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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1019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1019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21019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避免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未取得客户资

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对外统一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七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实行规范有序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创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审慎监管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资产管理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可以依法从事下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三)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为单一客户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客户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将客户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由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为客户办理特定目的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签订专项资产管理合同,针对客户的特殊要求和资产的具体情况,设定特定投资目标,通过专门账户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综合性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办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还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逐项申请。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主办人不得少于5人。投资主办人须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研究、投资顾问或类似从业经历,具备良好的诚信纪录和职业操守,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发起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备案发起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合同文本、风险揭示书;

(三)资产托管协议;

(四)合规总监的合规审查意见;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基本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基本事项:

(一)客户资产的种类和数额;

(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比例;

(三)投资目标和管理期限;

(四)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五)各类风险揭示;

(六)资产管理信息的提供及查询方式;

(七)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八)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九)与资产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十)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除应符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资产托管机构的职责、托管方式与托管费用、客户资产净值的估算、投资收益的确认与分派等事项做出约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由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与单个客户三方签署。

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估值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并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划分为不同种类。同一种类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对计划

存续期间做出规定,也可以不做规定。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和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方式、价格、程序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推广期投入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在约定责任解除前不得退出;存续期间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自有资金参与、退出的条件、程序、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的自有资金,还应当对金额做出约定。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利益。

证券公司投入的资金,根据其所承担的责任,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予以相应的扣减。

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其他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推广。

客户在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前,应当已经是证券公司自身或者其他推广机构的客户。

第二十九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不

得动用。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期货等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还应当通过专门交易单元进行。

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将其所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发行总量的10%。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将其管理的客户资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当事先取得客户的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前款所述证券的资金,不得超过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7%。

投资于指数基金或者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三条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应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由客户自行行使其所持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证券公司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资产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发生客户应当履行公告、报告、要约收购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义务的情形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客户,并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客户拒不履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代表客户行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拥有证券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客户资产;

(二)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三)以欺诈手段或者其他不当方式误导、诱导客户;

(四)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以转移资产管理账户收益或者亏损为目的,在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买卖,损害客户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七)自营业务抢先于资产管理业务进行交易,损害客户的利益;

(八)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九)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除应遵守前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规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二)不得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四章风险控制和客户资产托管

第三十八条证券公司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三十九条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如实披露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质、管理能力和业绩等情况,并应当充分揭示市场风险,证券公司因丧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给客户带来的法律风险,以及其他投资风险。

证券公司向客户介绍投资收益预期,必须恪守诚信原则,提

供充分合理的依据,并以书面方式特别声明,所述预期仅供客户参考,不构成证券公司对客户的承诺。

第四十条在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前,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资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等基本情况,客户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证券公司、推广机构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对客户的条件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推广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金融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十一条客户应当对其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承诺。客户未做承诺或者证券公司明知客户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的,不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证券公司、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批准或者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资产管理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资产管理计划。

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每季度向客户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资产管理报告,对报告期内客户资产的配置状况、价

值变动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

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资产配置状况等信息。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客户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告知客户。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客户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客户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他客户的资产、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客户的委托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第四十七条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单独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注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对不同投资组合之间发生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进行监控,并定期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第四十九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由专门部门负责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托管,并将托管的资产管理业务资产与其自有资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资产严格分开。

第五十条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管理的资产托管业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产;

(二)执行证券公司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并负责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运营中的资金往来;

(三)监督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四)出具资产托管报告;

(五)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资产管理业务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定期核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的情况,防止出

现挪用或者遗失。

第五十二条定向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资产管理合同的,证券公司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客户账户内的全部资产交还客户自行管理。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管理期限届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事由,应当终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营的,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在扣除合同规定的各项费用后,必须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按照客户拥有份额的比例或者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客户,并注销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

第五章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设立申请;已经受理的,暂缓进行审核。责令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集合及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一)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

(二)因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适当性管理失效和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处在整改期间;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就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制定内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自查。

证券公司应当按季编制资产管理业务的报告,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置备于证券公司及其他推广机构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营业场所。

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进行年度审计,应当同时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就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出具单项审计意见。

证券公司应当将审计结果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同时抄送证券公司住所地、资产管理分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将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提供给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

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第五十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停止职权、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五十九条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条证券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罚款,并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改正;未能改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暂停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客户资产的托管;

(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置备于营业场所;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

代为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完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即动用客户参与资金;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不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交易;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超出投资范围和比例进行投资;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或者超比例从事关联交易;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通知、报告义务;

(九)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十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履行适当销售义务;

(十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监控机制,未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

(十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十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十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

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二条资产托管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或者履行托管职责;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存有关材料;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

对资产托管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三条其他推广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推广资产管理计划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证券从业资格。

第六十四条证券公司因违法违规经营或者有关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被中国证监会暂停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暂停期间不得签订新的资产管理合同;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应当停止资产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合同终止事宜。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关系的含义与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的关联方关系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六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其他机构,遵照执行本办法。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XX证券公司客户账户普通重要资料修改流程

04-02 客户账户普通\重要资料修改流程 一、版本信息 V2.0.2 修订日期:2019.06 二、业务简述 2.1 通过统一账户平台系统为投资者变更账户基本信息及关键联系信息,同时对于已开立期权账户的客户进行资料同步操作。 2.2 中国结算返回无一码通信息,变更内容则不会发送中国结算。 2.3 修改客户关键资料同步中国结算公司,中国结算检查一码通账户与现有证券子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如果关联关系有“未确认”状态的,需确认关联关系后再办理关键信息变更业务。 三、操作平台、工具 3.1 操作平台:统一账户平台系统、公安部公民身份信息核查系统。 3.2 辅助工具:第二代身份证读卡器、磁卡读卡器、多易拍扫描设备。 四、适用表格、协议、凭证 4.1《资金账户变更申请表》(个人/机构)。 4.2《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 五、权限管理和风险控制 5.1 操作柜员:柜台业务岗、复核岗。 5.2 赋权级别:总部赋权。 5.3 复核级别:营业部复核。 六、操作流程和步骤 6.1 普通资料变更。 6.1.1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具体参见:《13-04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流程》。 6.1.2 如客户变更系统资料的同时需同步修改中国结算信息资料,柜台业务岗应指导客户填写《证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并交由客户核实后签字。 客户签名必须为本人签字,法人机构客户需要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合伙企业(创投企业)需加盖企业公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签章和代理人签字。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代表签字。 6.1.3柜台业务岗操作菜单: “账户管理--联合管理--联合业务管理--普通资料变更(新)”或 “账户管理--联合管理--联合业务管理--账户资料变更(新)”右侧勾选“修改普通资料”,输入客户代码后,返回客户系统信息,录入要改动的信息后,勾选要同步的系统: 界面下方选项卡中对应可以同步的系统有一码通(中登)、股东(系统)、基金,如变更的资料需要同步中国结算,则点击“中登查询”,成功返回一码通信息后,方可进行同步修改。 点击“提交”,系统提示进行复核环节。该业务为同机复核,复核岗确认变更信息录入无误后,为柜台业务岗进行业务复核通过。 6.1.4 电子单据打印。 普通资料变更业务办理完后,柜台业务岗打印“客户普通资料修改确认单”,交客户签字确认,并在业务表单加盖相关专业用业章。同时页面提示“客户普通资料修改成功”。 6.2 重要资料变更。 6.2.1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具体参见:《13-04 客户身份识别及资料审核流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共19页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19修订)2019年10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2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第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 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 第一节基本条件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客户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及营销.

武汉金融2003年第1期总第37期11 一、营销策略的演进过程 十九世纪初期,是大众营销(M ass M arketin g 手法大张旗鼓的时候;大众营销,是指销售者重视大量生产、大量配销及大量促销一项产品给所有的购买者,以亨利福特(H enr y F ord 提供T 型汽车给所有购买者为典范(K olter ,1998。1991年,著名的行销大师 M ckenna 提出了关系营销(R elationsh i p M arketin g 的 理论,紧接着另一个革命性的营销理念“一对一营销”(One to O ne M arketin g 也随之而起(A llen ,K ania &Y aeckel ,1998。 关系营销作为对以往各种营销观念的总结和发展,指的是与建立、发展和维持成功的关系交换所进行的一切活动(M or g an &H unt ,1994。关系营销包括几个要素:以个别客户为分析单位,利用信息科技与资料库等工具建立个别客户档案,提供个性化的产品与服务,建立与客户之间长期性的结合以获取其终身价值。关系营销与传统的交易营销在观念上有许多不同之处。交易营销是指厂商着眼于单次的交换或交易,分析的单位是单次的市场交易,厂商的利润来源就是该次的交易,是一种相当短期的时间观点。 二、证券公司市场营销和客户管理的内涵 1、以智能代理人的角色重新定位证券公司 不论是传统企业也好,或是新兴的网络公司也好,都应该从服务消费者的角度来面对网络。也因为如此,证券公司往往会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证券公司在推行一对一营销时,必须将自己定位成“可信赖的智能代理人”,以拥有强大的记忆功能为基本条件。也就是证券公司必须有能力成为消费者最信赖的咨询对象,因为通过网络科技及数据库的整合,企

公司客户管理办法

客户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营销和服务水平,规范客户分类和客户管理,使公司稳定开展,明确品牌传播的对象和方式,特制订本方法。 二、适用范围 客户管理包括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的档案建立、存档、修改、更新及管理;客户开发及回访。 三、客户审核 根据公司市场销售方式,营销部对不同的客户进行资信分析和审批。 1、客户资质审核 (1)营销部对客户的销售渠道、结算单位必须进行经营资质审核,并填写《客户资质审核表》(附件一)。 (2)凡将成为我司的客户,需提交企业正常经营所必须的各类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开票信息、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以上资质必须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必要时需提供原件备查。 (3)营销部对客户资质审核通过后,将相关资质整理,交由财务部复核,财务部复核无误后,经营销部经理同意上报给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批准后,签订客户相关协议后,方能成为我司代理商并开展经营活动。

2、客户资信审批 (1)一般预付款客户:对一般预付款客户,严格执行“先款后货”原则,经财务部确认款项到账后,按照与客户签订的产品订单要求发货。 (2)开增值税发票客户: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的预付款客户,要求客户提供开票信息、一般纳税人证明等信息。 (3)资信经营销部和财务部共同审核后,营销部协助客户根据开票信息上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单》(附件二)给财务部进行开票,财务须并对每一笔票据严格登记、领取,并要求营销员签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取单》(附件三)。 四、客户档案建立和管理 1、每开发一个新客户,营销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客户档案表》(附件四),并确保所填资料的准确性和正确性,建立客户基本资料档案。 2、客户档案须标准化、规范化,并具有客户基本信息,如客户名称、客户类别、企业性质、主管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3、营销员完成《客户信息登记表》后,将电子文档发给部门经理审查。经理审核无误后归档,并编制《客户信息一览表》(附件五)存入公司数据库。 4、对客户的重大变动事项,以及客户与本公司的业务交往,营销员都应及时更新记入客户档案,并及时更新《客户档案表》。 5、客户档案实行每季度核实制度,具体做法如下: (1)每季度由专人通过邮件、传真、电话或回访等方式确认客户信息有无变化,并根据客户的反馈及时更新。 (2)每季度对已下单客户进行采购量统计和汇总,以便及时掌握客户的采购动向,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营销调整。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树立并坚守以下合规理念: (一)全员合规。合规是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证券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防范、发现并化解合规风险。 (二)合规从管理层做起。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有效行使重大决策和监督功能,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能;证券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视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承担有效管理公司合规风险的责任,积极践行并推广合规文化,促进公司合规经营。 (三)合规创造价值。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合规管理防范并化解合规风险,提升管理和业务能力,为机构自身、行业和社会创造价值。 (四)合规是公司的生存基础。证券公司应当提升合规管理重视程度,坚持合规经营,为公司正常经营及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包括合规管理的目标、基本原则、机构设置及其职责、履职保障、合规考核以及违规事项的报告、处理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指导经营活动依法合规开展的具体管理制度或操作流程,切实加强对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工作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引导工作人员树立良好的合规执业意识和道德行为规范,确保工作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合规。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合规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第四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行业公认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包括但不限于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专业敬业、公平竞争、客户利益至上、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自觉维护行业良好声誉和秩序、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等。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有效防范并妥善处理利益冲突,在涉及到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在涉及到客户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证券公司客户分类分级服务调查分析

太原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毕业论文 证券公司客户分类分级服务调查分析 ————以国元证券太原营业部为例 专业名称:市场营销 班级: 1101 学生姓名:刘星光 学号: 201116060136 指导教师:田新翠 二零一五年六月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证券公司要想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就要面对现在复杂的国内和国际环境,要把握住机遇,面对更大的挑战。由于证券公司对我国的经济具有一定的推动力,而证券公司分类分级服务已然成为提高公司竞争力的一种强劲手段,所以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方面考虑,证券公司分类分级服务都必须被灵活地运用起来。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针对证券公司客户的分类分级服务进行了调查,首先对证券公司的背景和意义进行了概述,其次,文章对国元证券太原营业部的一些客户进行了问卷调查,并进行了数据整理和分析,回执图表,通过调查结果进行了对客户的分析。最后,在综合了调查结果的情况下,得出了结论,对提高公司客户分类分级服务提出了问题和建议,包括加强客户分级分层服务产品管理、提升创新服务、做好市场调查与预测工作和加强员工服务驱动力,提升客户满意度。 关键词:证劵公司;客户关系;分类分级服务;调查分析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advent of the information age, the securities company to want to improve their own competitiveness, it is necessary to face the complex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 to seize the opportunity to face greater challenges. This article is the investigation of clients of a securities company, the classification of services for, first of all, the background and significance of the securities companies are outlined. Secondly, the article some of the securities company's clients were questionnaires, and the data processing and analysis, receipt of a pie chart, through the survey results are analysis to the customer. Finally, in the synthesis of the findings of the case, on improving the company customer classification opinions put forward, including strengthening customer hierarchical service product management, improve service innovation, do market research and forecasting work and enhance staff service driving force, enh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Keywords:securities company; customer service; investigation; classification

燃气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燃气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推进客户服务标准化,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对用户安全平稳供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相关部门客户服务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公司调度中心是客户服务工作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客户服务管理的法规、政策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制定客户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客户服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所属单位是客户服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工作职责是: (一)所属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执行客户服务工作,或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由生产运行部门分管。 (二)建立完善的客户服务管理体系,按公司规定定期对客户服务中心进行考核。 (三)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各项客户服务管理制度、规定,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中心岗位责任制。

2、客户服务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3、客户服务中心考勤管理制度。 4、客户服务中心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5、客户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 6、客户服务中心用户满意度调查制度。 7、客户服务中心业务培训和考核制度。第五条客户服务中心工作职责

(一)负责接听、记录、汇总用户咨询、报修、报警及投诉电话,负责接待客户来访、燃气费收缴工作,遇到重大抢险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二)参与新用户的验收、通气,停气接气的实施,参与异常用户上门巡查,以及用户管网资料的收集。 (三)负责建立并完善用户档案和客户服务记录。 (四)负责宣传普及安全用气常识。 (五)负责用户回访、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分析。 第三章服务理念和承诺 第六条服务理念 始于用户需求,超越用户期望,终于用户满意。

C18063S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从业人员远程培训答案90分

C18063S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90 单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以下()不属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合规管理职责。B ? A.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 ? B.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C.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 D.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我的答案:D 2 . 合规负责人任期届满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解聘的,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会议召开()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理由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 ? A.3 ? B.15 ? C.5 ? D.10 我的答案:D 3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兼职合规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合规负责人所占权重应当超过()。 ? A.20% ? B.30% ? C.50% ? D.80% 我的答案:C 多选题(共3题,每题10分) 1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修订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 ? A.统一两类机构的合规管理要求 ? B.坚持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C.明确普遍适用的合规基本原则 ? D.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 E.强化合规管理全覆盖 我的答案:ABCDE 2 . 下列选项中属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的有()。 ? A.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 B.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 C.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 D.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我的答案:ABC

第二篇:国内证券公司客户服务管理规定定稿版

第二篇:国内证券公司 客户服务管理规定 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

第二篇:某某证券客户服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户分类总体标准.............................................. 第三章客户分类的细化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二部分:某某证券客户标准化服务管理办法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客户现场服务基本规范要求...................................... 第三章非现场客户标准化服务要求...................................... 第四章营业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要求.................................... 第五章客户经理标准服务要求.......................................... 第六章附则.......................................................... 第三部分:某某证券CRM系统运行与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22号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审慎经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占用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资产,损害证券公司或者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经营方式创新、业务或者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第五条证券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发行、交易、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

第六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对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证券公司的有关情况通报机制。 第二章设立与变更 第八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九条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出资中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有3名以上在证券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满2年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公司新型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探讨

新型客户关系管理体系探讨 一、加拿大财富管理模式演变的历程 (一)市场竞争促使财富管理模式的产生 20世纪80年代加拿大证券业从固定佣金制转变为浮动佣金制,90年代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折扣券商的兴起,这对证券公司的传统盈利模式形成了巨大的冲击。为了应对佣金水平下降的压力,证券公司必须体现自己服务的价值,推出新的服务以争取客户的认同。以现代投资组合管理理论为基础的投资组合解决方案则被证券公司广泛的应用到了私人客户身上。通过充分挖掘客户的投资目标与限制条件,为客户建立战略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需求。 在以上背景下,财富管理应运而生。财富管理服务客户的收费则从佣金模式过渡到收费模式,按客户资产规模的百分比收取年费。它使券商有了长期稳定的收入,反映了券商提供增值服务的价值,使券商强有力地抵御了折扣券商的冲击。 (二)财富管理模式中客户关系管理的变化 加拿大证券行业,客户对证券公司职员称谓在一个世纪以来的演变折射了整个行业的发展过程。这一称谓按时间顺序依次是:客户伙伴(customer‘sman)、中介(Broker)、销售员(Salesman)、账户执行(AccountExecutive)、投资代表(InvestmentRepresentative)、投资顾问(InvestmentAdvisor)、金融顾问(FinancialAdvisor)、财富顾问(WealthAdvisor)。 称谓的演变清晰地反映了北美证券行业客户关系管理方式与内容的发展历史。早期主要是以交易通道服务为主,同时夹杂产品销售,证券公司与客户是一种松散的关系,没有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后来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成为主要的内容,客户关系系统建立在单向沟通的基础上。最后演变到目前以客户为中心的财富管理模式,树立全面整体服务的理念,根据客户情况充分发掘客户需求,以投资组合解决方案为主要手段,满足客户在财富积累、财富保持、财富转换以及财富转移等各个阶段的需求。从而,形成完整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状及公司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综述 我国证券市场只有不到20年的发展历程,属于超常规发展状态。证券公司客户服务体系随着市场的发展壮大不断演变,基本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证券市场诞生至1999年7月《证券法》实施。这个阶段很多证券公司基本处于垄断经营状态,地域性的优势非常明显,交易手段基本上以现场交易为主。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基本上是围绕构建快捷的交易系统和舒适的环境,不存在客户服务关系管理的概念。第二个阶段是从1999年7月到2002年4月佣金市场化。 在此期间,网上交易开始兴起,地域性的优势开始丧失,牛市中券商纷纷增资扩股,加大对经纪业务的争夺。证券投资咨询办法的实施,券商开始了以投资咨询服务为主的客户服务模式,逐步提出客户关系管理的理念,大券商开始构建客户关系管理的技术平台CRM系统,此阶段客户关系管理处于雏形和萌芽状态。第三阶段是2002年4月至今。期间伴随着股权分置改革,产生的机构客户数量越来越大,2004至2006年进行券商的综合治理,合规经营成为证券公司的主题,一方面券商之间为争夺客户资源展开价格战,而且恶性竞争的趋势不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最终版

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 2014年8月份制定 版本控制 对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的每次重大修改需要进行版本记录和控制。在发布客户关系管理系统(CRM)管理办法之前,需要在制度中标明日期、版本以及更改记录,由审批人签字批准后发布。 日期版本授权人修改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保证集团及其分子公司CRM项目的正常实施,将CRM系统有效应用于客户资源的规范管理,提升集团及分子公司的销售管理质量,现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分子公司所有已开CRM账户的营销人员及销售管理人员。 第三条日常使用基本要求: 1.登录要求:要求所有已开账户人员在工作时间必须每天至少一次登陆CRM系统,如出差在外则需要保证每周至少两次登陆系统,根据自身实际销售情况及时登陆更新相关的营销信息。 2.日常登陆CRM系统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跟进落实已录入的线索;查看客户信息并及时维护客户关系;查看销售机会并更新跟进的实时动态,进行“销售机会”的阶段升迁;录入针对线索、客户或者销售机会等所实施的“一般行动”;及时录入签订合同的销售订单等。所有录入系统的线索/销售机会需要保证一个月至少有一个跟进更新的“一般行动”以记录最新的销售进展,即使客户的购买意向并没有进一步变化或推进,也需要做下记录以方便管理人员查看。集团公司市场营销部结合各分子公司进行CRM 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对连续两周未登陆帐户的营销人员进行OA的不定期通报,并根据各分子公司的CRM管理制度执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3.账户新增与注销:如有任何人员新增需要新开账户、人员离职及岗位

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规范

证券公司客户资料管理规范 是怎么样的?下面由就由xx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大家观看~ 由于本人私接电源、插座而引起的火灾,未造成后果给予责任者以违纪处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损失程度给予按价赔偿,并取消住宿资格直至辞退处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证券公司对其客户资料进行管理的原则、体系、流程、信息系统及内部控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证券公司开展业务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对客户资料的管理过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JR/T 0059—20XX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备份能力标准 现代会计不再局限于记账、算账等一些基础的会计工作,还需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经营决策,因此会计人员也是管理工作者。 ( )

在考核周期内乙方持续在甲方分公司工作,没有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关系或擅自离职的情况。 JR/T 0099—20XX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运维管理规范 武汉吉达纵横商贸有限公司我司成立于1991年,是深圳康铭盛公司在湖北的唯一指定代理商,公司实资力量雄厚,主要销售多功能LED手电筒,强光铝合金手电筒、台灯、应急灯、手提灯、探照灯、头灯、电蚊拍、电工排插、多功能电风扇、多功能音响台灯等产品。“康铭”牌系列产品自主研发、自主创新、自主完善、自主生产、自主销售,产品在国内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总代理,建立了良好完善的销售网络,同时远销世界各地。我司拥有大量长期合作的分销商。为客户提供产品采购,销售以及代理等一条龙的全面解决方案.是行业内具有较高综合竞争力的优秀企业。热忱的欢迎您加盟! JR/T 0067—20XX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要求(试行) JR/T 0060—20XX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证券公司客户资料customer information for securities xxpany

公司客户管理制度.pdf

文案类别规章制度编号 执行部门各业务单位监督部门市场部 无忧世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客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无忧世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管理,理顺客户管理工作程序、明确管理标准与职责,促使公司经营 规模不断扩大,保障公司良性发展,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与公司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市场业务单位(以 下简称“各业务单位”)客户的管理,各业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市场部负责公司客户的归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公司及各业务单位客户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与开展,贯 彻执行本细则,对公司各业务单位客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与考核。 (二)负责建立公司重点客户档案,对各业务单位客户档案管理进 行检查,定期收集、更新客户信息,确保客户档案信息的完整。 (三)负责落实客户需求,与各业务单位沟通、协调资源配置工作,与生产单位沟通、协调,确保客户需要的产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 (四)负责公司市场调研、回访方案的制定,安排客户走访,收集、处理、反馈客户建议及意见。 (五)负责公司外部网站相关产品价格、市场信息的发布,进行网 站维护与更新工作。 (六)负责公司产品营销策略制定及渠道管理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产品售后问题和其他服务投诉的受理,协助调查、核实 索赔和用户反馈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召开客户座谈会、交流会等活动,组织重要客户来 访接待,进行重点客户日常关系维护,协调、稳定企业与客户关系。 (九)根据客户实际业务情况进行创新客户服务。 第四条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产品销售、售后产品质量问题(退换货)相关财务 手续的办理,对客户货款以及退款环节提供服务。 (二)负责对客户在核对账务、查询明细中提供服务。 (三)负责公司外部网站财务制度、资金流转过程中相关信息的发布、维护、更新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相关价格政策,为客户提供财务政策解读。 第五条公司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产品售后质量问题处理等环节提供技术支持。 (二)负责在公司新产品推广中,向客户提供相关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负责公司外部网站中与产品相关的技术应用等信息的发布和 更新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公司质量监督部(以下简称“质监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处理产品售后质量问题,制定并落实改进 措施,满足客户需求。 (二)负责产品售后质量问题投诉的处理。 第七条公司企业管理部(以下简称“企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客户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与完善。 (二)负责制定与完善与客户管理相关的各项工作流程、制度。 (三)负责客户管理工作标准与流程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 总结经验,完善服务管理机制、改进服务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四)负责公司外部网站涉及客户服务信息的综合管理工作。 (五)接受和处理客户投诉,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并跟踪处理进程; (六)负责各业务单位客户服务工作质量的考核与评估;监督、维 护本细则,确保严格执行。 第七条公司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储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产品发运及仓储环节业务的组织与开展,及时办理 相关手续,进行信息反馈,对客户产品发运及仓储环节提供相关服务。 (二)负责公司外部网站与物流、仓储相关信息的发布、维护、更 新等工作。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

券基金经营机构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个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合规经营、全员合规、合规从高层做起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依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合规管理职责 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全体工作人员都应当熟知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七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合规经营,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一)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切实维护投资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估值,可参考本指引。 第一章投资股票的估值方法 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第二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第三条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投资品种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5%以上的,可参考停牌股票的估值方法,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第四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第五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

盘价进行估值;在考虑投资策略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第七条的方法估值。 第七条通过非公开发行等其他方式获取且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一)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低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二)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高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时,可按下列公式确定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l r l D D D C P C FV - ? - + =) ( 其中: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l D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天数;r D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三)股票的首个估值日为上市公司公告的股份上市日所对应的日历日。 第八条停牌股票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估值方法:(一)可把停牌期间行业指数的涨跌幅视为停牌股的涨跌幅以确定当前公允价值,即参考两交易所的行业指数对停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参考Word)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未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履行报批或者报备程序,证券公司不得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第六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

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八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本细则及相关规则,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行业指导。

公司客户服务管理办法

公司客户服务办法■★第一条本公司为强化对客户服务,加强与客户的业务联系,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断地开拓市场,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服务,包括对各地经销商、零售商、委托加工工厂和消费者(以下统称为客户)的全方位的系统服务。 ■★第三条客户服务的范围1.巡回服务活动。(1)对有关客户经营项目的调查研究。(2)对有关客户商品库存、进货、销售状况的调查研究。(3)对客户对本公司产品及其他产品的批评、建议、希望和投诉的调查分析。(4)搜集对客户经营有参考价值的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营销政策等信息。2.市场开拓活动。(1)向客户介绍本公司产品性能、特点和注意事项,对客户进行技术指导。(2)征询新客户的使用意见,发放征询卡。3.服务活动。(1)对客户申述事项的处理与指导。(2)对客户进行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3)帮助客户解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使用消费等方面的技术难题。(4)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客户提供本公司的新产品信息。(5)举办技术讲座或培训学习班。(6)向客户赠送样品、试用品、宣传品和礼品等。(7)开展旨在加强与客户联系的公关活动。 ■★第四条管理各营业单位主管以下列原则派遣营销员定期巡访客户。(1)将各地区的客户依其性质、规模、销售额和经营发展趋势等,分为A、B、C、D四类,实行分级管理。 (2)指定专人负责巡访客户(原则上不能由本地区的负责业务员担任)。

■★第五条实施各营业单位主管应根据上级确定的基本方针和自己的判断,制订年度、季度和月份巡回访问计划,交由专人具体实施。计划内容应包括重点推销商品、重点调查项目、特别调查项目和具体巡访活动安排等。■★第六条赠送对特殊客户,如认为有必要赠送礼品时,应按规定填写《赠送礼品预算申请表》,报主管上级审批。 ■★第七条协助为配合巡回访问活动展开,对每一地区配置1—2名技术人员负责解决技术问题。重大技术问题由生产部门或技术部门予以协助解决。■★第八条除本规定确定事项外,巡访活动需依照外勤业务员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日报巡回访问人员每日应将巡访结果以“巡访日报表”的形式向上级主管汇报,并一同呈报客户卡。日报内容包括:(1)客户名称及巡访时间。(2)客户意见、建议、希望。(3)市场行情、竞争对手动向及其他公司的销售政策。(4)巡访活动的效果。(5)主要处理事项的处理经过及结果。(6)其他必要报告事项。 ■★第十条月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巡访日报后,应整理汇总,填制“每月巡访情况报告书”,提交公司主管领导。 ■★第十一条通报各营业单位主管接到日报后,除本单位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外,应随时填制“巡访紧急报告”,通报上级处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同行的销售方针政策发生重大变化。(2)同行有新产品上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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