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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探讨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探讨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探讨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探讨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类型

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婚生父母子女关系、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四种类型。前三种父母子女关系都适用我国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只有继父母子女关系有条件的适用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这就使继父母子女关系在婚姻法上成为特殊的现象。【1】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一般来说是由于父母一方的死亡或者父母双方离婚后再婚。要研究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首先应该明确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及其形成原因。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

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是指再婚后的配偶一方与配偶另一方在此之前和他人共同生育的子女之间的关系。【2】继父母在法律上被定义为“与带着孩子(自然或收养)的父母结婚的人。”【3】于此我们无须对自然的还是收养的孩子进行区分,因为法律规定养子女视为生子女。继父母,也就是生父的后妻或者生母的后夫;继子女,是指丈夫的前妻或者妻子的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任何一方死亡,生存的一方再次缔结婚姻;二是由于父母离异,生父或者生母再婚。【4】夫或妻称其再婚后的配偶的子女为继子或者继女,子女称呼生母或生父再婚后的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就亲属法律关系发生的角度而言,继父母子女间亲属关系的产生是由于婚姻关系所派生,这种法律关系属于姻亲关系。就我国法律而言,涉及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主要有我国《婚姻法》第27条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歧视的规定,以及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关系的设置适用有关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外还有我国《收养法》在第14条中对有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条件做出了相关规定。据此我们能够做出推断,在我国,继父母子女之间有可能形成如下几种法律关系:通过收养行为转化而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和未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具体类型

在现实生活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四种类型:

第一种,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纯粹直系姻亲关系,双方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尚未成年,但并未与继父或继母一同生活,并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亦属于纯粹直系姻亲关系,双方也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第三种,继子女同继父母生活在一起,继子女受到其继父或者其继母的抚育,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双方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种,如果继父或者继母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则在双方间形成养父母子女关系,属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间完全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5】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前两种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不具法律上的意义,并非我们探讨的焦点。第四种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适用上可直接参照有关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此无需讨论。而第三种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出于抚养事实的客观存在而形成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此为主要类型,也经常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纠纷和争议,此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和理论价值。【6】因而,本文除特殊说明,将只探讨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问题。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问题

(一)关于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及其不足什么时候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承认会出现问题?问题可能会在如下情形下出现:“再婚家庭的成员作为一个家庭单位居住在一起,或者继父母和监护父母之间的婚姻由于离婚或死亡而终止。”【7】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对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建立的相关标准及能否解除这种关系,以及由于再婚关系的终止而对继父母子女关系产生的法律后果等问题所言甚少,都没有做出详细、确切的规定,往往会给司法实务中的判决和执行带来一些困难。我国《婚姻法》第27条主要涉及继父或者继母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这种权利义务适用法律上对于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法对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直接肯定,但其并没有对如何具体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做出具体的可行性规定。【8】应该指出,怎样确定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即形成抚养关系的条件如何,我国法律并无直接而明确的规定,我国的立法存在很多欠缺之处。

首先,继父或者继母与其继子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何种情形下适用我国《婚姻法》第27条中的“父母子女的关系",缺乏具体可行的标准;其次,对于继子女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与否,并且如何认定该抚养教育行为已经达

到可以形成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没有确切的标准;再次,假设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育,而且持续经过了相当的时间,那么这个时间标准如何设置,也就是说需要经过连续或者不连续的多长时间方可以认定该抚养教育事实进而在继父母子女相互之间确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到目前为止,仍缺乏明确可操作性的标准;其四,假如适用父母子女关系,那么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法律关系该如何确定呢?与继父母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同于养子女,该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为这种抚养关系的形成而终止。也就是说,该继子女既与其生父母继续保持父母子女间权利与义务关系,同时又与继父母之间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继父母与生父母如何共同来行使他们作为父母的权利和承担作为父母的义务,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再者,关于法律规定“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做法,有观点认为,这样的规定没有充分考虑继父或者继母以及生父母的主观意愿,背离了法理。应该说,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原本并不存在抚养教育的义务,法律也不适合进行强制性设定,其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可能仅仅出于维护再婚家庭的和谐稳定,也可能出于人道主义,本身并无意受父母子女关系的约束,因此,如果仅仅因为继父或继母本着人道主义而对继子女抚养教育而直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关系”,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伦理上说,都是无法接受的,因为这样会导致不愿被法律强加义务的继父或者继母放弃哪怕最起码的人道主义。【9】法律规定本身并不明确,而且仅有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那么,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抚养教育关系形成的呢?

(二)关于实践中能够形成抚养关系的情形

美国的法律学者探讨得出如下事实:“在法律的眼中,父母在严格意义上仅限于生父母和养父母”。继父母被视为“‘第三者’发展与他们的继子女的关系,但不被自然视为法律上的父母。”【10】因为欠缺一个法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如何判断认定形成抚养关系,尚存争议。具体说来,有观点认为,如果继父母和未成年的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并且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学习上的照顾和教育,即使并没有承担抚养教育费用,也可以认定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有观点认为,以继父母力所能及地负担继子女的部分教育费和生活费为标准;还有观点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便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也有观点指出:在继母与父亲、继父与母亲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情况下,以夫妻共同财产力所能及地支付子女的全部或者部分生活费、教育费的,或者在继母与生父、继父与生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以继母与生父或继父与生母的共同生活费作为其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来源的,这就符合了我国《婚姻法》第27条中规定的所谓受其抚养的标准。在这里值得赞同的是:在经济层面,

假如继父母对其继子女力所能及地尽了抚养义务,例如对继子女提供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来源,再者,在生活上,如果继父母力所能及地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倘若同未成年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对其进行善意照料,在思想上

【11】关怀,在学业上培养,就应当认定抚养教育关系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

这个观点综合考虑了物质和感情两方面的因素,比较符合社会现实。我们在认定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时,也是为了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在此我们应该借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当然,所谓“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标准从来都不固定,我们在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时,首先是要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该重视继父或者继母的个人意愿。毕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此同时应该考虑继父或者继母的意愿。

(三)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考虑的因素

在各地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确定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依据,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应与继子女共同生活

形成抚养关系应当以“共同生活”为必要条件。一般而言,父母抚育子女不仅表现在向未成年子女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各种费用,而且也包括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而要想在日常生活中照顾好继子女,继父母应和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判断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已经建立了抚养教育关系,应当综合考察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一起生活中,是否从生活上、学习上承担了抚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假若继父母在与继子女的共同生活中,由继父或继母力所能及地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的全部或一部,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虽然一部分由生父或者生母支付,但与其继父或继母在一起一同生活,受到其继父或者继母的照料、教育,便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而如果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便不应该判断认定为抚养关系。因此,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一起共同生活应该作为认定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2.继父母应承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一部分或者大部分

抚养型继父母与继子女应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以继父母与继子女一起共同居住作为认定标准,这不能反映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客观情况。在此,经济支出的情况应作为衡量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一个硬性标准。而且这也关系到所谓广义上的“共同生活”的界定。因为即使是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也并非长久居住在一起,比如子女外出求学。在这种情形下,为继子女提供物质支持就是判断是否形成抚养型关系的重要标准。只要继父母力所能及地提供了继子女所需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就应该对抚养教育行为做出肯定,这样有利于保障继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判断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时,对

费用负担问题应采宽松的标准,只要与继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继父或者继母负担了一部分生活或者教育费用,就可以认定。这有利于鼓励继父母去积极抚养教育继子女,避免继子女在不和谐的家庭环境中生活。

3.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要达到一定的年限

有观点认为,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有一定的时间限制,是判断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必要条件。由于再婚家庭存在发生新的变故,当生父母死亡的状况发生,或者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将对双方的权益产生影响。如果继父母之间的婚姻终止,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将作何处置,关键就在于是否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此时,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姻亲关系的已存时间就非常关键。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要建立起抚养关系,双方感情的培养是相当关键的。感情的培养需要时间,而且,作为客观事实的抚养教育是否存在也需要时间来验证。只有较稳定的、长期的抚养,才能判断双方已经建立起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才进而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有观点认为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连续存续五年以上始能确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在实践中,我们应该规定一个经过合理论证了的时间下限,即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经历了这个最低时限后,如果同时满足了其他必要条件,无论再婚婚姻关系持续与否,继父母与继子女间都存在适用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可能。在此也要充分考虑例外情形,比如,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抚养教育,但未满五年,子女便成年而且独立生活,此种情形也可判定为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这不仅符合养老育幼相结合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而且双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4.继父母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观意图

在实践中判断抚养型继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与否,一般是从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力所能及的承担了一定的抚养费用以及达到一定合理年限上去判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继父母,为了再婚家庭的和谐或者出于人道主义,与继子女自愿生活在一起,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并持续了一定的年限,但是他们实际上并不存在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意图。因而我们在判定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时应当充分考虑继父或者继母的主观意愿。要注重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判定形成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该是双方尤其是继父母方出于自愿,不可仅仅以前三个方面的事实认定而判定。这也是符合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自愿平等原则。

三、抚养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1条对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了如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详言之,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如下:首先,继父或者继母有义务抚养教育继子女。继父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此义务时,不能独立生活的或者未成年的继子女,有权利要求继父母给付相应的抚养费;其次,继子女有义务对继父母进行赡养扶助。继子女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赡养扶助的义务时,生活困难的或者无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有权利要求继子女给付相应的赡养费;再次,继父母与继子女相互之间负有不得虐待和歧视的不作为义务;最后,继父母子女间有权利相互继承遗产。我国《继承法》第1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中的规定都肯定了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有权利相互继承遗产。

(二)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继子女同继父母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同时并不消灭其与生父母之间基于自然血缘而存在的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有权利受其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也有权利受其生父母抚养教育;既有义务赡养扶助其继父或继母,也有义务赡养扶助其生父母;既有权利继承其继父或继母的遗产,也有权利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也就是说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双重的权利并相应负担双重义务。有观点认为继子女相比而言应多承担对生父母的财产责任,进而产生争议【12】这就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以定分止争。继父母亦如此:继父母不仅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与其亲生子女之间也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继父母有权利接受其亲生子女的赡养扶助,也有权利接受其继子女的赡养扶助;既有义务抚养教育其亲生子女,也有义务抚养教育其继子女;既有权利继承其亲生子女的遗产,对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遗产,也同样有权利继承。【13】

(三)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及于近亲属

我国的相关法律只规定了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育的继子女之间适用法律上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对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及于近亲属做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如果继父母对其继子女承担了力所能及的扶养义务,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在他们之间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会在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自然产生。另有一种观点指出虽然这种继父母子女

关系的发生是由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育关系,但其效力与收养的效力不应相同。笔者认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应及于近亲属,理由如下:第一,继父母子女间关系的产生,并非基于自然血缘,仅仅基于继父母子女当事人之间由于姻亲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不应当然的及于近亲属,否则此法律关系的创设有违自愿平等原则,也与意思自治的法理相悖。如果刚性的规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于近亲属,那么就会产生这样一种尴尬的境地,不愿受此法律关系束缚的近亲属将阻挠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事实的最终达成,甚至会对继父母之间的婚姻产生抵触或者阻挠;第二,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能等同于收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允许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及于近亲属,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这两种关系的趋同,消弭两者独立存在的价值;第三,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及于近亲属,并不会将继父母或者继子女置于重大不利的境地,不仅因为权利义务相对而发生,部分权利的未赋予同样也无需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且因为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由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及于生父母,就处于相对弱势的继子女一方而言,其权利义务的构建也相对完善,不会处于重大不利境地。总体而言,虽然看似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不及于近亲属将减缓继子女完全融入涵盖近亲属的大家庭的步伐,但这是使较为复杂的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相对简化和更具可操作性所付出的必要代价。

四、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

(一)引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情形

一般而言,引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情形如下:一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由于继父或继母、继子女任何一方的死亡而终止,即由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缺失而终止。二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因为解除而终止。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能否解除,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观点认为,继父母子女间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而产生的姻亲法律关系自然也可以出于一定的事由而解除并终止。必须指出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解除的可能;同样地,继父或继母与生父母的婚姻关系虽然已经消灭,但并不意味着当然解除及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继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解除与继父母婚姻的解除并不同步。详言之,未形成事实上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纯粹直系姻亲关系,其解除只需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的再婚关系终止。假如基于生父或者生母一方的死亡而导致婚姻关系终止,继子女与继父母自行确定继续保持继父母子女关系与否,此时继父母子女间的姻亲关系也会随着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解除而归于消灭;对于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而言,其解除受我国《收养法》的具体法律规范的调整,在此不作讨论;抚养型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在解除的问题上相对复杂,需要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二)关于抚养型继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的解除

继父或者继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以后,这种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否解除,存在争议。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可否解除,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司法实践中区分不同的情况对此分别加以处理:1.再婚关系存续期间内,为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合法权益,通常不得解除已经形成事实上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继母或继父与其继子女之间的抚育关系均不随再婚关系的终止而当然解除。如前所述,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一种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再婚关系的终止并不等同于抚养事实的消失,因而不能随之一起终止。任何一方要求解除这种法律关系,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者判决。这种调解或者判决的做出应该考虑是否符合子女的最大利益以及老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实践中通常有如下情形:

1)再婚关系解除后,对于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在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对其进行抚养时,仍应由生父母对其进行抚养,于此应使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假如继父或者继母自愿扶养教育继子女,继父母同生父母就继子女的抚养权产生争议,基于自然血优先的事由,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把直接抚养权交于其生父母。但我国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此时应否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笔者认为不应当解除。因为只要继父母有继续抚养继子女的主观意愿,其可享有间接抚养的权利,还可以支付相关的抚养费,甚至可拥有探视的权利,这样对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会更加有益。

2)在生父或者生母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且未成年子女无其他抚养人,不允许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如果生母或者生父还活着,继母或者继父要求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应当允许。因为同基于再婚关系的产生以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而存在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相比,存在自然血缘的生父母子女间法律关系的解除,除了生子女被依法收养外,生父母与其生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不全部消灭,生父母只要存有一定的抚养能力,就应当承担主要的或者力所能及的抚养义务。

3)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长大,在其成年后,继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其继父母,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此时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不能解除。但是如果达成合意或者双方关系恶化无法调和,继父母或继子女任何一方提出解除便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后,其抚养教育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但是,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的继子女,对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有义务给付生活费。

总而言之,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比较复杂,对其能否解除以及如何解除的问题,都应区别对待,综合考虑姻亲关系、抚养教育事实以及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五、完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议

(一)贯彻保护未成年利益原则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牵涉心理、道德、伦理、法律等诸方面。由于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日益普遍。很多子女在其未成年时就要面对这些他们的心智难以理解和接受的问题,无论是生父母的离婚还是再婚都会给他们的心灵带来创伤,甚至会给他们的人格及心理的健康成长带来长期消极的影响。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塑造的关键时期,对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诸多问题,处理得当则会消弭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影响,甚至会促成其心智的健康成长。对于再婚家庭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比较复杂尴尬的关系,首先在法律制定和司法实践中我们应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以平等、自愿、公平等原则为指导,也要结合婚姻家庭关系的特点。立足“儿童优先"这一全球性的价值趋向,抓住未成年人法律保护这一时代主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问题上都应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详言之,应综合考虑抚养教育的各种细节要求来判断认定抚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的义务仍然存在,于此并不会对继子女的权益造成损失而是有利于对其权益形成全面的保护,可使继子女同时受到生父母和继父母的关照。这正是“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要求;在抚养型关系的产生和解除问题上,我们应着力尊重继子女和其生父母的选择权,使法律关系的产生和解除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也同样利于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总之,当我们在面临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各种争议性和模糊性的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处理这些复杂问题的原则和价值取向,即充分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和子女利益的最大化,这样在处理具有复杂性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特别是权利义务关系时才有条不紊。

(二)完善相应立法的几点设想

只有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才能真正理顺继父母子女关系,进而切实保护好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促其心智健康地成长,维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2)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2)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2)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 (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3) (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4)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5) 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6) 四、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十二生肖属相冲

十二生肖属相冲(含父母宝宝属相) 十二属相冲 十二属相不但体现了某个人的性格特征,而且属相之间也有一个“生态链”,或相生相克,或相冲相刑,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属相相合或相生,则主两人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属相相冲或相刑,则主两人争吵不断,反目成仇。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果孩子与父母属相相冲或相刑,那这个家庭就难言幸福和谐了。那么,十二属相生子有哪些宜忌呢?这里只讲最宜量和最忌讳的,既相合、相冲相刑还有相害的(相害也叫相穿);其它属相或相生相合,作用力度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严重,故一般可以忽略宜忌问题。 一、子鼠: 子鼠与丑牛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牛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辰龙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或属龙的孩子。子鼠与午马相冲,因此最忌生个属马的孩子。子鼠又与卯兔相刑,故也忌生属兔的孩子。子鼠与未羊也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羊的孩子。有时也讲子子自刑,故 也应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二、丑牛: 丑牛与子鼠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鼠的孩子,其次是与巳蛇酉鸡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蛇或属鸡的孩子。丑牛与未羊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羊的孩子。丑牛又与未羊、戌狗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羊属狗的孩子。丑牛又与午马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马的孩子。 三、寅虎: 寅虎与亥猪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猪的孩子,其次是与午马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马或属狗的孩子。寅虎与申猴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猴的孩子。寅虎又与巳蛇、申猴构成三刑, 故最忌生属蛇属猴的孩子。 四、卯兔: 卯兔与戌狗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狗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未羊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或属羊的孩子。卯兔与酉鸡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鸡的孩子。卯兔与子鼠又有相刑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卯兔还与辰龙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龙的孩子。 五、辰龙: 辰龙与酉鸡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鸡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子鼠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属鼠的孩子。辰龙与戌狗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狗的孩子。辰龙与卯兔又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兔的孩子。有时也讲辰辰自刑,故也要注意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六、巳蛇: 巳蛇与申猴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猴的孩子,其次是与酉鸡丑牛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鸡或属牛的孩子。巳蛇与亥猪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猪的孩子。巳蛇与寅虎相刑,有时也讲寅、巳、申三刑,故三口人不宜构成蛇、虎、猴的格局。 七、午马: 午马与未羊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羊的孩子,其次是与寅虎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虎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 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他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他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可以理解,但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可以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他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可以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他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A.很信任 B.还比较信任 C.表面而已,实际常常旁敲侧击地提起 D.完全不信任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婚是很平常的事。离婚后双方都有重新选择结婚的权利。在重新组成的家庭中,男方或者女方就成为了继父或者继母。那么继父母老了之后,继子女有赡养责任吗?下由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整理关于继女子赡养继父母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有尽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律伴网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817209898.html,/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 十二属相不但体现了某个人的性格特征,而且属相之间也有一个“生态链”,或相生相克,或相冲相刑,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属相相合或相生,则主两人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属相相冲或相刑,则主两人争吵不断,反目成仇。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果孩子与父母属相相冲或相刑,那这个家庭就难言幸福和谐了。那么,十二属相生子有哪些宜忌呢?这里只讲最宜量和最忌讳的,既相合、相冲相刑还有相害的(相害也叫相穿);其它属相或相生相合,作用力度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严重,故一般可以忽略宜忌问题。 一、子鼠: 子鼠与丑牛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牛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辰龙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或属龙的孩子。子鼠与午马相冲,因此最忌生个属马的孩子。子鼠又与卯兔相刑,故也忌生属兔的孩子。子鼠与未羊也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羊的孩子。有时也讲子子自刑,故也应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二、丑牛: 丑牛与子鼠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鼠的孩子,其次是与巳蛇酉鸡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蛇或属鸡的孩子。丑牛与未羊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羊的孩子。丑牛又与未羊、戌狗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羊属狗的孩子。丑牛又与午马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马的孩子。 三、寅虎: 寅虎与亥猪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猪的孩子,其次是与午马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马或属狗的孩子。寅虎与申猴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猴的孩子。寅虎又与巳蛇、申猴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蛇属猴的孩子。 四、卯兔: 卯兔与戌狗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狗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未羊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或属羊的孩子。卯兔与酉鸡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鸡的孩子。卯兔与子鼠又有相刑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卯兔还与辰龙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龙的孩子。 五、辰龙: 辰龙与酉鸡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鸡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子鼠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属鼠的孩子。辰龙与戌狗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狗的孩子。辰龙与卯兔又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兔的孩子。有时也讲辰辰自刑,故也要注意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六、巳蛇: 巳蛇与申猴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猴的孩子,其次是与酉鸡丑牛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鸡或属牛的孩子。巳蛇与亥猪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猪的孩子。巳蛇与寅虎相刑,有时也讲寅、巳、申三刑,故三口人不宜构成蛇、虎、猴的格局。 七、午马: 午马与未羊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羊的孩子,其次是与寅虎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虎属猴的孩子。午马与子鼠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鼠的孩子。午马与丑牛相害,因此也应避免生属牛的孩子。有时又讲午午自刑,故也应避免生同属相的孩子。 八、未羊: 未羊与午马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马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卯兔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属兔的孩子。未羊与丑牛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牛的孩子。未羊与丑牛戌狗构成三刑,因此也不宜生属狗的孩子。未羊与子鼠相害,因此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

亲属关系证明模版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死者的父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母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死者的父母死亡时间在前。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女,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郑州去世,生前住号,其配偶,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两人生前均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兄弟,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父亲是,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母亲,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其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为人父母已做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大多数人都在为生活养家糊口、结婚生子、孝敬父母、奉献社会,为了这样那样的关系在维系着其中的亲戚朋友。如果我们仔细回想人生无外乎就经历这几个阶段,但在这几个阶段中人们大多数做的最多的就是工作一身都是在为子女操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是为我自己、为家人、为子女,那么就这样一句话来分析,这里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你本身就是在撒谎,二是你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既然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如此重要,那么现在已身为父母的我们真正能给予孩子多少,每天有多少隐形的行为是在时刻影响着孩子,你对孩子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正大于负还是负大于正。结合我对这一话题做得调查与生活中的亲身经历在此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然后我们才可能说到要成为这样的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可能很多人都会说,孩子只要高兴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随便他,做父母的不过多的干涉,难道这真的是在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为孩子好吗? 孩子长大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1、心存感恩,有孝心的人

2、了不起的企业家 3、被人尊重的人 4、一个平常的人 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长处,不要太在意外在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没有在意的时候,往往会收获很多的惊喜。信任与自主 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稳定关系能创造一种情感上的安全感。当所有人都不能信任是父母是一个值得信赖永远站在背后支持 你的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被称为家“安全感的依赖”。父母亲的支持“带给了孩子内在的安全感,”这便反映在孩子的能力以及他们更愿意探究周围的未知世界等很多的方面。” 第二,和孩子之间相互信任的这种关系能使孩子感受到你对她的信任。当你夸奖、告诉孩子她很棒或明显的表现出你对孩子很信任时,这样的鼓励和信任会使她更加相信你。父母给予孩子的关怀和帮助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在孩子心中你得到了信任那么你也可以和孩子讨论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现在得孩子都希望父母给予自己一种权利,就是“自主权”有了这种权利孩子就会更开放、更诚实地告诉 她正在做什么、想什么,并有可能向你袒露她内心的情

亲属证明格式

亲属证明格式 亲属关系证明 兹有申请人(性别:,身份证号码:),是我□单位□辖区人员(性别:,身份证号码:)的□配偶□父亲□母亲□儿子□女儿□配偶的父亲□配偶的母亲,现居住于。 特此证明! (公司/派出所/街道办/居委会等单位)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应为我市公司、派出所、街道办或者居委会等单位所开具。 2、亲属关系证明尽可能提交出生证、结婚证等,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亲属证明 亲属证明 申办亲属关系公正所需证明材料 ●1、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供:(1)身份证;(2)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供:(1)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和户籍謄本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2)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3)身份证(若有) ●2、亲属关系证明(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出具) 夫妻关系的,提供结婚证明即可;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供父母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即可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亲属关系证明,需要到你或你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证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②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③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④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所需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林丽冉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伤害到继父母感情或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7篇)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一篇: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_ (男/ 女,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 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亲属关系的状况如下: 关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与其关系(称谓)工作单位备注 上述证明的资料准确无误,亲属关系证明。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职责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_ 日 注: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 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 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二篇: 亲属关系证明 XX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村村民、社区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

X 年X 月X 日在X 因X 死亡,其亲属关系如下: 1、XXX的父、母亲姓名X, 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或父、母亲姓名X, X年X月X 日在X因X 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请写明死亡时间,离婚的请写明离婚时间)。 XXX的原配去世后(或离异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请写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3、XXX与原配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再婚后,与再婚配偶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共有上述X个子女,无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状况)。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出证明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 出证明人的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X年X月X日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三篇: 兹证明(先生/ 女士),身份证号为,系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为 ,的,现居住于本人家,详细居住地址为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联系电话:

最新【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模板】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doc

【个人简历范文】 证明是指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的一种证明文件,以下是整理的关于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欢迎阅读。 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1 (20___)____证字第____号 申请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省____市,中国护照号码____________。 关系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港/澳门,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兹证明申请人______是关系人______的________。 特此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省____市____区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位亲属关系证明模板2 ____字第____号 申请人吴____,女,38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王____,男,13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王____,女,10岁,____市____区人,现住在____市____区________。 关系人王____,男,____市____区人,原住________街____号楼,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因公伤事故死亡,终年____岁。 查申请人吴____是关系人王____的妻子,王____是王____的儿子,王____是王____的女儿,王____生前负担吴____、王____及____的全部生活费用,特此证明。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 ____年____ 月____ 日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亲属关系证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我会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在深圳户口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因病在深圳市死亡。李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妻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三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 。。。。。。。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户籍加意见) 二o年月日 (村居印鉴) 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所有子女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已故不需提供身份证但要证明内容) 2、死亡依据(如火化证、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户口注销; 3、财产依据(如社保卡、存折,应查实社保卡存款金额); 4、所有继承人应到公证处签名确认是否继承。 父亲去世了!很多事情需要公正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继承公正书~!我的爷爷是我家的直系家属,一定要他到公正处作公正,但他现在行动不便,盲了和常年躺在床上~!这样有什么办法?怎样才能避免我爷爷去公正处? 1.如果你爷爷要这笔遗产,那就写一份授权书,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 2.如果你爷爷不要这笔遗产,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再拿到你所在地的公证处使用。 楼上说得简单但没错。你必须做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需要到你或你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Model proof of child relationship 编订:JinTai College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 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 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2、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 3、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 4、篇章4:再婚无子女证明范本 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享有 选择权。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条件。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子女关系证明的范文,仅供参考。 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证明

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sxxxxx,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是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xxxx派出所 xx年x月x日 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 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xx年x月x日 xxxxxx村村委会 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精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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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的最佳搭配属相 十二属相不但体现了某个人的性格特征,而且属相之间也有一个“生态链”,或相生相克,或相冲相刑,相互制衡,相互依存。属相相合或相生,则主两人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属相相冲或相刑,则主两人争吵不断,反目成仇。家庭成员之间也是如此,如果孩子与父母属相相冲或相刑,那这个家庭就难言幸福和谐了。那么,十二属相生子有哪些宜忌呢?这里只讲最宜量和最忌讳的,既相合、相冲相刑还有相害的(相害也叫相穿);其它属相或相生相合,作用力度不是很大,影响不是很严重,故一般可以忽略宜忌问题。 一、子鼠: 子鼠与丑牛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牛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辰龙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或属龙的孩子。子鼠与午马相冲,因此最忌生个属马的孩子。子鼠又与卯兔相刑,故也忌生属兔的孩子。子鼠与未羊也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羊的孩子。有时也讲子子自刑,故也应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二、丑牛: 丑牛与子鼠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鼠的孩子,其次是与巳蛇酉鸡三合,故也宜生个属蛇或属鸡的孩子。丑牛与未羊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羊的孩子。丑牛又与未羊、戌狗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羊属狗的孩子。丑牛又与午马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马的孩子。

三、寅虎: 寅虎与亥猪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猪的孩子,其次是与午马戌狗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马或属狗的孩子。寅虎与申猴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猴的孩子。寅虎又与巳蛇、申猴构成三刑,故最忌生属蛇属猴的孩子。 四、卯兔: 卯兔与戌狗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狗的孩子,其次是与亥猪未羊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猪或属羊的孩子。卯兔与酉鸡相冲,因此最忌生属鸡的孩子。卯兔与子鼠又有相刑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鼠的孩子。卯兔还与辰龙相害,故也不宜生属龙的孩子。 五、辰龙: 辰龙与酉鸡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鸡的孩子,其次是与申猴子鼠三合,故也宜生个属猴属鼠的孩子。辰龙与戌狗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狗的孩子。辰龙与卯兔又有相害的成分,故也不宜生属兔的孩子。有时也讲辰辰自刑,故也要注意避免同属相的孩子。 六、巳蛇: 巳蛇与申猴六合,因此最宜生个属猴的孩子,其次是与酉鸡丑牛三合,故也宜生个属鸡或属牛的孩子。巳蛇与亥猪相冲,因此最忌生属猪的孩子。巳蛇与寅虎相刑,有时也讲寅、巳、申三刑,故三口人不宜构成蛇、虎、猴的格局。 七、午马: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她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她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能够理解,可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能够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她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能够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她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同辈朋友们聚在一起的时候,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是常有的话题;与晚辈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也几乎是必有的内容。作为交流与关系研究者、咨询师,我看到很多人陷于亲子关系的怨恨、冲突、苦恼、纠结、折磨中;身为父母的女儿和女儿的母亲,亲子关系中的问题令我更多一层的感同身受与同情的理解,对于如何解决亲子关系中的心理创伤问题着力思考,也屡屡有写作的冲动,终于把冲动落实为行动,乃是突然灵光闪现,觉得在理论上找到了出路。这个理论就是南非转型后,为解决种族隔离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采取的“真相与和解”模式,以及受害方体现的宽恕精神。 以我的浅见,我们的文化对亲子关系没有太多的关注,很多人处理亲子关系的方式源自父母,有意识的思考和作为不多,尤其是不少的父亲,要么缺位、淡漠,要么专制、粗暴,面对亲子关系的问题无可奈何,束手无策,家庭幸福与快乐水平也因此打折扣。

帝王专制两千多年间,占据中国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规定“父为子纲”,子女附属于父母,甚至不掌握自己的生命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跟谁结婚、生活一辈子的大事也与子女本人无关,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个时候当父母要容易多了,不会存在今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冲突,或者子女“妄议”父母,或者公开挑战、指责父母养育自己的方式不当并因此要为其成年后的心理问题、社会适应问题承担责任之类。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在百年来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迁,那么,亲子关系、亲子权力地位的变迁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的父母程度不同地延续着传统的亲子关系观念,生育目的是“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教育手段是“黄荆条子出好人”。那个年代,能够吃饱、穿暖,就算得上是幸福的童年,精神、心理的关照不在议事日程上。 处于传统向现代过度的我们这代人已经萌发了个人权利意识,我们了解但已开始超越传统的亲子关系规定,由此也同持传统亲子关系观念的父母有了代沟和冲突。我们很多人年过半百,只要父母还在,仍然还要被当成孩子、接受父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应为直系亲属。 属于旁系血亲。 不属于。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是。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属于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

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血缘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父母、表(堂)兄弟姐妹;非血缘关系是指与患者无任何血缘关系者。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男,□女),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因 死亡。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称呼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如已亡故请填写死亡时间、地点 父亲 母亲 配偶 子女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死者子女均已列出,总计人。 带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去派出所,他们会复印户籍底档,然后手写上“本页与原件一致”盖派出所章。我是用来出国签证的,签证中心不要这样的形式,于是到公证处做公证报告,带上户口簿和派出所的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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