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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位宪法作业

二学位宪法作业

(2010级)

学院政法学院

专业思想政治教育(2)班

年级2010级

学生学号12010245878

学生姓名李宁

指导教师李斌

1、宪法学:是一门以宪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

2、宪法的定义(1)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表现(2)宪法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3)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根本任务(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4、宪法的法律特征(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规定着一个国家有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只是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较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5、法制定和修改程序的规定:

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宪法议案的提案权,只能由全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享有修宪提案权;宪法的通过只能由全国人大来进行表决,且必须得到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票时才获得通过。

6、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含义:

(1)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处在最高地位,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其效力最高;

(2)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一国之内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也

是人们进行各项活动的依据和基础。

7、宪法的实质:

宪法的实质,或称宪法的本质,主要是指它的阶级属性。宪法作为根本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8、宪法的分类(实质分类):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9、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1)宪法规范的原则性。宪法规范通常比较原则,而不对国家生活中大量问题作详尽规定(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只确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2)宪法规范的最高性。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10、宪法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基本人权原则

(3)法治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权力制约原则

11、宪法的功能:

(1)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巩固国家政权;

(2)维护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发展;

(3)确认文化制度,促进精神文明的发展;

(4)健全法律制度,推动法治建设;

(5)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12、近代宪法产生的时代背景:

(1)经济上:商品生产和自由竞争发展的客观需要;

(2)政治上:平等地位和权力的阶级意志;

(3)思想理论上:“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说的提出和传播。

13、各国宪法:

(1)民主宪法首推英国,英国是宪政运动的策源地,有“宪政之母”的美誉;

(2)美国宪法是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

(3)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大陆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4)1918年7月10日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完全新颖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

14、我国宪法的发展: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共同纲领》是建国初期的临时宪法;1954年制定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第一部比较好的宪法;1975年和1978年制定的两部宪法,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显得很不完善;1982年制定并经4次修正的现行宪法是建国以来最完善的一部宪法。

15、毛泽东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解释:

团结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结成国内的统一战线,并由此发展到建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16、邓小平对人民民主专政的解释:

人民民主专政指的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一种国家政权。

17、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

(2)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

(3)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两个方面;

(4)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18、人民民主专政为什么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

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严密的组织纪律性,富于革命的彻底性。

19、人民和敌人的含义:

人民:是指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敌人:地市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20、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我国的政党制度(中共对各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含义:

(1)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国家进行领导,民主党派承认并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地位,参与政权,共同执行和遵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经

法定程序制定的国家法律和政策;

(2)中国共产党在政党关系中对民主党派的政治领导。

22、我国现有的8个民主党派,分别为: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23、多党合作:

多党合作是指在中国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为目标,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政治基础,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逐步建立起来的一种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关系。(多党合作是我国政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本特点)

24、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新型政党关系在我国的政治实践中有三方面的内容:(1)参加政权(2)政治协商(3)民主监督

25、政治协商制度的含义:是指在中国产党的领导下,以多党合作为基础,有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爱国人士、无党派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参加的,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民主、平等地讨论和协商的一种政治制度。

26、政治协商制度所体现的中国特色: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

(2)政治协商制度是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的政治制度;

(3)政治协商制度比多党合作制度的范围更为广泛。

27、人民政协的性质:

它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

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28、政权组织形式的种类:

(1)共和制政体的政权组织形式:总统制、议会内阁制、委员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

(2)立宪君主政体的政权组织形式:议会君主制、二元君主制。

29、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代会制度

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面反映了人民同国家的关系,体现了主权在民的原则(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突出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代表机关采取一院制的组织形式。

30、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由人民依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选举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再由权力机关产生同级其他国家机关,这些国家机关要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的一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3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表明了我国国家权力的归属,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一种共和制政体,而且是为了实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明确了国家权力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间的配置原则;

(3)在这种权力配置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机关关系体系,特别是权利机关与同级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准则,即权力机关产生同

级其他国家机关,它们向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并接收权力机关的监督。

32、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

(5)选举权的保障

33、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统治阶级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划分国家的内部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与地方国家机关间关系的制度。

34、国家结构形式的种类:

(一)单一制:有若干不具有独立性的地方,包括普通地方、自治地方和特别地方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特点:(1)从法律制度上看,单一制国家只有一部宪法,有关国家权利的配置和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均由该宪法予以规定;

(2)从政权组织形式上看,除有个别地方外,中央和地方均采用相同的政府体制,即一般只有一套政府体制;

(3)在权力配置上,地方权力源于中央的授予;

(4)在国际关系中,只有一个国际法主体;

(5)公民具有统一的国籍;

(6)地方作为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不具有独立性,没有从国家分离的权力。(二)复合制

(1)邦联制:一种较为松散,且联合领域较为单一的的国家结构形式,一般是若干国家为了促进或实现某些特殊利益或目的,而建立起来的国家联盟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

(2)联邦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所组成的统一联盟国家的一种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特点:①有多部宪法,除联邦宪法外还有成员国或加盟国的宪法,②有多套政府体制,③联邦的权力来源于成员国或加盟国的让与,一般由联邦宪法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剩余权利属成员国或加盟国,④联邦制国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⑤国际关系中,联邦国家在法律上允许成员国或加盟国作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参与国际关系,⑥有些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或加盟国在法律上拥有脱离联邦的权力)

3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必要性:

(1)从政治文化的角度看,我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历史的必然;(2)我国民族关系的现状决定了我国选择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3)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4)我国所处的外部条件要求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36、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指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和民族地方事务,以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做主的一项制度。

37、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特点:

(1)它是区域自治和民族自治相结合的产物;

(2)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是聚居的少数民族人民实行自治的机关和组织形式;

(3)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

38、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种类:

(1)以1个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2)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

(3)由3个或3个以上的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的民族自治地方。

我国现有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4个自治县。

39、我国宪法所确认的经济制度的特点:

(1)宪法通过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目的(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3)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4)我国现阶段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40、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与股份制经济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的主导作用不仅表现在公有资产数量的优势上,更重要的是表现在质的提高上,表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的能力方面。

41、精神文明:是指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相适应的,人们的理想道德风貌和教育、科学、文化水平。

42、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的关系:

(1)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提供物质条件和实践经验;

(2)政治文明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提供制度保障;

(3)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发展与政治文明进步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43、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两个方面。而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44、发展教育事业,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基础。

文化建设包括:发展教育事业、发展科技事业、发展卫生、体育和其他文化事业。

45、宪法对思想道德建设的内容、方法和途径的规定:

(1)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2)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思想道德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1)理想教育(2)道德教育(3)政治思想教育(4)民主、法制和纪律教育

46、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1)公民是以自然人为基础的(2)公民资格的取得是以有无国籍为依据的(3)

拥有公民资格是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4)公民是个体,属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其法律上的身份昭示着拥有同样身份的人是平等的。

47、人民与公民概念的区别:

(1)人民是政治概念,公民是法律概念;

(2)公民的概念是个体,人民的概念是群体;

(3)公民的地位是平等的,人民则不平等。

48、选民应具备的4个条件:(1)中国某选区公民(2)年满18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4)精神正常,经选民登记,持有选民证。

49、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资格。

取得国籍的两种方式:(1)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2)继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50、权利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取得利益的行为。

特征:(1)权利的法定性(2)权利的目的性(3)权利的相对性

51、义务的概念:

概念: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定方式满足权力者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1)法律义务是法定的(2)法律义务是强制的(3)法律义务的本质是一种约束。

52、人权与公民权的不同:

(1)人权是人的个体和群体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其自由的生存、活动和发展

必须具备的权利;

(2)从产生上看,人权观念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

(3)人权和公民权的内容不完全一样;

(4)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之分。

53、平等权的含义:

(1)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2)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3)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4)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等权的本质含义在于禁止差别对待,平等权要求的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54、理解平等权: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3)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并不是平均主义;

(4)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并不是要求每个公民行为能力上一律平等。

55、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言论自由(行使言论自由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3)出版自由(公民可以通过公开发行的出版物,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看法)(4)结社自由(公民为达到某一共同目的,按照法定程序结成某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5)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56、言论自由的范围:

(1)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主体,都有以言论方式表达思想和见解的权力,其内容十分广泛;

(2)通过言论自由表达的内容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涉;

(3)言论自由表现形式是多样化的,即可采取口头的,又可采取书面的,必要时依照法律规定,还可利用广播、新闻、电视等传播媒介;

(4)言论自由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其权力的享受者不应由于某种言论而带来不利后果,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5)言论自由存在法定界限,受到合理的限制。

57、宪法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3)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5)泄露国家机密;

(6)传播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7)侮辱或者诽谤他人;(8)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58、宪法规定了对集会、游行、示威的保障与限制措施,明确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1)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与许可制度。根据法律,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地的市、县公安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级公安机关。

(2)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经主管机关许可后,公民可以集会、游行、示威,但须遵守有关制度。

59、公民集会、游行、示威必须遵守下列制度:

(1)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武力或煽动使用武力;

(2)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一些重要的国家机关,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宾下榻处、重要军事设施、航空港等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3)集会、游行、示威应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它事项进行,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

60、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的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种宗

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宪法规定: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61、宪法意义中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62、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63、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维护其尊严的重要方面。

64、住宅不受侵犯: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应出示搜查证而不出示,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或见证人在场等也属非法,搜查住宅至少有两个人)

65、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通信自由的主要内容是通信秘密,主要内容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66、社会经济权利:指公民依照宪法规定享有经济物质利益的权力,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上的保障;

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

67、合法收入: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用自己的劳动或其他方法所取得的货币或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实物、奖金、稿酬、退休金等;劳动保险、家庭副业;公民自有的林木、果树、文物、图书资料;城乡集体劳动者个人用于生产的生产资料;个体劳动者所使用的生产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公民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如出租房屋的合法租金、银行储蓄存款的利息、赠与、继承的遗产等。

68、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

69、文化教育权利:包括教育方面的权力(①公民依照能力受教育的权力②享受教育机会的权利③受教育权通过不同阶段和形式得到实现);文化活动方面的权力(①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力②文艺创作的权力③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力)

70、监督权包括下列内容:批评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检举权。

71、特定人的权利:

(1)保护妇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力;

(2)保护儿童的权利:①享受社会安全的权利②享有特殊保护的权利③受教育权④独立的人格权:

(3)残疾人的权利:①劳动就业权的特殊保障②政治权利的特殊保障③受教育权的特殊保障

(4)华侨、归侨、侨眷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7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国家,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劳动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抚养和赡养义务)

73、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3)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

74、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1)民主集中制原则(2)责任制原则(3)精简和效率原则(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5)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7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立法权(2)组织其他国家机关(3)罢免权(4)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5)监督权(6)调查权

7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性质与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是一个行使

国家元首职权的单独的国家机关。

7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职权:

(1)公布法律权(法律须由主席公布才有法律效力,但是主席对法律无否决权,亦不能将法案退回要求重新审议)

(2)提名权与任免权(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3)发布命令权(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4)外交权(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5)荣典权(根据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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