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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国家标准要求差异分析

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国家标准要求差异分析
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国家标准要求差异分析

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国家标准要求差异分析

关于校车的国家强制性标准GB 24406-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 B 24407-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二号修改单和GB 24315-2009《校车标识》已经于2009年9月30日正式发布并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前两项标准由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持制定。但是由于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专用小学生校车标准开始实施的同时,非专用校车也在同时使用。为了给厂家进行校车产品生产提供指导,本文对适用专用小学生和非专用小学生校车的标准差异进行详细阐述。

一、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定义

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二号修改单中规定:

校车: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按乘坐对象分类包括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其他校车,按车辆属性分类包括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

专用小学生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专门运送不少于拍人的小学生校车,专用小学生校车上的乘员只能为小学生和照管人员。

非专用校车: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上的乘员除小学生外,还可以为中学生或者其他人员。

目前只有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国家标准已经颁布实施,而关于专用幼儿校车的国家标准《专用幼儿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幼儿校车座椅、约束系统及车辆固定件的强度》现在正在制定,预计2011年可形成征求意见初稿。

二、专用小学生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标准要求差异

专用小学生校车和非专用校车的标准要求差异分析按照标准类别分为整车标准、座椅标准和其他标准。

(一)校车整车标准的差异

专用小学生校车应该满足G B 24407-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二号修改单和G B 24315-2009《校车标识》。

非专用校车的整车要求和普通客车一致,应该满足国家标准G 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二号修改单、G B 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客车结构安全要求》和G B 24315-2009《校车标识》。

专用小学生校车标准里面对内饰材料燃烧性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水平燃烧速度提高到70mm/min,非专用校车的内饰材料燃烧性能仍然为100mm/min;增加了氧指数和烟密度

要求,这在非专用校车标准中未作规定。

专用小学生校车标准中强制要求每个儿童座椅必须安装安全带,推荐安装安全带集中控制装置,即在撞车、车辆火灾等紧急情况下小学生等特殊乘员因害怕、紧张等原因不能自行打开安全带而妨碍逃生时由驾驶员或其他救援人员在某一规定点集中解锁的应急装置。该应急装置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电路损坏)都不能影响安全带的机械操作,故增加了一层安全保障,目前国外也没有相关技术,属于国际先进技术。在非专用校车里面没有对应要求。

(二)校车座椅标准的差异

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儿童座椅应该满足G B 24406-2009《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非专用校车的座椅要求和普通客车一致,应该满足G B 13057-2006《客车座椅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详细差异分析如表1所示。

表1校车座椅标准差异分析

由于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采标来源于美国机动车安全法国FMVSS 222《校车乘员座椅和碰撞保护》,而我国客车的座椅标准采标来源于欧洲经济委员会法规ECE R80《大型客车座椅认证及座椅强度和固定件强度有关的车辆认证的统一规定》,因此,在座椅性能要求这部分冤全不一致,以下着重介绍。

1.专用校车座椅性能

1)座椅前倾性能

对后面有其他座椅的座椅,按照标准中4.2.1的规定施加力(3114N)时:

a)座椅靠背的力一位移曲线应落在图1规定的区域内(如图1所示);

b)座椅靠背的位移不应超过356mm;

c)变形后的座椅不得进入相距其他座椅或护板原始安装位置102mm的范围内;

d)座椅的任何安装固定点不应分开;

图1力—位移曲线

2)座椅后倾性能

对后面有其他座椅的座椅,按照标准中4.2.2的规定施加力(222N)时:

a)座椅靠背的力一位移曲线应落在图1规定的区域内;

b)座椅靠背所受的力不应超过9 786N;

c)座椅靠背的位移不应超过254mm;

d)变形后的座椅不得进入相距其他座椅原始安装位置102mm的范围内;

e)座椅的任何安装固定点不应脱开;

f)座椅的任何部件不应分离。

2.非专用校车座椅性能

1)乘坐的乘客能被其前万座椅恰当地限制住

按标准中5.1.2.1施加的每个试验力(在有关乘坐位置的纵向中心面内水平测量),如上部模板施力中心点的最大位移不超过400mm,可认为满足要求(如图2a所示)。

2)乘坐的乘客未受严重伤罢

符合下列条件,可认为满足要求:

a)按标准中5.1.2.1施加的每个试验力,上部模板施力中心点的最大位移不小于100mm(测

量万法同标准中4.1.2.1.1.)(如图2b所示);

b)按标准中5.1.2.2施加的每个试验力,下部模板施力中心点的最大位移不小于50mm(测量万法同4.1.2.1.1)(如图2b所示)。

图2静态试验示意图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专用校车座椅的要求比非专用校车座椅的要求高,加的载荷大。目前在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已经检测的几个厂家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座椅多数未满足标准要求,这对我国客车座椅企业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提升技术水平的机会。

(三)校车标识

专用小学生校车外应该有车身外观标识,应该满足国家标准G B 24315-2009的要求。

非专用校车应在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各放置一块可以从车外清楚识别的标牌,应该满足国家标准G B 24315-2009的要求。

三、我国校车产品

目前在我国生产专用小学生校车的厂家有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江陵汽车集团公司等33家客车企业,共申报106个校车车型。已经上公告的校车产品有“校车”、“小学生校车”和“幼儿校车”,但是均没有明确是否为专用或非专用校车,建议在申报小学生校车时在产品名称上说明专用校车还是非专用校车。由于专用校车明显比非专用校车更安全,可考虑在正在修订的国家标准G B 7258-2004里增加非专用校车产品的使用时间,例如在3年内逐渐取缔等,以便更好地推广、发挥专用校车的作用。

作者单位:王欣、李张,重庆车辆检测研究院国家客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孙鹰,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胡芳芳,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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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客车的安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车长大于等于6m的单层电动客车,包括纯电动客车、混合动力客车(含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电动客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8—2008 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 4208—20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8410—2006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 8624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 10297-2008 非金属固体材料导热系数的测定热线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T 18384.3—2015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 19596 电动汽车术语 GB 24407—2012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T 28046.2-2011 道路车辆电气及电子设备的环境条件和试验第2部分:电气负荷 GB/T 31467.3—2015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GB/T 31498—2015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QC/T 413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汽车部分) QC/T 417.3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3部分单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417.4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第4部分多线片式插接件的尺寸和特殊要求 QC/T 897—2011 电动汽车用电池管理系统技术条件 QC/T 1037—2016 道路车辆用高压电缆 QC/T 29106—2014 汽车电线束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B 13094、GB/T 18384.3、GB/T 19596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热失控thermal runaway 单体蓄电池放热连锁反应引起电池自温升速率急剧变化的过热、起火、爆炸现象。 3.2 热失控扩展thermal runaway propagation 蓄电池包或系统内部的单体蓄电池或单体蓄电池单元热失控,并触发该蓄电池系统中相邻或其他部位蓄电池的热失控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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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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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和亲自带领下,收集了大量标准和文献,做了充分的前期调研工作。经过课题组的努力,2006年初基本完成了本标准的草案稿,3月向本院的院领导及各研究所做了汇报,相继走访了多家企事业单位,深入听取了各方意见;并对草案做了多次修改,于2006年6月完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二、内容简介 1.本标准的定位 a)为编制先进、科学的企业标准体系提供指导 《指南》第三版采纳并融合了国际上最新管理理念和高技术水平的标准。 b)面向所有企业的中性标准 定位在实施系统集成的现代化企业集团,同时也适用于不实施这些集成 的传统企业。既适合于制造业企业,也适用于服务业等其他企业,也可 以为政府电子政务项目建立标准体系提供指导。 2.技术创新 a)以企业建模标准体系(企业工程和集成标准体系)为指导ISO发布了企业建模的系列标准,包括“通用企业参考体系结构与方法 论”GERAM,其范围包括企业工程/企业集成所需的所有知识。要求把 改变过程中利用的多种学科的方法统一起来,例如工业工程、管理科学、 通信和信息技术等方法。GERAM框架的目的是要把基于产品模型和基 于业务过程设计的两种不同的企业工程方法统一起来。 b)以企业管理体系为指导 ISO已发展和制定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 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等成套的标准体系,此外还有“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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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结构的图样表示法 加工零件时,由于刀具在零件表面上留下刀痕和切削分裂时表面金属的塑性变形等影响,使零件表面存在着间距较小的轮廓峰谷。这种表面上具有较小间距的峰谷所组成的微观几何形状特性,称为表面粗糙度。机器设备对零件各个表面的要求不一样,如配合性质、耐磨性、抗腐蚀性、密封性、外观要求等,因此,对零件表面粗糙度的要求也各有不同。一般说来,凡零件上有配合要求或有相对运动的表面,表面粗糙度参数值小。因此,应在满足零件表面功能的前提下,合理选用表面粗糙度参数。 1.评定表面结构常用的轮廓参数 ①算术平均偏差Ra是指在一个取样长度内纵坐标值Z(x)绝对值的算术平均值 ② 轮廓的最大高度Rz是指在同一取样长度内,最大轮廓峰高和最大轮廓谷深之和的高度 图9-27 评定表面结构常用的轮廓参数 2.有关检验规范的基本术语 检验评定表面结构参数值必须在特定条件下进行。国家标准规定,图样中注写参数代号及其数值要求的同时,还应明确其检验规范。有关检验规范方面的基本术语有取样长度、评定长度、滤波器和传输带以及极限值判断规则。本有关检验规范仅介绍取样长度与评定长度和极限值判断规则。 (1)取样长度和评定长度 以粗糙度高度参数的测量为例,由于表面轮廓的不规则性,测量结果与测量段的长度密切相关,当测量段过短,各处的测量结果会产生很大差异,但当测量段过长,则测得的高度值

中将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波纹度的幅值。因此,在X轴上选取一段适当长度进行测量,这段长度称为取样长度。但是,在每一取样长度内的测得值通常是不等的,为取得表面粗糙度最可靠的值,一般取几个连续的取样长度进行测量,并以各取样长度内测量值的平均值作为测得的参数值。这段在X轴方向上用于评定轮廓的并包含着一个或几个取样长度的测量段称为评定长度。当参数代号后未注明时,评定长度默认为5 个取样长度,否则应注明个数。例如:Rz0.4、Ra30.8、Rz13.2分别表示评定长度为5个(默认)、3个、1个取样长度。 (2)极限值判断规则 完工零件的表面按检验规范测得轮廓参数值后,需与图样上给定的极限比较,以判定其是否合格。极限值判断规则有两种: ① 16%规则运用本规则时,当被检表面测得的全部参数值中,超过极限值的个数不多于总个数的16%时,该表面是合格的。 ②最大规则运用本规则时,被检的整个表面上测得的参数值一个也不应超过给定的极限值。 16%规则是所有表面结构要求标注的默认规则。即当参数代号后未注写“max”字样时,均默认为应用16%规则(例如Ra0.8)。反之,则应用最大规则(例如Ramax0.8)。 3. 标注表面结构的图形符号 标注表面结构要求时的图形符号种类、名称、尺寸及其含义见表9-1。 表9-1 表面结构符号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修订稿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 件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 B7258-2012) 言前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 GB 725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第1章的适用范围(见第1章); —— —— —— —— ——“教练车”“禁止烟火” ——增加了机动车环保要求的原则规定(见和机动车产品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规 定(见; ——

——增加了有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时的相关规定(见,修改了机动车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要求(见和转向力测试的要求(见,增加了专用校车应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见及前轴采用双转向轴时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不作要求的规定(见; —— ——3); —— ——; —— —— —— —— —— —— —— —— ——

—— —— —— —— ——增加了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见第14章); ——删除了车速表指示误差检验方法、转向轮横向侧滑量检验方法、制动性能检验方法、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气密性检验方法(2004年版的附录A~附录E)及四种类型机动车技术条件要求对应一览表(2004年版的附录G),增加了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及要求的相关说明(见附录B)。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上海浦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应朝阳、周天佑、耿磊、罗跃、王凡、刘雪梅、孟秋、龚标、何勇、王学平、王冬梅、吴云强、刘欣、张炳荣、张咸胜、尚项绳、秦煜麟、孙巍、裴志浩。

校车新国标

校车新国标:中小学校车最多坐56人 新京报讯 4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昨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的“专用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紧随其后亮相,将于5月1日起实施。均为强制性技术标准 昨日发布的校车新国标共包括两项:《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和《专用校车学生坐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

国家标准委有关人士称,这两项新国标是综合了去年年底公开征求意见时的四项标准内容,主要适用于幼儿园阶段3周岁以上及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的群体所乘坐的专用校车。其中,《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提到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它将代替2009年版本的国标《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双层客车不能当校车 新国标将校车分为轻型和大中型两种,轻型校车车长大于5米且小于等于6米,大中型校车车长大于6米且小于等于12米。专用校车都要安装前、后保险杠,以提供最大的保护。校车车高不得大于3.7米,不得设置车外行李架,铰接客车和双层客车都不能作为专用校车使用。 幼儿校车限乘45人 新标准增加了校车最大乘员数量限制、急救箱配备、内装饰件、信号系统、车内空气成分等30余项要求,并对学生坐椅、应急出口、踏步等30多项内容进行了修改。 按照新国标,幼儿专用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45人;小学生专用校车和中小学生专用校车的最大乘员数应不超过56人。 左右两侧应各有出口

专用校车应只有一个乘客门并位于右侧前后轮之间,为方便撤离和车外救助,车辆的左侧、右侧应至少各有一个出口。 专用校车的踏步(台阶)不能太高;必须设置上下车扶手、坐椅;隔板须软化处理;车内空气质量必须达标;要安装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行驶记录仪和车内车外录像监控系统。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题答 案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诺特鲍姆案 1、实际国籍原则指的是:国籍要符合个人与国籍国之间有罪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最密切实际联系的事实根据惯常居住地,利益中心地,家庭联系地等。如果以一国的国籍来反对别国时,该国籍必须符合实际情况,这也是危国抗辩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本案中,诺特鲍姆具有两种国籍。即危国----出生取得,列国----规划5取得,从诺特鲍姆的一生活动来看,他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他与列国的联系并不密切,而长期侨居在外从事商业活动,那么在实践中个人与他国国籍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为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本案来看,诺特鲍姆虽然取得了列国国籍,但与列国并没有建立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法院否定了列国为他的实际国籍。 2、危地马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诺特鲍姆的措施不符合国际法。因为在危地马拉,诺特鲍姆属于外国人,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应处于平等地位,如享有民事权利中的人生自由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显然,危地马拉政府逮捕诺特鲍姆,没收财产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法。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案 1,战犯指在战争中从事违犯战争法规和惯例行为的实施者,主要包括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共谋者等。战争犯罪是破坏世界和平,危害人类安全的犯罪,属于国际性罪行。

2,因为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对德国战犯的审判实践时国际社会依据国际法对战争犯罪的各种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成功范例,其不仅创立了惩治战犯的各项原则,还表明建立国际法庭惩治战争犯罪是一种使国际得以遵守和执行的良好形式,为以后建立国际审判罪犯的机制积累了经验。 3,1945年《关于控诉及惩处欧洲各轴心国家主要战犯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 4,共七项原则: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集体协助原则普遍遵守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 5,没有侵略便不会有国际战争,没有国际战争便不会有杀伤、破坏、虐待俘虏、残害平民等各种战争罪行,战争犯罪是危害全人类的最严重的国际罪行,确定其概念和性质,有利于惩治这类犯罪,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同时也使后人遵守国际法成为顺理成章之事。 美国对尼加拉瓜的港口布雷和封锁等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这是因为:首先,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设置水雷并进行封锁活动,并非出于行使集体自卫权的要求,因而,美国的上述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了对尼加拉瓜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相威胁。 其次,美国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造成了对第三国船舶和人员的人身及财产的损害,违反了构成1967年海牙第八号公约基础的人道主义原则。最后,美国的行动违反了国家领土主权原则; 本案是国际法院所判案件中极其重要的一个案件,它对现代国际法的一些基本原则进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专用小学生校车。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三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的色纸或隔热纸;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和视频功能装置以及座椅安全带、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施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在校车上加装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校车及其他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五)专用小学生校车应符合《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六)使用年限或行驶公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最新国家标准公文格式

最新国家标准公文格式 ?| ?更新:2014-06-05 11:26 ?最新国家标准公文格式 标题(2号小标宋体) 发文对象:(标题下一行顶格,3号仿宋)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 X X(黑体)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一)X X X(楷体)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 X X仿宋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1)X X X仿宋 X X X X X X X X X X X(正文3号仿宋体字) 附件:1.X X X(正文下一行右空两字) 2.X X X 单位名称(附件下两行居成文日期中) 成文日期(右空四字,用阿拉伯数字) (联系人:……;联系电话:……)(如有附注,居左空二字加圆括号编排在成文日期下一行。) (说明)1.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2.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3.附件: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XXXXX”);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 4.发文机关署名: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5.成文日期中的数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6.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 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船舶碰撞案例库

船舶碰撞案例库 1、首页 参考下图,工具栏包括首页、案例检索、案例库管理、相关知识、联系我们。 2、检索界面 类似下面的检索界面,但相对简单,具体要求见下面。 检索选项: 1、船舶碰撞事故分类(复式分级选择):

类似,分级如下图: 2、当事人 3、审理法院 4、审结日期: 3、关键词:针对全文(主要是船舶名称、事故发生日期、地点等) 最终检索出来的结果类似如下:

3、案例显示 每个案例都有编号,每个案例的显示分为7个模块,分别为: 一、事故概况 二、船舶信息:(以下各选项都显示,若案例中没有,则显示的空白,如航速:) 船名 船舶类型 船籍国 船籍港 船舶呼号 船长 型宽 型深 吃水 总吨 净吨 航速 主机功率 建造日期 建造地点 船舶所有人 三、海况信息: 航行水域 能见度 通航密度 波浪 流向 流速 风向 风速 四、事故经过(链接相关演示图片、视频等) 五、事故分析(案例中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与原法律相关条款链接,可实现互动。

相关资料与我联系,会提供。) 六、事故后果及法庭判决 七、安全管理建议 其他要求 案例添加、删除操作,让我能够输入案例就行。 每一步骤编程的完成最好标注下,方便我查看。 用到什么编写语言标注下。 做好之后将显示首页、案例显示页、连接页面贴出来我看看 其他和普通数据库差不多就可。 典型案例:(此案例类别:狭水道、能见度良好、对遇态势、双方过失) “运鸿”轮与“爱丁堡”轮碰撞事故 案例编号: 关键词:“运鸿”轮,“爱丁堡”轮,厦门湾青屿水道,能加度良好 一、事故概况 2001年9月20日0030时,希腊籍集装箱船“爱丁堡”与浙江省温州油船“运鸿”轮在厦门湾青屿水道发生碰撞,导致“运鸿”轮机舱破损进水沉没(沉船位置:24°23′.41N,118°06′.80E)。经组织救助,“运鸿”轮船上23名船员全部获救,期中1人受伤,总损失约2210万元。 二、船舶资料 1、“运鸿”轮 船舶种类:油船 船籍港:浙江温州 船长:118.65m 船宽:18.2m 型深:9.90m 总吨:5619.00t 净吨:3147.00t 主机功率:2911kw 船舶经营人:乐清市运鸿运输有限公司 2、“爱丁堡”轮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籍港:希腊比利亚斯 船长:277.12m 船宽:32.26m 型深:21.17m 总吨:55889 净吨:20669 主机功率:27950kw 船舶所有人:DANAOS SHIPPING CO.LTD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word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 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最新版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2017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1.公文用纸幅面尺寸及版面要求 1.1幅面尺寸公文用纸采用A4型纸。 1.2版面 1.2.1页边与版心尺寸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 1mm订口(左白边)为28mm 1mm 版心尺寸为156mm 225mmn 1.2.2字体和字号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1.2.3 行数和字数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 1.2.4文字的颜色如无特殊说明,公文中文字的颜色均为黑色。 2.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则2.1 公文格式各要素的划分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 页码位于版心外。 2.2 版头2.2.1 份号如需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2.2.2密级和保密期限如需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二行;保密期限中的数字用阿拉数字标注。

2.2.3紧急程度如需标注紧急程度,一般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如需同时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 2.2.4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发文机关标志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颜色为红色,以醒目、美观、庄重为原则。 联合行文时,如需同时标注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一般应当将主办机关各称排列在前;如有文件二字,应当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以联署发文机关名称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2.2.5发文字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年份、发文顺序号用阿拉怕数字标注;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发文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2.2.6签发人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 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2.2.7版头中的分隔线发文字号之下4mm处居中印一条与版心等宽的红色分隔线。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附件: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校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保障专用校车生产一致性,提高专用校车产品的安全性能,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校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校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校车产品,是指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1.8款所定义的,符合GB 24407-2012《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要求,设计和制造上专

门用于运送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的载客汽车。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专用校车产品类别,对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实施分类管理。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产品类别组织相应产品的生产、销售。 专用校车按照产品类别分为轻型专用校车和大中型专用校车,具体见《专用校车产品划分表》(附件1)。 专用校车生产企业按生产方式分为整车类生产企业和改装类生产企业,其中改装类生产企业不得生产全承载式车身的专用校车产品。 第五条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 申请专用校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具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整车类客车或改装类客车生产资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和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

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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