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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篇一: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

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

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 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

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篇二: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

年3月至X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

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XX年3月23日

篇三: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书

控告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被控告人:

控告事项

请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从XX年始,控告人在**从事石材经营业务,在经营过

程中认识被控告人xx。后被控告人向控告人谎称其为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的股东之一,有权将卡麦金麻(黄板)石材的浙江省总代理权授予控告人。XX年10月9日,控告人委派胡^^与被控告人**签订《卡麦金麻(黄板)石材浙江省总代理合同》,合同约定:(1)被控告人授权控告人为浙江省区域的独家总代理,全面负责该地区的销售和经销商管理,代理期限为5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15日止;(2)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被控告人支付押金10万元,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押金返还给控告人;(3)被控告人须在前述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月至少供5000平方米A级板给控告人。合同签订后,控告人于XX年11月08日转账人民币10万元至被控告人指定的户名为##,开设于_____的账户,当天被控告人在**向控告人出具收到石材代理押金10万元人民币的收款收据。

然而控告人将押金支付控告人后,被控告人却未能按约定发货,且经控告人多次催促后,被控告人开始不接电话或直接关机,最后干

脆失去联系,控告人多方联系、寻找却均杳无音信。后控告人派人到被控告人所称的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调查,才知道该石材总汇的所有权人根本不认识被控告人,被控告人根本不是该石矿的股东,被控告人方才明白受骗上当。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冒用“河南省泌阳县东方红石材总汇”股东的名义和控告人签订合同,骗取控告人向其支付10万元后即逃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被控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控告人的财产权利,给控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控告人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追究被控告人xx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公安局

控告人:

XX年月日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要点 甲方(客户、受侵害方)聘请乙方(律师事务所)就甲方受侵害事宜,提供刑事控告、报告、调查取证、配合侦查机关处理等服务,甲方支付费用。 刑事控告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方聘请乙方作为甲方控告(下称“目标人物”)涉嫌以甲方为侵害对象实施犯罪一案的专项法律顾问,甲方指派本所执业律师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范围 1.1 解答与本案相关的法律咨询; 1.2 应甲方要求,参与甲方与侦查部门的沟通接洽,在法律范围内维护甲方利益; 1.3 起草、审查或者修改因本案而需对外提供的控告书、报案材料等法律文件,对存在问题的相关内容提出法律建议; 1.4 协助甲方人员对与本案相关的法律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1.5 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应当及时真实、完整地向乙方提供与完成本专项法律事务顾问所需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2 甲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2.3 甲方有权对本项目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基于单方考虑或者未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自行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指派律师作为本案专项法律事务顾问律师(以下称“顾问律师”); 3.2 顾问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工作,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d9704891.html,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陈某私开房产中介,2002年李某与其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陈某代为购买位于西安市区某处房产,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作为购房资金。但陈某拿到钱后,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义务,而把李

某的购房款用于赌博,输得精光。后李某催其还款,但陈某避而不还。 律师分析:本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本罪的诈骗行为表现为下列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这里所称的票据,主要指能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报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如何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肖文彬 一、立法渊源 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新确定的罪名,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诈骗罪分离出来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在一定程度上为诈骗罪所包容,二者属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关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法条,定合同诈骗罪,这是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共识。 二、司法实践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存在合同的场合就全部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为例,在2001—2010年海淀法院审结的诈骗类案件中,通过二审程序由诈骗罪改判为合同诈骗罪的有5件,由合同诈骗罪改判为诈骗罪的有12件。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分是较为困难的。北京市高级人

民法院曾经在审判实践中作出了一些指导意见:只要发生在生产经营领域,侵 犯市场经济秩序的,无论是经济合同还是其他民商事合同,无论是书面合同还 是口头合同,均视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符合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构成 要件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于主要不受市场调整的“合同”、“协议”,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婚姻、监护、收养、抚养等有关身份关系 的协议,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一般不应视为 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构成犯罪的,应以诈骗罪处理。 三、区别总结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上述指导意见颇有见地。97年《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 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在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 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之中,其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打击利用合同手段侵害公 私财产,并同时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犯罪。由此可见,合同诈骗罪所侵犯 的是双重客体,即在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 管理秩序或国家对市场行为的规范制度。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必 须是能够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 一种市场交易关系。只要行为人利用了能够体现市场秩序,规制各种市场交易 行为的合同进行诈骗,那么就应定合同诈骗罪。反之,与市场秩序无关的收养、

合同范本之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

房屋买卖合同诈骗罪 【篇一:房屋买卖诈骗报案材料样本】 报案材料 ***公安局: 你好,我叫***,男,肥城市*******人,身份证号370983***********,现就*******通过诈骗手段诈骗我8.5万人民币向你处报案,请依法对 ***利用诈骗手段给我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男,家住肥城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 370983********** 事实如下: 2012年8月12日,***以卖房为由收取我人民币一万元作为定金, 同意将位于肥城********小区**号楼**单**楼西户出售给我,当时商议 总房款为17万元整,首付款为8.5万元,剩下8.5万元等产权过户 后用房产抵押贷款还清。***在隐瞒妻子死亡的事实下,签订购房合 同时,书面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另附购房合同复印 件一份作为依据)。同年8月20日,我将首付款剩余的8.5万(一 万元定金转为首付款)支付给***并商议同年9月24日进行过户,但 9月24日,***逃跑。 事后得知,***在8月20日在我将首付款给他以后,将房子通过房 产证变更,做公正等手段转移至***和***名下(***和***系父子关系) 使其不能过户并拒绝过户,并拒绝退还首付款。 ***的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诈骗手段侵占我8.5万人民 币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诈骗手段如下: ***隐瞒妻子死亡情况并承诺会和妻子一起将房子过户给我并收取我8.5万人民币,事后拒绝过户拒绝还款,并变更房产证产权人姓名, 使其法院不能封房,已有转移财产的嫌疑。 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写此报案材料,恳求肥城市公安局对***进 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致 肥城市公安局 报案人:*** 2012年9月26日 现附:

最高院关于合同诈骗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85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诈骗案件的几个具体问题解释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及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民事欺诈行为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各个方面都有不同。具体表现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合同的双方或一方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等;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无论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还是所侵犯的客体及其权利属性都有不同。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在合同纠纷中,有时是由民事欺诈引起的,有时合同当事人没有实施欺诈行为,由于在标的物的质量、品种、包装、交货时间、地点、运费支出等方面与当事人存在争议或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等事由,而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主要是民事欺诈引起的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罪难以区分。笔者认为,此问题虽然难以区分,由于这种区分涉及罪与非罪,故实在有认真研究之必要。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之界定 英美法系国家习惯从“诺言”的角度去解释合同,而大陆法系国家却把合同称为契约。从本质上讲,不论从哪个角度去理解合同,它都反映了合同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我国法学理论界延续了大陆法系的合同观念,称合同为契约,同时,又把合同分为广义的合同及狭义的合同。广义的合同包括:民事合同、劳动合同、行政合同和经济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专指民事合同或者经济合同。那么,作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究竟是广义的合同还是狭义的合同呢?对此,我国现行刑法与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合同”范围与形式的解释众说纷纭,影响到某些合同诈骗型犯罪的定性。因而确实有认真探究之必要。 在现行学界流行的观点中,对“合同”含义的理解,大致有以下几种: 1.有学者认为本罪所指的“合同”仅限于经济合同{1],这是从合同诈骗罪的立法渊源上得出的结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和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内容,在上述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均有“利用经济合同”的提法。因此,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指经济合同就成了刑法理论界的通说。 2.另一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应以《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为界限{2}《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本罪所指的“合同”应包括经济合同、民事合同。其中民事合同既包括债权合同,也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等物权合同,还包括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但是,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赠与、委托等单方的、无偿的合同以及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务合同等不属于本罪所指称的“合同”。 3.第三种观点认为,本罪所指之“合同”,包括书面形式的的经济合同与民事合同{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协议是可以证明被告人利用的“合同”的证据,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同时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摄影、录像等合同形式,也属于新的书面合同形式。 4.有学者认为,行政合同亦属于本罪所指之“合同”{4}。他们认为,行政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又产生了传统的合同制度。利用行政合同进行诈骗侵犯了国家对以合同进行经济活动的管理制度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财产权。此种行为虽没有对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直接损害,但国家的合法财产权却因此受到侵犯,所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行政机关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我们认为,就本罪所指称的“合同”范围而言,凡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均可构成本罪。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现象居于主位,但是,利用劳务合同、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范文一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陈某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 张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X年3月至201X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 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201X年8月、201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

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 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1X年3月23日 合同借款诈骗控告书范文二 控告人: 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

合同范文 经济诈骗报案材料范文 报案材料范文三篇

经济诈骗报案材料范文报案材料范文三篇xx市公安局网监: 我叫xx(xx公司),性别X,民族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住址X,工作单位X,联系电话xx。 我是xx游戏的爱好者,在X游戏X区X服务器,xx年X月X日,我在X地方上网玩xx游戏时,一位名叫X的玩家在网上(地方)叫卖装备,X其联系电话是:X。 我就在(地方)用电话(手机或固定电话或小灵通或IC卡号码)打电话与其联系,其叫我将钱汇入其指定的帐户,我于X(时间)在X(银行)用X(姓名)身份证的存入xx元,然后与卖主联系,其(或关机或者别的情况)。这时我知道自己被骗了。 特此报案。 以上本人(本公司)提供材料完全属实,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报案人:xx(签名,捺印,公司或单位报案需加盖公章) 时间:xx年X月X日 附:汇款凭证复印件、本人及汇款人身份证复印件: 对方帐户名:xx 帐号:xx银行,xx号码 卖家电话号码为:xx 注意:1、报案材料需使用A4纸,可以打印,也可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 2、以上为报案材料范本,每案情况各不相同,请报案人自行组

织语言。报案材料范文(2) xx: 我叫xx,今年xx岁。住xx,系xx单位职工。 xx年(以下为报案内容)。 为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不受侵犯,特申请报案,望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申请人xxZZ年xx月xx日家属怎么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取保候审。理由: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经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逮捕羁押。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____________)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颖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________(或保证金为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96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xx(签名) xx年xx月xx日报案材料范文(3) 中阳县刑警大队: 我叫xx,今年26岁,籍贯xx。 7月19日(周六)晚22点30分我和朋友从门市部关门去外边转了

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如何区分 一、概念上的区别 1、根据刑法第266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2、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系,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是包容竞合的法条竞合关系。 因此二者有许多共同点:诸如二者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骗取了公私财物等。但是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仍是有区别的。 1、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2、在犯罪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表现在行为人采取欺骗的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诈骗罪的手段多种多样,不限于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合同诈骗罪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此合同诈骗罪的手段仅限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骗取公私财物。 三、区分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利用合同的形式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或者说,是否是以合同这种交易的形式为名进行的,只要正确地把握什么是“合同”,那么二者的界限就很明显了。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限定为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而不能仅以有合同出现就定合同诈骗罪,该“合同”必须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 所谓真正的合同,必须要符合合同法第9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d9704891.html,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就算是签订了合同的交易,也有可能是作假的,不少人就遇到了合同诈骗的事情,导致自己有直接的经济损失。一旦有遇到合同诈骗的情况,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解决,下面是小编介绍的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2017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控告人:徐某某 控告人:李某 被控告人:张某某 控告事由: 1、对被控告人涉嫌诈骗的行为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分别归还而控告告人的欠款。 事实与理由: 2017年5月,控告人徐某某通过同学叶某某介绍,得知被控告人能够安排参加就业面试,工作内容是机场地勤,但张某某称参加面试要交36000元,徐某某认为张某某是学校招生办的老师,应该不会欺骗学生。2017年5月,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附近的农业银行将36000元整打入了被控告人张某某的银行账户中。打款时,张某某随行,并写有收条一张,承诺如面试不过,则一周内退还所有费用。 在2017年6月底至7月初时,徐某某参加了一次面试,但没有通过,张某某也没有退还任何费用。直至2017年底,张某某推荐徐某某参加另一次面试,工作内容竟然是办理会员卡,徐某某拒绝参加。2017年,张某某有另外介绍徐某某参加面试,虽然工作地点实在机场,但是工作内容仍然不属于地勤。 2017年7月起,控告人徐某某要求被控告人张某某退还费用,但是以家中老人生病等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在2017年11月、12月俩个月,被控告人张某某每月各归还1000元,共计2000元,剩余33000元至今未还。 经过了解得知,张某某以同样的方式欺骗了控告人李某某。2017年9月中旬,控告人李某受到被控告人张某某的电话,声称可为其安排春秋航空公司乘务员的工作,但要求其支付120000元,并承诺如果办不成全额退款。鉴于张某某在招生办负责工作,出于对张某某的信任,2017年10月,李某将12万元汇入了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利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掩饰其非法目的的诈骗控告人李某的财产。在汇款后,张某某通知李某到春秋航空公司的招聘网站上填写资料,之后就让李某等面试通知。李某在没有收到春秋航空公司的面试通知的情

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d9704891.html, 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 一般在发生合同诈骗事件后,有一部分人会选择自认倒霉而不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在发生合同诈骗后,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呢?请阅读下文范文了解! 合同诈骗的报案材料怎么写 关于*****中心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

犯罪嫌疑人:*****法定代表人:****地址:******* 涉嫌犯罪事实: 2017年我公司依法准备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该剧是一部经过国家政府重点审批和支持的电视连续剧。我公司对该剧依法单独享用著作权及其他相关的权利,该剧拍摄过程中融资包括赞助款等款项的收取,以及委派会计,聘用剧组导演、制片人等其他人员决定权都归属我公司。 现经我公司查实,犯罪嫌疑人利用我公司拍摄****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巨大赞助等款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犯罪嫌疑人对外宣传自己是承制和运作本剧的主体,借此与他人签订大量的投资协议和赞助协议,收取了巨大的融资款项,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在网站上发布招聘演职人员,骗取演员的资金,犯罪嫌疑人通过这些融资方式骗取的资金多达一千多万元。后有大量的被害人向我公司举报嫌疑人的这些违法行为。犯罪嫌疑人的上述行为不仅已经导致多数被害人巨大财产损失,而且给我公司的名誉造成严重的损害,还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负面影响。

2.犯罪嫌疑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目前,该剧尚未通过审查,我公司仍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经营证》,该剧不能开机。另,我公司也没有授权给犯罪嫌疑人融资、招募演职人员的权利。因此,事实上犯罪嫌疑人私自融资和招聘演职人员后的行为是没有实际履 行能力。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赞助费等款项,数额巨大,自身又没有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特请贵局对“x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维护我公司的名誉和利益。 报案人:****** xx年x月x日 ?离婚后是否应返还彩礼钱https://www.wendangku.net/doc/ed9704891.html,/hy/632329.html ?婚前财产协议适用于范围有哪些https://www.wendangku.net/doc/ed9704891.html,/hy/632328.html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梁晓旭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2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相同的合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 这两 者往往容易被混淆, 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因此, 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把握两者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履行态度以及取得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 对于我们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区别 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针对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出现不同地区的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可能就同一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因此, 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和解决。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 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 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 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 不存在过失问题; 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由于二者之间有如此的雷同点, 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 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保证。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行为,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时/ 非法利益0, 其实质是牟利, 主观恶性较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 只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 想占对方的便宜, 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谋取不法利益, 如借鸡生蛋者, 还有如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0, 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 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对于合同而言, 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 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0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去占些对方经济上的便宜, 而是要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付预付款、搞担保, 也不过是体现/诚意的烟幕、获取对方信任的诈术、引诱大鱼上钩的饵料, 财物到手就据为己有, 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因此, 可以得出结论: 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 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2.客观表现不同。 ( 1) 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伪; 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 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2) 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以及非法占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以及报案流程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 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

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 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以及报案流程 合同诈骗罪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就是指当事人以非法目 的,在签订和实行合同过程中,用欺骗等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防范呢?怎么收集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合同诈骗报案材料 关于聪辉牛业公司合伙诈骗周军和外甥同公司人员组织涉嫌合同诈骗的报案。 报案人:张洪杰,男,汉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郓城县武安镇后张庄行政村107号。 犯罪嫌疑人:周洋,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周军,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梦凡音,女,下落不明 犯罪嫌疑人:张永志,男,住甘肃省兰州市 犯罪嫌疑人:公司内应,高主任、周主任于张大志内设骗局合同诈骗。 一、主要涉案事实 2012年11月下旬,犯罪嫌疑人以公司证件和发改委相关手续证实该公司项目所在。同县委、县政府、市政府领导

出席目击典礼和中国改革报、报道周刊,在铁与证的情况下,我不得不相信这项目的真实可靠,所以我于甘肃聪辉牛业董事长周军,法人周洋,和在聪辉在职所有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建设合同和协议。在签订合同后以电汇形式多次向聪辉合同账号和周军个人账户和中介人姜美娟账户汇款,共计人民币贰佰玖拾万元整。 二、事实理由: 2013年元月我多次向周军、周洋同公司负责人商谈进场和开工日期,此后在我多次的追问下,定于2013年3月1日至15日进场,结果未能如期进场,说水井没有打好,电源没有解决好,至此4月才通知进场,5月5日由张永志口头通知施工,在接到通知后,我们如期开工了,在我们约定设备人员进场10个工作日,拨发20%至25%的备用材料及保证金一并返还的日期,我到周军及周洋他们以省发改委手续为由不能大动资金,没能拨款给我们,到5月,月底我到兰州

东方宾馆找到周军及周洋,还有梦凡音女士,他们告诉我资金问题马上就可以解决,梦凡音说我本人也过来了就是来解决资金问题的,你相信我和两个周总,快了10日,最慢15个工作日。以后犯罪嫌疑人就以去香港拿资金为由,让张永志同公司内应周主任、高主任还有周洋以保资金到位为由担保,让我们正常施工。此后,我多次联系其三人和公司人员,但周军、周洋张永志以发改委手续为由把事情推得一干二净,要我找周军,当我转而联系周军时,虽然想尽各种办法,但始终找不到周军踪影,事实上,周军、梦凡音已经逃匿,据了解,聪辉公司周军、周洋和内职人员所谓的来外资投资建设养殖,根本是子虚乌有的事情,而我汇款的账户汇到的资金已是零,事实已经清楚,其聪辉公司法人周洋、周军应其他人员,制造公司场面,壮志公司内虚外实来掩人耳目,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三、本案补充事实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ed9704891.html,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 诈骗罪就是通过谋骗或者诈取的方式骗取他人的财物,在我国诈骗罪中有一种形式叫做合同诈骗罪,那么在司法处理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上诉状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情的了解吧。 合同诈骗罪上诉状 上诉人:何某某,又名何某某,男,1956年10月15日出生,广东省吴川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吴川市梅录街道何屋底村

168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12月20日被吴川市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辩护人冼日生,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冼琼炜,广东仁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何某某因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吴川市人民法院(2013)湛吴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改判宣告上诉人无罪。 上诉理由: 一、上诉人何某某无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原判决忽略上诉人供述以及其他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之处,主要凭上诉人何某某的供述认定其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从主观上看,何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地改变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审判实践中一般是根据现有证据对“非法占有目的”进行推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及2001年1月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也全面肯定了刑事推定在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司法认定中的运用。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不能过分强调何某某的讯问笔录这一点,而应综合考虑书证与其他证据,这样才能排除因不确定因素导致冤假错案的可能性。根据诈骗犯罪的特点,在诉讼证明和司法认定非法占有目的过程中,一般是根据行为人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行为人有无履行协议的实际行动、行为人的履行态度是否积极等行为要素来认定。就本案来说,何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是: 1、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应当包括现实性和可能性两种情况。何某某儿子何某某与李某某于2017年12月20日(2017年6月9日)签订《立断卖宅基地契约》约定“何某某全家同意”把110平方米宅基地转让给李某某。此契约完全可以履行,即何某某有履约能力,并且积极履行。 2、何某某无采取诈骗的行为手段。何某某向李某某提供的1989年12月25日由村长何某某代表吴川县大山江乡何屋底农工商合作社、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刑事上诉状(诈骗罪) 上诉状分为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和行政上诉状。下面是一份刑事上诉状(诈骗罪),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周x(曾用名周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回族,初中文化,住xx市市中区xx街xx号。20XX年3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xx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xx区看守所。 上诉人不服xx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XX)市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依法认定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是错误和歪曲的。

原审认定错误一:20XX年至20XX年,被告人以办理党x、杨x、李x到山东师范大学上学,通过党xx,以交学费、赞助费、花钱请客送礼等接口诈骗党xx及党x、杨x、李xx家现金65400元。该查明歪曲事实真相。 上诉人在与党xx等人交往过程中,并没有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骗取他们的财务。主观上更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上诉人在办理上述几名学生的事宜时,均是他们主动找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为其提供帮助。上诉人并没有虚构事实、夸大自己的能力,诱骗他们找上诉人帮忙。而且上诉人在接受他们的委托后反复、多次往返xx-济南两地,积极主动为他们所托事宜奔波操劳。而且随时将所托事情的进展情况告知他们,并未隐瞒任何真相。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不仅仅耗费了许多时间和精力,而且还动用了自己大量的社会关系,支出了较大数额的费用。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一种受人所托的委托代理行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据此,上诉人在为其办理受托事务时要其垫付相关费用不仅仅合乎情理,也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况且,在接受他们委托之初,上诉人就一再向他们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所收费用退还给他们。在20XX年9月,上诉人还专门为此出具了一份保证书,郑重承诺:如果办不成事就把钱退还给他们。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合同诈骗罪的报案材料 关于林元弘与陈显伦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报案材料经侦支队: 报案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中一~住所地:~电话: 犯罪嫌疑人:陈显伦~男~汉族~1961年6月22日生~住址:~电话: 犯罪嫌疑人:林元弘~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生~住址:~电话: 借用人陈显伦与出借人林元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假的借款合同~骗取报案人的财物,1243521元,~数额较大~已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具体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2011年6月14日~陈显伦与林元弘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借用人是陈显伦~出借人是林元弘~双方约定~林元弘借给陈显伦76万元~于2011年6月14日以现金的方式交付借用人陈显伦~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最高标准的0倍计算。借款期限为1个月。同时双方约定~由有限公司法人冯中一以公司财产进行担保。借款合同书上加盖了报案人公司的公章~但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后还款期满~出借人林元弘向报案人有限公司法人冯中一催要还款。报案人一头雾水~因为报案人并不认识出借人林元弘~同时压根就不知道这件事情。因此就告知出借人林元弘我们公司就不知道这件事情~同时也没有给个人做过担保人~做担保人是要经过我们公司股东会2/3表决通过才可以的。出借人索要无果~便以民间借贷纠纷将报案人和借款人陈显伦告到人 民法院~要求报案人偿还借款1243521元。本案将于年月日开庭。 1、从犯罪主体上~借用人陈显伦是报案人公司原办公室工作人 员~在其从事办公室行政工作期间~公司的公章曾交其手中~让 他办理过公司的年检工作。在这一点上~犯罪嫌疑人陈显伦具有

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诈骗控告书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篇一:合同诈骗罪刑事控告书 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被控告人: 李某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 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XX 年 3 月至XX 年8 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XX年8月、XX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 签订 了 2 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 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 工程所需

钢筋。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 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 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XX 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告人与XX 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 224 条第5 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张某某合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新解 《刑法》第224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比较突出,合同诈骗罪作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罪名,如何与民事欺诈行为划分开来,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维护与法律适用。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存在诸多类似,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认定标准,也是以此作为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而往往对非法占有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存在一定的分歧,给定罪带来困惑。 为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的主客观要件特征,清楚划分合同诈骗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律师整理如下识别要点及注意事项: 一、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民事欺诈中,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会有一些虚假不实的言语和行为,这与合同诈骗罪中的客观行为及方法极为相似,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具有重要意义,否则有可能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混同,造成放纵犯罪或错误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主观目的的不同:合同诈骗罪以签合同为名,达到非 法占有的目的;民事欺诈虽然主观上有欺诈,但不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主观上以追求谋利为目的。 2、行为性质不同:两者都有欺骗行为存在,但二者的性 质完全不同,民事欺诈主要是违背诚信原则,虽然 客观上当事人也采取欺骗方法,却是在履行合同的 前提下的欺骗,行为的目的只是出于谋利,使相对 人产生错识认识,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合 同诈骗罪是想利用合同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 物的目的,犯罪行为人本质上没有承担合同义务的 诚意,而是意图使对方单方履行主要合同义务,非 法将其财物占为已有。 3、欺诈的手段和程度不同:民事欺诈通常比较直接,有 一定的限度,只要对方当事人加强警惕,多数是可 以避免的;合同诈骗罪的手段更加隐蔽和恶劣,如 伪造身份证明签约等,被害人往往难以防范和避免。 从司法实践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刑法列举了合同诈骗罪客观方面的五种行为,如果有证据能证明有这些行为存在,原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还需要综合考察以下因素,最终确定主观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行合同能力是基础,如果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故意夸大履约能力,合同订立后不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合同,这种情况应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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