系,达成了购买电视的协议。
该协议要求乙电器公司于 12月5日向甲商店交付500台电视,甲商店则在收货后20天之内付款。双方还约定,于同年12月1日签订书面合同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双方并未于约定时间签署书面合同。乙于 12月5日将电视交付给甲商店。但是,顾客在购买后反映电视有质量问题,图像不清晰。甲商店经过质量检验部门鉴定,发现电视的确存在质量问题,根本无法正常使用,遂将电视退回,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向乙电器公司付款。乙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商店支付货款。甲商店则提出双方并没有按照约定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合同并没有成立,自己没有付款义务。法院则认为乙电器公司交付的电视质量不合格,甲商店没有付款,属于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互不承担责任。请问:(1)甲商店与乙电器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已成立?为什么?(2)甲商店拒绝付款是否属于违约行为?为什么?(3)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和头脑更,当事
人未采用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案例中,乙交了电视,甲也接受了并拿去卖了,固应认定为成立。
2.不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监部门认定电视无法正常使用,这本质上导致了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乙可以主张解除合同。
3.不正确。甲方先违约,应支付费用及违约金,再追究乙方质量问题,退货并支付赔偿。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 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 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 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 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 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 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 、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 、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 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牛款。
四、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指经营者为了竞争的目的,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的行为。 2.要约 要约指一方当事人在提出合同条款的基础上要求或建议对方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3.企业的开办 企业的开办指企业设立人为取得企业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 4.环境行政法律责任: 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指违反环境法和环境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行政义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5.商标 商标指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项目提供者用以标明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并使之与他人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相区别的一种专用标志。 6.实用新型
.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五、简答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哪几种? 保险合同的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有以下三种: (1)不申报,属过失不告知,指投保人应当了解的事项实际上却不了解,或者虽然了解某事项却因过失而未告知保险人; (2)隐瞒,属故意不告知,指投保人既了解某事项又清楚其重要性而故意不告知保险人; (3)错误申报,指告知的内容与事实不符。 2.《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哪几种? 《劳动法》规定的能够成为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劳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 (2)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3)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协议; (4)发生法定事由,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 3.债权人申请破产时,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第一部分典型案例集 (合同法) 1、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 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 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案例:甲油料厂与某供销社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供销社在1个月内向甲油料厂供应黄豆30吨,每吨单价1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供销社表示愿意以每吨15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黄豆,供销社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准备运给甲油料厂的黄豆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 吨黄豆给甲油料厂。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黄豆,供销社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油料厂不同意,坚持要求供销社履行合同。问:(1)甲油料厂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2)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油料厂如果要求供销社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3)供销社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分析: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总目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 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 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 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 1.2008年3月2日,李某出差到某市,去当地红日宾馆住宿,服务员拿出一份“住宿须知”要求李某签字,上面写到“所有贵重物品,必须交服务员保管,否则,如果丢失本宾馆概不负责”。李某看完立即签字。办完住宿手续,李某便去房间休息。第二天早上,李某发现自己房子的门和窗户都被打开了,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不翼而飞。李某找到红日宾馆负责人,要求对自己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宾馆以李某签的“住宿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以所学法律知识,对此案进行分析。 2.甲公司与乙工厂洽商成立一个新公司,双方草签了合同,甲公司要将合同带回本部加盖公章,临行前,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并培 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乙工厂出资1000万元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征地和培训工人将近完成时,甲公司提出因市场行情变化,无力出资设立新公司,要求终止与乙工厂的合作。乙工厂遂起诉到法院。请问: (1)甲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甲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乙工厂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 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 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 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3.河北某县的马某系养牛专业户,为了引进良种乳牛,与该县的畜牧站签订了良种乳牛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乳牛款共10万元,马某预付定金2万元,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额的10%计算。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马某从畜牧站将良种乳牛拉回,为此支付运费1000元。马某拉回乳牛后,在饲养中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乳牛无法产奶,马某预计的收入落空,无法及时偿还购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No.1 -------------------------------------------------------------------------------- 国际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某公司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1)卖方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 (2)分析提要:本案大米品质下降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究竟是大米在装运港装船越过船舷前,还是在装船越过船舷后运输过程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的原因造成的,这是分析本案的关键,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3)理由:本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这是FOB合同。通常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即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卖方的责任是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一级大米300吨的货物,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双方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即经公证人检验证明),并且卖方在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对货物在装运港越船舷后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不负任何责任。而本案中,造成大米品质下降损失的直接原因,是买方在大米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而致。故本案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应由买方自负。 (4)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A、如以CIF成交,是CIF合同;如以CFR成交,是CFR合同,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如以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对该项损失仍应不负责任。 B、分析提要和理由同上2、3点。故略。 二、案例分析: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即装船。” 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1、甲、乙双方买卖合同不成立。2、分析提要。 公司乙的还盘已是实质上改变了公司甲发盘的实质条件,应视为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是新要约。而原要约(即公司甲发盘)因此而失效,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这是本案合同不成立的焦点,也是分析本合同不成立的关键。 3、理由:本案合同不成立,是因为公司乙的承 诺与公司甲发出的要约不一致,导致对公司甲发盘的拒绝,致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公司法 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 问题: 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 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 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 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 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 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 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 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企业法 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 (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 问: (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 (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 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 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
2019《经济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案例15】(2019年) 2016年6月6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2016年6月6日至2018年7月31日。2016年7月4日,甲向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7月31日。 2016年8月1日,乙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2016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租金每月2万元。2017年6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2000元。 2018年2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年3月5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丁。为支付房款,2018年3月11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向戊、庚借款500万元和3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3个月。 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年3月20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 2018年4月2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 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年7月12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720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的委托合同何时生效?乙何时取得代理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的维修费用2000元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解除与丙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6)戊和庚应如何就房屋拍卖所得价款实现各自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案例15答案】 (1)①委托合同于2016年6月6日生效。根据规定,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②乙于2016年7月4日取得代理权。根据规定,授权行为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自授权人甲完成授权意思表示时成立并生效。 (2)维修费用应当由甲承担。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甲)负担。 (3)甲无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丁无权要求丙搬离。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5)丙无权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按债权比例清偿。根据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案例16】(2018年)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一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20年“经济法概论”导学案例分析答案(部分) 第一章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96年9月6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180天。由于食品公司于1997年4月2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180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450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450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
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2019年4月自考经济法概论真题及答案 (课程代码00244) 注意事项: 1.本试卷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 2.应考者必须按试题顺序在答题卡(纸)指定位置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 3.涂写部分、画图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签字笔。 第一部分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自考科目包150273357 1.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提及“经济法”概念的著作是 A.《公有法典》 B.《法学阶梯》 C.《自然法典》 D.《论法的精神》 2.经济法的外在价值又可称为 A.功用价值 B.客观价值
C.客观评判价值 D.主观评判价值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 .引导关系 B.协调关系 C.管制关系 D.调制关系 4.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 A.一元结构 B.二元结构 C.混合结构 D.多元结构 5.下列属于市场规制法的是 A.财税法 B.金融法 C.计划法 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依据违法主体的不同,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 A.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和调制受体的法律责任 B.经济性法律责任和非经济性法律责任 C.重大法律责任和一般法律责任 D.赔偿性法律责任和惩罚性赔偿法律责任
7.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 A.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 B.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 C.提高政府的经济职能 D.产业结构合理化 8.下列属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的是 A.监督权 B.编制权 C.撤销权 D.审批权 9.根据我国的政权结构,我国的预算可以分为 A.2级 B.3级 C.4级 D.5级 10.下列不属于决算草案的编制原则的是 A.合法原则 B.准确完整原则 C.报送及时原则 D.简单明了原则 1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我国国债可分为 A.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篇一: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 中约定: (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 (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 (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 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 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 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 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8 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 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 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 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 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 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 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 说明理由。 (2)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3)丙是否应当单独承担对8公司剩余50万元的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4)将会计师事务所迁至上海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1)甲享有优先权。根据规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 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乙无权要求。根据规定,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 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 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3)丙应当承担。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 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 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 (4)决议无效。根据规定,改变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 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 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l%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 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l月20日,a公司与 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l月28目,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专利权法律制度 案例: 胡某设计的茶叶包装盒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 采用外观设计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市场后,以其外形美观的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市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使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市场之机,大量生产、销售、使用亲权产品,充斥市场。本专利产品由于受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委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代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接受代理后,认真研究案情,指导当事人收集、保全证据,经过努力,最后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设计。具体涵义是:第一,外观设计必须和产品结合在一起;第二,外观设计师对工业产品外观的新设计,不涉及内部构造、功能和改善;第三,外观设计作为一种新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性全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中,实质上的规定条件是器具有新颖性。对本案例,茶叶包装盒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胡某享有专利权,受到法律保护。 二、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精神权利和物质权利,物质权利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限购的独占权、许可实施权和转让权。其中,许可他人实施权利,也就是对专利发明创造使用权的转让。根据双方但是人约定的不同,许可合约一般分为以下四种:普通许可合同,按照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但专利人仍保留在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权利;部分独占性许可合同,按该合同被许可人可在合同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使用专利发明创造,取得利益的独占权,但不能因此排除专利人自己使用该专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完全独占性许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 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 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
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 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 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 原告:王某被告:田某 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A卷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 1.华联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以下事项:(1)华联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 (2)华联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3)华联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 (4)华联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20分) 答:对该公司上述做法存在的错误分析如下: (1)华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5分) (2)华联公司制定的关于“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5分)
(3)华联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账,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5分) (4)经办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规定将发票交原出具单位重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5分) 2.某酒厂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含增值税售价117元;(2)自产啤酒10吨,每吨成本1000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税务机关核定的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酒类产品增值税税率17%;假设本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20分) 答: (1)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额=2000×117÷(1+17%)×20%+2000×0.5 =40000+1000 =41000(元) (5分) (解题说明:白酒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
1、甲、乙、丙三个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 该公司2006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A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06年A 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3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1)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2)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 (3)2006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出资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问题】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为多少? (2)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公司董事会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和聘任开发部经理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5)王某任B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6)A公司董事会针对王某作出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甲企业是否应该补足出资?乙和丙是否对甲出资不实承担责任?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 (1)公司成立时拟定的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2)股东的出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但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本题中,股东的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 (3)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决定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属于董事会的职权;但聘任市场开发部经理则是公司(总)经理的职权。 (4)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应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和解聘财务负责人,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因此,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违反了规定。 (5)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本题王某是A公司的董事,又是B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而A公司与B公司所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营业,且其行为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所以,王某在B公司的任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6)①A公司要求王某将其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②A公司董事会撤销王某董事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选举和更换董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无权选举和更换董事。 (7)①工商部门要求甲企业补足出资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②乙和丙应该对甲出资不实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③股东会对免除甲企业补足出资义务的决议是不符合规定的。发起人股东对资本充实责任是法定责任,
第一章经济法律制度 —、法人制度 【案例介绍】 判断下列组织或个人,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并说明理由。(1)某乡镇企业的销售科。 (2)在兰州东部批发市场从事服装经营的某个体工商户。 (3)经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已营业的某贸易公司。 (4)甲和乙合伙开办的牛肉面餐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5)某财经学院为召开校庆20周年大会,经学校授权的校庆筹备委员会。 (6)兰州某厂的车间。 (7)甲、乙、丙三人各投资10万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 (8)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某化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_______________ (2)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法人必须是组织,而该个体户不是组织,是个体。 (3)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没有依法成立。 (4)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合伙组织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5)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委员会是一个临时组织,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不具备法人资格。因为该车间不能独立的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7)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8)具备法人资格。因为符合法人的条件。 二、所有权制度 【案例介绍】 王某到公园游玩,不慎将自己的照相机遗失在公园,管理人员拾到此物后上交给有关部门。王某未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前去招领处认领自己的相机。到期后此照相机被有关部门依法拍卖。张某在拍卖中购得此物,以后,又将相机转送给李某。一个偶然的机会,王某发现李某所用之相机即为自己在公园中不慎遗失之物,于是,王某要求李某将此相机返还给他。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返还相机? (2)试述上述过程中照相机所有权的转移过程? 【案例分析】 (1)无权。因为李某依法拥有该照相机的所有权。(2)王某将照相机遗失后未能如期认领,丧失所有权;张某通过竞拍获得所有权;李某受赠获得所有权。 三、债权制度 【案例介绍】 甲、乙、丙三人某晚经过一渔塘,发现有人偷鱼,即呼喊抓“贼”,偷鱼人逃跑,甲、乙、丙上前一看,发现塘边已有偷鱼人偷捕的鲜鱼三大筐,即用人力车将鱼装走,次日早晨上农贸市场出售,共得人民币 399.00 元。 问:甲、乙、丙的行为构成什么行为?为什么? 【案例分析】 不当得利。因为甲、乙、丙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利人民币399.00元,并因此致使鱼塘的所有人遭受损失。 四、代理制度 1 ?无权代理 【案例介绍】某炒货厂为拓展业务,聘请该市某果品公司工会干部江某任业务顾问,并支付相应的津贴。1999年10月 10日,江某背着果品公司领导,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与炒货厂签订一份买卖奶油西瓜子合同,并采用欺骗手段加盖了公司的印章。合同规定:炒货厂生产2万 公斤奶油西瓜子供给果品公司,单价每公斤5元,总 价款10万元。交货时间为1999年11月底,由炒货厂送货上门。合同签订后,江某又拿着合同到公司下属单位,要求各下属单位按合同接受炒货厂的货。其中有几家综合经营部在接受货物后,还直接向炒货厂付了款。不久,果品公司的领导知道了江某同炒货厂签订买卖瓜子合同的真相后,指令果品公司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炒货厂以对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 1?本案中,江某不是果品公司主要负责人,他以果品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时,必须被授予代理权。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却代表果品公司与炒货厂签订合同,该行为属无权代理行为。且果品公司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应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至于炒货厂的损失,因是江某行为所致,应由江某承担,果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炒货厂要求果品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介绍】 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第一批5000 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案例分析】 无。尽管采购员牛某采购小枣10000斤的行为构成无 权代理,但公司经理告诉财务付款的行为表明其已对这一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代理行为有效,某食品公司必须对这一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2.越权代理 【案例介绍】 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协议。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原告出资200 万元,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