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项目(以下简称“干线公路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做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管理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以下简称“厅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厅造价站”)负责全省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

造价监督管理。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州)造价站”)负责辖区内干线公路项目设计变更的造价监督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具体承担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组织、实施和管理,负责建立设计变更动态管理台账,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第四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和综合利用资源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有利于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功效和完善使用功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分类和审批

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及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钢桁架桥、钢管混凝土拱桥,墩高大于100米的桥梁,跨径大于等于40米的石拱桥等桥梁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单洞长度500米及以上隧道的数量、行车道宽度或通风、照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10公里及以上的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

化的;

(五)10公里及以上的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六)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收费方式及站点位臵、规模发生变化的;

(八)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九)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或一阶段施工图批准预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500米以上、2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殊不良地质路段处臵方案发生变化的;

(三)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四)1公里以上、10公里以下路基分幅型式改变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跨径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臵或方案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其他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200万元的;

(十一)超过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七条重大设计变更原则上应当采用两阶段设计,即按照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编制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可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第八条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文件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较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项目法人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定。

交通运输部批准初步设计的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设计变更程序

第十条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项目法人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

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设计审查单位、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

(二)项目法人组织审查。项目法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四)设计单位开展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五)按审批权限向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六)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由项目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设计变更要求的,项目法人可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重大、较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

一般设计变更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图表及清单中数量、单价必须经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四方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重大设计变更须委托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较大设计变更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审查单位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执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批复意见;

(二)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要求;

(三)设计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变更方案是否合理;

(四)工程结构设计是否符合安全和稳定性要求;

(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

(六)对设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和设计修编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形成书面确认意见;

(七)对设计变更概、预算编制依据和各分项工程费用计算进行核实和品迭,对修正后的概(预)算对比表进行确认并签章。

第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变更原因、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前后对应工程数量及造价品迭等。重大设计变更方案设计报批文件还应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原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三)原设计文件及根据审查单位审查意见修改和完善后的设计变更文件(含投资概算或施工图预算、设计单位执行审查意见的情况)及必要的勘察资料;

(四)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

(五)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审批工作应按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

第十七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项目法人权限的,项目法人应立即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后,项目法人可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两个月内应办理设计变更报批手续,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

第十八条重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预算文件,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预算文件。概、预算文件应根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原则上只计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征地拆迁费。材料价格采用设计变更文件概、预算编制时的价格。

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进行品迭。

第十九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

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在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法人应组织完善有关定额资料。

第二十条对于抢险工程,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清方、临时工程等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设计单位在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项目法人据实合理确定新增定额标准,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设计变更文件时,原则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原则不得作为施工单位的计量支付依据,仅作为控制项目投资规模的依据。

省交通运输厅批复设计文件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概算由厅造价站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其余重大或较大设计变更概(预)算由市(州)造价站提出审核意见后审批。

第二十二条交通建设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应该在收到符合条件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工程,原则应按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的,应按合同约定条款计算新的单价;或按以下公式对预算单价进行降价以确定设计变更新增单价,即支付单价=预算单价×投标净价/投标控制净价。市(州)造价站应加强对新增单价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

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五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经过审查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量、单价及总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审定的一般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实行报备制。项目法人在同类合同段(按招标进行划分,如路基合同、路面合同、交通安全设施合同等)合同净价总额(不包括预留金、暂定金)的5%内审定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累计费用超过合同总净价的5%时,项目法人应暂停一般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并按下列程序处理设计变更费用。

(一)项目法人检查各合同段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和合同执行情况,并形成该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及变更费用处理申请,送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其安排市(州)造价站组织审核。

(二)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市(州)造价站的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回复项目法人对设计变更费用的处理意见。

(三)项目法人根据书面回复意见办理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九条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项目法人应参照本办法制定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工作。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向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未及时备案的,视同未发生设计变更。

当某一个合同段因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调整累计超过该段合同净价的10%,项目法人在每季度上报备案材料时必须详细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估、概、预算而需调整估、概、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项目法人应首先申请追加项目预算或调整项目概算,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展设计变更的审查和费用支付工作。调整概、预算的应向厅公路局或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

(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二)原设计及概、预算批复文件;

(三)申请报批的公文,项目法人编制的概(预)算执行报告;

(四)设计变更台账(每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

(五)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

(六)项目法人编制的项目概(预)算执行报告经市(州)造价站审核、审计部门审计;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可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因设计单位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项目法人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得延误合同工期;监理工程师失职的,项目法人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应避免损害参建单位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

第三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依法确定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项目法人同意。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项目法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施工单位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项目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及试验凭证,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

第三十七条工程交(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未按本办法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项目法人不得进行交(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厅公路局和厅造价站应不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州)造价站的设计变更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市(州)造价站要加强对设计变更行为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组织专家组或咨询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备案材料和设计变更原始资料进行审查。各检查单位应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第三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的批准程序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的,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项目法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省交通运输厅按照《四川省交通建设计划管理办法》进行处罚,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时可降低项目法人信用等级。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的,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可暂停资金支付,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省、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降低其信用等级,直至纳入“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非法谋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