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优质】(201X)东行执字第1号-word范文 (2页)

【优质】(201X)东行执字第1号-word范文 (2页)

【优质】(201X)东行执字第1号-word范文 (2页)

【优质】(201X)东行执字第1号-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东行执字第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东行执字第1号

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王忠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顾海军,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涛,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副队长。

被执行人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炳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X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质

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蒙康宝奶粉、蒙乐宝奶粉、贝乐康奶粉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对其依法

登记保存和封存的奶粉在保存和封存期限内私自转移变卖,涉案货值62248元,已违反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X年5月

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六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鲁东)质技监罚字[201X]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

合格奶粉;没收违法所得3334.20元;处罚款283450.20元整。限广饶县圣伊

丹乳业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东)质技监罚字[201X]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X年5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

行人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未自动履行义务,在法

定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东)质技监罚字[201X]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

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

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

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申请人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鲁东)质技监罚字[201X]第0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广饶县圣伊丹乳业有限公司必须于201X年3月4日前

缴纳没收违法所得3334.20元,罚款283450.20元整及自201X年6月15日起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的罚款;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