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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盗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

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三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违反上述规定,毁坏国家、集体或他人生长中的林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在生产、施工等活动中,违反森林管理法律法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6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2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私自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林木以采挖方式移往异地据为己有,达到本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采挖本人或者本单位所有的林木,达到本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已被伐倒的树木窃为已有,以及偷砍或偷挖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等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是非法采伐、采挖林木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违反上述规定,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2立方米以上,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5株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八条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5000根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毛竹20000根以上的,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运输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依照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植物检疫证,野生植物采集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等行为,牟取经济利益2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本省所称古树是指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规定中所称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第十三条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第十四条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技术鉴定资格

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或者持有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颁发的森林火灾鉴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森林火灾案件的技术鉴定资格。

第十五条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管辖其辖区内发生的森林刑事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将由自己管辖的森林刑事案件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查处,上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主管的森林刑事案件。

第十六条全省林区的划分按照赣府厅字〔2002〕44号函执行。

第十七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2003年制定的《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赣高法〔2003〕99号文)同时废止。

本规定下发前已办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本规定下发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2016年12月17日江西省公安厅遴选公务员面试真题及解析

2016年12月17日江西省公安厅遴选公务员 面试真题及解析 1、全警情录入的培训,如何开展? 考生开始答题:警情全录入是加强公安队伍教育管理的重要载体,是适应信息化时代和公安机关考核的需求,是公安基础信息化的重要抓手,通过培训能够让广大干警熟练掌握、正确规范录入,为今后杜绝违法办案、徇私枉法等情况的发生奠定了基础。举办这样一次培训具体我会这样做: 首先,主动沟通掌握更多信息。主动与领导、同事及有关部门沟通,征求关于组织培训的意见,明确培训资金来源、培训时间、地点、规模、培训议程、培训专家等。 其次,成立培训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做好培训前的材料准备、横幅、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培训指南,培训会场协调、布置,培训期间参训人员的食宿安排,邀请培训讲师、专家,应急突发事件预案制定等工作,并将方案报领导审批后,下发培训通知。 再次,做好培训当天资料的发放、食宿安排、会场秩序、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培训小组成员各司其职确保培训工作有条不紊进行,最终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最后,经验总结预提高。培训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总结上报领导。同事对这次培训的组织工作进行反思,从中查找不足力争改正,为今后开展类似工作提供参考。考生答题完毕。 2、暗中执法,有人赞成有人反对,你怎么看? 考生开始答题:针对警察暗中执法,有人支持有人反对,我认为需要辩证的看,拿交警执法为例:“暗中执法”可弥补警力

不足,降低执法成本,增强执法震慑力,避免驾驶人“尊警不遵章”的行为,从而养成随时随地遵守交通法规的良好习惯。同时还可以排除执法人情干扰。 随着城市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的激增,不少驾驶员的法律意识变得淡薄。“遵警”不遵法,看到警察就守法,没有警察就违法,遵守交通法好像不是为了交通畅通和安全,而是为了做给警察看,这导致了警察一下班,“法”也就不存在了,因此也出现失控路段和失控时段。从这个角度看,“暗中执法”有利于打消驾驶员的侥幸心理,帮助驾驶员从被迫守法转变为自觉守法。 《人民警察法》有相关规定,警察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自己的证件,表明身份,而且要两人在场,但“暗中执法”却不具备这一要求。让群众感觉“暗中执法”有以罚代管之嫌。此外,交警的工作职责是为了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护群众的公共交通安全,努力把交通事故降低到最小程度。公开执法不但可以疏导交通,维持秩序,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而且对司机的违章意图起到很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把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公开执法是对市民的尊重,既达到了维护交通秩序的目的,也拉近了警民关系。 交警执法应该光明正大,对违章驾驶员应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引导,努力形成一种自愿的公共交通秩序,而不是依赖强制力、依靠罚款来规范每一个人的行为,人们遵守交通规则,不是出于恐惧,人们把警察当作公共秩序的辅助者,而不是惩罚和恐惧,这样,警察和驾驶员就会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驾驶员更加乐于遵守交通秩序。 3、情景模拟,辖区居民露天经营影响其他人,其他居民反映问题久拖不解决,领导批评了你,领导在场,请模拟?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 赣公字[2005]272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明确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要求,省公安厅在总结近几年来我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了《江西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定》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作为派出所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同治安管理等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评比。要认真贯彻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武汉现场会精神,切实发挥公安机关的整体合力,形成全警动员、消防为主、多警联动的格局。辖区派出所已经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公安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规定》不断完善和规范;辖区派出所尚未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公安机关,可以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要努力保障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必需的经费;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派出所和从事消防监督检查民警要及时予以表彰奖励。

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派出所的消防业务指导。一是要对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业务培训,重点培训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法律文书的制作等,使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民警能依法正确履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培训工作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并报请省公安厅核发消防监督检查证件。二是要依据《规定》积极进行调查摸底,各公安消防支队可参照《江西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组织起草本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并依法确定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档案。三是要指导派出所完善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的法律文书和档案资料,对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单位可以进行抽样性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业务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指导和帮助。 三、各公安派出所要履行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职责。派出所要明确一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建立责任(社)区民警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制,督促民警切实做好各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以整治“六小场所”火灾隐患和开展社区、农村消防宣传为重点,逐步完善和规范消防执法行为。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作出行政处罚所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送交当地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安机关银行罚没款专用帐户。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06年6月份,省公安厅将组织一次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情况的专项检查。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消防管理类

江西省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参照执行标准 第三部分消防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细化标准: 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条第一至第四项,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者审

核、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的: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民用建筑(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工业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甲、乙类厂房库房),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民用建筑(其中500平方米以上公共娱乐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公众聚集场所),1万平方米以上工业建筑(其中2000平方米以上甲、乙类厂房库房),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第五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1、3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或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其中3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娱乐场所,3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管理)年江西省公安厅执法细则考试(行政)

2010年江西省公安厅执法细则考试(行政部分) 判断题 1、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应当由结算地公安机关管辖。(×) 3、长江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案件,由交通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4、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由所在地的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5、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解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到场的,不适用现场调解。(√) 6、对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同时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7、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约束时间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内。(×) 8、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十二小时内,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9、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办理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不必撤销行政案件。(√) 10、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应当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 11、办案民警是当事人同学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2、派出所民警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决定。(√) 13、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4、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5、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6、询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 17、需要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超过八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可以口头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2019江西省公务员公安加试考试大纲

2019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 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为便于报考者充分了解2019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特制定本大纲。 一、考试方式 2019年度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采用闭卷考试方式,全部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二、作答要求 报考者务必携带的考试文具包括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报考者必须用2B 铅笔在指定位置上填涂准考证号,并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三、考试内容 公安机关面向社会招录人民警察专业科目笔试,主要测查报考者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与能力,包括职业素养、基础知识、基本能力三个方面。 (一)职业素养。主要测查报考者的政治素质、对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认知水平。 1. 政治素质 (1)政治立场与忠诚度 (2)政治敏锐性与鉴别力 2. 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1)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2)人民警察职业道德 (3)人民警察职业纪律 (二)基础知识。主要测查报考者掌握有关法律和公安基础知识,及运用相关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1. 法律基础知识及执法依据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法学基础理论 (3)宪法基础知识 (4)民法基础知识 (5)人民警察法基础知识 (6)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7)刑事执法基础知识 2. 公安基础知识 — 1 —

(1)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职权与组织管理 (2)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路线、方针、政策及公安历史沿革 (3)公安队伍建设 (4)公安执法监督 (三)基本能力。主要测查报考者在有关执法勤务活动中,正确观察、判断、分析案(事)件,严格守法、规范执法,有效沟通协调,妥善应对处置的能力。 1. 群众工作能力 (1)宣传教育 (2)沟通协调 (3)组织动员 (4)服务群众 2. 行政管理能力 (1)调查研究 (2)纠纷化解 (3)风险识别 (4)风险防范 3. 信息工作能力 (1)信息收集 (2)信息分析 (3)信息应用 4. 实务工作能力 (1)巡逻 (2)接警与处警 (3)安全检查 (4)安全保护 5. 应急处理能力 (1)事态研判 (2)信息上报 (3)合理处置 (4)善后恢复 附录: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2 —

江西警察学院校史治安系

第四节治安管理学系及其专业 一、治安管理学系发展史 (一)历史沿革。 1、机构设置。 治安管理学系于1986年9月正式成立。 1978年1月,在江西政法干校基础上成立江西省政法学校。1979年5月,学校内设七个机构,其中公安教研室为当时公安业务教学机构,袁世称任主任。1982年8月,公安教研室分为第一公安业务教研室和第二公安业务教研室。1984年9月,省政府批准江西公安干部学校改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11月,第一公安业务教研室改为公安业务基础教研室,王彬任公安业务基础教研室主任。1986年,经省编委、教委批准,江西公安专科学校设立治安管理学系,公安业务基础教研室改为治安管理学系,王彬任主任。 1988年2月,治安管理学系设公安基础理论教研组(组长孔芳生)、心理学教研组(组长高文阶,后为孔文杰)、治安管理教研组(组长邓光速)。 1992年6月,治安管理学系下设机构调整为治安业务教研组(组长罗华顺)、保卫学教研组(组长刘明洁,后为周检平)、犯罪学教研组(组长陈雯)。 1997年9月,治安管理学系下设机构调整为治安管理教研组(组长李小强)、保卫学教研组(空缺)、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研组(杨瑞清兼组长)、犯罪学教研组(组长陈雯)。1998年筹建道路交通管理学系,设交通专业教研室和交通实验室。 2000年4月,校党委决定成立校心理咨询中心,挂靠治安管理学系,由朱耀琴具体负责,咨询员有朱耀琴、陈雯、余泓。 2002年4月,校党委决定有关教研室归属作如下调整:治安管理学系安全防范技术相关课程与人员划归公安科技系;治安管理学系犯罪学教研室成建制划

归侦查学系。 2002年8月,治安管理学系下设治安管理教研室(主任刘小荣)、社区警务教研室(主任刘晓彬)、交通管理教研室(主任乐新宇)。 2007年11月,学校批准成立公共事务管理教研室。 2、学科发展。 1986年,治安管理专业正式招生。 1990年,我系教师编写出版了我国第一部介绍保安服务公司的著作——《现代“镖局”——保安服务公司》。 1994年,增设公安保卫专业,首批招收普通大专生60人,1998年停招。 1995年,治安管理学系完成“模拟派出所”和“安全防范演示室首期工程”建设。 1997年12月,学校增设道路交通管理专业。1998年首批招收道路交通管理专业普通大专生60人。2000年明确交通管理专业并入治安管理学系。 2001年对860名学生进行了心理普查,为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了心理咨询,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2001年,由学校主办、治安管理学系承办的第三届华东地区公安院校治安管理学术研讨会在鹰潭龙虎山召开。 2002年,学校与南昌大学联合办学,2003年起治安管理学系与南昌大学联合招收法学专业治安管理方向本科学生,2010年停招。 2003年,增设公共事务管理专业(公共安全管理方向),2004年开始招生;2009年改为公共事务管理专业(高校安全保卫方向),并于同年9月正式招生。 2006年起,治安系承担公务员课程中的《公安基础知识》课程教学。 2006年11月,治安系承办了全国公安院校21世纪规划教材《社区警务教程》和《户政管理教程》统稿研讨会。 2006年,治安管理专业被评为江西省高职高专教育示范专业;《公安学概论》课程被评为省级优质课程。 2008年12月,“治安管理”专业被省教育厅评为2008年江西省高校特色

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规范

江西省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案件规范 (2008年11月24日江西省公安厅厅长办公会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收容教养审批工作,确保依法严格、公正适用收容教养措施,提高收容教养案件质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收容教养是依法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予以收容,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和保护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条收容教养犯罪少年的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 (三)违法行为与应受处理相当。 第三条收容教养的范围和对象: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有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其他犯罪行为,不得收容教养。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收容教养。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中的初犯、偶犯、在校学生,且家长有实际管教能力的,一律不得审批收容教养。 本条中的“必要的时候”是指犯罪少年家庭无实际管教能力,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反应强烈或通过收容教养更适合矫正犯罪少年的犯罪心理等情形。判断家庭是否有管教能力主要考查监护人是否有管教意愿、是否有实际能力管教,并由办案单位向其他监护人、邻居、学校、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及公安派出所调查后进行综合评估确定。 第四条少年收容教养期限为一至三年。在执行期间,根据收容教养人员的表现,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对收容教养人员提前解除收容教养或减少收容教养期限。在执行过程中,不能对少年收容教养人员加期。如果收容教养人员在收容教养期间有新的犯罪行为,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由原审批机关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收容教养决定,并与原收容教养剩余期限合并执行,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五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罪犯的收容教养案件由江西省公安厅审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少年的收容教养案件由设区市公安局审批。 第六条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中涉及的少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符合收容教养条件的,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及时制作《犯罪少年收容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收到《犯罪少年收容教养呈批报告》后二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批。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在二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送设区市公安局法制部

2014年江西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试卷

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 主编 李永新 中公教育江西公职考试研究院审定 江西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专用教材 【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 】 严格依据江西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大纲编写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 识/李永新主编.—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4(2014.7重印) 江西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专用教材 ISBN978?7?5115?0895?9 Ⅰ.①历...Ⅱ.①李...Ⅲ.①警察-招聘-考试-中 国-习题集Ⅳ.①D631.13-4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2)第052282号 书名:江西省公安机关考试录用人民警察专用教材·历年真题+全真模拟预测试卷·人民警察专业基础知识作者:李永新 出版人:董伟 责任编辑:程文静 封面设计:中公教育图书设计中心 出版发行: 社址:北京金台西路2号 邮政编码:100733 发行热线:(010)65369527653698466536950965369510 邮购热线:(010)6536953065363527 编辑热线:(010)65369511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15306917.html, 经销:新华书店 印刷:北京市北中印刷厂 开本:787mm×1092mm1/16 字数:252千字 印张:10.5 印次:2012年4月第1版2014年7月第1版第4次印刷 书号:ISBN978?7?5115?0895?9 定价:28.00元

中公教育核心研发团队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具有十多年公务员考试辅导与实战经验,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考有博大精深的研究,主持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专项突破等全系列教材和辅导课程,讲课系统、全面、有效,备受考生欢迎和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张永生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中公教育资深专家,顶级辅导教师。多年来潜心致力于公务员考试的教学研究,参与编撰了中央国家机关及各省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培训针对性强、真题命中率高的特点,是深受考生信赖的实力派讲师。 邓湘树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博士,曾在组织部门工作多年,熟悉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各省公务员考试有博大精深的研究,具有丰富的公务员考试面试经验。辅导课程思路清晰,条理清楚,深入浅出,幽默生动,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张红军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公务员考试有深入的研究,讲授深刻、系统、精彩,深受考生欢迎。 刘辉籍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中公教育研发团队核心成员。全国特级教师、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从事教学及教育管理工作多年。曾长期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市级公务员招考面试考官,深入研究公务员面试考试,对面试教学作出重大革新,其先进的教学思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深受广大学员欢迎。 王学永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硕士,理论基础扎实。有着丰富的备考经验和技巧,特别是对公务员考试的难点(演绎推理部分)有深入的研究,将理论与实战很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了最新成果,能让学员在备考过程中得到显著提高。 史广帅中公教育资深研究与辅导专家 对各省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特点有深入的研究。在教学实践中,善于从小角度切入理论核心,使学生能够快速掌握理论核心和框架,洞悉考试规律,并给学生制定个性化的提高方案。 易琨中公教育资深研究与辅导专家 高校从教多年,授课思路清晰,逻辑严谨,具有深厚的公共基础知识功底,擅长利用有限时间快速突破公共基础知识及公务员考试中常识部分的学习瓶颈。对于面试也有深入研究,授课针对性强,命中率高,复习方法简单实用,深受学员喜爱。 中公教育研发团队其他成员介绍详见jx.燥枣枣糟灶援糟燥皂

历年江西省公安机关招警考试《申论》试卷

历年江西省公安机关招警考试《申论》试卷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是对应试者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参考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4.请在指定的位置作答,在草稿纸上或其他地方作答一律无效。 二、给定资料 1.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全球化.高新科学技术特别是信息与媒体技术的发展,使人们不得不对文化的发展投以极大的关注。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民族认识到文化对于当代社会经济生活的巨大影响和制约。在这一全球性潮流的推动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策划了“世界文化发展十年”(1988~1997)活动,并于1992年成立了以联合国前秘书长佩雷斯·德奎利亚尔为主席的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1995年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经过数年的调查、积累、撰写和修改,推出了题为“我们的创造的多样性”的报告,深入讨论了文化在人类发展中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报告认为.脱离人和文化背景的发展是一种没有灵魂的发展,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一部分。报告指出,发展不仅包括得到商品和服务,而且还包括过上充实的、满意的、有价值的和值得珍惜的共同生活,使整个人类的生活多姿多彩。因此,文化作为发展的手段尽管很重要,但它最终不能降到只作为经济发展的促成者这样一个次要的地位。发展与经济是一个民族的文化的组成部分。发展是一种对个人和集体产生强大的思想和精神影响的现象。所以对发展和现代化的各种问题的认识,说到底都集中在文化价值和社会科学两个方面。文化是一种行为方式的传播。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在这个会议上,又提出了一份《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

江西省关于确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我省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 体数额标准的规定 1998年4月15日赣高法发[1998]12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南昌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惩处侵犯财产犯罪,规范全省刑事司法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罪名的数额和我省已确定的犯罪数额标准,结合我省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现确定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一、九种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以人民币计算): (一)诈骗罪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20元为起点。 2、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数额标准参照诈骗罪确定的数额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以实际诈骗所得的数额认定,签订合同的标的额,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考虑。 3、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20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80万元为起点。 (二)抢夺罪注明2002年已改,2002年8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2]100号 1、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 2、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千元为起点。 3、抢夺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注2002年已改为3万元 (三)聚众哄抢罪 1、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四)侵占罪 1、侵占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5千元为起点。

2、侵占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5万元为起点。 (五)职务侵占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以10万元为起点。 (六)挪用资金罪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数额较大以2万5千元为起点;进行非法活动的,以1万5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 (七)敲诈勒索罪注明2000年已改,2000年5月2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赣高法发[2000]16号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百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千元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注明2000年已改为二万元 (八)故意毁坏财物罪 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为起点。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2万元为起点。 (九)抢劫罪 1、抢劫罪数额巨大以1万元为起点。 2、多次抢劫确定为抢劫三次以上。 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三、本《规定》实施前,我省规定的上列侵犯财产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本《规定》实施后,司法解释对侵犯财产犯罪数额标准作出新的规定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江西省公安厅执法细则考试

2010年省公安厅执法细则考试(行政部分) 判断题 1、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行为可以由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2、中华人民国公民赴境外赌场赌博,应当由结算地公安机关管辖。(×) 3、长江中央管理水域发生的案件,由交通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 4、阻碍海关缉私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治安案件由所在地的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5、当事人中有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调解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到场的,不适用现场调解。(√) 6、对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移送案件通知书》等文书或者其他送达回执上签收,同时制作《接受案件回执单》。(×) 7、对行为举止失控的醉酒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进行约束,约束时间计算在询问查证时间。(×) 8、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但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的十二小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9、行政案件转刑事案件办理的,应当办理立案手续,转为刑事案件办理,不必撤销行政案件。(√) 10、接受案件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应当按照办理行政案件程序办理。(×) 11、办案民警是当事人同学的,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2、派出所民警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派出所决定。(√) 13、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员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 14、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5、办案人员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过、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16、询问室等办案场所不得设置在二楼以上。(×) 17、需要对行为人适用超过八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可以口头报经公安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试行)[1]

江西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交警大队档案管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省档案局和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公安交警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一、交警大队档案概念及各类档案内容(卷内材料) 公安交警大队档案是指公安交警大队在本辖区(路段)实施交通安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视听等材料。各类档案案卷的具体内容如下:(一)专业档案 1、交通事故卷 在处理交通事故中,适用一般程序时形成的材料,应建立交通事故案卷。适用简易程序时形成的材料按资料保存。 交通事故卷正卷内存放: (1)受理交通事故登记表; (2)移送案件通知书; (3)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交通事故现场图; (6)交通事故照片; (7)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8)传唤证; (9)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10)视听材料目录; (11)询问笔录; (12)谈话笔录; (13)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 (14)人体损害程度鉴定书; (15)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书; (16)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 (17)求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 (18)死亡证明; (19)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鉴定书; (20)其他检验、评估报告、鉴定书; (21)交通事故认定书; (2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3)听证文书; (2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撤消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 (25)行政复议文书; (26)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回执); (27)委托书; (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

江西警察学院校史(二)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一节组织机构沿革 一、公安学校 1950年10月,江西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省、市、县公安机关组织概则草案,规定了省公安厅设公安干部学校,配正副校长各1人,下设教育、组织、校务3个科,承办培养教育公安干部事宜。 1952年,三反运动结束后机关定编。省公安厅机关定编240人,其中学校22人,为公安厅机关组成部分,校长(或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是厅务会议和厅党组成员。 1954年,祝广文任教育长。根据公安部政治部关于调整各地公安学校组织机构加强教学工作的意见:成立教务处。改教育长为教务长。下设理论教研室、业务教研室、教务行政组。教务处直接管理学员队。另设校长办公室、政治协理员办公室(政工科)、行政科(校务科)。 1955年2月,省编委批准,学校组织机构设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组织科、行政科。按培训学员400名的7:1配备,学校编制为57人。 1957年,根据公安部在天津召开全国公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学校调整组织机构,教学工作直接在校长领导下进行。撤销教务处,设校长办公室、理论教研室、业务教研室,政工科、总务科。 二、政法学院 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的推动下,江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设置江西政法学院。江西省公安学校划入该院。江西政法学院由省人民委员会领导,省人民委员会政法办公室具体管理。省编委批准学院编制为70人。教职工主要来自江西省

公安学校。58名教职员工中,来自公安学校的23名,行政学院的5名,政法部门及其它单位调来的12名,新分来的1958届高校毕业生18名。 1959年省编委颁布的《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草案)》规定,江西政法学院为三类学校,以500名学生为基数,按5.5:1配备教职员工。全院编制91人,其中勤杂人员9人。学院党群系统设党委办公室,下设组织科(负责干部、人事工作)、宣教科(负责教务、图书、资料、院刊等工作)、团委。行政方面设院长办公室,总务处(负责总务、财会、食堂、生产、医务所等项工作)。教学单位设马列主义教研室、政法教研室、公安教研室,还有专职语文教员和体育教员各1人。学院未设系,只设公安、政法两个大班。公安分成三个班,即公安一班,公安二班,公安三班,学员是公安保卫干部。政法分成五个班,政法一班为检察班,政法二班为司法班,政法三班为民政班,政法四班、五班为学生班。公安三个班由公安教研室负责联系和管理,政法一、二、三班由政法教研室负责联系和管理。政法四、五班由马列主义教研室负责联系和管理。负责联系和管理的机构派出教师分别担任各班班主任。按当时学院领导说,教研室既是教学单位,又是行政单位。学院教职员工一直在55至65人之间,没有满过编。副院长兼副书记(副厅级)主持工作,各教研室和总务处由一位主任或副处长主持工作,没有副职,没有冗员。1960年,为了响应省委的号召,参加农村整风整社运动,学院还下放了19人到弋阳县等地农村工作。其中有10名是教师, 1958年国家分配来的大学毕业生,学院的教学骨干。 1961年,省委、省人委贯彻中共八届九中全会提出的“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先后于1961年5月、10月和1962年8月,提出了对全省全日制大中专学校调整的意见。在省第四次方案中不再保留江西政法学院。而是改为江西政法干部学校。 三、政法干部学校 1962年,江西政法学院改为江西政法干部学校。省委决定,江西政法干部学校由省委政法领导小组主管,省公安厅代管,编制精简为50人。干校主要任务是分期分批轮训全省各级政法机关(含公安、检察、审判、司法、民政)在职干部。教学内容根据不同的生源,有时偏重政治理论,有时偏重业务知识。学生不计学历,培训时间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依法惩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活动,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盗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2立方米或者幼树10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0株。 盗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000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2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2万元以上;“数量特别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二条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起点,为15立方米或者幼树750株;“数量巨大”的起点,为75立方米或者幼树4000株。 滥伐毛竹,“数量较大”的起点,为4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4万元以上;“数量巨大”的起点,为10000株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 第三条因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长中的林木达到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或者达到该数量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5000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处罚。 达到前款所规定的数量,并且有不听劝阻或者毁坏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林木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毁坏林木30立方米或者幼树1500株以上的,或者造成林木损失10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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