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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汇款错选汇入行要求对方退回后重新汇出的案例

跨行汇款错选汇入行要求对方退回后重新汇出的案例
跨行汇款错选汇入行要求对方退回后重新汇出的案例

跨行汇款错选汇入行要求对方退回后重新汇出的案例

一、案例介绍

网点柜员在办理一笔跨行汇款业务10万元时,客户填写的汇入行名称为“**银行**支行”,而柜员由于客户再三提示不要汇错急用,反复核对对方收款人的账号和户名,同时还将客户的手机接过进一步核对,但确未发现汇入行误选择为“****银行**支行”,现场审核人员在复核时,由于也是注重了对方收款人的核对,未注意汇入行名称,在提交远程授权时现场审核人员复读了一下汇入行名称,此是经办人员反映过来,说汇入行行名不对,现场审核人员急忙打电话准备请授权中心人员退回汇款,但电话还未打通授权已通过,此笔业务已误汇出,当现场负责人将此情况与客户说明,只能联系对方行退回时,客户很激动,声称此款为救命款,要求柜员必须先给重新汇一笔,退回款你行自行处理,现场负责人见情况及时一边安抚客户、一边与对方行联系,由于是中午休息时间,对方行称处理业务人员还未上班,要等下午上班以后才能退款,根据具体情况现场负责人只能再次安抚客户,同时电话通知本行接收报文的柜员提前到岗,做好款退回后再次汇出的手续,由于本行积极行动,客户未再吵弄,而是静等汇款的退回。待下午本行最终得到对方行回复款已退回,本行柜员于是积极接收报文,最后将客户款重新正确汇出,让客户先行离去,待与接收行联系确认款项收到后,又给客户一个准确的回复。

二、案例分析

一是柜员办理该笔汇款业务时,只片面地注重了户名和账号的核对,却忽视了汇入行名的准确选择,忙中出错造成错汇款;二是经办审核授权都未注意到行名的错误,一路绿灯;三是由于网点、授权人员工作失误,导致客户资金未能及时到账,耽误客户的紧急用款,发生严重后果,如果状告银行,会引发法律纠纷,形成法律及资金风险,将造成银行的经济及声誉的损失。

三、案例启示

(一)严格操作流程,规范操作行为。柜员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不能太盲目地受客户情绪的干扰,操作中根据客户填写的凭证,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进行准确选择和录入;同时强化柜员的风险意识和制度意识,提高对风险意识的敏感度,克服工作中的马虎随意及忙中出错,不断减少操作失误。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柜员要通过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质量,提高柜员的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使其能准确把握风险点,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办理业务,养成规范操作的良好习惯,减少差错。

(三)现时网点办理的跨行业务全部是实时处理,柜员平时应多了解他行的行名,特别要注意银行名称的更改及合并情况,掌握必须的银行常识,准确无误地办理业务。

国际结算案例

国际结算课程案例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学号:14209103 姓名:刘玲 经典司法案例评析之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 【分类】民商经济-> 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票据纠纷-> 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履行独立性保函承诺案【要点提示】 根据保函的表述,其索赔仅需要凭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的文件即付,则该保函属于独立性保函中的见索即付保函。我国没有有关涉外独立性银行保函的具体法律规定,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也没有相关规定,可适用国际惯例处理此类纠纷。 【案例索引】 一审: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4)外初字第12号(2004年12月2日)

(未上诉) 【案情】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KuB Power Sdn.Bhd.)。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协议约定,货款总金额为3 741 500美元,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的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原告出口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7年6月4日,根据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开具了No.APS2297012号以原告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保函,承诺“如果供货方(即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已收到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设备,那么,一俟收到贵方通过你方银行出具的说明供货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首次书面要求,我方在合理时间内即行退款给你方,退款金额不超过374 150美元。”同时约定:“如发生本保函项下的索赔,应使我行在1997年11月25日或该日期前收到索赔书。”此后,原告按照协议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支付了预付款374 150美元,该款已由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交给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1997年12月10日,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对保函进行了修改,注明:“如发生被保函项下的索赔,须使我行在1998年4月25日或该日期之前收到索赔书。以此代替原来的说明。在该日期之后,我行的责任将停止,本保函自动失效。”嗣后,双方约定的原告与案外人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进出15交易未能实际履行。 1998年1月4日,原告通过土著银行(在保函中约定的原告方银行)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索赔。 1998年2月27日,原告根据保函的规定正式向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提出了金额为374 150美元的全额索赔的书面要求,提出索赔的原因是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已收到374 150美元的预付款,但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气体绝缘开关设备。 1998年4月13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以与本案原告存在购销合同纠纷为由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1998年4月14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沈经初调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中止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所开立的No.APS2297012号预付款保函的履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未能按保函规定的承诺向原告支付保函项下的金额。 1999年3月18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全面接收了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的债权债务由被告承继。 2000年9月12日,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向本案原告提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3日以[1998]沈经初字第9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撤回起诉。 2002年1月9日,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原告支付了保函项下20万美元,在被告的汇款申请书的汇款人附言中注明:“按照君合律师事务所丛青先生2001年9月19日、2001年1 1月30日和2002年1月8日传真指示偿付APS2297012号保函款项。”扣除被告于2002年1月9日已支付的20万美元,被告尚欠原告保函项下174 150美元没有支付。 2002年8月13日,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丛青通过北京飞翔运通快递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发出律师函,提出尽快解决保函余额174 150美元的支付问题,但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支付该笔余额,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马来西亚KUB电力公司诉称,1997年3月25日,原告与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达成了电力设备进出口协议。根据协议,由原告向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支付预付款374 150美元。沈阳机械设备进出15公司向原告出口电力设备。1997年6月4日,根据双方的约定和沈阳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投资银行沈阳分行向原告开具了No.APS2297012保函,

招商银行转账汇款模式说明

转账汇款模式说明( 2014年1月) 针对转账汇款,我行提供“普通”、“快速”、“实时”三种模式,具体如下:快速模式( 6.0. 3.0及实时模式( 6.0. 3.7及普通模式 以上版本)以上版本)2元/笔,xx 卡、xx 卡免费 1-2个工作 日内提出, 到账时间取 决于对方银 行的系统处 理情况。 按交易金额 0.2%收取, 最低2元, 最高20元,

xx、金葵 xx免费 1-2个工作 日内提出, 到账时间取 决于对方银 行的系统处 理情况。3元/笔,xx、金葵 xx免费 实时提出,到账时间 取决于对方银行的 系统处理情况按交易金额 0.2%收取,最低2元,最高20元,金卡、金葵花卡免费手续费 同城他行转账 到账时间实时到账按交易金额 0.5%收 取,最低2元,最高 25元,xx、xx 卡免费 实时提出,到账时间

取决于对方银行的 系统处理情况按交易金额 0.2%收取,最低2元,最高20元,金卡、金葵花卡免费 手续费 异地他行汇款 到账时间实时到账xx提示: 如您需通过转账汇款进行他行信用卡或个人贷款还款,建议您选择实时模式。若您选择普通或快速模式,即使我行已将您的交易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处理,但到账时间仍需取决于收款方银行系统的处理情况,建议您提前做好资金安排。 注意事项: 1、普通转账汇款模式 (1)正常情况下,我行将于1-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到账时间取决于对方银行的系统处理情况。 (2)请正确填写收款方信息,因收款行、账号、户名等信息填写错误造成退票的,本金退回,手续费不退回。 (3)人行支付系统正常运行时间为: 2、快速转账汇款模式 (1)我行确保实时将交易提交至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到账时间取决于对方银行的系统处理情况。 (2)请正确填写收款方信息,因收款行、账号、户名等信息填写错误造成退票的,本金退回,手续费不退回。

国际结算试题库

第一章国际结算概述 三、是非判断 1.由于在建立代理行关系之前,已对对方各方面情况做了全面深入的了解,因此,凡是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我们都可以接受。 2.选择账户行的要求比建立代理行关系的要求更高。 3.国际金融领域风云多变,虽已建立了代理行关系,仍应随时注意起情况变化,以便必要时采取安全措施。 4.坚持“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的原则,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货币收付结算不应属于国际结算的范畴,而只能按国内结算办理。 5.当代的国际结算中大部分采取记账和转账方式。 6.代理行关系只能由双方银行的总行通过协商后建立,不能由各自分支行自行决定。 7.账户行关系只能在代理行基础上建立。 8.代理行未必就是账户行。 9.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的长期发展中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被各国银行、工商、航运、法律等各界广泛接受并采用的国际惯例,因此,这些国际惯例对当事人就具有强制性。 10.国际结算就是办理国际债权债务的清算。 11.国际结算就是办理国家间债权债务的货币收付业务。 12.根据国际商会的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应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13. 根据国际商会的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应被视为不同的银行”的规定,在发生涉及信用证的法律纠纷时,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也应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14. 根据国际商会的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关于“一家银行在不同国家的分支机构应被视为不同的银行”规定的精神,则一家银行在同一国家内的分支机构应被视为不同的银行。 四、单项选择 1.银行在办理国际结算时选择往来银行的先后顺序,最先选择的应是。 A.账户行 B.联行 C.非账户行 D.代理行 2. 不属于代理行之间的控制文件。 A.密押 B.有权签字人的签字式样 C.代理范围 D.印鉴 E.费率表 3.一家银行的总行与分支行以及各分支行之间的关系,是关系。 A.联营银行 B.联行 C.代理行 D.账户行 第二章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三、是非判断 1.对于未说明开立依据的票据,受票人可以表示拒付。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购汇及汇款操作指南(中国银行见最后一行)

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操作指引 购汇 1、登陆网上银行(标准版),点击顶头目录栏第2行第7列的“结售汇”业务→选择“购 汇”进入购汇页面,按照指示选择相应的选项即可。 2、注意购汇选项的选择: 第三项“钞汇标志”请选择“汇”。 第四项“购汇币种”请选择对应投资市场:“港币”(港股) 、 “美元”(美股)。 第五项“购汇金额”自由填写,限额为:每人每年等额5万美元。 第六项“汇款资金用途”请选择“境外旅游”“自费出境学习”为宜。 境外汇款 购汇成功后,请选择顶头目录栏第1行第6列的“转账汇款”业务,弹出业务菜单后选择第7项“向境外他行汇款” 在“第一步”的相关付款信息填写中: 1、“汇款人英文姓名”请填写本人的姓名拼音大写。 2、核对默认的其他信息,并填写对应汇款地址的邮政编码。 在“第二步”的相关收款人信息填写中: 请参照上面样式填写,相关信息在开户邮件的“广发证券(香港)-工行”汇款通”存款账户”需要注意的是: 第三项“收款人地址”请把邮件中的地址: 122-126 Queen's Road Central, Hong Kong 的“-”改成“to”,因为工行系统要求填写英文。 其他填写项均为鼠标选择性的,请选择相对应的选项。

第三步: 请参照上面表格填写。 需要注意的是: 1、收款人帐号为“广发证券(香港)-工行”汇款通”存款账户”里的86开头的十二位账户号码。 2、汇款金额需要注意单笔不能超过等值3万美元/笔,单日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 其他参照样本进行选择即可。手续费请参照“入款提款指引”。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和工商银行相似,不同的是“国际汇款代码(SWIFT code)”需要11位,所以在原国际汇款代码后加三个X即可,即UBHKHKHHXXX 中行网银还需要填写“收款人邮编”,香港其实是没有邮编的,但必须填写,所以填写888888即可。 最后,中行网银在填写“收款银行地址”的时候,需要手动输入,不可直接复制“汇款通”邮件里面的地址,且输入的时候注意是英文输入法、半角、全部要大写!

国际结算案例1

国际结算案例 案例一 我国A公司向泰国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货物出运后,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出口地的托收银行寄抵国外代收行,B公司进行了汇票承兑。货抵目的港后,由于用货心切,B商于是出具了信托收据向本地代收行借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转售。当汇票到期时,B商因经营不善,失去偿付能力。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此时距离汇票到期日还有30天。试分析A公司于汇票到期时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并提出处理该案的建议。 答案要点 在远期付款交单的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进口商为了抓住有利时机转售货物,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在付款到期日之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进口商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另一种做法是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于汇票到期时再付清货款,这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而与出口商无关。因此,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回货款,则应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商指示代收行借单,就是由出口商主动授权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也就是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凭信托收据先行借单提货,日后如进口商到期拒付的风险,应由出口商自己承担。因此,使用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方式时出口商必须特别慎重。本案中,代收行以汇票付款人拒付为由通知托收行,并建议由A公司直接向B商索取货款的处理意见值得商榷。如银行擅自放单,则由代收行承担责任;如出口商授权银行放单给进口商,其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案例二 宁波市某进出口公司对外推销某种货物,该商品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新加坡贸发公司来电订购大批商品,但坚持用汇付方式支付。此时,在宁波公司内部就货款支付方式问题产生不同的意见,一些业务员认为汇付的风险较大,不宜采用,主张使用信用证方式;但有些人认为汇付方式可行;还有一部分业务员人认为托收可行。试问,如果你是出口公司的业务员,应如何选择恰当的支付方式? 并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货到付款、赊销、预付货款及随订单付现等业务。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在没有收到货款以前,先交出单据或货物,然后由进口商主动汇付货款的方法,因此,除非进口商的信誉可靠,出口商一般不宜轻易采用此种方式。而预付货款是指进口商先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发货的方法。这对出口商较为有利,但其只意味着进口方预先履行付款义务,并不等于货物的所有权是在付款时转移,在CIF等装运港交货的条件下,出口方在没有交出装运单据以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其所有。由此可见,预付货款对出口方来说有预先得到一笔资金的明显好处。在本案中,宁波公司对外推销货物在新加坡市场的销售情况日趋看好,逐渐成为抢手货,可坚持使用汇付中的预付货款方法作为结算方式。 案例三 我国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案要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进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此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属于一种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做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或者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以及其它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案中,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案例四 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补偿贸易合同,约定由A公司从B公司引进某生产线,价格为100万美元,A公司以20%现金及该生产线生产的产品作为价款,合同履行期限为4年。为了保证A公司履行合同,B公司要求A公司以备用信用证形式提供担保。A公司遂向国内C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C银行根据A公司的委托,开出了一份以B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800万美元的备用信用证。该信用证受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支配。在C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的担保下,B公司与A公司间的补偿贸易合同生效。后来,A公司未能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履约,B公司便签发汇票连同一份声明提交C银行,要求其支付备用信

西联汇款常见问题

西联汇款常见问题 西联汇款业务常见问题问答 (2009年04月版) §1 凭证填写注意事项 1、办理西联汇款业务须填写哪些凭证? 答:办理西联普通发汇和快捷汇款业务,客户需填写《西联汇款发汇单》,办理西联收汇业务,客户需填写《西联汇款收汇单》。 2、西联汇款业务是否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要填写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涉及跨境收支的业务须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同境外电汇、环球汇票业务,西联汇款业务也属于跨境收支业务范围,柜员须要求客户按照外管局的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申报手续。西联收汇业务申报,客户需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西联发汇业务申报,客户需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以上凭证格式由外管局统一设计,各行按标准印制)。 3、能否帮客户填写《发汇单》和《收汇单》? 答:按照我行业务操作规程,我行经办人员可以为需要得到帮助的客户代填业务单据,但是在签名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字确认。

4、客户能否用中文填写《发汇单》和《收汇单》? 答:可以。如客户因英文水平较低等问题可用中文填表,由我行工作人员帮其翻译并用英文录入系统。 5、填写《发汇单》时,哪些信息是必须填写的? 答:在总行重新设计的《发汇单》(详见附件1)中,客户必填项用*号标注。 (1)基本信息栏必须填写的要素有: ★汇往城市/国家 ★发汇金额 ★收汇币种 (2)收汇人信息栏必须填写的要素有: ★收汇人名、姓 ★收汇人性别 以下要素在特殊情况下为必填要素:。 ★城市、省(如果汇款到美国或墨西哥,则必须填写) ★邮编、街道、电话(如选择附加服务,则必须填写) (3)发汇人信息栏必须填写的要素有: ★发汇人名、姓 ★职业、证件号码、地址、电话号码 (4)以下信息无需客户填写,但须由柜员根据客户提供身份证件上信息

国际结算心得体会 国际结算课作业 研究

通过一个学期的国际结算学习,使我了解了国际结算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过程.国际结算是对国际间债权债务进行了结和清算的一种经济行为。国际商品贸易、服务贸易、非贸易贷款融资、黄金和外汇买卖、私人和团体汇款以及其他经济、文化、科技事业的交往,必然要产生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付行为,与此同时也就发生了国际间债权债务关系。国际结算就是运用一定的金融工具(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等),通过一定的媒介机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进行国与国之间的货币收支行为,从而使国际间债权债务得以清偿。 国际结算作为一门科学,是以国际贸易学和国际金融学的理论、原则为指导,着重研究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形式和方法,以及有关信用证、资金融通理论和方法一般规律的学科。因此,国际结算既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学科,又是一门理论较深的学问。将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国际结算的实务操作和处理所遇到的国际结算纠纷,是学习本学科的基本目的。 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始终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不可分割的统一关系。 国际结算是伴随着国际贸易的产生而出现的,并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变化的,它们是一对孪生儿。国际结算具有很强的银行特点,一笔国际结算业务也就是有关资金在银行的国际代理行中不同账户之间划拨,从而达到债券债务的清偿。我国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包括: 外汇兑换业务、买入外币票据业务、外汇票据托收业务、汇入汇款业务、汇出汇款业务、代售旅行支票业务、甲种存款业务等。同时,国际结算也具有很强的外贸特点,每一笔国际结算业务都是与一笔由对外贸易和交往所产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相关联的,从而也与发生对外贸易和交往的单位如公司等相关联。因此,国际结算不仅是一项重要的银行业务,也是一切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公司和有关涉外业务的企业中相关人员必须通晓的知识。 将国际结算的金融性和外贸性相结合,从银行和交易合同方多个角度去考察,才能对国际结算进行全方、全过程的了解和掌握。

国际结算案例分析

一、教学案例分析 案例1、小丁是一家公司外贸部的职员,该公司位于上海,主要从事工业用纸的生产和国内外销售工作,公司有非常稳定的日本、越南、加拿大、俄罗斯客户群。小丁已经有两年多的工作经验,对国际结算非常熟悉。近日,公司来了一个实习生小徐,没有真正接触过国际结算的内容,工作不知如何下手。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双方的资金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和得失。所以外贸部经理告诉小徐向小丁学习。小丁打算先给小徐做一个简单培训。 分析: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债权债务的清偿或跨国转移资金而发生的在不同国家之间的货币收付业务。国际结算是一门以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和商业银行学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叉学科。与国内结算相比,国际结算要复杂很多,风险也更大,涉及因素多,需要掌握贸易、金融、法律、外语、商品等相关知识和理论基础。在公司贸易中发生的货币收付,需要运用金融工具(如汇票、本票、支票等),采取约定的结算方式(如汇付、托收、信用证等),利用一定的结算渠道(如SWIFT网络等),通过金融机构,使国际间的债权债务得以清偿。整个过程周期长,手续复杂,风险大。小丁应针对本公司的贸易特点,从国际结算的产生与发展、国际结算的性质和特点、国际结算的种类、内容等方面展开培训,着重讲解与实际应用相关的票据、汇付、托收、信用证、单据等事项。 案例2、公司接到一个来自加拿大的订单,需要定制一款尺寸特殊的擦拭用纸,包装的设计和材料也是定制的,货款价值5万美元,双方协商后决定采用6个月的远期信用证结算。远期信用结算是公司常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因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既能保证出口商安全迅速受到货款,也能保证买方按时受到装运单据。根据信用证使用流程,需要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方的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发送出口商所在地的通知行。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买卖合同条款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转运货物。出口商备齐各种转运单据后还需开立一张远期汇票。开立汇票的事情这次落到了小徐的身上。 分析: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应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内容。除了以上必须记载的内容外,还有几个“相对必要记载项目”。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因为,这些内容可以间接确定,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 汇票的作用:(要点)支付功能、汇兑功能、信用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汇票,简称为Draft或Bill。在国际结算中使用频率远远超过本票和支票。在各国的票据立法中,关于汇票的规定最为全面、具体。在各种类型的票据中,汇票最具典型意义,汇票有关法律规定也完全或部分适用本票和支票。中国《票据法》对汇票下的定义是: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本例中即为远期汇票,指规定付款到期日在将来某一天或某一可以确定日期的汇票。不管哪种汇票,都要求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付款命令、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绝对载内容。相对记载内容包括出票地点、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这些项目十分重要,但如果不记载也不会影响汇票的法律效力。 案例3、小丁的同学小朱在宁波的A公司工作,A公司与俄罗斯B进口公司签订了一份五金产品的CIF合同,两个40FCIL。合同约定分两次等量装运,两次交货的时间间隔为30天,

国际结算案例

第二章案例1

案例二 1、无因性:票据一旦作成,票据权利和义务的执行就与票据原因相分离。如:票据的转让过程中,不需要调查票据原因是否合理、合法。 2、票据上权利的内容,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能根据票据以外的其他文件来确定。

1.流通转让性:通过直接交付或背书后交付完成转让。特点:1票据转让不必通知债务人2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不受前手票据权利缺陷的影响。(善意/完全对价) 习题 A向B 购货,由此A 签发了一张以C 为付款人,B 为收款人的1万元的汇票,经C 承兑。B以完全对价转让E。 1.对E而言,票据的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有那些? 2. E票据被偷,F在市场上以1000元获得该票据,F拥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吗?为什么?3. E票据遗失后,在9月1日通过诉讼主张其权利,在诉讼期间有人声称他在9月3日从市场上以扣除利息的正常价格9800元获得该汇票,那么E还能实现其票据权利吗?为什么? 第三章 1、汇票样本 案例1判断下面这张汇票是否有效,如果无效请说明理由并改正或补充使之有 效。 interest calculate at the rate of X% per annum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 案例二汇票案例 ?出票人:Overseas Development Bank. ?持票人:AB公司

?付款人:National Bank,Chicago ?事件:浙江兴业银行收到AB公司交来的银行汇票要求办理贴现,金额为200万美元。此前该行曾收到过一份以该汇票付款行总裁名义发来的电报,称已备妥200万美金,请求代为通知AB公司可随时兑现。初看上去汇票一切正常,要素齐全,且付款行属于国际性大银行。但出票行有问题,因为在银行年鉴上查不到。 结果:兴业银行并没有立即办理贴现,而是电询付款行,同时急电委托其在卢森堡的分行代查出票行情况。结果付款行称从未有过“出票行”这个客户,更不知晓这一汇票的存在;经分行核实:多年前该国曾有一家名字相同的银行,但早已倒闭。 启示 ?检查出票行或付款行或承兑行等相关银行是否能够在银行年鉴中找到; ?汇票金额巨大或者付款为远期的,应当谨慎; ?查看汇票金额及日期等关键要素有无涂改迹象,印鉴是否清楚; ?必要时委托银行鉴别。 2、汇票样本 作业:按要求制作汇票 ?Drawer(出票人): Continental Co.,London ?Drawee(付款人): Bank of Europe,Paris ?Payee(收款人):the order of Ace Trading Co. ?Sum:USD 1,250.00 ?Date of issue:01 April,2002 ?Tenor: at 9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银行预结汇汇款业务

(供国内分行业务人员宣传使用) 中国银行预结汇汇款业务Q&A(2005年11月) 1、Q: 什么是中国银行预结汇汇款业务? A: 预结汇汇款业务是指中国银行境外分行在为境外个人办理向境内居民个人汇入外汇时,如汇款人要求以人民币交付收款人,境外分行先按照总行制定的汇款日现汇买入价将所汇汇款折成人民币,告知汇款人所汇的人民币金额,再将外汇汇往指定的境内收款行(总行授权指定为上海中银大厦支行),由境内收款行根据境外分行的付款指令,通知解付行对收款人直接解付人民币的特定汇款方式。 预结汇业务在海外也被称为“人民币汇款业务”。 2、Q: 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哪些特点? A: 预结汇汇款业务特点如下: 1)兑换无损失: 预结汇汇款可以帮助汇款人及时锁定人民币兑换汇率,兑换金额无丝毫损失,人民币全额入收款人账。 2)解付快捷: 预结汇业务通过电汇方式汇入国内,速度快,对于收款人是上海的客户而言,一般亚洲地区当天或1天内银行自动完成入账,其他国家或地区一般1-2天内完成入账。

3)结汇方便无需申请: 人民币直接可转交收款人,无需收款人办理任何结汇申请。 4)境外货币转换方便: 中国银行海外分行不仅可以办理美元和当地货币的预结汇汇款,还可以办理其他货币的预结汇,美元以外的其他货币只需要在境外分行办理货币兑换成美元即可。 5)解付方式灵活: 最佳的收款方式是入中行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帐户;境外汇款人如果没有境内收款的账户,也可以办理预结汇,只要能提供准确的收款人姓名、详细地址和日间联系电话,我行同样可以办理人民币汇款解付。 3、Q: 哪些海外分行可以办理预结汇汇款业务? A: 经银监局批准,总行授权以下十六家海外分行开办此业务: 新加坡分行、悉尼分行、加拿大分行、曼谷分行、法兰克福分行、东京分行、卢森堡分行、汉城分行、马尼拉分行、雅加达分行、米兰分行、巴黎分行、伦敦分行、纽约分行、马来西亚分行、俄罗斯分行。 4、Q: 汇款人如何办理预结汇汇款业务? A: 为了让您的汇款入帐更快捷,建议收款人在中国银行任何一家网点开立本外币活期一本通帐户。汇款人在海外办理汇款时只要提供收款人活期一本通账号或户名、开户行行名和省市名称,我行就可以自动办理汇款入帐手续。

国际结算 经典案例分析题

1,某代收行收到托收委托书,按指示装运后30天付款交单,照此委托书,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付款,进口商称交易合同条款是30天承兑交单,并要求代收行按承兑交单办理。请问,代收行应怎么办?这样处理的依据是什么? 答; 根据承兑交单的特点,代收行应先向进口商先承兑一下,因为承兑交单跟远期付款交单差不多,可以在装运后的30天付款 2,我国A商向法国B商出口货物,A交货后开立了一张令法国银行付款的汇票与商业单据,一起交银行结汇。问:该汇票的出票,付款行为适用于哪个票据法?为什么? 答:适用于《国际汇票和本票公约》的范围,即出票地,付款地分出不同的国家,该票据中出票地是我国,而付款来自于法国的银行,属于不同国家。 3,出票人A,收款人B,A在出票时记载了担当付款人C,预备付款人D。问:(1)B向谁提示承兑?为什么?(2)B提示承兑遭拒,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向A提示承兑,A作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票据的承兑与付款责任。C 作为担当付款人并不是票据的债务人,而D作为预备付款人为第二付款人只有在第一付款人遭拒付才向D提示承兑。(2)不能。向D提示承兑,D作为预备付款人,在第一付款人未承兑或未付款时,持票人可向其提示承兑。 4,有一份国外开立的即期信用证,又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当受益人按规定向保兑行交单要求付款时,保兑行称:开证行已无力偿付,所以保兑行不能履行付款义务,但可代出口商办理托收向进口方收款。问:(1)受益人是否该接受保兑行的说法?为什么?(2)如果你是受益人会怎么做?请说明理由。 答:UCP600规定,保兑行与开证行都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所以保兑行的解释不对,而不能推卸议付货款的责任,该受益人有保兑换行提交的单据是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的,保兑行应当执行第一付款的责任。 5,王某捡到票据金额为5万元的支票,对理由谎称是自己劳务所得,因担心去银行兑现时被银行扣从前的其欠款,故以3万元的要价转给李某,李某受让了支票,后凭支票到商场购物的5万元的商品,支票为商场所有。问:王、李、商场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 答:王某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李某有3万元的给付对价,而商场享有完全的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法》规定:以欺诈、偷窃或威胁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王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权利必须给付对价,所以李某拥有了对价3万元的票据权利,商场享有5万元即全部的票据权利。 6,A购进B的货物开立汇票交B抵偿货款,B按B→C→D→E连续背书转让,E 为持票人,G在汇票上为C作保证。问:(1)E遭退票可向谁行使追索权,为什么?(2)若A开立支票,E没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拒绝,那么E能否行使追索权? 答:(1)只要在汇票上签字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有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持票人可直接向前手追索,也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背书人,出票人或保证人进行追索。本题中向G更好。(2)持票人未在提示时间内进行付款提示,对于一切前手丧失追索权,但是出票人除外,所以E能向A行使追索权。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国际结算》案例解析 第一题 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付什么责任? 分析:托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 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由于任何文件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报、电传、或电子通迅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他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他所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何法律责任。 第二题 天津M出口公司出售一批货给香港G公司,价格条件为CIF香港,付款条件为D/P见票30天付款,M出口公司同意G公司指定香港港汇丰银行为代收行,M出口公司在合同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将货装船,取得清洁提单,随即出具汇票,连同提单和商业发票等委托中行通过香港汇丰银行向G公司收取货款。五天后,所装货物安全抵达香港,因当时该商品的行市看好,G公司凭信托收据向汇丰银行借取提单,提取货物并将部分货物出售。不料,因到货过于集中,货物价格迅即下跌,G公司以缺少保险单为由,在汇票到期拒绝付款。你认为M公司应如何处理此事,并说明理由。 分析:M公司应通过中行要求香港汇丰银行付款。这是因为,香港汇丰银行在未经委托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允许G商凭信托收据先行提货,这种不能收回货款的责任,应由代收行(汇丰银行)负责。 第三题 (1)挪威A银行开来#7636号信用证购买我方工作手套(Working Gloves),尺码为 10号(Size 10)。出口公司于 5月31日交单议付,经议付行审单无误,遂寄开证行索汇。6月14日开证行来电拒付,理由是开证人(进口方)认为,单据所列工作手套的尺码与原商务合同不符,表示绝对不能接受,也不会付款赎单。(2)据了解,进出口双方原签订的商务合同所列工作手套尺码确为10— 1/2号( size 10—1/2),但挪威 A银行来证却写成Size 10。受益人出口公司为避免修改信用证的麻烦,决定使用分别处理的办法,即“按合同规定尺码(Size 10-1/2)发货”,按信用证规定尺码(Size 10)制单交单”。(3)本案情况十分明显,起因是进口方申请开证时搞错尺码,以致开出的信用证也错写尺码。开证人以尺码不符拒绝赎单是不对的,开证行更不能以开证人拒绝赎单为由提出拒付。(4)受益人为协助开证人在进口报关时解决困难,另行开出更改尺码的商业发票,并告进口方开证人实际装运的工作手套为 Size 10—1/2,最后,顺利收回货款。

国际结算案例

1、某年11月,某医药器具公司持一张从香港某商人处得到的出口项下的汇票到银行要求 鉴别真伪。从这个案例中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得到哪些启示? 答:交易中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我方出口商通过香港中间商和国外进口商产生贸易,在资信情况不十分了解的情况下,通常不会采用汇票方式办理结算。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伪造汇票的方式进行诈骗。近年来,以伪造汇票为手段进行诈骗的违法活动越来越多。为确保收汇安全,有关单位和银行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防范:(1)收到汇票后,出口企业或银行应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贸然以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在不知晓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付款人详情的情况下,应迅速调查了解签发人和付款人的资信、规模、业务范围以及汇票的有关情况,判断汇票真伪,并在询问期间一定要暂时等候。国际贸易中收到票据不等于收到现金,单纯一张汇票,在无法确定其是否真实有效前,保证作用是很弱的。另外,收到汇票时应就汇票的纸质、印刷、文字、记载项目等方面进行仔细检查。(2)有些国家或者地区如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香港地区及其他一些小国家是伪造汇票的多发地区。收到其寄来的汇票时尤其要当心。(3)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如果出口人收到票据后或在收到票款之前就发货,就会上当受骗,钱货两空。其实,出口公司能稍微谨慎一些,等 2、某外贸公司与加纳商人成交出口一批货物,货款计12000 美元。成交条件系预付货款, 运输条件是空运。当时该商人开给该公司以加纳某银行为付款人的美元支票1 张。从此案例中,出口商可以吸取哪些教训? 答:分析此案的发生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教训值得吸取:(1)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不了解。该不法商人与我外贸公司系第一次交易,外贸公司事前未经调查资信,所以受骗上当。(2)该外贸公司对立即托收的性质不了解。外贸公司与银行联系不够,公司对银行的做法不了解,认为款已收账,于是就空运发货。如果公司要求银行采用收妥托收方式处理,就可避免损失。(3)我国银行对加纳的外汇管制法令了解不多。据了解,加纳外汇管制较严,任何人未经中央银行批准,不得在加纳境内开立外币票据。如果银贸双方都能了解此情况,也就可事先洞悉其欺诈性而不致受骗,银行没有很好地向公司进行介绍说明,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 3、我国C公司2009年向美国A公司出口工艺品。第一笔成交客户坚持要以T/T付款称这 样可节省费用对双方有利。从此案例中,出口商可以得到哪些教训和启示? 答:本案例是一个以T/T方式付款的结算出口商本来面临着很大的收款风险加上出口商的失误导致最后钱货两空。出口商的失误(1)对进口商不完全了解第一次交易就接受了货到付款方式(2)没有及时催收货款连续发货四次以后才开始索款(3)应急措施不及时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如仲裁、起诉等方式 4、国内某出口商A 公司对国外某进口商B 公司出口货物,一直以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交易两年有余。后来,B 公司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采用部分预付货款,部分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假如你是出口商,你能从本案例中得到什么教训? 答:本案中由于A 、B 公司不是初次交易,B 公司也一向顺利履约,导致A 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接受按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货到付款本身就是对出口商不利的结算方式,他要承担进口商收货后不履约付款的风险。因此在货到付款方式下,即使对方是老客户,出口商也要保持警惕,尤其是对方突然提出更改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更要充分了解对方经营状况,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5、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推销某产品,支付方式为D/P即期付款。日本B公司答复若 支付方式改为D/P见票后90天,并通过 B公司指定的日本J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定合同。请分析,日本B公司提出其要求的目的何在? 答:日本B公司要求更改支付方式的目的显然是推迟付款以利于其资金周转;而指定由J银行担任代收行,则是便于向该银行借得提单提货,以便早日获得经济利益。一般情况下,在远期付款交单业务中,代收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未经委托人授权的情况下,是不会轻易答应进口商借单提货的要求。但在本案中,日本B公司如此明确地提出由J银行担任代收行,显然彼此间有相应的融资业务关系,而可取得提前借单提货的便利,以达到进一步利用我国A公司资金的目的。

中国银行境外汇款申请单的填写

中国银行境外汇款申请单的填写 需要携带的材料: 本人身份证、把EG7上面有汇款名称的那一页(37-38页)打印一张、1250加元等值的人民币+50元手续费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正常工作时间。 办理地点: 办理汇票时一定要到当地的总行、分行、支行等规模的营业厅去办,一定要提前确认当天能不能拿到汇票,因为汇票要两个领导签字,如果只有两个领导,刚好有一个休假或者出去办事,那么汇票就只能隔天拿了:)办理汇票流程: (以下摘抄网上分享经验,结合自己具体情况有小更改)总体上说,办理汇票实际包括两个过程: 购汇和汇款。购汇的意思就是你用相应的人民币去购买外汇(1250加元),汇款当然就是把刚你买的新元汇出喽。 到了银行后,先到“对外业务”窗口填写《中国银行XX市分行居民因私购汇单》,写清楚你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1250加元等信息就行了。这里是用中文写的,很简单。然后再填写《中国银行境外汇款申请书》,这个几乎也是中文的,写上你的姓名、汇款金额、身份证号,在“收款人名称及地址”栏填上“ReceiverGeneralforCanada”就行了,不需要填写具体地址的。完成后交给工作人员,他们会给你缴费票据,你需要拿着这些票据到“现金业务”窗口(就是存取款的地方,我那天去的时候人巨多!)交费。按照当天的汇率将1250加元转换成人民币,再加上50元手续费就OK了。交款后,工作人员拿着各种章咔咔咔一顿盖,然后把票据还给你。这时你需要做的就是拿着票据回到“对外业务”窗口,交回票据。他们就给你打印汇票了。汇票打好后,需要银行两个领导签字,所以需要等待一段时间。然后汇票到手,万事大吉。要注意汇票上是没有你的姓名的。你需要做的是用铅笔在汇票背面写上你的姓名和生日,然后放

国际结算经典案例

案例四 原告:某服务公司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 被告:某饲料厂 1996年7月5日,服务公司为偿付A公司货款,签发金额为人民币38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分行的账转支票一张(号码为IXIII0547631),未记载收款人名称就将支票交给了A公司。7月7日,有人持该支票到被告B企业购买材料,此时,该转账支票的大小写金额均为人民币73800元,并且未有任何背书。被告B企业收下支票当日,在背书人与被背书人栏内盖下自己的印章作为背书,再以持票人身份将支票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某营业部,由该营业部于当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某营业部从原告服务公司银行账户上划走人民币73800元,转入被告B企业账户。同年8月初,原告服务公司与开户银行对账时,发现账上存款短缺70000元,经双方核查,发现该转账支票金额与存根不同,已被更改。经协商无果,原告服务公司向法院起诉,称转账支票金额已被涂改,请求确定该票据无效,并判令被告B企业承担原告经济损失73800元;支票金额有明显涂改痕迹,农业银行两被告未按规定严格审查,错划款项,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B企业辩称:收下支票后经财务人员审核,没有发现有涂改或可疑之处,又是通过银行按正常途径收款的,自己无责任。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甲支行辩称:银行对转账支票的审核手续为印鉴是否相符、日期是否有效以及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经审核,该三要素符合。而发生存根与原件不一致的情况,责任不在银行。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乙支行辩称:收票时经手人仔细审阅,支票大小写金额均无涂改痕迹,故自己无责任。 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介绍: 案例要点分析: 一、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法律后果 ◆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为目的, 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鉴章的票据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法》关于汇票背书的规定,也适用于支票。 《票据法》对票据背书转让作出了严格规定。该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鉴章依次前后衔接。” ◆据此,如果背书不连续,或者持票人不能证明其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 据,则持票人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可拒绝付款。 (下一张幻灯片) ◆本案被告饲料厂(B公司)取得转帐支票未经前手背书,只是自己在背 书人与被背书人栏中盖上公章,造成票据背书不连续,它也不能以其他合法方式证明其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 ◆因此饲料厂不能享有票据权利,其取得的票据上的利益应全部返还,对 此后果,只能由其自己承担。 二、如何认定票据被变造后的法律效力 ◆票据是要式证券,它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否则票据无效。票据 还是文义证券,票据权利的内容以及与票据有关的一切事项均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不得以票据以外的事项来否定票据文义的效力。 ◆票据变造:内涵、特点;票据变造和票据伪造的区别;票据变造的后果 (见后面资料) ◆《票据法》第9条第2款规定:“票据金额、日期、付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更改的票据无效。”该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鉴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鉴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鉴章的效力。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鉴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鉴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辩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鉴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鉴章。 (下一张幻灯片) ◆本案转帐支票因其金额被更改而无效,故而,本案被告持票人饲料厂基 于该无效票据而取得票据上的利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它应返还因无效票据而取得的利益。 ◆本案须注意的是,在转帐支票被更改前,出票人本案原告服务公司已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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