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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利润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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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利润表吗?

作者:叶建芳史文婕

来源:《财会学习》2013年第06期

2012年底,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对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代

为偿债、债务豁免、捐赠的会计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该规定改变了之前准则中的处理方式,将债务重组收益计人“资本公积”,而非利润表。本文就以西北轴承为例,对该解释加以分析,探讨该准则对股东和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

中国作为新兴的资本市场,有着特殊的国情、法律制度和证券监管制度。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经历了公布、修订和再修订过程。2006年的第二次修订又回归到1998年的原始规定,即将全部债务重组收益都计入当期损益。这进一步使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债务豁免作为债务重组中的一个重要方式,成为一些上市企业,尤其是业绩较差的企业的“救命稻草”。从2006年至今,一大部分ST公司靠债务豁免扮靓业绩。有些企业甚至用债务豁免来进行盈余管理,维持账面利润或获保持上市资格。在这之中,最常见的则是企业控股或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债务豁免或代为偿债,使大股东利用其进行盈余管理,满足自身利益。针对这一情况,2012年1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其中第六条对关联方企业之间通过代为偿债或债务豁免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做出特殊的规定,将该类债务重组收益不再计入当期收益。当原本的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收益不再计入利润表后,对上市企业会产生怎样的影响?下面我们以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为案例说明。

一,西北轴承企业背景与事件回顾

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宁夏银川市,是我国最大的轴承生产企业之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于2006年10月27日、2007年1月29日通过司法裁定收购公司原控股股东西北轴承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股份成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2011年1月14日,长城公司与宁夏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石化公司)签定《股份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0%股份转让给宝塔石化公司。股权变更后,宝塔石化公司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长城公司为公司第二大股东。

由于各种原因,西北轴承于2009年、2010年连续亏损。2011年初,西北轴承戴上了

“*ST”帽子。但是在2012年本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同意本公司归还2.37亿

元债务所欠利息的10%后,免除剩余的90%利息8214.7万元,西北轴承将免除的利息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2013年3月,西北轴承发布了2012年年度报告。该报告显示,2012年企业净利润达8111.7万元。2013年3月20日,西北轴承发出公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于2013

年3月20日至3月28日减持公司股份477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2.2%。2013年4月2

号,西北轴承发布《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该公告指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自2013年4月3日起撤销该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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