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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我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所属质监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状况。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

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监理合同,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齐人员和设备,公正、科学、诚信、自律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工地试验室设立施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九条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路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工作可结合实际,采取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方式,切实履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省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市(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市站)受市(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地)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同时接受省站的业务指导。

县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组织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并接受市站的业务指导。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质监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省、市(地)、县级质监机构(组织)监督任务范围划分:

省站负责:(1)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50公里及以上)新建、改扩建工程;(2)二级公路规模在100公里及以上的国省干线改造工程;(3)桥梁全长在300米及以上或单孔跨径在100米及以上的独立大桥;(4)省交通运输厅委派监督的其他项目。

市(地)质监站负责:(1)本行政区域内省站监督任务范围以外的新建、改扩建和大修工程;(2)接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派监督的其他任务。

县级监督组织负责:(1)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2)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派监督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设计

变更文件及时报送);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应向质监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的项目,质监机构不对其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路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质监机构。

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前,质监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质监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质监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二条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从业单位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五条公路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监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监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黑交发[2013]386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附件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附件三:质量监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附件四: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申请书

附件五: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申请书

附件一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质监机构全称):

(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即将申请开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提供该工程有关资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请予以办理。

附件:

1、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附表1-5);

2、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4、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5、建设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

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单位(建设单位)(盖章)

法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1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注: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附表。

填报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表2

二、建设单位机构人员情况表

第页共页

填报人:负责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附表3

三、监理单位人员情况表(第监理合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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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监理办主任:总监:指挥:

附表4

四、检测单位人员情况表(第合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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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黑龙江省种植结构区划

黑龙江省种植结构区划 北部大小兴安岭山地麦油薯药区 位于大兴安岭地区的漠河、塔河、呼玛县,黑河市的西北部和嫩江县北部,属高寒山区。日平均气温≥10℃的积温1600—2000℃,无霜期90—100天,年降水量400—700毫米。耕地面积186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1.4%。生产特点:小麦面积占粮豆面积76.7%,总产占81%;马铃薯产量高、品质好;油菜籽、饭豆、豌豆在本区均表现籽粒饱满,产量稳定;药材资源丰富,出产的刺五加、满山红、黄芪、五味子、平贝等名贵药材,在国内外市场享有盛誉。 包括市县:漠河、塔河、呼玛、黑河市(新生、西峰山、罕达气、北师河、二站、红旗、燎原乡)、嫩江(霍龙门、塔河、星火、塔溪、卧都河门鲁河、座虎滩乡、建边农场) 小兴安岭低山沿江麦豆薯区 位于小兴安岭中段,黑龙江中游的嘉荫、伊春、逊克、孙吴和黑河市东半部,属冷凉半湿润气候区。日平均气温≥10℃积温2000—2200C,无霜期110天左右,年降水量500—630毫米。耕地面积459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3.4%。生产特点:小麦面积占粮豆薯面积的64.9%,总产占68.4%,商品率51.3%,是全省小麦商品率最高的地区;该区属大豆早熟、极早熟品种区;马铃薯产量高,品质好。 包括县市:嘉荫(嘉荫农场)、伊春市、逊克(逊克农场)、孙吴(红色边疆农场)、黑河市(张地营子、上马厂、幸福、四家子、黑河镇、西岗子、爱辉乡、锦河农场) 东部三江平原麦豆稻糖苇区 由松花江下游北岸、同(江)抚(远)三角洲和完达山南北地带组成。包括汤原、桦川、鹤岗、萝北、绥滨、富锦、同江、饶河、抚远、宝清、密山和虎林等市、县。属温凉半湿润区,日平均气温≥10℃积温2400—2500℃,无霜期130—145天,年降水量500—600毫米。耕地3133万亩,占全省耕地面积的23.3%。区内国营农场耕地比重大,面积2025万亩,占全区总面积的63.4%。生产特点:粮豆商品率高,商品量大。全区粮豆商品率为40.5%,商品量占全省的22.3%,国营农场商品率高达58.9%;大豆比重大,占粮豆薯面积的34.9%,占全省大豆面积的35.4%;总产量占全省大豆的31.4%,商品量占32.4%;水稻发展潜力大,1983年水稻面积达79.8万亩,占全省水稻面积的24.2%,总产量17069万吨,占全省水稻总产量的19%。区内水资源丰富,低洼地多,发展水稻还有很大潜力;甜菜含糖量高,一般比松哈地区高1—2度;芦苇资源丰富,有苇塘150万亩。其中芦苇生长面积87.6万亩,蕴藏量占全省的34.8%,分布集中。

公路工程改造监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工程概况 ######东起江苏省丰县,西至菏泽市东明县,是省际交通的重要通道。大田集至定陶段是丰东线菏泽境内的一部分,现为二级公路,该路段修建时间较早,路面窄且病害严重,已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成为制约丰东线菏泽境内通行的交通瓶颈。因此,该项目改建势在必行,通过加宽路面,改善通行条件,将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和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是适应交通量快速增长,完善公路交通网络布局的一项重要工程。 本项目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80km/h,第二驻地办承担第三、四、六合同段的监理任务。其中第三合同段包含K111+850.9~K132+372.5段内的临时工程、路面工程、绿化工程,一般路段路基宽度采用15.0m,路面宽度采用13.5m,定陶县黄店段及德商高速分离立交处路基宽度采用23.5m,路面宽度采用22m,定陶县东王店路基宽度采用16.5m,路面宽度采用15m,定陶城区段路基宽度采用19.5m,路面宽度采用18m;第四合同段包含K144+937.2~K150+668.4段内的临时工程、路面工程,路基宽度采用23.5m,路面宽度采用22.0m;第六合同段为全线交通工程,包含标志、标线、轮廓标、道口标柱和示警桩。 三合同段路面结构层类型为:加宽及新建路面表面层采用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0),下面层采用中粒式沥青混凝土(AC-16),基层采用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采用二灰土;补强路段基层采用水泥稳定碎石;罩面路段面层采用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0)。 四合同段路面结构层类型为:加宽及新建路面面层采用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6),基层采用大粒径透水性沥青混合料(LSPM-25)和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采用二灰土;补强部分面层采用采用中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AC-16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预算编制办法

学习记录 时间: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 地点:经营开发部办公室 学习人员:解增海、刘新国、张荣丽 主讲:刘玉梅 学习内容:学习《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省交通厅黑交发[2008]132号文件的通知》 黑交发[2008]132号文件即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农村公路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是交通部发新编制办法和概、预算定额及机械台班定额和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为基础,规范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计价行为而制定。 一、适用范围:适用全省新建和改建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的编制。 二、农村公路取费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即二级公路与三、四级以下公路; 三、人工费,按部颁新定额计算,在甲组文件06表中扣除相应优惠政策部分,并在回收金额中计列。 四、材料费:主要建筑材料原价按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站颁发的价格信息,地产材料采用沿线调查的实际价格,在甲组文件06表中扣除相应优惠政策部分,并在回收金额中计列。 五、其他工程费:其他费用(除夜间施工增加费外)二级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6系数,三、四级以下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4系数; 六、企业管理费:基本费用、主副食运费补贴、财务费用:二级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6系数,三、四级以下公路按部颁编制办法乘以0.4系数;职工探亲路费、职工取暖补贴不计。 七、利润:按直接费与间接费之和扣除规费的3.5%计算;如地方有优惠政策,可不计此项费用; 八、税金: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执行。地方出台优惠政策的,先按部颁编制办法规定计算,然后在甲组文件06表中扣回返税金额,并在回收金额中计列。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公路养护运行长效机制.doc

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农村公路养 护运行长效机制 公路在交通运输业中发挥着特殊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方便了农村居民的出行,也促进了农村经济文化的发展,能为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同时也为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十一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东山区农村公路建设迅猛发展,得益于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科学指导下,有序推进。 “十一五”期间农村公路建设情况 几年来,我们东山区紧紧抓住国家加快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大机遇,创新发展思路,加大投资力度,坚持不懈地推进以乡村公路建设为重点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加强了以“通达工程”和“通畅工程”为重中之重的农村路网建设。 2006年共完成农村公路建设16条,建设里程59.57公里。其中:通乡公路两条12.57公里,通村公路14条47公里; 2007年完成农村公路26条,建设里程70.3公里; 2008年完成农村公路27条,建设里程75.7公里; 2009年完成农村公路8条,建设里程17.73公里; 2010年完成农村公路4条,建设里程9.455公里;

2011年完成农村公路4条,建设里程6.686公里; 全区共计完成农村公路项目85条,建设总里程239.44公里。 随着“乡乡通、村村通”等公路的相继完成,给农村公路带来了勃勃生机,同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随着农村公路建设事业的快速发展,给公路养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如何做好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下面就这个问题浅谈几点认识。 一、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短缺。一是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二是桥涵水毁经费无着落。 2.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抗灾能力差。受到建设资金投入等条件的限制,建成的农村公路普遍性地存在技术等级偏低、抗灾能力薄弱的缺陷。在自然灾害来临时,极易发生塌方、挡墙倒塌等险情,给公路安全和行车安全埋下了隐患。 3.农村公路实行有效管理难。根据公路管理部门现有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农村公路点多、面广、线长,过于分散,而且进去后往往是条“死胡同”,需原路返回,增加了巡查和管理的里程和难度。同时,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延伸,侵占、损坏公路的行为也会随之增加,缺乏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配置和数量,根本不可能对农村公路实行有效管理。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农村公路办~各市农村公路办~省农垦、森工总局农村公路办~省林业厅农村公路办~省监狱管理局农村公路办: 现将《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农村公路办工程部。 二,,九年一月七日 黑龙江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公路建设“决战三年”建设目标~规范全省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加强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确保农村公路项目的顺利实施~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列入中央投资计划的商品粮基地项目、农垦、森工等专用公路比照农村公路执行。 各地市自行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县道、乡道、独立大中桥或国家和省单项补贴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农村公路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有县级或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承担项目业主责任。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接受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不具备组织工程建设能力时~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建设~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农村公路建设涉及

农民出资出劳的~必须经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各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和我省“决战三年”农村公路建设目标~广泛开展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储备和“路基工程”储备~为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第五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需要调整的~应报省农村公路办公室审批后~抄报省发改委及省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七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八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所在地的市,行署,负责组织审批~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部门审批。 第三章建设资金管理 第九条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

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

黑龙江省位于中国东北部,是中国位置最北、纬度最高的省份,东西跨14个经度,南北跨10个纬度。北、东部与俄罗斯为界,西部与内蒙古自治区相邻,南部与吉林省接壤。全省土地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仅次于新疆、西藏、内蒙古、青海、四川,居全国第6位。 地貌: 黑龙江省地势大致是西北部、北部和东南部高,东北部、西南部低,主要由山地、台地、平原和水面构成。西北部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大兴安岭山地,北部为西北—东南走向的小兴安岭山地,东南部为东北—西南走向的张广才岭、老爷岭、完达山脉,土地约占全省总面积的24.7%;海拔高度在300米以上的丘陵地带约占全省的35.8%;东北部的三江平原、西部的松嫩平原,是中国最大的东北平原的一部分,平原占全省总面积的37.0%,海拔高度为50—200米。 黑龙江是中国位置最北、最东,纬度最高,经度最东的省份。黑龙江省西起 121°11′,东至135°05′,南起43°25′,北至53°33′,南北跨10个纬度,2个热量带;东西跨14个经度,3个湿润区。全省年平均气温多在-4℃-5℃之间。冬季漫长寒冷,夏季短促,春秋干燥凉爽,年降水量400~650毫米。北部和东部与俄罗斯相邻,边境线长3045千米,是亚洲与太平洋地区陆路通往俄罗斯和欧洲大陆的重要通道,是中国沿边开放的重要窗口。 土地: 黑龙江省土地总面积47.3万平方公里(含加格达奇和松岭区),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的4.9%。根据2008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省农用地面积3950.4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83.53%;建设用地149.85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3.17%;未利用地629.2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3.30%。 农用地中:耕地ll87.07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30.05%;园地6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0.15%;林地2327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61.77%;牧草地222.64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5.63%;其他农用地94.44万公顷,占农用地面积的2.39%。全省人均耕地面积0.31公顷(合4.6亩/人)。 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116.58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77.8%;交通运输用地12.12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8.08%;水利设施用地21.14万公顷,占建设用地面积的14.1%。 未利用地中:未利用土地456.84万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72.6%;其他土地l72.35万公顷,占未利用地面积的27.4%。 气候: 黑龙江省属中温带,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夏季雨热同季,冬季漫长。 全省年平均气温在-4℃-5℃之间,从东南向西北平均每高1个纬度,年平均气温约低1℃,嫩江至伊春一线为0℃等值线。全省≥10℃的积温在2000℃~3000℃。全省无霜期在100-160天,大部分地区的初霜冻在9月下旬出现,终霜冻在4月下旬至五月上旬结束。 全省年平均降水量多介于400-650毫米。中部山区最多,东部次之,西部和北部最少。5-9月生长季降水量可占全年总量的80%-90%。全省湿润系数在0.7-1.3之间,西南部地区低于0.7,属半干旱地区。 全省太阳辐射资源比较丰富。年太阳辐射总量在4400—5028兆焦耳/平方米。其中,5-9月的太阳辐射总量占全年的54%-60%。全省日照时数在2200-2900小时,其中生长季日照时数占总量的44%-48%。 全省风能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年平均风速为2-4米/秒。风速≥3米/秒的有效时数较多,松嫩平原、松花江干流谷地和三江平原约为4000-5000小时,主要出现在冬、春和秋季。 自然资源: 生物资源:黑龙江省土地条件居全国之首,总耕地面积和可开发的土地后备资源均占全国1/10以上,人均耕地和农民人均经营耕地是全国平均水平的3倍左右。全省现有耕地1187.07万公顷,土壤有机质含量高于全国其它地区,黑土、黑钙土 和草甸土等占耕地的60%以上,是世界著名的三大黑土带之一,盛产大豆、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等粮食作物及甜菜、亚 麻、烤烟等经济作物。

公路涵洞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本

为使本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进一步提高工程监管水平,提高投资效益,依据项目施工、监理合同及有关规范、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与其它管理办法互为补充,望各参建单位遵照执行。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1、监理规划 2、部颁《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 3、部颁《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 4、部颁《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2014) 5、部颁《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 6、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 F80/1—2004) 三、路基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一)、路基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 1、测量工作监理要点: (1)、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书面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的方位及数据。 (2)、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复测采用全站仪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复测导线时必须和相邻施工段的导线闭合,测量精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3)、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中,相邻导线点间能相互通视。对有碍施工的导线点,施工前应加以固定,固定方法可采用交点法或其它方法. (4)、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圆曲线及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所有中线桩及主要控制桩必须采用坐标法恢复。 (5)、纵断高程测量要求至少每20米测一点,数据必须闭合,记录清楚完整,无涂改。应整理绘制复测后的纵断面图,并计算填挖高度. (6)、横断面测量要求至少每20米测一横断面,地形变化特殊地段应加测断面,地貌特征做好记录和说明,驻地办抽检频率不少于设计断面的30%同时根据需要增加频率.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办法 一、设置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交通部《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G F71-2006)、《公路交通设施设计细则》(JTG/T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做到符合标准、规范统一、科学合理、齐全醒目。 公路新建、改建及大中修时,交通标志标线要与公路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审查、施工和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由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公路小修结束后须漆划标线的应及时漆划。 公路管理机构参与交通标志标线设计施工图审查及交 竣工验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公路上擅自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一经设立,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变更的,依据《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并报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同时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限速标志增设前,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二、维护管理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当保持准确、清晰、醒目、完好。维护单位对损坏的公路交通标志,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对破损、磨损的交通标线,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漆划。 公路施工路段及养护作业路段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规范的施工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维护正常的施工和交通秩序。 公路及公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侵袭影响交通安全时,维护单位在发现后应立即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受损公路修复以后,及时按照国家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根据国家标准及交通量的大小,定期进行维护,以保持清晰。 三、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依法加强对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正式版)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 防止和减少施工 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把承朝高速公路建设成优质工程、廉政工程和安全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 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 结合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实际, 制定本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与承朝高速公路建设的各监理、施工单位要积极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技术, 正确处理安全与工期、质量、效益等方面的关系,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 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 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搞好施工。 第三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有权进行检举、控告。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国省干线公路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养护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公路养护作业,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不包括日常养护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养护工程规划、确定养护工程目标、下达养护工程年度计划、审查或审批养护工程设计方案、指导养护工程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普通国省干线养护工程具

体管理工作,包括前期工作、编制年度建议计划、监督检查养护工程质量和安全、应急管理、权限内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指导监督招投标工作、竣工验收等。省公路路网监测中心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要求,承担全省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行业管理的行政辅助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具体负责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公路(不含省管收费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协调、质量监督、养护从业单位信用评价、养护工程市场管理等工作(市、县权限划分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由其设置的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养护工程和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并接受上级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依法批复的经营期内负责运营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提出的养护管理目标,筹措必要的资金,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实施养护工程,确保公路保持良好技术状况,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以财政保障为主。收费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主要从车辆通行费中解决。 第八条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公路桥梁(隧道)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规划、养护设计、养护施工、工程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项目后评估、监理咨询等。

市政道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DOC

一、工程概况: 本次工程是对重庆市江北区四条路城市对外连接道路进行路面及其附属设施改造,四条路分别为大川水岸、重庆市救助站对外连接道、鸿恩雅苑对外连接道、长新路。 二、编制依据: 1.《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1-90; 2.《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7-87; 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 4.《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 5.《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7.本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8.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9.本工程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等。 三、主要监理内容 1.道路工程:原混凝土路面、基层拆除,原人行道砖、路缘石、路边石的拆除,土石方挖运、土石方回填、回填碾压、余方弃置、安砌预制混凝土路缘石及路边石、水泥稳定级配碎石基层、混凝土基层、改性沥青混凝土面层、人行道透水砖及盲道砖铺设、交通标示线。 2.挡护工程: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重力式挡墙。 3.管道工程:挖沟槽土石方,土方回填,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雨、污水管,混凝土检查井,d300国标II级钢筋混凝土管满包,雨水口。 4.电气工程:强电管沟,强电检查井,电力电缆,路灯,路灯手孔井,接地装置,配电箱等。

五、监理控制要点 1. 准备工作控制要点 熟悉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组织或协助业主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2.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审核、检查进度计划及质量目标控制计划,签返《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3. 审查承包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核其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的资格证和上岗证是否能确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 4. 检查施工机具进场情况,审查施工机具性能和数量是否满足施工要求,签返《进场设备报验单》; 5. 审查承包人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分包单位有关资质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签返《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6. 复核承包人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检查控制桩的保护措施,审查专职测量人员的资格及设备检定情况,符合要求后签返《施工测量放线报验单》; 7. 核查承包人各类材料的进场数量、质量(含质保书)及检测报告,签返《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8. 检查承包人施工准备情况,批复《工程开工报审表》。 六、控制目标 1. 路基工程 1.1 土石方工程: (一)基本要求: 1)清除地表腐植土0.3米并压实,当松土厚度超过0.3米时,应翻挖土后再回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 号)精神,为统一我省汽车运价计算方法,规范我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境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价格管理权限 第三条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道路运输价格。确定道路班车客运价格管理形式;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制定政府指导价道路班车客运车型运价、浮动幅度,运价油价联动方案、旅客站务费;制定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制定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办法;制定省际、市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制定票价浮动备案核准办法;核准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具体执行票价。

第四条市(地,省农垦、森工总局,以下统称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五条县(市、农垦分局、林管局,以下统称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工作。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核定本行政区域内道路班车客运基准票价,核准具体执行票价。 第三章价格制定 第六条城际道路班车客运主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竞争充分的线路可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当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确定。 (一)农村道路班车客运实行政府定价。票价按照客运基准票价执行。核定的基准票价如低于原票价的,可在原票价上浮10%的幅度内,由县级以上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具体执行票价,并报省价格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二)道路班车客运加班车票价,按照所在线路相应车型

黑龙江公务员考试时事速递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举行

11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在哈尔滨召开。会议将继续审议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初次审议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听取并审议省政府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省农村公路条例执法检查报告;12日下午将举行联组会议,对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情况开展专题询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一次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盖如垠、隋凤富、胡世英、庞义华出席上午举行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副主任符凤春主持会议。 省政府副省长孙永波,省法院院长张述元、省检察院检察长徐明列席会议。 盖如垠出席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 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孙永波作的《省政府关于全省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报告》;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刘明作的《省政府关于全省民族乡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报告》;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久春作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省财政厅副厅长顾晚光作的关于《省政府2014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黎明作的关于《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4年省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议案》的审查报告;省人大人事委员会主任委员肖华作的《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武文斌作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省科技厅厅长杨廷双作的关于《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草案)》的说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坤作的关于《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说明,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时鹏远、省人大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伟分别就《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所作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会议审议人事免职议案。 符凤春主持会议。东北网记者魏义松摄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营,发挥高速公路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省高速公路上通行的车辆、乘车人以及在高速公路管理范围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全省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坚持集中、统一、高效、特管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高速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通讯监控和综合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是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对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管理,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高速公路沿线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高速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制定全省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高速公路应急救援队伍,配备适应抢险救援需要的设备及物资,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依据高速公路的养护标准,加强对高速公路及其设施的养护和维修,保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和雨、雪、雾天气作业,现场应当设置红色警示信号。养护车辆、机械设备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通过作业现场的车辆,应当按设置的标志通行,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不得侵扰作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高速公路因自然灾害遭受破坏,交通严重受阻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尽快恢复交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第九条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的监督管理,制定高速公路养护维修计划,定期分析高速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等路况数据,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养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单位限期采取措施,及时修复道路,保障安全畅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道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范文

市长寿区2014年农村公路路面改造工程 监理实施细则 (道路工程) 容提要: 专业工程特点 监理工作流程 监理工作控制目标及控制要点 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项目监理机构(章):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

道路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1. 本细则编写依椐 1.1本项目工程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1.2路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一阶段施工设计图纸 1.3规、规程: 1.3.1《建设工程监理规》GB50319--2000 1.3.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1.3.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3.4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规如:(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增加删减)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房屋建设部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2-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1-2002 《公路路基设计规》JTG D30—2004 1.4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工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招投标文件 2. 专业工程特点

2.1 ******工程,位于****省******市****,总面积约****平方米,地上**层,地下**层,主要由*****组成。地下是***,地上主要是***,建筑高度是米,结构形式为**,基础形式为****。耐火等级是***,抗震设防烈度是****。 2.2 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施工单位是***,设计单位是***(简单描述) 3.监理工作的流程如下: 4. 监理目标值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省高速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高速公路的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统一、安全、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高速公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或者利用贷款、集资建设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从事高速公路养护、收费、经营、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省公安机关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秩序、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做好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保证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巡查和检测。发现危及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状况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 第八条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高速公路的养护质量及其附属设施的状况进行检查。对达不到高速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应当责成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在高速公路上从事养护作业,施工路段工作面超过2公里且相邻工作面的间距少于10公里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预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施工前7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信息板发布施工地点、起止时间等有关信息。 第三章服务与收费 第十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健全制度,加强管理,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设施完好,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安全、快捷、文明的服务。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住宿、餐饮、车辆维修、加油等经营性服务和停车、洗手间等公益性服务。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

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信息化建设 总体方案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

目录 第1章概述 (1) 1.1建设背景 (1) 1.2指导思想 (3) 1.3建设原则 (3) 1.4建设目标 (5) 1.5主要建设任务 (5) 第2章信息化现状及形势需求 (8) 2.1信息化现状与评价 (8) 2.2形势与需求 (11) 第3章总体建设方案 (14) 3.1总体建设思路 (14) 3.2总体技术架构 (14) 3.3应用系统部署 (18)

第1章概述 1.1建设背景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提出要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在更高起点上推动全省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健康发展。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黑龙江省交通运输行业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主线,统筹推进建、养、运、管和信息化等方面协调发展,必须将信息化建设摆在加快交通运输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努力提高全行业的智能化和现代化水平,为构建安全、畅通、便捷、绿色的交通运输体系提供有力支撑,不断提高交通运输“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战略任务,信息技术与交通运输产业的融合将成为推动交通运输结构调整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内生动力。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为信息化提供了宽广的舞台和广阔的空间,信息技术的应用程度将影响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发展进程,其信息化发展水平将成为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在全球信息化发展潮流的推动下,在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引导下,在新一轮信息技术即将实现重大突破的影响下,在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的内在要求下,未来五到十年,交通运输信息化将全面进入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期。

23 西北地区 学案——2021年黑龙江省高考地理一轮复习中国地理

《中国分区—西北地区》导学案 【学习目标】 1.全面了解西北地区的自然和人文地理特征。 2.学会分析西北地区干旱为主的自然环境特征对其它要素产生的影响。 3.了解西北地区的资源、农业、人口与城市分布状况,并会分析其与自然环境特征的关系。 4.学会分析西北地区存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治理的主要措施。 【重点难点】 西北地区各地理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一部分课前填图 1. 读西北地区图,回答下列问题。 (1)填出下列字母代表的山脉的名称: A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C____________, D______________,E______________,F____________, G______________,H______________。 (2)填出下列字母代表的地形区的名称:

I______________,J______________,K______________, L_____________,M______________,N______________, O______________。 (3)填出下列序号代表的河流的名称: ①______________,②____________,③______________, ④______________,⑤____________。 (4)填出下列字母代表的铁路线的名称: a____________线,b____________线,c____________线,d____________线,e____________线,f____________线,g____________线。 (5)西北地区地广人稀,干旱少雨,农业以__________农业和__________农业为主。辽阔的草原是我国最大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基地。宁夏平原和__________平原自古被誉为“塞外江南”,__________和浩瀚沙漠中的绿洲是西北粮棉瓜果之乡。 (6)西北地区年降水量自__________向__________递减,故植被也由__________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演变。 (7)西北地区生态系统__________,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绝对不能以牺牲__________为代价,获取暂时的经济利益,而是要营造良好__________环境,同时有步骤地开发西部资源。 第二部分课堂导学 一、西北地区的位置与范围 1.位置: 西北地区位于大兴安岭以西,长城和昆仑山、祁连山、阿尔金山以北;位于中纬度,北温带;亚欧大陆的内部,距离海洋远;陆上邻国众多,边境贸易发达。 2.范围: 包括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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