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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及入场销售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管,提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源头管理水平,推动各地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安排,总局制定了《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6月13日

附件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推进方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强化了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尤其是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为加强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批发市场销售行为,制定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进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督促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全面落实《办法》规定的各项义务。到2017年底,所有批发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得到建立和健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批发市场可追溯体系基本建立;批发市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基本形成;批发市场开办者检验检测能够充分发挥其质量安全监管效能;批发市场销售行为得到有效规范。

二、标准要求

(一)批发市场开办者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2.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3.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并按规定保存,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批发市场相关信息;

4.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

5.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查制度,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应规定或者协议进行处理和报告;

6.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食用农产品有关信息;

7.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

9.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和保存;

10.对签订协议的屠宰厂(场)、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等实地考察,了解相关信息,查验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票据等;

11.《办法》规定的批发市场开办者的其他义务。

(二)批发市场内销售者

1.保证销售和贮存场所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2.保证设备或者设施与所销售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3.不得销售《办法》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4.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

5.向批发市场开办者提供市场准入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等;

6.使用批发市场开办者统一印制的销售凭证;

7.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

8.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对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采取相应措施;

9.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相应措施;

10.《办法》规定的入场销售者的其他义务。

三、工作安排

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8月1日-10月底)

在2015年开展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名称、地址、食用农产品销售种类、面积、年销售额等基本信息作进一步的调查和梳理,摸清本地批发市场详实信息,分析各类批发市场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方案。同时,广泛宣传动员,认真组织行政区域内监管执法人员、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认真学习《办法》,自觉落实《办法》,明确各自任务,落实各自责任。2016年8月31日前,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将本地推进方案报总局。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11月-2017年3月)

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将有关要求及时传达至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督促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照《办法》和推进工作要求,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要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制定《入场销售者档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书》《批发市场开办者日常检查记录》等文本格式,供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使用。

(三)集中规范阶段(2017年4月-9月)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批发市场集中规范行动。组织力量对行政区域内批发市场进行集中监督检查,对照《办法》要求,对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履行义务情况逐条进行检查,要实现检查对象全覆盖,问题整改全覆盖,违法行为查处全覆盖。要重点检查批发市场开办者是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日常检查、信息公示等制度;是否按规定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检测、是否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是否全部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是否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等。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处罚,限期整改。

(四)培树典型阶段(2017年10月)

10月底前,总局将组织召开现场会,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中涌现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总结,培树一批典型示范单位。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促进所有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做落实《办法》的模范。会议还将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进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认真总结经验,10月10日前,将本省推进工作阶段性情况总结报总局,并报送本地1-2个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的典型经验做法。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1月-12月)

总局将强化对《办法》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人员分组对各地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情况进行抽查验收,并于行动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有关情况将作为年底对各地考核的重要依据,并予以通报。请各地于11月30日前对本地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连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

进工作情况统计表》上报总局,总结内容包括推进工作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果和好的经验、查处的典型案例等,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总结材料不超过3000字。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当作全年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推动此项工作深入开展。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监管职责,提出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确保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依法监管。各地要一手抓批发市场主体责任落实,一手抓监管责任落实,依法监管。指导批发市场开办者和入场销售者通过协议约定等方式,进一步细化并落实双方应尽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和处理批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风险隐患和不规范行为,责令改正;务必做到发现一个,整改一个,直至规范为止。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和案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对大要案件要一案一报,挂牌督办,限期办结。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为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营造良好氛围。要按照五个阶段工作的要求,及时公布行动部署、行动进展、行动成效,赢得社会各界特别是批发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的支持。要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新闻媒体的作用,监督批发市场开办者及入场销售者主动学法守法,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活动,提升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

(四)强化调度指导。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工作的督导检查,采取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和交叉检查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及时调度和跟踪掌控推进工作进度和工作质量,认真研判进展情况,不断总结贴合实际、贴近监管对象的有效监管方法,有针对性地提出指导意见,确保按时完成各项阶段任务。对于妨碍工作开展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严厉查处。对责任不落实、监管不作为、情况不报告、问题不解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联系人:李乐

联系电话:010-********、88370947(传真)

邮箱:sfdafood@126.com

附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落实《办法》推进工作情况统计表

上报单位(公章):报送时间:年月日

2022074

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15268643.html,/fg/detail20220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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