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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务约定书

清产核资业务约定书

甲方:名称:

地址:电话:

联系人:

乙方:名称:吕梁九赢会计代理事务所

地址:离石区龙风北大街副食大楼电话:0358-*******

联系人:丁丽彪

甲方需清产核资,乙方是具有清产核资资格的事务所,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定:

一、业务范围及目的

二、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甲方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保证会计报表充分批露有关的信息。

甲方的义务是:

1、及时为乙方的清产核资工作提供其所要求懂得全部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以及对某些会计事项作出书面的陈述书。

2、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合作,具体事项将由乙方的清产核资工作人员于工作开始前提供清单。

3、按本约定书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清产核资费用。

4、在年月日前提供清产核资所需的全部资料。

三、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清产核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并对清产核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对于清产核资报告的使用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乙方的义务是:

1、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清产核资业务,出具清产核资报告。由于注册会计师的清产核资采取事后重点抽查的方法,加上甲方内部控制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和其他客观因素制约,难免存在会计报表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反映失实,而注册会计师又可能在清产核资中未予发现的情况,因此,乙方的清产核资责任并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甲方的会计责任。

2、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严加保密。除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准则另有规定,或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其知悉的商业秘密和甲方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3、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乙方将根据情况对甲方会计处理、内部控制制度及其他事项等提出改进意见。

4、在年月日之前出具清产核资报告。

四、清产核资收费

1、清产核资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晋价服字[2005]261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费用。

2、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生效之日后三天内支付乙方清产核资服务费的50%,另外50%在乙方出具清产核资报告之日支付。

3、如因清产核资工作遇到重大问题,致使乙方实际花费清产核资工作时间有较大幅度的增加,甲方应相应调增清产核资服务费。

五、清产核资报告的使用责任

清产核资报告的使用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按照清产核资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用途分发、使用乙方为其出具并提供的清产核资报告,不得随意修改或删除与乙方签发的清产核资意见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乙方自己所作的重要说明。

六、约定事项变更

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清产核资工作如期完成,或需提前出具清产核资报告,甲乙双方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约定书的有效时间

本约定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约定书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并在本约定事项全部完成日之前有效。如变更约定事项,在变更后的约定事项全部完成日之前有效。

八、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

(公章)(公章)

代表人:(签名)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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